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中小企业论文,制度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其融资状况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为此,我们结合与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合作项目《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调查的相关内容,选择北京(中关村)、浙江(温州、台州)、广州(东莞)、陕西(西安)、山东(威海)地区的850户中小企业、75家金融机构、75家担保机构作为样本,采用问卷调查、现场座谈等形式,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整体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总报告和三个分报告。报告中的一些判断、问题的提出及建议,是在问卷调查的数据定量与定性对比分析、现场访谈获取信息以及样板地区分行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中小企业的现实国情,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从制度创新的角度作了进一步的探讨。
第一部分 中小企业融资的基本状况
一、中小企业基本情况
1、中小企业的现状
(1)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中小企业蓬勃发展。占全部样本的86.5%的企业成立于九十年代以后,其中占比62.7%的企业成立于1990-1999年。中小企业主要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大多数企业属于技术和市场相对成熟、发展较稳定的劳动密集型行业,适应于银行信贷等传统融资手段。
(2)中小企业中民营企业占主导地位,股权较为集中。在样本企业中,只有11.2%的中小企业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且主要集中在烟酒、盐业、石油、电、水等少数基础性资源行业。55.3%的样本企业是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兼总经理控股,68.5%的样本企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50%以上。控股股东拥有企业绝对控制权。
(3)中小企业稳步发展,盈利能力不断增强。样本企业总资产呈直线上升态势。
2、中小企业的生产销售及资金管理状况
(1)中小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核心产品,客户覆盖范围广,且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调查问卷显示,企业主导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平均为77%,但其销售价格近三年来逐年下降。
(2)中小企业间货款拖欠现象较为严重。如样本企业支付一笔采购货款的平均时间为37天,而收回一笔销售货款的平均时间却为55天,收回比支付货款的时间多近20天。
(3)中小企业投资欲望适中,投资规模逐年增加,资金筹集渠道单一。2/3的样本企业没有新的投资计划;2002年样本企业平均投资规模比2001年增长65%,2003年又比2002年增长31%。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筹和银行贷款两种方式,在新的投资计划中,企业自筹资金比重有所增加,银行贷款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
(4)中小企业的规模扩张普遍伴随着资金紧张的局面,并且受到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直接影响。65.7%样本企业有过资金紧张的情况,其中53%的企业出现资金紧张的时间在2003年。
(5)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够健全。从850户样本企业的财务报表情况来看,有290户企业至今还没有编报现金流量表,占样本企业总数的34%。
3、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1)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普遍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
(2)金融市场竞争加剧,各商业银行市场份额变化较大。中小企业最初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基本集中在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比74%),股份制商业银行只占6.4%(参见图1)。
图1 中小企业最初开立基本账户的金融机构
近三年以来,虽然目前中小企业基本账户仍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但其市场份额却下降了10个百分点(目前占比64%),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上升到12%,增加了近1倍,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也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参见图2)。
图2 中小企业目前基本账户所在的金融机构
(3)中小企业贷款满意度较高,但商业银行的服务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业务有待于进一步拓展。
(4)金融机构贷款审批程序更为科学合理,审批条件多元化,但审批权限较集中,有些贷款手续较繁琐。
4、中小企业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关系
(1)担保机构在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截至2003年9月末,五个样板地区平均有76%的样本企业至今没有和任何担保机构建立过信用担保关系(见图3);而在获得信用担保的样本企业中,担保贷款余额仅占到全部贷款余额的6%,担保机构基本上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
图3 中小企业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关系
(2)担保贷款的满意度较高,但企业获得信用担保的条件较为严格,与银行贷款条件基本相当。
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基本情况
2000年—2003年以来,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对中小企业融资总额虽有较多增加,但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和新增票据融资所占比重均有所下降。二是抵押担保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金融机构一般不对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三是中小企业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四是中小企业的总融资成本一般高出法定贷款利率的40%以上。五是中小企业效益对其融资可得性起决定性作用,所有制歧视现象不复存在。六是1年以内初创阶段的中小企业一般不能从银行贷款。七是中小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
三、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基本情况
受到中央政府开始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影响,被调查的75家机构创办期主要集中在1999-2003年。由于担保机构的正外部性,地方政府是担保机构原始资本金的主要提供者。受此影响,担保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一般来自政府部门和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的经营理念以社会效益为主,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因此担保机构的主营业务非常突出,主要业务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从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来看,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代偿的比例最高,说明民营企业的信用较差。由于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所以担保决策与商业银行的信贷决策有显著的差异,例如,更注重非财务指标的评价。由于反担保抵押物不易处置,中小企业法人代表提供自己的财产作担保已是普遍现象。
第二部分 新形势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出现的新特点
一、短期资金融通难度降低,但长期权益性资本严重缺乏。由于中央银行、各金融机构、各级政府的努力,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有所缓解。但是现有金融体系只是对中小企业开放了短期信贷业务,中长期信贷和权益性资本的供给仍严重不足。特别是对于大量高科技创业型企业来说,最为缺乏的不是短期贷款而是中长期贷款和股权投资,如高科技园区的企业,这类企业很难从金融机构贷到款。
