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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892(2004)02-0005-03
股份制经济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而产生和逐渐发展起来的。英国1600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已初步具有股份制的基础特征,马克思称之为“现代股份公司的前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43页。)19世纪后半期,股份公司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获得了较为广泛的发展。因此,马克思已看到了股份公司的日益推广及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并从理论上对其进行了分析和评论。
股份制是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或资产经营形式,它同所有制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两者存在性质和地位的不同。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属于经济制度的范畴,具有特定的社会经济性质,如封建主义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社会主义所有制等。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建立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体系即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体系即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及资本与雇佣劳动,是“资产阶级赖以生产和占有产品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4页。);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中,“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0页。)。恩格斯在一封信中指出: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就在于前者是在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组织生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3页。),而后者则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
正因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制度要以公有制为基础,无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还是社会主义的创建与改革者,都一贯重视社会主义运动和发展中的公有制问题。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邓小平一再强调这一原则:“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111页。)我国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我国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股份制与所有制不同。虽然股份制是在资本主义所有制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但它不属于特定所有制或经济制度范畴。在资本主义所有制基础上,先是建立起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独资企业,继而产生了合伙企业。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又产生了股份公司。这是资本组织形式或资产经营形式的发展与变化,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形式的变化,而不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本身的根本改变,不是由私有制变成公有制。
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出现的新事物。它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生产要素的配置,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调整与扩展,也有利于为转向社会主义创造条件。马克思就此做过积极的评论。
首先,有些全社会的大规模的项目建设,靠单个私人资本的积累是不够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88页。)
其次,股份制使私人资本发展为社会资本。马克思说:股份制“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3、498、497、496-497页。)。这表明,股份制这种新的资本组织形式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新发展。它又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由“私人资本”转为“社会资本”。不要将这一论断误解为由私人所有转为社会所有。所谓“私人资本”,是指原来单个资本家自己所有并自己经营的资本;而“社会资本”是指将多个资本家的个人资本联合起来统一经营的资本。联合的资本,还是归各个资本家所私有的,并未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根本性质。需要弄清:资本联合不等于资本公有。资本所有者依然要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得收入。二是股份制是私人财产的一种扬弃。这并不是指私有制的消灭。这里讲的“私人财产”,是指原由单个资本家所经营的私人企业。股份制是一种社会化企业,表现为“社会企业”。股份制使私人企业转为社会企业,因而是“私人财产”的扬弃。“扬弃”也不等于消灭,是既有否定又有保留之意。否定的是私人资本的单个经营,保留的是私人资本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的继续存在。
再次,资本主义社会的股份制,有利于未来向社会主义过渡。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3、498、497、496-497页。)。“联合生产方式”是指公有制基础上的劳动者联合的生产方式。股份制企业作为一种社会化的资本组织形式,比起分散存在的大量小私人企业来更有利于向公有制的社会主义过渡。不过,需要明确:这里所讲的“过渡形式”,不是指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的事情,而是指未来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转变中的一种“过渡形式”。
股份制并没有也不可能改变企业的资本主义性质。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矛盾,但它不能克服而且还发展了社会资本(或社会财富)与私人占有(或私人财富)之间的矛盾。马克思强调指出:“这种股份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3、498、497、496-497页。)
不应误解和错解马克思有关股份制的论述。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股份制已是公有制。曾喧嚣一时的牟其中的南德集团所发行的(南德视界)报,雇用一些“理论家”使劲地鼓吹这种观点。受到了严肃的学者的批评。
