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成吉思汗时代蒙古社会的性质与特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吉思汗论文,蒙古论文,性质论文,社会论文,时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K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81(2002)01-0069-04
一、蒙古奴隶制关系的确立
从现有的史料看,蒙古社会大致在10世纪开始已逐步迈入阶级社会,11世纪确立了奴隶制阶级关系。首先,孛端察儿(约10世纪前半叶)和成吉思汗六世祖海都(11世纪前半叶)都与他们所掠获的大批兀良哈人、札剌亦儿人杂居[1](P2),即至迟在海都时期开始,这种包括非血缘部落在内的部落联盟,已完全超出了血亲部落间联盟的性质(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142页:“部落联盟已经开始了粉碎氏族制度的枷锁了”。据两《唐书》记载,蒙兀室韦时,它已是室韦诸部之一,即室韦部落联盟的组成部分。),而是已逐渐形成了依势力和利益而组合的许多地域性“兀鲁思”。《秘史》和《史集》中都提到,除成吉思汗及其祖辈海都、俺巴孩等人统辖的兀鲁思外,还有弘吉部、克烈部、蔑儿乞部、泰亦赤兀部、乃蛮部、塔塔儿部等也都形成了兀鲁思,尽管与此同时,有的千户保留了本氏族的名称,那只是一种外壳和残余而已。另外,到12世纪初,则铁器的普遍使用,与周邻地区互市交换的扩大,促进了蒙古地区生产力的发展,先是“个体家庭已成为一种力量,并且以威胁的姿态与氏族反抗了”[2](P158),然后与氏族制绝对不能相容的货币关系则更是氏族制瓦解明显的标志。从史料记载看,蒙古各部自唐末五代起就与中原地区和契丹、女真、回鹘等有交换和通商贸易关系,于是“秦晋铁钱皆归之”[3](P9)。特别是到成吉思汗统一前后,已经从物物交换发展到了用货币交换的阶段,《长春真人西游记》载,蒙古地区“黍米,斗白金十两,满五十两可易面八十斤”[4](P28)。马克思主义认为,对游牧民族来说,牲畜也曾起“货币的职能”,更不用说用白金换粮食这种直接使用货币的现象的出现,只能证明氏族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因为恩格斯非常明确地指出过:“氏族制度同货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5](P158)。
既然10世纪以后蒙古氏族制度逐渐瓦解,到成吉思汗统一之前,以奴隶制生产关系占主要地位的奴隶社会显然已确立。它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不仅奴隶的来源与数量增加,而且至迟从11世纪海都时期起已经有俘虏或买来的奴隶、世袭的奴隶(注:如:《史集》汉译本第1卷第1册,第149页说:“札剌亦儿人……成为……海都汗及其诸子和亲属的俘虏和奴隶,祖祖辈辈世代相传,最后传给了成吉思汗”。这也证实《辍耕录》所记:“蒙古……以俘到男女匹配为夫妻而所生子孙水为奴婢”(《南村辍耕录》第17卷,第208页)。蒙古奴隶除俘虏来的以外,有的是买来的,如阿尔浑之父因“饥饿贫困”把阿儿浑“卖给”成吉思汗的侍从合丹,“成了他(合丹)的奴仆”(《史集》汉译本第1卷第1册,第153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等等。),并已扩大到把同族人变为世袭奴隶(注:如:别勒古讷台、不古讷台是成吉思汗祖孛端察儿的兄弟,但后来,“别勒古讷惕部……都是成吉思汗祖先的奴隶和奴隶后裔”(《史集》俄文本第1卷第2册,第15页)。与成吉思汗同祖的海都后裔泰亦赤兀部“残存者则成为他的奴隶”(同上书,汉译本第1卷第1册,第299页),等等这类例子不胜枚举。)。当时这种卖奴、俘奴、奴役同族人的发展过程与恩格斯所描述的早期奴隶制社会的情景基本相同(注:恩格斯说:“常常发生父母因贫穷而把自己子女卖为奴隶的事情”,又说“奴隶制起初虽然仅限于俘虏,但已开辟了奴隶同部落人、甚至同氏族人的前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148、106页。)。蒙古游牧社会的奴隶虽曾主要以家用奴隶的形式出现,但他们的特点是兼事“剪羊毛”、“打马奶子”、“挤牛羊乳”、“制革”、“制毡”等生产活动。