二、中小企业中作大的企业融资困难得到缓解,但中小企业融资仍十分困难。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到今天,已经分离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像东莞的步步高这样年销售额上百亿,品牌无形资产价值达到数百亿的著名企业。这类企业是银行争贷的对象,在证券市场融资也不存在障碍;第二层是经过多年发展已打下基础的集团公司,这类企业因已具备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资产和信誉,与银行打交道尽管比位于第一层的企业困难,但融资渠道还是存在的,有些企业还在准备上市;第三层是中小企业。这类企业数量最多,又普遍遇到信用水平低或尚未建立起信用、可抵押资产少、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需求数量少但频率高等问题,银行部门不敢轻易放款,贷款条件也相当严格。为求得发展,这类企业往往只能从民间金融中寻求资金,这就构成了民间金融始终存在的重要客观原因,近来民间金融已出现一些新的特点(见调研专栏一)。
调研专栏一:温州民间金融的新发展
中小企业发展势头好的地区往往是民间金融比较活跃的地区。伴随着中小企业的成长,温州民间金融自身也在不断演进。
一、从借贷规模上考察,民间金融与银行借贷双方的规模都在扩大。1997年以前,民间借贷是温州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形式,占比在70%以上。银行借贷的这种“弱势”地位,却恰恰有效避免了温州民营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的过深牵扯,形成了“温州模式”中产权明晰的特点。1998年以后,民间借贷在温州中小企业融资来源中的占比虽然由30%下降到目前的15%左右,但融资规模却增加了2倍多。当前从结构分析显示,小型企业中向亲友借款和内部集资的分别占68.6%和45.7%、中型企业分别为45.8%和41%;农村企业分别为59.3%和46.5%、城市企业分别为48.9%和45.5%。企业规模、城市差别与民间融资程度呈负相关关系。但从总体上考察,民间借贷规模与银行贷款规模又呈现出正相关关系。但从总体上考察,民间借贷规模与银行贷款规模呈现出正相关关系,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量增加时,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两种融资量往往同时增加。
二、从借贷利率上考察,民间借贷与银行借贷的行为都在趋于理性。1987年人民银行正式确定温州为利率改革试点城市,1999年以后实行了利率浮动试点。由于受到利率改革的影响,温州民间借贷利率一直呈下降趋势。民间借贷月利率在90年代中期平均超过20‰,现在则降到10‰以下。2003年3月份民间借贷月最低利率下降到4.2‰,比现行1年期法定贷款利率(4.25‰)还低。按照当前温州利率改革试点的权限,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100%,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水平已经落入该浮动范围之内。
三、从调查结果上看,民间借贷中短期利率较高,长期或不定期相对较低,与目前银行法定贷款利率结构恰好相反。这种关系反映了民间借贷特别是长期借贷的投资特点,同时也说明民间借贷出现了风险敏感(投资)性,而非流动敏感(投机)性的行为特征。
温州民间借贷利率与借贷期限的关系
期限档次6个月以内 6-12月
1年以上 不定期
平均月利率(‰) 10.81 9.91 9.09
9.08
资料来源:温州市中心支行
三、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梗阻在减轻,但货币政策调控对中小企业的冲击较大。调查发现:中小企业普遍关注今明年的货币政策走向。问卷显示:样本企业中有65.7%感到资金紧张,其中53%企业发生在2003年。虽然从微观层面看主要是由于企业内部的投资扩张与企业外部的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货款被拖欠等因素所致,但从宏观层面来看,2003年中央银行加大了货币供应量的调控力度,特别是2003年9月21日存款准备金率由6%上调7%,金融机构信贷规模总量适度收紧,首先受到冲击的是中小企业。因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且集中,当企业出现资金紧张情况时,占比62%样本企业主要采取向银行借款的方式来缓解资金困难(见图4)。
图4 中小企业资金紧张时采取的对策
在温州、台州中小企业座谈中反映,“9月以前感觉资金充盈,银行要求企业完成信贷额度。9月以后,资金趋紧,急需贷款的企业贷不到款。”造成的结果是,东莞、温州、台州地区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将存款以现金形式截留,以备急用;西安、山东地区资金不充盈的企业流动资金链条断裂,民间借贷成为银行借贷的一种重要补充。
四、大中城市资金充裕,但县级以下地域资金匮乏。近年来,信贷资金的分布越来越向大城市集中,一些县以下地域甚至出现资金供给空白。据调查,2003年有的省的一些县贷款为零增长或负增长,甚至有的地区内所有县均未得到国有商业银行的新增贷款支持。
五、东、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但其发展呈现不均衡。金融机构资金运用水平不均衡:以实际平均存贷比为例:2000年—2004年期间,温州、台州75%、东莞57%、北京59%、威海57%、西安35%(见图5)。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业务创新不均衡;近年来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创新产品主要有12种,在东部发达地区使用较多1、2、4、5、6,8、9、10,而西部不发达地区使用较多的是3、7,其它品种较少,使用频率低(见表1)。担保机构的发展不均衡,东部地区中小企业得到金融机构支持力度越大,担保机构的发展越一般,台州、东莞担保机构数量出现萎缩;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有限,担保机构的发展快速。
图5 金融机构的存贷比
表1 近年来主要的12种中小企业融资创新产品
创新产品贷款方式
1
保全仓库贷款 银行要求中小企业将货物放入指定的仓库充当贷款抵押物。
2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 银行要求中小企业将经国家税务部门审批的应退税款作为贷款质押。
3
无限责任担保贷款 中小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股东承担企业贷款的无限责任。
4
动产质押担保贷款 银行要求大中型企业对关联中小企业的贷款进行担保,中小企业则将专用性的动产进行反担保。
5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银行要求中小企业将拥有的大中型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贷款质押
6
保付代理业务 银行购买中小企业的短期应收债权
7
联保协议贷款 多个企业之间开展贷款联保
8
买方付息票据贷款 中小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办理贴现,
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贴现手续,票据贴现利息由卖方企业承担。
9
出口项下的付费廷 银行无追索求权地买断国外开证行的承兑汇票,给出口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10 出口外汇票据买断 银行按国内进口中小企业的要求开出远期信用证,国外来单经银行承兑后,银行对国外出口商办
理无追索权的即期付款,分为买方付息买断业务和卖方付息买断业务。
11 中德财政合作中小 这是财政部以中国政府名义借入条件较为优惠的德国政府贷款,主要是为了推动中国中小企业对
企业信贷规划 固定资产中长期性融资的需求,信贷规划由中国的一家具体银行承办(如第三期由民生银行承办,
总规模约为1900欧元)。
12 创业贷款 由地方再就业基金或是其他方式担保发放的无指定性贷款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出现多样化趋势,但蕴含较大的金融风险(见文四的专门论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1998年试点以来,在2002年—2003年期间发展迅速,出现资金来源多元化,担保机构性质和组织形式多样化、担保品种多样化和机构多功能化的特点(见表2)。
表2 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现状
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有政府财政资金.企业会员基金.企业互助基金.民间投资.
政府财政资金与其他来源资金的合作基金.
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政府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国有股份制公司.私营股份制公司和各种基金
的管理公司.
担保公司的性质非盈利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两者业务混合经
营的担保机构.
担保的品种与机构的单纯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集投资与担保功能于一身的投资担保公司.
功能 同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公司.
