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广义价值论的功能性分配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广义论文,分配论文,理论论文,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种科学的价值理论既要阐明产品的价值是如何决定的,又要揭示要素的价值是如何决定的,而这两者之间又是相互联系的:一方面,产品的价值是由要素的价值构成的,不阐明要素价值的决定(即功能性分配),产品的价值就成为无源之水;另一方面,要素的价值又是由产品的价值派生的,不揭示产品价值的形成,要素的价值也无从谈起。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无论是古典的劳动价值论还是新古典的边际生产力价值论,由于割裂了产品价值的形成与要素价值的决定,均遭到了新剑桥学派特别是斯拉法的批评(参见罗宾逊,1984;斯拉法,1963)。
广义价值论从初创(参见蔡继明,1985)到基本定型(参见蔡继明、李仁君,2001),之所以能够在不涉及要素价值决定的前提下而单纯地以产品价值理论的形式存在,那是因为迄今的广义价值模型都是以生产者自己占有全部生产要素为假定前提的,所以,其基本模型不涉及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交换,当然也就不涉及要素价值的决定。在以往的广义价值模型中,全部要素的生产力均表现为劳动生产力,全部生产成本都可归结为劳动时间。本文将放宽上述假定,进一步考察当劳动、资本、土地以及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分属于不同所有者时,这些生产要素的变动对广义价值的影响以及生产要素价值的决定机制,从而构建一个以广义价值论为基础的功能性分配理论。①
一、广义产品价值论的基本模型
为了便于叙述上的衔接,我们首先把广义价值论中有关产品价值的基本模型概述如下。
以上就是到目前为止广义价值论有关产品价值研究的主要成果(参见蔡继明、李仁君,2001)。②
二、广义价值模型中劳动生产力与劳动时间的替换
虽然广义价值论初始模型已经证明了“非劳动要素同样参与价值决定”(见蔡继明、李仁君,2001年,第200—209页),但要阐明劳动要素及非劳动要素如何参与价值的决定以及如何根据各自对价值决定所做的贡献参与分配,即所谓功能性分配问题,从而构建一个更加完整的价值理论体系,我们需要对劳动生产力与广义价值的关系重新加以表述。③
由(16)、(17)两式可知: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一个部门单位商品的广义价值与该部门的绝对生产力呈反向变动,而与该部门的比较生产力呈同向变动。
若进一步考察个别绝对生产力对比较生产力的影响,可将(10)式取对数后全微分,得:
四、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广义价值决定
那么,决定绝对生产力水平的因素有哪些呢?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曾作了经典描述:“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马克思,1975a,中译本,第53页)。我们可以将以上马克思所列举的五种“情况”简洁地归纳为五种基本的“生产要素”,即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土地,同时再假定技术进步最终体现在其他四种生产要素的生产效率上。利用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生产函数,我们同样可以推导出马克思的论断:
由(24)式可知:劳动量的增加会降低比较生产力,非劳动要素的增加会提升比较生产力;反之则反是。而由(25)、(26)两式可知,生产要素量的变动对部门产品广义价值的影响无法确定,但我们希望这个影响皆是正的,因而可得出其满足条件为:
五、各生产要素的功能性分配
以上我们根据马克思有关劳动生产力决定因素的经典论述,并结合广义价值决定的推导过程,论证了劳动要素与非劳动要素共同参与了广义价值的创造,并对各种生产要素在广义价值形成中的作用给出了严格的界定。下面,我们进一步分析广义要素价值的决定即基于广义价值论的功能性分配理论。
首先,根据前述研究结果,将两部门产品的广义价值表示成下列函数形式:
若进一步考察基于广义价值论的功能性分配,单以这些要素的贡献“直接”分配给要素所有者是不可行的,原因在于其他部门生产要素对此部门产品的广义价值所创造出的负贡献在市场上无法给予“负报酬”,这里的负贡献只反映了两部门对生产要素的竞争关系,并不能作为分配的依据。
因此,作为一个更合理的价值分配方式,我们考虑将那些具有正贡献的要素,按照各自贡献的比例参与分配:
这些份额构成广义价值的实体,是基于广义价值论的功能性分配的基础。而单位要素的价值或报酬如下:
这样,我们就在广义价值论基础上,构建了要素价值决定模型即功能性分配理论。
六、各种功能性分配理论的比较
1.基于广义价值论的功能性分配理论与传统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差别
