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股权分置改革_股权分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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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通股的流通权是先天拥有还是需要赎买

暂不上市流通就是暂时如此,不是永久如此。非流通股进入上市流通,没有违背任何 承诺

发行溢价本身无可非议,但中国的股市明显存在不合理的发行溢价,对这种由制度设 计不合理而带来的不当得利必须做出补偿

即使需要补偿,非流通股股东也不应当充当补偿的主体,应当站在全市场的角度设计 方案

附图

记者:目前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其核心是由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支付对价,以赎 买流通权。但7月以来越来越多的人对此提出质疑。

管维立:从法律上看,非流通股的流通权,其实是被阴差阳错暂时挂起来的。今年7月 4日的《人民日报》就说过,“股权分置的产生是否有法律依据?……翻看我国证券市场 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 度性安排。”

所谓“承诺”暂不流通,仅见于公司《上市公告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本公司的国有法人股和法人股暂不 上市流通。”

然而,这里所说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实根本没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主管国企改革的国家经贸委、主管股份制试点的国家体改委以及实际行使国企产权管 理的各工业部,都不曾发布过国有股暂不流通的规定。

而且,1994年3月,当时的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 意见》,明确规定国家股可以“上市转让”,还特别指出:“对于证券交易和证券市场 管理而言,国家股、法人股与其他类别股应当享有同等权利,从长远看其间没有差别, 无须加以区分。”

《上市公告书》的说法的惟一来源,是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公司发行股票的通知或批复 中的一段话:“该公司由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这里“暂”的意思十分明确。

如果说《招股说明书》是公司与流通股东间的契约,可以引申为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 东间的契约,则《上市公告书》只是一个单方面的告知,(当然也可以说成含有契约的 成分)。

因此,暂不上市流通就是暂时如此,不是永久如此。非流通股进入上市流通,没有违 背任何承诺。支付对价缺乏法律基础。

证监会要求发行前的股份暂不上市流通,限制了非流通股的权益。非流通股是受害一 方。结束股权分置,恢复其流通权天经地义。“分享”、“均沾”缺乏法律和逻辑基础 。

记者:四年前,国有股按市价减持遭到反对,触发了股市持续四年的下跌。事实上, 许多流通股东认为,企业发行上市时,非流通股东的持股成本是净资产,而流通股东以 市价购买股权,支付了不合理的溢价,存在巨大不公,所以应该得到补偿。

管维立:这里存在一个至今仍未消除的普遍误解,即“持股成本差异论”,其根源可 以称之为“净资产崇拜”。

企业作为有盈利能力的整体,有三种价值标准,一是账面净资产值,二是内在投资价 值(取决于未来盈利能力),三是供求关系决定的市场交易价格。

老股东拿出一个有盈利前景的整体企业与新股东分享,其持股成本或贡献是企业的内 在投资价值,而不是账面净资产值。

账面净资产值只反映各项资产历史成本或重估成本之和(扣减负债),反映不出企业的 未来收益能力,与企业内在真实价值几乎风马牛不相及。

搞清这个问题很重要。不仅是正确认识非流通股持股成本的前提,也是各类产权交易 中正确定价的前提。

发行价格高于净资产值是各国股市的通例,其本身没有任何不合理之处,投资者购买 了发行的股票,即意味着接受了发行价。依据市场规则,只要交易双方有正常行为能力 ,获知真实信息,自愿、合法地达成交易,交易价格就不能日后反悔。

水皮:净资产的确不是衡量发行价合理与否的标准,发行溢价本身无可非议。但中国 的股市明显存在不合理的发行溢价,企业上市时有虚假,未来盈利不能保证,就是一种 “股权泡沫”。

管维立:许多不合格的企业上了市,我同意这一判断。但这是另一个问题。利润虚假 应该惩处。业绩下滑情况比较复杂,如果是环境变化或单纯的决策失误,股东只能撤换 经营者,损失得自己承担。

我国股市发展过快,上市公司质量有很多问题。但是指责股市只为国企服务,所有大 股东都是恶意圈钱,不符合事实。股市初期根本没有多少上规模的民企,只能以国企为 主。而国企上市是在批评声中改革。拿出来的是当时条件下国企中的佼佼者。

即使这样,那里面也是烂苹果不少。本来不够上市条件,于是只好剥离出企业较好的 一部分上市,剩下的非上市部分更加困难。这种做法是许多问题的根源。加上地方政府 和各部门盲目争额度、争家数,烂苹果就更多了。不正确的政绩观,好大喜功,为害甚 多。当然,烂苹果只是一部分,还有很多好苹果。

水皮:这可以用来回答为什么我还是认为持股成本有差异。有些上市国企的资产质量 就是不行,水分比较大,股权存在很大泡沫。你承认不承认当时股权有泡沫?

