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_数字图书馆论文

数字化: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_数字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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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论

当时代的脚步刚刚跨入21世纪的大门时,传来了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正式启动的喜迅,这将是我国图书情报事业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实力已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作为蕴藏着极其丰富的知识财富的图书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多年来,为了更好地担负起图书馆的职能作用,迅速有效地传播知识、开发信息资源,为社会的发展当好“参谋”、“尖兵”、“耳目”和“智囊”,全体图书馆界的同仁们一直在为摆脱传统图书馆落后的运作方式,实现图书馆的自动化网络化进行不懈的努力,数字图书馆工程的研究和开发使他们多年的夙愿将终成现实;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数字图书馆将成为知识经济社会必不可少的信息保障体系。对此,美国于1991年率先开始研究数字图书馆,其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也相继投入巨资开发本国的数字图书馆,这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一次机遇,更是一次挑战。对此,本文准备从分析数字化将如何改变图书馆的面貌,摆脱目前所处的困境入手,通过深入探讨由于数字环境下图书馆运作模式的改变而已经显露的或将要遇到的新问题,进行一些深层的思考,以期望对我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2.数字化将彻底改变图书馆的面貌

自1992年美国政府提出建设“信息高速公路”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以发展信息产业和信息技术为目标的兴建投资热潮,其规模之大、范围之广、投资之巨、发展之快史无前例。这股以因特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已经并且将继续给有知识宝库之称的图书馆带来革命性的变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电子图书馆”、“虚拟图书馆”、“数字图书馆”等概念频频在各种媒体上出现。虽然用词不同且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定义,但其实质是一样的。这种图书馆所收藏的文本、图像、音响、影像、影视、声像等资料是以数字化形式存贮和利用的,并提供在广域网上高速横向跨库连接的电子存取服务。因此,准确地说,数字图书馆是超大规模的、可以跨库检索的海量数字化信息资源库。它的特点是:收藏数字化、操作电脑化、传递网络化、信息存贮自由化、资源共享化和结构连接化。这种图书馆的资源和服务已大大超出了原来意义上的“馆藏”,能在网络环境下为读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数字化信息,使广大读者用户象访问本地图书馆一样去联机访问网上的其它图书馆,真正实现了“秀才不出门,全知天下事”;对图书馆事业而言,图书馆的发展出现质的飞跃,借助高科技的发展跟上时代的步伐。

从形态和功能上看,数字图书馆是将图书馆内部文献信息和网络信息的使用结合起来,因而,它实际上是图书馆在向自动化迈进中的逻辑发展,是传统馆的延续,它所担负的基本职能依然没有变,但是在发挥这些职能方面,数字馆的优越性是传统馆无法比拟的。它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使得在印刷环境下许多制约图书馆职能充分发挥的种种不利因素迎刃而解。突破了传统图书馆有形的物理边界,将网络上的文献资源广泛连接起来,使文献传递服务超越服务者个体资源的限制,从而在更广袤的范围中实现更快捷、更方便的信息、知识交流。

2.1首先,在保存人类文化遗产方面, 数字图书馆显示出了绝对的优势,不但能解决日趋严重的馆藏空间不足的压力,而且使长期困扰图书馆工作者在保存馆藏的珍贵文献资料方面的难题得以解决。对那些长期风化或虫蛀损坏、濒临毁灭的古代珍、善本文献进行数字化转换,不仅解决了永久保存的问题,而且可以对公众开放,充分发挥它的利用价值,从而解决了藏与用的矛盾。

