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控股公司的演进路径:社会选择与制度设计_混业经营论文

论金融控股公司演进路径:社会抉择与制度设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路径论文,制度论文,金融论文,社会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当代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金融业务呈现交叉化、综合化、国际化的新趋势。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购并不再是简单的同业合并而是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跨行业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购并加快国际金融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迈进的步伐。而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行业混业经营中最主要的组织形式。

1.金融监管制度演进变化的文献综述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实际就是以金融监管制度的变化为背景,因此有必要对金融监管制度演进变化的文献进行简单梳理。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有金融脆弱学派和公共利益学派两个主要学派,也有的学者称之为金融市场失灵论和金融社会崩溃市场论。在金融脆弱学派方面,Minsky(1982)首次提出“金融不稳定假说”认为,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促使他们在系统内增加风险性业务和活动,导致系统的内在不稳定性,因而需要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而公共利益学派中,Baltensperger(1972)等认为金融部门的垄断可能造成价格歧视、寻租等有损资源配置效率和消费者利益的现象,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所以应该通过监管消除垄断;KardkenandNeil(1983)认为个别银行的破产因多米诺骨牌效应助有可能导致整个银行系统的崩溃而引发金融危机,从而需要政府监管来消除这些外部性,防止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发生。

国际金融业的发展经历了“混业—分业—再混业”三个阶段,混业经营已成为当前金融业的一大发展趋势,混业条件下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是世界各国都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组织形式成为了金融监管制度变化下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

2.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文献综述

金融控股公司以集团混业经营、子公司分业经营为主要特点,作为H型组织结构,集团公司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成,控股公司通过控股处于权力中心,而子公司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布于不同的行业(陈雨露,汪昌云;2006)。金融控股集团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反映了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银行业以及其他金融业务的影响;作为一种机制设计,它很好地将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与企业内部激励机制结合在一起,提升了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使金融业发展与整个经济社会进步有机结合,促进了资源有效配置。

实际上,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金融自由化获得迅猛的发展,美国银行业经历了重组与兼并的巨变。在过去二十年里,金融控股集团资产的多样化和非传统的经营活动常常与银行收益波动性、企业风险的下降联系在一起,为银行控股公司多样化经营以及兼并、并购提供了合适的理由(Deng,Elyasiani; 2005)。显然,金融监管的制度设计决定了金融业发展状况,Masciandaro(2005)对68个国家金融监管架构进行研究,发现当金融业出现集团化趋势时,金融业纵深发展程度与跨部门监管机构建立呈正相关。

国内研究中也对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进行了全面的介绍,礼丹萌(2006)着重分析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因,并以美国和英国为例介绍了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情况。张红梅(2008)详细介绍了美国金融控股公司伞形监管框架、英国统一监管框架内的金融控股公司牵头监管制以及美英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协调机制。更多的文献则是对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组织模式如何在我国金融行业发展提出了各种思路和建议,如王继权等(2005),宋福林(2010)等。

通过对相关理论文献进行梳理不难发现,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组织形式的必然选择,其优越性已经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得以体现。现有的文献都是介绍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安排、监管机制等方面的现状和创新,但是鲜有文献讨论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组织形式的演进路径,尤其是从社会选择和制度设计这样一个角度,对其演化过程的必然性进行理论分析。本文的研究就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力图从这样一个特定的角度来深入分析金融控股公司的演化路径。

二、全能银行、银行控股公司与规模经营

金融业混业经营源自于德国全能银行经营模式,19世纪50年代,德国进入工业化中期,为了解决资金筹措困难,德国允许银行机构可以经营证券业以及其他金融业务,向企业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服务。银行不仅向企业发放贷款,帮助企业发行债券,还可以对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甚至通过直接持股向企业派出董事,形成工商企业与银行机构高度融合的状态。在19世纪70年代,随着德国实现了统一,开始进入大规模工业化时期。1874年,德国政府起草《帝国银行法》,形成以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奠定了全能银行法律基础,全能银行获得了空前发展。20世纪初,全能银行已经遍布全国各地,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德国全能银行是工业化推动的结果,它通过吸收小额存款,为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长期信贷资本和创业投资资本。银行机构既可以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又可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使全能银行能够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具有规模经济的优势,在德国工业化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使德国在较短时间里迅速成长为工业化强国。

