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职工股份制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制论文,中小企业论文,职工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我们遵循“抓大放小”、“放开搞活”的原则,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不少国有中小型企业采取诸如兼并重组、出售转让、内部职工持股等改革措施。其中,职工持股制度倍受青睐。因此,研究和借鉴在西方国家盛行的职工股份所有制,对推进我国企业改革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职工股份制是指由企业内部员工购买本企业股份,拥有部分或全部股权,并委托工会作为社会法人托管运作,工会代表员工个人股进入董事会,并参与按股分享红利的一种新型股权制度。这一主张最早由路易斯·凯尔索在本世纪60年代初提出,很快在美国企业界得到强烈反应,形成了著名的“职工股份所有制方案”(ESOP)。其实施的结果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效益,并得到政府的肯定。
一些资料表明,在不同的资本主义国家,采用职工持股制度有不同的目的。就美国企业而言,实行这一制度具有防止公司被他人恶意收购,避开大股东高股息压力,给予企业纳税和银行融资等方面优惠的作用。在日本企业,职工持股实际上是一种长期储蓄,是个人财产形成的一种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它甚至取代退休准备金制度。不难看出,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采用职工持股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管理人员跳槽和职工稳定的问题。职工持股以后,的确可以起到稳定职工的效果,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职工的责任心和创造力,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了有力的条件。尽管这种现象在世界资本主义范围内并不具普遍性,尤其是职工持股的份额非常之小,劳动者受压迫、受剥削的地位也就不可能被改变,这是由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性质所决定的。但就西方职工持股的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而言仍然有其值得借鉴的地方。
职工持股理论于80年代后期传入我国。近年来,我国在一些国有中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中进行了职工持股的试点工作,已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如深圳金地公司1996年实行职工持股后,与前一年相比,实现利润、上缴税收、净资产分别增长了94%、159%和123%。(注:尹智雄:《实行职工持股激发企业活力》,《中国企业报》1997年4月9日。)
从制度层面来看,职工股份制是一种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两种不同特征的股份经济形式,它既有劳动的联合,又有资金的联合,把劳动和资金相结合而引入企业经营机制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它对生产要素进行重新组合,并且引入新的制度规范。因此,当前对部分中小企业进行职工股份制度的改造,为企业摆脱困境,增强活力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通过职工持股,可从制度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劳动者当家做主的地位,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长期以来,我们以为社会主义实现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能够极大的发挥。因为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并在法律上予以确认。然而事实证明,仅仅在法律上认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是不够的,因为劳动者个人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并不明确。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劳动还是一种谋生手段的今天,劳动者积极性和创造性能够在多大的程度上发挥与其所获得的物质利益的多少是相对称的。产权理论乃至现代经济学的一个理论假设是:当人们为自己劳动时,他们出于自身利益得失的考虑自然会更好地工作,关键在于他们在法律上和经济意义上拥有所在企业的资产。(注:[美]凯尔索:《二元经济学》,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出版,第5—10页。)实行职工股份制, 一方面,企业的职工是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劳动者,他们可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另一方面,职工通过持有企业的股份,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以所有权而获得收入。这样,职工就有了劳动者和所有者(股东)的双重身份,解决了传统的国有企业劳动者主人翁地位不能落实到实处的问题,从经济制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者当家做主的地位,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其次,职工股份制是明晰产权关系的组织形式。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公有制企业最大的弊端在于产权关系不明晰,职工股份制度实现了法人所有权与最终所有权的分离。作为股东(职工),他们拥有企业财产的最终所有权。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是企业的法人,拥有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将共同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分离,明确了劳动者个人拥有的份额,形成了明晰的个人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的双重所有权格局,有效地克服了原有企业的“人人所有,又人人没有”的产权中关系模糊、具有不确定性、随意性等问题,使产权的界定更为明晰,更为具体。
最后,职工股份制也是迈向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实行职工股份制,使职工与企业之间形成稳固的“利益共同体”。不论入股的是劳动力还是资金、技术、资源以及信息等生产要素,也不论入股数量的多寡,每个成员在政治上、经济上和参与企业管理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采用一人一票制,少数服从多数,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使每个成员都能充分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而不是由拥有大额股权的股东来控制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中小企业实行职工股份制,一般不设立国家和集体股,既使设立,份额也不会太大。这样,就可以避免因职工联合谋取私利而使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的弊端。使职工自觉增强对企业资产经营的关切度,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企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我们认为,随着对我国正在进行的职工持股试点工作的不断总结和完善,采用职工持股制度的企业将会增多。