第三部分 当前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应该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集体土地产权的天然缺陷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首要障碍
我国90%以上的中小企业都建在县域内或乡镇,厂房用地多是集体用地,宅基地。房地产抵押是当前银行发放贷款通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担保公司防范贷款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至少三个)在法律上的模糊,造成在实际工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很难确定,加之常常以行政权代替土地资产经营权,带来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各主体的土地产权“边界纠纷”,导致的后果就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难抵押问题。
《担保法》明确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在抵押上的错位,已成为当前中小企业难融资、金融机构难变现、担保机构难担保的死结。
在调查中,出现一个奇特的现象,产权改革早的地区如:广州、温州、台州的中小企业主用原始积累进行“圈地”、“圈房”,以备企业扩大规模向银行抵押贷款之用。而在北京等地科技型的企业由于缺乏原始积累,没有可向银行抵押的不动产,使创业陷入困境。西部地区企业更是举步维艰。
二、担保行业的风险不容忽视
担保行业在我国是个新兴行业,为中小企业融资解困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其经营的对象多是金融机构不愿贷款的信用等级差的中小企业,造成该行业的高风险性特性。目前我国信用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督管理、会计制度、风险处置、市场退出等方面法律规范均是空白。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服务对象(中小企业信息)的不确定,经营环境的不确定,在客观上存在着引发新的金融风险因素:
1、整体担保行业存在着制度性的亏损。据最新统计,2003年底全国有955家担保机构,调查显示,80%以上的担保机构经营现状不容乐观,业务处于“放空”状态。从以下担保机构的一些指标数据,可了解其盈利空间。一是收费标准: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担保费依据当年基准贷款利率的50%收取。样板五地区收费区间一般按担保额的1%-3%不等收取,全国平均在2.5%左右。财政背景的担保公司收费低于纯商业性担保公司,有些商业性担保公司也在竞相压价,拉客源,造成价格的不正当竞争,被戏称“劣币驱良币”。二是担保限额:财政部规定担保公司对单个项目或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最多不得超过担保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10%;三是放大倍数:全国担保机构平均4.2倍,最高没有超过10倍;四是保证金提取率:担保公司按注册资本金的10%-20%提取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不得动用;五是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主要按当期收入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当期利润1%提取风险准备金;税后利润的10%-20%提取长期准备金,以上量化指标,使许多担保公司处于保生存之中。
2、担保风险随着担保机构的发展在不断累积,年度代偿率与承保金额出现同步增长趋势。经验数据显示,担保机构成立第三年以后其累计代偿率进入增长期。2003年五个样板地区有效问卷平均代偿率2.7%,平均累计代偿总额472.5万元,以温州、台州为例(见调研专栏二)。
调研专栏二:担保公司的代偿额逐年上升
2002年末,温州、台州15家样本担保机构的承保金额年均增长幅度为120%,但是随着承保金额的快速增长,年度代偿率也由2000年的0.29%,增加到了2002年的1.63%,增加了1.34个百分点。从发生代偿的担保规模来看,84%的代偿金额发生在10万元到100万元的小额担保业务上;从发生代偿的企业资金用途来看,100%的代偿金额发生在工业企业的长期设备技术改造投资上;从发生代偿的相关金融机构来看,农村信用社占比为70%、城市商业银行占比为19%,国有银行占比为11%,股份制商业银行没有发生一笔代偿。发生代偿的主要原因是企业本身发生亏损或是破产,其次是由于贷款银行疏于信贷监督。
年度承保金额与代偿率统计表(万元%)
承保情况 代偿情况
年度 件数 金额件数 金额 年度代偿率
2000 46215769 345 029
2001 73434701 7
338 .97
2002 123676990 5 1255 1.63
资料来源:上海分行(中小企业金融制度调查)课题组
3、再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的缺位。在担保机构迅速发展的今天,担保机构的最后风险由谁来买单,已是无法甚至不容回避的问题。
由于再担保机制和机构的缺位,75家样本担保机构为了有效控制风险,普遍以被担保企业的反担保抵押充足状况作为担保机构批准企业首次担保惟一条件,均要求担保企业法人代表、大股东及其家庭承担担保的无限责任(见调研专栏三),提供有形资产(地产、房产、设备、债权、退税、预算拨款以及组合)作反担保措施,最高反担保抵押充足率为100%,最低为40%。
调研专栏三:反担保合同签订的一些场景
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反担保合同时,要求法人代表本人、大股东及其妻子儿女本人到场,每人都需在合同上签字。有时达20-30人到场的热烈场面。
(资料来源:现场座谈)
另外,75家样本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审查程序与方式,均与银行部门的信贷审查没有根本性的区别。由于中小企业担保审查中的最大问题依然是企业财务信息不对称,再加上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本身不完善,担保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又无法直接进入现有的企业信贷咨询登记系统取得担保企业的历史信用记录,使得客观上仍然存在着被担保企业的信用风险和行业风险以及由于担保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所导致的个人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整体上的担保风险并不比银行信贷风险低。
4、担保公司经理人的资质。担保公司与银行间最初的业务合作往往与担保公司创办人的职业背景有很大关系,早期的大多数担保公司其创办人有银行工作经历,这些创办人的个人信用和社会关系成了担保公司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的敲门砖。
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机制需要反思
1、信贷权力保护的有效性严重不足
本次调查反映出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中小企业总体信用状况仍然偏低,特别是破产兼并比例较高,对银行资产的影响较大(见表3和图6)。
表3 中小企业形成的不良资产比例(%)
西安
东莞 台州温州 北京威海平均
中小企业形成的不良资产占比
90.75
82.4 21 46.5479 63.93
其中:由于企业破产
45.73
13.6 16 14.00
20.321.93
破产后保全的银行资产占比 15.759.3640 0.00
52.41
23.50
其中:由于企业兼并
26.423.500.4 4.717.18
10.44
兼并后保全的银行资产占比 55.86
55.440.0 6466.66
48.39
图6 中小企业形成的不良资产比例
表3和图6显示:(1)在全部5类样本城市中,对中小企业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占全部不良资产的比例平均高达63.93%。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小企业比重最大的台州、温州地区,由中小企业形成的不良资产占比反而最低,仅为21%。相反,西安市中小企业在其经济总量中占比不高,但由中小企业形成的不良资产占比反而高达90.75%。这一现象表明: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效率的差异。(2)中小企业破产兼并是形成不良资产的主要因素。表3显示,在全部中小企业形成的不良资产中,破产占34.3%(21.93%/63.93%),兼并占16%(10.44%/63.93%),两项合计占50%,这既表明中小企业破产兼并是导致银行资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也表明中小企业存续状态不够稳定。(3)兼并造成的银行资产损失小于破产。企业兼并后银行资产的保全率平均为48.39%,破产后的保全率仅为21.93%。(4)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手段的有效性严重不足。调查结果显示,金融机构一般运用追偿、行使抵押权、诉诸法律等手段保护债权,但受制于现行法律、制度和市场环境的约束,上述手段的运用效果不佳。比如抵押权的行使涉及很多部门,即使取得了抵押权,往往也不易变现或变现成本很高。金融机构的实际损失依然无法避免。
再比如从2000年至今,涉及75家样本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中,其中90%依法进行了诉讼。虽然法律保全了债权,往往也只是账面债权,债务企业的财产已被转移,金融债权实际上被悬空。
