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道德基础的新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主义论文,新思路论文,道德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11)03-0057-06
前言
十七大报告指出:“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①题中之义就是:要用生动的形式、鲜活的内容、大众的语言、科学的手段,深入浅出地研究、解释和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使其为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掌握,并转化为价值信仰、思维方式和行为指南②。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人民群众的事业,人民群众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力量。因而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指称: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被人民群众广泛接受,变成人民群众用来维护自己切身利益的坚强盾牌,变成人民群众认识社会、发展社会、追求美好生活的思想武器。由此可见,关照好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成功的关键。因为,“人的需要是人自身的规定性,是人的全部活动的原动力”③。本文以为,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不仅是政治和法律的事情,更是道德伦理的事情,只有通过道德伦理的方式而不仅仅是政治法律的方式才能真正深入人们的心理与精神世界,关照人们的心理—精神秩序问题。在这个意义上,需要和利益建构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道德基础。正如康德所认为,形而上的理性思辨所根据的原则完全不同于形而下的盖然性或良知,而这些原则的权威则取决于他们对实践的关系上。
一、基于需要和利益基础上的道德实践活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是始终以人民群众为出发点和归宿,时刻把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利益放在首要位置的道德实践活动。恩格斯认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结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④。根据这一论断,我们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宣传普及活动必定是人们的道德实践活动。两种道德实践活动同一活动的两个方面,表现为共生共长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生成的物质基础。物质决定意识,理论来源于实践。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道德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思想引领行动,学习理论“不是为着好看,也不是因为它有什么神秘,只是因为它是领导无产阶级革命事业走向胜利的科学”⑤。两种道德实践活动呈螺旋式上升的运动态势。其运动机制就是理论掌握群众,即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正如马克思所说,“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的力量”⑥。
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道德基础”论证的是,人民群众的需要与利益目标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目标相适应的道德合理性。在马克思看来,大众的道德实践与需要、利益目标之间的契合关键在于确立一种理解问题的坚实可靠的基点,这种基点就是人民群众构建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存实践活动,“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释”⑦。因此,我们要从我国人民群众的生存实践样式和生存形态去理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道德基础。
马克思把人类的生存实践活动归结为三种存在形态:一是建立在“人的依赖关系”基础上的最初存在形态。人们在最初存在形态下,个人只是族群的附属物,人们不可能形成以独立需要为基础的自愿联合关系,只能依靠“集体意识”来整合社会,以实现社会的“机械团结”。与之相适应的主导价值形态不可能是别的,只能是“价值整体主义”,强调道德情感和信仰的一致性、一元性和强制性;二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种生存状态。人的第二种生存状态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生存状态,人对人身的依赖转向了对物的依赖,即依赖自己的劳动和劳动产品,亦即依赖个人的创造性活动。个人的“自由”“自主”取代了需要从属的等级关系,成为“主体”——把自身的需要和利益构想为道德价值的权威和统治者。与之相适应的道德价值形态必然是“差异性”“多元性”和“自律性”;三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人的第三种状态“自由个性形态”是基于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的设计,是由人格独立的个体结合而成的“自由人的联合体”。与之相对应的道德价值形态既不可能是单纯的个体主义,也不可能是单纯的整体主义,是一种小我与大我、个体与类和谐一体的新型道德。
