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调整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江苏同宇集团公司改制考察报告(下)_审计计划论文

结构调整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江苏同宇集团公司改制考察报告(下)_审计计划论文

改制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江苏通裕集团公司改制的调查报告(之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人阶级论文,江苏论文,之二论文,调查报告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财产估算与收购折扣

通裕集团改制的财产估算是以1999年江苏通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时的资产状况和构成为前提的。1999年10月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是5911.98万元,其中扬州市政府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4171.18万元,占注册资金的70.55%,股权委托纺织资产公司代为管理,其中的1145.2万元国有股受益权化给职工配股,国有股实际收益权为51.18%。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以现金出资,出资额为1740.8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29.45%,加上国有净资产中量化给职工的1145.2万元,收益权及表决权占总股本比例的48.82%。2004年在谈判过程中,扬州市纺织资产公司和该深圳房地产集团委托江苏金诚会计事务所和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以该月31日为基准日,对通裕集团公司1999年10月至2003年3月的财务资产状况进行了审计、评估。

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页3。) 因此,聘请审计和评估机构应由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聘请,而不需要由买方出面,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人为压价的现象,但通裕集团的审计和评估方式却允许了买方介入、以“共同”聘请审计和评估事务所的方式进行。下面是主要的审计和评估意见:

1.通裕集团1999年注册资本为5911.98万元,其中国有股4171.18万元,占总股本的70.55%,职工股1740.8万元,占29.45%。(作者说明:这个意见省略了前面提到的国有股实际受益权为51.18%的情况,即1145.2 万元国有股的受益权化给职工配股。这个配额是在公司由集体转为国营的背景下形成的。这一点列于审计报告第三项,即“企业1999年改制及所享受的有关政策”的第一条。)

2.审计评估情况:(1)通裕集团公司帐面总资产43143万元,总负债34418万元,所有者权益8724万元。(2)审计结果:总资产为42849万元,总负债为35026万元,所有者权益7822万元。(3)评估结果:资产评估采取重置成本法。 (作者说明:这个评估结果标注的适用范围是1999年9月至2003年8月,而不是作为基准日的2004年3月31日。)

3.补充审计情况(2003年9月至2004年3月):总资产中调减549万元。除了财产状况之外,审计报告的主要意见的第二项是企业人员情况,其中提及企业共有在职职工3118人,其中内退315人,另有退休职工649人,第三项即1999年改制及所享受的有关政策。

在上述审计结果的基础上,扬州市政府以“扬政复(2004)9 号”文正式批复同意将其拥有的通裕集团70.55%股权中的55.55%转让给润扬公司,股权转让后仍持有通裕集团15%的股权;通裕集团则在2003年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基础上,将职工所持股权29.5%同时出让给润扬公司。2004年6月15日,通裕集团工会与润扬公司就职工持股会股权转让签订正式协议,企业股权调整后,国有股占15%,扬州润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85%的股权。协议规定:企业股权变更后,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不变。根据中介机构对通裕集团财务资产状况的审计和评估,通裕集团评估后的净资产为1.5506亿元,市政府最后同意以8600万元将85%的股权转让给润扬公司。这笔钱是如何计算的呢?第一,从1.5506亿元中扣除计提的职工身份置换金(即国有企业工人身份置换的代价)2850万元,得出1.2656亿元的总数;第二,以1.2656亿元乘以85%(即85%股权),得出1.07576亿元的总数;第三,“依据市政府有关企业改革改制的政策”对上述资产数额再打八折,即以1.07576亿元乘以80%,得出8606.08万元的总数。以此为测算结果, 市政府同意润扬公司以8600万总价款受让通裕集团85%的股权。

关于资产计算,我们在这里缺乏相关的实证资料进行论证,因为到现在为止,通裕集团的受让的审计报告仍属高度保密文件。但资产评估严重不实可以从新近发生的问题判断,例如,根据2005年上半年厂内审计,仅四分厂(兴化棉纺厂)就溢出1200万元以上,结果造成扬州纺织公司和润扬公司利益分配上的矛盾。除了这些有待进一步调查的问题之外,下述几点是明确的:

第一,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号令批准的、自2004年2月1 日起生效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号令审议通过的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页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三部分第二条规定:“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各地区要防止和纠正不顾产权市场供求状况及其对价格形成的影响作用、不计转让价格和收益,下指标、限时间、赶进度,集中成批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做法。防止和避免人为造成买方市场、低价处置和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页7。) 然而,扬州市政府却公然违反这一规定,以80%的折扣大规模地转让优质国有资产,在《江苏省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深化改革方案》中,我们找不到任何以80%的折扣出让通裕股权的理由和说明。

第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第四条有关“财务审计”的规定,“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页3。) 但在通裕集团资产审计过程中,这一集团作为一个拥有很高信誉和重要品牌的企业,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均未纳入评估范围。

第三,1999年江苏通裕纺织集团从集体转为国营公司时,考虑到工人集体资产在转制中的代价,经市政府批准,将纺织资产公司持有的通裕集团1145.2万元股权的收益权,按照国有净资产27.46%的受益权量化给职工配股,即作为转制的补偿,配发通裕集团的生产技术经营骨干和工会职工持股会的持股职工。但在新的转让协议中,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式是:由润扬投资集团对已经量化给职工的1145.2万元股权按原值的30%一次性买断收益权。这里的要点是按原值的30%(即343.56万元)买断,除了这个毫无根据的比例之外, 上述方案省略了这些股份在1999年至2004年间的增值,其结果是在国家通过1997年改制对工人集体资产进行剥夺的基础上实行进一步剥夺,最终深圳的这家房地产集团以三百多万元人民币“买断”了几代工人数十年工作换来的受益权。

第四,从这一审计和评估过程也可以看到国家政策的某些重要漏洞。首先,在改制的过程中,虽然相关政策规定了对卖方的财产审计和评估,却完全没有对于买方的财产审计和评估;以通裕集团的改制为例,在整个改制过程中,通裕集团对于深圳这家房地产集团的实际财产状况、企业信誉和其他背景均缺乏翔实的了解;有关这一集团的实际情况在改制过程中也从未向通裕集团的广大职工进行通报,甚至我们在上文中列举的有关这家集团的相关背景资料,通裕集团的领导层也完全不知情。事实上,在全国范围内,许多公司通过注册新公司的方式逃避背景调查,造成了大量的问题,通裕集团改制触及的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例。其次,企业改制的目的应该是促进企业的发展,而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除了对买方的资产状况应有翔实的了解之外,还应对买方是否具有发展这一企业的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发展意愿进行调查和评估。纺织工业是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对于技术和管理有很高的要求,而这家集团是一个房地产公司,毫无发展纺织工业的技术条件和管理经验,如果地方政府的决策是以发展这个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为目标,为什么不对改制和受让过程做出相应的规定?

纺织资产经营公司和通裕集团工会各自的股权转让值全部按照上述股权比例和8600万元的收购价格计算,分别为5620.35和2979.65万元。根据我们对通裕集团的几位领导、中层干部和工人的采访,该房地产集团收购通裕集团最终只花了不足7000万元(关于收购出资的具体数字有多种说法,厂方和市政府至今没有公布,这里的数字取各种说法中的最高值;据知情人透露,三棉、四棉的职工股的收购资金不是该集团出资,而是用通裕集团自己的流通资金“调度处理”的),而不是协议中的8600万元。该房地产集团的理由是通裕集团的工人于2004年7月26 日发动了抗议运动,十天的罢工停产造成了重要的经济损失。然而,扬州纺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扬州润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为2004年6月15日,而罢工发生在7月26日,距离股权转让协议的达成已经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即使存在此项协议的报批、准备和实施日程,也没有理由将恰恰是由于协议过程导致的损失全部归给转让方。为什么在股权转让之后发生的经济损失也要计入转让协议已经确定的收购价格之中呢?也就是说:为什么这笔费用不是作为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损失计算,却要让已经不再是通裕集团大股东的扬州市纺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扣除这部分所谓损失金之后,这家深圳房地产集团收购通裕集团这一生产状态良好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资金仅仅相当于1999年通裕集团第一次改制时的注册资金,而从1999年到2004年这个集团是一个效益良好、生产持续上升的优秀国有企业,其年利税就达到6000万元!