2、信贷激励与考核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金融机构在对中小企业融资时,已将激励机制引入信贷管理,且呈现信贷激励机制多元化的趋势。综合来看,这一做法符合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对保护金融机构的债权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1998年以来,央行三次发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力度在不断加强,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难依然没有突破性的进展。信贷激励与考核机制是我们今天需要反思问题之一。终身责任制和零风险,使得金融机构普遍存在“惜贷”、“慎贷”,基层信贷经理对中小企业贷款积极性不高。
根据国外主流的中小企业融资理论和实践,由于中小企业存在信息不透明的特点,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层信贷经理的努力。通过其努力,能够生产关于所在社区中小企业的各种“软信息”,这些“软信息”系从企业上下游企业、主要经营者品行,供应商、顾客交易状况甚至差旅费规模等各种渠道获知、并在平时积累的基础上加以判断形成的,它们较之标准的企业硬信息(如财务报表、抵押担保以及信用纪录),对形成正确的中小企业融资决策作用更大。信贷权力上收,了解中小企业“软信息”基层信贷员没有贷款权力,只有推荐权,但却要承担100%的收贷收息责任,一旦资产出现问题,收入待遇都受到严重影响。而远离企业“软信息”的二级行凭企业的硬信息(大企业标准)来决定是否贷款。信息、标准与责任的严重不对称,使基层信贷员对中小企业“恐贷”,抑制了信贷人员贷款投放的主动性,使一些项目前景好的高科技企业挡在贷款门槛之外。
“惜贷”、“慎贷”、“恐贷”只是一个表面现象,深层原因有二:一是现有法律、制度对金融机构信贷权利保护不够,金融机构只能通过逆向选择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二是金融机构普遍缺乏评价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机制。从整体看,近年来金融机构倾向于以债券、票据等形式运营资产,贷款在资产中的比重相对下降。在新增贷款中个人贷款、大中城市和大企业份额上升,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比重呈相对下降趋势。在中小企业筹资渠道和方式没有拓展的今天,金融机构发生此类转变,无疑使企业的发展陷入更大的困境。
3、贷款权限的高度集中,使县域中小企业融资出现真空
对中小企业放贷的信贷决策机制现状的调查结果显示:一是基本形成以二级分行为主体的信贷决策结构,城市商业银行的支行不能独立放贷。农村信用社信贷决策权集中于联社(见表4)。二是信贷决策权限主要根据具体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确定,一行一策,没有统一标准。三是抵押贷款的审批权限大大高于担保贷款,并且极少对中小企业发放纯粹的信用贷款。
表4 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权限(万元)
西安 东莞 台州温州 北京
威海
支行 不能独立放贷不能独立放贷 100万以下 200-5000不能独立放贷
市级分行 1000-200000 2500-300000 1000-5000005000万以上100-1000
农信社 100万以下 100
担保贷款200万元,200-10000020-100万元
抵押贷款5个亿
城商行
200(支行级)100(支行级) 支行不能独立放贷 支行不能独立放贷
当前,由于金融机构县级支行的贷款权几乎全部上收到二级分行,而多数中小企业都分散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区域,从而导致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出现真空地带。基层行只有在贷款前期对企业的考察分析和申请上报权,没有贷款审批权,一个项目上报后,上级行在资金上往往要全局平衡,这就造成了贷款审批的速度慢、信贷投入缺乏灵活性的局面。贷款权的高度集中与中小企业贷款户多、面广、相对分散的具体情况不相适应,贷款手续的繁琐与中小企业贷款急需的矛盾比较突出。
4、中小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不足
目前我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导银行是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民生银行。据推算这三家金融机构的资产占全部金融机构的比重约为15%,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的比重为16%左右,其实力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是较弱的。由于中小金融机构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差,在市场竞争中受到各种基金和国有大银行的双重挤压,有的中小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问题,大大影响了中小金融机构信誉,从而使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发展的能力弱化。
在现场调研中反映,中小金融机构尚没有自成结算体系,汇路不畅,办理结算时,手续复杂,难以承担和发挥对中小企业信贷的主力军作用。另外,中小金融机构受国家利率政策调整的影响,存贷款利差不断缩小,加上企业效益差,欠息严重和有的信用社管理不善,财务监督不力等因素,造成经营效益下降,削弱了对企业进一步支持的力度。
5、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普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
在本次调查中,中小企业普遍反映融资成本过高。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一般包括:(1)贷款利息,包括基本利息和浮动部分,浮动幅度一般在20%以上;(2)抵押物登记评估费用,一般占融资成本的20%;现场调研中,中小企业对房地产抵押登记意见较集中(见专栏四)。(3)担保费用,一般年费率在3%左右;(4)风险保证金利息。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在放款时以预留利息名义扣除部分贷款本金,中小企业实际得到的贷款只有本金的80%。以1年期贷款为例,中小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9%左右,约高出银行贷款利率的40%以上。
调研专栏四: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手续繁、费率高、效率低
中小企业能作为抵押物的主要是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却包括抵押登记、评估及抵押合同公证等,涉及工商、房产、财险、法律公证处多个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短则10天,长则30天。需要交纳的费用主要有两部分:房产部门主要有:贷款额0.3%评估费,0.2%抵押物所有权确认和登记费。土地管理部门主要有:贷款额0.1%-0.22%的评估费,0.1%-0.3%的公证费,综合收费率最低的也高达0.7%,目前收费价格还在上升。
由于评估登记的有效期经常与贷款期限不匹配,需要重新评估,加重了企业负担。
(资料来源:济南分行统研处)
第四部分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特殊性分析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世界性的问题。早在20世纪30年代初,英国议员Macmillan向国会提供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调查报告中,提到“金融缺口”。Macmillan发现,当企业需要的外援性资本的规模低于25万英镑(约合400万英镑现值)时,很难在资本市场上融到资。我们的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也就是说,今天中国的中小企业,也仍遇到全新的资本缺口和债务性缺口的融资障碍,这只是表观。中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难有其特殊性,目前,我国融资体制正在改革之中,而制度的转换又具有一定的时滞性,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中小企业的发展与融资体制创新之间的不对称。我们认为,正是这一“错位”,成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
一、间接融资体系的制度缺陷,导致效率低下。突出表现有二:一是从所有制上看,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上间接融资占据主导地位,间接融资中商业银行是主导性的。尽管我国银行业的所有制形式有国有独资、股份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但如果将国有股直接控股的股份制银行计算在内,大约90%以上的股权属于国有。这一所有制结构使国家实际上对银行业的发展风险承担了无限责任,直接导致了银行业外部竞争压力和内在发展动力的严重不足,银行业跟不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变化。这种垄断格局不仅表现为高度的行业垄断和网络垄断,还表现在金融资产和金融业务集中于存贷款市场,而且主要集中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他们的金融资产占全部金融机构总资产约65%,并且占有75%以上的存贷款份额。我国银行业的所有制特征与高度垄断性造成了金融服务效率的低下,金融工具单一,信用监督和评估体系缺乏。因为垄断的直接后果就是金融服务产品的供给不足,造成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巨大差距,这一点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表现得非常突出。
