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建构

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建构

张学森[1]2007年在《金融综合经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金融机构规范运作的基本制度,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这一规定为我国金融业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法律原则指导下,开展综合经营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规定的背景是,我国现行法律仍然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原则。我国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政策安排,表面上看与西方发达国家在最终通过立法确立金融混业经营体制之前逐步放松金融管制的政策导向如出一辙,而事实上却有着与西方国家做法极为不同的背景和内涵。其一,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曾经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推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间尚短,经验不足;其二,我国金融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改革和发展,以及金融法制和金融监管的确立和完善,都刚刚形成初步框架,还远未达到相应成熟程度;其叁,我国根据加入WTO承诺,实施了金融服务业的对外开放,相对落后的我国金融业必须面对十分发达的境外金融机构的强力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其目的是积累实践经验,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模式、立法与监管体系。自美国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GLBA)正式确立美国金融综合经营法律体制,结束其金融分业经营历史,进入混业经营时代,并标志着世界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时代以来,我国学界对世界金融业的这一历史性变革,给予了非常密切的关注,也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讨,但这些关于世界金融综合经营问题的研究,比较多地是从经济金融理论和实践角度的评介,而专门从法律角度对金融综合经营与监管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少之又少。本文试图填补这方面的一个空缺。事实上,在当前经济金融欠发达条件下,我国金融业全面转向综合经营所需要的基础环境尚不具备、亟待建立。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建立起完善的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与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这就需要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业综合经营与监管的金融生态和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找出规律性东西,为我国金融业发展提供借鉴。本文在研究思路上,从经济金融全球化、金融机构业务综合化、金融机构组织集团化、金融法律趋同化、金融监管国际化等五个方面对世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法律与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探讨金融全球化、国际化和综合化背景下中国金融业经营与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本文在研究方法上,综合使用了经济分析、比较法方法、历史分析、国别方法、定性分析等研究方法。本文认为,在金融全球化、国际化和综合化发展,以及已经加入WTO并融入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情况下,中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必然要实行综合经营体制。因此,应加强对世界金融综合经营与监管体制与法律的跟踪研究,为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与监管法律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本文包括导论和6章正文,约30万字。本文在内容结构上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比较研究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金融体制与法律的因应和变革,分别界定金融经营体制、分业经营、综合经营的法律含义,比较各国金融体制,解析各国金融法的演变与特征。内容主要包括,以法律分析为方法,逐一界定金融经营体制、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从金融全球化入手,研究各国金融体制与金融法律的因应和变革;从业务综合化入手,探讨各国(或地区)金融经营体制的历史、现状与趋势。这一部分是全文研究的基础,主要包括第1章。第二部分重点研究金融业综合经营体制的形成原因、组织形式、各国实践等,解析世界各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和动力,探讨了金融综合经营体制下的业务综合化、组织集团化、法律趋同化等问题,总结其中的基本规律。关于各国金融机构的业务综合化,以金融综合经营体制为中心,探讨了各国金融综合经营的体制与法律,以及金融综合经营的形成原因与发展趋势;关于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法律模式选择,以组织集团化为中心,探讨了金融机构组织形式的法律问题、集团化作为适应金融综合经营需要的组织形式、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与比较等;关于金融综合经营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以法律趋同化为中心,探讨了金融法律趋同化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趋同化与各国(或地区)金融综合经营法律制度、金融法律趋同化与金融类国际组织等。这一部分是全文研究的核心,主要包括第2、3、4、章。第叁部分主要分析当前金融监管国际化的基本理论,以及金融综合经营法律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问题,从法律上对金融监管国际化进行了界定,从金融监管国际化的形式与特征及其与国际组织关系、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比较、欧盟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发展等方面对金融监管国际化进行了实证研究,并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原则与内容、基本方式以及体制比较等方面探讨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问题等。这一部分研究金融综合经营的法律监管问题,主要包括第5章。第四部分在回顾中国金融体制及其立法的基础上,分析中国建立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历史必然性,研究在金融全球化、国际化和综合化趋势下中国金融业所面临的现实压力,借鉴世界金融综合经营与监管的立法和司法经验,论证中国金融经营与监管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探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监管问题,提出了完善中国金融经营与监管法制建设的具体建议。这一部分把国际金融综合经营趋势与中国金融发展现实相联系,探讨了“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模式与方略,主要包括第6章。