从根本上说,2003年职工持股会代表大会的决议是在第一轮谈判无效终止前的决议,而不是为后来重新开始的谈判所做的决议。如果原先的谈判已经终止,后续谈判涉及了新的条件,那么通裕集团及其上级领导应该召开新的职工持股会代表大会对新的谈判条件进行审议,但事实是根本没有召开过这样的会议。因此,工会无权以2003年会议为根据在新的谈判中转让职工股权。从通裕集团职工的角度看,上述协议缺乏基本的合法性。关于双方协议中涉及企业经营范围等问题,我在下面的讨论中将做专门的分析。

身份置换金

企业改制的另一项重要指标是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所谓“置换职工身份是指因企业改制后所有制结构发生改变,采取经济补偿的办法置换职工原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所谓‘全民、大集体职工身份’。”“职工身份置换后,其社会保险年限仍然保留,置换前的工作年限不作为以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费的年限。”(注:《关于国槐不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扬府发[2001]74号),页3。) 关于这一问题, 《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深化改革方案》中有以下几条原则性意见:“公司股权变更后,新公司将接受原企业的在册职工,并将按照扬府发(2003)88号、扬改发(2003)2 号和扬改发(2004)4号文件精神,对企业职工实行身份置换。对不进入续存企业的职工, 由企业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进入改制后续存企业的职工,须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合同年限不短于原合同剩余年限。企业生产技术、营销、财务等技术管理骨干需与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注:《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深化改革方案》,页8。)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页5。) 但这一政策性意见在具体实施中难以真正落实,通裕集团改制就是一个清楚的例证。

实际的状况是:2004年7月26日爆发的工人抗议运动的诉求之一, 就是要求召开全厂职工大会,审议改制协议及其对工人的安置。我们手头有一份340 名工人签署的请求书,请求书的形成是在2005年春节前。这份请求书的请求事项包括:“一,恢复江苏通裕纺织集团公司企业的集体性质,追究侵犯江苏通裕纺织集团公司集体企业财产权行为人的有关法律责任。二,废止江苏通裕集团公司2004年8月31日职代会决议通过的《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及安置方案》中违反国家法律及规章的部分(即《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及安置方案》中包括《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协议书》中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不再领取和有条件领取的部分。)三,宣告根据江苏通裕纺织集团公司2004年8月31 日职代会决议通过的《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及安置方案》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部分(即《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及安置方案》中《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协议书》的部分)作出的行为无效。四,追究侵权江苏通裕纺织集团公司2004年8月31日在册职工参加改革改制应享有的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及时领取和不丧失身份置换金所有权的行为人的有关法律责任。”从这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请求书中,我们可以得知:一,在2004年8月31日,亦即在罢工风潮被强行平息之后,集团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重组之后的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安置;二,这项安置方案事实上没有得到广大职工的认可,从而也就成为此后工人上访的主要诉求。在这次大会上,纺织集团公司没有宣布和讨论有关收购方的资信调查报告,但强调这家房地产集团是一个实力雄厚的大集团。有关改制的报告编造虚假的数据,以企业欠税等名目一次冲减企业资产2500万元,并误导职工代表说:不通过收购方案持股人就拿不到股金。在市政府的直接指导下,集团对会议及其参与者紧密控制,让中层干部穿插坐在代表中间,以形成压力。但即使在这样的条件下,有关职工安置、工龄买断等问题的文件也未讨论通过。

