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企业在农业复垦中的非国有化_农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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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农垦小型企业的非国有化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小型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农垦小型企业的出路何在?笔者认为应逐步使之非国有化。

一、山西农垦小型企业的现状

山西的农垦企业中,小型企业是最困难的一个企业群体。33个企业中,职工在50人以下的19个,占到全垦区59%,大部分属微利和亏损企业,这一比例比大中型农垦企业高得多,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问题有四个方面:

(一)农垦企业长期受计划经济传统模式的影响,小型国有农垦企业具有国有企业的通病。如机制不活、税负奇重、历史包袱太大、职工积极性不高、政府干预过多、经济效益低下、生产能力极差等。

(二)小型国有农垦企业缺乏大中型国有农垦企业的规模优势和技术优势。在市场逐步发育的今天无法和大中型农垦企业抗衡:又缺乏乡镇、集体企业灵活的经营方式和政策优势,难以和乡镇、集体企业竞争。

(三)小型国有农垦企业投资小。技术构成低,产品低级化、单一化。在乡镇企业飞速发展的今天,很多国有农垦企业会被乡镇企业所淹没,又因戴着国有农垦企业这顶帽子,既难以转产,又无法破产,积年成患,举步维艰。

(四)在改革中,为了保护国有企业,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但保护的重点,始终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对国有农垦小型企业而言既无力与乡镇企业和个体、集体企业竞争,也得不到国家行政羽翼的保护,孤军奋战,情况日趋严重。

二、农垦小型企业非国有化的必要性和理论依据

国有农垦小型企业实施非国有化改造,是改变小型企业困难现壮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当前农垦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特别突出的问题。国有农垦小型企业实行非国有化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国有农垦小型企业除了机制不活外,最大问题是历史包袱重、技术构成低。这些不是靠机制的转换一下子就能解决的,必须动大手术,在体制上作文章。

(二)国有农垦小型企业一般是县属农垦企业,县级财政每年可收取一定税收,如不尽快搞活,当地财政将失去一个重要支柱。

(三)地处县级城市的农垦企业,一般市场发育差,就业渠道少,大量国有农垦小型企业停工停产,职工难以找到新的谋生出路,将给社会造成巨大的政治压力,形成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县属的农垦企业虽不景气,但在多年农垦优惠政策和上级支持下形成的固定资产,不能产生经济效益,既是社会的一大损失,也不符合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宗旨。

但是改革十五年来,国有农垦小型企业非国有化的问题在大多数地方特别是山西基本上没有大的动作,这主要是由于思想不够解放,政策不够明确,各级政府和企业仍有较大的思想顾虑。当前,国有农垦小型企业非国有化的主要顾虑:一是国有农垦小型企业非国有化会不会改变国有农业的“国家队”性质,会不会改变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二是国有化农垦企业中职工的再就业会不会影响社会的安定;三是在非国有化进程中会不会形成剥削和两极分化;四是非国有化中国有农垦小型企业的债权、债务和防止资产流失的具体问题如何解决。对此,必须首先从思想上认识国有农垦小型企业非国有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特别是领导干部应进一步学习党的十四届三中会《决定》和邓小平同志的一系列重要讲话,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三个有利”出发,从搞好国有农垦小型企业出发,加快国有农垦小型企业非国有化步伐。

第一,国有农垦小型企业非国有化符合解放生产国和发展生产力的宗旨,不会影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以山西农垦为例,山阴、太原、忻定等八个农牧场占全垦区农垦企业总数的24%,却创造了垦区70%以上的工农业总产值、90%以上的利税,控制和左右着山西农垦经济,即使国有农垦小型企业全部非国有化,也不会影响大局,山西农垦效益不减。就全国而言,大中型企业还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民收入的主体,社会产品的主导,还是控制在国有企业手中。因此,国有农垦小型企业非国有化,不会影响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

第二,社会的就业是建立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国有农垦小型企业非国有化,将带来一个好的机制,将有力地促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有力地推动经济的繁荣,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由于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的原因,国有农垦企业的职工将是新企业职工的主要来源,对职工再就业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的过度担心是不必要的。

第三,乡镇企业的发展,人民生活的富裕,民间财力的积累,已经创造了一个民间财力寻求投资的社会需求,这也为国有农垦小型企业非国有化创造了条件。

第四,党的十四大以后出台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措施,许多是为了共同富裕和防止两极分化而制定的,这也为小型企业非国有化进程中防止两极分化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第五,国家今年出台的金融改革、财政体制等五项改革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一系列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为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和防止资产流失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的办法。

由以上看出,国有农垦小型企业非国有化已经具备了必要的理论依据和操作实证,也具备了较充分的社会条件。

三、国有农垦小型企业实行非国有化改造的具体思路

(一)对国有小型农垦企业,除国家有明文规定不允许集体、个体经营的项目外,可以全部出售给个人经营。

(二)对国有农场内部办的小型工业企业,可采取“卖、送、股、分、合”的办法。“卖”:对已经清产核资、资产和负债基本相近,目前亏损的企业,可以公开招标出售,允许职工、个人、乡镇企业和其它国有企业购买,标价不宜过高,债权债务随企业一并转移。“送”:对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可送给有经营能力的乡镇企业或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债权债务随之一并转移。“股”:对经营尚可,历史包袱沉重的企业,可以将企业资产按虚拟资产分给每个职工,职工作为股东,推选董事会,实行股份制改组。“分”:对技术构成极低、产品严重滞销、资不抵债的企业可以一分为多,对还有一定价值的资产,可用租凭和承包的办法经营,对没有经营价值的资产,可公开拍卖,回收部分资产抵债。“合”:对目前经营尚可,有一定效益,产品也有市场的企业,可以用个人集股、与乡镇企业承合的办法,改国有独资为资产多元化,实行部分非国有转变,扩大生产规模,优化技术构成,提高市场占有,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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