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鹏[1]2017年在《论国际人道法的遵守机制》文中研究说明如何确保规则得到遵守是国际人道法的一个重要挑战。确保现行的国际人道法被遵守的主要机制有:保证尊重的义务、保护国制度、调查程序、国际实况调查委员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等。《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一条以及《第一附加议定书》都规定了缔约国负有保证公约及议定书被尊重的义务,这一义务即包括保证其国内尊重公约及议定书,还包括了保证其他缔约国或其他主体尊重缔约国的义务。保护国制度旨在在武装冲突中引入第叁方对交战方的作战行为进行监督并协助公约的实施,但由于在现实中很少有国家愿意担任保护国而极少发挥作用;调查程序和国际实况调查委员会是针对缔约国之间指称一方违反公约的事实进行调查的制度,但是国际实况调查委员会因为接受的国家太少而难以发挥作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国际法上一个具有独特性质的组织,该组织在促进缔约国遵守国际人道法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总体来看,首先现行的国际人道法遵守机制主要还是主要依靠缔约国的自觉;其次国际人道法缺少一个全局性的综合遵守机制;再次,现行遵守机制无助于增强透明度,进而增强国家间的互信;最后,现行的机制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人道法的遵守几乎没有发挥作用。因此,改革国际人道法的遵约机制以促进其被更好的遵守势在必行。为了加强国际人道法的遵守,自《日内瓦四公约》成立以来,国际社会一直在持续努力推进。从《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到联合国,再到其他国际会议等场合,都在不断地努力,试图改善国际人道法的遵约机制,加强国际人道法的遵守。值得注意的是从2012年开始,在瑞士政府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倡议下,加强遵守国际人道法的国家间会议就该问题进行了长达四年的讨论。该次会议最终形成了《总结报告》,该报告建议建立一个国家间的会议制度作为有关国际人道法的对话平台,并在该平台上建立履约报告、专题讨论,乃至实况调查等具体制度。但遗憾的是,在2015年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上,各国未能就该报告中的提议达成一致,但要求继续就国际人道法的遵守问题进行讨论以寻求共识。但各国仍然认识到了加强遵守国际人道法的重要性,以及建立一个普遍的遵约机制的必要性。所以,在将来建立一个这样的机制仍然存在较大的可能性。
喻慧[2]2014年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二战以来的武装冲突大多是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武装冲突中80%的受难者也是由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造成的,规范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冲突行为和保护冲突受害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际人道法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战争法的核心内容。随着人们对战争法中的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视,国际人道法逐渐形成包括“海牙法”体系和“日内瓦法”体系的较完整法律框架。但是规则的完善并不等于规则的良好实施,国际人道法一方面拥有较完善的规则和国际社会对国际人道法规则的广泛认同,另一方面却是国际社会各主体对这些规则的一再违反,国际司法追究机制作用薄弱。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适用过程中,由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天然的国内属性,各国都排斥他国过分干涉本国事务,不愿意将源自国内的各种武力冲突被定性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因此,国际组织成为主要的执行角色。其中,联合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是最为关键叁大机构。联合国通过维持和平行动对武装冲突中的人道主义危机保持持续关注与介入,促进各成员国保证国际人道法的实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国际社会中以传播国际人道法为己任的组织,当然在国际人道法实施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还有为惩治违反国际人道法成立的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从司法制裁上保障国际人道法的实施。联合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等国际组织在实施国际人道法中相互作用构成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适用的实施机制。在联合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之外,国际社会必须承认和正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武装团体对国际人道法遵守的问题。对于国际法上法律地位尚不完全的武装团体,如果没有其他非法律因素使冲突各方意识到遵守某些人道主义规则的必要性,那么法律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相比国际人道法文件所规定的法律规则,非法律或准法律因素更有助于实现人道规则和原则的适用。鉴于目前的现实状况,国际法律体系中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环节都是以国家为中心构建的,虽然有关武装团体集体责任的法律制度仍未成型,但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的实践都表明,武装团体可以承担集体责任。
