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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0)03-0114-03
伴随着信息社会和传媒时代的到来,编辑工作已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纸质媒介出版领域,而逐步涵盖了图书报刊、电子音像产品、广播电台、电视、网络和手机终端等林林总总各类平台,演变成一种全方位多元立体化媒体信息构建活动。这既是当前编辑工作发展的难得机遇,亦是其面临的重大挑战,毕竟领域的不断拓深往往会伴生出诸多负面因素。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乃捍卫广大民众正当权益、维持社会秩序最强有力的武器,苏力先生也指出,法律主要功能即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1],可我国专门的关于编辑工作的法律规范迄今仍尚付阙如。有鉴于此,应根据当前需要设立编辑法,凭借法律的力量来从容应对当前编辑工作面临的重大挑战,以促进我国编辑文化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一、设立编辑法的现实必要性
迄今为止我国对编辑工作的规范主要是采用行业自律和道德约束的方式,即便有部分法律规定,也是零星散落于各大法律规范之中,并未设立过任何一部专门的编辑法。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信息社会、传媒时代新形势、新条件的冲击,此等做法已无法满足现实社会需要,设立编辑法具有了强烈的现实必要性。具体说来,包括如下三方面:
(一)编辑的正当权益亟待法律加以保护
众所周知,编辑工作其实是一项凝聚了心血和极富创造性的智力劳动。一篇文章的顺利发表、一部书籍的成功出版,或者一档广播电视节目的圆满完成制作均离不开幕后编辑的辛勤劳作,无不体现了编辑在选题、组稿、写作、审核、修改整理甚至美术设计等各环节的综合素质及宏观驾驭能力。随着信息社会和传媒时代的到来,编辑工作又向网络、手机信息服务等全新平台纵深发展,成为各类传媒运作最活跃的主导因素,形成了“编辑中心制”[2],编辑付出的劳动也愈重了。有劳动有付出,就必然存在着编辑署名权、获得报酬和奖励权等相应正当权益。但由于编辑的创造性劳动同作者创作作品时付出的智力劳动相比,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处于从属地位,作者又是和作品一道曝光于台前的关键人物,故社会大众话语和精英话语每每更多强调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国家立法机关也热衷于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法规来保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各类合法权益。而编辑的正当权益则有意无意地被忽略了,在国家相关保护法规方面除了一部上世纪80年代出台的略显陈旧的《编辑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外,真正体现时代特色且较系统全面保障编辑权益的法律法规实可谓“羚羊挂角,无迹可寻”。如此这般,对编辑正当权益的保护就仅能寄托于出版发行业内部行业规范和相关当事人道德操守的自律,可它们的实际效力却是非常孱弱的。无怪乎有些学者感慨“编辑辛苦策划的选题,给作者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天地,而编辑独有的创意却往往被忽视;编辑提出的种种修改意见,一经作者采纳,就成了作者的私有财产……”[3]虽然我们不能苛求编辑应分享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但其最起码的编辑署名权、获得报酬和奖励权等正当权益理应获得国家法律的明确保护。否则长期下来,必将严重挫伤编辑队伍工作积极性,对日后编辑工作的继续开展造成无法估量的负面影响。
(二)作者合法权益需要在编辑工作中获得法律的切实保护
尽管作者合法权益在我国已通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获得了一系列较完善的法律保护,但由于信息社会、传媒时代种种新因素的不断涌现及编辑工作自身的特殊性,这些法律法规往往难以切实发挥自身真正效用,令作者合法权益遭侵害。譬如因当前信息社会媒体竞争过于残酷,部分网络媒体、手机资讯平台和个别传统纸质书刊的编辑为追求轰动性、迅时性,以致为能在报道中抢占先机,常常来不及征求作者同意便开始根据自己的需要对作者原文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造。虽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3条早已明确规定编辑仅能在进行不涉及具体内容的文字性修改时无需征得作者同意,但究竟何属“不涉及具体内容”的文字性修改迄今尚无清晰界定。这么一来,轻则伤及了作者的作品完整权;重则因文意南辕北辙造成作品内容虚假,可普通大众一般又不明就里地将其归咎于作者,使作者名誉权大受影响。如2004年雅典奥运会期间,新浪网体育频道编辑为了创造奥运新闻报道的轰动性和迅时性,在前方记者仅报道中俄两国女排冠军争夺战胜负未分,中国队先输两局情况下,便仓促发布了中国队不敌俄罗斯无缘冠军的头条新闻。可实际上中国女排后来居上成功完成大逆转,该条新闻顿时沦为国内一大笑柄[4]。在一片不明就里的大众指责声中,原作者名誉权既深受其害又苦于无力维护。所以,作者合法权益必须在编辑工作中获得法律的切实保护。
(三)正常编辑工作秩序亟待法律予以保障
正常编辑工作秩序是在符合诚信、公正良俗等社会主流价值评判标准下所形成的一种编辑活动稳定状态,它对推动编辑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信息社会、传媒时代的种种新情况在起到积极效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到我国固有的正常编辑工作秩序。譬如信息社会、传媒时代媒体竞争日趋白热化,为了能在激烈竞争中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不少“导向不正确、格调低下、内容低俗”的庸俗出版物和大量假冒国内外知名作者名义出版的伪书屡见不鲜[5]。这些不良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损害了作者和广大读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更严重破坏了我国固有的正常编辑工作秩序。庸俗出版物和伪书的涌现,很大程度上源于选题、组稿、写作、审核等编辑环节把关不严,进而令原有良善、诚信不欺的正常编辑工作秩序大受其害。又如伴随信息社会、传媒时代对科学技术的日益重视,科技学术期刊的地位亦愈发提升。但因长期以来我国科研评价体系一直存在过分数量化、指标化倾向,绝大多地区往往惟论文“数量论”或“等级论”,科研人员不发表一定数量学术论文或不在一定级别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就无法进行职称晋升或取得相应学位,而科技学术期刊数量又相对有限。部分编辑便难免出于一己私利背离了审稿、用稿基本要求,大发关系稿、劣质稿令学术泡沫泛滥。更有甚者,个别所谓“职称论文网”、“核心论文发表网”等网站幕后主要工作人员就是一些科技学术刊物编辑,他们公然进行赤裸裸的金钱交易[6],……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一切无不令固有的诚信、公正的正常编辑工作秩序被严重玷污。尽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内也有部分条文可以对其进行规制①,但因这些条文大多基于著作权、出版等视角,鲜有专门从编辑工作角度制定实施的,加上行业自律和道德操守也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故此,正常的编辑工作秩序亦亟待法律予以保障。
