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制度与企业家筛选机制_剩余索取权论文

融资制度与企业家筛选机制_剩余索取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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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企业理论尤其是其中的契约理论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是一组契约关系的连结点,企业是各种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组成的合作组织。在各类要素所有者的关系中,资本与企业家才能这两种要素的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对企业的所有权安排及企业制度的形成具有特殊的意义。

资本所有者筛选企业家的过程也就是资本与企业之间的流动过程,因为资本所有者与企业家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在资本向企业的流动过程中产生的。资本最终是来自于出资者的。出资者的资本是怎么样流向企业呢?一般说来,资本不可能从出资者手中直接交到企业中去,这其间必得依托于某些载体或者某些工具并遵从某些规则(既有正式规则也包括非正式规则),这些载体、工具以及规则的总和便构成了资本流动的某种特定的制度即融资制度。也就是说,出资者的资本向企业的流动状态和机理是由某种特定的融资制度所决定着的。这样,资本所有者与企业家之间的关系便转化为资本所有者、融资制度与企业家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更直接的是表现为融资制度与企业家之间的关系),资本所有者筛选企业家的社会机制便转化为某种融资制度筛选企业家的金融机制。由此可见,企业家的筛选机制与其所面临的融资制度密切相关,有不同的融资制度,便有对企业家的不同的筛选机制。

二、什么样的融资制度才称得上是一个好的融资制度

企业的融资问题不仅仅是因为企业面临资金亏缺而向外筹资的问题,更主要的是,企业的融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资本所有者对企业家的选择过程。因此,一个好的融资制度,必须是一个能够筛选出最优秀的企业家的金融制度,是一个能把稀缺的社会资本资源配置给最有效率的企业的制度,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出资者的利益,给予出资者最大程度的利润回报。这样,一个好的融资制度,必须而且能够做到以下几点。

1.出资者要有足够的动因激励来筛选企业家,在资本流动的交易中是具有充分行为能力的主体

在资本与企业家才能的交易过程中,资本所有者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最终的剩余控制权,并最终承担着足够大的风险。对于真正的出资者而言,由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约束,必然要对他们手中的资本给予足够的“关怀”,密切注视着企业家的经营行为,并采取各种手段,通过各种途径来监督和约束企业家,防止企业家的机会主义行为。在现实中,有的出资者本身就是投资者,出资者与投资者是合二为一的。有的则是出资者委托各种各样的金融中介机构充当投资者,这时出资者与投资者虽然实现了相对分离,但是作为融资中介的金融机构却受到了来自出资者的强有力的契约约束。充当投资者角色的融资中介能够忠实地代表出资者的利益,因为此时参与契约各方的产权界定是明晰的,最终的出资者是真实而有效的。

2.出资者要有足够的能力来筛选企业家,最大限度地降低与企业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存在于资本所有者与企业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资本与企业家才能这两个要素的交易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博弈过程。

资本所有者与企业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关企业家才能的非对称;一种是有关企业家行为的非对称。第一类非对称带来了逆向选择问题。经济学家认为,企业家才能的本质是一种敢于冒险的创新能力和决策能力(奈特,1921;熊彼特,1911,1950)。在现实中,企业家才能是一个私人信息,自己比较清楚,别人则不太了解。如何排除滥竽充数者的干扰,把那些真正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识别出来,就成为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第二类非对称带来了道德风险问题。资本所有者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来约束和监督企业家,使得代理成本最小。如何有效而又低成本地监督企业家,也同样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对企业家的选择、约束和监督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企业家筛选过程。由于资本所有者是直接的利益和风险的承担者,所以有效率的企业家筛选机制只能以资本所有者为主体,通过它们与企业家之间的契约关系来实现。但是,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存在,表明了资本所有者在筛选企业家方面有可能面临着相当高昂的交易成本,尤其是在资本所有权分配较为平均、企业经济规模又比较大的情况下,若要求每一个资本所有者都亲自参与企业家的筛选过程,必然带来过高的交易成本甚至可能出现筛选的边际成本大于筛选的边际收益而使得筛选过程无法进行。因此,基于效率出发,设计一种资本所有者筛选权的集合机制是极为必要的。