全能银行具有规模经济优势,许多国家由于反垄断法的限制,银行控股公司应运而生。真正意义上银行控股公司起源于美国,这主要得益于美国商业银行是采用单一制的组织结构。19世纪初期至中期,在小工商企业主、农场主、技匠、工人等人共同努力下,自由银行制成为美国主要银行制度,为美国单一银行制奠定了基础。1864年美国联邦法律《国民银行法》大量吸纳自由银行制的制度设计,明确了单一银行制是美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美国反托拉斯法以及单一银行制的制度设计限制了商业银行规模扩张,这不利于资本积累与积聚。19世纪90年代,随着美国经济总量超过英国成为世界第一,需要在全球进行政治、经济的战略扩张,迫切需要商业银行制度的创新,突破商业银行不能跨州经营的监管边界,为国家战略实现提供巨额的资金支持。1895年,美国最高法院正式承认控股公司的合法性,认为控股公司可以不受《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约束,这促使美国许多卡特尔组织纷纷改组为股份公司,这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出现奠定了法律基础。20世纪初,美国出现了控制一家或者多家银行的银行控股集团,通过跨州收购小银行,使小银行充当集团的分支机构,实现银行业跨州经营,从而突破了监管边界。1914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克莱顿法案》,它是第一部涉及银行控股公司监管的法案,正式承认银行控股公司合法经营地位。1927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麦克弗登法案》,该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只能在州内设置分支机构,对于银行控股公司没有做出相应的限定。由于银行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不是法律意义上银行分支机构,可以不受银行法限制,这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扩张。银行控股公司作为美国金融业重要组织形式,通过控股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实现了混业经营合法化。

图1 全能银行与银行控股公司规模经营效用图

图1显示了当银行控股公司实现规模经营后对社会效用产生的影响变化。图1中,L为劳动力,C为资本,P为生产可能性曲线,S为社会效用,O为社会效用最大的均衡点。在这一时期,全能银行、银行控股公司导致金融机构规模经营,使得生产可能性曲线从扩张。随着生产可能性曲线外移,社会效用最大化曲线从扩张,在点实现了社会行为选择的帕累托最优。金融机构规模经营主要得益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十九世纪中期获得了法律的正式认可,导致了企业经营边界的迅速扩张。美国虽然反托拉斯法限制垄断企业的出现,由于控股公司取得合法地位,银行控股公司导致金融业混业经营。同时,当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奉行自由经济主义政策,尽量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干预,金融机构很容易通过创新实现规模扩张。

三、监管制度、社会选择与分业经营

美国相关法律明文禁止商业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但是对于金融业混业经营却没有法律限定,美国不存在投资银行,商业银行成为实际上全能银行,经营存款、贷款、证券以及其他金融业务。金融业规模过度扩张导致金融风险积累,1929年终于引发了历史上最严重的经济危机,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所导致内幕交易、股市操纵以及其他投机活动,被认为是引发大危机的罪魁祸首。由于美国奉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政府并没有对这次危机进行干预,这次经济危机影响长达4年之久,造成经济下滑、失业人数大幅度增加,社会急剧动荡,对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随着罗斯福总统上台,奉行政府干预的经济宏观经济政策,以减轻社会动荡。1933年,为了保护存款者利益,美国国会正式出台《银行法》,明确规定银行不得经营证券业务,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相分离等内容。该法案奠定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通过政府制度安排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构筑了防火墙,防范混业经营所带来的金融风险。此后,美国还相继颁布证券法等一系列监管法律,形成比较完整的金融业监管法律体系。由于控股公司在美国法律上合法地位,1933年《银行法》并没有对银行控股公司做出相应的限制,这使银行控股公司作为商业银行一种组织形式得以继续存在。

此外,英国、日本等国家也纷纷借鉴美国金融业改革的经验,实行分业经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所导致灾难性的破坏。因此,在二战结束之前,欧美国家的金融行业基本都是在当时特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下选择了分业经营,实现风险的隔离。

