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问题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司治理结构论文,产权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委托—代理关系是普遍存在的。相比较而言,存在于现代公司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则是最为复杂、敏感,最有争议,也最有实践意义,因此公司治理结构成为东西方经济学家、政治家共同关注的焦点。公司治理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出资人或股东(委托人)如何激励或约束经理人员(代理人),使其尽可能地努力经营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简而言之,就是控制代理成本或控制“内部人控制”。
在以往的讨论中,大多数研究人员基于现代企业理论,针对经营者的信息优势与契约的不完备性提出公司治理的方案,而委托—代理关系的产权基础却被普遍忽略了。本文则认为,中国国有经济中的产权残缺,对国有企业中代理问题的来源、性质、程度以及治理机制的功效有重要影响,因此在选择公司治理结构时,必须考虑产权因素。
一、产权与“产权残缺”的含义
现代产权理论中的产权概念包含两层涵义:狭义地讲,是指财产所有权;广义地讲,是指在私人产权的基础上,由不同的产权主体自愿进行产权交易而形成的更广泛的权利与义务的安排。最典型的两种产权安排是企业和市场中的所有权配置。
1.财产所有权的涵义
财产所有权,是指主体对既定财产排他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转让权。“完整”产权有两层意义,一是指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转让权的统一,二是指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产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财产义务或责任有时比财产权利更为重要,认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首先,产权是财产所有者对其行使财产权利的行为后果的一种承担。当这种后果是一种利益与剩余时,即表现为财产主体的权利;当这种后果是一种成本或损失时,即表现为财产主体的义务。因此,完全产权的基本特征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是统一的和不可分离的,就像一枚硬币的正反面一样。其次,产权不仅是财产所有者对其行为的一种承担,而且是对未来的一种承担。人们的经济行为总是面对未来的,产权既是对预期收益的明确、分配和索取,也是对预期成本、风险和损失的承担。产权作为人类应付不确定性和外部性的一种基本的制度安排,其激励作用与效率功能也盖源于此。应该说,私有产权是最接近完整产权的一种产权制度,私有产权所有者不仅有动力关注别人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而且更有积极性监督别人遵守和履行自己的财产义务。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当我们谈到产权是否完全时,是从经济学意义上说的。产权不可能完全清晰界定,即产权不可能是“完全”的。因为界定和维护产权须付出成本,所以对于产权主体来说,产权的边界在于界定产权的收益与界定和维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相等的那一点上,而“公共领域”是必然存在的,国有产权之所以不完整,是因为它的公共领域更易受到寻租行为的侵犯,形成“公地产权悲剧”。
“产权残缺”是与完整产权相对的状态,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转让权不统一,以及财产权利与义务不统一的状态。
2.从产权理论看企业与市场的本质
同现代企业理论一样,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企业与市场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不同方式,是一系列协调分工与组织合作的契约网络,至于选择市场还是企业,那是在不同信息与产权分布条件下,合作成员之间博弈的结果,而选择的结果一般是协调分工成本最小的形式。
对企业来说,如果没有对其财产或人力资本的相对完全的产权,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因为没有财产所有权的人是没有资格做签约人的。否则的话,出资人、经营者和其他企业成员就不可能有足够的动力去获取使用财产的权利,也没有有效的约束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就不可能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市场环境做出理性的反应。
同样,市场的基础也在于产权,价格体系的功能是建立在产权给予经济主体相应的激励与约束之上的。没有完整产权的激励,市场体系交流信息和协调知识分工的功能都无从发挥。事实上,一般均衡理论是抽象的,它的微观基础是,无数企业家每时每刻在利润动机支配下,通过市场不断进行技术和制度创新以使其平均成本不断靠近边际成本。因此,产权是竞争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没有这一前提,市场功能就难以充分发挥。
二、委托—代理关系:国有与非国有的差异何在
