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基础_社会管理论文

我国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基础_社会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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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及问题提出

近年来,社会管理议题受到国人前所未有的关注。社会转型期因利益分配格局变化及利益冲突而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无疑是社会管理成为政策焦点的直接原因,而社会管理议题所涉及的一系列深层问题,诸如社会管理中的公共利益界定与利益分配调整、社会管理依靠的政治力量基础、国家政治与社会发展、改革的朝向与路径选择等,更是引发人们对此项政策议题给予关怀的动因。

实际上,社会管理概念甫一提出,对其内涵的理解就已经存在着争议。在学理上,学者围绕社会管理的主体、对象、过程和方式等内容所进行的讨论,既具有共识也充满了纷争。共识源自于学者们对社会管理所应对环境挑战的判断以及对社会问题严重性的认知,透过中国社会发展的特征描述与风险揭示,解读现阶段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及其迫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指明社会管理所承载的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社会良性运行的目标。①而且,相当一部分学者在反思现有维稳观念及行动模式的基础上,对通过利益表达制度、捍卫法治原则、增进社会权利、培育公民社会、发展社会组织、扩大公民参与、促进社会分权等途径来创新社会管理政策工具,以实现长治久安目标表达了深切关怀。②

与此同时,学者对社会管理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存在疑问,甚至争议,关乎何为“创新”的评判,直言之,关乎社会管理政策问题建构乃至选择变革方式的行动逻辑。有关争议集中表现在:

第一,有关主体和对象问题,即社会管理管理谁,谁来管,管理什么。其核心指向,究竟是社会管理还是管理社会?如果是前者,属于社会自身规范、调节和管理,这应是社会自治,代表着“社会中心主义”的立场;如果是后者,属于自上而下国家(政府)对社会的管控,强调国家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主导地位与强势作用,显示了“国家中心主义”的主张。尽管有学者在界定概念时在社会取向与国家取向之间努力作出调和,建立政府与社会双主体、双维度的社会管理认知观点,强调共治的特征③,但鉴于人们对中国国家作用、其控制能力以及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现状的不同判断,对于社会为先还是国家为先的分歧依然存在。

第二,围绕社会管理的各种力量的角色与功能究竟是什么?如果国家(政府)是社会管理的主导力量,那么,政府基于什么逻辑进行社会管理?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行动范围、边界以及行动方式是什么?具体地说,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倡导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如何实现?这考量了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应是扩大公权,还是进一步还权和分权。

第三,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创新应该依循一条怎样的道路,即改革的方位、突破口、重点、次序、节奏和速率如何安排?是立足自上而下的推动改革,抑或是优先启动自下而上的改革诉求,还是有机整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改革动力?如何平衡变革适应与秩序稳定之间的关系?等等。对此,学界试图作出诊断并开具药方,但提出的方案多种多样,着力点不同,对社会管理所倚重的主体力量及其作用空间的判断也多有不同。一方面,观念争论折射出不同学科知识背景的影响及其学科重点问题的关怀④;另一方面,对社会管理创新路途的探讨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又演化为多学科对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公民社会存在形态、国家作用与统治模式、民主及其形式选择等重大问题的颇多纷争。⑤

在实践中,各地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行动风生水起,形态多样,提供了多维的探索经验,显示出地方具有的更为广阔的创新空间(孙柏瑛,2012)。各地试验反映出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以点拉动,从一个或两三个项目突破口启动,提出一套方案进行试点,累积个案素材,力图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有影响力的、能够获得推广的社会管理创新“模式”。二是,鉴于以点突破的创新运作模式,以及各地环境禀赋的差异、领导人认知与选择偏好、不同政府主管部门倡导和推动等因素的影响,各地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项目选择、聚焦重点、改革次序均存在不同。有的突出公共服务和民生安排;有的强调通过数字平台技术加强防控;有的倡导培育与发展社会组织增进自治能力为先;有的将政府社会管理职能扩展放在首位;有的立意授权、分权;有的旨在集权、控权。三是,地方创新实验方案选择的工具理性取向明显,而少有价值导向的提取和提升。四是,地方实践与顶层设计缺少衔接和互动,地方经验的推广与转换存在瓶颈,并且随着地方主政者的更迭而变化频繁,制度化水平低,可持续能力弱。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个问题引人深思,即支撑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观念及其行动逻辑应该是什么?也就是说,社会管理应遵循怎样的价值基础?抉择社会管理价值的依据是什么?怎样的做法及其经验才能算得上“创新”?用什么理念和标准衡量管理“创新”水平?回应这些问题,实际上是力图解答当今政府社会管理改革将走向哪里、为什么走、怎么走以及走的结果等问题,进而关系到政府社会管理行动选择中的问题建构、需求排序、优先目标、社会动员、资源配置、激励模式,乃至绩效评价、技术手段应用的考量,关乎管理创新的“道义”基础。

