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民族法制精神的重建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与民族法制精神的重建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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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首次论述了市场经济与民族法律精神的关系,认为市场经济的兴起和发展,推动着我国民族由传统法律精神向现代法律精神的转换,即从道德神圣到法律神圣;从崇尚身份到崇尚契约;从群体本位到以群体为参照的个体本位;从追求社会大同到追求公平与效率;从仰仗人格化的权力到仰仗非人格化的秩序。顺应经济关系变革和发展的要求,切实建立健全法律整合机制和以契约为纽带的社会关系模式,弘扬以群体权益和个体权益相统一的法律价值观,把效率原则纳入公平原则的轨道,以及在全社会造就尊重秩序、遵守秩序和爱护秩序的良好风气和氛围,以推动民族法律精神更新和重塑。

关键词 民族法律精神 市场经济 升华

所谓民族法律精神,就是深藏于特定民族心理中对法的产生、运行及其实现起着支配作用的内在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它表现为该民族的信念、情感、风尚、习俗和舆论等等,被喻为“在人民中活着的法”。〔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历来认为, 一个民族的法律精神状况是适应该民族的经济关系的要求而产生,并随其经济关系的发展及其变革而变化发展的。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兴起和发展,不仅突破了僵化的自然经济、计划经济模式,极大地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也为我国民族由传统法律精神向现代法律精神的转换提供了一个契机。把握这一契机,探寻其更新和完善的条件及其走向,促进这一转化过程的早日实现,是现时代提出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从道德神圣到法律神圣

中国传统社会历来被称为文明礼义之邦。然而,传统文明却被深深地烙上了宗法伦常的印记。在这个社会里,宗法伦常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反映这一社会关系运行要求及其规律的道德规范就成了调节和约束人们行为的基本模式。中国自西周首开“礼治”的先河,直至明清,礼法一直交互为用,“礼者禁于将然之前, 法者禁于已然之后”〔2〕,“失礼则入刑”。〔3〕传统社会道德和法律混为一体, 铸塑了我国民族特有的道德神圣精神。而这一精神状况的产生和形成,是和传统社会的经济结构形式相适应的。中国历来以农立国,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模式把人们局限于狭隘的血缘关系范围内,人们的社会交往极少,社会关系极不发达。由此决定了小生产者对伦常道德的需求是最直接和最现实的需求,认同和服从于在农业生产中形成的长幼尊卑次序,是维系自给自足的简单再生产的基本条件。一整套反映宗法伦常秩序的道德行为规范也因此不仅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而且还作为校正和评判人们行为的准则,被纳入小生产者内在的价值观念体系,构成民族法律精神的基质和内核。

我国现阶段改革开放,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则从根本上触动了传统道德精神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土壤,为我国民族彻底摆脱道德神圣的精神樊篱,确立法律神圣的精神风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究其原因则在于市场经济引入了市场机制,在这里,一切参加经济活动的主体都不是凭借人伦关系,而是凭借市场关系这个中介实现其经济活动的。市场经济以其强大的利益驱动力诱使人们冲破封闭的宗法伦常秩序的束缚,去努力寻找和驾驭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为此,人们所关切的,首先不是伦常规则,而是市场规则。而法律作为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忠实反映,则是规范市场秩序,使人们的利益得以充分实现的可靠保障。因此,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就在于它的法治精神。深刻认识和把握市场经济的法治精神,是确立现代法律精神的前提。

诚然,在我国这样一个有数千年德治传统的国家里,要完成由道德神圣精神向法律神圣精神的转换,其过程必然是长期的、艰难曲折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尽管传统的道德整合机制业已出现松动,但在另一方面,一种全面有效的法律整合机制却还尚未建立起来。当人们不能切实依靠法律机制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时,又会转向迷恋和依赖传统的道德机制。甚至有可能诱发一部分社会成员钻法律的“空子”,引起社会秩序的失衡。由此可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彻底清除传统道德精神赖以依存的社会土壤,是民族法律神圣精神得以生长的最深刻的根据,而切实建立健全法律整合机制,真正实现法律对经济生活的规约的作用,则是民族法律神圣精神得以生长和巩固的最直接和最现实的条件。