马克思在指出资本主义股份制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指出其消极的一面:“一小撮董事不需要特别巧妙的办法,只要用巨额的红利安慰公司的股东,用骗人的报告书引诱存户和新股东,就能把公司的资本侵吞。”(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页。)又指出,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再生产出了一种新的金融贵族,一种新的寄生虫,……并在创立公司、发行股票和进行股票交易方面再生产出了一整套投机和欺诈活动。”“因为财产在这里是以股票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它的运动和转移就纯粹变成了交易所赌博的结果;在这种赌博中,小鱼为鲨鱼所吞掉,羊为交易所的狼所吞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3、498、497、496-497页。)
由于股份制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长时期中,人们容易将股份制理解为资本主义的东西,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能搞。此外,西方国家和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将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股份制,就是搞私有化。何况苏联东欧等原社会主义国家发生巨变,走向私有化和资本主义化,也是与实行股份化交织在一起的。
其实,股份制仅仅作为资本的组织形式或资产的经营形式,不存在姓“资”姓“社”问题。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既可以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可以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搞股份制,并不等于私有化。断言是搞私有化的推理,是以这样的发展结果为预计和依据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转轨中如果一开始出卖给私人,私人吞不下,买不起;而且公开搞私有化,阻力大。应是先搞股份制,然后再把国有股一部分一部分地切块出卖给私人,最后国有企业就不存在了,实现了私有化。然而我国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并不是必然沿着这条途径往下走,我国不能这样走。我国既要保持一部分国有企业,还可以在一些实行股份制的原国有企业中保持绝对控股或相对的控股权,而且可以参股于许多股份制企业,以扩大公有制的支配与作用范围。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国有制经济中产生和发展起股份制,对于搞活国有经济起了积极作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的重要指导思想。我们需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这一指导思想。
首先,不要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同“公有制形式”等同起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国有、集体经济相互联合等形式。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则是指公有制经济所采取的资本组织形式。诸如承包制、租赁制等也曾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现在把股份制这种混合经济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并不是否定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这两种公有制形式的存在及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
其次,不要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同公有制性质等同起来。不能从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推论出股份制就是完全公有制性质。三中全会《决定》所讲的作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股份制,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即私有资本)参股的混合经济。显然,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属于公有制性质,而私有资本属于私有制性质。所谓混合经济,就是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相混合存在的一种经济。如果是外资企业或私营企业组建的股份制,没有公有制经济参与,它就是私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并不是混合经济,更不具有公有制性质。
关于股份制的性质问题,前几年曾有过“姓公”、“姓私”的争论。其实,股份制作为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其本身并不固定具有“公”或“私”、“社”或“资”的属性。是“公”是“私”,取决于入股资本的所有制性质,特别取决于控股资本的所有制性质。十五大报告已经在理论上澄清了这个问题:“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这一论断是科学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并没有改变这一论断,没有重新界定股份制的社会性质问题。提法有所改变的是,过去讲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决定》将“实现形式”发展为“主要实现形式”,也就是今后的企业改革,主要是改制为股份制,主要是发展混合经济。而混合经济中的私人资本依然属于私有,公有资本依然属于公有。把私人资本或私有股说成是公有制,并无理论和实际根据,私人资本是不愿被充“公”的。
对股份制性质的认识问题,并不单纯是一个学术问题或理论问题,而是会涉及社会制度变迁方向的重大现实问题。原苏共领导人戈尔巴乔夫为了推行国有企业私有化,把一切股份制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制,都称之为集体所有制即公有制的一种形式。1989年初美苏两国总统在马耳他会谈时,戈尔巴乔夫提出,“在西方,许多财产归集体所有,股份公司即是明显的例子”。这使当时美国总统老布什惊异。美国驻苏大使马托洛克在(苏联解体亲历记)一书中说,“布什为戈尔巴乔夫对市场经济知识的贫乏而感到吃惊”。书中还说,“戈尔巴乔夫对资本主义经济的认识非常模糊”。但马托洛克以其外交家的敏感意识到:“戈尔巴乔夫在试图对‘社会主义产权’重下定义。………准备把持股人拥有的公司看作是一种可以接受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如果他能够使这一定义站住脚,必将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私有化开辟一条道路。”原美国驻苏大使对此观察得如此透彻、入微。这一前车之鉴,应当记取。
我国实行股份制的目的和途径与苏联解体前的情况不同,中央对股份制性质的说明,比如十五大报告的说明,是明确和科学的,没有简单地将任何股份制包括私有制的股份制都判断为集体所有制或公有制。我们是把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且是主要实现形式,并没有用股份制取代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发展股份制是改革和搞活国有企业的重要途径。但要注意规范化,防止一些人借改制之机以权谋私,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新的一轮大量和加速流失。
注释:
⑤《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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