2.2第二,开展社会教育是图书馆的基本社会职能之一, 不仅过去如此,今后依然也是这样,而且在知识经济社会,数字图书馆的教育职能必将得到进一步强化。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全球一体化现象的出现,资本、新技术、信息和各种物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世界范围内流通和转移,唯一不能转让的是一国国民的素质。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是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的主要途径。然而,发展教育仅靠学校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学校教育的阶段性、时限性和趋向筛选性特点使国民整体教育和持续教育受到很大限制。21世纪的教育将是一种终身教育。美国总统克林顿在1996年和1997年接受采访和公开讲演中分别指出:“终身教育是知识经济的成功之本。”“我们认为图书馆是实现终身学习的国家教育目标最重要的机构。”图书馆以其广泛的社会性在知识传授方面则能显示出独特的优势。有专家认为,如今的大学毕业生只掌握了一生中所需知识的十分之一,踏入社会后,仍需要不断学习才能获得那十分之九的知识。补充这些知识绝大多数人不可能再回到大学校门继续深造,需要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学习,而图书馆正是这种“终身教育”最理想的场所,这是学校教育无法比拟的,它打破了时空的限制,使得接受教育已不再是人生某一阶段的任务,而是终身任务。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基础薄弱,普及9年制义务教育仍是一项艰巨任务的情况下, 这就意味着现有4.5亿青少年人群中, 大部分还最多只能受到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教育,而这部分人又将是未来社会产业大军的主体力量。因此充分发挥图书馆继续、终身教育的职能,就具有着更加广泛和深刻的社会意义。借助网络技术,图书馆的教育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得以扩大延伸,学习的分散性和灵活性得以加强,学习者主动性大大提高。终身教育的提出为图书馆提供了广阔的施展空间,图书馆迄今在教育中发挥的关键作用将由于数字图书馆的出现而得到加强。这种没有围墙的大学将吸纳任何希望从图书馆中获取知识的人随时来此学习,而不再象传统图书馆那样,受到开馆时间,馆舍场地大小,以及馆藏学科范围和复本数量多少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图书馆”中找到相应的“学习位置”。图书馆教育与终身教育原有的先天的契合之处在数字图书馆中得到了集中体现。

2.3第三, 图书馆的另一个重要职能是传递科技情报和开发信息资源,图书馆工作人员素有科研生产部门的“耳目、尖兵、参谋和智囊”之称。在90年代初有人作过调查,一个经济发达国家,其科技文献有70%是图书馆提供的。然而,随着信息因素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比率不断增大,信息的生产和需求都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加。据统计,人类近30年来生产的信息超过了过去5,000年生产的信息总和。多年来, 面对书刊文献数量激增和价格的大幅上涨,而收藏文献的空间及经费短缺的严重压力,各类型图书馆所收藏的文献品种都出现了严重程度不同的萎缩趋势。在我国,这种形势尤为严峻。总的看来,由于我国的整体国民素质较低、信息意识淡漠,因此,对信息的需求、利用水平是很低的。据报道,建国以来至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经济建设由于信息不灵,仅仅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至少达1.3万亿元人民币以上。中国每生产1美元的产品所消耗的能源、原材料为发达国家的5倍, 而消耗的信息流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就图书馆自身,由于体制上的原因,造成的条块分割,互相封锁和自给自足、大而全小而全的小农意识,有点钱大家都买,缺了钱大家都砍,缺乏总体协作,导致同一地区、甚至同一系统的馆收藏的文献重复率高,而品种覆盖率低。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因特网的出现并迅速在各国普及,信息的生产和传播速度达到了空前水平。截止1999年上半年,因特网上的主页就达3亿多页。 面对因特网信息渠道的开通和快捷优势,图书馆传递信息的职能遇到了强有力的挑战,检索手段相对落后,拒绝率居高不下的传统图书馆其职能进一步滑坡。文献传递行为的有效性是衡量图书馆基本职能履行程度的一个标准,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将其理解为图书馆在人类社会中生存力强弱的标准。功能退化的结果必然导致图书馆形象受损,陷入困境。21世纪, 知识经济将是时代的主流, 美国技术知识的增长已占经济增长的80%左右,日本为75%,获取和应用各种知识的效率是经济成功的决定因素之一,能否有效地传播知识就成为决定图书馆社会存在价值的关键。数字图书馆的出现给图书馆事业带来新的生机,它所具有的强大的信息和知识收集、传播和发布的功能成为知识经济的重要载体,可以重塑图书馆的形象。依托计算机和因特网的优势,图书馆的信息开发和传递职能发生了质的飞跃,图书馆工作人员将获得更大的施展空间。与现有因特网上的信息相比,数字图书馆的馆藏信息有着前者无可代替的优势,其信息的历史价值、系统性和规范性以及稳定性和可靠性特征都是因特网上信息无法比拟的。因特网的出现既为人们的信息交流、查询带来便利,也因其网上信息资源泛滥和无序状态给查询带来了混乱。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离不开对其进行有序化的加工、组织。由于全球网络及其信息的产生、传播、管理的无序性致使查询信息的时间不断增加,而查全率和查准率不断降低,克服并解决这一矛盾也正是数字图书馆的任务和优势所在。在数字图书馆系统中的任何一个图书馆都可以借助网络,方便快捷地向读者提供远比馆藏丰富得多的信息,传统图书馆存在的“有限馆藏与读者无限需求的矛盾”得到根本性解决,减少甚至消除了信息交流中的距离障碍,信息的传递与反馈将不再受到距离的限制,实现了跨越时空的实时性交流。图书馆从“被动式”服务转向“主动式”服务。图书馆不仅是一个服务部门,也是一个研究部门,其职业也具有了服务与研究的双重性质。工作人员可以根据读者的需要“量体裁衣”,将科研和生产最新的成果和动向资料及时提供给他们,起到了信息专家和知识导航员的作用,成为名符其实的科研、生产战线上的“耳目、尖兵、参谋和智囊”。这种职能的充分发挥不但刺激了用户的信息需求,而且将使他们的科研生产活动对图书馆服务产生了依赖性。这不仅体现了数字图书馆对传统图书馆信息传递工作的深化,而且亦是数字图书馆的根本目的所在,从而确立了它在知识经济社会中作为信息中心的重要地位。

