论文数据库建设中的版权问题_图书馆论文

论文数据库建设中的版权问题_图书馆论文

建立学位论文数据库中的著作权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数据库中论文,学位论文,著作权论文,论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高校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不仅集中反映了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同时也直接反映了学科领域的前沿动态和最新发展,对后继的教学活动和科研有较高参考价值。因此学位论文作为一种重要的文献源应该受到应有的重视。但由于我国的学位论文不是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同时也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呈缴制度,因此这种重要的科研文献源一直没有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人们对学位论文的文献价值的重新认识,各高等院校的图书馆开始着手对这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文献源进行开发利用,尝试建立本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以通过INTERNET在全国高等院校的教育系统中实现资源共享,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然而在建立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图书馆不免存在疑惑:这样做是否侵犯硕士生、博士生的著作权?如何行使图书馆的这种权利呢?本文拟针对图书馆界的这种疑惑特对建立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做一探讨,以指导实践。

1 学位论文数据库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

1.1 关于学位论文的发表权问题

学位论文的发表权问题主要指的是指其作品的状态,也就是学位论文是否作为已经发表的作品。研究生将其学位论文赠送图书馆收藏,以供本校的教师、学生学习和研究的需要而查阅。那么,这些保留在图书馆中以供读者使用的学位论文是否算做是已经发表了的作品呢?研究这一问题有很重要的意义。因为著作权法严格规定了对“已发表”的作品和“未发表”的作品保护的区别。例如合理使用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仅对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使用,倘若是没有发表的作品,就很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再比如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开展信息服务必须经版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法院在判断是否侵权、确定解决方式时,作品是否“发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发表并无明确定义,但依10月27日颁布的《著作权》第六款第(1 )条关于发表权的解释“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可将发表解释为“将作品公之于众”。所谓“公之于众”是指向作者以外的不特定的公众公布,这种公布不包括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提供其亲属、亲友,或向某些专家学者请教。发表意味着作者要将作品在较多的不特定的人群中传播,而且要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推定作者同意发表其作品:一是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二是作者将其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由此可以分析出,硕士毕业生或博士毕业生在答辩会上公布自己的论文或将自己的论文赠送给导师、朋友以及将其最后作品交付给图书馆保留之前都不算做发表,但一旦将自己的毕业论文的最终成果交付给图书馆的时候,也即作者同意不特定的公众可以使用自己的作品的时候(尽管这种使用仅限于本校范围内),即可以推定作者同意发表其作品。在这里,学位论文作者采取的是保留在图书馆以供公众使用的方式来行使其发表权的。也就是说,图书馆完全可以放心的在传统的环境下用传统的方法来使用本馆内所收藏的学位论文。但一旦要建立数据库并在网络上进行传输的时候,图书馆就必须谨慎而行,必须要考虑到著作权人其他的权利了。

1.2 关于学位论文的数字化引起的复制权问题

图书馆要建立学位论文数据库的第一步就是要将学位论文进行数字化。那么作品的数字化权是不是著作权人的一种独占权?也就是将作品数字化是否要经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进行?如果数字化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权利,那其法律性质又是怎样的呢?对于这个问题,国际国内曾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目前形成了比较一致的观点就是:作品的数字化权从属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也就是说作品的数字化是一种复制的行为。因为对原作品进行数字化是把作品的原有形态进行数字转化,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作品数字化同以往采用摄影、录音、影印等技术手段处理作品一样,不具备产生新作品的基础。从国际上看,WIPO提出的伯尔尼公约的实质性条款和IIFF发表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都规定“作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1 ]从我国关于复制权的定义来看,虽然没有明确将数字化包含在内,但由于该定义采取的是列举式定义的方法,所以可以推出数字化应该是复制的一种方式。也正是因为复制权完全可以涵盖作品数字化的这个问题,所以我国最近对著作权的修改并没有新设立“数字化权”。因此,作品的数字化权应该归属复制权。有关数字化权的归属内容、限制和行使可比照复制权中的有关规定。那么具体而言,在图书馆建立学位论文数据库的问题上,学位论文的作者就成为作品数字化权的权利所有人。图书馆在将学位论文搬上网络之前不得不考虑学位论文作品的复制权问题。

1.3 关于学位论文的信息网络传播问题

如果图书馆在2001年10月27日之前建立学位论文数据库可能不会考虑到学位论文作者的这个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可由于新的著作权法赋了著作权人的一项新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图书馆就不得不考虑是否会侵犯学位论文作者的这种权利了。我国10月27日颁布的《著作权》第六款(12)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的扩张的一种表现。由于网络传输的特性,当将享有版权的作品置于网络环境下使公众使用应该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因此,图书馆建立学位论文数据库时即使是出于合理性的目的也必须尊重学位论文作者的这项权利。