从理论上分析或从现实生活中来看,集合机制的设计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资本所有权的“民主集中制”,如股东大会、监事会的成立和委托代理权的征集活动等;另一种就是资本所有权的“分工搭车制”。

所谓“分工搭车制”是在不同类型的资本所有者之间发生的专业化分工。一些资本所有者以所谓“控制取向型”或“关系型”的融资方式将资本投入企业,亲自筛选企业家,并以企业所有者的身份索取剩余、承担风险。控制取向型的投资者可以是公司的一些非债权人大股东,如养老基金、保险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也可以是一些持有公司一定股本的大债权人,如日本的主银行、德国的全能银行以及其他投资机构。另一些资本所有者则通过与前者建立契约关系,以所谓“保持距离型”的融资方式将资本投入到前者所有的企业(帕格洛夫,1995)。保持距离型的投资者往往为一些小债权人、小股东。控制取向型的投资者担负起筛选企业家的职责,并为其他类型的投资者以及参与企业契约的其他要素所有者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保险”。保持距离型的投资者则基本上不直接参与对企业家的筛选过程(不直接参与,并不等于完全不参与),更多的是通过搭控制取向型投资者的便车来获取投资收益的。这样,通过资本所有者类型的分工,既使得前者所具有的筛选企业家的能力和所投入的资源得到了有效的利用,也使得后者所面临的风险得到了有效的分担(张春霖,1997)。

3.企业家要有足够的激励动因

一个优秀的企业家,应该是一个能促使他所经营的企业得到稳步成长、健康发展从而能够较长时期地带给投资者投资获利的企业家。要使企业家做到这一点,自然要让企业家具有足够的激励动因。要让企业家拥有长期激励,从根本上来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让企业家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实际上,专业化分工的结果必然赋予了企业家的“自然控制权”(张维迎,1996)。问题的要害在于这种“自然控制权”不应该无原由地受到资本所有者的最终控制权的侵袭和剥夺。自然控制权和最终控制权之间极易形成一片“公共领域”(巴泽尔,1989年),如何最大效率地解决好这个“公共领域”可能带来的一系列产权纠纷,是公司治理结构当中的一个极为棘手的难题。二是要让企业家拥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和承担必要的风险。企业家的收入不应当采取固定的契约收入形式,只有把企业家的收入与企业的剩余收入直接挂钩,才能使企业家真正地承担起必要的风险,也才可能达到对企业家的长期激励功能。对企业家而言,只有使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得到最大程度地匹配,才最有利于企业家才能的长期发挥。

三、政府融资制度与企业家筛选机制

外部资本流入企业内部的方式,迄今为止,无非是两种类型:计划融资方式与市场融资方式,相对应的融资制度无非就是:计划融资制度与市场融资制度。计划融资制度亦可称为政府融资制度、行政融资制度或国家融资制度。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把全社会的资本要素集中起来用行政手段进行分配。从融资制度的角度看,政府在这里充当了资本流动的中介,它把资本从其所有者那里筹集起来,再分配给它所选择的企业经营者使用。我们把这种融资制度称之为政府融资制度。在这样的融资制度安排下,源自于居民的初始资本向企业的流动过程中,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如国有银行充当了唯一的融资中介角色和投资角色。资本所有者与企业家的关系演化为居民、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与国有企业经营者三者之间的关系。根据这三者的关系,按照张春霖博士(1997)的分析,政府融资制度主要采取了两种基本形式,即收入融资和债务融资。

以政府为唯一融资中介的融资制度,存在着以下几个明显的缺陷。

1.资本所有者的利益无法构成对作为融资中介的政府形成硬约束,出资者在资本流动的交易中不是具有充分行为能力的主体

在收入融资制度下,资本的所有者是居民,而居民并不具备与政府谈判和订立契约的能力。政府作为融资中介,不受到任何来自资本所有者的契约约束。由收入融资构成的国有资本是被当作一种“免费资本”来筹集和分配的。在债务融资制度下,政府以及政府开办的国有银行即准政府机构面临着来自居民个人的契约约束。政府和准政府机构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拒绝为到期的居民储蓄兑现,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看上去是一种硬约束。然而,政府与居民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是不能等同于两个自然人之间的那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也就是说,居民与政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真正构成对政府这个特殊债务人的破产威胁约束。这样,作为资本所有者的居民在资本流动的交易中就必然不是具有充分行为能力的主体。