与之相一致的是人民群众需要和利益的多元化、分层化、差异化。当代中国,是一个晚起的社会主义东方大国,尤其是作为一个享有“东方道德文明古国”之传统并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共产主义道德洗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度。早已摆脱了“人的依赖”的人们,当一条腿奔向“自由个性形态”的时候,另一条腿却现实地在“物的依赖”生存状态中行走。因此,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利益趋向呈现出与众不同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冲突的特点,表现为多元化、分层化和差异化。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在一种高速跳跃的状态中展开的,短短三十余年时间,实际已跨越了(至少是部分或者在某些方面)西方社会现代化初期花费了几个世纪才走过的里程。但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还不完善,造成道德文化生长过程的断裂脱臼,使现时代的中国道德状况出现了某种程度的紊乱甚至真空,出现了诸如“道德滑坡”、“道德失范”甚至“道德沦丧”等社会现象。“三鹿奶粉”、“黑煤窑”、“明星假捐款”等现象本身表明,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人们的道德问题,已经不是一般性的道德困惑问题,而是关涉人们生存样式和生存形态的根本性问题。在此意义上论证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利益作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道德合基础,不仅仅需要社会的整体调试,尤其需要首先在观念上进行恰当解释和论证。
二、需要和利益作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道德基础的论证图式
自17世纪中叶现代人类社会的曙光绽露在西欧土地上以来,人类历史上已经出现了多种不同的有关现代社会的道德合理性解释。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四种:一是以洛克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道德解释图式,其核心内涵的第一条就是尊重人的生命,第二条是由生命而生发出来的对财产权利的尊重,第三条是人的生命正常运行必需的秩序、有限度的自由。人的生命、财产、自由权利是古典自由主义意义上道德基础的关键词。二是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或“新社会契约论”的道德解释图式,把现代社会道德的基准线由“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之“最大化”社会效益层面移至到“惠顾最少数最不利者”的“最起码”的社会道德正当合理性,强调社会的公平、秩序和稳定。三是新历史主义的道德解释模式,主张从人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共同体关系或身份,以及人的社会生活实践等“情景”中解释现代道德问题。四是现代主义的道德解释图式,坚持“进步”、“合理性”和“意义”等社会理念,认为从黑格尔的历史主义哲学中仍然可以发展出新的现代价值世镜,⑧指出,当代道德哲学的任务是努力探究一种新的社会道德基础,即建立在“理想语言”、“理想语境”、“理想话语”的交流系统与程序之条件下的伦理辩谈。显然,我们不能重复套用西方的现代社会道德解释图式,但同样不可简单拒斥,作为先行的现代社会道德探究形式,也是人类文明成果的一部分,我们没有理由拒绝分享。在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运作过程中,我们在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社会模式的同时,也必须科学认识并维护与之相适应的当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道德基础。
本文以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道德基础——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生存方式下的需要和利益,根植于人民群众建设特色社会主义的道德实践。马克思曾经讲过“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⑨,其意思是说,道德不是来自人之外的某种客观意志,而是表现为人类利益意志的“人为法则”,道德的这种根源于人类自身利益的需要、人类主动为自己立法并能够自觉守法的特性,便是道德的自律性。马克思在另外的场合曾明确指出“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⑩,而马克思把“正确理解的利益”定义为“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即人们的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这归根到底是为了满足人的社会生存而产生的正当合理的需要和利益,所以一切道德实践必须通过生存行为发生作用。美国著名法学家、联邦第七巡回法院首席法官查理·波斯纳认为,道德话语和道德践行其实是两回事。“了解什么是应当做的、合乎道德的事,这并没有为做此事提供任何动机,也没有创造任何动力;动机和动力必须来自道德之外”(11)。然而利益与价值并不矛盾。韦伯就曾指出,直接支配行动的固然是利益而非价值观念,然而,观念所塑造的“世界表象”却经常充当转换器,决定着利益的动力所运行的轨道。所以,利益对道德的这种基础性作用,就决定了道德在本质上并不超越功利。马克思接着又说:“必须使个别人的私人利益符合于全人类的利益”,这应该是马克思关于“正确理解的利益”的本意,它是“整个道德的基础”。
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生存方式下的需要和利益,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道德基础。本文把它解构成三个层面构成的一个整合性系统。
第一层面,最低要求。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合理性、社会价值分配的正义性和社会公民关系的权利平等性,是表现人民群众需要和利益的最低要求。对社会而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为建构合理的社会结构准备了必要条件;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多样化分配制度为社会价值分配的正义性提供了基本面;市场经济运作模式为建立公民主体间平等权利的市场地位提供了解释依据。如果说,上述要求代表了社会为满足人民群众正当合理的需要和利益而构建的道德供给,那么对于人民群众而言,最起码的承诺就是,每一个群众个人首先能够充分享受宪法规定的自由正当权利并同时承担相应社会义务。每一个群众个人都能以理性的态度参与社会合作并正当地践行自己的社会角色,包括自觉遵守社会的基本道德规则,维护合理的社会道德秩序,承诺自己所应当担负的社会责任,平等地对待和尊重他人同样的社会权利和正当的个人权利。
以上两个方面的道德要求既是针对社会的,也是针对人民群众个人的。实际上,它并不要求社会整体和人民群众个体承诺超出正当合理之外的更高道德要求。这是保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存方式下人民群众正当合理的需要和利益的最起码的道德条件和道德要求,也是当下社会之基本道德秩序的基本内容。然而,对于当代中国社会来说,仅仅停留在这种“最低要求”的层面是不够的。作为一个道德共同体,社会主义中国和生活于这一道德共同体中的群众个人都不会也不能把人类的道德生活变成某种形式的纯规范操作行为。这是因为,人的心理、情感和信念是人类生活(道德生活)中永远无法消除的元素,它们的人格化个性和非理性化特征决定了它们永远不可能被完全规则化、条理化。