二、政府社会管理的价值张力

近期,社会管理创新路径选择呈现出一些观念纷争,维权与维稳的争论是有关社会管理本体论的争论,它回应了社会管理为了谁?国家掌控与社会自治则反映了社会管理认识论的争论,它回应了谁能够更好地从事社会管理?扩大公权与赋权于民则反映了社会管理方法论的争论,它回应了社会管理怎么办?

(一)维权与维稳

从某种意义上说,维权与维稳是中国社会管理最为纠结的问题。现阶段自下而上公民权利意识高涨、权利表达要求强烈、维权行动以及社会运动兴起,与传统自上而下单向行政强制和压制的统治形式间的冲突日趋明显。维权与维稳冲突不仅是诸多社会问题的引爆点,同时也折射出现有管理模式转型遭遇的困境。在一般意义上,维权与维稳并不是对立的,之于国家长治久安而言,两者具有一致性,即谋求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保证社会安宁、政治稳定的基石,也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合法性来源。但在充满变化、关系错综复杂的转型期,在选择优先性改革策略时,维权与维稳之间却有内在的紧张,即一方目标的实现可能会以降低或损害另一方目标及其利益为代价。在本质上,维权与维稳的关系反映的是社会的机会、权力、利益、福祉乃至尊严的分配,显示的是国家权力的属性。

维权价值基础是公民本位以及公民权利的实现,凸显社会和公民权的中心地位与优先性安排。维权动力源自未被满足的、自下而上的和分化的利益需求,实现维权需要以政治民主、开放与透明化的政府和公共参与等基本制度为条件,以组织化的公民利益表达过程为手段。维权客观上对现有秩序提出了挑战,它要求政府一方面回应社会需求,尊重公民利益表达权利,以制度化方式吸纳、整合利益并将其转换为具有公共性的政策议程;另一方面它要求政府以新的形式进行社会动员,重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从而重铸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实现维权目标至少需要六个要件:一是法律明文规定受到保护的公民经济、社会与政治权利;二是国家政治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同意;三是政府作为“公共性”代表,执行治理目标;四是赋权于社会和公民,实现制度化的政治参与途径;五是公民权责(Citizenship)的建立与公民组织成长及其自治能力;六是政府权力受到法治的约束,运作过程受到监督。

维稳的价值基础是建立在对现有秩序本位的考量上,它将维持秩序、防范失序看做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条件。追求维稳的逻辑认为,一个良好的社会应避免并消除冲突,政府应尽力控制社会冲突的出现,因而秩序高于自由。维稳的核心问题是界定秩序与稳定状态的标准,即应是追求可持续的、有机的社会安定团结,还是杜绝当下来自底层的利益表达力量、社会异己观点来维持表象机械的稳固。因而,人们对政府试图稳定什么以及实现稳定的手段表达了强烈的关切。抑或说,是政府通过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和聚合来反映矛盾、解决问题,谋求弹性的久安,还是采用封堵、压制利益释放或依从强势权力来谋取秩序的选择。总之,维权是指对自由权利的向往和广泛政治参与的诉求,这挑战了既有的维稳思维逻辑,打乱了现有秩序结构的形态与节奏,也造成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严重不适应。对此,何去何从成为关键选择。

