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1]2007年在《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市场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些年来,西方国家财务欺诈丑闻的频频发生,比如安然事件引出了安达信,使得原来的世界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变成了今天的四大。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越来越多地被卷入各类诉讼案件中,像银广夏事件引出了中天勤。这使得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同时,我国相关的产业将逐步对外开放,国际化进程加速。为适应这一趋势,2006年我国正式出台了新会计准则和新审计准则,并且在2007年1月1日分别在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中推行。在我国新会计准则和新审计准则逐渐与国际化趋同的背景下,如何合理界定和科学划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对于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围绕着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这一主题,从经济学、法学、会计学等多个角度,采用多种方法对审计责任相关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探索。本文分五个部分来诠释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问题。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研究的背景和动机,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其代表人,以及研究的意义。第二部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做了简单的介绍。包括责任的概念,审计责任的内容和分类。第三部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界定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述,并分析审计责任产生的外部和内部因素。第四部分分别从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行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四方面对我国当前的现状进行了的分析。第五部分针对我国当前的现状,分别从相关的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行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四个方面提出一些比较可行的建议。
朱祎[2]2007年在《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研究》文中指出注册会计师作为一种专门职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对仍处于起步阶段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发展情况不容乐观,注册会计师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审计诉讼,如何规范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保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以《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研究》为题,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探讨。本文是在众多研究成果基础上,按照规范性研究的方法,从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产生的原因、审计责任的构成、对审计责任的影响因素的分析、审计环境与审计责任的关系、面临的审计责任风险、到最后审计责任规范管理存在问题以及解决的措施,全文按照这一清晰的逻辑思路围绕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问题逐一进行探讨,并得出相应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产生的根源在于两权分离的出现,委托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定义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最原始的依据。随着委托人角色的多样化和审计环境的变化,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新的拓展,人们对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审计责任有了更高的要求。这导致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执业时,必然面临多种审计责任风险,如何控制风险对审计人员就显得极为重要,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执业时应特别谨慎,将风险控制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之中。判定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标准一直是各方讨论的焦点。本文认为,独立审计准则应是界定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唯一标准。由于审计职业的专业性,在涉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案件中,应成立审计责任专业鉴定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审计责任做专业鉴定,其鉴定结果可以作为审计诉讼的重要依据。全文共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本文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研究的背景,以及本文研究的目的、思路和方法。第二部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认为所有权经营权的分离和受托委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建立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产生的基础。利益相关者的出现,使注册会计师开始向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承担审计责任。对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因素,本文从社会公众、被审计单位、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四个角度进行分析讨论。第三部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构成进行探讨,包括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重点针对注册会计师承担审计责任的主要形式,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作了论述。并针对当前审计诉讼案件中,原告多为第三人的现象,就注册会计师如何对第三人承担审计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探讨。第四部分探讨了审计环境和审计责任关系问题,分别从审计环境中的制度因素、经济因素、技术因素对审计责任的影响进行论述。文中对审计期望差距这一个概念做了重点介绍,涉及其产生根源、构成和对审计责任的作用机理等问题。第五部分是关于审计责任风险问题的探讨,包括其定义、种类、特性和控制方法四个方面。第六部分立足于整个社会经济环境,指出了审计责任规范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规范管理的可行性措施。第七部分根据前面综合论述,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并指明本文的创新之处以及不足,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金文颖[3]2008年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文中提出20世纪60年代中期,随着被审计单位内外部经营背景和社会法律环境的变化,以及经济生活对审计意见依赖程度的扩大,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不断陷入诉讼案件中,受到沉重的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审计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有,而且愈演愈烈。但是,审计风险是可以控制的。本文旨通过对审计风险的研究,探索控制风险的途径与方法。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共分四个部分对审计风险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第一部分为研究背景及意义。明确了研究审计风险的目的,总结了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系统地论述了审计风险在审计理论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审计风险的含义、特征。并就审计风险要素、模型进行了详细地论述,明确了审计风险要素的含义、特点。第三部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案例为例,详细分析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第四部分从构成审计风险模型的四个要素出发,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审计业务时如何防范和控制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以及道德风险提出了一系列的控制措施。