企业资产重组后,按照重组协议,原通裕在册职工与重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与企业签订《身份置换职工经济补偿协议》,明确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和处置办法。相关协议条款相当详细,这里只对引发工人不满和抗议的有关条款做一些说明:首先,《协议》规定,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男55岁,女45岁或工龄满30年),不再签订《身份置换职工经济补偿协议》,亦即不再领取由于改制而产生的身份置换补偿;也就是说:如果继续在工厂工作至退休者不能够得到由于工厂改制而应付给的身份置换金;其次,职工个人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即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职工本人计算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个人月工资的算法为:按企业重组前12个月(2003年7月—2004年6月)职工本人应发工资总额与2003年度职工本人年终奖金之和,除以12,即为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并以该工资标准,计算职工本人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第三,届满或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可以续签合同至退休年龄,技术骨干可以签订3—5年合同,而一般工人只能签1—3年期的合同。身份置换的真实含义是从国家保障的永久性工作到企业提供的合同性工作的转变,正由于存在这一转变,国家出台了身份置换补偿的相关政策。

工人对于身份置换金问题的不满主要集中在下述两点:一,数额。工厂开始向工人提出的身份置换金上限为每年600元,而在2004年7月26日罢工风潮期间,为了平息工人的怒气,副市长桑光裕说应该不少于1350元,这引起了工人对重组后的企业领导层的极大的不信任;事实上,正像许多国营或集体企业一样,通裕集团多年来对员工实行低工资待遇,将剩余的主要部分转入再生产,大部分职工的工资只有 700元左右,骨干工资1000元左右。按此计算,工作满三十年,也只有三万元的补偿,无法提供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这个补偿数额没有考虑到国有或集体企业用低工资将职工贡献转入再生产的历史实际,而仅仅计算工资本身,这已经构成了对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产权的损害。通裕集团起初提出600元的根据, 是扬州市政府2001年发布的74号文件,其中规定:“改制企业置换职工身份的经济补偿办法为:1—10年工龄段为500元/年,11—20年工龄段为600元/年,21—30 年工龄段为700元/年,31年以上为800元/年,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本人,也可经职工本人同意,拆算为改制后企业的股份,由职工持有,并签订持股协议书……”(注:《关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扬府办发[2001]74号),页4。)

二,补偿办法。按照《协议》,如果职工与重组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即使事实上职工进行了身份置换,但不能领出身份置换金;领取身份置换金的条件是:“不愿进入重组企业的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与企业协商一致,企业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能协商一致的,企业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重组企业不再录用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上述条款对于职工意味着:如果要领取身份置换金就必须进入失业状态。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已经将职工身份置换金扣除,理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将其发放给职工,如果作为股份留在企业,必须是职工本人自愿或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实行。上述规定与此完全背道而驰。这项协议中还有一些附加条款,例如“1、 如企业按照《劳动法》等相关规定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按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终止合同的,按规定不支付生活补助费。2、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均意味着对于职工而言,身份置换金的前景并不明朗。

通裕集团的补偿办法是根据扬州市政府2003年下发的88号文件,其中规定“对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实行职工身份置换,按规定计提身份置换金,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计提的身份置换准备金以等价资产折算量化到人,由改制后的企业以相应的资产依法保全……”(注:《关于市直工业、商贸流通企业深化改革的政策意见》,《扬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扬府发[2003]88号),页1—2。) 但这份文件当时针对的是濒临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与通裕的情况有所不同。按照国务院八部委发布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规定,“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或债权。”(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页3,4。) 事实上,扬州市政府的74 号文件在涉及身份置换金的资金来源时也规定:“改制企业支付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置换职工身份的经济补偿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由改制前企业或从企业改制预提的职工安置费中支付。”(注:《关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扬府办发[2001]74号),页5。)