不少发展中国家在走向现代化进程中遭遇到同样的两难困境。亨廷顿等学者(1989)历时四年的经验性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政治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经济平等和政治稳定之间存在某些联系”。一方面,追求社会平等权利的诉求可能导致“参与爆炸”与平民运动的崛起,冲击传统统治秩序;另一方面,政治力量的对抗以及对社会失序的担忧使国家倾向于选择专制主义和技术精英主义。因而,在政治转型的过程中,经济发展水平常常不会自动带来民主政治,反而会诱发专制主义。奥唐奈等人(2012)从信息扩散的角度分析了转型期的社会风险特征,“转型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还有信息的缺乏会变成一种创造更多(不确定性的)选择、散播(被夸大的)希望、无数(最终很少被制度化的)扩大政治领域的实验,还有层出不穷的社会参与”,这加剧了统治者的困惑。福山(2007)在谈及转型社会国家能力建构时,对政府可能的行动逻辑作出了判断,“经济改革需要紧缩开支,减少就业和其他形式的短期阵痛,这必然引发政治上的反对甚至对抗。因此,改革最好由压制社会诉求的专制主义政权来推动,或者由一个多少能摆脱或缓冲政治压力的技术官僚精英来领导,经济改革不可能向民主政治过渡,因为这会释放过去被压抑的,与改革目标相抵触的增加福利的要求”。

维权与维稳间的价值张力反映了全球化背景下转型期国家治理模式变革面对的现实挑战,延续了社会本位还是国家本位这一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命题的争论,凸显了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改革路径兼容的困惑。据此,人们十分关注当今我国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背后的逻辑,即是突出社会成长与自主治理,还是强化国家管理作用,抑或明确国家与社会发挥有效作用的领域,寻求政社合作与官民共治?

(二)国家掌控与社会自治

国家掌控从国家本位立场出发,强调政府发挥主导而积极的作用。其立论是,政府对公共生活如此重要,因为政府是实现至善的工具: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能够聚合偏私、分化的社会利益;国家具有自主性,能够超越各种集团独特的利益,调整并泛化利益需求,是“客观、中立”的行动者;国家通过制度供给,运用激励、管制的公共政策工具,对社会行为进行支持、引导、规范和控制等。由此,它主张在国家目标的引导下,强化行政工具对政治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对公共资源的控制与分配,对社会利益的吸纳与整合,对市场违规与社会失序的管制。国家掌控具有自上而下强制执行的属性,力主政府权力集中、倡导命令—服从和行动统一原则,政府需强化强制、提取、规范、分配和整合等功能。

社会自治观念则具有某些反国家的情结。其立论遵循了社会优先的思想主张:国家本质上是“恶”的,没有社会力量的发展及其制约,政府垄断的权力会剥夺公民自由和权利。社会是具有原发动力的机体,它存在着自发的秩序。如果没有国家的深度介入,社会能够在一定空间内自主治理一些公共事务,调整社群关系,并使公民意识到自身的义务和责任。社会自治从社会本位立场出发,秉持自由权利和公民权责观念,倡导发展公民组织的自治能力,主张在地方或社区层面实现公民及其组织表达利益诉求,参与关系社区发展的决策,通过自助、互助和公益行动自主管理社区事务。自主管理具有自下而上发动的属性,要求权力分散、信息分享和公共参与,主张政府依法治国,塑造开放、透明、负责、服务的公共组织;主张对权力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防止公共权力蜕变。

(三)扩大公权与赋权于民

为回应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社会管理事务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然而,争议是这些事务将以怎样的形式完成?是以扩大公权的形式实现,还是与社会分权,以赋权于民的形式实现。这涉及权力该如何分配与分享,才能在有效监管与社会活跃、维持秩序与促进自由之间达成平衡?前者强调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的角色实现公共目标的身份,倾向于以扩大公共权力并力图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为目标;后者强调公权不断扩张对公共空间形成的干扰以及对公民权利与自由造成的侵害,认同公民主权与积极的公民资格观念,主张赋予公民更多的自由权利。无论如何,这些交锋的观点都指向公权力作用空间和位置问题,如公共权力应在哪些领域发挥作用,其边界在哪里,政府用什么方式统领社会管理,并以怎样的方式向社会分权等。