刘帅[4]2014年在《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文中认为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灵魂,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也通常被称之为独立审计。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注册会计师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审计业务执业水准对于整个经济环境都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作为关系到整个审计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直都是实务界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近百年以来始终被社会所关注的重要职业难题。随着审计行业逐渐出现的诉讼爆炸现象,对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相关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成为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进行界定,进而分析研究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制度现状,强调法律这一强制性机制的预防和规制作用。在解决措施方面,本文综合考虑法律因素、经济社会因素以及审计这一行业的自身特点,为此行业的法制化建设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从基本概念的层面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通过分析审计法律责任的含义,在了解相关界定前提的基础上探讨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界定标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进行全面、系统和深入的探索。第二部分主要系统的研究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规制现状,通过对审计法律责任的准确界定,分析导致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内外部因素,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制和监管体系进行历史性和系统性的分析,发现其功能的漏洞和不足,为下面提出可行性的解决办法作出铺垫。第三部分主要从政府监管,法律法规的健全以及行业自律等方面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相关制度体系进行完善,在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中,不仅考虑保护委托方和利益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强调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合法利益,在关注审计诉讼中的救济措施和惩罚力度的同时更加强调预防和规避审计法律责任的问题,在经济和法律的层面进行不同的分析阐述,提出完善的措施和建议,使得实践与法律实现协调一致,从而形成更加系统的法律制度保障,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张莎莎[5]2008年在《不实审计报告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世纪80年代的诉讼爆炸后,注册会计师频频因审计失败被推上法庭,而究其原因,多是由于出具了不实的审计报告。尽管法律诉讼时有发生,但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边界问题,会计界与法律界却一直难以达成共识。2007年6月11日,最高法院颁布了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不实审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采用规范研究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结合最新司法解释,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讨论审计报告的内涵、特征及意义,讨论不实审计报告的涵义、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及种类、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及承担职业责任的原因,并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案例,分析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在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王颖慧[6]2000年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与控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财务会计信息在经济建设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成为了解企业的窗口,而独立审计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对企业会计信息进行鉴证。可见,审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信度。本文以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为研究对象,针对我国独立审计责任的现状,提出了控制审计责任的若干思路。 本文可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在探讨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概念和对象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历史考察,分析研究审计责任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为基础理论部分,分三个层次来阐述。首先讨论独立审计产生的动因,审计因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审计的最终目标就是要明确或解除受托经济责任;第二个层次阐述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产生的必然性,它是一种风险分担机制;第三个层次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范围,注册会计师并不是对所有未揭示出来的错误和弊端承担审计责任,他们只能提供已审定会计报告中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 第三部分、第四部分从审计责任的两个具体内容: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分别来讨论,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五部分提出了如何对审计责任进行控制的问题,在分析审计风险控制和审计质量控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控制的框架体系。这部分展现了笔者不成熟的看法、观点和建议,意欲和同行们切磋并奢望能引起社会公众和审计人员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重视。 第六部分结合“东锅事件”进行案例分析。
李奉林[7]2015年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整个证券市场看,注册会计师审计因其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已成为最核心的防线,也是最后一道防线。从这个意义上说,注册会计师被形象的视为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世界各国均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予以了超乎寻常的关注,从根本上确立了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重要手段的地位。上市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经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后,将大大增强财务报告的公信力,为投资者等各方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但近年来国内外发生一大批财务舞弊造假案,每个丑闻背后都有一个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如安然-安达信,琼民源-海南中华、银广夏-中天勤等,引发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危机,注册会计师因提供虚假陈述审计报告引发民事诉讼的案件迅速增加。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存在法律责任性质不明确,归责原则界定不清晰,损害赔偿无章可循等诸多问题,导致广大投资者只能望洋兴叹。正所谓久旱必有甘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和2007年先后颁发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追究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过程中碰到的许多关键理论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进行了明确和清晰的界定及厘清,为有效审理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扫除了阻碍,标志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真正进入司法实践阶段。结合当前所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完成了转制,将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下开展审计执业活动,签发审计报告,其可能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导致法律诉讼从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上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一套体现当前特殊普通合伙制作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组织形式这一注会行业特色的民事责任认定机制,以此来作为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的参照标准,提供给法官作为审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怎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保障投资者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促进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本文通过采用归纳推理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把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这三大学科有机融合起来,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及其虚假陈述的重大性标准进行确定,分析厘清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认识上的分歧,为构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体系提供理论基础。同时,以中美两国法律制度、会计审计制度、文化背景和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为背景,比较分析两国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制度的异同,寻求可以借鉴的理论和方法,并结合中国证券市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实,提出符合当前实际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机制和合伙人之间民事责任的配置以及通过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典型案例,以检验本文理论研究成果的实用性。