程洋[2]2016年在《我国金融控股集团风险控制与规范发展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新一轮金融危机的爆发,党和国家的经济工作重心开始注重于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作为国际潮流的金融控股公司也逐渐成为了近年来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而在法学界,围绕着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讨论也日益增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作为社会主义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同时,由于在这样一个转型时期来进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工作,就更加赋予了金融控股公司有关立法的时代内涵。本文试图从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理论入手,以金融控股公司与传统金融组织的不同为分析维度,结合当下我国基本的金融市场情况,阐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应有的立法方向。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工作提供一个方向性的建议,那就是在公司治理结构、风险防范以及监管机制上下足功夫。金融集团是存在于金融市场之中的一种金融机构集群。从内部而言,它的组织架构较为完善,由一个金融机构掌控其他公司,并将相应的金融业务在内部下属子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金融集团化则是指金融集团兴起的现象。金融控股公司则是指:集团以金融业为主,“一般以一个金融企业为控股母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专门从事某些具体业务(如商业银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的各个子公司”。依靠内部协调机制,金融控股公司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具备了同时处理多种金融业务的能力。最后,国际化经营可以带来全球性的信息优势,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充分调动各类资源来应对庞杂的市场信息,从而实现对全球金融市场发展的良性推助。例如英国汇丰银行的扩张行动就直接受到德国全能银行经营模式的刺激,最终形成了庞大的金融跨国集团。我国当下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而言,主要在公司治理结构、风险防范机制以及金融监管制度等叁个方面存在问题。在经济社会转型期,脱胎于旧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天生带有鲜明的政府性和国有性特征,而金融控股公司又是不同于金融业务的集合体,又具有高度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加之我国金融法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尚未形成完善的规制体系,处于萌芽状态的金融控股公司便存在着诸如产权界定不清、立法规制不统一、激励机制落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至于金融控股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可以从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两个层面来分析,首先内部风险上存在关联交易、内部利益冲突以及金融垄断等问题;其次,外部风险则存在监管模式繁杂、外部利益冲突、资本金重复计算以及资格认定等四大主要问题。至于金融控股公司有关的监管问题,则可以归纳为第一,金融监管立法缺失,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必须提上日程;第二,现有的金融法规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定存在许多不足。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基础理论以及我国的金融市场基本国情,笔者尝试对前述叁类主要问题提出自己的对策建议。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要在法律上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权利义务关系;其次要保证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之多元化;最后还要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而对于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在内部风险防范上,第一,严格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之关联交易。第二,要将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利益冲突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第叁,通过强化反垄断法之基本法律规范来调整金融控股公司的垄断行为。在外部风险防范上,第一,要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第二,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叁,建立资本金监管平台。第四,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格审查机制。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措施,笔者认为,首先,制定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并配套出台相关的监管法规。其次,建构合理的监管框架。再次,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审查。

张伟香[3]2004年在《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建构》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全文在结构上共分为前言、正文以及结束语叁大部分。而正文部分又分为金融控股公司概述、金融控股公司所面临的特殊风险分析、金融控股公司的国外监管立法和实践、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建构四个部分。 前言部分从介绍当今世界又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大背景入手,指出我国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形式走上混业经营道路的必然性。同时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研究和立法现状出发,简要介绍了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研究动机。 正文第一部分首先阐明了本文对“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概念的定义,以此作为下文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论述的基础。然后以美国为例,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潜在优势,以此说明我国当前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合理性。 正文第二部分对金融控股公司所面临的各种特殊风险进行了系统分析,以此说明:金融控股公司虽然具有诸多潜在优势,但也并非完美无缺,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必然面临一个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问题。并为下文介绍和分析国外监管立法和实践,以及提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建构建议作铺垫。 正文第叁部分在前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依次介绍了国外其他国家防范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下特殊风险的主要法律制度和措施,以及叁达国际金融监管组织所提出的针对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监管原则和方法。并揭示国外的这些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和实践对于我国当前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启示以及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建构的借鉴意义。 正文第四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和监管现状,以此说明我国当前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的紧迫性。然后以此为基础,并结合前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分析和国外监管立法和实践的介绍,提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的总体设想以及具体监管法律制度建构的法律建议。 结束语部分概括全篇,在分析金融法的安全与效率这一对价值目标的辩证关系的基础上,富有创建性地提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建构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照顾金融安全与效率的动态平衡。