二是从金融体制看,与中小企业相匹配我国中小银行的现状,不仅数量严重不足,而且面临进一步发展的诸多障碍。目前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主要是四大银行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近几年来,四大银行在集约化经营过程中,不同程度减少了县以下分支机构,或上收了县以下分支机构的贷款权。而农村信用社虽然数量众多,但经营亏损,风险突出,无力满足县域经济中广大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由于中小企业是县域经济的主体,因此,县域金融的状况与县域经济的状况存在较大的不适应。近几年来,县域经济不断萎缩,缺乏资金投入及相应的金融服务,是重要原因之一。
二、直接融资的结构缺陷,导致效率低下。金融业作为服务业,检验其最终效率的尺度永远是实体部门的结构优化程度。我国实体经济部门存在两个明显的结构失衡现象:一是横向结构失衡,表现为传统行业与高科技产业获得资金的失衡。近年来在刺激内需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背景下,增量资金绝大部分流入了与基建相关的传统产业部门;二是纵向结构失衡,主要表现是国内储蓄不能有效地转化为国内投资,集中了全社会绝大部分货币资源的银行经常有过大的存差和巨额的外汇储备,成为国外短期利用国债的资金。三是资本市场体系的单一和行政管制,资本市场的布局和功能定位的不合理,没有很好地满足多层次企业融资的需求。
三、资本市场缺乏层次。从我国情况来看,为了控制金融风险,政府近年来已将证券交易严格控制在证券交易所范围之内,其余的场外交易基本上属于非法交易,以致形成了资本市场几乎只有交易所一个层次的独有景观。这一结构单一的资本市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已突出表现在:一是难以发挥资本市场机制;二是难以提高资本市场的集中度;三是不利于降低资本市场的整体风险。
缺乏多种交易工具。近10年来,由于受到我国特定的经济社会环境限制,资本市场结构出现严重畸形,股票现货几乎成为资本市场惟一的投资工具。由于交易品种过于稀少,相对充裕的社会资金只能面对极其有限的投资渠道,使得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渠道严重阻塞,同时大量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也无法利用资本市场以适合自己的方式筹集资金。
四、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银行体系。我国现有银行体系仍然为国有银行所控制,民间资本进入的壁垒较高。即使有少量民间资本得以进入银行业,也因受到行政控制而无法真正按照市场准则运行。鉴于正式金融体系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都不得不从非正式金融市场上寻找融资渠道。在浙江、广东等沿海地区,民间借贷市场十分活跃,在相当程度上取代了银行的功能。因为这类融资活动基本上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状况,缺少法律和制度的规范,高利贷等违法活动相当普遍。同时市场发育程度很低,仅仅依靠血缘和地缘关系而非社会信用关系进行操作,难以发展真正市场化的融资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说,民间融资活动盛行是现有金融市场规模小、缺少中小银行的必然结果。
上述分析表明,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深层原因是制度障碍以及转轨时期的制度创新。
第五部分 发达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金融制度和政策的比较
近年来,由于中小企业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日益严峻,各国政府积极调整政策法律、充实和完善金融制度,加大金融支持的力度,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概括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制度的完善
发达国家都有一套完整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和政策,并形成体系。以日本为例,围绕其中小企业基本法,形成6个系列法。在促进中小企业的经营革新及创业方面有5部法;在强化中小企业经营基础方面有15部法律;在顺利适应经济和社会环境变化方面有7部法律;在资金供应、充实自由资金方面有7部法律;在支持小规模企业发展方面有2部法律;在中小企业的行政组织方面有1部法律。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多样化的发展,中小企业也随之发展,日本在1999年,对中小企业基本法进行了36年来首次彻底修改,中小企业的范围随之有了新的变更。修改后的中小企业法将其政策理念由“缩小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差距”转变为“培养与发展独立的、多样化的、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认为只有培育出多种多样的中小企业,才能创造出新的产业和确保就业,才能发展国内经济并使之具有活力源泉。依此理念构筑新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四项法律制度:方便资金供应、充实资本金;促进经营革新及创业;强化经营基础;完善安全网,并配套出台了对小规模企业的金融、税制政策。
美国对中小企业的管理主要是依据法律。如果将1953年美国颁布的《中小企业条例》,视为中小企业的基本法,那么在以后的半个世纪中,又陆续出台一些专门法律,并不断修改补充。仅最近20年来,美国就制定和实施了《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消除限制法》、《小企业作业人员制度法》、《公正平等法》、《小企业资本形成法》、《扩大小企业商品出口法》、《加强小企业研究和发展法案》、《减税法》、《小企业工作保护法》、《小企业规章强制公平法》、《社区再投资法》、《公平信贷法》。这些对于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为防止信贷紧缩导致中小企业倒闭和结构性倒闭,美国制定和实施了“债券担保计划”、“担保开发公司计划”、“微型贷款计划”等多种资金援助计划,使按正常渠道无法获得贷款的小企业得到资金上的支持。
二、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和政策性金融机构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作为一个永久性的联邦政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帮助小企业发展,尤其是帮助小企业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小企业管理局经国会授权拨款,可通过直接贷款、协调贷款和担保贷款等多种形式,为小企业给予资金帮助。
日本:有3家由政府直接控制和出资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并由政府提供债务担保:中小企业金融公库(设置在各都、道、府、县,共59家)、国民生活金融公库(总行及各分行,全国152家)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设置在各都、道、府、县,国内100家、国外2家)。
三、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
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对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资金帮助就是担保贷款,凡申请担保并获准的小企业在逾期不能归还商业银行贷款时,保证支付不低于90%的未偿部分,但担保总额不能超过75万美元,且担保部分不超过贷款的90%。
日本:政府设有国家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分别在全国各地方行政区设52个信贷担保公司,他们共同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目前全国由220万家中小企业(约占中小企业50%)利用此制度,2002年的担保金余额已达38万亿日元。
四、创业投资
美国:有政府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民间的风险投资公司两种。前者是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审查、许可和支持成立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创业投资公司,必须有不少于100万美元的股本,可按3:1或4:1的比例从联邦政府获得优惠融资(总额不超过9000万美元),然后以借出或认购债务的形式将资金投放于除地产、信贷领域以外的本国中小企业的兴建和技术改造。目前美国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达300余家,拥有资本35亿美元(其中政府融资支持为11亿美元),累计已向10多万个具有较高风险且难以从一般渠道获得投资支持的中小企业提供了130多亿美元的投资和长期贷款。
民间的风险投资公司有600余家(其中一半设在硅谷),他们一方面为那些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无担保或担保不充分的贷款,以促进中小企业的科技开发和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则对勇于进行创新投资的中小企业投入资金以获取高额回报。