身份置换金涉及工人的切身利益,因而成为工人上访并与集团公司、资方及市政府进行反复交涉的主要议题。然而,收购方承诺:“在持有通裕集团85%股权后,将在半年内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扩大通裕集团主业的生产规模,不断提高产品的高新技术含量及档次。”“在今后3—5年内,将不断扩大对通裕集团的投入,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使通裕集团在2005年完成销售10个亿,2008年完成销售15个亿以上,并争取在扬州市政府的支持下,将通裕集团发展为上市企业。”(注:《通裕集团与××集团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八条第二、三款。) 2004年8月31日,在通裕集团就改制问题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上,针对有些工人提出先获得身份置换金而后续办新的劳动合同的要求,总经理陈忠代表集团说:“即使企业破产了,职工的钱是清偿的第一顺序,是有保障的。但我坚信,不会有这样的事发生。”(注:陈忠:《坚定不移、深化改革,以人为本、发展通裕》,通裕集团三届六次专题职代会文件之一,页3。) 为什么在这样的条件下,广大工人仍然坚持他们立即兑现身份置换补偿金的要求呢?是不是工人们贪图一时的小利呢?

从改制以来的各种迹象分析,工人的要求包含着对于企业前景的基本判断,而这些判断已经或正在为发生的事实所证明:第一,收购方承诺收购后半年内投入6000万元用于发展,但至今分文未兑现;2005年8月间, 该集团董事长更明确向市政府表态不会再向通裕投资一分钱。第二,《转让协议》第七条规定:“继续聘用原通裕集团的经营层领导班子的主要成员,按现代企业架构由董事会重新聘任职务,聘期为三年。如完成年度考核目标,原则上继续聘用。”“对通裕集团经营管理层实行任期目标制的年薪制,其年薪水平和任期目标都不低于扬州市政府已实行的标准。”(注:《通裕集团与××集团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七条第三、四款。) 这些条款显然是在谈判过程中资方为收买或笼络原集团经营管理层而提出的,但事隔半年之后,除了原先直接参与收购过程的财务总监和资方无权任免的党委书记外,其余的副总等领导成员已经全部下放或免职,曾经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向职工代表做报告的原总经理也不得不在就任不到三个月的时期内被迫离职。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一千多名企业骨干(员工)先后被迫离开工厂,他们表面上是为领取身份置换补偿金,但更为深层的原因则是对工厂的未来抱有很深的悲观态度。

在改制之前,通裕集团是扬州市10大重点骨干企业,年利税6000万元,在全国同行业综合实力排名在前30强以内,是扬州市纺织行业最大的企业和仅有的国有控股企业,在江苏省棉纺同行业排名前5名。但改制之后,由于人心不安,管理混乱,生产骨干大量离岗,开机率不足,生产质量严重下降。尽管职工对原董事长严重不满,但以陈忠为总经理的管理层至少是一个技术型的管理队伍,而现行的管理队伍则是一个缺乏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的管理层。事实上,11月中下旬起,通裕集团所属的裕祥针织厂已开始在网上拍卖。这一现状也正是广大职工要求首先兑现身份置换补偿金,而后再解决劳动合同问题的真正动力。

企业土地、房地产开发与市政规划

通裕集团在改制前年销售额为8亿元,利税6000万元, 只要能够维持生产的持续发展,即使没有大的发展,收购方也能够迅速收回收购成本,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一个很自然的问题是:无论收购方收购通裕集团的过程存在多少问题,这个集团为什么会听任企业的生产和质量滑坡,生产技术骨干大批离岗?尽管存在着许多不为人知的因素,但通过对工厂的实地考察、对扬州市城市规划的初步了解,以及收购方作为一个房地产集团背景的分析,我们不难猜测其中的奥妙之一:通裕集团的地产和扬州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划至少也构成了这一收购案的另一要素。