三、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价值导向

多元价值的冲突构成了政府社会管理变革道路选择的场景。社会管理需坚守怎样的价值,凝聚怎样的共识?一个比较理想的社会管理,需要政府在社会管理的主体和对象、功能和角色、手段和方式上遵循内在的逻辑一致,能够在不同价值间进行动态调整并达成有机平衡。笔者认为,社会管理的使命是维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追求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政府社会管理的观念导向无疑应定位于提升长期维护秩序的能力,以及为此而谋求的行动逻辑。据此看来,以维权达致维稳是打破政府社会管理“维稳怪圈”的核心目标,政府势必要改变既有的管理方式,一方面应界定职能,“有所为,有所不为”,实现政府的赋权和赋能;另一方面应促进社会创新,建立政社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然而,实现这一切有赖于政府立足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以法治精神捍卫权利、保障正义的努力。

(一)公平正义是我国政府社会管理的根本价值追求

利益分配失衡是转型期社会管理面对的严峻问题,集中体现为收入分配不公、社会流动不畅、社会结构固化等。近年来,人们深感,通过自身努力和成就获得相应报偿的愿望和实现机会越来越困难,利益分配格局错位,一些社会阶层具有明显的被剥夺感。利益分配不公的根源在于权力分配的不公或权力的垄断,权力垄断势必导致机会和资源分配不公,这让一部分人凭借权力优势获得各种社会优益,而让另一部分人从根本上丧失保护自身权利乃至人格尊严的机会和能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立意就是以改变社会利益分配结构失衡状况为己任,以确立公平正义准则、构建公平正义社会为根本目标,这为校正经济、政治和社会改革方向提供了依据。

一个公正社会应有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公民享有平等的、能被保障的基本权利。它保证公民获得作为人的存在和自由发展的基本条件,其人格尊严不被蔑视和践踏。这意味着,当一个人因生存、限制等困境而基本尊严受到损害时,国家应对其予以保护,给予更多资源助其改善现有境况。第二,机会均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地位。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应有平等的机会获得生存和发展,换句话说,对每一个成员而言,在一定能力和禀赋条件下,其拥有资源的机会应是均等的。正是基于上述两点,罗尔斯(1988)将公正内涵指向两大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如果社会和经济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因而,“正义意味着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做如下安排: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称之为差别原则);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坚持各种职务和位置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称之为机会公平原则)”。第三,以努力、成就和贡献为导向的分配制度。社会每一个成员对社会投入和产出成就是评价该成员贡献的标准,社会分配需要考量成员的实际贡献水平(吴忠民,2012;杜凡,2012)。显然,评判一个公正社会的标准包含多个层次,从最基准的维护基本尊严权利到以能力、功绩为标准的分配规则(谢明,2012)。

公正是政府社会管理必须捍卫的精神。如果说市场以效率原则为本位,那么,政府则以推进公正为本位,这源自于正义的本质要求和政府的应然角色。从正义的角度看,公正本质上是人类在资源稀缺条件下确立分配排序规则,是一个公共利益选择问题。公正力图匡明公共资源分配(包括权力、权利、机会、话语、资产、福利)的依据,向全体社会成员昭示社会行为激励的导向,同时它力图建立人类行动所依的伦理精神,以公正准则评判善恶、守望良知、捍卫底线。因而,公正乃是维系社会秩序之本。从政府角色看,作为公共价值的权威分配者,政府正当性源自于在调整复杂利益关系和化解利益冲突中行使的公正原则,其使命是通过建构合理的制度激发正义行为,抑制暴恶,维护良知。

公正原则拷问政府界定的公共利益的属性,关怀政府在多元利益纷争中分配排序的标准,同时考验政府履行“公共性”的制度基础与能力。它要求政府实现以下职能:一是,超越自利性诱导和被既得利益集团绑架。政府既不能被某些既得利益俘获,屈从于强势利益集团的压力,也不能受自我利益的驱动,仅仅满足政府自利性的需求。二是,建立促进机会平等和包容发展的制度平台。政府应致力于矫正机会分配不公现象,完善利益表达和转换制度,增强政治体制的开放性与容纳能力,以机会平等和程序正义促进社会的融合。三是,服务于民众基本而普惠的经济、政治与社会权利。政府应透过公共服务,合理配置公共资源,解决基本民生问题,调整利益关系。四是,弥补“市场失灵”,监管市场非法侵权行为。政府应弥补市场经济运转所造成的固有缺陷,保障市场竞争的基本秩序,防范市场行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总之,实现公正原则,仰仗政府自身一系列基本制度的确立,以及明确政府行动的必要规则。

