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8世纪中期澳门海上贸易研究

16—18世纪中期澳门海上贸易研究

张廷茂[1]1997年在《16—18世纪中期澳门海上贸易研究》文中指出澳门于16世纪中期成为葡人在华居留地以后,迅速崛起为远东地区重要的国际商贸大港:因此,它的兴衰变迁当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分三个阶段考察16世纪至18世纪中期澳门海上贸易的发展与演变,得出如下结论:1)澳门海上贸易的繁荣由16世纪80年代持续到17世纪20年代末,它与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畸形格局、东亚主要国家历史发展对海外贸易的特殊需求以及西欧国家在东方的竞争态势有着密切的关系。2)17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初,由于中葡关系的恶化、荷葡两国竞争夺势的改变、澳日宗教冲突的升级以及葡萄牙的光复,澳门海上贸易结束了繁荣时期。满清与南明争态岭南地区的战争使澳门与广东的贸易陷入萧条:清初“迁海令”的实施使澳门海上贸易遭受重大损失。但是一定的贸易活动也为澳门渡过困难时期奠定了物质基础。3)随着1680年澳门-广州陆路贸易的开放和1684年“海禁”的正式解除,澳门海上贸易开始恢复;同时,澳门在中外贸易中的独特地位大为削弱。在清政府禁止中国商人赴南洋贸易期间(1716-1727),澳门海上贸易出现了短期的复兴局面,澳门-巴达维亚贸易的增长尤为迅速,随着南洋贸易禁令的解除,澳门贸易再次步入低潮时期。中外历史的发展削弱了澳门在中外贸易中的垄断地位,从而在根本上决定了澳门贸易发展的总体规模。4)澳门海上贸易的发展,对中外贸易关系的演变、早期世界市场的形成和东西方文化交流起了重要作用。

李干[2]2017年在《16-18世纪中期葡属果阿的人口和种族关系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6—18世纪中期,葡萄牙在果阿的殖民统治经历了由兴盛到衰落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人口作为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与殖民统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互动,从而推动了葡属果阿历史的发展。具体可以从人口数量、人口结构、种族关系三个方面来探讨:从人口数量上看,果阿人口在17世纪初以前不断增长并达到顶峰,之后则不断下降;在人口结构方面,可以依据种族来源、社会阶层和宗教信仰三个标准来进行划分,彼此之间存在交叉混合的地方,由此可以看出果阿人口成分的复杂性;种族关系与人口数量、结构密切相关,深受其影响,并进一步通过政治、经济、宗教等对殖民统治产生影响,而殖民统治同样又反作用于人口,影响着人口的发展变化。总的来看,整个16世纪,人口增长与贸易繁荣相互促进,种族、宗教、阶级关系相对缓和,巩固了殖民统治的稳定,促进了“黄金果阿”时代的到来;17至18世纪中期,人口下降,贸易衰落,种族、宗教、阶级矛盾加剧,在外部力量的冲击下,殖民统治动荡,加速了果阿走向衰落的进程。

李隆生[3]2004年在《明后期海外贸易的探讨》文中研究表明宗教因素和和追求财富为近代欧洲海外扩张的驱动力。葡萄牙人在1511年来到东亚,1554-7年租借澳门,以此为基地将中国商品销往日本、欧洲和菲律宾;西班牙于1565年开始在菲律宾进行殖民,中国—西属菲律宾—西属美洲的贸易往来,始自157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于1602年,1619年将公司总部迁到巴达维亚,1624年占领台湾,对中国和日本的贸易为其在亚洲最重要的两条贸易线。另一方面,中国在1567年开海禁,民间的海上贸易因之日益兴旺。 16世纪中叶起,日本和西属美洲陆陆续续发现了大银矿;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中国亟需白银作为大额和远距交易的货币。因此,明后期中国的海外贸易获得很大发展,价廉物美的中国商品(特别是生丝和丝织品)流向日本、西属美洲、欧洲,大量白银流入中国。当时江南是中国最重要的丝绸产地。 传统上,巨量白银流入中国以及可观的江南丝绸输出对中国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国外一些学者认为明末的货币危机(全球性经济萧条导致中国对外贸易萎缩引起的白银输入大幅减少)为明朝灭亡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另外,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长久以来引起国内学者诸多探讨;中国丝织业在明后期产生了萌芽,为1990年以前多数学者的共识。 本研究首先探讨明后期的海外贸易,特别是17世纪上半叶。接下来检视明末是否发生货币危机,以及白银输入减少与明朝在1644年的灭亡间的关连。最后,探究丝绸的海外需求对江南丝织业的发展扮演何种角色。 主要发现如下:第一、明末中国并未发生「17世纪货币危机」;第二、丝绸的海外市场对江南丝绸产业的发展,产生了和国内市场同等重要的拉力;第三、海外贸易对当时中国的「剧情主线」几无影响。