李玫霖[4]2010年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末,世界金融业开始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允许其金融机构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实行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成为这场金融全球化和一体化浪潮中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金融控股公司具有规模效应,通过对内部资源进行分类、整合、策划和调配,节约了成本,同时也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但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规模较为庞大、经营领域广泛、股权关系复杂等特点,其所特有的风险较其他金融组织形式具有更严重的危害性。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出现了很多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但金融业仍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而且我国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规几乎是一片空白,因此,构建和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律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从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背景入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进行了法律界定,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风险以及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和监管现状,总结了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结合我国金融业实践经验以及金融立法现状,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措施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控制构建一个比较全面、系统、合理的制度框架。

崔鸿雁[5]2012年在《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地变革中。从西方国家监管制度的变迁看,金融监管经历了自由—管制—放松管制的发展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状况发生了深刻变革,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与我国的经济金融在全球化背景下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这一切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变迁的深刻的经济金融背景。本文旨在对建国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形成、发展和逐渐成熟的基本过程作一比较系统地回顾和分析。本文分导论和六个章节:第一章为导论,诠释金融监管及监管制度的含义,回顾国内外研究状况,说明选题的学术意义和现实价值,简要提示本选题的研究思路、内容框架、研究方法与特色。第二章开始至第五章,结合对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的分析和对监管制度、监管行为的根源性探究,把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章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二章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叁章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四章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五章深化与再探索(2005至今):金融制度改革深化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六章是对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实际上也是全文的一个总结。在对每个阶段监管思想的分析过程中,先从分析当时的监管思想形成的背景入手,进而对监管具体制度建构等情况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分析其中蕴含的思想特征与演变过程,最后对该阶段监管思想进行总体评价。在对每一发展阶段的分析中,既统一思路,又突出各自的特点、突出阶段特征。经济实践的发展与金融业的变革催生了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监管思想,从而推动了制度的形成,这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通常还伴随着国家和全球层面的广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同时这个过程也发生在特定的空间脉络中,在特定的经济背景下以金融监管组织制度、市场制度、法律制度的不同层次展开。因而,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在时间脉络中呈现出历史的演化特征,而在空间脉络中又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特征,时间与空间脉络的交错与协同,共同构成了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化的动力。无疑,监管思想的变更来源于市场变革,而各个时期制度的创立和创新无一不受到思想的启发、孵化与引导。无疑,制度的变革和思想的创新互相促进、互为动力。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论证1949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思想变迁,既可以使我们理解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理论本土化的思想根源,又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理念创新和政策选择提供思想资源。本文以经济思想成长为主线,分析了金融监管制度演变的思想脉络。所以,从思想史的角度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变加以系统地梳理,揭示其内在的发展演变规律,能够为探索监管制度继续完善的路径、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供全新的思考视角。

