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咏[1]2003年在《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现状分析及重构设想》文中认为民事简易程序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诉累,保证法院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简易程序的制度和理论很不发达,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范的简易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不规范、不健全、甚至是比较粗糙的程序,这是法制不健全的表现;而在简易程序的理论研究方面,也显得极为薄弱,基本上还处于注释法学阶段。因此,正视民事简易程序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对简易程序进行深刻的理论分析,剖析我国现行制度的不足,借鉴吸收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改革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是推进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也是本文的写作初衷。本文分四部分,分别从简易程序的涵义、简易程序建构的理论依据、我国简易程序的现状分析和完善我国简易程序的途径几方面加以探讨。第一章为简易程序的基本涵义,共分两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笔者对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关于简易程序的含义的观念加以检讨,这种观念是有局限性的、落后的观念,束缚了简易程序理论的发展。本章的第二部分阐述了简易程序和涵义: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化程序的总称;它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既包括整体的简易程序,也包括局部适用的简易程序;既包括初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上诉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第二章为简易程序建构的法理基础,包括叁方面。其一,诉讼效益。无论是在具体个案的中,还是就一国的司法体制而言,简易程序对提高诉讼效益的意义都是显而易见的;保证这一点的关键在于设计适当的标准,合理界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其二,司法公正。通过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和从国家诉讼制度的整体机能两方面分析简易程序和司法公正的关系,得出结论:简易程序的正确适用能起到保障实体公证和程序公正的作用。其叁,诉讼效益与司法公正的协调。公正与效益经常处于紧张的矛盾与冲突之中,因此,在简易程序制度中,公正与效率两种价值的协调就成了设计和安排这种程序各个具体环节的出发点和理论根据。<WP=5>第叁章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现状分析,分叁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历史发展,简述了从清末到建国初期我国简易程序的立法及适用情况。第二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现状,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特点两方面概括了我国现行民诉法中的简易程序。第叁部分是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反思。在该部分,笔者对我国简易程序的现状进行了检讨,认为其存在以下缺陷: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不科学;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界限不清;不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程序简化不充分;运作缺少配套措施;审级制度不合理。第四章为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途径,对我国简易程序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进行了探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研讨了有关建构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的有关问题;其次,对如何改革和完善普通简易程序提出建议,包括适用范围、诉讼程序、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化、收费制度等方面;第叁,探讨了适用简易程序的主要机构——基层法院的改革和完善,从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两方面提出改革方案;第四,提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引进即决判决制度的问题,在分析这一制度的概念以及我国引入这种制度的必要性之后,结合国外立法,对构建我国的即决判决制度提出初步的设想;第五,探讨在一审普通程序中增加独任审判程序的问题,一审普通程序应适用以独任制为主、合议制为补充的审判组织结构;最后一个方面是改革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二审中的简易程序的构想,涉及适用范围、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叁个方面。
周孟炎[2]2004年在《民事审判程序研究》文中认为《民事审判程序论》一文,全文共分八章,前叁章属于总论部分,主要是关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原理性问题的论述,涉及到民事审判程序的概念内容、价值选择、研究意义、沿革发展、程序创建的整体思路以及主体结构调整问题。后五章属于分论部分,分别对庭前准备程序、庭审程序、简易程序(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上诉程序与再审程序的程序设计和制度完善进行探讨。第一章,民事审判程序概论,该部分就民事审判程序的概念与构成、研究民事审判程序于法治层面和实践层面的重大意义,民事审判程序的必须考量的两大价值:程序公正和程序经济的价值冲突和平衡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探讨。第二章,民事审判程序的构建,在对世界民事审判程序的发展与改革趋势与我国民事审判程序制度与改革等问题进行论述后,该部分提出我国构建现代民事审判程序的整体思路,即建构民主和科学的民事审判程序:1、民事审判程序制度民主化,即适应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要求,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当事人的民主权利制度化、法律化。2、程序科学:一是程序设置科学;二是实现程序制约机制的科学;叁是实现程序之间的协调统一,实现审判程序和其他程序的协调发展。第叁章,民事审判程序的主体结构。 该部分主要探讨如何划分法院的职责和当事人权利的范围,更好地发挥各个诉讼主体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在民事诉讼中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同时加强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以实现司法公正和程序经济的目标。第四章,庭前准备程序。本章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庭前准备程序进行比较研究,对庭前程序的程序地位、准备程序中的失权问题、法官和当事人作用问题以及准备过程中的和解问题,展开基础性原理性的考察,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建构我国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的方向以及程序提出自己的见解:庭前准备程序应为必经程序,庭前准备程序的核心部分是当事人之间的争点整理,针对复杂的和简单的民事案件应当考虑设置不同的准备程序。第五章,庭审程序。该部分首先论述了庭审程序的地位、功能以及庭审程序必须坚持的叁大原则包括公开审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第二节提出我国的庭审结构为混合式庭审结构,实行听证为主、调查为辅的原则。