张廷茂[4]2000年在《16—18世纪中期澳门海上贸易与东西方文化交流》文中指出自地理大发现开辟世界新航线以来,东西方关系的格局发生了变化:西方势力东渐成为东西方接触的主流。通往印度的航线开辟以后,葡萄牙人于1510年占领印度西海岸的果阿(Goa),1511年征服马六甲(Malacca),使欧亚航线延伸到东南亚。之后,葡人又多次来到中国沿海,企图打开中国市场。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努力,终于在1557年得以在澳

谷秀婷[5]2017年在《14-19世纪明清白银存量数据梳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于整个世界而言,15至17世纪是非常重要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欧洲人大规模的海外探险活动基本完成,美洲和非洲等地区开始纳入以欧洲为主导的世界贸易体系中。对中国而言,它同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时期。因为在16世纪中叶白银作为铜钱的辅助货币在市场上流通的历史结束了,转而成为中国的法定货币在市场上正式流通。明清时期,白银作为中国的法定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导致整个社会对白银的需求量大幅度增加。然而,由于中国国内银矿资源匮乏,白银产量不足以满足当时国内的需求,因而不得不寻求海外白银,这直接导致了白银成为中国明清时期最重要的进口品。通过对前人文献的梳理与分析,我们发现当时中国的白银主要来源于日本和美洲。我们通过对白银数据的梳理分析,可以粗略得出明清时期流入中国的日本白银为2亿两,美洲白银产量占当时世界的80%左右,而这些白银通过不同途径相当部分流入中国。海外白银大规模的流入,一方面满足了中国的白银需求,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国家间和地区间的贸易。因而,白银作为法定流通货币对于整个世界贸易的发展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基于上述对白银货币重要性的认识,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分为三个章节来探讨明清时期的白银存量及对中国乃至世界经济的影响。第一章为明代白银,通过对明代白银产量和流入量的估计来估算整个明代的白银存量。第二章为清代白银,通过对清代白银产量、流入与流出量的估计来估算整个清代的白银产量。第三章通过明清时期白银数据的对比来探讨白银货币对中国经济乃至世界贸易的影响。

顾旭荣[6]2014年在《17世纪中期葡萄牙对华政策的演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7世纪中叶的中国政权交替,大规模战争和社会动荡,对寄居南国一隅澳门的葡萄牙人造成了严重影响,贸易萧条,经济凋敝。明末清初纷繁复杂的社会形势下,作为天朝体系的异类,居留澳门的葡萄牙人面临着巨大困难,一着不慎,随时可能满盘皆输。本文在梳理前人研究成果的前提下,融合葡萄牙与晚明、南明和清初政权交涉史实并结合以耶稣会为代表的宗教势力,勾勒出一幅葡萄牙在明清交替中政策走向的画卷,并试图总结葡萄牙人在遥远东方的“生存之道”。