五、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美国:资本市场包含八个层次:全国性证交所、地方证交所、第三市场(上市股票的场外交易)、第四市场(大机构和投资家之间直接交易)、纳斯达克全国市场、纳斯达克小型市场、小额股票挂牌系统、粉红单市场等,其中后三个层次的市场是专门为中小企业的资本交易提供服务的,入市标准也逐层降低,在最低层的粉红单市场,企业原则上不需要任何条件即可上市。美国最具成长性的企业中有90%以上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据统计,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向私人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占到了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4%。
通过对美、日发达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制度和政策的对比研究,得到以下启示:
一是为促进中小企业持续稳健发展,各国都以《中小企业基本法》为母法,彼此呼应,互为补充,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法律体系。并结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的变化,适时修订基本法,出台配套法。
二是以中小企业政策性贷款机构为核心,构成政策性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等多元化、多层次的融资体系(见表5)。
表5 各国(地区)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
国别 政策性贷款机构或政策性贷款项目政策性担保机构或政策性担保项目政策性投资基金 二板市场
美国 中小企业管理局;美国进出口银行中小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美国NASDAO市场 美国OTCBB市场
日本 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 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日本OTC市场
公库;商工组中央公库
英国 小企业培训计划;企业资助金;凤小企业贷款保证计划;出口信用担企业基金 英国AIM
凰基金;王子青年信托基金 保;凤凰基金
中国 中小企业专业银行;“行政院”开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 育成中小企业开发公司;
(台湾) 发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华阳中小企业开发公司
三是在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方式上,美国强调政府的间接服务功能,而日本强调的是政府的直接融资功能。美国方式的支持主要表现在利用法律来消除不利于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障碍,并监管商业金融机构执行这些法律,将其作为考核金融机构的重要指标;对商业金融机构向小企业融资提供信息及其他服务;向商业金融机构提供涉及小企业融资的“最后贷款”。日本则由政府集中必要的财力,通过设置一整套政策性金融体系直接向中小企业融资。金融机构每年要向信用担保协会提供一定比例的捐助,作为信用担保协会的资本金补充,也是监管部门考核金融机构的一项内容。
从美日对比看,通过创造一个富有效率的、充分竞争的金融体系,辅之以必要的政府扶持与引导,是从根本上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基本经验。
第六部分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正规制度安排与相配套措施
一、加强信贷人权利保护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基础
根据国外主流文献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信贷人权利保护(creditor right protection)的有效性,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可得性的决定性因素。世界银行投资环境局2003年对全球120多个国家投资环境的调查,在影响中小企业(主要指新兴私人企业)融资效率的因素中,信贷人权利保护和私有产权保护这两项因素的重要性,远远超出了信用体系、金融机构数量、利率市场化等其它外部条件。
转轨国家的经验表明,有效的产权保护,对吸引外部投资和形成良好的信用文化具有重要作用。根据Jonson等人的研究,在匈牙利、捷克、波兰等国,对私有产权和信贷权力的保护比较成功,由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中小企业能够获得后续发展的外部融资;相反,前苏联和保加利亚等国的中小企业则在私有化后陷入发展困境,原因是这些国家的制度和法律对产权和银行信贷权力的保护严重不足,特别是破产和担保法律制度有严重缺陷,从而限制了这些国家的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或银行债务方式融资。
美国、加拿大近50年研究及实践经验表明,如果贷款机构的权利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贷款环境宽松,最终受益者是债务人。反之,贷款环境紧张,贷款条件苛刻,利息高、少数企业受益,最终受到伤害的是债务人,严重时导致一个国家经济的衰退。
信贷权利保护效果在我们这次调查中得到了印证:产权改革早且做的好的地区,如台州、东莞企业逃债、银行惜贷的银企矛盾小,当地无论是大银行,还是小银行都在积极为中小企业创新一些金融工具,使中小企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产权保护差的地区企业逃债严重、银行惜贷严重,银行被动防守,银行的信贷结构进一步恶化。
我国在整个法律制度安排中缺乏对信贷人权利的保护,已严重影响到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性和可得性。近几年来,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这些政策能否长期有效,关键还在于信贷人权利是否在制度和法律上得到切实保障。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将保护私有产权的内容确定为修宪的重点,这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深远的意义。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贷款担保的法律和制度框架,特别是扩大可抵押资产的范围;建立统一的财产抵押登记体系;建立高效的破产制度,使债权人能够低成本地实现担保利益。
二、建立多层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
从构成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上看,目前有《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的《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指导意见》;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各地政府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制定了若干政策意见和规定,这些构成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的法律政策体系,改变了中小企业长期以来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况,但由于相配套法律、政策的缺失,整个政策法律体系显得原则而又单薄,执行时遇到许多障碍和空白点。
一是借鉴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制定有效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法律制度。《社区再投资法》是美国政府为鼓励金融机构向所在社区居民及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门法律。主要措施是:(1)监管机构定期将各金融机构满足其所在社区信贷需求的记录公布于众。(2)监管机构在评估各金融机构申请联邦特许,向存款保险公司申请存款保险、申请总行迁移或建立和迁移分支机构、申请收购其他机构时,都要首先考虑该机构执行本法的业绩,决定批准与否。该法自实施以来最突出的作用是:社区银行将其在本地区吸收的存款资金继续投入到其较为了解的当地市场,这对于繁荣欠发达社区的经济活动,缓解资金从欠发达社区流向发达社区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城乡差别、地区差别、收入差距、企业发展差距远较美国为甚。这就决定了政府更有必要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保证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获得公平的发展机会。借鉴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的经验,应以法规形式对银行及农村信用社提出要求,将其在当地所吸收资金的一部分用于当地融资,并以此作为考核金融机构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必要性的一个重要依据。