就庭审程序问题,该章就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的分与合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两段论”划分法适合我国民事诉讼实际需要,符合人们对案件的认识规律,但两个阶段的划分并不意味着调查与辩论的截然分开,因此,不排除诉讼双方在调查阶段即作辩论。在此基础上,本文就庭审举证、质证、认证问题作进一步探讨。<WP=5>第六章,简易程序。该部分对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我国简易程序改进和完善的必要性和特殊性进行探讨,提出完善简易程序,应将其划分为一般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两个层次,在此基础上进行构建。第七章,上诉审程序。该部分首先对上诉审程序的功能、上诉审级制度的价值平衡、上诉审与原审的关系、对上诉的限制和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等原理性问题进行探讨。进而结合我国实际,指出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审级制度、上诉制度中对上诉不加限制以及上诉审判程序的规范本身,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在此基础上,笔者就我国上诉审级制度的重构、第二审程序的完善中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八章,再审程序。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再审程序的启动凸显职权色彩、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虚化、再审理由过于原则等问题,必须进行改革。就再审程序的重新构建,本章对再审程序主体、事由和再审申请与立案以及再审审理程序提出见解。
王莉[3]2006年在《试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重构》文中研究指明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是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为了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必然要求提高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诉讼效率。本文针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在分析国外各主要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民事诉讼制度合理的程序和做法,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理论基础。通过明确简易程序的概念和分析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明确民事简易程序的目标是保障公民更好的地接近司法;提高审判效率;全面实现程序正义。第二章:各国(地区)简易程序的比较研究。通过对德国、日本、美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简易程序的比较分析,发现各国简易程序上共同点,以便在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时有所借鉴。第叁章:我国简易程序运行之评价和反思。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分析,特别是对《若干规定》的分析,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现状进行了反思,揭示了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立法过于简单,条文偏少;规定太过原则和笼统,缺乏应有的操作性;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界限不清;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缺乏灵活的转换机制。第四章:我国简易程序的重构设想。主要围绕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具体程序设计(其中包括起诉方式,就审期间,一次辩论终结,简化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程序,简化裁判文书,完善送达制度,降低收费标准等)展开了讨论。
喻芳[4]2003年在《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重构》文中研究说明充分发挥简易、小额诉讼程序的作用是当今世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发展的一大趋势。由于我国传统理论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的理解过于狭窄,从而制约了简易程序的研究和发展,本文通过对简易程序概念的比较研究,认为我国简易程序概念应当突破立法规定的局限,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指出诉讼公正和效率两大价值的平衡和协调是简易程序存在的内在机理。并通过实证调查研究,分析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在问题,如简易程序不简化,简易程序功能发挥不够,以及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界限不清等等诸多问题。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介绍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简易程序立法例,以资借鉴。并提出重构我国简易程序初步设想。笔者认为我国应确立简易程序作为略式诉讼程序的独立地位,不仅要改革和完善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还要建立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以及完善上诉审和再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等等。以期对当前的民事诉讼制度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所裨益,同时就教于大家。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法理的角度重点阐述了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理念,笔者认为我国传统的理论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理解的过于狭窄,简易程序的概念应当突破立法规定的局限,应对其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并指出诉讼公正和效率两大价值的平衡和协调是简易程序存在的内在机理。 第二部分简要介绍我国简易程序的历史发展,通过实证调查的方法,重点分析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况,以及我国简易程序所存在的问题,并对现状存在的原因进行初步的探讨。 第叁部分对美国、日本、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作了简要的介绍,总结国外简易程序的立法特点,以资借鉴。 第四部分是本论文的重心所在,针对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结合外国简易程序的立法例,提出重构我国简易程序的初步设想。包括:一,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应遵循的原则。二、确立简易程序作为略式诉讼程序的独立地位。叁、改革和完善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四、设立民事简易程序相关机制。五、建构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六、完善上诉审与再审程序中简易程序。 第五部分结语强调重构我国简易程序所应注意的问题。