李勇五[7]2014年在《中国明清银本位货币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白银用作货币有着悠久的历史,但白银充当法定货币是从明中期肇始至清末民国间结束。在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白银货币驰骋四、五百年之久,横跨明、清、民国三朝,受白银充当主要货币这一制度的影响,明清时期,经济贸易实力曾一度辉煌,金融业蓬勃发展,当时的中国甚至被西方人士称为“白银帝国”。本文以历史演进顺序和货币制度的内在机理两条线索,分析了明清时期以白银为本位货币制度的内在要素和组织方式,再现了该项制度的产生背景、建立、发展、演变,及改革失败的整个历史进程,探讨了银本位货币制度下国际、国内经济贸易的发展与衰落,分析了银本位制度下金融信用、金融体系、金融业务、金融网络的形成与崩溃,诠释了明清银本位货币制度的国际性及对中国金融业的国际影响,并进一步分析了银本位货币制度改革和改革失败的原因。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了本文的写作背景、文献综述和研究的内容、方法;第二章阐述银本位货币制度的构成要素和主要内容;第三章讨论了银本位货币制度的金融体系架构;第四章阐释银本位制度对经济贸易发展的直接、间接作用;第五章讨论银本位制度下的国际金融特征;第六章叙述银本位货币制度的改革;第七章是本文的结论。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一是对于认清银本位货币制度对中国明、清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有积极意义,有助于回答为什么从明清开始中国的发展逐步落后于西方这一重大历史性议题;二是对于通过货币制度这一独特视角重新认识票号、钱庄等中国传统金融的产生原因和历史本质,从而深刻理解其从兴盛到灭亡的历史宿命;三是对于考察明清时期中国银本位与国际货币制度环境关系,及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东西贸易和国际商品流动机制,以及中西贸易逆转和中西货币制度冲撞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金融协调理论作为主要理论支撑,以历史发展和制度变迁为线索讨论银本位制度的发展演变,提出银本位的产生与发展是与中国当时经济发展互为协调的产物,银本位诸要素之间互为协调,银本位制度与当时的金融信用、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业务存在彼此协调的关系,银本位制度与国际货币制度环境相协调的观点。本文采用了历史研究与经济金融研究方法的综合,以西方经济金融理论的一般分析方法为主,历史研究的考证法、归纳法等为辅,主要包括统计计量、中西比较、案例研究等综合研究方法。叙述方面主要采用夹叙夹议、史论结合的方法。通过本文前六个章节的研究,首先,本文提出了中国银本位货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与当时经济、金融发展互为协调的产物,以银本位货币制度的形成为条件,产生了中国传统的金融体系,即以票号和钱庄为核心的金融业网络,经历发展的高峰之后,这一体系随着银本位货币制度的衰落而衰落;第二,通过研究本文认为,以19世纪中期为分界,前一阶段银本位货币制度的实行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经济贸易的发展,但后一阶段,银本位货币制度逐步显露的缺陷对经济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阻滞的作用。第三,本文通过对比国际货币本位制度,及对对外贸易的影响,提出了在银本位制度环境下,中国金融业走上了与西方不同的发展范式的结论。通过研究银本位货币制度的盛衰,本文还进一步指出:货币金融对于经济发展具有核心作用,货币制度的改革须与时代同步,我国当前的货币金融改革应充分汲取银本位货币制度盛衰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即既不固步自封,亦不崇洋媚外,抓住机遇进行货币金融改革,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为优良的货币金融制度环境,这正是本文的现实意义。囿于理论知识水平和对史实把握的不足,本文对中国明清经济发展的全貌、货币制度的国际性、西方货币制度和金融发展等方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具体,遗留了许多未能解决的问题,成为本文今后进一步研究和努力的方向。