第二层面,最高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是表现人民群众需要和利益的最高要求。如果说,第一层面代表着特色社会主义生存方式下最广泛可行性和普遍可接受性,即“做正当合理的行为”、“做最起码的合格公民”,那么第二层面则代表着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更高的价值需要和利益追求,指向了更高的道德境界,它不仅要求人民群众成为正当合格的公民和遵守道德规则的人,而且希望他们成为高尚的社会主义道德模范,由于它们代表的是一种有现实可能之价值意义的道德理想性质和完善目标或方向,因而,使它们具有了某种深远的道德吸引力和感召力。同时,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包含着人生终极关切的意味,也使它具有一种永恒的道德力量,具有一种永久的理想性质,这就是人们思考和谋划的“可能的生活”(12)。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既具有“道义论”的品格,也具有“目的论”的品格,把这个体系大众化是人民群众个体生存发展的需要,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层面,操作程序。一个完整合理有效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实践运行的操作系统或操作程序,是连接“最低要求”和“最高要求”的桥梁,起点是“最低要求”,目标是“最高要求”,呈螺旋式向上运动态势。在实践中,操作程序是人民群众需要和利益的路径保障。可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规与德约的健全和配合。这是因为,现代社会是高度法制化、规范化的社会,道德规范作为一种“软性”的行为规范系统,可以弥补法律所不能及或不能充分实施的日常生活领域;而法律的充分实施本身需要社会公民的道德自觉,正如麦金太尔所言:“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可能了解如何去运用法则”(13)。另一方面是人民群众需要和利益的正当性要求与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的协调互补。在这里,重要的是首先要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大众化操作的基本尺度或基准,使操作规则尽可能达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可接受性,并成为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行为准则。同时,作为对现代社会文明进步动力的内在培养,要着力导引人民群众正当合理地表达他们的需要和利益,并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目标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信念和价值观,这一点已成为当下推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
三、需要和利益作为道德基础的实践建构
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道德基础,就是要求我们在理论宣传普及活动中要对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和道德实践作出积极的回应,直面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从人民群众正当合理的需要和利益出发设计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方式方法,富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
当下,已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正逐渐为广大民众普遍认同并内化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强大动力。其关键在于,当下中国已建立了一个能够实现人们利益关系和身心秩序的社会基本合理结构,使广大人民群众在不断改善的生存状态中逐步走向“自由的、充分的、全面的”的发展道路。因为“每个人的发展只有在理性设计和道德实践中组织和改造社会关系并保障个人财产权和人格独立才是可能的”。(14)因此,解读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道德基础——人民群众社会生存的需要和利益——应在人们构建特色社会主义的道德实践中,立足现代社会的普遍道德事实去理解并努力建构。
马克思认为,每一个人的自由以重建“个人所有制”为前提。建立在生产公有制基础上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使每一位公民“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起个人所有制”,(15)消除了个人的经济束缚和政治束缚,使个人能够在一个合理的外部联系和生存条件中谋求自由自觉发展的本性。这就是当代中国社会的普遍道德事实。不仅如此,满足公民的正当合理的社会生存需要和利益的实现,亦已成为解决推动我国初级阶段社会矛盾解决的动力,这不仅仅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道德基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动力系统的构成环节。
我国正处于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分工仍然存在且不断细化,劳动和职业仍然是人们谋生的手段,与此伴随着的个人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社会的共同利益仍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私有财产的个人私有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的道德意识仍有深厚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形势,意味着利益分解和经济利益主体的矛盾现实化、多元化。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和我国市场规则的滞后性等因素,又使利益主体之间、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和经济摩擦日益频繁,产生了各种社会矛盾,出现了法律关系复杂化的趋势。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又使个人私利成为合法的社会发展内在的驱动力量。这种现实的充满对立统一关系的社会矛盾的解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动力,必然成为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考量因素。在此意义上,要实现公民正当合理的社会生存需要和利益,必须立足人们在现实社会中的身份、阶层、财富、知识背景等因素的差异,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宣传普及活动培养他们相应的能力,引导和规范他们的道德行为;通过法律手段确保他们凭借“最低限度的道德”去规范自己的动机和愿望,用良知去评价自己的社会行为的后果和影响;通过相关的道德规则和法律体系来表现社会关系的正义性与道义性,实现人们社会行为的自律与他律的统一,使公民正当合理的社会生存需要和利益的实现成为推动解决社会矛盾的解决动力,成为加快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动力系统的构成环节。
