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地震保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_地震论文

国外地震保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_地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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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震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地震是地球上主要的自然灾害之一,也是我国常见的自然灾害之一。在全球历史上发生的20次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害中,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地震竟多达11次,地震所带来的损伤惨重。以1976年唐山地震为例:该地震造成24.2万人死亡、16.4万人重伤,倒塌民房530万间,直接经济损失达54亿元。去年发布的《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指出,我国是世界上地震活动最强烈和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占全球陆地面积的7%,但20世纪全球陆地35%的7.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我国;20世纪全球因地震死亡120万人,我国占59万人,居各国之首。我国大陆大部分地区位于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区域;50%的国土面积位于Ⅶ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23个省会城市和2/3的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随着我国经济逐年增长和财富存量的持续积累,地震灾害对经济和社会的威胁与破坏程度将不断上升。

另一方面,由于地震等巨灾损失数额巨大,依靠财政救助和社会捐助,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足以弥补巨灾损失。通过运用保险机制,财政对保费、巨灾保险基金提供补贴,可以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从而快速满足恢复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同时,保险作为管理风险的行业,能够在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发挥作用,从而有效提高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技术。保险公司在承保风险以后,为减少可能的灾害损失,会把“防重于赔”的理念放在经营管理的重要地位,利用保险业的经验和技术为保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积极参与社会防灾防损工作,普及地震避难和自救知识,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事故的损失;保险将足够多的面临同样风险的客户集中起来,通过收取保险费和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转嫁投保人大额损失,进行损失分摊的风险处理安排。另外,保险业具有机构网点和理赔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万一发生保险,也可以使投保群众在遭受巨灾之后能够较快得到补偿,从而提升灾后重建效率。

因此,建立地震保险制度非常必要而且紧迫。

二、世界各国地震保险制度现状

纵观各国地震保险现状,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地震保险方面确有不少先进经验。美国政府主导地震保险。以美国加州为例,地震保险主要是由州地震局提供,为的是对费率实施严格的监管,保证保险公司应对地震灾害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加州地震局(California Earthquake Authority)首先以美国地质勘探(United States Geological Survey)以及加州地质勘探的测量数据为基础,评估所辖地区的地震风险。加州地震局当前可用于支付赔偿的资本容量超过80亿美元,巨大的支付能力来源于累积的保费收入、当地会员公司向基金账户的缴费、贷款、再保险以及投资收益等。同时政府通过免除收入所得税的形式为地震保险提供财政支持,并规定基金专款专用,不得补贴财政赤字。收缴的保费交由地震局管理,并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等安稳的投资渠道。政府主导既可以在经营目的上保护民众的利益,又可以有效地整合资源,并且实现资金的安全管理和使用。使保险能够代替社会切实承担起管理地震风险的责任,为民众生活的安定提供保障。例如,1994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地震后,保险业支付了折合人民币近1250亿元的赔款,保险赔付资金被迅速注入灾后重建项目,成为灾后经济复苏的强大动力。

新西兰采取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新西兰也是世界上首个将地震险作为主险种列入法定保险的国家。该国对地震风险的应对体系由三部分构成: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分别属于政府、商业和社会机构。一旦巨灾发生,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而保险协会将启动应急计划。新西兰法定保险费按每户每年60新元收取,保费被加在保险公司收取的火险保费上,由保险公司代收后交给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将全国各地按地震风险不同划分为315个保区,并结合建筑结构、高度、强度、使用年限等,制定0.1%~0.5%的费率,并按费率结合免赔额算出最高责任限额。一旦地震发生,如果赔偿金额在最高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部由地震委员会负担;如果超出,则由保险公司负担超出的部分。

在墨西哥,地震保险附加与火险保单,地震责任以交付地震附加费和外加费率形式在保单上注明。地震附加险选项有四种:全额投保;保户负担25%共保;以火险金额75%投保;以地震保险金额的2%为绝对免赔率投保。墨西哥全国依照地质结构划分为7个保区,每个保区内又把投保建筑划分为6个等级,这样共有42个基本保费率,范围自0.02%~0.533%,各种修正系数的修正范围则在0.75~1.30之间。墨西哥的地震责任绝大多数由再保险公司分担,再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每年至少提供两次相关地震资讯,以随时修正再保险费率。

地震频发的日本,其地震保险制度是在1964年之后才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的。在日本,地震保险作为房屋火灾保险的附加险存在,房屋所有者有权选择购买与否,但由于日本地震频发,地震保险的实际购买比例较高。1995年日本神户大地震一共摧毁了10万栋房屋,之后日本各地多次发生地震。由于房屋倒塌不仅要负担房屋贷款,还要承担新建房屋的费用,因此引发了居民购买地震险的浪潮,使地震险的普及率由2.9%上升到了20%。数据显示,日本大约有855万人购买了地震保险,占购买保险人群的17.2%,大部分非寿险公司该项保险产品保费收入保持双倍增长趋势。

瑞士将在2009年实行强制性地震保险。瑞士是欧洲人口密度较高的国家,加上90%的瑞士现有建筑均没有防震建筑设计,一旦发生地震,瑞士将面临惨重损失。在此背景下,瑞士保险协会、联邦商业保险局和瑞士各州的建筑物保险商联手商讨对策,拟自明年开始在全瑞士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地震保险。拟将推行的强制性地震保险,保费的收取将采取与建筑物价值挂钩形式。50万瑞士法郎的建筑物应缴纳的年保费大概为50瑞士法郎,保险费率大概为保险价值的0.01%。保费厘定并不参考各个地区不同的地震风险发生概率,每个个体每年仅需缴纳100瑞士法郎的保险费即可,从而体现强制性保险的优点,使风险高发生概率地区的投保人免于承受高额保费负担。强制性地震保险的保费将通过设立专门基金进行管理,以区分其他保险风险基金进而实现专款专用。通过加大地震风险基金管理的透明性和管理水平,实现瑞士地区地震风险的可保性。