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主导思路是,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局,把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与政府身份分开,即“政资分开”,然后把国有资产委托给下属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理运营,明确界定产权边界,将资本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开,建立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直接控股的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
相比之下,在美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随着大众持股公司的衰落,各种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为股份公司的主要股东,从而不仅在实际资产而且在金融资产的运营上形成了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表面上看,民有资产委托给民营机构投资者,后者再委托给经营者代理运营,与国有资本委托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后者再委托给国有控股公司的经营者代理,两者的委托—代理关系结构极为相似。但是,我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是由国有经济中的“产权残缺”造成的,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股东的国家与企业的关系, 在性质上不同于私人或社会股东与企业的关系。股东的身份不同,其影响或干预企业的动机与方式就有差别。发生在民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股东干预显然不同于政府干预问题,后者往往从社会效益出发使企业的经营目标产生扭曲。
(2)从发生学角度看, 西方的资产代理关系是通过私人财产所有者的自利行为,自发地进行制度演变而形成的。同现代公司制度一样,机构投资者的出现实质上是社会分工深化与进步的结果。因为金融资产的管理活动是高度专业化、技术化的工作,而拥有足够的人力资本和经营能力的专家毕竟是少数,因此,拥有资产但缺乏经营能力的人与拥有经营能力但资产有限的管理专家进行合作是有利可图的。另外,在风险管理方面,由于规模经济的作用,机构投资者起到了把分散于广大投资者投资行为的风险予以集中管理的功能。
相比之下,我国国有资产的委托经营是改革者理性设计的产物。由于知识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按照哈耶克的观点,这种主观设计的制度安排不可能达到在个体的自利行为激励下通过自发的制度创新与演变而形成的制度所具有的效率。其实,动态地看,私人产权的主要功能并不是配置资源,而是自发形成能降低交易费用、积累技术知识和制度知识的体制安排和经济组织,即D·诺斯所强调的“适应性效率”。
(3)民营机构投资者是建立在自然人所有制的基础上的, 它的委托人是对其财产拥有完全产权的许多个人投资者,由于这些委托人真正承担风险,因此就有动力去控制代理机构中的内部人控制。并且,即使有代理成本和经营风险,也是分散于众多的个人投资者身上,不会因成本和风险的集中而导致严重后果。
相比之下,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是建立在国有制基础上的,它的直接委托人是国资局,再高一层委托人是人民代表大会,最初委托人则是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抽象主体—全体人民。由于公共选择的成本,这个抽象主体不能直接去监督代理人以降低代理成本,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占,另一方面也难以阻止代理人将经营风险与责任强加于己,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权利与义务的分离。因此与非国有的委托—代理制相比,其代理成本肯定高得多。最重要的是,代理经营的风险不可能被分散,只能集中于国家身上。由此而导致的后果从微观上可能不太明显,从宏观上则是造成国家总的资产负债表的失衡,增大财政压力,并进而造成金融风险或通货膨胀。
(4)由于国有资产规模庞大和官僚机构有限的经营能力, 国有资产的经营必须采取纵向的多层委托—代理方式,即中央、省、市各级政府都设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由于不同层次的代理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和合同不完全导致剩余控制权的存在,委托人必须给予代理人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以提供足够的激励。毫无疑问,代理链条越长,监督或激励成本就越高。因此,在多级代理制下,代理成本是相当高昂的。
相比之下,民营资本的委托—代理链条要短得多,机构投资者直接向初始委托人负责,而且众多的机构投资者之间是横向的市场竞争关系。张维迎曾证明过,公有化程度越高、公有经济规模越大与委托—代理链越长,初始委托人的监督积极性和最终代理人的工作努力水平就越低,反之亦然。而且资本市场与横向竞争,也会缓解信息不对称,有效地约束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降低代理成本。
(5)在国有的委托—代理关系下, 由于缺乏一个真正承担风险的初始委托人进行监督,即“所有者不在位”,从而导致了国有财产权利的私人化与财产责任的社会化,即财产权利与责任相分离的产权残缺现象。这给官员与经营者相互勾结进行大规模的寻租、腐败、侵蚀国有资产等行为提供了机会,直接的后果是严重的腐败、数量惊人的国有资产流失和大量的经济犯罪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与伦理道德的大滑坡。
20年来,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一个将经营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从中央代理人再分配给企业内部成员的渐进过程。尽管这个过程符合“帕累托改进”原则,提高了国有企业成员的积极性,但是在整个过程中,产权残缺非常明显,国有资产的权利大部分为内部人与政府官员占有,而资产的风险和责任则主要推给了国家。因此中国改革的过程实质是权力资本化与自发私有化的过程。