2.政府或准政府机构无法充当战略投资者的角色

在以政府及准政府机构为唯一融资中介的融资制度下,政府必然要充当着多种角色,担负着诸多职能。政府既要行使资本投资者职能,又要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还要行使社会公共产品提供职能,而这些职能的行使又都是通过政府自身的行政体系进行的,这必然会导致政资不分、政企不分、政居不分(即政府与居民不分)、政市不分(即政府与市场不分)、资公不分(即盈利性国有资本与非盈利性国有资本不分)。这样,在企业家筛选机制中,政府融资制度必然存在着严重缺陷。首先在经营者选择方面,政府只能通过其自身的行政管理体系按照其内在的行政管理程序来任命企业的领导人,这样的“领导人”不是从市场上通过优胜劣汰选择得来的,而是代表国有资本出资者和投资者的政府官员选择的结果,因而必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其次在经营者的约束和监督方面是严重缺损的。在政府融资制度下,不可能做到对经营者的有效制约。一是作为制约主体的政府行政机关代表——政府官员缺少足够的动因。政府官员行使着投资者的角色,拥有对经营者的控制权和企业资产的最终控制权,但却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的剩余索取权,缺乏剩余索取权的结果就是不负责任。二是投资者与行政管理者角色的严重错位和相互交叉,使得政府对经营者的制约陷入了难以摆脱的内在矛盾之中。政府是以行政管理者的面目和观念来行驶着投资者的角色。一方面是行政管理者的角色就难免会动不动起用行政手段来干预企业,一方面在意识到本身是投资者角色的时候,又必须适当地把更多的资本控制权即支配权下放给经营者,这又导致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增加了经营者损害国有资本的机会,因此又只能加强行政管理。这样,时而放权,时而收权,不断循环反复,其结果只能是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的治理结构特征。

3.经营者没有足够的激励

在收入融资制度下,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既没有控制权,又没有剩余索取权。经营者既得不到控制权收益,更得不到与之贡献相适应的报酬。经营者只能得到与一般生产者按照同一套工资标准体系计量出来的比职工多出少许的固定收入。这样,经营者必然缺乏经营的积极性。在政府债务融资制度下,随着企业放权让利和资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经营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得到了一定的控制权,也在一定程度上占有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但是这种剩余索取权的占有仅仅是名义上的,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明确确认。实际上,在政府融资制度下,是不可能给予经营者明确的剩余索取权的。这里问题的本质在于战略投资者的缺位。代表出资者的政府官员无法做到战略投资者的职责,他们名义上是企业的所有者代表,但无法担当起与经营者之间进行剩余分配的签约主体角色,其自身尚缺乏剩余控制权的有效激励,怎么可能以一个积极的具有充分行为能力的所有者主体去计量和赋予经营者应有的剩余索取权呢?要知道,经营者剩余索取权的取得,是具有明确利益的出资者代表与具有明确利益的经营者代表之间不断重复地谈判与博弈的结果。政府融资制度内在的产权缺乏这种功能(在政府融资制度下,所有者代表与经营者代表的利益都是不明确的)。

四、市场融资制度与企业家筛选机制

在资本流向企业的交易关系过程中,资本所有者与企业家二者是平等的、独立的均具有充分行为能力的主体,根据各自的利益要求,按照既定的市场交易规则而达成了某种契约关系。这样的融资交易契约,我们把其称之为市场融资制度。在市场融资制度下,融资的各方都有着各自的利益约束,他们之间的产权关系是明确的,各自都有着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激励动因。因此,相对于政府融资制度而言,这自然是一种比较有效率的制度。

按照资本所有者、融资中介、企业家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融资组织形式的不同分析,市场融资制度主要采取了三种基本形式: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创业资本融资(亦可称这为创业资本投资或风险投资)