(二)法治精神是追求公正的政府社会管理的保障与手段

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从个人行为方式到组织发展模式再到国家治理结构都处于过渡与调适状态,事物的交换轮替和规则的改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观念混乱和行为无序,因而迫切需要制度化的规则体系和内在的伦理精神来重建秩序、维系正义的规范。这其中的底线制度就是法治。法治所张扬的基本精神至少在三个方面为政府施行良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正提供基础。

第一,法治是政府采取社会管理措施的立足点和限制条件。社会管理是对人的服务与管理,本质上是政府运用公共权力对涉及的人和事务进行处置,予以强制的过程。在此,法治制度为政府采取行动提供了底线保障。一方面,法治明确规定了政府公权力与其义务之间的关系,设定了政府行为边界和行动守则;另一方面,法治规定了政府管理行动的必要程序,制定了政府依法行政的路径。据此,法治具有监督公共权力行使,防范权力恣意妄为的意义。在法治框架下,政府遵照法律规定的条款和程序来执行管理,依法保护合法利益,惩治犯罪,抑恶扬善,其社会管理才能建立权威合法性。违背宪法和法律对人、对物实施强制的管理行为,势必加剧官民之间的矛盾冲突,造成更大的社会敌对。

第二,法治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维系社会正义的工具。捍卫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制度的灵魂,而法治制度又是保护权利和公平正义实现的载体。政府社会管理所追求的公正目标,归根到底是谋求公民权利保障,调整多元的利益关系,以此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法治不仅建构了公民权保护、机会均等促进、分配公正裁决的规则框架,而且也为政府协调利益关系、裁定冲突博弈提供行动指南。

第三,法治发挥着规范公民行为以及调整社会管理主体间关系的作用。在社会管理中,公民具有三重身份,构成为公民资格的要件:一是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经济、社会、政治权利的享有者,是公共服务的受众;二是国家法律及秩序的遵从者,具有法定的公民义务;三是社会管理的参与者,是管理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治理共同体的主体,公民需要拥有法定地位和受到法律保护的参与自由权利,获得法律认同的公民权;作为政府社会管理的合作伙伴,公民需要法治保证政府权力与社会权利间的平衡,形成平等互动的关系;作为公民,需要在获得法定权利的同时恪守遵纪守法的义务,在权利与义务间保持平衡。

(三)有限政府观念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界定的逻辑起点

对当下的政府社会管理,政府该管什么、谁来管以及怎么管是三个大是大非的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管理创新的本质和政社关系重塑的方向。一方面,关于社会管理等于社会自治加政府后退的观点有失偏颇,因为,它没有正视政府在风险监管、维持秩序、提高普惠福利、推进公平正义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认同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看做政府对社会事务管理大包大揽的理由,即社会管理不意味着政府据此为口实迅速放大公权力,甚至利用一些新技术工具不断强化对社会的控制。我们更反对以创新社会管理与服务之名,政府再度垄断权力、扩张自我。因为,社会管理追寻的目标终究是造就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发展的社会,让社会逐步走向自主治理。因而,有限政府观念不仅是重塑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价值导向,而且也是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中再造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逻辑起点。

在法治框架下,以有限政府观点看待社会管理创新,需要重新审视一些复杂的问题,处理好管理中的一些重要关系,确立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社会相对独立运行、双方良好互动合作的观念。笔者认为,界定政府社会管理的职能范围,最重要的是梳理社会服务与管理的关系。社会管理倡导以服务带动管理,主张政府回应民众的多样化需求,推进民生服务,致力于提升公共服务总体水平,逐步形成基本保障覆盖的服务体系,提高民众的福利乃至幸福指数,这无疑是政府管理追求的目标,是政府活动的本质。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在微观层面上,不能简单地将服务和管理混同起来,更不能为了淡化、去除人们对政府的“控制”印象,回避管理概念,甚至在陈述上以服务覆盖管理。管理是政府基于维护普遍利益和正当权益依法采取的保护性或救济性手段,是社会秩序必需的基本保障,应有明确的管控指向。在社会治理中,管理手段不可或缺,关键是政府管理所坚持的公共性立场。