王晰博[8]2015年在《古代中国外销瓷与东南亚陶瓷发展关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除了某些特定的时期(如明初推行朝贡体制,郑和下西洋),我国陶瓷的大规模海上输出主要是通过民间私人的海外贸易活动进行的,它的兴衰直接受到不同时期的政府对外贸易的态度影响,或开放和宽容,或限制和排斥。因此,我国瓷器的海上对外输出活动,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外销瓷既受到自身生产水平的限制,同时也受到同时代海外贸易政策等外界因素的影响。瓷器是古代中国的一项重大发明,在对外输出的活动中起着重要的媒介作用。东南亚作为古代中国瓷器外销的重要市场之一,中国瓷器对当地的影响是深远的。但当前较多的著作、论文只是关注某一个方面,而对中国古外销瓷与东南亚陶瓷发展关系较少涉及或只是蜻蜒点水般提及。全面对中国与东南亚地区的陶瓷文化交流情况的研究较少,尚有较为广阔的空间。本论文结合海交史、中外关系史等内容,从美术考古与艺术史的角度,并吸收考古资料、文献资料等多种资源对中国古外销瓷与东南亚陶瓷进行比较性的研究,即是结合不同历史背景,从多角度对古代中国不同时期外销东南亚的陶瓷及对东南亚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性探讨。本论文着重发掘中国外销瓷对东南亚制瓷工艺方面的影响,试图解读我国外销瓷与东南亚陶瓷之间的关联。通过对不同阶段特征的归纳,找寻古代中国瓷器外销东南亚,对其社会造成的影响,以及背后所体现的历史、经济、文化因素。同时,以各个历史朝代为界限,通过对陶瓷考古资料的综合整理和研究,对我国各个不同历史阶段外销东南亚的陶瓷情况进行相对全面的梳理。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如下:唐、五代,是中国陶瓷外销东南亚的第一个高峰期。早在汉时期,中国产的陶瓷器在人们的日常交往中已被带到了东南亚。国外虽出土了不少唐以前的中国瓷器,但是这并不是有意的贸易行为所致。唐朝开始,陶瓷开始有规模地输出东南亚,为东南亚当地人的日常生活提供便利,并与当地社会的出生、结婚、死亡等重大事件有密切联系,深受当地人们的欢迎。9世纪前后创烧的高棉陶瓷的烧制技术是多方影响的结果。在东南亚一些深受印度教影响的古寺庙、古佛塔的浮雕上,我们可以发现一些与高棉瓷器形相似的器物。而中国陶瓷在9~10世纪才首次大量涌入东南亚。高棉瓷的起源很可能是受到印度的影响,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吸收了古代中国先进的制瓷工艺,最终烧制出具有高棉文化的高棉瓷。宋元时期,是中国陶瓷外销东南亚的第二个高峰。宋元政府对海外贸易持支持的态度,在各方有利条件的推动下,中国开启了大航海时代。宋元两朝海外贸易的重点市场是东南亚,中国陶瓷的输入进一步改善了东南亚地区的物质生活条件。陶瓷的外销活动同时也促进了中国东南沿海港市的经济及中国东南沿海窑业的发展。虽然,东南亚的越南、泰国陶瓷与中国磁州窑生产的瓷器风格相似,但是越南在10世纪独立后,大量输入中国陶瓷的同时也开始独立制作具有地方特色的陶瓷,而泰国素可泰窑受高棉瓷的影响而创设的可能性更大。当然越南与泰国窑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中国宋元时期磁州窑等窑口的制瓷技术影响则是不争的事实。明代初期,中国瓷器外销对东南亚陶瓷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明初推行海禁与朝贡政策,中国瓷器的外销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明初中国陶瓷供应不足促使东南亚一些国家大力发展本国的陶瓷业以填补市场需求的缺口。但是由于他们的陶瓷生产技术相对落后,在制作的过程中经常模仿中国陶瓷或聘请中国工匠进行技术指导。因此东南亚陶瓷无论在造型、纹饰、釉色还是窑炉结构和装烧方式上,都与中国瓷器非常相似。随着技术的成熟,东南亚当地陶瓷的生产也融入更多当地的自然环境、生活和文化思想等因素。15世纪中期到16世纪初,越南烧制的陶瓷,越南化风格进一步加强。虽然大多纹饰仍借鉴于13-14世纪元末明初景德镇青花瓷,但在器形和纹饰细节上还是有所区别。这个阶段的越南陶瓷不再是中国陶瓷的附属品,而是在整个亚洲市场,尤其是东南亚市场都占有一席之位。泰国宋加洛青瓷的创烧受到龙泉窑青瓷的影响,其装饰及器形等与浙江龙泉青瓷相似,但其窑炉结构、窑具等又与中国南方窑系不同。云南与越南两者均在景德镇青花瓷的影响下烧制出具有当地色彩的青花瓷器。两者是平行发展的关系,在互相交流中互相影响。明末清初,是中国陶瓷外销的黄金时期,中国外销瓷重新主导东南亚的市场。明末清初对外政策的重大调整——隆庆开海、康熙开禁和西方商人东来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促使中国陶瓷外销活动的复苏。中国与东南亚之间的瓷器贸易大大促进了中国东南沿海普通民窑粗瓷的发展。同时,欧美市场的巨大需求推动了明清时期陶瓷业的创新,除典型的中国传统器物外,还有按照来样订制的以适应欧洲生活习俗的瓷器,带有消费地浓厚的文化色彩。而中国陶瓷的全面复苏,使得越南、泰国等地的陶瓷外销市场日渐缩小,只能以满足当地需求而生产。文化交流始终是双向的,中国陶瓷文化在东南亚的传播过程中,与当地的文化、社会习俗、宗教信仰融合,促进了东南亚陶瓷文化的发展。而中国陶瓷在被效仿和学习的同时,也吸收外来文化因子,并以各种形式融入在我国悠久的陶瓷发展历程之中。