通裕集团占地面积25.3万平方米(380亩),其中市区228亩(划拨土地210 亩,出让土地18亩),公司有厂房等建筑13.81万平方米。该集团地处扬州市区南侧,靠近市区中心和生态链荷花池—古运河一带,是房地产开发的极好区域。我们在实地考察时发现:通裕集团市区的228亩土地和厂房周边完全被几个较大的房地产开发区所包围,已经是这一市区内唯一的大型工厂。根据扬州市政府的发展规划,扬州市区的工厂将陆续搬离市区,前往西郊的经济开发区或其他地方。目前市区地产价格在每亩200万元以上,通裕所属的市区228亩价值近5亿元, 如果开发房地产则有难以在此计算的更大的利润空间。如果扬州市政府按照市区规划要求工厂拆迁,则市政府必须支付相应的搬迁和安置费用,提供相应的空地以建设新的厂区。这些问题大概已经在收购者的盘算之中,也在市政府某些官员的了解之中。

面对这些显而易见的疑虑,政府和企业当局的回答是:这些土地大多为划拨土地,不能随意更改用途。但在全国范围内,类似的划拨土地转作他用的情况非常普遍,手续也并不复杂。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国家和当地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急速以划拨方式使用, 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页4—5。) 在这里,政府已经为土地的转做他用提供了方便之门,而“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条文也为当地政府与企业之间就土地问题达成各种协议提供了政策基础。扬州市政府在2003年发布的《关于市直工业、商贸流通企业深化改革的政策意见》规定:“企业可根据国家政策、改制形式和企业实际,选择适合企业改制和发展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一般以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按用地性质不同,由市场定价,工业用地如今后改变用途,需补交地价。”“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由改制后的企业办理出让和租赁手续。办理出让的企业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经批准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可分期交纳,但首付款不低于50%,余款不超过二年付清。办理租赁的,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最低保护价格标准交纳租金,交纳有困难的,从批准之日起免交三年。”(注:《关于市直工业、商贸流通企业深化改革的政策意见》,《扬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扬府发[2003]88号),第五条第21、22款,其余23、24款也是有关土地转让或租赁的规定。) 凡此种种,再加上市政府为招商引资和建设城区的城市规划,通裕集团所属土地逐渐转向房地产开发应该是指日可待的。

扬州市政府目前一方面加大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另一方面以极大的力度建设城区和周边环境,为招商引资提供条件。扬州市在城市建设方面的成绩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已经改制的工厂企业中,除了大量已经破产和倒闭的企业之外,其他改制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均面临困境。扬州亚星集团与顾雏军之间的交易就是一个最为明显的例证,顾雏军的被捕也暴露了扬州工业改制的问题。所谓改制,在地方经济范围内,不仅是对企业产权性质的改变,而且也是对原有的工业生产体系的改变,即以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为杠杆,彻底转变当地经济结构,但原有工业基础的破坏未必能够换来新的经济活力和发展,这个问题应该引起广泛的重视。伴随着自主性的工业生产体系的瓦解,通裕工人的历史命运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四、改制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

江苏通裕集团公司的改制已经告一段落。从2004年7月26 日爆发的罢工请愿运动至今已经又一年过去了。在这一年里,工人们还在继续上访,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我的手头就收集了数十份这样的报告书、请愿书、公开信和呼吁书,有写给市政府的,有写给市纪委的,有写给纺工局的,有写给省政府的,有写给中央纪委的,有写给集团领导层或党委书记的,有写给广大职工的,也有写给收购方的。在那份三百多人签名的短短的请求书上,工人们一笔笔写下自己的名字,那一天正逢年三十,风雨交加,寒冷异常,但来签名的工人络绎不绝……他们希望国家和政府能够给他们一个“说法”、一个正当的安排。这些中国社会主义时代的“主人翁”现在通过所谓市场改制落入了“弱势群体”的范畴,但他们并非天生的“弱势群体”——这是一个人为制造的、完全缺乏公正性和合理性的社会过程的产物。以上述方式进行的所谓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制与“弱势群体”的创制是同一过程的两个不同方面,它们共同宣告工人阶级历史命运的转变。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后期开始,以新古典经济学为核心的“新自由主义”逐渐在许多国家占据支配地位。这一论述以私有产权、自由市场和形式民主等理念批判国家干预和福利国家传统,反对大众民主和一切社会主义遗产,并通过里根—撒切尔主义的政治力量改变了战后西欧的社会体制。在1980年代后期,这一思潮在社会主义国家激发起长久的回响,逐渐对中国经济改革的方向产生了深刻影响。中国市场体制的形成包括两个基本方向:对内,国家通过放权让利、发展企业自主权、鼓励各种形式的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过程,将市场关系扩展至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外,通过外贸和金融体制改革, 逐渐地将中国纳入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主导的全球市场关系之中。这一进程触及了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就,但也引发了深刻的社会危机。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就和危机共同地证明了市场扩张与国家之间的悖论关系:一方面,没有国家的政策调节、法律体系和政治保障,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发展几乎难以想象;另一方面,市场体制对国家的依赖同时也是权力与市场进行交易的前提。从这一视野出发,我们看到了国家体制与市场创制之间的一种奇特关系:市场扩张过程与“反市场”力量(国家干预)的相互依赖和互动。在这个意义上,用市场/国家的二元论无法解释中国的市场扩张过程。