同时,我们也不能将管理与服务绝对对立起来,这两者存在着辩证关系,有时对一些人和事的管制就是对另外一些更大群体的保护。例如,对市场垄断、劣质生产等违法行为强有力的管制,就是对消费者最有利的服务;对资方劳动保护措施的监管就是对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工的服务。戴维·罗森布鲁姆等人(2002)就曾指出,“尽管我们通常认为公共行政是在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但公共行政管理者同样也对公众实施管制……政府对某人所提供的服务可能变为对其他人的管制,不难发现在政府的许多规划中,服务和管制皆互为一体”。基于这一点,政府需要在服务与管理之间取得平衡,在不同的公共事务领域和不同的治理层次上,明确政府承担的责任分布和权能配置,强化或提升一些权责,同时弱化或衰减一些职能。例如,随着对民间社会组织登记制度的改革,政府更多地向社会分权,将社会组织入门门槛降低了,登记规制简化了,与此同时,政府对社会组织运作过程的监管职能却会同步加强。

总之,在笔者看来,社会管理的目标与使命要求政府承担更为重要的角色。第一,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从公共利益出发,缔造和发展保护机会、规则、程序平等的制度,守卫通过努力和贡献获得应有报偿的环境。第二,宪法秩序的捍卫者。政府应遵照宪法和法律的意志,建立法治的制度,维护宪法的权利,规范政府按照法治的要求行事。第三,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要回应民生诉求,维护公民的社会权利,提供公民普惠的基本公共服务,确保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尊严。第四,利益关系的斡旋协调者。政府应遏制损害公众权益的不正当利益,通过利益分配制度以及居间调停人身份,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冲突。第五,社会自治的培育者。政府要发展公共空间,推动公民社会建设,培育社会组织,促进公民参与。第六,危机防范和秩序监管者。政府要维护稳定、持续发展的社会秩序,防范或降低来自于市场和社会的风险概率,快速回应突发性事件。第七,改革创新的推动者。推进政府自身的制度、行为方式变革,发展积极回应社会诉求的能力,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四)以维权谋求维稳是政府社会管理实现长治久安的途径

在当今利益诉求上升,利益博弈加剧的时代,政府所追求的以社会绝对安定为管治目标的“刚性维稳”观念及其所采用的压制冲突的管控方式已难以为继,因为这种方式本身就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一方面,基于怕出问题和上级问责的考虑,遭遇冲突事件时下级政府优先选择封锁信息,进行弹压,但在维权意识走强和网络发达的背景下,强力压制往往不能奏效,形成反弹,招致影响范围更大的事件,危害到党和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冲突升级和问题恶化,最终威胁官员的仕途,下级政府走向另一个极端,即通过承诺、拉拢方式“安抚”民众,以期平息矛盾,这又损害了政府行动的底线原则,降低了政府的权威性。这是一个让政府左右为难的境地。因而,“刚性维稳”不仅无助于问题解决和矛盾化解,而且阻滞了正当合法利益的表达,堵塞了社会问题显示的通道,延迟了问题的解决,加剧了利益诉求者对政府的不满和抗争,从而可能产生更大、更深层的政治与信任危机。维持“刚性维稳”,政府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不仅考验政府维系绝对稳定的可持续能力,而且也消耗了政府本应放在基本制度建设和问题解决方面的精力,游离了政府更应重视的工作重点。在一定程度上,“刚性维稳”还强化了民众以上访、抗争实现维权方式与政府以阻截、打压方式“对话”的路径依赖,致使政治稳定的底线受到威胁。

在公民权利意识日趋高涨的今天,充分认识维权与维稳的辩证关系殊为重要。只有通过以维护权利来维护稳定,以促进利益表达实现利益均衡,建立集利益表达、利益疏导、利益转换有机联结的维稳机制,才能提升国家治理的弹性与韧性的程度,从而谋求达致国家长治久安之道(清华大学课题组,2010)。通过维权获得维稳,需要政府打破固守的逻辑,转换管理的思维模式,塑造以公民为本位,增进利益表达的制度环境。首先,应重视公民身份的政治与法律意义,树立尊重并维护公民权的观念;其次,应拓展民众的利益表达制度,在完善现有体制内利益表达制度的基础上,对一些体制外的利益表达方式,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途径给予包容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建立更加开放、多元的利益表达机制,拓展利益表达空间,增强利益表达的广泛性与代表性;最后,应发展民间利益表达的组织基础和条件,依托有代表性、组织化的利益汇合与表达,显示民间的利益诉求,并影响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