应该认为,这种家内奴隶也间接构成了生产的基础。而且从孛端察儿时起,就把所俘兀良哈奴隶用作“牧马”等劳动。这样,当时的奴隶劳动间接或直接地构成了蒙古社会生产的基础。以后,特别是成吉思汗时代,随着整部、整族地虏来奴隶,不可能全部容纳在家内使唤,从而使用奴隶于军中和生产中,放牧牲畜,务农“舂碓”,随主“围猎”,随军役使等等,自是不言而喻的了。在个体家庭逐渐成为社会和生产的基本单位,氏族制的家庭公社如前所述已经瓦解的情况下,这种奴隶制自然只能是阶级社会的家庭奴隶制,而不是原始社会末期的家长奴隶制。而且恩格斯早已指出,东方的家庭奴隶制亦应是奴隶制的一种形态[5](P155)。
2.汗和汗权的产生是游牧民族奴隶制政权的标志。蒙古社会至迟在海都汗时期,汗权世袭制已经存在。而合不剌汗时(12世纪初),就一度形成较统一的蒙古奴隶制大汗政权[6]。海都以后,成吉思汗以前,记载较多的大汗有:合不剌、俺巴孩、忽图剌等人。蒙古汗位继承的世袭制虽辅有一定的推举形式,但也都是遵照从汗系子孙中推举,仍然是汗室世袭。恩格斯早就指出,在汗权发展初期,总是不大可能是严格的世袭制的。海都时,蒙古奴隶制政权只是初具雏形,也产生了表示贵族阶级身份的“那颜”、“异密”、“把阿秃儿”、“薛禅”等称号和被奴役阶级“斡特古·孛斡勒(奴隶)”、“合剌抽(下民)”等名称。并且蒙古各部自10世纪以后开始以属“国”的形式与辽、宋、金等朝均有交往,对这些王朝“来聘”、“来降”、“来贡”的记载不胜枚举,说明其阶级社会的政权形式已得到邻族邻邦的承认。众所周知,蒙古高原其它汪古、乃蛮、塔塔儿等各部,比蒙古部先进,其世袭制大汗政权,也不晚于蒙古部,史书也多有记载(注:如汪古部早已奉行世袭制,“阿剌兀思惕吉忽里,……远祖卜国,世为部长”(《元文类》第23卷,第11页:《附马高唐忠献王碑》)。乃蛮部亦难察必勒格曾称“皇帝”,其子无能,乃袭汗位,号“太阳罕”,“塔塔儿王公的首领名叫纳兀儿“不亦鲁黑汗”(《史集》汉译本第1卷第1册,第211页)。)。
3.蒙古社会在成吉思汗祖辈时就有刑法,即“祖宗的成法”和军队等维持阶级社会政权的暴力手段,特别是古温兀阿和赤剌温孩亦赤二老人把儿子交给成吉思汗时说:“若离了你门户呵便将脚筋挑了,心肝割了”,“若离了时,便将他性命断了”[7](P137)。这无不反映出他们传统的法制观念是惩罚奴隶的奴隶制法规,其军队则是维护阶级社会的暴力组织。可见,把以上情况只说成是无阶级社会的氏族制残余或无奴隶制关系的封建社会,是软弱无力、无法解释的。
二、成吉思汗时代蒙古社会的性质——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时期
那么,到了成吉思汗时代其建立的蒙古帝国究竟是什么性质的社会形态?
前已论证,从海都到合不剌汗(12世纪初)时期,蒙古世袭各部统一的奴隶制合罕政权已逐步建立,到俺巴孩、忽图剌等汗时已经经历了奴隶制政权的早期发展阶段,这时的蒙古政权已经以属国形式时叛时服地隶属于辽、金王朝,只不过未能建立包括蒙古高原其他突厥系各部在内的那样大一统的奴隶制政权。这是因为蒙古奴隶制形成时,恰恰遇到了中国历史上五代十国及宋、辽、金的大分裂时期,蒙古高原也陷入了分裂混战局面。混战为蒙古地区奴隶大众乘乱逃离另投他主或者立功赎身提供了客观可能,正是这种时代背景,使得蒙古奴隶制没有能够得到充分发展,便已经从基础上开始动摇了。另一方面,成吉思汗则由于统一的需要,而大量使用奴隶于军中,自觉不自觉地使奴隶关系逐步解体,使成批世袭奴隶、家内生产奴隶脱离了奴隶地位。所以如前所引《史集》明确指出,札剌亦儿人作为世袭奴隶,到成吉思汗时已是“最后”一代。我们认为,这是与当时的社会实际十分吻合的。加之,成吉思汗周围邻族封建制度的影响,其统一后的帝国一开始就实行了分封制等明显体现封建关系的体制。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未得到充分发展的奴隶制关系必然还要补充发展,于是,大统一后的蒙古国进入了未充分发展的奴隶制关系与新产生的封建制关系并存、由奴隶制早期社会向封建关系为主、封建关系处于上升格局的过渡时期,成吉思汗时代的蒙古国家就是这样的一种过渡社会状态。