2 图书馆建立学位论文数据库与合理使用

上面讨论了图书馆在建立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那么就具体的实践而言,图书馆的这种使用本馆所藏的学位论文是否可以不经作者的允许,不向其支付报酬,换句话说,图书馆为了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将本校的学位论文建立成数据库,旋转于图书馆的网页上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呢?由于对这个问题存在着疑惑,所以目前我国的许多的高校图书馆采取了一种比较保守和谨慎的做法:即对于本校硕士生、博士生的学位论文所做的文摘一般而言是面向所有的网络用户的,而当需要学位论文的全文时,用户只有亲自到馆藏地去查阅或者通过馆际互借的方式来获取全文。也就是说,虽然已经建立了学位论文数据库,但其全文的主要的服务的对象仍然局限于本校师生。对于此现象,笔者不禁感到困惑:建立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初衷就是使所有对这种重要的文献源有需求的科研工作者能在网络上共享各高等院校学位论文资源,而上述做法有违建立数据库的初衷。人为的障碍消磨了网络的优势,实在是没有多大的现实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对图书馆使用学位论文是否是合理使用的范围这个问题弄清楚,才能使学位论文数据库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合理范围有四个标准:使用作品的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程度;对被使用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因此要回答上面的问题,就得从这四个方面来分析。①使用目的。合理使用分为个人使用和社会组织使用,在这里如果没有特别的说明,指的是社会组织合理使用的情况。关于使用作品的合理性目的,无论是我国的法律或其他国家的法律都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的理解是非赢利性的目的符合合理使用中的目的标准。在这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社会组织的性质和合理使用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社会组织的性质并不意味着其使用作品的性质。美国上诉法院曾经提出过这样的观点:“具有商业性质的组织可能处于符合合理使用的目的而使用作品,而非商业性质的组织,则可能从事赢利性的目的而使用作品。”[2 ]对图书馆来说,有人认为“图书馆是代表公众利益的非赢利性的服务性机构,它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进行社会教育时,也以无偿地为公众提供知识信息为主要目的。因此不论图书馆以怎样的方式使用自己的图书文献都应该受到版权的保护。”[3]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失偏颇,合理使用的目的应该是从属于著作权法的根本宗旨和目的: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文化的发展。在新技术使得版权所有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利变得十分脆弱,原有的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关系的相对均衡状态被破坏的情况下,此时就更应该加强对版权所有人的专有权利的保护,才能达到知识产权法的最终目的和根本宗旨。就建立学位论文数据库而使用硕士生的学位论文这个问题来说,如果说这种服务项目并不是属于图书馆的创收服务项目之内的话,就应该符合合理使用的第一个标准。否则图书馆的公益性的组织性质也不能成为侵权免责的理由。②使用作品的性质。一般来说合理使用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出,学位论文虽然未在正式的出版物上发表,但当其被赠送给图书馆,并允许被本校的学生、教师参考使用的时候,从司法实践上讲应算做是已经发表的作品。③使用作品的程度。这一点主要是从使用作品的数量和实质两方面分析。图书馆为建立学位论文数据库,首先就是复制其数字化版本,从数量上讲是一份,但由于网络不象传统的媒体那样,能够对其复制件进行有效的控制,可以说,这一份复制件完全可以取代原作品的作用(如果每位读者能够上网并愿意在网上阅读的话,实际很多人已经习惯这样)。④对著作权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正如刚才分析的,由于网络载体的非物质性的特征,使得版权作品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完完全全被网络传输所取代。也正因为此,我国这次的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一项新权利——信息网络传输权。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图书馆使用学位论文只符合合理使用的前两个标准,那么与后面的标准相冲突怎么办呢?笔者认为图书馆的这种使用仍应该属于合理使用,但同时必须对图书馆的这种权利进行限制。在此,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日本1995年2 月通过的《日本著作权审议会多媒体委员会工作小组研究过程报告》中认为,利用网络传送学术文献等图书馆复制品越来越普及,为了解决此问题,有必要重新考虑关于图书馆的权利限制规定,为此提出了两种备选方案。其中的一个就是关于图书馆提供复印服务,包括利用通信网络的有线传播权要做权利限制,同时必须向作者付一定数额的报酬或补偿金。[4]就具体情况而言,鉴于硕士生将自己的毕业论文赠与学校图书馆的目的是感谢母校对自己的培养和教育和图书馆的经费紧张的实际问题,在具体实践中可以不对硕士生支付报酬,但必须在研究生入学的时候就此进行说明。

在这里有一点应该引起图书馆注意的是合理使用作品的时候,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的权利。就建立学位论文数据库而言就是新规定的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输权。图书馆可以参照目前有些上网的期刊杂志的做法:事先申明学位论文将被收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如果作者不同意的话,应该尊重作者权利。这一点也是应该在研究生入学的时候加以说明的事项。

3 结束语

图书馆建立学位论文数据库时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实际上是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这种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问题。由于网络与传统媒介的不同,对于图书馆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是应该缩小或是扩大,或者说对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是否应该做出限制,尚存争议。而对于建立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具体知识产权问题,可以运用合理使用的精神和原则做出判断。只有对学位论文的著作权问题认识清楚,才不会采取一些虽保险但实际上并没有多大意义的做法。也只有对这个问题有个正确的认识,图书馆才能在促进学位论文得到科研人员重视的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文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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