付康荣[3]2002年在《论国际人道法的实施机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国际人道法领域,重要的问题不是国际规则的制定,而是保证现有规则的实施,本文就以国际人道法的实施机制为研究对象。通过介绍国际人道法实施机制,为完善我国的国际人道法实施机制做出贡献。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国际人道法概述,明确国际人道法是包括限制作战方法和手段以及保护战争受难者两个方面规则的法律体系,国际人道法经过长期国际实践,具有国际习惯法和强行法性质。第二部分至第六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介绍国际人道法实施中涉及的不同主体和他们分别采取的措施。第二部分,介绍国家实施国际人道法的各种措施,第叁部分介绍联合国促进国际人道法实施的各种措施,第四部分介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监督、促进和保障国际人道法实施的措施和手段,第五部分介绍惩治违反国际人道法法庭通过对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审判和处罚,在国际人道法的实施过程中起到的保障作用,第六部分介绍根据日内瓦公约及其第一议定书成立的国际实况调查委员会,通过对一国指控的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在调查基础上提出改正的建议和意见,促进国家及早改正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恢复对国际人道法的尊重。第七部分介绍我国实施国际人道法的现状,指出实施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
楚晟旻[4]2011年在《国际人道法的实施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际人道法是适用于战争和武装冲突的规则总和,既包括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也包括对受难者的保护。持续不断的武装冲突使苏丹达尔富尔地区成为当今世界上人道主义危机最深重、人道主义救助最集中的区域。在本文中,笔者以苏丹达尔富尔冲突为背景,研究国际人道法的实施机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国际人道法的实施需要国家与国际社会的共同推动。针对达尔富尔冲突下国际人道法的实施,从国内实施层面而言,苏丹政府发挥着核心作用:通过将国际人道法纳入与冲突方的协定中、促使国内立法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标准、传播国际人道法知识促进守法;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设立专门法院加强司法;成立国家机构及专门组织保障执法。然而国内立法的不完善、司法机关难以公正独立和法律监督机构的缺失成为苏丹政府实施国际人道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局限。从国际实施层面而言,联合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国际刑事法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政府间组织,联合国在国际人道法的实施中积极开展维和行动,促成冲突双方和平协议在的签署,提供并协调各项人道主义救助行动,要求国际刑事法院惩治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但是要求国际刑事法院惩治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追诉机制与苏丹国家主权的冲突却成为联合国实施国际人道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国际人道法规则的传播和人道主义救助开展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然而,由于缺乏对自身中立性与公正性的宣传机制,使得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并不能得到苏丹社会的完全信任。国际刑事法院是保障国际人道法实施的最后一道屏障,负责惩治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罪行。国际刑事法院依据联合国的决议及自身的调查结果对苏丹总统发出逮捕令,但其对于自身管辖权补充性原则的违反和对苏丹国内司法情势判断公正性的缺失成为其实施国际人道法过程中的重大障碍。通过归纳分析可知,国际层面上实施机制诸多问题的产生主要归结于对苏丹国家主权与利益处理过程中的失衡,而弥补上述局限必须以充分尊重苏丹国家主权与利益为前提。