洪国富[5]2015年在《论我国民事诉讼期间制度的立法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期间制度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其不仅关乎诉讼效率与效益,同时也直接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以及审判质量的提高。因而这也决定了对诉讼期间制度的研究不仅需要关注其整体之概况,更需要从各具体期间的研究中切入进行比较分析,以便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进行系统的把握。除引言外,正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我国民事诉讼期间制度立法之检讨”。本章运用归纳分类的方法探讨当前期间制度的立法缺陷。指出期间制度所存在的四大突出问题:“体系设计不合理”、“计算不规范”、“刚性不足”、“保障机制不健全”。在此基础上首次尝试对其立法弊端展开了深入的成因分析。第二章为“对我国民事答辩期间与审限的反思”。一方面,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通过透视两大法系国家相关立法指出我国答辩期间制度刚性不足等缺陷,并就学界所主张的“建立答辩失权制度”解决措施予以评析。另一方面,直观剖析和比较审限立法动因与实践运行之间的差距,明确审限制度的主要立法弊端并对民事审限制度的存废之争予以评价。第叁章为“完善诉讼期间制度的相关基础理论之探讨”。以法哲学和法经济学为基础,首次尝试对诉讼期间制度与诉讼效率、诉讼权利保障和审判质量叁对关系进行深入剖析。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现有期间制度的理论研究,并为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期间制度立法体系指明了方向。第四章为“重构我国民事期间制度立法的基本思路”。文章首先指出实现我国民事期间制度体系化的基础性前提;其次针对前述期间制度的四大突出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最后围绕前述答辩期间与审限的立法缺陷尝试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萨仁[6]2006年在《论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民事上诉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其设置与运行适当与否决定着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成效。民事上诉审制度本身的优劣是关乎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与运作能否实现初衷的重要的因素,进而影响到整个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找到上诉审制度在运行中凸现出来的缺陷和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并在立足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经验和做法提出改进的意见。同样,上诉制度的设置与运作又受民事诉讼程序其他环节因素的制约,相互之间并非各自独立互不干扰,而是相辅相成的。对上诉制度的改进不应当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当立足于整个民事司法实践,找到制约上诉审制度功能发挥的因素,提出改进的意见,使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能够协调运作起来。本文分为叁个部分:引言:在引言部分,笔者对论文的主题及写作思路进行了交代,对论文的主要内容作了描述,特别阐述了论文的创新性及此文对司法实践、法院改革、民事诉讼法修订的重要意义。第一部分:上诉审制度原理。在此部分笔者对民事上诉审的概念和职能作用、审级制度、上诉许可制度、民事上诉审的审理范围等进行了研究。在审级制度一节中对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澳门的法院设置及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澄清了对国外法院民事审级制度所谓“普遍实行叁审终审制”的模糊和错误认识。在上诉许可制度研究一节中对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澳门的上诉许可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建立中国上诉许可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上诉审审理范围的研究一节中,通过对英国、美国、德国、日本、法国、澳门的上诉审审理范围的比较研究,指出我国上诉审审理范围法律规定的缺陷及改革的方向。第二部分:我国民事上诉审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部分笔者对我国民事上诉立案实质要件的缺陷、上诉立案形式要件的缺陷、一审裁判普遍缺乏权威性、上诉审审理范围过于宽泛、上诉审发回重审存在的主要问题、上诉审依法改判存在的问题、阻碍上诉审功能发挥的其它制约因素进行了研究。在上诉立案要件缺陷一节中对司法实践中对判决上诉的立案问题、对裁定上诉的立案问题、我国附带上诉缺乏问题、上诉移送期间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研究。特别是从实务的角度对上诉审发回重审制度、依法改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剖析。从审级协调的角度出发,对阻碍上诉审功能发挥的审前程序的缺失问题、简易程序问题、调解制度问题、再审制度问题进行了研究。第叁部分:对上诉制度的建议。在此部分笔者提出了坚持两审终审制、适当区别事实审和法律审、设立我国民事二次上诉制度、调整审级制度、完善民事上诉立案和裁判制度、改进制约上诉审功能发挥因素的设想、改革再审程序的设想。在坚持两审终审制一节中对废除两审终审制的通说进行了分析和批驳,
肖振[7]2006年在《论我国行政诉讼审前程序之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诉讼审前程序是指行政案件起诉后,开庭审理前法院和当事人围绕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的诉讼程序。在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成为行政诉讼程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作用不再限于为庭审做好准备,促进庭审顺利进行,更重要的是具备了不依靠庭审解决行政纠纷的功能,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审前程序的规定很不完善,仅有部分内容对审前程序做出了规定,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现代行政诉讼民主化、科学化的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司法部门和法学界围绕行政诉讼审前程序中的一系列热点问题进行了改革和研究,也为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完善奠定了基础。因此,改革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诉讼审前程序是非常必要的,并且也是现实可行的。 在结构安排上,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课题研究状况综述,该部分对国内外对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和研究状况进行了介绍,指出当前国内研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本文研究的重点和创新点。 第二部分为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相关理论的概述,在这一部分笔者列举了当前对行政诉讼审前程序具有代表性的定义,并分析了这些概念界定上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文对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的定义。同时,对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的特点和价值进行了分析,以明确行政诉讼审前程序在一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重要意义。 第叁部分为外国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的比较考察,本文以法、德、英、美四国为代表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中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的基本情况,分析了两大法系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的主要特点,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审前程序改革