3.数字图书馆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与障碍

但是,我们看到,数字化和网络化仅仅给图书馆充分发挥职能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性,而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数字图书馆正常运行,还涉及到人员、政策、法律等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在描述数字图书馆带来的美好前景时,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伴随图书馆事业发展机遇到来的是更加严峻的挑战,对此我们应当有充分认识和思想准备。

3.1首先,数字图书馆对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美国,有这样一种说法,即在图书馆服务所发挥的作用中,图书馆的建筑物占5%,信息资料占20%,而图书馆员占75%。我们不难设想, 在一个虚拟环境下的数字图书馆中,图书馆员的作用所占比率将会更大。新的技术环境和服务模式的变化改变了图书馆的传统角色,对图书馆员提出了新要求。从整体上讲,现有的图书馆员的知识结构和技能无法适应数字图书馆工作的需要,图书馆专业人员的素质问题将成为图书馆必须全力去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没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员队伍,数字图书馆是无法正常运转的。除了图书情报领域的专业知识外,熟练地应用计算机和网络的技能是图书馆员必备的条件之一,他们要融合信息技术专家的工作模式,具有较强的捕捉、分析和整理信息的能力。国外称他们为数字图书馆员。他们除了能从联网的数字图书馆中为用户提供所需信息外,还应能快速地通过因特网,从使人眼花缭乱、日益膨胀、纷乱无序的知识海洋中搜集和筛选出对用户有用的信息,分门别类加以归纳,使之成为本馆虚拟馆藏的一部分。其次,由于美国在互联网的领导地位,使得目前因特网上有97%的信息是英文,法文占2%, 中文只占千分之几,这样,外语知识就成为图书馆员的必备工具。今后,知识丰富、才能全面的复合型人才将成为数字图书馆专业人员队伍的主流。由于这些技能的掌握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因此图书馆界应当从长计议尽早行动。除了要进一步加紧大学专业人员队伍的培养和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外,分期分批对现有图书馆在岗人员进行各种业务技能的培训和进修,并使这样的培训、继续教育制度化,这是从根本上改变专业队伍基础结构,适应新型图书馆工作的重要保证。

