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美反倾销措施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_市场经济论文

论欧美反倾销措施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_市场经济论文

论欧美反倾销措施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口贸易论文,对策论文,措施论文,欧美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反倾销的产生及发展

倾销与反倾销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已有200 余年历史。

倾销是指产品在正常的贸易渠道中,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销售的行为。倾销是出于下述不同的目的:〈1〉为挤入或占领市场, 击败进口国或他国的竞争对手,从而达到垄断市场等长远的经济目的。〈2〉为保持国内供求关系平衡,维持产品较高市场价格, 将国内市场容纳不下的库存产品低价出口。〈3〉为扩大出口赚取外汇。〈4〉利用相对优势,虽低价出售,仍有利可图。

反倾销是指由于一国向另一国推销的产品价格低于本国价格,另一国以法律手段保护其产业——征收反倾销税。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下述三项基本条件:1.倾销存在;2.损害存在;3.倾销与损害之间有着因果关系。

进口商品被征收反倾销税,不仅要证明该产品存在着倾销以及对进口国国内产业存在着损害,而且还要证明上述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证明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产业的损害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这是困为,进口产品倾销,不一定就会对进口国有关产业造成损害,反之,进口国国内产业存在损害,也不一定就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这就是说,即使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进口国有关产业存在损害,但如果它们之间不存在困果关系,则也不能对该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进口国有关当局在考虑该国同类产品,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时,除了考虑进口产品倾销困素外,还要考虑许多其它困素,如需求的变化、劳资纠纷争议、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公平价格的进口产品的数量等,但主要考虑,进口产品的数量增长对该国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对该国国内生产厂商的冲击程度等因素。

40多年来,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取得了重大成就。对外贸易的进出口总额已从解放初期(1950年)的11.35亿美元,增加到1978 年的206.38亿美元,增加了18倍。1991年出口总额已达1357亿美元,比1978 年增长了6.6倍。1950年出口总额仅为5.5亿美元,1991年达719.1 亿美元,比1950年增加了130倍。1978年我国出口在世界各国中居第32位, 到1991年已跃居第13位。但是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不断扩大,进入80年代后,反倾销问题成为突出问题。1980年前,除极个别情况外,西方国家基本上没有对我国任何出口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而进入80年代后,据不完全统计,西方国家已对我国出口商品进行了约130 余起反倾销投诉。我国已日益成为西方主要贸易对象国家实施反倾销调查的对象之一。

中国出口商品在国外遭到反倾销投诉,并在调查中被确定为存在实质性损害的,一般都存在这样三个问题:第一,在一个短时间内(如二年,三年)对该进口国的出口数量急剧增加,如我国出口的录像带在欧洲市场上所占份额就是从1986年的0.44%上升到1989年的13.73%。第二,出口价格过低,远远低于进口国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价格,如1991 年1月31日美国商务部认定我国金属硅价格远低于市场公平价格,裁定倾销幅度为139.4%。第三,不了解或不顾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者的情况、 产品价格、市场份额的变化以及其它出口国的有关情况。

当前,我国商品在国外遭到反倾销投诉的情况具有下特点:1 〉反倾销案件基本上是不断增长的趋势,从80年代初每年数起增加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10余起;2〉反倾销投诉的地区有了扩大, 连很少动用反倾销的日本也在1991年首次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3 〉遭到反倾销投诉的商品增多,有农副产品、工业品、矿产品、日用消费品、耐用消费品等;4〉遭到反倾销投诉的产品最后结果是败诉的多,胜诉的少;5 〉我国有些出口商品连续在几个主要贸易对象国的主销市场上遭到反倾销投诉。

在关贸总协定主张自由贸易的大环境下,反倾销已被列为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维护本国工业的四大进口限制措施之首,反倾销措施具有名为反对不公平竞争,实则形成非关税壁垒的特点。

二、欧美对我国实行的反倾销措施及其影响

八十年代以来,欧美国家在反倾销中将我国视为“国家统制经济”的国家(1988年改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对中国实行替代国价格方法。实践表明这种方法缺乏必要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倾向于人为增大倾销裁定幅度,对中国出口贸易具有很大的歧视性和损害性,已成为我国同各国发展贸易的一大障碍。

进入90年代,中国经济改革大大加快、深入,并逐步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模式,在这种背景下,在一系列案件裁决中欧美各国不得不正视事实的发展和变化,而考虑中国出口商品生产的市场经济影响,使其对华反倾出现了不少值得注意的新特点。

(一)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的确定

确定非市场经济的标准包括:

1.该国货币的可兑换性。

2.对劳工与雇主之间可自由议定工资率的允许程度。

3.对外国公司开办合资企业或进行其它投资的允许程度。

4.生产资料的政府控制或政府所有程度。

5.对资源配置以及企业价格、产量决策的政府控制程度。

6.还应予考虑的其它因素。

如果上述这些因素的考虑均为肯定性结果,则视为市场经济,否则视为非市场经济。

由于这些标准均未列明具体的划分界线,因此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进行个案区别对待,而且这种裁定结果不受司法审查的制约,同时,对于中国这类朝市场化过渡的国家,美国及倾销法还有改变原有规定的必要性。

(二)行业市场经济因素的考虑。

美国商务部认为对于一国是否市场经济的测视标准侧重于宏观经济因素的考虑,因而不宜完全照搬到行业市场经济因素的分析中。

美国商务部首先在1991年电风扇初裁中运用所谓的“资本主义泡沫”测试法,要求非市场经济的涉案行业100 %要素投入价格都为市场决定,才可用于外国市场价格计算。这种100%测试标准要求过高, 未能充分考虑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不断取得的进展,这实质上还是一种极其歧视性的做法,它反映了美国商务部放弃在非市场经济倾销中追求更大的准确性及公平性。

(三)个别要素投入的市场经济因素考虑

运用生产要素法计算公平价格,原则上将基于市场经济替代国对中国生产商使用的要素投入估价,但实际上还很可能采用某些中国要素投入的实际购买价格,如中国个别被诉出口商能够证明其个别要素投入的实际购买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则可采用这些成本价格数据。

在一起电风扇案中美国商务部大量采用中国以香港、日本和美国等市场经济进口要素投入的实际价格作为估价标准。在另一起电光花案中,则由于要素投入在用于涉案产品生产之前又经过中国生产商的进一步加工,就采取了不同待遇。

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是其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倾销在经济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虽然反倾销法对倾销案的成立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客观标准,但是其中的不少规定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主观随意性。尤其是西方国家自从70年代后期以来的贸易保护主义兴起和不断加强,上述特点显得更为突出,可以说,反倾销已成为西方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强有力工具。

这些反倾销政策和措施已被欧美国家广为运用,近几年来,对中国反倾销案件涉及的商品之多、金额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反倾销动向已成为令人瞩目的热点问题。

欧美国家是我国最重要的出口市场之一,欧共体和美国的反倾销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最大。

从商品数量上分析,1992年国外对华立案调查的商品有 29种,共9个国家和欧共体受理对华反倾销投诉,欧共体对中国的氟石、像册、大屏幕彩电、漆刷、松香、金属锰、氧化锑、硅铁8种商品, 立案调查。美国对中国硫化染料、硅铁、球墨铸铁、弹簧垫圈、梳子、像皮绳6 种商品开始反倾销程序。

从倾销幅度分析,1993年6月,美国对中国8家出口企业的焊缝管件征收35.6%至182.9%的最终反倾销税,1993 年初欧共体先后对我国自行车征收34.4%的临时反倾销税,对我国电脑软盘征收35.6%至41.5%的临时税,对中国的金属硅在已经征收每吨198欧洲货币单位的基础上,再加征198欧洲货币单位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

从出口金额分析,1992年美国立案调查和裁决的中国商品出口金额多为几十万美元或几百万美元,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不大,然而,欧共体反倾销涉及的出口商品金额多为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美元,而且一旦受限,涉及12国的大市场,对我国经济利益影响之大,危害之重是显而易见的。同时极大地伤害了出口价格卖的好的企业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很多出口企业拒绝应诉抗辨,被迫放弃欧共体市场的严重后果。

从商品结构分析,1992年投诉和调查的商品多数都是低附加值和劳动密集型的简单加工产品,其中五矿化工产品占有很大比例,高技术和高价值的产品只有三资企业生产和出口的大屏幕彩电和电脑软盘等。

三、我国对待欧美反倾销所采取的措施

1991年欧美对华反倾销案件13起,1992年14起,这些反倾销措施限制了中国出口贸易长足发展。这里,就如何防止和减少反倾销案的产生以及反倾销案发生后应如何处置等方面提出一些看法:

(一)对于西方国家利用反倾销法来限制我国出口,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我国完全可以采取国际法的对等原则。

这是因为,虽然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皆为国内立法,但处理的完全是外国进口商品的事,而且该法的规定不少是不合理的或带有歧视性的:如替代经济、结构价格的规定。我国政府对待美国的一些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做法,做了必要的斗争。例如最近的中美关于市场准入的谈判,美方单方面公布了对我国采取高关税报复的商品清单,我国也毫不示弱,公布了对美进行反报复的商品清单,迫使美方在谈判中作了相应的让步,最终达成了谅解备忘录。