四、技术变革、金融自由化与混业经营

1.二战后德国与美国的不同金融发展路径

大萧条所形成经济大危机对德国经济造成重大打击,然而,德国政府并没有严格实施分业经营金融制度,而是根据金融业发展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全国性、统一性的金融监管。1957年,《联邦银行法》规定德国联邦银行几乎可以经营所有金融业务。1961年,《银行法》明确了非银行机构从事银行业务的规模与性质。相关法律制度为金融业混业经营提供了制度空间,德国金融自由化获得较快发展。全能银行制度成为战后德国经济恢复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使德国经济从一片废墟中迅速崛起。在上世纪60年代,德国成为世界经济强国,造就了世界经济增长的奇迹。显而易见,德国两次崛起,全能银行制的金融制度功不可没。

美国银行控股公司严重受到1929年大萧条影响,发展比较缓慢。此后,相关法规进一步限制银行控股公司的发展。1956年美国颁布《银行控股公司法》,该法律限制多家银行控股公司发展,规定一家银行控股公司如果拥有两家以上银行股权的1/4,需要获得美联储许可,否则不充许跨州并入新银行,不得对非银行子公司进行控股。然而,该法律没有限制控制一家银行控股公司,这导致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迅速发展。1970年,美国颁布《银行控股公司法修正案》,直接将单一银行控股公司纳入美联储监管,但对跨地区设立或者并购子公司放宽了限制,极大地拓展了银行控股公司经营的地域范围。然而,该法案继续对银行控股公司的非银行业务继续进行限制。

2.技术变革引发的金融自由化催生了金融管制的放松,混业经营成为趋势

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计算机为主的第三次工业革命引起的技术进步,在经济金融领域获得广泛应用,加速推动了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各种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有力地推动金融业向综合经营方向发展,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商业银行形成强大竞争压力。20世纪80年代,分业经营严格限制导致美国商业银行由于业务单一,竞争力弱,不良资产率较高,结果导致许多商业银行银行破产倒闭。面对金融自由化冲击所导致激烈的竞争环境,美国商业银行迫切需要金融创新,扩大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提高自身竞争力。

随着金融自由化的深化,导致金融业不确定性因素随之增加,金融衍生产品不仅成为分散风险和转移风险的重要工具,还是金融机构投机获利的重要途径。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各种金融创新对商业银行生存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在金融自由化浪潮冲击下,美国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力也江河日下,分业经营的弊端严重显现出来。1986年,曾经追随美国实行分业经营的英国,实行金融“大爆炸”改革,宣告结束50多年分业经营体制。一大批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被组建起来。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国际金融业改革的主要趋势,日本等其他曾经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也先后放松了金融管制。

在技术进步、金融自由化以及金融国际化推动下,美国需要对金融制度进行重新设计,才能保持金融业的竞争活力。美国政府开始放松银行机构经营证券业务的限制。1987年,美国通过《银行平等竞争法》,准许银行附属公司可以从事包销证券等证券业务,但规定从事证券业务所获得的收入不能超过银行总收入5%。此后,该比例历经几次调整,1996年提高到25%。1990年,美联储授予摩根银行从事承销股票发行特权。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放宽对银行业务限制《里格—尼尔州际银行及银行效率法》法案,它在美国金融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开创了银行并购新时代。当年美国国内就有323家银行参与并购,涉及金额高达7200亿美元,占整个银行业当年资产总额的17.9%(朱民,2008a)。

3.金融控股公司走上历史舞台,并成为金融业主要组织形式

1995年,美国众议院通过《金融服务竞争法》,准许商业银行通过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1997年,允许银行控股公司子公司可以从事证券承销等投资银行业务。1998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金融服务业法案》,允许金融控股集团子公司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保险承销、投资银行等业务,同时允许银行控股公司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相互收购。该法案使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可能,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名词,成为混业经营新的法律范畴和金融概念。