3.2第二,在数字环境下, 知识产权保护引发的一系列新问题已成为数字图书馆工程研究与开发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障碍。由于信息流通模式的转变,使原来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对权利人无法实施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如果一味强调产权人的利益,利用技术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文献信息的使用却又会损害广大用户的利益,导致知识产权与图书馆理念的尖锐冲突。

3.2.1首先, 数字化的图书馆依然担负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这一重要职能。数字化技术不但为图书馆珍藏历史悠久的文献的永久保存提供可靠的解决办法,也为现有馆藏文献的数字化转换以及网上海量信息资源的保存提供了可能。对历史悠久的珍藏文献以及大部分已超过版权保护期属于公有领域的馆藏文献资料进行数字化转换,由于不涉及版权问题,所以不会遇到多少障碍。但是,仍有大量仍在保护期内非公有领域的文献,图书馆是否有权不经权利人的授权就进行转换并加以保藏,按现行法律精神是不予支持的,中国数字图书馆发展战略组组长饶可平近日撰文不无忧虑地指出,对保护期内的作品进行数字化采集必须获得许可,但目前靠单个签订合同一一获得授权既不现实也难以做到。

3.2.2此外,在数字化社会, 对源源不断生产出来的信息产品的保存还将遇到更多的障碍。虽然数字技术提供了完好保存信息的可能性,但信息的长期保存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要解决的两个关键问题是,由于软、硬件技术更新速度的加快,无论大容量存储技术怎么突飞猛进,对于数字信息保存来讲,仍旧需要采用迁移方法,将数字信息迁移到其他硬件和软件上,而这种迁移或转换所涉及的技术和经费是一个很大的障碍,所以,一旦存储技术发生更新,图书馆是否有能力将原先存储的信息完好地进行迁移;再有,针对目前存在着大量的不同类型的数字信息格式、以及频繁的软件升级换代情况,图书馆是否能够(或有权)及时对原先文献的格式进行转换,以便于在新的软、硬件环境下使原有的文献得以利用。按照法律,信息的复制和格式转换权归权利人所有。对于权利人而言,控制信息格式的转换意味着潜在的商业市场,从而最大限度地获取商业利润。当存储信息的载体更新换代时,权利人能够以不断更新后的载体出售与原先载体同样内容的信息。例如,当印刷型图书信息灌录成声音信息时;音像资料从最早的LP(密纹唱片)升级到CD(光盘),现在又升级到DVD(数字光盘)。这一次次的升级, 即便存储的是同一内容的信息,但信息格式及载体的改变使权利人反复获利。即使通过法律修订,规定出于保存文化遗产目的图书馆有权进行复制和格式转换,但仍存在着另一个问题,图书馆的运作是以现行的出版发行体系和第一销售原则为基础的。(注:美国版权法规定,版权人只能控制作品的第一次销售,这称之为第一销售原则,也就是说读者买到书以后,可以自由处置此书的租借、售卖。可以将它定价租给他人,或作为旧货出售获取利益,而不用得到版权人的许可或支付报酬给他。但是,读者的权利只限于他手中取得的这本书,他无权通过复制多个拷贝进行出借、售卖等活动。)而数字化环境使这种做法越来越靠不住了。因为,为了减少被侵权的风险,或最大限度获利的需要,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信息产品的权利人不愿出售信息产品所有权,而是采用许可协议方式提供信息产品的使用权。就是说,按许可协议,图书馆“买”到的数字文献只是一种服务,而不是所有权。以目前许多网上电子期刊为例,图书馆购买的只是该刊的网上使用权,而不是实实在在的拥有,这与传统的印刷刊物即买即藏不同。对于印刷型书刊,图书馆即使没有接着续订或购买新修订版,图书馆的读者要想借阅过去的卷册或旧版本,完全可以做到。然而,按照数字环境下的许可办法,图书馆一旦停止“购买”使用权,或者书、刊的编辑出版机构一旦解体、撤消,那就意味着图书馆对原来的书刊一无所藏,也就谈不上向读者提供这些服务了。这种情况,在今后面对大众的信息产品市场可能更为突出。因此,图书馆按许可协议“购买”的这部分文献,肯定无法被纳入文化遗产的宝库中永久保存。其次,网络技术的发展,改变了原有的信息发布方式,模糊了出版与非出版之间的界限,也给图书馆保存文化人类遗产的任务增加了难度。网上信息的制造者(如信息机构、信息商、甚至个人)本身并不承担信息的保存任务,大量的信息在网络上处于杂乱无章、自生自灭的状态,其中有些信息不乏再利用和保存价值,但是,对这些信息图书馆是否有权将其俘获并加以保存的问题目前远没有明确答案,更谈不上对其进行复制或格式转换,然后再供用户参考使用了。否则难免使图书馆卷入版权纠纷。再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凡是公开出版的书刊文献资料,出版者必须无偿向国家图书馆缴送样本,这是保证人类文化遗产完整保存的一个重要措施。那么,严格来讲,大量未正式出版的书刊文献就不受呈缴制的约束。由于数字环境下出版与否的界限不明确,尤其是著者或权利人为了从商业上最大限度地获利,宁愿不予正式出版而以许可形式提供有偿使用服务,也使得这部分本该存入国家文献宝库的信息眼睁睁地让其流失。