二是出台《担保公司条例》,规范担保公司行为。在担保公司迅速发展的今天,担保公司的定位、准入退出,行业标准、担保人员的资质以及担保实施方式、担保比例、担保倍数、损失理赔等担保运行等关键内容没有统一的运作规范,客观存在许多问题,及时出台《担保公司条例》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是修改《担保法》,将动产抵押、浮动抵押引入信贷实践。我国目前实施的《担保法》,存在天然瑕疵,已不适应担保业务活动的需要。如《担保法》中规定了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由于立法的角度倾向于特定物——不动产,实际操作中土地和房产就成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发放贷款、抵押担保的首选,也成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防范中小企业道德风险和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基本方法。但是对中小企业来讲,最主要的问题是,他们大多没有可作抵押的房地产,加上国家资源有限的约束,使中小企业融资特别是短期融资陷入困境。为解决这一矛盾,并考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国外有关抵押担保法律中已将抵押担保物指向不特定物,抵押担保物由不动产过渡到动产。以动产为基础的现代融资方法是美国、加拿大过去40年来法律改革的结果,也被视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处方”。国外银行普遍将中小企业最常见的资产——存货和应收账款以及能够在未来产生担保利益的有形或无形动产作为可接受的抵押品。借鉴国际经验,将动产抵押概念引入法律和信贷实践中,这也许是解开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死结”的关键点之一。
三、建立多层次的银行融资体系
一是重塑县域经济中的中小金融机构的组织体系。模式之一:在缺乏较好经营管理业绩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县域经济中,对国有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股权改造,成立省级行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并根据具体情况,或是每家国有商业银行成立一家独立法人,或是集中于一家或是二家进行合并组建;模式之二:在具有较好经营管理业绩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县域经济中,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与中小金融机构进行产权、人员、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合并。显然,两种改革模式都是对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从县域经济中简单性撤离的一种扬弃,更有利于中小企业在县域经济中的发展。
对于县域特别是西部地区存量资产的处置,要突破所有制的限制,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及农信社的不良贷款,都要进行一次彻底剥离,并与机构的整合结合。模式选择需要试点,在总结经验教训之后再逐步推开。
需要说明的是,改造后的中小金融机构尽管具有很强的产权约束,但是由于银行业所具有的杠杆特点(以少量资本金运作大量资金),中小金融机构仍然存在着经营风险,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监管的重点是:第一,制定严格的出资人和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资信标准,设立档案并定期审查,防止资信不良、有劣迹的人员进入银行业;第二,严格审查和禁止股东的过多分红和抽逃资本金情况,防止因银行股东的利益冲动而引致银行短期行为;第三,设置资本金分类标准,限制地方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范围。
二是中小银行应向贷款业务相对专业化的方向发展。由于中小银行受到其资产规模小的限制,不可能从事“金融百货公司”式的综合业务,它之所以在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就在于它分工细化,具有自己与中小企业的近距离、贴身服务特色等特点。如美国的互助储蓄银行吸收中小额储蓄存款用于不动产抵押贷款,并从事对公司债务投资业务。再如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主要对中小企业债务提供保险,并向信用保证协会融资。还出现化工银行、纺织银行等专业化银行。在台州座谈中,有些城市商业银行已有向此方面发展的意愿,项目经理成为某专业人才,从而成为各小银行瞄准的对象。各种具有不同业务强项的中小银行组成一个综合性的中小银行体系,避免了大银行的高昂组织成本,又不落入如“小而全”的分散经营模式,有利于集中有限资源发展强项业务,形成一定的竞争优势。
三是从国际经验来看,解决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问题,需要依靠政府政策性优惠贷款,探索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
四、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一是建立多层次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资本市场体系。中小资本市场体系应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二板市场和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就其分工来看,二板市场主要解决处于创业中后期阶段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今年5月我国中小企业板块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就是对二板市场的积极探索。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则主要为达不到进入二板市场资格标准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包括为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提供私人权益性资本。在一定意义上,我国更需要后一层面的资本市场。因为构想中的二板市场仍位于证券交易所的框架之内,很难摆脱现有证交所内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限制。同时由于容量有限,上市成本也相当高昂,众多中小企业将难以进入该市场进行融资。
要发展多层次市场就要发展多市场主办主体的场外交易市场,如类似于NASDAQ纯粹的场外交易市场和有中国特色的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也就是三板市场。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可以由原证券交易中心、现有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以及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改造而成。鉴于过去区域性证券市场的教训,建设这一市场时要注意规范和强化监管。规范和监管的重点包括:股票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规则;股票托管清算系统;市场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规则;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等。
二是积极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和长期票据市场,丰富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从国外情况来看,发达国家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通的资金中,债权融资比重一般要高于股权融资比重的数倍有时近10倍。与之成为对照的是,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市场均存在着股票热、企业债券冷的特点。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约企业债券市场和长期票据发展的主要因素:一是利率尚未市场化,二是企业信用水平不高。对于前一个影响因素,由于我国正在逐步推行利率体制改革,利率市场化已有了一个初步的日程表,因此可以说,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和长期票据市场的外部条件正趋向成熟。对于企业信用问题,则需要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构筑一个有效的信用征集、评价、发布系统并建立起严格的违信惩罚制度,藉以解决企业债券和票据在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信用识别问题。
五、建立多层次的专业性中小企业投资公司