相关法律为商业银行跨州经营提供了法律支持,突破监管边界实现混业经营也在所难免。1999年5月,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正式废止1933年《银行法》中禁止商业银行与证券机构混业经营以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人员不得兼职条款,正式确定了银行、证券和保险混业经营的金融体制。金融控股集团成为混业经营主要承担者,但各子公司在业务经营和法律地位上是相对独立法人。这种内在的制度安排起到内在防火墙的作用,从而达到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目的。至此,经过66年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宣告结束,一大批金融控股集团组建起来,向集团化、国际化方向转变,成为金融业新的宠儿。

金融控股集团作为一种组织形式、监管方式等方面金融创新,成为金融业主要组织形式。到2001年底,美国所有州都实施了跨州设立分支机构的政策(朱民,2008b)。

根据美联储2007年报告显示,2003年,美国资产规模超10亿美元银行控股公司有365家,控制银行资产规模为82950亿美元,到2007年末,该数量增加到459家,控制的银行资产规模高达132810亿美元,占美国银行资产总数的92.7%。

4.2008年金融危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提出了新挑战

2008年金融危机中金融控股公司扮演重要角色。花旗银行、美国银行、摩根大通三家金融控股集团遭受重创,金融控股集团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经营存在种种问题,但是在这次危机中损失最大却是经营业务单一金融机构(张春子,2010)。面临系统性金融危机,无论是混业经营金融集团或者是分业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都未能幸免,显然分业经营也无助于防范金融危机。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综合经营模式体现出明显优越性,业务比较单一金融机构在金融危机受到冲击更大,是最先破产的金融机构(胡怀邦,2009)。金融控股集团由于采用混业经营的模式,平滑了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波动周期。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混业经营金融机构明显比分业经营金融机构抵抗风险能力更加强大(刘英,2010)。

2008年金融危机使金融控股集团遭受到严重损失,引发了监管者对金融业混业经营金融制度的思考。然而,与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所导致的分业经营不同,此次金融危机反而促进了金融业混业经营,一大批业务单一的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加速了向金融控股集团转变。2010年7月,奥巴马签署《多德—弗兰克法案》,在对冲基金、场外衍生品市场、资产证券化、银行资本金等方面进行调整和改革,保护金融市场中弱势群体,改变超级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状况,防范系统性风险。

五、结论

金融控股公司经过长期演进,终于成为金融业最主要经营模式。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由于金融环境差异,政府监管者、金融机构、社会需要对金融制度做出合理抉择,才能达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

1.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不可逆转趋势

由于金融自由化、信息技术进步所导致金融创新,金融资源合理配置大大提高金融竞争力。2008年金融危机大大促进了金融业混业经营,一大批金融航母被组建起来,在全球重新垄断、配置资源。我国金融机构需要加快市场化、国际化改革步伐,才能增强自身竞争力,确保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

2.加快金融制度重新设计

过去二十多年,是金融业发生急剧变革时代,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以及金融国际化,引导金融制度大规模重新设计。即使是市场经济法律体制比较完备国家,金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美国通过上世纪九十年代大量金融制度重新设计,不仅增强金融业竞争力,经济综合实力也大幅度上升,遥遥领先其他国家。我国需要借鉴各国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经验,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实际情况,为金融业混业经营提供法律支持。

3.分业经营不一定有利金融风险防范

上世纪三十年代前,没有专业法律制度对金融业进行监管,金融机构很容易通过金融创新追求规模经济,结果导致经济大萧条,对世界经济影响长达4年之久。为防范金融风险,实行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人为地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构筑了一道防火墙。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信息技术在金融业广泛运用,金融创新所导致的投机与盈利,美国商业银行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美国不得不放松金融业监管,混业经营逐渐成为金融机构主要经营模式。金融控股集团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在集团内部天然构筑了金融风险防火墙。

4.激励机制是金融创新的动力

十九世纪中后期,德国实行全能银行经营模式,金融机构实现规模扩张,获得了规模收益效应,为德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二战结束后,作为战败国的德国,凭借全能银行的支持,德国经济在战后迅速崛起。上世纪六十年代,技术进步、金融自由化所导致的金融创新,激励金融机构积极进取,不断突破金融监管边界,增强竞争力。美国商业银行由于分业经营模式,面临非金融机构巨大竞争压力,开始放松对混业经营的监管。上世纪90年代末,世界上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几乎采用了混业经营,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竞争力。

收稿日期:201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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