陈文源[9]2003年在《清中期澳门贸易额船问题》文中认为文章通过对原藏于葡萄牙东坡塔档案馆《清代澳门中文档案之编》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等档案的发掘 ,并在正史记载基础上 ,对 1 72 5—1 84 9年澳门贸易额船由盛到衰、由自主贸易到租赁贸易的转变和成因作了分析 ,勾勒了清中期澳门贸易的主线

杨晓波[10]2015年在《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古代的海上对外贸易自汉朝开始发展,而政府对海上外贸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则始于唐朝。随着唐朝海上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唐朝统治者开始正式确立对海上对外贸易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与之适应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海上朝贡贸易的管理、私人海上外贸的许可制度、海上出入境商品的检验、海上外贸税收制度等方面。同时,唐朝政府还首创了专门负责海外贸易管理执法的官员——市舶使,成为后世诸朝市舶司的前身。两宋时期,中国开始进入开拓海洋、锐意进取的时期。宋朝的海上对外贸易,作为对外贸易的主要途径,在唐朝的基础上更为发达。在海上外贸管理法制上,虽然宋政府也管制和主导海上对外贸易,但在权力的设定和使用上寓管制于开放,民间私人海上对外贸易因此飞速发展,国家财政收入也大幅增加。宋政府同时还将唐朝设立的市舶使发展成为市舶司,确立了其海上对外贸易常设管理执法机构的地位。元朝的海上外贸管理法律制度是唐、宋旧制的继承和发展。元朝的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相比前朝,显得更为系统和完善。它设置了市舶机构,并且制定了单独法律《市舶则法》。因而,海上对外贸易被纳入了国家行政力管辖的体系,保证了海外贸易的顺利进行,促进了海外贸易的发展。元朝自此进入中国古代海上对外贸易的巅峰时期。横跨欧亚的元帝国崩塌后,国际格局出现了巨大变化,明朝统治者在对外交往方面的首要问题是如何肃清元朝的海外影响、同时取得海外诸国对其国际地位的承认。于是,明朝的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重心又从经济立场回复到政治立场,立法宗旨开始了重大转变。明朝政府从维护中央集团的需要出发,放弃了互通有无的海外贸易精神,唐、宋、元三朝累积起来的海洋创新气质逐渐丧失。但是与之相反,明朝社会经济方面的发展则是全方位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生产关系呈现出一种变革的态势。农业的商品性发展引起了农业社会的结构性变异,民营手工业的发展带来了手工业的历史性变革,贸易的繁荣和商人势力的壮大形成了全国性的市场网络,而早期城镇化的进程则推动了各种商业中心的形成。这些变化,都冲击着传统的自然经济向商品交换的方向发展。可以说,在当时的世界上,明朝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并不亚于同时期的西欧国家。这些都为明朝海上对外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随着商品经济的日趋活跃,私人海上对外贸易在困难重重中屡禁不鲜,朝野上下皆有呼吁政府改变海上对外贸易政策的声音。这些思想从各个角度出发进行论述,更有有识之士已然认识到当中经济规律的作用,一种反应民间资本扩张需求和代表商人利益的外贸思想出现,强调应站在富国强兵的高度开放海上对外贸易。中国古代对外贸易思想发展到明朝,产生了质的变化。明朝针对海上外贸管理的法律规定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方面,前者注重于海禁,主要用于保证海外朝贡贸易、限制民间海外贸易,而后者一般是对海上进出口贸易的流程管理和具体措施,针对性强。明朝皇帝是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最主要的立法主体,礼部、兵部、户部、都察院等是中央立法的辅助主体,而沿海地方官府则是明朝海上外贸管理地方性法律法规的立法主体。明朝海上外贸管理的立法并没有独立的体系,由《大明律》、《问刑条例》、《大明令》、《大明会典》等法律典章,和许多临时性的法令法规所构成。