设立与发展多层次的专业性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是解决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来源。一是建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政策性投资机构应以财政出资为主,也可由县已成立的省地两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出售其拥有的国有资产而出资。二是建立民间合伙制的投资公司。大量调查表明:在温州民间信贷中占据一定地位的“地下钱庄”,就是由企业主自发组织的“排会”演变而来,组建合伙制的投资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使其组织变得透明和规范。民间借贷具有一套不同于银行借贷的风险防范与实际操作机制,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并不依赖于抵押或担保,而是借助于非正规性信用资源的利用以及债务责任的落实,满足了中小企业零售型、人力资源密集型的融资服务需求,这在我国现行银行体系内很难实现。从国外中小企业发展历程看,在政策和制度上都留有非正式金融制度发展的一定空间。鉴于此,我国可通过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使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合理分布。过度要求资金集聚在银行体系,往往同时也集聚了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民间合伙制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组建,将民间融资市场“退化”为合伙制的投资市场,从民间金融发展中剔除“非法集资”的负面因素。这对于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中寻求互补性资金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六、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补偿机制
(一)资本金补充机制。面对中小企业巨大的融资需求市场,担保机构追加资本金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专业担保机构主要是靠自身的信用,即大于其本金若干倍的信用能力来为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机构的信用包括了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这两个方面是与银行合作的前提,而担保机构具备充足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识别防范风险能力是与银行合作的基础。从全国平均水平看,目前银行可以接受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在5倍以下,西部地区放大倍数是1-2倍。这意味着当担保机构的担保规模达到其本金的5倍,就很难进一步扩大担保规模。国外的情况是美国1:50倍;日本1:60倍。从长远发展看,担保机构扩充资本金规模的有效途径是:吸引社会资本甚至外资股权投入;通过自身的经营活动获取的利润转增资本以及各种机构或个人的捐助等。但是近期看,由于绝大部分担保机构多是政府出资设立,以政策性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要经营目的,依靠自身经营扩充资本能力有限,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设立资本金补偿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建立地方担保和省级与全国性的再担保多层信用补偿机制。在这种机制下,地方担保机构直接面对中小企业,通过中小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析评价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再担保机构直接面对担保机构,通过与担保机构签订再担保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担保机构按预定支付再担保费,再担保机构则按照与担保机构的约定比例承担相应的风险。理想做法是通过地区担保机构、省级担保机构、全国性再担保机构之间的多层次转保,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这种多层次担保机制即适当增加了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有利于担保规模的扩大,又规避了担保公司的部分风险损失。在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就是建立再保险体系,如日本中央信用保险公司为地方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再保险,再保险比例一般为70%-80%;意大利担保公司每年最主要的再担保业务是与瑞士再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的,担保公司每年以承包项目75%的额度向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做法,将再保险与担保行业结合,担保机构在承担担保责任的同时,将已承担风险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再保险,然后由再保险机构承担部分风险,即当担保机构发生赔付时,由再保险机构按照与担保机构约定的方式和承担责任的比例赔付。这样对保险公司来说可以创新品种。对担保机构又可以解除其后顾之忧,规避风险,控制损失。
(三)建立法制化与制度化的财政弥补机制。实际上,对于担保倍数效应而言,担保机构每年的担保损失仅相当于财政的贴息支出。目前需要考虑的是,要将财政弥补款项列入每年的中央与地方政府预算,设立风险有限补偿基金。如北京市财政局2001年颁布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有限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当担保机构上年的代偿率不超过6%时,担保机构先用其预提的风险准备金进行自我补偿,不足部分由财政弥补。鉴于以上问题所牵扯的面比较广,建议国务院尽快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担保行业的管理办法,规范担保机构,促进担保业长期健康发展。
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征信体系。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效率以及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必须与中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密切结合。目前迫切需要国务院协调与整合各方信用资源系统,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共享性的中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为各种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评级提供基础条件。当务之急是进一步改进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办法,制定科学、切合实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实事求是地界定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特别是要建立法人代表、控股大股东的信用等级评定,这是影响银行资金的安全关键。
二、中央银行要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力度。一是进一步调整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的货币政策,对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在再贷款、再贴现的额度和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二是推动票据业务发展,增强人民银行通过再贴现途径调节货币供应量及信贷结构的能力,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三、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创新。一是建立独立审查人制度。主要依赖基层信贷经理产生的各种“软信息”的努力,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紧密型银企关系,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推行客户经理制,并赋予客户经理相应的决策权限,对200万元以下贷款实行独立审查人制度,操作程序比照个人贷款。台州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正在试行这一制度,反映效果较好。二是在现有基础上合理下放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限,下放全额存单质押贷款、全额保证金的承兑汇票签发权。三是推行中小企业综合授信额度。制定有别于大企业的授信标准,合理确定中小企业授信额度,允许企业在有效期和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随借随还,加快资金周转。四是合理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和审批环节。五是根据国外经验,对于中小企业贷款设定风险损失率,如日本银行在3%左右。在调研中金融机构普遍建议,专对中小企业贷款设定一定比例的风险核销,以盈补亏,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才有原始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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