二、从崇尚身份到崇尚契约

我国民族历来推重“名分”。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的古训,就极其简练概括地反映了我国民族的身份崇拜精神。而这种“以名责实”的法律精神,恰恰是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生长起来的。传统的农耕文明把小生产者牢牢地束缚在他们赖以谋生的土地上,人们安土重迁,聚族而居,世代繁衍。在这样的社会群体里,人们的尊卑亲疏关系完全是依靠血缘辈份关系来确定的,不同的血缘辈份又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些约定俗成的身份规则是群体中的任何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否则就将受到谴责或惩罚。这一行之有效的群体关系模式向国家经济政治生活领域推广,便派生出统治阶级“定分止争”的一系列规则。在传统社会里,“名位不同,礼亦异数”。〔4 〕一个社会成员一旦从社会取得某种名分或身份,也就意味着他获得了与此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正因为名分在传统社会里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所以它一直成为我国民族顶礼膜拜的对象。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说过,在人类文明的早期阶段,曾经出现过一个崇拜身份的时代,人类文明的进步就表现为从以身份规则为基础的人伦社会向以契约规则为基础的法治社会的过渡。然而,囿于我国古代东方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强烈的身份崇拜精神,这一早在西方国家即已实现了的过渡,在我国却迟迟没有发生。

我国正在兴起的市场经济,不仅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的自然经济模式及其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模式,也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民族由传统身份精神向现代契约精神的转换和更新。因为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契约经济。这即是说,契约是联结和沟通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与市场之间的主要手段,市场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契约关系。契约关系所包含的意思自治、权利义务平等、等价有偿、公平竞争等一系列规则,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规则。正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利益结合的格局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即由身份结合的格局转向契约结合的格局,这就要求人们必须把目光从对身份的追求转向对契约的追求,努力寻找自由平等的缔约伙伴,并通过对契约规则的操作实现其经济活动。顺应市场经济的本质特点,自觉地用契约自由、契约神圣和契约责任的观念来规约自己的行为,是我国民族法律精神更新和完善的根本标志。

但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且各地区之间、城市和农村之间、不同所有制形式之间的发展很不平衡,经济市场化、契约化的程度仍然不高。虽然近年来契约经济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比率有所上升,但违约率一直居高难下,难分难解的“三角债”已经成为困扰我国经济顺利发展的严重障碍。尤其是我国政治生活中政府行为的非契化倾向所带来的权力腐败问题,已经到了非根治不可的时候了。加之我国缺乏契约文明的传统,甚至人们对此还抱有某种偏见和反感。所以,在我国民族中淡化身份崇拜精神,确立崇尚契约的精神,还有待于深化经济政治体制和思想文化体制方面的改革。首先,必须打破现行“身份制”经济对社会资源的不合理限制,建立和完善以契约为纽带的市场经济体系,创造一个宽松、公平、守信的竞争环境。其次,在政治生活中切实引入契约机制,充分发挥人民主权对政府行为的监督约束作用,建立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防止政府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适当干预。最后,在思想文化方面重新审度和评价契约的社会功能价值,深入探索契约整合机制的实现途径,花大力气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契约文明。否则,新生的契约精神必然会因为缺乏社会提供足够的养料而萎缩。

三、从群体本位到以群体为参照系的个体本位

我国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价值观,即注重群体权益,轻视个体权益。这在我国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中表现得特别突出。例如,自秦汉以降,每一代封建王朝都视治国犹如“牧民”,牧民者无不把法律当作控制“子民”的工具。所以,历代立法皆以维护皇室家天下的秩序为圭臬,甚至不惜以限制或剥夺个体权益为代价来保证国家共同体利益的实现。因而在我国法制史上,以厘订社会成员义务的公法如刑法特别发达,而据以保护其社会成员自身权益的私法如民法却一直被湮没在刑法体系中,没有获得独立的发展。这种情形绝不是偶然的,而是传统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在法律中的反映。在传统社会中,由于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单个人的力量无法与大自然的力量或某种外部社会力量抗衡,于是人们自然把目光投向氏族共同体,以自己的价值取向服从于群体的价值取向,一旦脱离了群体的价值,个体的价值也无法得到保障。这样一来,人们也就只知道自己对群体应尽的义务,而不知自己的权利为何物。当我国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带着小生产者的要求和氏族社会的脐带出现于政治法律舞台上时,便把这一群体本位观化为国家意志,并且用可以操作的法律规范固定下来。尽管这一法律价值观客观上对于增强民族凝聚力,抵御自然灾害袭击和外敌入侵,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安定等方面,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但由于这一价值观是以泯灭和限制个人的权利为前提的,因而它又极大地压制和窒息了民族自由自主精神。