1990年代后期,有关国有企业改制问题的争议经常围绕着“新自由主义”问题展开,原因是这一思潮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甚至支配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我认为“新自由主义”思潮包含着如下的一些预设:第一,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导致了政治专制主义或极权主义,从而必须彻底地以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第二,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它以价格体系的供求关系调节经济活动,无需国家或其他超经济力量的干预和支配(即国家退出论);第三,为了形成这一市场经济,必须在产权上进行彻底改革,即废除一切公有制形式,以私有产权为导向对中国的国有企业进行全面改制(即国退民进);第四,随着市场经济的创造,一个新的社会形态即市民社会必将成形,这个市民社会将最终奠定民主政治的基础。“新自由主义”的主流论述建立在自由市场与国家干预、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全球化与反全球化、私人产权与国家所有制的二元对立之中,并以这一二元论的框架解释当代中国的改革进程。

然而,这一主流叙述在两个方面都是失败的:一方面,它将经济发展全部归结为市场机制,实际上掩盖了经济发展的历史基础和调节机制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它的经济主义取向也无法对中国和世界范围内发生的阶级、阶层和区域的急剧分化作出有力解释,无法对国家主导的市场扩张所导致的生态危机和社会解体提出任何替代性方案。以国有企业改制为例,以“国家退出”相标榜的市场论述在实践中立刻转变为最大的国家介入行为,其专断的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在过去几年的思想论争中,我和一些同道曾反复陈述过如下观点:第一,市场经济绝非自生自发秩序,恰恰相反,历史和现实中的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和其他跨区域、跨国的垄断力量干预和强制的结果,从而由市场经济的运行产生的经济不平等实际上乃是政治不平等的翻版。正因为此,经济问题不能单纯地作为经济问题来理解,而必须作为政治性的和社会性的问题来理解。面对这个市场创制过程,中国工人阶级必须形成自身的政治力量,例如能够真正代表自己的利益的工会和法律代表,在改制过程中保护自身的权益。第二,在上述不平等条件下,私有产权的神圣化不但不能保护公有资产,也不能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恰恰相反,它所提供的无非是将少数利益集团对公共资产的剥夺合法化;正由于此,必须在理论上重新对产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为形成一个公正的社会资产配置方式奠定基础。第三,通过这一市场经济及其产权关系的创造而形成的所谓市民社会不可能提供任何民主的前提,原因很简单:以剥夺工人阶级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的这一所谓“市民社会”只能是新型社会专制的历史基础。在原先的社会主义国家,经过革命后的社会改造,工人阶级的地位有了大幅度提高;通过把这个阶层重新打入“弱势群体”来营造所谓“市民社会”或“中产阶级”的方式,等同于在对这个阶级实行管制的前提下进行社会改造,其残酷性是令人深思的。从历史的角度看,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均存在导向专制主义的可能性;在当代条件下,经济自由主义扭曲了中国现代经济的历史、垄断了对于极权主义的论述,它所创造的是一种精心结构的思想专制。