中央政府的海上外贸管理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大明律》、《问刑条例》、《大明令》、《大明会典》等法律典章中,制定时间大多在明前期。而且在《大明律》、《大明会典》、《问刑条例》等所涉及到的海上对外贸易管理的法律规定,自确定之日起一直到明末,并未产生大幅修改,具有高度的稳定性。除了“常经之律”外,明朝中央政府更倾向于制定“一时权宜之法”,具体形式包括诏令、敕令、榜文律令等等。这些“权宜之法”中的重要部分,在明中后期嘉靖至万历年间修订《大明律》和《大明会典》时,都被收入其中,校勘增补后“永为常法”。明中叶之后,在海上对外贸易管理法制基本框架确定的情况下,沿海各地方政府开始了法制改革,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法规,包括立法题奏、文告禁约和外贸协定。明朝海上对外贸易管理法制的调整对象包含官方朝贡贸易和民间海上贸易两个方面。针对民间海上贸易的海禁法令,作为明朝海上对外贸易管理法制的核心内容,贯穿明朝始终且一直引人注目。自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开始,明朝出现了前所未见的长期海禁,对明朝乃至东南亚的局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明朝各时期的海禁法令主要包含了严禁民间下海通番贸易、禁止私自出口违禁物品、禁止民间收买进口商品、严格控制海船规模等方面。明初颁布的海禁法令其实并不意味明政府全面禁止海上对外贸易活动,附随着朝贡活动而来的海外贸易行为是被中央政府允许的唯一合法的海外贸易模式。为了有效管理海外贸易,明政府对于朝贡贸易的相关内容予以了详细的法律规定,主要包含朝贡资格的授予、贡期、贡道、朝贡使团规模、贸易方式、贡物和回赐等方面。明前期的海外贸易管理执法机构主要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中央政府中的执法机构有礼部的主客清吏司和行人司、兵部的会同馆、户部、鸿胪寺、太常寺等部门,地方政府的执法机构主要有地方各级行政长官、市舶司等。虽然明朝沿袭元朝体制,设置了市舶提举司作为海外贸易管理的地方执法机构。但较之前朝,明朝市舶提举司的地位并不突出,职权有限,并且几经起复,命运多舛。明前期,沿海地区先后设立了5个市舶提举司,其中以浙江、福建和广东为主。同时,皇帝直接下派的市舶宦官也成为明朝海外贸易管理执法机构的一大特色。永乐之后中央政府派遣到各地的市舶宦官,凌驾于市舶提举司之上,形成了市舶太监与巡抚、三司等官员的多头领导市舶提举司的情形。明中叶,社会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中国沿海商民想要出海贸易的愿望也愈加强烈。嘉靖年间,中日朝贡贸易的失误而造成的“宁波争贡事件”,使得明政府的海禁法令进一步加强。嘉靖“宁波争贡”事件之后,明政府不仅断绝了与日本的朝贡贸易关系,还加强了海防力度以备倭。在这种“守备为上”的习惯性思维下,自嘉靖三年(公元1534年)开始,海禁法令被一再加强。嘉靖年间的海禁法令,起初多以皇帝对官员奏呈的批示作出,以诏布示天下。嘉靖中期,为了更好地实行海禁相关法令,明政府将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将其系统化、条文化,作为《大明律》中“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文的补充规定,编入嘉靖二十七(公元1548年)年颁布的《嘉靖新例》中。此外,嘉靖二十九年(公元1550年)颁行的《嘉靖问刑条例》中,对于海禁法令也作出了新的要求。然而,海禁法令禁而不绝,民间海上走私贸易势不可挡,合法的官方朝贡贸易逐步萎缩,明政府开始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开展海外贸易的转型。中央政府方面,制定了全新的“弘治新例”,对洪武、永乐年间制定的有关抽分、估价的朝贡法律制度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力求保持朝贡贸易形式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经济效益。地方政府层面,广东不仅开始征收商税,实现了海外贸易税收法制的结构性变化;还允许葡萄牙人居留澳门贸易,开创了“广州——澳门”模式。执法机构方面,嘉靖年间撤销了市舶官宦后,明朝的海外贸易管理就形成了以海道副使为主导,府县分权管理、相互监督的执法体系。明朝后期,海上对外贸易的天平开始向商舶贸易倾斜,追求经济利益成为朝野上下的共识。变革中的明政府在严苛的祖宗之法下,小心翼翼地摸索着变通途径。