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根源于劳动价值论,把价值的源泉仅仅归结为劳动,认为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是分开的,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唯一依据是非劳动要素的所有权,继而从所有制关系着手,论证各种分配关系产生的客观必然性,把分配视为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而广义价值论则认为,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仅仅是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法律依据,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所做的贡献才是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尺度。诚然,所有权关系是分配关系的法律基础,但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关系,仅仅是决定分配关系的一个法权因素,所有权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它不过是使生产要素所创造的价值在法权上得到确认并归于相关生产要素的所有者⑥,而决定分配的内在因素,或者说更重要的一个因素,是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即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所做出的实际贡献。既然我们承认非劳动要素同样参与价值的创造,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尺度自然是非劳动要素在价值创造中所做的贡献。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实质上是按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所做出的贡献进行分配(参见谷书堂、蔡继明,1988)。
在处理功能性收入分配问题时,马克思的分配理论是引入生产价格来说明资本收入的决定,它所依赖的是统一的利润率假设,而广义要素价值论则是运用边际分析方法,将新古典的边际生产力理论与广义产品价值论结合起来,构建了与广义价值论基本原理相统一的功能性分配理论,其结论和分析的逻辑均与马克思的分配理论不同。
2.基于广义价值论的功能性分配理论与新古典功能性分配理论的区别
虽然在承认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价值创造,从而都主张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这一点上,广义要素价值论与新古典要素价值论有着异曲同工之效,可谓“殊方同致”、“殊途同归”。但两种理论在如下方面有着本质的差别。
首先,二者的分析路径不同。新古典要素价值论是以边际生产力论为基础的,它假定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时,持续地追加某种生产要素,在达到一定点后,每追加一单位生产要素所产生的总收益(Total Revenue)的增量,即边际收益产品(Marginal Revenue of Product,MRP),将随着该生产要素投入的增加而递减。从边际收益产品曲线和生产要素投入量可以确定此生产要素所创造出的全部收益,即这个生产要素对总收益的贡献。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各生产要素对总收益的贡献等于各生产要素的报酬,从而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报酬即工资、利息、地租等收入,即决定于这些生产要素对总收益的实际贡献。
而广义要素价值论则是以李嘉图的比较利益说为基础,借鉴了斯拉法利润率与价格同时决定的思想和马克思的劳动生产力概念以及新古典的边际分析方法,根据比较利益率相等的原则,构建了广义产品价值决定模型,并通过分析各种生产要素比较生产力的影响而揭示出它们对广义价值形成所做出的贡献。
其次,二者的内在逻辑不同。新古典要素价值论认为,各生产要素的贡献直接体现在其边际产量即边际生产力水平上,以要素的边际收益产品(边际产品×边际收益)作为分配的尺度,而要素的边际收益产品概念本身就意味着产品价值决定与要素价值决定或功能性分配的分离。广义价值论则根据各生产要素的绝对生产力对广义价值的影响,解析出这些要素在广义价值决定中所做的贡献,并依照各自贡献的比例确定各要素的价值,这再次体现了产品价值决定与要素价值决定即功能性分配的统一。这是广义价值论(包括广义产品价值论和广义要素价值论)与新古典价值论及劳动价值论的一个明显差别。
3.基于广义价值论的功能性分配理论与斯拉法价值论的比较
广义价值论继承了斯拉法价值理论将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融为一体的传统:在斯拉法价值论中,资本价值和利润率决定于同一过程;在广义价值论中,广义价值和比较利益率决定于同一过程。从这一点看,广义价值论与斯拉法价值论是一脉相承的。
然而,广义价值论和斯拉法价值理论的不同之处在于:斯拉法价值理论沿用了古典学派的统一利润率假设,而广义价值论则彻底放弃了统一利润率的假设,采用了统一的比较利益率假设,在这种假设下,各部门的利润率实际上是各不相同的。
此外,斯拉法价值论把工资看作是外生给定的,而广义要素价值论则把工资作为内生变量,这就放宽了该理论的限定条件。