在上述意义上,必须作出三个基本的区分:第一,必须在自由竞争的或自我调节的市场概念与实际的市场经济的形成和运行的历史过程之间作出区分;第二,必须在新自由主义的市场意识形态(以要求国家彻底退出为特点)与新自由主义的市场秩序和经济政策(以强有力的国家政策和国家介入为特征)之间作出区分;第三,必须在市场范畴与社会范畴之间作出区分。按照第一个区分,市场社会及其规则的形成是在国家干预、制度创制、垄断关系、社会习惯和历史事件的交错关系中形成和运行的,自由竞争仅仅构成了其中局部的条件。因此,对于现实的市场社会及其危机的批判不能等同于对于市场机制的否定,也不能等同与对必要的国家调节的否定。按照第二个区分,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要求国家执行放任自流的政策,即放弃国家对于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度的责任,放弃国家调节市场活动的经济手段,进而切断政治与经济的联系;但是,放弃责任本身就是一种制度的和政策的安排,例如中国国有企业的改制危机就是这一积极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安排的结果,从而反对国家干预的口号恰恰成为国家的政策前提,其实质是另一种积极的“干预”。按照第三个区分,市场规约不能等同于社会规约,社会民主机制不能等同于市场运转机制,从而国家的民主化方向不能等同于国家向设定市场机制的政治职能的转变。以通裕集团改制为例,私有化过程以“完全市场化”为目标,但这一过程彻底瓦解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

根据上述分析,争取社会平等和大众民主的斗争应该包含如下取向:首先,市场扩张过程所导致的经济不平等总是密切地联系着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的不平等,从而争取自由的斗争必然同时是争取社会平等的斗争;那种将平等诉求与自由诉求完全对立起来的论述方式必须加以拒绝。其次,对于垄断的和支配性的市场暴政的反抗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反市场的”斗争,“市场暴政”密切地联系着特定的政治权力体系和政策取向,从而这一社会斗争本身必然同时包含争取公平竞争、经济民主和政治权利的因素。经济的运行总是镶嵌在政治、文化和其它社会条件之中,争取市场公平竞争的条件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摆脱国家、社会和法律的调节机制,恰恰相反,市场条件的完善是以改革、限制和扩展这些制度以创造公平交往的社会条件为前提的。在这个意义上,不是国家退出,而是如何以民主和法制的机制阻止国家成为国内垄断和跨国垄断的保护者,构成了问题的关键环节。我把围绕着这些取向的各种理论探索概括为一种关于市场的民主制度的思考,一种关于社会发展而不是单纯的经济发展的思考。也只有在这个框架内,争取经济正义的斗争才能与争取社会公正和政治民主的斗争,以及对不同的发展模式的探讨,联系起来。

在调查江苏通裕集团公司改制的过程中,最为感人至深的是通裕集团工人的强烈的责任感和主人公态度。他们的那一份渗透着血泪的呼吁书,以及由职工代表起草的一大批上诉文稿,并不仅仅是在要求改变他们个人的命运,而是从一个历史的高度出发,重新伸张着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揭示着这个由上至下的、问题丛生的改制过程所导致的严重危机和社会不平等。这些工人代表宁愿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而不断地追问:中国正在往何处去?我们也注意到中国工人阶级很高的素质和创造精神,他们提交的改制方案也许还有可以修改和补充之处,却是我们看到的比较完善和合理的改制方案,它考虑到了历史的变化、考虑到了企业内部的不同分工的从业者对企业的贡献,考虑到了市场条件下运作的新型挑战——最主要的是既考虑到了改制与公正这一基本历史价值之间的必要关系,也考虑到了企业获得发展的真正条件。他们的建议最终被否定了,但在这些建议中闪耀着的历史智慧,尤其是超越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二分法,以一种社会化的产权形式实施改制的设想,包含着重要的理论创新和实践的可能性。

2005年11月15日星期二初稿

12月7日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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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调整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江苏同宇集团公司改制考察报告(下)_审计计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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