二、编辑法的建构设想
考虑到立法成本及法律现实运作的复杂性,可先效仿现行《出版管理条例》的做法,出台一部类似的《编辑工作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形式颁行,待将来时机成熟,再升格为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具备较高权威性的法律。总的说来,不论以行政法规还是以效力更高的法律面目出现,编辑法的建构均可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一)总则
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为了能够开宗明义地体现出编辑法制定的具体宗旨,起到总领全纲的作用,应像其他法律规范那样,也为编辑法设立总则条款。在总则中必须明确规定制定编辑法的缘由、基本指导原则、适用范围、编辑工作的目的和具体行政主管部门,从而使法律规范尽量趋于完善,能较圆满地实现对编辑、作者权益和正常编辑工作秩序保护的初衷。
(二)编辑的权利及义务
由于编辑乃编辑工作中最重要的主体及核心组成部分,故制定编辑法理当将编辑的权利及义务条款视作构建的关键内容之一。首先,我们须对获取编辑资格的条件和编辑应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如编辑署名权、获得报酬和奖励晋升权等,做出明确规定。为保障立法的完备性,可酌情将现行《编辑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主干内容吸收纳入到这一部分来,令编辑正当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护。其次,应明确规定编辑的义务,强调编辑不得从事各类损害作者合法权益、伤及正常编辑工作秩序的活动。这样,既捍卫了编辑的正当权益,又保护了作者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编辑工作秩序。
(三)作者在编辑工作中的权利及义务
尽管有学者认为作者权益基本上已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得到明确体现,无需在编辑出版类法规中再做过多规定[7]。但由于编辑工作有着自身的特殊性,现有法规未必能绝对发挥功效。故此,应在编辑法内对作者应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如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做出具体详尽的规划。另外,考虑到权利与义务的相辅相成性,还须规定作者在编辑工作中的主要义务,如尊重编辑劳动、不得一稿多发等等,从而防止其权利滥用。
(四)具体编辑工作流程
编辑工作是编辑活动得以实现的主要环节。故而,应当在编辑法内对具体编辑工作流程做出明确规定,譬如详尽列举选题、组稿、写作、审核、修改整理、美术设计等各方面编辑工作过程的宏观和微观要求,对网络媒体、手机资讯平台等新兴媒体的编辑工作流程做出特别设置,令各类编辑工作真正达到有法可循。
(五)保障与奖励措施
众所周知,法律是一多质、多维的有机系统结合体,为了能使编辑、作者权利义务和具体编辑工作流程的法条规定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还应设置一系列保障与奖励措施条款以起到推动促进作用。譬如为更好的维护正常编辑工作秩序,可效仿现行《出版管理条例》在编辑法中的硬性规定,国家对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评判标准的各类健康上进作品的编辑工作给予保障,对有助于发展、繁荣我国编辑事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等等。
(六)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者应当承担的不利于己的强制性评断与后果。为使编辑法真正具备约束力,必须设立相关法律责任的条款,明确规定侵害编辑正当权益、作者合法权益和损害正常编辑工作秩序等情形应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但鉴于违反编辑法的行为大多是民事侵权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故在法律责任设置上宜以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主,仅对极个别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刑事制裁。譬如违反编辑法规定编辑伪书,损害正常编辑工作秩序的行为,可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和警告、记过等行政责任,仅在给社会造成极其严重影响的情况下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结语
总之,伴随信息社会和传媒时代编辑工作领域的不断扩展,设立编辑法已具有强烈的现实必要性。应当在未来立法中通过总则、编辑的权利及义务、作者在编辑工作中的权利及义务、具体编辑工作流程、保障与奖励措施、法律责任六方面来完成它的具体建构,使我国编辑文化事业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进一步发展壮大。这也恰如美国现代法学家庞德所言:“法律的目的是产生最大多数的利益,或在最低程度地牺牲其他利益的情况下,产生我们的文明中分量最重的利益。”[8]
[收稿日期]2010-05-27
注释:
① 如现行《出版管理条例》第60条明确规定出版单位出售本单位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等行为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究竟何为出售本单位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等行为,编辑工作把关不严出现伪书、劣质稿又有多少属于此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上便很难判断,往往使得该条规定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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