尤应提及,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我们党也曾经倡导集体主义的价值导向。坚持这一价值导向,我们克服了战争年代和和平建设时期的重重困难,推进了社会主义事业。但勿庸讳言,在我国进入大规范经济建设时期,由于传统的群体本位精神的影响,以及盲目照搬原苏联的经验,采用高度集权的模式来组织经济建设,虽然在短时期内也取得过显著的成效,但因为这一模式不适当地强调“大河有水小河满”,忽视了大江大河汹涌澎湃之势恰恰是由涓涓细流汇聚而成,没有正确处理好群体权益和个体权益的相互关系,甚至采取限制和取消个人权益的手段来维护群体权益,从而使集体主义价值导向成为一道空洞的光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妨碍了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充分发挥。

所以,在市场经济的激发下,我国民族传统的以群体为本位的价值观正逐渐被以个体为本位的价值观所取代,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这种法律价值观的新陈代谢之所以发生,就在于市场经济确认个人或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活动主体和法律主体,既有为群体、为社会尽职尽责的义务,又有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权利,他们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市场经济的这一本质规定恰与自然经济只重义务不重权利形成鲜明的对照。因此,这一以群体为参照系的个体本位精神在我国这片古老的大地上出现,无疑是对传统群体本位精神的扬弃和升华。

当然,社会经济生活的剧烈变革以及由此引起的人们价值观念的根本变化,势必引起一部分社会成员迷失正确的方向。例如当前经济生活中严重存在的偷税漏税、制假售假、坑蒙拐骗、短斤少两等违法违纪行为就说明,确有一部分社会成员在关注自身利益的同时,又走入了极端利己主义的误区。有鉴于此,我们一方面要为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个体本位精神正名,积极倡导个人或法人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所有者,都有权利依靠自己的自由自主判断来支配自己的商品和活动方式,并对自己的判断和选择负完全的责任。另一方面又必须把追求个人正当利益与那种极尽损人利己、损公肥私之能事的利己主义、拜金主义区别开来,并侧重加大执法力度,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危害公序良俗的行为坚决以予取缔和限制,绝不能纵容姑息。

四、从追求社会大同到追求效率与公平

大同社会作为小生产者的一种理想,曾经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中国人。这种理想映现在民族法律精神中,主要表现为:其一是要求对社会财富的占有和分配要均等,反对任何贫富不均。其二是要求人人安分守己,安于现状,反对任何想入非非。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就是对这一精神追求的概括。所以,在传统社会里,“枪打出头鸟”,“出头的椽子先烂”,任何追求“不均”或“不安”等与社会大同理想相背离的行为都是为法律严加禁止的。尽管民族传统法律精神把追求社会大同作为理想目标是水中捞月,但却因为适合小农经济的要求,以至于它支配我国民族达数千年之久。其深刻根源就在于,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由于各个不同的小生产者基于相同的生产条件和活动方式,都在重复同一种劳动,其所得也没有什么差别。一句话,人们看到的只是“同”而不是“异”,所以,奉男耕女织模式为理想中的大同社会就成为这些小生产者的共同的心理需求。而维持这种“同”,巩固自然经济秩序,又是和国家利益一致的,故历代法律都信守重农抑商、重本抑末的信条,工商皆由官营,使得地租不易向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转移和集中,即使是豪强大地主,也只能“以本守之”。虽然追求社会大同的法律精神培育了民族克勤克俭、吃苦耐劳的传统美德,但它却旨在保护落后和追求低效率,因而又阻碍了我国社会进化的步伐,尤其是在近代妨碍了我国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近现代工商业社会转化。