(二)积极稳妥地搞好价格体制的改革,深化工资、劳动人事、外经外贸等体制改革。

我国要加快价格体制的改革速度,除极少数商品外,价格可由市场因素调节,建立起商品经济的价格体系,这样,由于我国商品价格不是人为制订的,适用替代国标准就缺少依据。我国输注其它国家的商品就不易受到进口厂商等的反倾销投诉,即使发生投诉情况,由于我商品价格不是人为制定的,对方要取得胜诉的可能性也不大。

(三)调整和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档次,改进产品的包装、装潢,从以廉价取胜过渡到以质取胜。

一项反倾销投诉案的发生,最主要的条件之一就是该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公平)价值进行销售,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只要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档次,优化出口商品结构,进而提高出口商品的单价,提高单位产品的换汇率,就可以消除反倾销投诉的一个根本前提条件,从而有效地避免反倾销投诉。

我国出口商品已改变了以农副土特产品为主的局面,工业制成品出口已占据出口总额的大部分,而其中大多数为粗加工产品和轻纺产品,但附加值较高的机电产品却很少。而在国际贸易中,机电产品的出口却飞速增长,已占世界出口总额的1/3以上。我国1988年出口到美国的机 电产品虽已达5.5美元。但仅占美国市场份额的3‰,因此,调整和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档次,改进产品的包装、装潢,从以廉价取胜过渡到以质取胜是解决反倾销问题的根本措施。

(四)加强宏观调控,坚持统一对外的正确方针。

设立统一对主要贸易对象国家的出口管理机构,协调和统一管理对这些国家的出口,完善出口许可证制度,加强出口商品协会的协调管理作用,利用颁发出口许可证等手段,对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等进行有效管理,从而改变各地、各部门低价竞销的局面。例如,美国最终裁决我对美出口抹布倾销一案,就是因为我国三个公司分头经营,缺乏协调,价格不统一,对美出口短期内增长过快造成的。

(五)密切关注西方主要贸易对象国家的经济消长情况,加强市场调研,合理制订我国出口商品价格。

西方国家反倾销法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政策性很强,其适用的宽严程度主要受其本国经济形式和政治局势的影响,在当前西方国家滞胀,经济出现衰退迹象和复活乏力时,应信息反馈快,合理谨慎地订定我国出口商品销售方案,以全球的眼光来看待和处理价格问题,广泛深入地搞即主要国家的市场调研,如该国市场有无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其生产能力如何,市场销售量、主要进口来源国、市场销售渠道、价格水平、竞争者的售价等,根据这些,妥善地制定我国出口商品的数量和价格,以避免过多地触犯当地生产者的利益,防止进行反倾销投诉。

(六)努力在国外建立稳固的销售渠道,避免我国出口商品价格过低而造成的不利。

我国输往西方国家的产品遭到反倾销投诉的原因之一,就是对当地市场行情不了解,售价过低。例如,我国输美碳酸钠就是一例,我方售价FOB414美元,而美售价为FOB505—528美元,比我售价高92—114美元,这就导致了反倾销投诉,因此,我们应尽力改变这种不利因素,采用同一类大的厂商、用户或生产者直接合作方式,以避免遭受反倾销投诉。

同时,应较好地掌握对方生产、市场数量、能力、容量、价格及其它第三国向该市场出口的情况,并据此判定适当的出口发展速度、规模和价格水平。在反倾销诉讼中作为出口商就要在举证抗辨上多下功夫,用有利证据和材料证明该国内产业所受损害并非由倾销产品造成。例如,用证明出口产品与进口国所生产的产品不同或使用价值不同,或产品的销售渠道不同,或产品质量不同的证据来表明不存在因果关系,还可以从消费者、中间产品、生产商直至产品下游产业使用者。有组织地共同地施加压力,有可能成功地赢取反倾销投诉。

总之,在当今世界贸易保护主义日渐加强的今天,一方面要善于运用价格促销策略;同时要进一步深入对西方国家贸易法规的研究与了解,特别是对反倾销法的研究与了解,这是我们能有效地防止或减少反倾销案件发生的根本的保证,也是一旦发生反倾销案件,能取得对我有利结果的最基本前提,因此,为了大力发展我国对外贸易、扩大出口,增强综合国力,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决不能等闲视之。

标签:;  ;  ;  ;  

论欧美反倾销措施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_市场经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