三、我国地震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的地震保险发展几经周折。建国初直至1958年,国内仍有保险公司从事经营,但并未开设地震保险险种。1958年保险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停办,直至1979年恢复。由于唐山大地震的影响,我国在恢复保险业务后的第二年即1980年就开办了地震保险。然而仅6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86年7月1日起将地震保险列为“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不予承保,事实上中止了地震保险。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其中第25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据此,中国保监会同意“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大型项目”可扩展地震责任,并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据此各保险公司纷纷制订了扩展地震责任的范围和条件,将地震保险附加于财产保险内。2000年7月,中国保监会正式确认将地震保险列入附加险种。收费标准是主险的10%。但一方面由于承保风险太大,保险公司一般不主动向客户推荐地震附加险;另一方面,由于收费较高,很多投保者在选择险种时也会主动避开地震附加险,这样一来,地震附加险形同虚设。2006年6月,在九江地震出现后,首个“地震险”在江西出现,可以承保3.8级以上的地震,被保险人以户为单位,每年按房屋价格的1%缴纳保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公司最高可按房屋价格的80%赔偿。由于缴纳保费额较高,类似这样的险种在地震多发地区投保率非常低。

这次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再次对中国保险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建立起一个比较有效的地震保险制度并非一个漫长的过程,很多国家和地区地震保险历史也不过十几年而已,加快推进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四、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明确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指出,2006~2020年我国防震减灾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完善地震救援救助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地震灾害保险、社会捐赠相结合的多渠道灾后恢复重建与救助补偿机制。中国保监会财产险部主任郭左践也表示,中国保监会正在对地震保险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将适时推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更具操作性的地震保险制度。他还建议,在财政支持下建立地震保险基金;尽快启动对《防震减灾法》的修改,增加对地震保险的投保、管理和运作以及政策定位等方面的内容,明确地震保险的法律定位。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主义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应该通过推动建立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遭受巨灾损失后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促进灾区恢复重建。

一是要加快保险立法工作。国家给予资源配置、财政支持固然重要,但非财政支援、行政引导的效果必不可少,尤其是配套立法工作,涉及领域广、惠及民众,是顺利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实施防灾减灾、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手段,保险立法工作需要多部门、多领域加强合作,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支持。考虑到当前各地的风险差异和财力差异,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统一的地震保险法还不现实,建议地方立法、部门立法先行,然后逐步上升到国家层面,采取类似于新西兰式的泛社会化的强制保险方法,即以每户为单位让其每年缴纳一定的保费额,同时政府也进行相应的“支出配套”。

二是要设立地震保险基金。设立地震保险基金,主要目的是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地震风险分担机制。国内保险业承保地震风险,应向商业再保险公司分保,由国内外商业再保险公司作为主要的再保险主体;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由政府管理的地震风险基金提供再保险。在拓宽地震风险基金筹集渠道方面,应充分发挥政府财政、商业保险以及社会各界的作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保险公司上缴地震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全国民众积极投保,同时还可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

三是要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地震风险发生频率较低,群众投保商业险的意愿不强,同时地震造成损失程度大,保险公司往往很难独立承担。因此,建立地震保险制度,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是必要条件,这也是从国际国内政策性保险发展实践得出的重要结论。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政策性巨灾保险的研究与运作,争取在有国家政策补贴的情况下,对地震保险的宣传、承保、防灾、理赔等展开研究,并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积极研究费率拟定和产品开发等,开发满足国民需要的地震保险产品。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开发满足不同地域、不同群体的地震保险产品。如美国保险业对地震承保的额度很高,地震理赔额度在总损失中能占很大比重;在我国,2007年国家财政提供补贴,推动开展了政策性能繁母猪和森林等保险,部分地区利用地方财政补贴开展政策性农房和奶牛等保险,都取得了较好效果。

四是要分离形成多重均衡。实行地震保险,先要解决“逆向选择”问题,最好的方法是“分离形成多重均衡”,即对保险人进行分类,分别对待,地域不一的保费不同,对那些处于地震断裂带上的地区与其他地区比较,保费肯定要高些。如日本就将地震地域分为4个等级(即1、2、3、4等地),实施差别的地域费率。更重要的是,对房屋的抗震性也进行保费有区别:对符合抗震3级标准的建筑物享受7折优惠,符合抗震2级标准的享受8折优惠,符合抗震1级标准的住宅享受9折优惠。我国的地震保险制度,应采取灵活的、可调剂的、泛社会性的原则,以让地震灾害较少的地区实施保费缴纳较低的强制地震保险制度,淡化逆向选择,来调剂地震带的“保险分担”;对于地震带,则应交纳较高的保费,迫使该地区的防震能力得到提高,或者促使该地震带的资源实施自愿式迁移,使之达到防灾减损的目的。

五是要加强全民教育。结合我国实情,借鉴国外经验,因地制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全民教育,提高国民的应灾技能,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在这方面,应好好学学日本的防震救灾经验:首先是坚持长期普及防震救灾意识,全国各地设有不少地震博物馆和地震知识学习馆,免费向国民开放;其次是完善地震灾害监测防治系统,密切监视大陆架板块的移动,许多城中绿地和街心公园的入口处都插着“地震避难所”的牌子;再次是救灾组织体制规范有序,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防灾减灾信息系统及应急反应系统,各司其职,如果测得大地震即将发生,首相将在预测地震日期前2~3天发表《警戒宣言》,政府随即启动全面避难救援措施,把地震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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