具体是,首先对本选题有关的国内外文献进行了综述,对研究内容、思路、方法以及本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做了说明。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定义分别作了界定,分析了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特征和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演进历程。介绍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涉及的有效市场假说理论、欺诈市场理论以及侵权行为法中过错理论、注意义务理论、因果关系理论和共同侵权理论。其次,详细阐述了英美和我国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立法实践,提出了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认定为侵权责任以及责任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观点及理由。分析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三种表现形式。介绍了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标准发展趋势,重点探讨了审计本质属性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关系以及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重大性"认定标准。再次,分析界定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概念及其执业过错行为范围;探讨了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内,执业合伙人与监管合伙人,项目合伙人与其监督和控制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其他项目组成员,项目合伙人与咨询人员、专家,项目合伙人与各合伙人机构等的民事责任配置。详细介绍了中美两国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计算方法和分摊办法。对我国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的"一元论"和"二元论"标准进行了阐述,并提出在特殊普通合伙下,应采用"二元论"标准的观点及理由。最后,以《华阳科技违规披露利安达涉虚假陈述》的典型案例对本文的理论研究观点进行了检验。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1)以侵权责任作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理由在于:侵权责任说可以较好地防止法定责任说的立法难度,挣脱契约责任相对性的束缚,并将所有证券市场投资者纳入到民事责任范围,符合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统一性的目标和要求。(2)根据各国的司法实践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宜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处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案件,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又不致使注会行业陷入困境,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3)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进过程来看,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督作用,服务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而履行监督作用的好坏最终靠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来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所具备的特征与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有密切的联系,相比有限责任制,特殊普通合伙制更有动力提高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因此,界定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真实,也应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来区别对待,对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客观真实的判定标准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法律真实为主,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结合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4)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弱势有效的状态和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的角度出发,审计报告虚假陈述重大性认定标准应采用投资者决策标准。(5)从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发布机构、业务执行效果、审计风险的客观性以及我国《证券法》等有关法规的修订等方面综合考虑,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不能作为单一认定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的标准,而是作为最低的客观标准。(6)借鉴法学有关研究成果,提出以"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为标准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执业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该标准既包含法律层面的"理性人注意"标准,又包含注会行业的专业技术标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根据"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标准,本文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及其执业过错范围分别作了界定。(7)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民事责任具有动态和交替的"二元"形态,承担有限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也能参与事务所管理决策,这些特征有可能加大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引发对外部债权人的偿债风险等。通过对执业合伙人与监管合伙人,项目合伙人与其监督和控制的项目组内成员,项目合伙人与咨询人员、专家,项目合伙人与各合伙人机构等各方的民事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以期待达成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平衡。(8)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责任具有二元性,容易引发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应该在其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上采用"二元论"标准,即将执业过错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作为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9)民事赔偿损失的认定适用交易价差法,同时将市场系统及非系统风险损失从中剔除。并且,扩大损害赔偿范围,将诱空性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和参加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其内。(10)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摊应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过错程度,在其民事责任的分摊上,采取"两分法"的规则,即当注册会计师发生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业行为时,以连带责任进行约束,此时,会计师事务所和发生执业过错的注册会计师应与上市公司、证券上市推荐人、证券承销商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当注册会计师发生一般过失的执业行为时,适用比例责任,使注册会计师仅需承担因自身过失导致受害人损失的那部分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对违法行为惩戒和实现对投资者利益保障的双重目的,更为重要的是,使轻微过失的注册会计师不会陷入"深口袋"的困境,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11)通过《华阳科技违规披露利安达涉虚假陈述》案例对本文理论研究观点进行检验得出,本文的理论研究结果能够符合当前我国司法实际情况,能够作为审理虚假陈述案件时合理判定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本文可能的创新点有:第一,在尊重审计学科性质的基础上以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标准平衡的趋势下,区分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来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客观真实的判定标准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法律真实为主,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结合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第二,从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发布机构、业务执行效果、审计风险的客观性以及我国《证券法》等有关法规的修订等方面综合考虑,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不能作为单一认定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的标准,而是作为最低的客观标准。借鉴法学有关研究成果,提出"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的标准,统一在该标准框架下明确界定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的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概念以及进一步明确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执业过错范围。第三,根据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责任具有二元形态以及容易引发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提出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应采用"二元论"标准,即将执业过错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作为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运用了当前有关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典型案例对本文的理论研究观点进行了实证检验,能对当前涉及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存在的局限性在于:第一,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存在的很多问题看法不一,双方都能认可的理论和方法处于深究与磨合之中,本文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有关问题研究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仍需进一步验证。第二,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时间不长,相关案例资料非常少,使得本文只能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个别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得出的研究结论未必公允。