胡良才[6]2015年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为“党”)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为全面深化改革时代背景下的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新的方向。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运用国有资产向企业出资,“国家”依法当然成为出资人,国有资产所有权亦自然转变为资本形态的股份所有权(即,法律意义上的国有股权)。可以说,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厉行法治的基本要义。中国现行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就是适应国企股份制、公司制改革,顺应国有资产市场化、资本化经营的发展要求而建构起来的。经过出资股权转化后的国有资产,客观上就需要塑造一个具有商业行为模式的持有和行使主体,以股东的角色依法进入国家出资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形成法人治理机制。国有资产部门分割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显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的要求。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拟商业化资产运作模式,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与管理体制,自然成为改革的理性逻辑。按照党的十六大的决策部署,中央和地方政府依法相继组建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资委的诞生,标志着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进入出资人时代,其体制特点是:国家出资人职责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资委行权履责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叁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叁结合。然而,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职能定位,从成立那天起,就一直与质疑和争议相伴。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并没有理清国资委的职权边界。由于监管与行权对象的含混与模糊,国资委不仅在管理国有资本,还在管国有企业的资产(法人财产),名为管资产、管事实则“管企业”,“婆婆”+“老板”是对国资委职能与地位的生动写照。实践中,国资委一度倾向于做“中投二号”,过多强调其作为股东的微观角色,而对国有资产面上的宏观监管职能被弱化,使得国资监管的政策与规则“政出多门”,国有资产统一所有、统一监管的体制格局难以真正形成。2008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非但没有直面国资监管的体制弊病,反倒赋予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限,现行立法在“中庸”的道路上加剧了国资在部门间“依法割据”的态势。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之路该往处去,成为理论迷茫实践亦困惑带有方向性的根本问题。为此,本文以“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立足于“管资本”的改革进路,对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有关法律理论以及国有资产的资本化运营与监管的法律改革与制度建构问题进行了回应性的探究。论文坚持从“历史”中来、到“实现”中去的研究路径,始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思维与文法,通过考察国企改革历程,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实现的制度进路进行了回顾,从实践与实证的视角,阐释了建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塑造具有行为理性的国有资本(股权)行使与监管主体问题。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对国有资产的基本含义缺乏统一认知的状况,论文在大陆法系的理论框架里,对“财产”概念进行了法学探源,提出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为“归属权意义的国家所有权”的观点,使“国有资产”有关法律问题能在统一认知的法学范式中进行研讨。“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向企业投资后身份转为出资人,论文对国家的法律人格和国家职能的学说观点进行梳理和评论,主张国家作为出资人始终是公法人格,凭据民事法律人格“功能说”,认为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法律人格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论文还将国家的职能统合重构为公共管理与所有者职能的二维构成,并将国家出资人职能归属于国家的所有者职能。由于国家政治实体的主权特性以及法律人格的抽象性,使得“国家”难以满足公司股东人格具体化要求。国家作为出资人,并不意味着国家自然可以成为民商法域的“股东”。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职能承担与权利行使问题,必须通过立法的功能创设,通过制度建构进行法律拟制。论文认为,所谓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是指确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地位和出资人职能,规定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及其管理体制,以及规制出资人权利(股权)和出资人监管权力行使等一整套法律制度规范的总称。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具有叁个方面的功能:一是职能界分功能,二是主体塑造功能,叁是职责建构功能。论文将现行立法建构的出资人法律制度归结为出资人管理体制、出资人主体以及出资人职责叁个方面内容。为厘清推动改革的思路和方向,论文对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惑进行了综述与解析。理论争议表现为对国资委的法律主体地位及其行权履责“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职能定位之争。实践困惑表现叁个方面:一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基础法律关系辨识的困惑,二是“叁层构架”间产权所有与行使的困惑,叁是如何厘清监管层的国资委与经营层的授权运营机构之间关系的困惑。论文还对美英日法以及新加坡等西方主要国家国有资产的立法政策与法制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总结了值得借鉴的域外经验。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出资人职责由国家所有权制度演化而来,成为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元”概念。论文认为,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诸多分歧与困惑,根源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这一概念的混沌认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语境下,推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改革,既要超越现实的纷繁争鸣和体制博弈的利益趋向,更要追根溯源的“学术回归”,需以法治的理性思维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学术检讨和法律重述。论文认为,所谓国家出资人职责是指“国家”向企业出资后,基于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而具有的监督管理出资人权益和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职权和责任。结合国资委的法定职责以及国资委要么做“出资人”(即,股东)、要么做“监管人”职能定位争议,论文从本源属性和权能结构的两个维度,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了法学重构。论文主张,国家出资人职责是一个蕴藏“私”权基因且公私并存的复合体,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的新生概念。基于权利与权力构成“法权”统一体的分析范式,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法律定位是“权利与权力内在统一的经济法权”。按照股东权利(股权)及法人财产均源自出资财产的公司法原理,论文认为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源于国家所有权,甚或说,国家出资人职责就是国有资产资本化或通过出资转化了的国家所有权。论文基于对国家所有权的权能及结构的解析,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能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权能同体构造的观点。在借鉴德国行政私法“双阶理论”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权能结构是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一体双阶”构成的学术观点,并对两项权能之间的隶属性的位阶关系进行了阐析。基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权能认识,论文不仅从理论上解释了国资委法律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属性,而且阐释了国资委行权履责的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职能应当一体行使、不能部门分割的法理,回应了国资委“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实践争论与理论纠结,具有正本清源的学术价值。在借鉴国外法制经验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叁项改革设想:(1)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改革出资人职责“分别代表”制度,建构统分结合的“大国资”管理体制。(2)把握“出资人监管”的职能定位,推动国资委组织机构改革与功能再造。(3)实行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纵向分离”,探索出资人职责权能配置模式的实践路径。基于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的权能构造,论文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权能类型化行使,归结为出资人职责机构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的出资人行政监管权和股东治理权两类法定职权,并分别就出资人监管权和股东治理的行使及内容进行了解析。为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管、对规制者的规制,最后,论文对出资机构人履行权履职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内容进行解构和论述。