马永平[8]2017年在《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程序性法律后果是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范畴,核心内涵是通过在程序规范中系统设置程序法意义上的法律后果来遏制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发生。该理论提出后被广泛接受,并在二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程序性法律责任、程序性救济、程序性处置和程序性制裁等多种学说发展形态。除规范构成学说之外,程序价值的独立性、程序权利的现实性及程序自治的合目的性也是程序性法律后果及其后期发展形态重要的理论基础。程序性法律后果对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落实具有独特作用,更深层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强化程序法定、促进程序理性和保障程序安全等方面。程序性法律后果的体系化建构的前提是实现程序性违法行为类型化。在进一步明确程序性违法行为本质特征和证明方法的基础上,应依托诉讼行为进程、诉讼行为要件等定型理论,以诉讼阶段和诉讼行为构成要素为标准,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程序性违法行为重新进行分类。相应地,在比较分析程序性法律后果理论形式和法定形式的基础上,可对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层次结构进行适当调整,将程序性法律后果确定为程序原则,并在程序规范和操作规程中充分配置程序性法律后果要素,在证据形成行为中适用排除与例外体系,在其他诉讼行为中适用无效与补正体系,以实现对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系统遏制。程序性违法行为类型化和程序性法律后果体系化的目的在于为现实中发生在诉讼各环节的程序性违法行为配置有效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程序性法律后果实践展开的视角应投放到看似边缘的违法形态上,特别是对辩护权行使的阻挠妨害以及公诉权滥用和审判权滥用的隐形违法形态方面。侦查阶段违反告知义务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应是告知行为相对无效。对于不当限制会见权的行为,既要配置申请撤销的快速通道,还应从排除体系或无效体系内选择配置最严厉的程序性法律后果方式予以应对。对于积极公诉权滥用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可根据情形分别适用宣告无罪、免除刑事处罚、裁定不予受理和补正等方式。消极公诉权滥用则可维持现行的不起诉制约机制。对于审判阶段的诉讼拖延,应当赋予被告人要求快速结案的申请权和申诉权,在理由成立的条件下,可以根据拖延的程度选择适用赔偿、解除羁押或减轻刑罚后果方式。侵犯被告人基本权利的程序简化为无效简化,在审理的任何阶段发现都应及时回转到普通程序,否则,构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事由;其他形式的简化,则可随时因被告人提出异议而回转到普遍程序。完善程序性法律后果的配套机制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司法责任机制的确立与完善,最大程度地接纳实体性法律后果及其他制约形式;二是通过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调整与重构,确保程序性法律后果能够以最快速度兑现。
吴风[9]2007年在《民事审级制度的实践困境及其理论破解》文中研究表明本文试着通过价值分析方法对审级制度建构的理论基础与价值目标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提出了审级制度的设置应考虑如下叁个方面的价值取向:一是要有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二是要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谋求一种平衡;叁是要维护司法的终局性。基于以上价值取向,在考虑本国民事审级制度现状的基础上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借鉴国外审级制度建构的一些先进理念和制度,笔者提出了建构一种以两审终审制为主体,有限制的一审终审制和叁审终审制为补充的多层次审级制度,并对相关的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进行改造,以充分发挥审级制度功能的设想。
李雨珊[10]2006年在《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反思与重构》文中研究说明民事简易程序的设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不仅有利于促进民众接近司法,有利于法院迅速审结民事案件,提高审判效率,更有利于促进普通程序的规范化,全面实现程序正义。它以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迅速解决了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简单民事纠纷。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对诉讼成本的节约是显而易见的。在各国普遍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的改革浪潮中,我国简易程序将如何发展和完善,已成为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问题。笔者以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入手,与民事普通程序相比较为视角,明确了简易程序的基本概念与诉讼地位。同时阐明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协调并重的理念。通过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现状的反思,佐以实证分析数据,进一步提出了我国简易程序完善的基本构想。一是规范立案,准确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二是建立相关制度,确保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实现;叁是改革和完善庭前调解程序制度;四是构建多元化简易程序诉讼模式。
参考文献:
[1].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现状分析及重构设想[D]. 高咏.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2]. 民事审判程序研究[D]. 周孟炎.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3]. 试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重构[D]. 王莉.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4]. 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重构[D]. 喻芳. 四川大学. 2003
[5]. 论我国民事诉讼期间制度的立法完善[D]. 洪国富. 广东财经大学. 2015
[6]. 论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的完善[D]. 萨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7]. 论我国行政诉讼审前程序之重构[D]. 肖振. 四川大学. 2006
[8]. 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研究[D]. 马永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
[9]. 民事审级制度的实践困境及其理论破解[D]. 吴风. 上海交通大学. 2007
[10]. 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反思与重构[D]. 李雨珊. 兰州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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