七、广义要素价值论是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基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理论界的历次思想解放和学术争鸣,包括中共十六大前后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就是如何看待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以及如何看待私有制和剥削。尽管从中共十三大到十七大,官方和学界都逐渐承认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对待私有制和剥削,逐步采取了一种宽容、肯定乃至鼓励的态度。但所有这一切,都只停留在政策层面上,对非劳动收入的性质和价值基础并没有做出任何新的界定和说明,从而并没有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保护私人财产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
本文作者之一蔡继明早在1988年就与谷书堂教授共同提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参见谷书堂、蔡继明,1988)毫无疑问,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本身,并非什么经济学理论的创新,法国经济学家萨伊早在1803年、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在1899年就已经提出过这样的论点。(见萨伊,1963,中译本;克拉克,1997,中译本)问题在于,无论是萨伊三位一体的分配理论还是新古典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都缺乏严密的逻辑一致性。⑦而如前所述,笔者所创立的广义价值论(包括广义产品价值论和广义要素价值论),则克服了以往价值理论中所存在的逻辑悖论,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提供了坚实的价值基础。
如果我们把剥削定义为要素报酬与要素贡献的偏离,那么,根据广义价值论,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只要其收入份额是以要素贡献为基础确定的,就不能认作是剥削,而是对非劳动要素贡献的报酬。所谓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本质上是按各种生产要素(包括非劳动要素)在价值创造中所做的贡献进行分配,这和单纯地凭借非生产要素所有权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剥削行为不能相提并论。不仅如此,由于剥削从一般意义上说,不过是对他人生产要素所创造的社会财富的无偿占有,所以,严格地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恰恰是对剥削关系的否定。
根据以上分析,私有制经济中并非一定存在剥削,而公有制经济中未必就没有剥削。我们不能笼统地把私人业主等同于剥削者——只有当私营业主付给工人的工资低于其劳动贡献时,我们才能把私营业主界定为剥削者;我们也不能断言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就一定不受剥削,除非他们的劳动报酬等于他们的劳动贡献。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仍然可能存在,但是,不能一概认为凡是私营企业或私有经济就一定会存在剥削。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如果按照市场价格付给工人工资,工人对劳动所得感到满意,就不能说他在遭受剥削。当然,也不能完全否认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存有剥削,如把工资压低到劳动价值以下,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未按劳动合同法的标准支付工人加班工资,等等,但这种剥削并非是私有制的必然产物。在公有制经济中,也不能排除上述剥削现象会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存在。
既然承认非公有制目前仍然适应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就应该大力发展它。另一方面,既然确定剥削是对他人生产要素贡献的无偿占有,就应该坚决予以取缔。至少在社会发展到目前的阶段,我们已没有任何理由再继续允许剥削存在。要坚决反对剥削,要利用经济的、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各种手段对剥削加以限制,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取缔。无偿占有他人的成果毕竟是不合理的,尽管它在历史上曾经对生产力的发展起过促进作用,从而其存在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今天已完全没有必要以牺牲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代价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的国家更不能允许以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来换取经济发展。我们现在完全可以让人民安居乐业,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报酬。因为马克思所说的剥削是要把工人的生活费用限制在必要消费资料范围内,仅仅维持生存,而我们现有的生产力水平和基本国力已足以保证社会成员不仅能够获得必要的消费资料,而且可以获得一定的发展和享受资料(可以旅游,购买房产和汽车,可以享受各种教育),为什么还要允许把劳动者的消费水平或收入水平限制在维持生存的范围内呢?