史冬梅[8]2006年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及其防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正式恢复,自此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工作大体上经过了1980年至1986年的起步、1986年至1988年的创业和1988年至今的稳定发展三个不同时期。在二十几年间,中国会计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社会对审计的期望越来越高,使得审计责任和审计风险也越来越大。世纪之初,安然轰然倒塌,连带着安达信的一齐毁灭,震惊了世界,也引起了人们对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关注。四年的时间已悄然逝去,社会和经济环境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当年被判定为有罪的“安达信”被戏剧性地平反,“欧版安然”意大利帕马拉特案件又浮出水面,国际审计准则对审计风险模型有了新的修订,我国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进行规范。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下,注册会计师所面临的审计风险和几年前的也有了很大不同。因此,立足现在,探析审计风险的定义,结合国情,分析目前造成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各方面原因,借鉴国外,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对于我国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本文的主体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论文的写作背景、论文研究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论文的写作思路和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相关的理论,包括风险和风险管理理论、审计风险的相关理论、风险基础审计理论。文章的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现状及其成因。第四部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要素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通过上章对审计风险要素的分析,做出了审计风险模型。第六部分,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审计风险的防范的措施。总之,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形成因素是多方面的,审计风险的形成既客观地存在于审计关系内部,又与现实的社会经济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降低审计风险,不但需要注册会计师自身强化风险意识,提高执业水平,同时也需要社会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不能只要求注册会计师保持绝对的独立性,而没有相应的社会和法制环境。审计风险的规避和防范需要全社会的关注、理解与支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方能出成效,所以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出了防范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措施。
吴寿元[9]2012年在《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内部控制已经成为国内外经济、管理领域内最热门的课题之一。2001年以来,在美国连续爆发的安然、世通和施乐等公司的财务舞弊丑闻,暴露了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严重缺陷。2002年,美国国会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不仅强化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和公司治理层、管理层责任的规定,而且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从而第一次将内部控制审计确立为注册会计师的一项法定业务,对世界各国的审计职业界产生重大影响。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上市公司频频出现内控失效和财务舞弊事件,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特别是2010年以来,不少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遭遇被做空、被监管机构调查和处罚,集体诉讼、集体退市事件,以及2012年在香港发生的多起审计师辞任民营上市公司事件,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形象和声誉。这些事件的背后都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因此,企业内部控制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不仅是财务报表质量的重要保证,更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之一,对于维护投资者信心,保证市场经济有序运行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政府部门也已经充分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2008年以来,财政部等五部委先后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配套指引》)等一系列规定,标志着适合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为了规范内部控制审计业务,财政部等五部委下发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要求从2011年度开始逐步推行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由于这是一项新兴的审计实务,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针对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理论研究还比较少,且比较零星,滞后于审计实务发展的需要,也尚未形成比较系统的理论。从对2011年规范类和自愿试点类上市公司开展内部控制建设、评价与审计的实际情况来看,公司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对于如何界定、分类内控缺陷,注册会计师如何开展整合审计,恰当地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信息,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甚至比较混乱。因此,开展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理论研究,对于指导实务工作的开展,解决实务中碰到的一些困难和疑惑,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和应用指南,是一个迫切的需要,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围绕这一主题,本文综合使用了规范研究、案例研究与问卷调查研究等方法,从不同视角进行了多维度的深入研究,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探讨并得出相关结论:第一,对内部控制的理论内涵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从历史纵向维度对其变迁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认为内部控制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先进性和实践上的必要性。笔者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理论与实践历史发展的梳理和阐述,揭示了企业内部控制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动因和外部推动力,从审计的角度来分析内部控制审计的各种理论观点,并从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来分析内部控制审计的发展变化趋势,为内部控制审计的实践和发展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依据。第二,对以美国为代表的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进行研究,为我国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提供经验借鉴。笔者针对国际上发达国家,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深入研究了内部控制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发展历程,并针对他们的实践经验、准则改进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分析,为我国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提供有益借鉴和帮助。第三,针对我国刚刚开始实施内部控制的现状和问题,进行调查问卷和访谈,直接证实了我国目前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存在的诸多问题和挑战。由于各种原因,包括认识上的统一、政策的配套、人才的培养准备等,我国虽然在2008年就发布了基本规范,但直到2011年才开始进行内部控制审计。