(一)债务融资制度

债务契约作为一种融资契约,它包括银行信贷契约和企业债券契约。债务融资制度主要是通过以下一些约束机制来筛选企业家的。

1.收入流约束机制。债务会有效地迫使经理将企业收入流及时分配给投资者而不是自己用来挥霍。

2.扩张约束机制。债务会迫使经理出售不良资产及限制经理进行无效但能增加其权力的投资。

3.信息揭示约束机制。当债务人无力偿债或企业需要再融资以偿还到期债务时,债务人就会根据债务合同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从而有助于揭示企业的信息并更好地约束和监督经理。

4.破产约束机制。这是债务融资制度中对企业家而言最为重要的一种约束机制。

根据企业所有权随机状态依存理论,如果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股东就是企业的所有者,即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经理权,此时债权人则是合同收入要求者。如果企业出现财务困难即偿债能力不足,债权人就获得了企业控制权。这种控制权转移的基本道理在于,在企业出现财务困境时,债权人成为实际上的剩余索取者,从而有更大的激励作出适当的决策。格罗斯曼和哈特(1982)认为,债权人控制比股东控制对经理更严厉,因为经理在债权人控制时比在股东控制时更容易丢掉饭碗。正由于这个原因,债务能更好地约束经理。

债务融资能够有效缓和经营者的代理问题,有利于抑制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从而有利于出资者对企业家的筛选。但是,债务融资存在着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可能会带来股东的道德风险行为;二是对创业型企业家的选择而言,银行信贷制度可能是一个比较保守的制度。银行经营的基本准则是“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三者之间的有机协调。银行是拿存款人的钱发放贷款的,面临着财务上的硬约束,所以银行要把贷款的风险作为首先考虑的要素,银行无论如何要承担信贷风险,向存款人负责。由于银行信贷的这个基本特征,在信息不对称条件的制约下,不可避免地带来银行经营行为上的如下表现:(1 )银行制度往往是为有钱人服务的,更多的有创业精神和才能但没有财富的那些潜在企业家被排斥在银行制度外;(2)银行制度往往是为大企业服务的;(3)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倾向于对信贷实行配额而不是按信贷需求者的财富状况来“定价”的(斯蒂格利茨,维斯,1981);(4 )在银行制度下,利率的调节往往会产生“逆淘汰”,实际上仍无法起到“财富依存”的利率作用,无法起到发现和扶持创业型企业家的作用。

(二)股权融资制度与企业家筛选机制

股权融资是依托于资本市场来进行的。在实践中,资本市场主要是通过股价机制、接管机制和代理权争夺机制来筛选企业家的。

1.股价机制

股价机制是在资本市场上通过股票价格的高低及其波动情况,反映股票发行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变动情况,以此反映企业价值并间接反映企业家才能。由此,资本市场的实质在于利用由企业家才能为企业定价的机制来制约企业家。这样,利用资本市场来筛选企业家的关键是在于企业股票定价机制。出资者对企业股票的定价判断不能仅仅依据企业家提供的信息,这是由于作为内部人的企业家相对于外部人的出资者,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存在着信息方面的优势,同时又由于企业家和出资者在利益和责任上的内在冲突,因此,企业家有更多的隐瞒企业真实情况的内在激励。而资本市场对公司的定价机制正好可弥补出资者在监控企业家时的信息劣势。如果定价是有效的,价格中的泡沫和噪声就小,则股票价格就相应地反映了市场参与者对企业营运状况和企业家才能及努力程度的估价,从而通过单一价格就代替了出资者多方收集信息的综合判断,这将大大节约出资者的信息成本。在资本市场定价有效的前提下,公司的股票价格反映了参与者经过多方收集信息,并精心加工处理后对公司未来和现状的一个评估值,是市场对公司未来收益能力的评价。出资者可以将股票的市场价格与根据企业家提供信息形成的判断进行比较,从而找出公司经营中的漏洞,并发现能够消除漏洞的重组企业的机会。由此资本市场定价机制实际上是用股票价格反映企业家的经营能力并决定去留,同时将股价与企业家报酬相联系,通过股票期权来激励和约束企业家。