蔡悦[5]2010年在《武装冲突中妇女权利的国际法保护》文中研究说明虽然战争作为一种推行国家政策的手段已经被国际社会所明确废止,但是二十一世纪的人们对于武装冲突并不陌生。武装冲突的国际法意义是国家之间或其他冲突各方之间进行的局部的和有限度的武力行动,它不构成法律上战争的武装敌对状态。世界还不和平,许多热点地区冲突不断,伤亡甚巨。在这其中,现代战争中90%以上的死伤者是妇女和儿童。联合国两千年大会第二十叁届特别会议指出:“国家和(或)非国家行动者在武装中违反国内法或国际法,以平民、包括妇女和儿童为攻击目标,使人民流离失所,并征募儿童兵,对两性平等和妇女人权有着特别不利的影响。”武装冲突中适用国际人道法,其主要是由《海牙公约》和《日内瓦公约》两大体系组成,还包括习惯国际人道法的内容。尽管国际人道法在上世纪快速的发展起来,但是其仍然未能对陷入武装冲突中的妇女提供充足、有效地保护。她们的境遇通常非常糟糕,甚至无法达到最基本的人道标准。其主要原因在于:国际人道法保护妇女权利的原则缺乏明确性;甚至对于受保护的妇女概念也不周延,大都数局限于孕妇、产妇及幼童的母亲角色上。国际人道法保护武装冲突中妇女权利的规定欠缺而且模糊,使得针对妇女和女童的犯罪行为虽然得到承认,实际上却极少得到起诉,被以确定的罪名判刑。另外,国际人道法的实施机制也不够完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人道救援工作屡屡受阻,传播国际人道法的工作成效也不明显;国际刑事法院虽然已经成立,但是现实中的作用发挥尚有待时日检验。本文主要研究国际人道法对武装冲突中平民妇女权利的保护。第一章简要介绍了武装冲突的概念及其适用的法律,包括国际人道法的概念,范畴等,着重突出了妇女在武装冲突中权利受损害的表现和严重后果,从妇女深受武装冲突侵害的现实情况出发,强调了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权利的特殊重要性。文章的第二章主要对现有国际人道法保护武装冲突中妇女权利的规定进行梳理,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叁十八条的顺序分析了国际条约及习惯国际人道法中保护妇女权利的内容。不可否认的是虽然战时妇女权利保护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但其现实中面临困境。无论是国际法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体系还是实施机制都存在明显的漏洞,本文也对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笔者结合各方意见提出了一些完善国际人道法保护武装冲突中妇女的建议,以更全面的保护武装冲突中妇女的权利。
孟凡明[6]2011年在《论国际人道法在中国的实践》文中认为一部人类的历史,可以说就是一部战争史。战争,这一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从其出现之日起,就像恶魔一样伴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左右。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后,人类在这短短的一百年中,既创造了无数的人间奇迹,也承受了前所未有的灾难和苦痛。两次世界大战几乎把地球上所有的国家拖入了战争的泥潭,数千万人遭到屠杀,上千座城市变成废墟,无数的文明毁于一旦。为了减轻战争灾难,规范战争或武装冲突行为,国际人道法应运而生。加入国际人道法主要法律文件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国家有194个。我国作为缔约国之一,不仅对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有研究、重视的必要,就是从国家利益出发,对国际人道法这一法律体系,也有了解和深入研究的必要。特别是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以往的战争和武装冲突中模范遵守国际人道法的做法展示给世人,不仅可以证明我军是威武之师、文明之师、和平之师、胜利之师,而且对于丰富和发展国际人道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同时,对于我军在训练和作战及其它行动中,以国际人道法为准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以国际人道法在中国的实践为题进行研究和撰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首先,从国际人道法的概念切入,研究后笔者认为,国际人道法可以简明地表述为:国际人道法是由协定——条约或公约及习惯构成的,以军事必要和人道要求为基本出发点,在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期间,最大限度地保护未参与或不再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员和已经或可能受危害的财产,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统一的国际法规则体系。而后,通过对国际人道法与习惯国际人道法、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的定义与编纂、日内瓦规则与海牙规则、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等基本问题的研究与论述,为进一步研究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在中国的实践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其二,国际人道法从其产生、发展到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人道要求,二是军事必要。人道要求与军事必要,可谓是国际人道法的两项基本原则。