1.成吉思汗1206年创建蒙古国的标志,可以说,最主要的是以即帝位的姿态实行分封制、扩建怯薛军和确立司法机构——断事官等封建君主政权。他封木华黎为左翼万户、孛斡儿出为右翼万户、纳牙阿为中军万户,万户下设有约九十五个世袭千户长,千户长下设百户长、十户长,将全蒙古草原牧民,不论原来是奴隶,还是自由民,不论原属哪个部落,重新分封给各千户那颜作属民,称“百姓”。蒙古大汗有权剥夺那颜的分地,或恩赐新的分地,领主都知道自己分地的界线,未得到汗的允许,不能随意改变范围,否则罪至死刑,这显然是君主与藩臣的关系。更值得注意的是:发给千户长的这些“百姓”与奴隶阶级不同,他们虽然是被以死刑威胁将其依附于千户领地上的属民,“依照其领主的安排进行放牧”,但以“交纳许多实物贡赋”的形式从事生产,而且拥有一定的财产和“人身自由”[8](P166、169、180、182)。这九十五千户所拥有的蒙古国的“百姓”,就其地位与数量而言,是当时蒙古国占主导地位的劳动力。他们与千户长的关系,是早期游牧封建社会牧奴、牧民与封建领主的关系。即十进位分封制只能是一种“封建等级制度”,是体现一级从属于一级的藩臣关系。而且全国上下都要按大汗的命令服军役,即大家都是大汗这位至高君主的藩臣[8](P178-185)。这种封建关系的政治体制是明显存在的,而我们之所以将此阶段视为过渡时期,则是因为原来的奴隶制关系也未正式宣布废除,而且不仅仅是残余。例如,成吉思汗时的大量战俘主要是被贬为奴隶,这样,那颜封建主、平民百姓和奴隶构成了过渡时期并存的阶级关系。维持这种过渡时期国家体制和阶级关系的最重要手段就是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后,在那可儿基础上扩大并严格编制的怯薛军,它既是保护大汗专权的质子护卫军,又是保护那颜封建主统治牧民和奴隶的暴力工具。1206年成吉思汗任命失吉忽秃忽为第一任大断事官,又从法律上保证了初创的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过渡性质的“札撒”的执行,这样,就基本健全了过渡时期的国家机器。
2.蒙古奴隶制生产关系在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的蒙古国中并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而且在某些方面还有所发展。一方面成吉思汗在建国后的西征等战争中,掠夺战俘为奴的现象甚至大量增加,从一些史料记载看,西征中可能有几十万被俘的工匠成为手工业生产的奴隶。往往,一座城市被占后,“手工业匠人被挑出来充作奴隶(据志费尼记载,有10万多人),充作奴隶的还有年轻妇女和儿童,其余居民则被分配给士兵”。甚至连中亚原封建社会,在被蒙古国占领后的“后果之一是奴隶制在封建社会的复活,这是数十万人被充做奴隶而形成的结果”[9]。可见,在蒙古国的本土地区,甚至被并入地区都呈现两种制度并存的形态。但另一方面是蒙古原奴隶制,包括世袭奴隶制的基础,却由于统一战争,由于那可儿制、达尔罕制的出现已经动摇了,已经不再是原来的奴隶制关系,而被封建关系取代了。像海都以来的世袭奴隶札亦惕部,“(他们中间有许多人)各以(后文)所述的原因,成为异密和受尊敬的人的”[10](P149);再如王罕克烈部的奴隶董合亦惕部[8](P145)和兀良合部的“普通奴隶”[10](P259-260)、兀答赤氏族等部落的奴隶,都因投靠成吉思汗而解除了奴隶地位,成了成吉思汗的那可儿战士、或千户或答儿罕。成吉思汗统一蒙古高原的战争中,奴隶部落逃离主人是反抗的一种形式,这种现象不是个别,而是大规模地、成批、成部落地解除了奴隶地位。我们认为,这种史实证明,成吉思汗在将战俘和异族大批贬为奴隶的同时,使蒙古早期奴隶制社会以跳跃发展的形式向封建制社会迅速过渡。
3.从国内外整理公布的有关成吉思汗札撒残片的内容来看,也应该说它是一部反映蒙古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时期的法规。“元兴,其初未有法守”之说[11],未必可信。值得注意的是:札撒中一方面还有对“逃奴”处极刑的规定,但却再没有规定沿用蒙古统一前对世袭奴隶采用的法规和“割心”、“挑脚筋”等等制裁奴隶的酷刑;而突出的是维护汗权、封建等级制和封建税赋、国家秩序等方面的封建制规定,如“凡已被列入任一千人队、百人队、或十人队的人员,不得离队他去,违者格杀,收录他的首领亦然”。“汗命太守为军队的首领,设置千人长、百人长、十人长”[12]。其中对奴隶的权利也反映奴隶制处于过渡时期,如“诸妾、女奴所生子女与诸妻所生子女同样是合法的”。札撒规定有精细的苟税,如“蒙古的全体国民每年必须以他们的牛羊、财宝、马匹、乳类,甚至毛织物等贡给诸王”[13](P337-360)等等。即一方面,札撒仍拟维持对逃奴处极刑的规定,另一方面,传统奴隶制刑法内容与世代为奴等规定的消失,女奴子女与妻子所生相同,封建关系与封建国家秩序方面的法规得到较充分反映,这两方面也证明我们关于蒙古帝国属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观点有其合理的内核。