新中国建立后,由于我们指导思想的长期失误,在经济建设中长期沿袭高度集权、由政府统包统揽的经营管理方式,片面强调农业以粮为纲,工业以钢为纲,以及分配制度中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用人制度中的“铁饭碗”和“铁交椅”等等,所有这些都仍然没有跳出传统的大同理想的窠臼。我国几十年来的社会主义建设之所以效率不高,甚至与某些同类国家的差距越拉越大,其原因固然很复杂,但民族法律精神的僵化落后,不能不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所幸的是,自从我国确立市场经济模式以来,这种情形也随之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追溯其根源,就在于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效率经济。它的高效率是以其自身固有的利益机制和竞争机制来保证的。即是说,它既承认每一市场主体都有运用市场经济法则追求、实现自己利益的权利和机会,又承认市场主体的利益是通过均等竞争这条优胜汰劣的永恒法则得以实现的。可见,市场经济所蕴涵的这一客观要求和趋势,恰恰是推动我国民族告别大同社会的“乌托邦”,转而直面现实,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强大推动力。

正因为公平效率精神与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相吻合,它必然内化为民族法律精神的有机成分,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我们对此也不能盲目乐观。由于我们在过去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中所形成的一整套经济政治体制同历史上大同社会模式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某些法律制度和规范,以及人们习以为常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仍然会以其巨大的惯性干扰和冲击新的效率公平精神,特别在我国现阶段新旧经济模式转轨的过程,这种摩擦常常频繁地发生。因此,我们有必要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关系,既不能因为强调公平而牺牲效率,也不能因为强调效率而忽视了公平。在当前,特别要注重通过法律手段纠正和预防种种分配不公和竞争不公的问题,切实把市场经济的效率纳入公平的轨道,保障其持续和稳定地发展,进而促进民族公平精神和效率精神的健康发育。

五、从仰仗人格化的权力到仰仗非人格化的秩序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权力为中心的社会。对人格化权力的仰仗和依赖,是民族传统法律精神的又一显著特征。众所周知,我国自三代以来,国家权力一直高度集中在君主一个人手中,朝廷派驻各地官吏,只不过是君主的代表,并对君主负责。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5〕,说的就是这种情形。 由于君主高高凌驾于他的臣民之上,“礼乐征伐由天子出”〔6〕, 整部国家机器都是围绕君主这个中心旋转,因此王权(皇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臣服于被称之为“民之衣食父母”的君王及其代表,是最高的和不可动摇的法律原则。由于君王的权杖是由具体的人来掌握的,一个国君人格高尚与低劣、贤与不肖,与臣民利害攸关。故对王权的臣服就成了对明君和青天的希冀。这一民族传统法律精神的产生和形成,从本质上说,仍然是由其经济条件决定的。传统的小农经济模式把小生产者分割成一个个分散的“单子”,每个单子之间缺乏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所以,小农“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7〕

显然,在我国现阶段,基于自然经济条件的人格化的权力拜物教是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非人格化的秩序精神格格不入的。即是说,市场经济作为商品经济形式,它只承认平等交易、自由竞争、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等一类反映其内在运行规律的秩序规则,除此之外,它不承认还有权力一类的规则。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把目光从对权力和执掌权力的人的关注转向对市场秩序的关注,是民族法律精神进化过程中的一个重大飞跃。

必须指出,尽管近年来我们正在推行政企分离,大力倡导通过法律手段来建立健全市场经济秩序。但在我国这样一个素有人治传统的国家里,权力拜物教及其习惯势力可谓根深蒂固,积重难返。因而淡化民族的权力意识,强化其秩序意识,除了我们必须努力探索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秩序规则及其实现途径外,还必须增进人们对秩序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的认识,在全社会范围内造成一种尊重秩序、遵守秩序和爱护秩序的良好风气和氛围。

收稿日期:1995—07—20

注释:

〔1〕萨维尼:《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 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张宏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6月出版, 第372页。

〔2〕《大戴礼记·体察》。

〔3〕《后汉书·陈宠传》。

〔4〕《左传·庄公十年》。

〔5〕《诗经·北山》。

〔6〕《论语·季氏》。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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