今后,上述情况存在的可能性客观上将使图书馆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作用受到削弱,造成人类知识宝库的完整性受到破坏,这无疑是与我们人类发展科技、推动社会进步的初衷相违背的。人类社会的进步总是建立在对以前文明的继承发展基础之上的,对信息的保存在任何时代都是必需的,任何时代都必须有一个承担社会信息的整序、组织、保存、传递机构。过去这是由图书馆完成的,今后也必将如此。解决好数字环境下图书馆保存文献权的问题,实际上关系到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的关键问题,这是图书馆发挥其它职能的前提和条件。

3.2.3数字图书馆遇到的另一个问题是, 今后它所提供的服务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由于在新的信息环境下,出于保护知识产权人和出版商利益的需要,除了进入公有领域的文献信息外,原先可以无偿向用户提供的印刷型信息,一旦变成数字化后可能就无法继续这种无偿服务了。权利人让其作品在数字图书馆网上流通是以保证自身利益为前提的,他们借助技术保护手段,使得其作品流通量与其收益增长联系起来。以往,传统图书馆开展文献服务工作只需负担初次购买文献的费用,“第一销售原则”可以使他们在日后向读者提供服务时,不受服务范围或次数的约束,无须再向版权所有人或出版商支付额外费用。

但是,在受技术保护控制或签订许可协议使用的数字文献情况下,图书馆向用户提供服务的范围越广、次数越多承担的费用可能就越高,因此,如果实行无偿服务,那将使单靠国家拨款的图书馆不堪重负。

3.2.3.1我们应当肯定, 如果数字网络环境下对信息产权不进行有效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护。从理论上讲,一份数字化的文献一旦上网,全球的用户都可共享。其结果,正如出版商担心的那样,图书馆所买的第一份拷贝将成为用户的最后一份拷贝。没有回报的投入必然扼杀权利人创造知识产品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整个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最终受到影响的还是广大公众的利益。历史已经证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激发人们的创作和发明的热情,繁荣科学文化事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所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就是保护公众的利益,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既然现行的版权法无法制约网上广泛快捷而又隐秘的侵权行为,对权利人无疑是一种打击,那么,权利人借助技术或其它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希望以此断绝侵权之路是应该的,也是可以理解的。