管维立:你说的差异不在于发行价与净资产不同,而在于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不行。有 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作假,必须绳之以法。另一种是业绩经不起时间的检验。

水皮:这部分公司还不少。另外,股权分置涉及到股票供应量的大小,由于三分之二 不流通,影响到价格就是定价过高,现在要解决股权分置,流通盘放大,虚高就会破灭 ,流通股东会受损失,所以必须支付对价。

管维立:供求关系当然会导致的价格走势变化,其中有没有股权分置的因素却难以证 明。没有见到有分量的分析,大多是推理,想当然。至少,我觉得股市初期的情形很难 跟分置问题扯在一起。影响股价的因素太多了。

一大批股票的性质由暂不流通改变为可流通,并不意味着这些股票都会进入交易。国 家对国企的政策是股份制改造,不是全面私有化。有些行为,国有股必须控股。股东从 经营需要出发,也可能决定长期持股。非国有股东亦未必大量抛售股票。所以,供求关 系会发生变化,流通盘会扩大,但不会那么剧烈。

如果说股价在分置改革前后的变化将导致流通股损失,那就必须指出:

其一,股价如何变化,影响因素错综复杂,事先看不清,提前确定补偿标准不妥。其 二,股价变化是全市场的反应,要补偿也应当站在全市场的角度设计方案。其三,股权 分置改革是一项政府政策,非流通股东对此不承担直接责任,不应当充当补偿的主体。 其四,对于分置改革过程中的股价变化,市场的心理预期作用极大。这种预期不是源于 股权分置本身,而是源于近四年来对分置问题的反复炒作和大量误导性宣传,以及各利 益主体之间的博弈。

水皮:我同意你的第三点,非流通股股东不应当充当补偿的主体。道义上,制度转轨 的成本应由政府支付,不应该由投资者承担。现在搞股权分置改革,股指点位在1000点 以上,市盈率14.5倍,低于国外全流通市场的市盈率,已经是非正常状态。这肯定不是 因为投资者之间的“搏傻”造成的。政府要改变分置状态,是一种所谓的“情势变更” ,所以要支付对价。但从法律上讲,非流通股股东并没有犯罪上的主观故意,不应当承 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存在不当得利,所以有适当返利的义务。如果让大股东承担,政 府还要与大股东做交换,羊毛不会出在狗身上。

股改将通往何方

记者:迄今为止,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已有46家企业提出方案,但市场对具体方案和股 改原则,仍存有分歧。之后,这场股改将通往何处?

水皮:股改只要做到底就是成功。这项改革已经超过了资本市场的层面,这是一个不 计成本的事情。本来改革也要核算成本,现在已经不计成本了。这个事情肯定要做成。

管维立:做到底几乎是囊中之物。投资者会越来越不关切方案的设计过程,只比较结 果。甚至不是支付对价的结果,而是股价涨跌的结果,事情变成了各家公司的非流通股 东与流通股东之间,在缺乏理论指引和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单凭感觉、情绪、利害和胆 量进行的无原则“纯粹博弈”。

记者:解决了股权分置之后,市场信心能否恢复?

水皮:我想资本市场需要有调养生息的过程。14年中国资本市场是在“大跃进”,这 必然会出问题,就像小孩子迅速成长的阶段身体会缺钙。况且股市是个利益场,十几年 来滋生出了那么多的问题。

记者:难道股权分置不是中国股市的最大问题?

水皮:这个问题无法证伪。现在把所有的问题都归结到股权分置上去,如果股权分置 解决了,其他问题能不能解决,得不到证伪。人家说你怎么知道这个问题解决了之后那 些问题不会得到解决呢?这叫无法证伪。我一向认为股权分置不是中国股市最重要、最 急迫的问题。我形象的比喻,股权分置只是问题之一,就像年轻人脸上的青春痘一样。

这个东西厉害不厉害呢?看你怎么看,再长两年自己就消化掉了,小脓包,你偏要挤破 它那不就挤出一手脓吗,搞不好还要搞出一个疤来。

现在股市有五大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法律法规的问题。现在的确是在建设,包括证券 法和刑法马上都要修改,这非常重要。

第二,确实是部分上市公司质量太次,没有或很少投资价值,只能投机,最后发展成 过度投机。它只可能在投机和过度投机当中走,没有第三条路。我不是说中国没有好企 业,有,特别是垄断性的国有企业,如果改变市场定位,这个市场自然就会好一点。但 是现在一时半会儿改不过来。

第三,上市公司结构怎样呢?没有足够的蓝筹股。

第四,是券商危机。

第五是资金结构的问题。

我记得吴晓求曾经总结出股权分置的十大罪状,实际上仔细读,股权分置的时候有这 些问题,股权分置以后这些问题依然存在。问题是演变到现在股权分置已经变成一个筐 了,什么垃圾都往里面扔,仿佛这是中国股市所有问题的罪魁祸首。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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