三、蒙古社会形态发展的特点
我们说,成吉思汗时期蒙古社会是早期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时期,也是有理论依据的。游牧社会的过渡形态并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有一定普遍意义的社会形态。东方游牧民族多以部落为游牧单位,部落制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属于东方公社形态范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论及资本主义生产以前诸社会形态时,多次把农村公社、奴隶制和农奴制并列在一起论述,这与东方社会中的公社形态密切相关,即公社、奴隶制、农奴制交织在一起[14](P111、114)。游牧部落社会的奴隶制、封建农奴制均属于东方公社形态的次生态、再次生态范畴。众所周知,由于马克思受他生活的时代与西方条件所限,他未能对保留有农村公社形态及类似的东方社会部落制形态的发展作出具体分析,探讨这类问题正是我们东方研究者的职责。我们根据对西北各游牧民族社会状况的研究,认为马克思当时朦胧地发现的农村公社的原生态、次生态、再次生态可能复杂地联系在一起的现象,反映在东方游牧社会中,往往具体表现为其社会发展的两大特点。
特点之一是表明为社会形态发展不完全或跃进式的发展。由于游牧经济的分散性,除了游牧社会奴隶制必然有其特殊性外,奴隶制与公社的排斥性也比较明显,所以它更容易从早期奴隶制未发展完全便跃进式发展为与公社较适应的封建领主制。因为,公社的公有性很容易在“国有”或“封建领主所有”的名义下继续保留。也因为游牧经济对农业经济的依赖特性,决定了它的社会发展很大程度上要必然受周围农业社会封建形态的影响。马克思不仅发现了公社二重性的本质,认为“农村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的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而且他还指出过,“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之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这里也可证实,即公社所有制及类似的部落制可能发展为次生的奴隶制和农奴制次生态,二者均属次生形态社会,其关系之紧密决定不同程度的跃进式发展。而且他还认为“俄国公社”甚至也可能跃过西方那种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而直接过渡到“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2](P231)。
特点之二是由于跃进式发展而要求按社会发展规律进行补充发展的必然性。这样,以成吉思汗的分封制为代表的蒙古地区新的封建生产关系已形成的同时,旧的原奴隶制生产关系又要求补充发展,就必然会存在过渡时期。至于是由奴隶社会向农奴制社会过渡,还是农奴制向其他社会形态跃进过渡,则取决于社会原有的基础,取决于生产关系原有的水平与变革的性质。蒙古社会的过渡形态和中国现代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过渡形态就是其不同的表现形式。应该指出,成吉思汗时期,由于其分封制的建立,蒙古已走上封建制道路,其奴隶制主要是指统一战争前后,特别是向外扩张的西征前后在手工业和农业经济中存在的奴隶制形态与奴隶制生产关系。这样,当时蒙古社会奇异的画面是原来的奴隶可能一夜之间摆脱了奴隶身份,而原来的自由民、甚至贵族则可能一日之间成了奴隶。这里反映了蒙古社会的过渡时期中两种制度社会形态的存在,不是其部落公社制内部必然发展成的次生态,而是社会发展本身需要经过奴隶制。于是,由于特殊的大动荡,便在东方游牧社会中的农业与手工业等领域,更多地补充发展了奴隶制,这样,也就产生了蒙古社会从早期不完备的奴隶制向早期的封建领主制的跃进式发展与过渡的社会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