二
职工股份制由于其源自于私有制的西方国家,因而,在我国推行职工股份制的过程中就存在着一些思想上的障碍和一些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仍有部分同志,在思想认识上认为职工股份制会导致私有化和担心国有资产的流失。
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推行职工股份制,这实际上是在探索一种新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它吸收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某些优点,既有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又有劳动者的资本联合。职工在共同劳动的前提下,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职工股份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作为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就其本身来讲并不表明社会经济属性,资本主义国家可以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用。它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也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私有制,因此,不能笼统地说职工股份制姓“公”还是姓“私”。实行职工股份制,可以提高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心程度和风险意识,调动劳动投入和资本投入的两个积极性,是把企业改革和体制创新结合起来的新事物,是公有制在经济领域里具体化的一种新形式。
此外,担心实行职工股份制会导致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这种顾虑是有一定的依据的。在某些企业的改制过程中,由于清产核资不准确,再加上一些人为的因素,确实导致了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其实,实行职工股份制是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完成资本由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转换的资本重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只要能对国有资产存量客观核定,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进行有偿量化;再加上在实行职工股份制的过程中,土地这一最大的国有资产并没有出售,一般是以租赁的形式存在,公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是可以避免的。
在职工股份制的现实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资产的划分缺乏统一的规范。实行职工股份制的前提是明确产权关系。由于公有制企业的出资者和出力者的权利对等,从而使企业客观上存在共同利益主体的“双重所有者权益”,一是出资者所有者权益,一是出力者所有者权益。正是因为出力者同等作为企业主人获得了独立利益主体者地位,在企业中也就应该有一份归出力者们共有的法人资产,即企业全体劳动成员的公共积累。(注:曾志立:《确立利润为企业生产的直接目的推动企业制度改革》,《华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3期。)作为劳动者劳动积累的资产, 在实行职工股份时就应无偿划拨给职工,企业资产的其它部分,才能采取职工有偿入股的形式。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且各地政策不一,致使在实行职工股份制的实际操作中,或将应无偿划拨给职工的股份取消,造成职工的怨气和不满;或将国家的资产无偿地量化到职工个人,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等等。可见,公有制企业资产的划分缺乏统一的规范,是造成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2.无视职工意愿。盲目求快,使职工股份制扭曲变形。一些地方推行职工股份制,不是从真正改制促进企业发展的角度来考虑,而是从政绩功利的角度出发。结果一哄而起,草率从事。同时在改制过程中,漠视“职工入股自愿”的原则,采取行政命令方式,强迫职工限时入股,有的甚至以辞退、除名、降职、降级、扣发工资奖金等手段相威逼,强迫职工入股。正是在改制过程中的盲目求快,使职工股份制扭曲变形。如资产清核评估过高或过低,且有大量遗漏;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结果没有向出资职工公布,更不经职工认可;股金一交,万事大吉,至于企业具体管理制度和具体治理结构,统统悬而不提。
3.职工股份能否退股、继承、转让、馈赠等,目前规定较为混乱,自相矛盾。比如,职工股份因其具有身份的特定性,按理不宜继承和馈赠,但职工股份又是职工个人的财产,也有权自行处理,包括继承和馈赠。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和相关的立法来确立职工股份的应有地位,有的改制企业便出现了某些短期行为,如“少扣多分”、“借钱投资”。他们仅注意高比例的分红,而不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使企业不堪重负。(注:胡宏伟等:《应重视“高分红”心理预期》, 《经济参考报》1994年11月13日。)
4.不少企业的股权设置本末倒置。实行职工股份制的关键,就是应由全体职工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净资产全部或大部分买下,然后由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打着维护改制后企业公有制性质的旗号,仍然变向设立国家股和集体股,有的还硬性规定国家、集体股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60%。甚至有些企业设置集体股,还搞不清楚集体股或企业股归谁所有,也不知如何分割。(注:田志伟:《老乡产权亦模糊,姓氏明确当有期》,《经济参考报》1994年1月11日。 )至使“改制”后的企业“四不象”。
以上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思想认识浮浅、理解偏差的问题,也有实施目的不纯、急于求成的问题。职工股份制必须在发展中求完善,在完善中求发展。
三
职工持股制度起源于美国,并对美国、西欧、日本为其战后对付经济衰退、加强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它已构成这些国家的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我们应充分地吸收和借鉴他们的做法和经验,并在具体运作中加以针对性的改进。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职工股份制,笔者略谈几点看法:
第一,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加强管理。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任何一项改革思路和政策必须伴随着相应的法律法规而出现,以法律为准绳、予以规范,加强管理,才能达到预期目标,产生良好的效应。就发达国家而言,在职工持股制度刚一诞生,政府就予以大力支持,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美国政府颁布了《雇员占有公司股份财产计划》、《减税法》、《税收改革法》等法律法规。“ESOP”实际上就是政府通过出台一些法规和优惠政策,促使企业改制,鼓励企业职工持股。这些激励性措施多体现在一些税收减免方面,如允许该类企业以税前利润来偿还职工持股信托基金会所贷款的本息;对职工股份制企业给予减税;免征或减征职工持股所得红利的所得税;对贷款支持职工股份制企业的银行,其所获利息的一半可免税等。此外,在贷款上,政府也同意给予该类企业的商品经营以贷款优先权。(注:参见《美国的“职工持股计划”》,《金融时报》1994年5月11日。 )这些优惠政策对职工股份制企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第二,在做好产权界定、清产核资工作的前提下,搞好股权设置和股本设计。
职工持股制度是股权分散化的结果,而股份分散化的根源在于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不断分离,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国有中小企业实行职工股份制的前提是做好企业资产的产权划分,即首先明确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性净资产当中、哪些属于国家的,哪些属于集体的,并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对于属于国家资产的部分进行等额股份化,全部或大部分有偿出售给企业职工;属于集体部分的资产(劳动者公共积累的资产)则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的大小,无偿地划拨给职工。这是一项量大、细致又要求准确和公开的工作。只有切实地做好这项工作,才能实现资产重组和资本结构优化,才能处理好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即政府对此类企业不再是直接管理。即使有国家股、集体股的企业,也主要是根据股权的比重,享受相应的资本权利,而对于企业的所有正常生产经营性活动,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进行干预,企业才能真正成为市场运作的主体。
其次,要改变股权设置本末倒置的做法,真正实现以企业劳动者为主体,掌握改制后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生产经营性净资产。职工购买企业资产后,企业财产属员工共有,但在股本设计中,如果职工入股太少或大部分股权掌握在少数员工手中,就起不到与企业“联股连心”的作用。入股太多,往往又会超过职工的实际承受能力。因此,搞好股本设计已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从国外企业来看,职工持股通常采用三种方式。一是以职工工资购买股份。这种做法将减少员工现期货币工资收入,因此只有员工认为这部分由工资转化为股份的预期收入比较可观时才会被接受。或者是考虑到由于购买本企业股份可保住自己的工作岗位时而同意接受。因而这一做法带有某种强制性;二是以分享的利润购买股权。即企业改变过去那种将利润的一部分作为现金分红方式分给职工的做法,而是将现金红利分配转化为一定的股权份额的分配;三是以贷款购买股权。先由企业成立一个职工持股信托基金会,该基金会通过各种渠道以贷款形式筹措到资金,以其资金购买企业股权。然后企业每年按一定比例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作为抵补资金,投放到基金会用作偿还贷款。一俟贷款还清,企业就将股权分配到每个职工的“职工持股计划帐户”之中。
以上三种做法均可借鉴地采用或混合采用。确保职工入股恰当、适宜,以达到预期目的。同时,对于职工生活确实困难的,暂时无力注资入股的,也应在改制时按适当方式确认,可分期交款,在一定时期内交齐;也可在工资中按比例适当扣缴,或将一部分现金红利转购股权;也可在增资折股时注资入股。
3.进一步健全职工股份制的制度设计
职工持股是一种长期激励行为,具有保护企业经营稳定的功能。为了充分发挥其效能,应有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包括广泛参与、股权获得、行使权力、利益分配、获益限制,价值评估,股票回购、公司补助、税收制度等等。控制职工持股可能引起诸如企业获利大多用于奖金红利发放的短期行为,针对类似情况应对分红收益加以控制。根据国外的做法,在美国,每个参加ESOP的职工个人从中得到的收益不得超过其工资总额的25%,如果职工帐户的股票总价值超过50万美元,则每年只能分配10万美元。而在实行职工股份制的日本企业中,上市公司分红率为面额10%至14%,非上市公司约为20%(注:张永耀等:《人力资本与资产经营》,《经济研究参考》1998年第101期,第26页。), 我国农业部曾在1992年发文规定,对乡镇集体企业改制后按股分红的最高限一般不准超过股金的25%。但这一规定的约束力却因过多的政府行为或过多的社会职责已显不足。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经营者和职工的引导,帮助他们树立长远利益的眼光。另一方面,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以提高执行的纲性,尽量避免短期行为的发生。
4.建立起符合职工股份制客观要求的管理体制
实行职工股份制的一个重要目标在于使职工能真正参与管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整体效应。职工持股,表明职工是企业的所有者,他们参与管理,说明了职工对自己的工作具有了发言权。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首先在企业中建立相对应的领导体制,即股东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选聘经理,由经理主持企业经营管理事务。持股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包括可以及时了解有关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公司制定经营计划的全部信息,并学会如何对其施加影响。在参与管理的方式、手段等方面,则可以借鉴国外的某些做法,如将职工分为小型的专业组,使工人尽可能降低受制于上级指导控制的程度。这里有许多具体案例可供咨询参考,恕不累述。
总之,职工持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了现代管理的社会人文趋势。参与管理和发挥个人积极性必须是建立在经济激励和真正的主人翁地位的实现这一基础之上。而职工持股制度也正是适应了这种要求,使参与管理有了可靠的物质基础和切入点。当然,参与管理的愿望的实现和参与管理实际效果的体现尚有很长的一段差距,其中一点就在于职工要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文化素养,以及具有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和较为浓厚的民主意识。职工股份制的实施,也可成为我国企业迈向民主管理的一个良好开端。
(本文获香港中文大学1998年度教育与社会科学应用研究论文资金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