张营营[7]2012年在《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之构建》文中提出20世纪后半期,金融全球化浪潮不断推进,金融领域国际竞争日趋激烈,金融业综合经营逐步获得各国认同,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高效率的新型组织形式应运而生。目前我国虽没有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但现实中早已存在各式各样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的必然选择。金融业本身就是关乎一国经济命脉的高风险行业,而金融控股公司往往采取母子公司式控股组织架构,加之其规模庞大,进行跨国跨行经营,因此,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极具特殊性与复杂性,对一国的金融安全和市场稳定意义重大。在我国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客观情况下,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借鉴国际先进制度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实践需要,从内部防范和外部防范两个角度,论述了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构建的思考。本文运用法经济学、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本文共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探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界定与模式选择。首先界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进行了分别阐述。接下来分析了金融业综合经营是我国的必由之路,最后论证了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的最佳选择。第二章分析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具体风险。这部分首先分析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特殊性,接着阐述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的复杂性,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着资本不足风险、利益冲突风险、不当关联交易风险、传递性风险、垄断风险和透明度风险。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更是面临着自身特有的诸多风险。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分析使下文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构建更有针对性。第叁章提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内部防范法律制度的构想。内部防范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两方面制度的完善。本文针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具体的制度完善建议。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方面,本文建构了一个“两级四层”的风险防范内控组织架构,并对防火墙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完善建议。第四章提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外部防范法律制度的构想。这一章首先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对传统金融监管制度的挑战,接着论述世界各国监管方式和监管模式的发展,在分析我国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不足的基础上,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进行完善。之后,本文对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和退出法律制度、资本充足监管法律制度、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和责任加重法律制度等系列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