其他原则、规则、规章与制度大都是这两项基本原则的派生或引申。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人道法规范体系的基础,构成了国际人道法之树的主干,普遍适用于国际人道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规定和制约国际人道法的否定性规则与肯定性规则以及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其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国际人道主义思想基础,源于中国传统的仁德思想和马克思人道主义思想。建军之初(红军初期),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叁大纪律、八项注意”,不仅体现了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对于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以至在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的Tadic案中,以国际习惯法被引用,来惩治战争犯罪。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一贯重视国际人道法,参加了几乎全部国际人道法的基本条约,并采取多种法律和行政措施以确保其在国内的实施;对未加入的重要的国际人道法条约和无条约规定的重大的国际人道法问题,始终持建设性的积极态度,以有益于国际人道法事业。在有限的几次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无论是对待战俘,还是平民以及改造与惩处战犯和保护宗教与国家文物,不仅严格按照国际人道法的规则行事,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抗日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期间,面对日军和以美军为首的联合国军惨无人道的行径,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德报怨,以最充分的人道来对待战俘。对于日本战犯,在改造的过程中,不仅给予充分的人道主义待遇,而且实施人道主义教化,从轻审判,全部释放。在中印边境反击战和对越自卫反击战期间,不仅严格执行《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而且优于该公约的规定对待战俘,受到战俘和国际社会的好评。在出国作战期间,严格遵守纪律,不拿当地居民一针一线,尊重当地风俗,抢救居民的生命财产,为居民治病防病,救济灾民,帮助居民恢复生产,积极参加战后和平建设,这些行为,有些虽然不是国际人道法规定的内容,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却能从人道的理念出发而为之,充分体现了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堪称为模范遵守国际人道法的典范。其四,国际人道条约法对于一国国内性质的武装冲突,并未做出充分的规范。在国际人道法领域,大部分规则都是为了规范国际性武装冲突而制定的,这与国际人道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密不可分的。然而,从客观情况看,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发生远比国际性武装冲突发生的多。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制度不同,所发生的内战的性质也不同。虽然国际人道法不关心战争的性质及合法性问题,而是以人道为基本出发点保护战争受难者,但是,这只是狭义上的人道主义观点。如果从广义的人道主义观点出发,客观辩证地看待发生在一国领土上的内战,情况将大为不同。毛泽东人道主义思想的内容和特点有其鲜明的特色,其领导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27年8月1日建立,时称中国工农红军)所进行的土地革命战争和解放战争,就是为了救穷人出苦难,解放最广大的劳苦大众,这就是最大的人道。正如法国学者莫里斯·梅格一庞蒂所说,“革命暴力之所以可取,因为它有着人道主义的前途。”从实践看,土地革命战争和解放战争中,对俘虏的优待,不仅完全与国际人道法的要求和规则相符,而且宣传了我党政策,扩大了我军良好的政治影响,从思想上瓦解了敌军,削弱了敌军的战斗力,改造后的俘虏壮大了革命队伍,增强了革命的力量,缩短了战争进程,减轻了战争灾难,这也是对丰富和发展国际人道法所做的贡献。和平解放北平,使历史文化古城免于战火,开创了国际人道法保护文化财产之先河。人道地改造国民党战犯,使其重新获得新生,等等,这些实践活动,不仅与国际人道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相符,而且也是对国际人道法的丰富和发展。其五,非战争军事行动与国际人道法貌似并无关联,毕竟,由早先的战争法到武装冲突法直至时下的人道法,战争的影子已深深烙印在这一规则体系之中。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类军事斗争实践的内容日益丰富,尤其是面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挑战,非战争军事行动在维护国家安全中所占比重得到不断提升,国际人道法规则与非战争军事行动之间的关联也日趋紧密。本文首先对非战争军事行动与人道法规则进行了阐述,非战争军事行动是什么,我军非战争军事行动有什么,以及着眼于国际人道法规则的适用,应重点关注的非战争军事行动有哪些,这叁个前提性问题。通过这样一种分析过程,得出相关结论,获得对具体问题的研究基础,并以此保证对具体问题的探究不至于偏离本文的主旨。而后按照国际维持和平行动、反恐怖主义行动、反海盗行动、联合国地雷行动的顺序逐次展开特定行动与国际人道法规则适用问题的具体分析。这一部分所要探究的问题,从国际人道法的视角看,是全新的内容。通过分析中国在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具体实践,体现出遵守和发展国际人道法的某个侧面,重在引起人们的思考,为更好地丰富和发展国际人道法做出贡献。
