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设计的几个重要原则_股票论文

上市公司股权设计的几个重要原则_股票论文

上市公司股份设计的几个重要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上市公司论文,原则论文,股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与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可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广泛地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竞争力。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在公司筹划上市过程中,一定要统筹考虑总股本和各种股份比例的设计工作,尤其是发起股东应合理的设计不同性质股份所占的比例以及不同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使公司在发起股东的有效控制下,能够持续不断地从证券市场上筹集建设资金。

一、股份性质的划分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上市公司的股份按投资者主体来分,可以分为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

国有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由于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的,因此,国有股在公司股权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国有股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济实体性公司及其某些特殊部门行使并依法定程序委派股权代表。

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法人股的定义范围较广。实际操作中,通常也将不同形式的法人股,如国有法人股、企业法人股、社会法人股等统归为法人股。

社会公众股。即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具体是指我国境内的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资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外资股。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购买人民币特种股票形式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我国政府规定,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不得买卖人民币股票(指A种股票),非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不得买卖人民币特种股票(指B种股票)。

二、上市公司股权设计的几个重要原则

1、法律原则

即股权设计必须以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

(1)《公司法》第75条规定,发起股东应当有5个以上,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且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2)《公司法》第80条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规定,发起人认购的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且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条例》第8条规定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0%(1994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公司法》改为: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部分的比例为15%以上)。

(5)《条例》第30条规定,持有面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个人持有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6)《条例》第46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的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个人持有该公司千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过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收购。

2、控股原则。

即公司发起人在设计股权结构时,除了满足上述各项法律要求外,还要考虑对股份公司进行控股,以保持在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方面的控制。

(1)绝对控股。即当一个发起股东持有公司总股本51%以上的股份时,该股东就实现了对这家公司的绝对控制。

这种股权结构的益处在于,发起股东在股份公司的整个经营过程中处于垄断控制地位,其决策可以不受其他任何股东的影响。其短处在于,发起股东所占比例过大,其他股份,包括社会公众股所占比例就相对较小,那么,作为上市公司的市场融资功能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这种股权结构通常出现在国家需要控制和垄断的能源、化工、通讯等行业中。

(2)相对控股。是指主要发起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大于其他任何单一股东所持股份时,可称为相对控股。相对控股的持股比例通常在30%~50%之间,这种股权结构是目前上市公司较为普通采取的一种方式。

按规定,上市公司总股本中最初将有30%左右的股份是由社会公众购买,这部分股份代表的表决权较为分散,对发起股东控制股权的运作基本上不会造成影响。剩余的70%部分就成为发起股东进行股权设计的主要内容。常见的相对控股的股权设置方式有两种:

一是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在30%~40%,其余部分由其他发起人尽量分解稀释,即增加其他发起人到10~15人,每人持股比例宜在3%~4%左右。同时,在公司章程中对发起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进行严格限制,这就可保证主要发起人在股份公司今后的运作中处于主要控制地位。

二是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在26%~30%,另一关联发起人(具有关联利益的合作伙伴企业)持股在25%~21%,两者的持股比例之和在51%以上。这种股权结构对于主要发起人来讲也是非常有利的,可在上市公司中处于绝对控股地位。

3、最大融资原则

公司的股份设计在满足了上述法律原则和控股原则后,紧接着考虑的应该就是最大融资原则。这个原则的主导思想就是在合理股权结构下,给可上市流通的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的比例预留出一定的空间,从而使上市公司能够不断地在证券市场上筹集更多的发展资金。

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拟上市的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股本总额的25%以上,这条规定只有下限,没有上限;另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这条规定也是只有下限,没有上限。将以上两条规定综合起来我们可以看到,公司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可以在25%~65%之间,这是法律允许的区间。在实践中,如果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只占总股本的25%~50%的话,要想一次性申请到75%~50%比例的上市额度几乎是不可能的。通常来讲比较合理的初次社会公众股发行额度占总股本的比例区间应该是在25%~45%之间。以后,在发起股东保持其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通过向社会公众股配售新股的方式,逐步地加大社会公众股的比例并实现持续性的融资。

4、协调原则

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一般由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发起设立。在母公司向股份公司投入资产进行股权设计时,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好母公司与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与发行比例和一次性融资与长期持续性融资的关系。

(1)母公司与股份公司均衡发展。一般情况下,母公司都将自己优良的资产注入股分公司作为股权投入。但是,在决策注入资产的规模和质量时,一定要重视并考虑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保证母公司有独立生存的能力。母公司在将自己优良的资产注入股份公司后,不能单纯依赖于从股份公司取得现金分红来维护运转,即使股份公司在某一时期内不分红或不以现金形式分红,母公司留下的资产和业绩也能够作到收支的平衡,不会出现亏损情况。二是尽量将一些新建或近期没有很多效益但成长性良好的资产预留在母公司。这些资产如果急于注入股份公司,近期内只能增大股份公司资产的数额,降低资产的收益水平。要等这些资产的效益水平接近或超过股份公司时,再通过资产置换或配股的方式注入股份公司,为股份公司“锦上添花”。

(2)股本总额及发行规模的大小。在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设计时,一定要注意避免追求过大的股本总额及发行规模。这是因为:第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融资数额的多少与股本总额及发行规模没有必然的联系,而只与公司的净利润、发行比例和市盈率有关,即:融资额=净利润×发行比例×市盈率。第二,较大的股本总额及发行规模不利于股票二级市场的动作。从我国目前股票二级市场的实际情况看,股本总额及发行规模越小,市场交易越活跃,股票的价格也越高。此外,在上市公司资产数额一定的情况下,如果把股本总额做得过大,必然要减少资本公积金的数量,降低每股净资产的含量,失去或影响股票上市后适时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运作题材来有效地配合下一次融资活动。

(3)一次性融资和长期持续性融资。公司实现上市,最主要是建立一条连接资本市场的通道和一个长期持续融资的机制。所以,在最初进行股权设计和发行方案的制定时,一定要充分考虑近期和将来不同阶级的资金需求以及资金成本的问题。如果初次发行规模过大、比例偏高融资额较多,而公司又不能在短时间内将全部资金用于新上项目或投资于其它领域,一定数量的资金在一定时期内只能存入银行取得利息收入。目前较低的银行利息收入与公司必须要支付给股东的较高的资产收益率之间的差额,形成了一笔多支出的无效的融资费用。因此,股票融资要掌握好阶段性和计划性,不能过于提前融资,最好用时再取,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另外,若一次性融资额过大,相应要加大公司净资产的数额,而部分资金短期内实现不了投入,创造不出效益,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水平,从而影响到公司下一步融资的资格和股票二级市场的形象。

标签:;  ;  ;  ;  ;  ;  

上市公司股权设计的几个重要原则_股票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