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支援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韩国论文,技术创新论文,税收优惠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韩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的技术创新支援政策对经济的腾飞起了重要作用,现就其中的税收优惠支援制度简介如下。
研究开发阶段的税收支援制度
一、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
1.本制度对下述产业的技术开发资金投入,在投资之前即可将一定比例的企业收入计入损耗,资金单独列项,在3 年内将此资金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及与之有关的项目。
2.适用比例:企业收入的3%(技术集约型产业为4%,生产资料制造业为5%)。
3.产业适用对象:制造业、矿业、建设业、信息及电脑业、军工产业、金融保险业、通信业、研究开发业、广电业、物流产业、工业设计和服装设计服务业、废物废水处理业、燃气业等。
4.技术集约型产业适用对象
·机械工业的光学仪器、高性能切割工具、数控机床、树脂加工机械、汽车和机车、建设业重机械设备、半导体制造设备、精密模具、激光设备、核电站的核蒸气发生及控制装置等;
·电子工业的通信器材、计算机及附属器材、音像器材、电子医疗器材、电子控制装置、半导体素子、光纤、磁头、半导体材料等;
·电力工业的电力电子器材、送变电设备、热处理器材、超导应用器材、高性能电池等;
·航空和军工产业;
·精密化学工业的医药和农药、染料和特种色素、综合香料、添加剂、触煤、粘合剂等;
·新材料业的新金属材料(如:耐热、耐蚀、耐磨合金等结构材料、功能材料、导电材料等)、高性能高分子材料等;
·生物产业的医药、环保产品、食品材料、化学物质等;
·信息处理及电脑业的软件开发、资料处理、数据库技术等;
·石化炼油业的高纯度溶剂、脱磺技术等;
·工程技术业的各种服务技术项目。
5.资金使用支出范围
·用于技术开发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和改良的费用;
·技术信息费;
·技术培训费;
·研究及技术培训设施费;
·中小企业技术指导费;
·对研究机构的资助;
·为获取新技术的转让费支出或专利使用费;
·对产业技术研究组合的会费支出;
·对新技术事业金融等投资组合的入股出资;
·与信息处理和电脑业发展等有关费用;
·商标及设计开发费;
·与工程技术产业设计有关设备购置费用;
·取得中小企业质量认证和环保认证的费用支出;
·对行业保护及合作协会的出资。
二、技术及人才开发费税金减免制度
1.本制度对企业支付的技术及人才开发费,按纳税年度,给予一定比例的法人税或所得税减免。
2.税率减免比例
·对过去4年的年均技术、人才开发费以上部分,按其50% 给予税金减免;
·对本年度的技术及人才开发费总额给予5%(中小企业为15 %;以中小企业为开发对象的为10%)的税金减免。
3.产业适用对象
制造业、矿业、建筑业、工程技术、信息处理及电脑业、军工产业、电气通信业、研究开发业、广电业、物流业、工业设计业、废物废水处理业、燃气业、金融保险业、贸易业等。
4.减免适用范围
·技术开发费;
·人才开发费。
三、研究试验用设备投资税金减免或折旧制度
1.本制度对用于技术创新的研究试验设备投资,按其一定比例,给予税金减免。
2.适用对象
依据《技术开发促进法》设立研究开发专门机构的单位,以及依据《产业技术研究组合法》设立的产业技术研究组合。
3.适用范围
上述单位及组合以自己直接使用为目的的研究试验设备,如办公器材、通信器材、测量器材、光学器材等;以及职业技术培训器材设备等。
4.减免比例或方式
·对研究试验设备投资给予5%的税金减免;
·依据《法人税法》对研究实验资产实行折旧。
四、对实验研究样品的免征特别消费税制度
1.本制度对企业研究所、产业技术研究组合等单位用于新技术产品开发,且国内不能生产必须进口的实验研究用物品,免征特别消费税。
2.免税对象
·依据《技术开发促进法》设立的企业研究所;
·依据《技术开发促进法实施规则》设立的企业内部研究开发科室;
·依据《产业技术园区支援特别法》指定的产业技术园区的事业执行人——财团法人;
·依据《民法》或《特别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有10名自然学科学士以上学位的研究人员,并独自具有研究设施的研究机构。
五、对企业研究所不动产免征地方税制度
1.本制度对法人购置的土地或建筑物等不动产,在4 年内由企业研究所使用,免征地方税。
2.免税范围
·对经科技部长官认可的企业研究所直接使用的建筑物及相当于建筑物7倍的土地,免征所得税和登记税。在企业研究所设立之前, 对该不动产的免税时间为4年,即法人在购置该不动产后,必须在4年内设立企业研究所;
·自研究所使用之日起,对不动产免征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