2011年作为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第一年,必然会存在不少问题、困难和挑战,通过调查问卷和访谈,笔者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和分析,并分析了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建议,其中最主要的解决途径就是采用整合审计流程,完善审计报告。第四,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进行整合审计研究。本文从理论上阐述了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财务报表进行整合审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种审计的整合点和不同点,探讨了自上而下的审计方法等内容。通过整合审计流程,将静态的报表审计和动态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相结合,共同致力于提高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提高报告使用者的信心,奠定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基石。第五,2011年是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第一年,如何正确恰当地出具审计报告是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必须影响到内部控制审计在我国的顺利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内部控制审计的最终成果,本文在分析探讨审计报告的要素、内容、适用条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审计报告的模版选择,提供了一份整合审计报告模板,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合为一份审计报告;并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的应用进行了案例阐述,填补了我国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这块空白。另外,本文还对如何开展整合审计和出具全面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进行了案例分析阐述。在上述主要研究和创新的基础上,本文从管理学理论中关于价值链管理的角度,结合内部控制的五大目标,提出了价值导向的全面内部控制审计未来发展方向。本文指出,全面内控审计的未来发展方向应该是包含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价值导向的全面内控审计,主要目的在于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的效率与效果,避免和减少损失浪费,提高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而不仅仅是目前所倡导的风险导向内控审计。这种价值导向的全面内部控制审计目标与内部控制的目标也是一致的,体现了全面内部控制的管理学属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目标和要求。为了促进内部控制审计在我国的顺利开展,笔者提出如下具体对策和建议。一是分别针对政府相关部门、主管部门财政部、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的政策建议,以更好地指导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开展。二是为了保障全面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顺利开展,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部门应该注重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利益,明确区分管理责任和审计责任,并尽可能减轻注册会计师开展全面内控审计的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内控审计准则和应用指南,建议将内部控制缺陷由三类简化为两类,即取消重要缺陷,只保留重大缺陷和一般缺陷,避免实务操作中的界定困难。四是针对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笔者增加了四条定性标准,以更好地指导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实践。
阮永娟[10]2012年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外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以被告身份出现的各类诉讼案件频发。有的案件甚至成为国家革新法案的导火索。安然事件的出现诱发美国出台了《Sox Act》法案就是其中一例。我国银广夏、科龙等诉讼案件的发生,也随即引发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以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告的经济诉讼案件的频发并不是偶然。资本市场的发展、短期内企业行为的功利化等诸多原因都会促成这一趋势的蔓延。这就决定了进一步研究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方方面面成为必然。我国是一个经济处在高速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政治等方方面面都有待进一步发展。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也不例外。我国每一宗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审计案件的发生都引发了注册会计师界及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的探讨,其中以2002年前后最盛。这众多的分析和讨论之中不乏经典的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与注册会计师相关的法律案件突增,其中不乏从未出现过的司法实践。2006年发生的普华永道与上海外高桥的审计经济纠纷中,上海外高桥将普华永道推上了仲裁法庭,这向司法界和审计职业界提出了一系列的疑问,即,在因被审计单位职员舞弊而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该舞弊的案件中,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我国特定的经济法律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负法律责任?本文旨在利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的理论对普华永道V.S外高桥及航天机电V.S德勤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国外类似案例的处罚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结论,以期为今后类似案例的处理提供些许参考。本文借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的分类方法将民事法律责任划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利用学界广泛接受的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侵权法律责任归责要件并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现状,对普华永道与外高桥之间的案件以及航天机电与德勤之间的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总结并回答了在该类案件中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负法律责任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何种程度上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通过分析,笔者得出的结论是在该类案例中,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犯有过错,则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审计委托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会发生竞合,审计委托人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在这两个责任间选其一提起诉讼。而且在该类案例里,现实判例中出现的当注册会计师存在过错而被法院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情况是与审计委托人缺位这种不合理的审计委托制度相伴相生的,随着审计委托制度向合理化发展,这种不合理的状况将不复存在,注册会计师也将不会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负法律责任,而是对审计委托人负违约责任。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导论;第二章为文献综述;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对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相关的理论及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实际状况做了阐述;第五章对国内外该类案例中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作了详细分析:第六章阐释了本文的结论及政策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研究重点放在一类特定的审计案例中,即,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职员舞弊而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该舞弊而被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起诉这类新型案例中,对注册会计师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做了详细分析。不足之处在于,由于学历背景的限制,笔者对法律相关知识的储备相对薄弱,对问题的分析研究可能不够深刻,同时笔者并未真正从事过审计工作,更没有亲身经历过与审计有关的法律案件的审理,提出的政策建议可能过于理想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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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及其防范研究[D]. 史冬梅.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6
[9].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研究[D]. 吴寿元.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2
[10]. 中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D]. 阮永娟. 西南财经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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