3.2.3.2另一方面,技术保护引起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早在1995年,美国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就已预测,在数字领域,公众“合理使用”权利如果不是完全丧失的话,也将大为减少。用密码控制访问或签定许可协议才能获取的文献信息实际上消除了公众免费使用这些文献的可能,由来已久的图书馆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可能将被迫中止。版权法中规定的公众“合理使用”作品的一些权利,如:图书馆的无偿外借服务,非牟利性质的教育、科研机构出于工作需要以及个人的使用等都将无法得到保证。技术保护措施可以控制用户无法将阅读到的文件进行下载、打印或传递给其他用户,公众利用信息的能力因此受到极大限制。在印刷品情况下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在数字情况下就可能属于违法侵权行为。此外,现行的技术保护措施存在的一个很大隐患如不解决将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这就是,当一本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满,进入公有领域时,保护程序没有“自我失效”机制。而这种“自我实效”机制从设计上又很难解决。因为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的一生外加一定的年限,但由于作者的寿命即去世日是不确定的,其结果,即使作品保护期满进入公有领域,但由于技术保护机制依然发生作用,公众仍然遇到无法自由读取、利用的障碍。技术保护的结果导致图书馆的服务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图书馆的公益性和无偿服务受到严重挑战。能否保证人人享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不但关系到图书馆的性质及其职能的发挥,而且对整个社会发展也会产生重要影响。

3.2.3.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于社会福利事业, 包括公益文化事业的资助,是作为社会第二次分配来对待的。即政府收取了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再以公益的方式平等返还到社会成员中,这种平等原则是从缓和社会矛盾,宏观调控社会分配,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大局出发的。在知识经济社会,财富将根据信息传播的情况而增减,与掌握信息的程度和获取信息的速度密切相关。有专家预言,今后的贫困与失业往往与缺乏信息利用能力和利用条件有关。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信息交流中心的数字图书馆由于其公益性、公共性和开放性为一体的本质属性,理应成为公众免费应用信息资源的一个重要途径。这对于防止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保证生活困难的低收入群体同样能够利用信息的权利,以提高他们的个人素质、改善自身境遇都具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鉴于我国科技文化水平尚不发达,国民文化素质亟待提高,图书馆的公共性与公益性正好可以起到传播文化知识、开展社会教育、提高国民素质的作用;相对于图书馆有偿服务创收获得的那点收益,图书馆在促进整个文化事业发展的作用则要重要得多。这样,“两利相全取其重,两害相全取其轻”,把有利于发挥图书馆的各种职能作为解决数字环境下利益冲突的出发点,就必然会认识到坚持国际图书馆界奉行的图书馆免费服务原则、保持信息的自由流通和公民利用图书馆的方便的重要意义。由此可见,图书馆实行有偿服务可能对减轻自身的经费压力,改善生存条件有一定作用,却可能剥夺了相当大用户群体利用信息的机会,划分出信息富人和信息穷人,这是与图书馆的根本宗旨相违背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公共图书馆宣言》中强调:“公共图书馆原则上应该免费提供服务。”英国《图书馆宣言》也指出:“公共图书馆的核心服务应该免费提供。”

向所有公民提供等同的利用这样的机会和权利应当是图书馆永恒不变的价值观,不能因为服务对象的贫富差距或其他因素的不同而发生改变,尤其进入信息时代,信息穷人需要更多地依赖图书馆的无偿服务,不能因为图书馆的现代化而被拒之门外。图书馆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只是扩大、强化了传统图书馆作为“人人大学”或“开放大学”的功能,而不应成为限制穷人的障碍。国内外一些知名专家近来仍在不断发表文章和调研报告,反复强调,对于数字化时代引起的知识产权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能单纯从经济的角度来考虑,否则就会将图书馆处于非常尴尬(不利的)的地位。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更应强调图书馆的公益性,因为在经济困难条件下,人们易于产生功利主义、以金钱为导向的短期行为,公益性原则就要受到损害。