2.接管机制

接管机制的作用与股票具有收益证券和支配证券的双重特征分不开。股票的收益证券特征表明股票起着收益索取权的作用,支配证券特征则表明股票持有人有权利支配公司影响公司决策。对于接管机制而言,当企业家经营不善导致投资者期望的利益受损时,由一个或数个股本出资者联合起来,通过收购股票或投票表决权以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或事实上的控制权,罢免现任企业家,由出资者自己接任或另聘其他企业家,从而剥夺原任企业家积累的人力资本投资,使其迅速贬值。通过以上接管机制,可约束企业家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保证其为股本投资者的利益尽心尽力。

3.代理权争夺机制

代理权争夺是由某个公司的不同股东组成的不同利益集团,通过争夺股东的委托表决权即投票权以获得对董事会的控制权,从而达到更改公司经营者或公司战略的目的,是持有异议的股东(其往往是有影响力的大股东)与公司经营层或现公司实际控制者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的一种方式。发起代理权之争的持有异议的股东往往曾经是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管理者,因不满现任管理者的公司政策而转为公司代理权的挑战者。

在实际案例中,代理权争夺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委托书收购即代理投票权征集,这是争夺代理权的主要标志。二是表决制度,包括简单多数投票制和累积投票制。代理权争夺是提高公司信息透明度、促进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一条重要途径。在代理权争夺中,中小股东的力量受到明显重视,持有异议股东者为了获得足够的支持,不得不要提出一系列有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政策。代理权争夺是公司管理者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能有效地促成管理者提高经营效率,更好地为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最大化服务。代理权争夺作为一种治理机制,被认为是股东鞭策和罢免那些未能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不称职的经营者的基本工具和标准做法(Hart,1995)。

总之,股权融资制度,可以通过多种机制来筛选企业家。但是我们要指出的是,由于投资者通过资本市场采用各种手段来监控企业家,使企业家面临着极大的外部压力,必须时刻迎合股东的利益要求,从而缺乏追求企业价值长期最大化的长期激励,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尤其在接管中,双方在接管和反接管的过程中必然动用大量的经济资源相互对抗,并且一旦接管成功,目标公司将面临重组,引起失业增加,并破坏了公司长期以来营造的人力资本、研究开发和营销网络,从而不利于公司今后的发展。

(三)创业资本融资制度与企业家筛选机制

创业资本融资制度是为创业型企业家创建中小企业或高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而出现的一种融资制度安排形式,是当今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上一种非常重要的投融资方式。这是一种非常适宜于筛选创业型企业家的融资制度。

从金融的角度看,创业资本基金是一种金融中介。它将日益增多地来自其它金融中介如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银行等资金,提供给新设立的创新式企业。创业资本基金具有独特的法律结构。它往往实行的是合伙制,有两种合伙人,即普通责任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人。前者是基金的组织者,对基金管理承担全部个人的和法律的责任。后者为基金提供大部分资金,但并不参与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决策,承担有限责任。创业资本融资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1.相互代表制的实施,有力地提高了创业投资者对企业家的筛选激励,有力地抑制了核心投资者的道德风险行为,从而保障了投资者行为能力的充分发挥

有经验并彼此了解的创业投资者之间在不同的项目上轮流担当牵头管理人的角色。这种安排不仅是一种风险分散机制,更是一群创业投资者间对项目进行监控的相互代表机制。这种相互代表制不仅可以避免创业投资者在集中监控上的重复劳动,也是控制创业投资者在监控时发生道德风险行为的一种手段。创业投资者追求当前资金价值最大化的利益不仅仅限于他们在所管理的风险基金收益中的份额,也是为了避免自己在创业资本市场上和创业投资者俱乐部中的声誉受损。这样,对担负着控制创业型企业家的牵头人而言,就有着较强的激励动因。