毫无疑问,由于风险和损失主要由政府承担,因此只要考察一下国家的总资产负债表的变化,以及政府的“三套马车”——即财政、银行与国企的风险转移过程,其恶果就会显示出来。权责分离与隐瞒利润使国有企业效益低下,造成了不断增大的财政压力,后来通过“拨改贷”把风险与损失转移给了银行,从而又使银行积累起巨额的呆坏账,增大金融风险,目前又试图通过发展资本市场把银行承担的风险转移给广大股民。最微妙的地方是,如果国有企业的利润没被隐瞒和瓜分,就该用来偿还银行贷款,但是被政府官员与内部人占有以后,转而存入国有银行,反而成了银行与国家的负债,更加重了国家资产负债表的失衡。
而在民营的委托—代理制下,合谋寻租问题被有效地抑制在很低的水平上,其不良后果也小得多。首先,存在对其资产拥有完全产权从而真正承担风险的委托人作为监督者,其次经营风险分散给了众多股东,而且由于没有一个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因而股东之间能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当某一股东与内部人合谋时,会遭到其他大股东的抵制。
(6)在国有的委托—代理关系下, 国有资产代理人对其控制的股权或剩余索取权难以转让,从而不能或难以行使对国有企业的退出权,也就失去了“退出威胁”这一有效的公司治理手段。而在美英等国,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很少采取主动监督(激励)的方式,而是靠退出手段来给公司经营者施加约束。国内经济学家林毅夫和张军都曾强调过退出机制对于有效合作的重要性。基本理论依据是:任何两个经济主体之间可能发生的关系都可以用一个显性的或隐性的合约来刻划,在这里,所谓合约就是一种承诺。在没有第三方监督和保证的情况下,合约是自我履行的。由于合约双方信息不对称以及监督成本高昂,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容易出现偷懒、欺骗等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履约就成为问题。在这种情形下,合约能自我履行的充分条件是,合约的任一方都能对对方的违约行为,通过退出或中止合约关系来实施惩罚。而在缺乏退出手段时,合约很难自我维持,其中的一方就可能通过各种机会主义行为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国有资产难以退出,在浅层次上是受制于国家的控股地位,在深层次上则是与政府的合法性有关。如果国家在大多数国有公司中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由于股市的容量相对有限,国有资产只能从极少数不太重要的国企中退出,这就制约了政府行使退出权。然而,真正的退出障碍在于社会主义制度下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以及因此在国家与工人之间形成的隐性契约。废除资本雇佣劳动制度,实现工人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一直是传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因此,政府有义务保障工人就业的权利,反过来,工人也有义务通过劳动向国家财政上缴利润,因此形成了政府与工人之间的隐性契约。形象地讲,社会主义国家是“国家养活工人”,而资本主义国家是“公民养活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财政来源主要通过保障就业而换取的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而资本主义国家的财政来源主要是因对公民提供产权保障和提供公共产品而得到的收入所得税,不过这一社会契约是显性的。因此,政府如果退出国有企业,对资不抵债的企业予以关闭,那么政府财政就会受到影响,更重要的是由此导致的工人失业会削弱政府的合法性。目前,政府及社会各界已逐渐认识到重定社会契约的必要性,宪法要修改,政治体制要改革,而为了保证改革的合法性与意识形态的连续性,社会主义的定义也要修改,正如在整个改革过程中所做的那样。
政府与工人之间的隐性契约不可能有第三方保证履约,而且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因此,国有资产难以退出,这意味着政府难以运用中止合约来对企业成员的不负责任行为实施惩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成员就没有积极性努力经营,合约事实上已退化成国家单方面提供就业保障的保险合同,这就是“大锅饭”、“预算软约束”的机理所在,也是中国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只要国有资产难以退出,企业就不可能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国家应该尽快退出一部分资产和一些竞争性行业,减轻财政压力,把提供财政收入和创造就业的职责让位给民营企业。然后,通过重定社会契约,对政府职能加以立宪约束,完成政府合法性的转换,即完成由“国家养活工人”到“公民养活国家”的转换。
综上所述,我们能深切体会到国有经济中“产权残缺”的意义。国有资产产权残缺主要表现为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的分离,国有资产控制权与收益权的分割以及退出权难以行使。其后果是经济效率低下,资本市场不健康,政府资产负债表失衡。在目前的国有企业改革中,我们必须把产权作为内生变量纳入到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中。从长远看,必须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职能界限,把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退出来,去做“关键的少数”,由民营企业承担起创造就业机会和提供财政收入的职责。
