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需要新措施_经济责任审计论文

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需要新措施_经济责任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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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颈”一:依据欠缺,底气不足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仅仅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宏观描述多,具体操作性的条文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计机关工作的开展,让审计人员感到执法依据欠缺、底气不足。如审计人员发现经济案件线索,在调查取证时,由于没有法律明确保证其在执法、取证中必要的强制措施,对不履行提供有关情况、甚至阻挠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就限制了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常常错过取证的最佳时机。

“瓶颈”二:标准不一,结论难下

由于不同地区经济责任审计模式的差异决定了所要评价的内容不一致;不同部门或行业,其业务类别不同决定了审计评价指标的不一致;不同层次的党政领导干部(人员),因其职责范围不一样,也不能用统一的指标体系生搬硬套,所以审计系统很难出台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目前各地审计机关结合实际制定的标准在内容和尺度上也不尽相同。由此可见,评价标准问题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难点,尤其是任中审计结论更难下,因为任中审训属事前或事中监督范畴,各项经济行为将要或正在进行,执行结果的优与劣还未见分晓,审计部门在此时介入,对事项评价的恰当与否及审计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难度。

“瓶颈”三:量多事杂,资源不足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项目多、任务重、审计人员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尤其在换届年度,任务过于集中,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任务繁重的矛盾更加明显。同时经济责任审计强调“审事议人”,既要审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又要评价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把对“人”的监督与对“事”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审计的内容更多,范围更广,难度更大;而且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层次高,责任人一般为掌握一定权力的领导者,审计对象与审计内容的复杂化,更需要大量采用专业判断和分析性技术。可以说,众多的矛盾都彰显了经济责任审计资源的不足。

“瓶颈”四:人才不全,质量不高

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广,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查账能力,还要熟悉宏观经济管理知识、政策法规、具备综合判断分析能力等,而目前审计人员专业知识结构较单一,缺乏“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如各级审计机关,特别是市、县级审计机关绝大多数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以会计、审计专业为主体,随着被审计单位电算化的日趋普及和审计工作不断向内部经营管理、效益等更高层次延伸的发展趋势,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已经难以适应。部分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够全面,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审计工作的质量,更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

“瓶颈”五:整改不力,执行不决

限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定情况,虽然审计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揭露了被审计单位不少问题,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有的收效甚好,但审计整改落实难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审计整改落实难已成为一个普遍问题。“新官不理旧账”是不少接任者所推崇的“规则”,相当一部分接任者抱着问题不在我,是前任造成的,我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心态来对待审计。有的以不清楚前任的工作为由搪塞审计,有的在资料提供、人员配合上不是积极主动。从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看,这一问题比较普遍,审计整改落实难度很大,审计决定执行不够坚决,给审计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瓶颈”找到了,更关键的是选准落实工作的“抓手”,不断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抓手”一:完善法规体系,为审计“撑腰”

法规体系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规范,更是防范审计风险,为审计工作撑腰的坚强柱石。完善法规体系:一是尽早推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政府要在完善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审计实践,尽早推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内容、程序及违反法规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二是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操作规程。对审计程序,包括从审计准备到审计事项终结的全过程都明确规范要求,把对领导干部(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三是规范各种经济责任审计公文体系。从审计通知书到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从关键性的对外审计公文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间相互往来公文,如组织单位的审计委托书,审前调查到有关部门的征求意见函,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沟通纪要等,都要在联系会议讨论的基础上,制发统一的文本格式,从而从公文格式上将各级的经济责任工作纳入规范的轨道。

“抓手”二:构建“参照系”,评价有依据

针对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不一,制定统一规范的评价标准又比较难的情况,在设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时,可以考虑将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个性指标和前瞻性指标三类。一是设立共性指标。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客体中的共同属性,分为经济决策权评价指标、经济管理权评价指标、资金使用权评价指标和廉洁评价指标。二是设立个性指标。根据被审计对象的差异,分为地方党政干部类指标、部门领导干部类指标、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类指标、高等院校领导类指标。三是前瞻性指标。根据不同时期的时代性要求,可以增设评价指标。只有这样,通过不断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标准和指标体系,评价才能有根有据。

“抓手”三:整合资源,形成审计合力

针对经济责任审计量多事杂、审计资源不足的情况,可以考虑进一步探索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相结合的工作模式,注重发挥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作用,利用其成果,形成审计合力。一是委托社会审计。由审计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担当经济责任审计,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再由审计机关对原委托的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提出最终审计报告。至于中介机构的审计费,审计机关无力承担,应由财政部门拨专款,也可将专款拨付人事、组织部门,在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报告后支付。二是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地方党政机关、大型企业集团可以由党政机关、大型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各分支机构领导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作为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党政领导机关,企业集团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的参考依据,以保证此项审计顺利进行,提高审计效率。

“抓手”四:练好“内功”提升素质

在当前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编制紧张的情况下,加快审计职业化、加强人员培训是提高审计队伍素质的可选之策。一是加快审计职业化。目前我国审计人员仍有很多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对人员专业素质和执业经验上没有明确要求。而在许多审计体制较为先进的国家里,审计人员的受聘专业资格要求比国家公务员更加严格。因此,审计执业资格的认证上岗是今后审计职业化的发展方向。二是强化审计专业培训。各级政府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着力培养复合型人才,使审计人员不但熟悉会计、审计业务,了解、懂的信息技术、法律、工程等方面的知识;而且要视野开阔,具有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促进政府官员依法行政,提高公共管理的绩效,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观念。

“抓手”五:创新督办方式加大披露力度

针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整改落实难的情况,必须创新督办方式,加大整改力度,在整改落实上多动脑筋。一是创新审计结果联合督查方式。对超过法定整改期限仍未整改的问题,由审计部门将有关情况和资料移送纪检部门,纪检部门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督查。二是加大审计整改披露力度。在审计报告中突出反映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特别对屡查屡犯的问题重点披露并加大处理处罚力度。三是完善审计整改回复制度。被审计单位在整改情况的回复中,要明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成效、未整改的主要原因、下一步的整改措施等。四是强化审计服务意识。审计人员要把审计回访工作“做深、做细、做透”,坚持“审帮促”三位一体,切实帮助被审计单位解决审计整改碰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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