隆庆改元之后,明政府终于解除了一直以来禁止百姓“贩夷”的律法,允许福建漳州、泉州百姓“准贩东西二洋”,明朝海外贸易管理法制出现了重大变化。这一改变,是明政府在海外贸易管理的立法上的历史性变革,打破了自朱元璋时期就确立的民间私人海上对外贸易的禁令,开拓了明朝海外贸易发展的全新时代。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到,隆庆福建的开海是局部和被动的,而不是主动和全面的。隆庆六年(公元1572年),漳州开征商税,形成了新的《商税则例》。万历年间,包含引税、水饷、陆饷、加增饷等内容的海澄月港商舶税收法制确立。嘉靖末年,广州开始举办定期的国际商品交易会,允许葡萄牙人前来交易,到万历八年(公元1580年)确定为春秋两季进行,展销来自世界各地的商品。为了配合广州交易会的开展,广东海外贸易法制也作出了进一步的革新,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已开始与世界接轨。随着葡萄牙、西班牙、英国等殖民者相继叩门求市,明朝广东地方政府在长期的摸索、争论和实践中,终于确立了关于居留澳门的葡萄牙人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明晰了“广州——澳门”海外贸易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到了明后期,市舶提举司中仅存广东市舶提举司一个。隆庆元年漳州月港开海后,海外贸易管理执法体系也进行了相应的调适,出现了由漳、泉两府轮署的督饷馆等机构。另一方面,随着明中后期澳门开埠后广东海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和繁荣,官方牙行在明后期的广州有了新的发展,出现了“客纲”、“客纪”和“十三商行”等新情况。与前朝的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相比,明朝有了很大的变化:立法目的显现出浓重的政治色彩,法律内容相对比较消极,执法机构中权力重重博弈。明朝中后期,伴随中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海上外贸管理法律制度中曾经被剥离或被忽略的经济功能开始被动回归,并且有了逐步加强的趋势。福建和广东在海外贸易管理立法和执法领域的制度创新,开始发挥创造财富、富国裕民的功能。它带来了区域人口与物资流动的加速、货币体系的重大变革、农业和手工的转型。不过,我们也应该理性地看待明朝海外外贸管理法制改革的局限性,不要过分高估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应该认清其改革路线自下而上、范围区域性限制、深层力量欠缺的问题。同时,这套制度性的调适,还为清前期海上贸易管理法制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 16—18世纪中期澳门海上贸易研究[D]. 张廷茂. 暨南大学. 1997

[2]. 16-18世纪中期葡属果阿的人口和种族关系探析[D]. 李干. 暨南大学. 2017

[3]. 明后期海外贸易的探讨[D]. 李隆生. 复旦大学. 2004

[4]. 16—18世纪中期澳门海上贸易与东西方文化交流[J]. 张廷茂. 海交史研究. 2000

[5]. 14-19世纪明清白银存量数据梳理[D]. 谷秀婷. 东北师范大学. 2017

[6]. 17世纪中期葡萄牙对华政策的演变[D]. 顾旭荣. 浙江大学. 2014

[7]. 中国明清银本位货币制度研究[D]. 李勇五. 山西财经大学. 2014

[8]. 古代中国外销瓷与东南亚陶瓷发展关系研究[D]. 王晰博. 云南大学. 2015

[9]. 清中期澳门贸易额船问题[J]. 陈文源. 中国经济史研究. 2003

[10]. 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研究[D]. 杨晓波. 华东政法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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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世纪中期澳门海上贸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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