石婷[7]2013年在《论区分原则在现代武装冲突中的适用》文中指出人类历史的发展一直伴随着大大小小的战争冲突,这些战争冲突给人类带来了苦痛与死亡,给人类创造的文明带去破坏和毁伤,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人们曾为减少战争,最小化战争带来的伤害而不懈努力。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下,当今世界总体还是和平的,但局部仍存在着不稳定因素,各种武装冲突时有发生。因而,国际社会应该为规范并减少武装冲突的发生而不断努力,国际人道法规范体系就是人类为规范武装冲突,保护战争受难者而做出的努力之一。区分原则是国际人道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其为武装冲突平民和民用目标的保护提供了理论根据,是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平民和民用物体不可或缺的原则。在现代武装冲突中,随着高科技武器的使用,新的作战手段的也随之不断出现,这不但突破了区分原则的界限,使得平民与战斗员、民用物体与军用物体区分界限的越来越模糊,国际人道法在战争中也越来越难以被冲突各方所遵守和执行;同时区分原则在现代武装冲突中适用时存在的种种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区分原则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予以积极的应对与解决。文章先行介绍了国际人道法区分原则的含义、渊源及其与国际人道法其他基本原则的区别和联系,然后,在此基础上归纳提出了区分原则在现代武装冲突中适用时存在的“区分”界限日益模糊,原则在实践中得不到有效的遵守与执行等等问题;同时也提出了区分原则适用时遭遇的新的作战方法及手段、新的冲突形式带来的挑战。对于这些问题和挑战,不但要在国际人道法的立法方面更加明确“区分”的界限,对新的作战方法及手段作出限制;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国际人道法的机制,在国际司法层面上加大对违反区分原则的惩罚力度。并加强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更好地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平民与民用物体。
诺丽娟[8]2017年在《论国际人道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适用》文中研究说明世界格局发展呈多极化趋势以及部分地区政治局势动荡激烈造成各种形式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时常发生,冲突中强大的武装力量摧毁了当地平民安居的家园,使当地和平局势被打破,在此情况下平民成为了这场武装冲突中的最主要的牺牲品。针对在一国境内发生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平民保护的问题,本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分析了国际人道法的关于平民保护的规则和原则,为之后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平民保护打下基础。第二章,探讨了发生在一国境内的武装冲突中适用国际人道法的内容具体包含国际条约和习惯法,在国际法条约中界定清晰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第叁章,根据国际人道法的总体原则为基础来明确平民在一国境内冲突享有的法律地位而应受到相应的保护。但是在实施保护的实践中结果并不如意,并对目前所遇到的困境进行了分析。第四章,分析得出结论:虽然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适用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来讲具有一定的局限,但在局限内一丝不苟地实施现有的国际人道法各项规定,即可保证其相应的人道价值得以充分体现。现阶段,可行方式理应是建立由冲突国采取国内立法的方式,并加强发挥国内红十字会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态度要灵活,努力争取与外部机制合作的机会如红十字会、联合国等,使得国际人道法的适用最大化来平衡主权国家与该国境内的武装冲突中的受难者保护之间的关系。
