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外税收立法权横向分配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立法权论文,横向论文,税收论文,分配论文,国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是指税收立法权在同级国家机构的立法部门与行政、司法部门之间的划分。税收立法的概念因税法的范围不同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因而税收立法权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法仅指经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故狭义的税收立法权指与制定正式税收法律有关的各种立法权限,如提案权、通过权、否决权等;广义的税法是指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税收文件,包括税收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办法等,故广义的税收立法权包括了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法规、规章的立法权。国外多数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在总的国家权力方面,是按照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原则进行划分的,税权划分也不例外,各国一般都在宪法中对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划分作了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
一、国外狭义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
狭义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是指正式税收法律立法过程中的提案权、通过权、否决权和再否决权及签署权在同级立法、行政、司法部门之间的划分。通过对美国、加拿大、英国、新加坡税收立法过程的考察,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规律。
(一)提案权归行政部门
大多数国家都把税收立法议案的提出权赋予行政部门,如英国国内收入局的职能部门每年提出需要修改的税法内容,然后交给国内收入局最高委员会审定,税法起草完毕后,再交给税务局作政策上的修订,然后再和律师进行磋商,反复修改,再送财政部长和主管财政的国务秘书审定,全部同意后将提案交给议会进行讨论。再如新加坡,其税法草案由国内税务局、经济发展局和金融管理局共同拟定,然后先后报送财政部和总检察署,由财政部和总检查署讨论修改,意见一致后,将提案呈议会。加拿大是由财政部长将税收调整议案通过新的预算报告提交国会,同时将税法变动的原因在报告中加以解释说明。虽然美国的联邦法律规定,在联邦一级,只有众议院议员有权提出税收立法议案,但由于议案一般来源于总统、财政部门对税收问题所提的意见和建议,所以,实际上提案权也归行政部门。
(二)议(国)会在税收立法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它拥有通过权、否决权和再否决权
议(国)会作为法定的立法机构,一项新的税收立法议案在成为正式法律之前必须交付议会进行讨论、表决。表决必须以得到半数以上的多数才视为通过,否则,就意味着议会行使了否决权,该提案将被退回提交该议案的行政部门再议或被搁置,美国、加拿大、英国、新加坡的议会全都享有通过权和否决权。另外,有的国家,如美国,一项税收提案经议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提交总统签署时,总统如不同意而行使了否决权,国会中2/3以上的多数票可以对总统的否决行使再否决权,即强行通过该法案。而且美国议会参众两院联合成立的负责税收立法方面工作的机构——国会税务联合委员会,享有举行听证会的权力,对税收法案中有分歧的部分进行协调。由此可见,议(国)会在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划分中居核心地位。
(三)总统或首相享有签署权和否决权
一项法案经议会通过后要作为正式法律公布并生效,必须经总统或首相的签署,总统或首相享有最终签署权,但总统或首相如有异议,也可行使否决权,驳回该法案。例如,美国总统可对国会送来的税收法案行使否决权,若国会没有对总统的否决行使再否决权,则该税收法案将被驳回或被搁置。同样,在英国,税收提案经议会中的下院通过后即上报首相,首相若签署即可生效并执行,首相如有异议,也可否决该提案,将其驳回。
(四)最高法院的监督否决权
有的国家的司法部门也享有否决权。如美国联邦法律规定,联邦法院具有解释联邦宪法的权力,同时有权推翻被认为违宪的法律。如果联邦的税收立法或州的税收立法被认为违反了联邦宪法,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判决其无效,将其否决。
二、国外广义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
广义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是指包括正式税收法律在内的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权在同级立法部门与行政司法部门之间的划分。一般来讲,各国税法体系都较复杂,其法律级次也不同,正式税收法律的立法权是在行政部门适当参与分权的情况下主要集中于议(国)会等立法机构。而像法令、条例、规章等立法层次低的税收法规的立法权则完全分散于各相关的行政、司法部门,如财政部、国税局、法院等。
例如美国,其税法体系繁杂庞大,包括正式税收法律、财政部的税法规章、国税局的税务裁决、各种法庭所作的有关裁决及税收协定等几部分。相应的,其立法权分别归属于国会、财政部、国税局各种法庭以及美国政府,但涉外税收协定必须经国会批准方可生效。再如日本,其税法体系中的税收法律由议会立法;命令是规定详细事项的税收法规,其立法权归内阁大臣和各省大臣;告示是补充课税要素规定的法律规范,其立法权归各省大臣和各厅长官;而条例、规则是对地方税法的补充规定,条例由地方政府的议会来制定,规则由地方政府首脑来制定;通告是上级行政机关就法令的解释和实施方针对下级行政机关颁布的命令或指令,其多数是由国税厅长来发布;涉外税收条约的立法权归日本中央政府,但须得到议会批准;各种判例也包括对法的合理解释部分,则由法院通过审判过程确立。另外,像法国,其具体的税收条例、法令由财政部制定;德国的税收法令、条例、方针、政策等规范性税收文件由税务司负责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