我们强调图书馆的公益性,强调知识财富的公有性是由图书馆的性质和人类知识的本质所决定的。图书馆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结果。图书馆以知识信息的载体——文献作为连接社会的纽带,与社会有着广泛而深刻的联系,这种联系实质就是一个信息的互动过程和结果。文献蕴含着人类智慧和经验的结晶——知识信息。图书馆以存贮积累文献的功能,可以超越时空,将过去、现在和未来的社会知识有机连接成一个整体,成为社会信息交流的重要渠道,可以避免社会成员重复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从而在已有的认识基础上,以前人的终点作为认识的起点,向新的高度进发。同时,它又以输出的功能,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以至一个人的创造发明广为传播,使知识信息冲破地域阻隔,扩散到社会各个角落,实现知识信息的横向交流。这种空间范围上的扩大和时间序列上的无限延伸的特点使图书馆在人类知识传播和实现自我教育中占据优越的地位,成为人类文化知识进步的阶梯。

从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分析,每一次成果的取得都是建立在对以往智力成果(包括公有知识)的利用基础上的,是权利人站在前人的知识阶梯上向上迈进的结果,并且也将作为他人继续向上迈进的知识台阶,这个过程就是人类知识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即对公有知识的利用,产生了属于个人财产性的知识,终又以进入公有知识为最终归宿。那么,财产性知识是人类知识长河中承上启下的关键链条,对它进行适度保护是必要的。但是它毕竟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推动全社会的知识创新、知识扩散才是知识产权的终极目标。在经济学意义中,信息在本质上可以构成公共性资产,不被个人独占。所以,如果给予财产性知识超限度的保护,并且这种保护又以牺牲图书馆的公益性和公有性知识积累为代价,形成少数权利人对知识的垄断局面,这不但违反一般的道德知觉,而且阻断了人类知识链继续往前延伸,造成全面压抑知识的借鉴与创新,阻碍知识正常流通与扩散,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南辕北辙。

4.结论

综上所述,数字技术及其应用的飞速发展一方面为图书馆事业摆脱困境和落后面貌带来了光明的前景,使图书馆的职能发挥可以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另一方面,权利人为自身利益而采取的各种技术保护措施又将大大束缚了图书馆的手脚,阻碍图书馆各种职能的充分发挥,图书馆不能继续不受约束、尽可能广泛地存储和提供一系列文献服务。如何平衡权利人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不仅直接影响到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而且也是知识经济社会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虽然美英等国进行的数字化图书馆的探索和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权利人与公众利益的矛盾远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版权保护制度建立以来的200 多年历史证明,版权法在有效协调各方面的冲突因素,调制各方面的利益平衡,使之处于共存和相容的系统化状态的情况下,使图书馆社会职能得以正常发挥,进而使图书馆在推动社会的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促进全方位的知识创新和知识扩散的过程中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信息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加大,随着生产、传播和保存信息的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无论是社会发展机制,还是科技进步的力量都应当更有利于图书馆各种职能的发挥,而不是相反,任何制约图书馆职能发挥的行为最终损害的是人类共同的利益。在这个问题上,政府应当有所作为,政府支持是首要因素。据一项调查表明,大多数利用图书馆的美国人愿意政府提高税收来支持图书馆的工作。据此,政府用提高税收的收入部分,通过某种途径来补偿权利人的收益,而使图书馆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这不失为一条有益的解决问题的思路。这就要求政府能从宏观的角度权衡利弊得失,除了进行相应的法律修订,注意依法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注意有利于良性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外,政府可以从政策上和财力上给予图书馆必要的倾斜和援助,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数字图书馆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法律机制,在保障权利人正常的经济权益的同时,要防止数字环境下可能出现的不合情理的权利滥用和过度垄断,确保公众利益的落实,继续保持原有的保护水平,维持利益平衡关系,促进智力创造和信息传播。在数字时代,只有维护好这种平衡关系,图书馆才能真正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带来的好处,抓住机遇,充分发挥它所担负的社会职能,确立其在知识经济社会中作为信息服务中心的地位。

在数字环境下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还不止这些,这里的思考只是初步的不成熟的,提出这些问题的目的就是要求我们对数字图书馆工程研究与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持清醒的头脑,既要看到问题的复杂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又要坚定信念,明确目标,从而积极研究,努力探索,力求有所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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