曾玉琦[9]2013年在《论国际人道法上新武器的审查机制》文中研究说明新武器的审查机制在国际人道法上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早在1868年,对新武器进行审查的建议就被写入了《圣彼得堡宣言》,该宣言是首部明确提出这一概念的国际文件。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6条将落实新武器的合法性审查确认为各缔约国的国家义务,要求各缔约国建立国家层面的审查机制。该条款在《圣彼得堡宣言》的基础上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审查要求,正式确立了现有的新武器的审查机制。该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新武器的概念界定和审查的法律依据、主体、时机以及范围问题。对新武器进行审查,是为了避免“非法”武器的研发和使用引起新的战争灾难,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在过去的30余年里,新武器的审查机制并没有如预期的那样得以很好的落实。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提供的数据,现阶段只有瑞典、美国和比利时等极少数国家,按照国际人道法的要求建立了国家层面的新武器的审查机制。通过分析这些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实践经验,不难发现现行的新武器的审查机制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机制本身缺乏可操作性且约束力不足、缔约国国内审查义务难以落实以及缺乏交流和互助机制叁个方面。这叁个方面的问题,使得现行的新武器的审查机制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正是这些问题使得各缔约国在落实新武器的审查机制时遇到了重重困难,也直接导致了绝大多数国力有限的国家由于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而直接搁置了对新武器的审查机制的落实。现阶段军事技术发展迅速,大量的新武器被研发或投入使用,新武器的审查机制的落实和完善成为了迫在眉睫的问题。针对上述新武器的审查机制存在的叁个方面的问题,在完善该机制时也可以分叁个方面进行:首先,是完善机制本身,各国可以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国际文件弥补现有机制缺乏可操作性和约束力的问题;还可以通过组建协助落实新武器的审查机制的国际组织等手段促进新武器的审查机制的落实。其次,还可以制定具体的国内审查机制指南,帮助各缔约国建立或完善国内审查机制。最后,加强国家间的交流也是必要的,这有助于各国在实践新武器的审查机制时,相互借鉴、补充,使得新武器的审查机制尽快的在各国得到广泛的落实。
秦月华[10]2018年在《被剥夺自由人员国际人道法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说起被剥夺自由人员的国际人道法保护,就不能忽视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及其《第一附加议定书》,作为国际人道法的重要组成,这两部文件中对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被剥夺自由的人员保护问题做出了规定。国际人道法允许冲突的一方在冲突发生时采取拘留或者拘禁的手段,但是是出于保护的目的,而不是将拘留或者拘禁这类剥夺自由的方法作为一种惩罚的措施。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叁条与《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规定,因冲突而被剥夺自由的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受到人道的对待。国际人道法中有关被剥夺自由人员的保护规则与适用于战俘的相关规则是非常相似的。当前的国际社会武装冲突频发,因武装冲突而被剥夺自由的人员数量不断增加,他们更是每天都处于各种危险之中。因此,被剥夺自由人员的国际人道法保护问题就成为本文的研究主题。并且以此为基础,分析当前国际社会对被剥夺自由人员的保护现状。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努力对被剥夺自由人员进行探视,还是2012年哥本哈根进程达成的《哥本哈根原则》,都没有达到从法律层面保护被剥夺自由人员的效果,当前国际人道法还没有专门的针对保护被剥夺自由人员的实施和监督机制,而且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保护被剥夺自由的人员还面临国际人道法适用和规定不足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完善被剥夺自由人员保护的建议,希望国际人道法能为被剥夺自由人员提供更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论国际人道法的遵守机制[D]. 刘志鹏. 中国政法大学. 2017
[2].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适用研究[D]. 喻慧. 武汉大学. 2014
[3]. 论国际人道法的实施机制[D]. 付康荣. 中国政法大学. 2002
[4]. 国际人道法的实施机制研究[D]. 楚晟旻.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5]. 武装冲突中妇女权利的国际法保护[D]. 蔡悦.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6]. 论国际人道法在中国的实践[D]. 孟凡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7]. 论区分原则在现代武装冲突中的适用[D]. 石婷. 湘潭大学. 2013
[8]. 论国际人道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适用[D]. 诺丽娟. 甘肃政法学院. 2017
[9]. 论国际人道法上新武器的审查机制[D]. 曾玉琦. 湘潭大学. 2013
[10]. 被剥夺自由人员国际人道法保护问题研究[D]. 秦月华. 黑龙江大学.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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