2.锦标赛式的治理机制有效地甄别出创业型企业家

创业投资者与企业家存在阶段性博弈,在每一个阶段,有着各自不同的任务特征。创新式企业在第一阶段的战略是确定研发工作的努力程度。在第二阶段,企业部分根据自己的研究,部分根据由创业投资者协调所提供的信息,确定一个公开的设计特性,而创业资本在第三阶段要决定为完成项目而进行的资金分配(请注意,这里创业投资者面对的不是一个创业型企业家,而是一群企业家)。在第二阶段结束时,企业家和创业投资者都已为开发项目进行了大量的努力,相应地他们也获得了有关开发结果的信息。这时,企业家和创业投资者都在想着要最大化各自的预期价值。虽然存在某些噪音,但创业投资者在考察了项目的外部设计特性后已经可以估计出各个企业家对最终价值的贡献度。一般来说,创业投资者将按照某企业家预期会创造出更高价值的标准,从每个项目中选定一个企业进行再融资以使项目得以完成。也就是说,创业投资者在企业家之间是进行了一场锦标赛,只有那些能产生最高的预期价值的企业家能得到在第三阶段完成项目所必要的资金。青木昌彦把这种体制称为锦标赛式治理机制(青木昌彦,2000)。这种锦标赛式的治理机制最显著的功能是投资者在一群企业家的试错过程中能够把确实具有创业才能且能带来最高预期价值的企业家甄别出来。

3.锦标赛式治理机制的反复进行能内生地增加企业家的风险承受能力

锦标赛式治理机制的反复进行,将使创业投资者积累出一套丰富的投资经验。其中尤为重要的是,通过比赛的反复进行告诉了投资者和企业家一个事实:企业家未能在博弈的某回合中获胜也许并不能说明其无能,而可能是因为运气实在太差等原因。这样,他完全有能力参与另一轮锦标赛。如果潜在的有能力的企业家对于参加以后回合的锦标赛有足够的信心而不必担心他们过去的失败,那么他们承受风险的态度就内在地增强了。也就是说,即使会输掉一次比赛,但企业家也可能会不断迎接新的锦标赛的挑战以期在某一天获得巨大的回报。这样,可以说,在创业资本融资体制下,创业资本的治理机制塑造了企业家的风险承担特征。

以上的分析表明,独特的创业资本融资制度,确实是一种有利于创业型企业家成长的融资制度安排。

五、结论与启示

通过前面几节的分析,我们知道,一个好的融资制度必须是一个能够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从而有效地选择、约束、监督以及激励企业家的融资制度。这为当前我国的融资制度和企业治理结构的重组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1.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塑造市场交易关系中的真正的产权主体和契约主体

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只有具备独立的市场交易中的产权主体地位,才能达成明确的市场契约关系,也才有真正市场意义上的企业制度的形成。企业本身首先是市场交易的产物,而不是一种先于市场而存在的产物。对企业家的选择机制而言,只有选择的双方即资本要素的所有者以及企业家才能的所有者首先是独立的市场中的产权主体,才谈得上融资制度与企业家筛选之间的关系。

2.构建完善的市场融资制度

尽快改变政府融资体系和规则,从外生的政府融资制度转向内生的市场融资制度。

3.银行信贷制度与资本市场制度、创业资本融资制度三者应相互竞争、共同发展

债务、股权与创业资本对企业家的筛选以及公司治理各有优势,同时也都存在着局限性。它们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三种融资制度的发展规模和速度最终要取决于一个独立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内在要求和创业型企业的发展进程,而不是政府力量可以直接控制得了的。

4.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进程

这是解决国有资本投资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问题。国有资本既可以采取控制取向型的融资方式,但更多的应采取保持距离型的融资方式。国有资本要采取控制取向型的方式,关键在于培育战略性投资者。这个战略投资者必须是金融中介。国有资本更多的应该采取保持距离型的方式,可以以股权的形式,也可以以债权的形式去搭便车。

5.加快金融结构的调整进程

国有资本要有便车可搭,关键要有非国有资本的战略投资者的存在,这就是民有资本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问题。培育大量的非国有资本的战略性投资者,要结合我国当前的企业重组进程,塑造重组主体,关键在于加快金融体制的改革步伐:(1)大力发展非国有商业银行。 非国有商业性银行可以有组织地进行混业经营的试点;(2 )大力发展控制权市场,包括股权交易市场和债权交易市场,可以适当地发展垃圾债券市场,开展杠杆收购业务,一些优势非国有企业可以培育成战略性投资者;(4)发展多种金融工具,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本可以考虑采取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的形式;(5)大力发展开放式投资基金;(6)完善创业投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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