产业化及市场进入阶段的税收支援制度
六、免征新技术产业化资产投资税制度
1.本制度为促进国内开发技术的产业化,将一定比例的新技术产业化资产投资,在投资当年纳税年度中,从所得税或法人税中予以扣除;或将其作为特别折旧记入损耗。
2.新技术产业化的范围
·获得专利的国内技术首次进行产业化;
·作为国产技术产品,依据《技术开发促进法》的规定,决定对其进行扶持的项目,首次进行产业化;
·《技术开发促进法》规定的机关及非营利法人性质的研究机构开发的技术成果首次进行产业化;
·依据《实用新型法》进行的登记的实用新型首次进行产业化;
·依据《电脑程序法》进行登记的电脑程序首次进行产业化。
3.资产投资的范围由法人《税法实行令》作出规定。
4.新技术产业化资产投资的免税率为资产投资金额的5%; 特别折旧率为新技术产业化资产投资额的30%,使用国产器材为50%。
七、对风险企业和技术集约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
1.本制度依据《租税特例限制法》和《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的有关规定,对技术集约型中小企业、风险企业、以及创业培育中心事业者等在创业期实施税收优惠。
2.技术集约型中小企业指从事制造业、矿业、附属通信业、研究开发业、广播业、工程技术业、信息处理业、电脑业、物流业等的中小企业。
·在首都地区以外的农渔村地区创业的中小企业;
·在农渔村以外地区从事下列国内技术开发成果产业化的技术集约型中小企业:
工业基础技术开发计划的开发成果;
《有关中小企业事业领域保护和增进企业合作的法律》所规定的系列项目;
依据《技术开发促进法》,由科技部长官认定的新技术和通过招标确定的国内需要的技术项目;
依据《实用新型法》登记的实用新型;
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引进的国外技术;
政府研究机构、企业研究所、产业技术研究组合、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大学等的研究成果;
《租税特例法》规定的技术集约型项目;
国内专利技术成果;
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公司或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组合出资10%以上股份支持的创业者的项目;
产业资源部通过招标确定的项目。
·依据《有关风险企业育成的特别措施法》在风险企业园区和密集区创业的风险企业:
《有关风险企业育成的特别措施法》规定的中小企业;
技术及人才开发投入超过年度收益金额5%的中小企业。
3.税收优惠的范围包括
·所得税或法人税:创业头五年,每年减免50%的所得税或法人税;
·地方税:
对创业法人登记和创业两年内获取的资产登记给予75%的减免;
对创业两年内获取的事业用不动产给予75%的所得税减免;
创业五年内给予50%的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减免;
·中小企业合并、转让时,新的法人继续原项目时,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八、新技术开发产品暂定特别消费税制度
1.本制度对有助于技术开发的新产品,在进入市场初期阶段给予一定期限的税率减免。
2.暂定特别消费税的适用范围由《特别消费税法》作出规定。
3.减免内容:最初4年,暂定特别消费税按基本税率的10%纳税,第5年为40%,第6年为70%,自第7年恢复基本税率。
九、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制度
1.依据《租税特例限制法》,对国内开发技术的转让所得予以减免税。
2.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的范围及税率
·对申请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本国人转让或出租该技术的所得予以减免税;
·对转让自我开发的技术工艺所得(包括外国人)予以减免税;
·减免税率为所得税或法人税的50%。
十 对外国技术人才的所得税减免制度
1.本制度为促进国内技术的开发,依据《租税特例限制法》,对在国内企业工作或在特定研究机构(政府科研机构)从事科研的外国人,给予5年的所得税减免。
2.享受减免税外国技术人才的范围
·依据工程技术引进协议在国内提供技术的外国人;
·在外国有5年相关产业实践经验,具备学士以上学历,从事过3年以上专业研究,在国内企业供职的外国人;
·在特定研究机构从事科研的外国人;
·在科技部长官认定的、具有10人以上自然学科学士学位以上专门研究人员、并独自具有研究设施的非盈利性法人科研机构从事科研的外国人。
3.享受免税的年限:外国人在国内享受免税的年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