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从改革开放前的革命对象,到中共十三大被确认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从中共十五大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被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之中,到中共十六大与公有制并列,成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的对象;从1982年的宪法只承认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到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确认包括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内的整个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明确提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应该说,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已经消除了政治上和法律上的障碍。
但是,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中,仍然比较普遍地面临着“四难”(登记创业难,融资难,诉讼难,垄断行业进入难)和“六乱”(乱审批,乱许可,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困扰,与国有企业甚至外资企业相比,在土地征用、人才引进、信息获取、户籍管理等方面,受到不公平待遇。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私有制是万恶之源”,“恐私、怕私、惧私”的传统观念还深深扎根于人们的头脑中。
然而,仔细分析便不难得知,人们之所以痛恨和诅咒私有制,并不在于私有制本身,而在于人们赋予私有制的一个似乎是与生俱有的属性——剥削。按照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价值是唯一地由活劳动创造的,非劳动收入无一不是非劳动要素的所有者凭借其非劳动要素的所有权对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这样,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与剥削就成了孪生兄弟。而千百年来,人们痛恨剥削,渴望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而要消灭剥削,就必须消灭私有制这一产生剥削的根源。这就不难理解,在现实中,为什么我们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总是强调对其要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⑧;为什么在充分肯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三个有利于”的同时,总是不忘记提醒人们私有制体现着剥削关系;为什么当允许私营企业家加入共产党时会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追根溯源,正是传统的剥削理论,构成了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理论障碍。
显然,只要我们全面地把握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思想,把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分配统一起来,把非劳动收入和剥削区分开来,把剥削与私有制区分开来,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与保护私有财产就会顺理成章,消灭剥削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就会并行不悖,我们就能够打破传统观念和思维模式对人们的束缚,使保护私有财产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从而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扫清思想上、理论上的障碍。
感谢匿名审稿人的评论和修改意见,作者文责自负。
注释:
①蔡继明、李仁君(2001)也曾经试图在产品的广义价值论基础上阐明要素价值决定即功能性分配问题,但那时的分析受到斯拉法价值理论的影响,把工资看作是外生给定的。本文将修正笔者的上述观点,对广义价值论基础上的功能性分配做出新的探讨。
②自广义价值论问世后,在国内经济学界引起较大反响。一些学者认为广义价值论独树一帜,实现了价值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参见魏埙,2002;柳欣,2002;冯春安,2002;王勇,2001)。另一些学者则以中立的角度在价值理论的百家争鸣中将广义价值论作为一家之言加以客观的介绍(参见李翠玲等,2001;冯春安,2001;杨万铭,2003)。还有一些学者则对广义价值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参见岳宏志、寇雅玲,2005;刘玉勋,2005)。笔者接受有关学者对广义价值论若干数学表述的批评,但笔者认为,迄今有关广义价值论的批评,并没有证明广义价值论存在着逻辑悖论。对学术界有关批评的答复,参见蔡继明、江永基(2009)。
③在广义价值论体系中,劳动生产力表现为三种形态:其一是绝对生产力,相当于马克思《资本论》中所说的劳动生产力,即一定的具体劳动在单位时间生产的使用价值量;其二是相对生产力,表示同一生产者在两种不同产品上的生产力水平;其三是比较生产力,表示不同部门在不同产品上的生产力水平。(参见蔡继明、李仁君,2001)而在西方经济学中,劳动生产力是与资本生产力、土地生产力相并列的各种生产要素的生产力之一。
④在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生产函数中,技术通常体现在劳动、资本、土地、管理中,而不作为独立的要素。
⑤“合理”的意义在于:非劳动要素的增加对劳动生产力具有辅助效应;而劳动要素的增加,因边际生产力递减规律的作用,产量增加的幅度小于劳动投入增加量,故劳动生产力下降,这符合经济上的直观。
⑥马克思在谈到级差地租时就曾指出:“瀑布的土地所有权本身,对于剩余价值(利润)部分的创造,……没有任何关系。即使没有土地所有权,……这种超额利润也会存在。……土地所有权……只是使土地所有者……有可能把这个超额利润从工厂主的口袋里拿过来装进自己的口袋。”(马克思,1975b,中译本,第729页)以上关于地租所说的,如果加上一定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工资、利息等收入形式。
⑦新剑桥学派的领袖琼·罗宾逊早在1953年就指出了新古典价值和分配理论的逻辑悖论(参见罗宾逊,1984),由此引发了旷日持久的所谓“两个剑桥之争”或“资本争论”。(参见Robinson,1956;Garegnani,1966;Garegnani,1970;Levhari,1965;Pasinetti,1966)面对以斯拉法、罗宾逊为首的新剑桥学派的批评,新古典综合派的领袖萨缪尔森也不得不承认边际生产力价值论的不完善性(参见Samuelson,1962)。
⑧其实,单纯从合法经营、行业准入、环境保护、质量监测、卫生防疫等角度来看,国家不仅对非公有制经济,对公有制经济也同样需要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除此之外,从制度和政策层面上,我们看不出对非公有制经济还有哪些额外需要“引导、监督和管理”的地方。只强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无疑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意识形态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