三、公司治理机制:主动监督(激励)与退出威胁的选择
1.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
公司治理在本质上是一种关系契约,其核心功能是在公司经理、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配置权利、责任和义务,以提高经营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狭义的讲,公司治理结构是指规范经理、董事会和股东之间的权利与责任的制度安排,在广义上则涉及整个公司范围内的正式和非正式关系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治理机制主要有:董事会和大股东的监督、激励契约、代理权竞争和接管、债务约束、破产压力、以及独立的审计和会计信息披露。在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存在激烈竞争的条件下,这些机制能对经营者提供有效的约束和激励。
2.产权与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
中国国有企业的代理问题,多被称为“内部人控制”问题,既有代理问题的一般性,又有经济、政治体制和产权制度造成的特殊性。这些制度因素既加深了国有经济“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严重性,又给公司治理机制的选择施加了约束。
由于产权制度对于中国国有企业代理问题的影响,使得我们难以找到有效的治理手段,难以成功地移植别人的经验。首先,如果国家处于绝对控股地位,采用主动监督的治理方式,则由于产权残缺,会出现前文已指出过的一系列的委托—代理问题,后果严重。其次,如果实行银企债务重组,把银行对国企的债权转换为股权,让银行来做国有公司的大股东,实行“主银行制”,也不太可能产生良好的效果。因为四大商行都是国有的,故国有企业照样会把经营风险和损失推给银行,银行的股权仍旧是不良资产,这是由产权制度内生决定的。最后,只有选择资本市场主导型治理这一条路了。但是,只要股东的主体不是对其资产拥有完全产权的投资者,股市就不可能成为传递真实信息、正确评价公司资产价格从而有利于公司控制权转移的竞争性的资本市场,经理市场、接管、破产等机制更无从谈起。另外,债务约束的方式也行不通。国有资产产权残缺使企业的预算约束软化,银行贷款可以不还,股市“圈钱”成本低,并且是侵吞国有资产的机会,又有几家企业去发行约束最硬的债券呢?
那么,如何才能摆脱困境呢?
我认为,对于委托人的不同产权身份,存在最优的治理机制。当主动监督方式由公有资产代理人执行时,由于产权残缺的影响,其弊端是很大的,对国有经济总体来说更是代价高昂,因此最好利用退出威胁,让市场这支“看不见的手”来约束内部人。而且,为了有利于退出,就要降低股权,从而引入能承担主动监督职能又对国有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构成制约的私人(或法人)股东或机构投资者股东,使政府可以搭其他股东的便车。
3.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化的对策
从以上分析可见,我们思考公司治理结构时,关键是要认识到,公司治理结构决不是一个局部的问题,“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难以奏效,而必须把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化与政府职能界定、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国企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以及要素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完善等结合起来,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通盘考虑。其中,从以下几方面来重建合理明晰的产权结构尤为重要:
(1)应明确政府的职能在于保障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提供公共产品与作为第三方保证契约实施。国有企业应逐步从竞争性领域中退出来,国有股尽快上市,降低在国企中的股权份额,然后把资金集中投入到基础设施、教育和高科技领域,合理配置国有资源。
(2)减轻政府对资本市场的行政干预, 把部分机构投资者民营化,使资本市场建立在完全产权的基础上,为建立资本市场主导性的公司治理结构创造条件。
(3)用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企业家利润, 随着国有资产在竞争性行业的逐步退出,打破国有经济对资金、资源和劳动力的垄断,为企业家创业提供机会和激励,为民营和私营企业的发展提供空间。而民营企业的迅速发展会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给失业人员提供大量的机会,为国有资产运用退出机制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中产阶级的壮大会提高股民的“质量”与私人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这些都对国企的治理结构产生积极影响。
由此观之,目前大多数国有公司最终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将是,少数私人股东或民营法人股东掌握一定比例的股权,从而有激励承担主动监督经营者的责任;主要大股东是机构投资者,既可能与公司长期合作从而主动监督内部人,也可能灵活进行资产组合从而通过退出机制约束经营者;国家仍可能是公司的重要股东,但已经失去了控股地位,由于它的监督成本高,因而非常适合采用消极的退出机制和搭其他股东的便车,来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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