(五)社会共治是政府社会管理达成“善治”的根本出路

社会管理的性质注定了管理是多元主体参与的共治过程,是政府、市场和公民共同的事业。“共治”包含着社会自治与多主体合作治理的内涵:一方面,社会管理本身就包含社会自主管理的应有之义,也就是说,相当一部分社会关系调整和社会事务管理是可以通过民间自在自为的方式来完成的,根本无须政府介入;另一方面,社会管理涉及的诸多公共事务牵涉多个相关利益主体,完成管理需要多主体的互动与合作。抑或说,社会管理的产品供给方式是复合和多元的,任何单一主体都无法实现既定的管理目标。这意味着,社会管理不能只依靠政府一家单打独斗,必须谋求新型治理关系,在服务、管制、冲突化解、风险防范等方面,寻求政府、市场、公民之间的合作路径。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共治不仅是一种管理理念,更是一种面对复杂社会问题获得创新的实际需要。

促进社会共治,最需要破解政府对权力、资源的垄断,破解以管控为中心的社会动员方式。因而,政府的分权与授权是建立政社合作,形成良性互动伙伴关系的首要条件。这就要求政府重新认识自身的角色以及在政社关系重建中的功能作用,建立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基本信任。与此同时,在制度建设中,解制对社会组织的准入规则,授予社会组织应然的法律地位,分享信息与扩大知情,为社会组织参与服务供给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和空间,发展、促进其在社会事务管理领域中的影响能力。如是,才能获得社会善治所必需的治理资源。

四、简要的结语

社会转型不仅是新旧制度冲突、轮替的时期,也是多元思想观念碰撞、博弈的时期。快速的社会变迁、充满焦灼的不确定性、利益的分化及其归属的纷争、价值信仰的丧失,使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变得扑朔迷离,也提出了社会共同体发展何去何从的深刻问题。近年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强烈诉求源自于现实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而这些矛盾则源自于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利益分配结构的失衡,导致人们对指引利益分配的准则和实现利益结果的方式产生了争议。这就是本文所讨论的社会管理价值取向选择中争议存在的话语环境,价值冲突折射的是背后的利益争执,换句话说,是维持原有的统治模式还是以改革创新直面社会问题,回应挑战,积极调整利益结构,努力建立健康、幸福的社会,这体现了社会管理的本质。我们看到,围绕着社会管理的价值导向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但是,越来越多的人逐步意识到中国社会发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这就是公平正义、法治精神、有限政府、维护权利和社会共治等。值得欣慰的是,这些准则在党的十八大和3月份闭幕的两会上被倡导和强调,并将通过制度建设成为政府和社会的行动。以此作为社会共同体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实现“美好梦想”的目标将成为我们生活的现实。

注释:

①例如,何增科.(2009).中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总论.何增科主编.中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路线图.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丁元竹.(2010).中国社会管理的理论建构.学术月刊,2,26-36。

②例如,杨雪冬.(2009).社会权利与社会治理.何增科主编.中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路线图.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孙立平,沈原,郭于华.(2010).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长治久安,http://ishare.iask.sina.com.cn/f/22260119.html? from=like;俞可平.(2001).治理与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南京社会科学,6。

③例如,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2005).加快我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改革的研究报告.中国行政管理,2;李培林,李强,马戎.(2008).社会学与中国社会.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李学举.(2005).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求是杂志,7;周红云.(2009).理解社会管理与社会管理体制.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3。

④例如,童星.(2012).创新社会管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孙观宏,胡春雨.(2002).政治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李程伟.(2005).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公共管理学视角的解读.中国行政管理,5;陈振明,李德国,蔡晶晶.(2005).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概念辨析——“政府社会管理”课题的研究报告之一.东南学术,4。

⑤例如,康晓光,韩恒,卢宪英.(2010).行政吸纳社会:当代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新加坡:八方文化创作室;王绍光.(2009).“公民社会”祛魅.绿叶,9;郑永年.(2011).中国模式:经验与困局.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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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基础_社会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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