张鑫周[8]2009年在《试论金融危机下中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改革与完善》文中研究表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民经济的资金枢纽和神经中枢,但金融业也是高风险行业,特别是随着金融资产规模的急剧扩张、现代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金融创新和金融国际化的发展,现代金融运行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迅速增加。2007年美国房地产价格下跌引发的次级抵押贷款危机(Sub-prime Mortgage Crisis,以下简称“次贷危机”),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已经发展成为全球金融危机,其巨大的负面影响至今仍在继续。尽管次贷危机的成因众多,其中的关系也纷繁复杂,但可以肯定的是,金融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现行金融监管的失效并对未来金融监管体制有一定的启示。金融危机中凸显出的对全球经济的投机破坏性问题,促使我们认真思考金融监管与金融危机的关系。全球性金融危机,正在全面地考验着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也让西方国家陷入新一轮的反思,其中最迫切同时也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金融未来的监管体制。为了更好的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促进金融市场的良性运转,各国都把金融监管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纷纷对本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对监管法制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因此认真借鉴国外金融监管法制的经验和教训,检讨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不足并加以改革和完善,有利于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本文结合次贷危机的成因分析,探讨此次金融危机对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启示,针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就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略表拙见。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由叁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分析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及对全球经济产生的巨大影响,阐明了金融监管不力是引发金融危机的根源,揭示了金融危机后对金融监管的反思及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最新演进。第二部分,论述我国30年来金融体系改革和金融监管法制的发展,分析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借鉴国外金融危机发生后对金融监管法制的改革,提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卢炯[9]2012年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浪潮兴起,金融领域的竞争趋向国际化,混业经营已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趋势。然而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是现行分业经营法律体制实践上的创新,是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有效制度过渡。因此,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风险性监管,并提出有效可行的措施促进其稳健发展,是当务之急。同时也向我国现行的监管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本文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分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结合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宝贵经验,探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其监管措施。本文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指出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以及国内外对这一选题的研究现状。还有笔者对本文的写作思路。第二部分为第一章,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概述。首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进行界定和分析,总结出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公司组织形式的特殊法律特征。其次总结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并分别阐述每种类型的利弊。最后,从监管模式入手分析,说明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必要性。第叁部分为第二章,即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现状。从监管模式、监管内容、监管原则、监管立法等方面对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践进行了梳理和比较,总结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启示。第四部分为第叁章,即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现状。通过对我国现阶段金融控股公司产生、发展及存在的特有风险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现状中的缺陷。从监管模式、监管内容、监管立法方面借鉴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经验,进而来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第五部分为第四章,即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构想。在对国内外监管制度进行比较的前提下,从外部监管制度和内部监管制度两方面来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制度,在外部监管方面,提出建立和完善配套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在内部监管方面,提出构建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制度”。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管相结合,发挥更好的监管效果。第六部分为结论。总结我国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现状,指出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努力方向。

邝嫦娥[10]2012年在《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管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融合了不同行业特征的结合体,对一个国家乃至世界的经济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研究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存在的问题,认真学习总结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经验教训,科学地吸收较为优秀的监管模式,从而提出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管模式的优化对策,对于尽快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阐述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涵,着重研究了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外部和内部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管模式的优化策略。从金融业公共产品特性、金融脆弱性特点及信息不完备特点叁方面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理论基础,介绍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然后分析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及监管特征,并从法律体系不完善、分业监管协调性低、金融市场结构不尽合理等方面总结出外部监管存在的问题,从治理结构不完善、利益冲突问题严重、信息披露不透明以及风险控制能力有待提高等方面总结出内部监管存在的问题;最后,从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加大董事会对风险管理力度和确保监事会对风险管理独立叁方面提出优化内部监管模式的建议,并从加强对子公司金融监管协调、严格监控子公司关联交易和缓解各子公司利益冲突叁方面提出了优化外部监管模式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金融综合经营法律问题研究[D]. 张学森. 华东政法大学. 2007

[2]. 我国金融控股集团风险控制与规范发展研究[D]. 程洋. 江西财经大学. 2016

[3]. 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建构[D]. 张伟香.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4].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李玫霖. 北方工业大学. 2010

[5]. 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 崔鸿雁. 复旦大学. 2012

[6]. 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D]. 胡良才.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7]. 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之构建[D]. 张营营. 山东大学. 2012

[8]. 试论金融危机下中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改革与完善[D]. 张鑫周. 复旦大学. 2009

[9].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卢炯. 河北经贸大学. 2012

[10]. 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管模式研究[D]. 邝嫦娥. 湘潭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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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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