由此,建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道德基础——人民群众正当合理的需要和利益,就在于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大众化宣传普及活动,来确立全社会认同的公民相互之间的契约关系,把现代社会道德的基准线由“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之“最大化”社会效益层面兼顾到“惠顾最少数最不利者”的“最起码”的人民群众正当合理的社会生存需要和利益上来。强调社会的公平、秩序和稳定,实现人民群众的社会关系的和谐、利益关系的和谐和身心的和谐。
第一,培养人们对市场经济价值观念的认同感,构建不同群体间的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已为掌握各种社会资源的个人或群体提供了发挥自身优势的机会,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比例将会不断扩大,按劳分配的比例将会不断减小,这种利益的差别和占有形式的不同,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分配比例不均等的“资产阶级式的权利”日趋表面化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建立一个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让较低收入者逐步提高收入的社会保障机制,保护合法经营者和勤劳致富者的“创造财富的欲望”实现各阶层之间利益关系和谐基础上的互助合作。
第二,构建社会冲突“非意识形态化”的社会阶层之间相互依存的社会生活模式。传统计划经济的思维定势在人们的思想中留下了在经济领域和分配比例的绝对公平与绝对平等的观念。实际上,离开特定的经济关系从抽象的观念上讨论社会公平和平等权利就是犯了“意识形态化”的错误。马克思批评道:“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当我们使用某一‘同一尺度’对待不同的人时,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16)由此,在当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不能用“意识形态化”的观点来看待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关系。要努力构建“非意识形态化”的社会阶层之间相互依存的社会生活模式,着力培养社会各阶层的人们一种对于多元社会的利益占有和财富分配与自己在社会财富创造中的地位相一致的社会认同感。
第三,构建法律至上,维护人们正当合理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不同利益主体的分化在加速。但是,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不会自动地使各种经济主体的活动合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要求,而且,处于不同经济地位的人们对于特定的利益格局是否公正,各自有各自的理想模型,以致对现实的社会秩序产生影响。因此,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就是要建立一个贯彻法律至上的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够依靠法律的公正来规范“契约关系”,而不是依靠权力甚至依靠“非正当的途径”来伸张正义的法律制度。
注释:
①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②冯刚:《高校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报告》,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③罗会德:《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三维解读》,《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年第10期。
④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9页。
⑤《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20页。
⑥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60页。
⑧Peter Dews(ed),Autonomy and Solidarity-Interview with Jorgen Habermas.
⑨马克思:《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5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67页。
(11)理查德·A·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12)赵汀阳:《论可能生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13)Alasdair Macintyre,After Virtue,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82,second edition,p.152.
(14)龚群:《当代中国社会伦理生活》,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8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6页。
(16)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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