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成立方地位考证_关贸总协定论文

中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成立方地位考证_关贸总协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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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58;F7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2)01-67-05

1986年7月11日,中国正式照会GATT秘书长,要求恢复中国关贸总协定创始缔约国地位,中国希望重新成为关贸总协定的成员。对此,在关贸总协定内部引起一些争议,似乎对中国关贸总协定创始缔约国的身份和地位有所怀疑。事实上中国作为关贸总协定的创始缔约国的地位是不容置疑的。

国内学术界介绍关贸总协定乃至WTO的书籍很多,但关于这一段历史大多语焉不详甚至舛误颇多。史海钩沉,重新恢复中国参与创设关贸总协定的原貌并非一件很容易的事。笔者经过多方查找,才在《美国外交文件》(多卷本),中国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公报》、《外交部周报》、《中央日报》等,以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所藏档案中找到蛛丝马迹,诉诸秃笔,形成拙文,请方家指点斧正。

一 伦敦会议

1946年2月18日,联合国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决定召开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旨在实施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五条甲项之规定”[1](P1)。联合国希望借此建立一个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Organization简称ITO)。随后,联合国秘书长赖伊邀请中国、美国、英国、苏联、澳洲、法国、比利时(包括卢森堡在内)、巴西、加拿大、古巴、捷克、印度、荷兰、南非、新西兰、挪威、智利、黎巴嫩等18个国家组成筹备委员会。以上被邀请国家中,除了苏联表明不参加外,其他17个国家都参加了筹备委员会[1](P2)。

中国的态度是十分积极的,因为参加筹备委员会17国的国际贸易总额“已占世界贸易总额百分之七十”,是当时国际贸易主要力量的代表。除此之外,当时中国政府的外交部、财政部和经济部认为还有两个重要原因:“1、我国对外政策,一般言之,以为依据联合国宪章所定各原则,促进国际合作;而在经济方面,则为在不危害我国幼稚工商业应得合理保护范围之内,招致外国投资技术协助。2、苏联与各民主国家间,已成政治对峙;而在经济方面,亦复壁垒森严。我国既不能与苏联集团采同一立场;倘于各民主国家之经济合作活动,亦复拒绝参加,势必完全孤立,自非时势所许。”[1](P2)

1946年10月15日,联合国贸易与就业筹备会议在英国伦敦举行第一次全体大会(以下简称“伦敦会议”),“一致通过制定通商法与成立国际贸易组织之重要指导原则。是项原则包括在各技术委员会所草拟之六件报告书中,每一报告都针对国际合作之一项特殊部门,其目的在扩展世界贸易并维持充分就业”[2]。

中国政府于1946年10月2日组成出席世界贸易及就业会议准备委员会代表团,派时任中国驻比利时大使金问泗为中国出席世界贸易及就业会议准备委员会首席代表,张天泽、夏鹏、童季龄、马绍良为代表,杨树人、周德伟、徐士浩为顾问。杨树人为秘书。[3]而据《国际贸易与就业筹备委员会》文件记载,中国代表团提交给大会的名单共有11人,有时任中国驻比利时大使馆大使的Dr.Wunsz King(金问泗)、经济部对外贸易司司长Mr.T.T.Chang(张天泽)、经济部经济计划委员会委员Mr.Hao Ben(夏鹏?)、财政部顾问Mr.C.L.Tung(童季龄)、财政部国定税则委员会委员Mr.K.S.Ma(马绍良)、候补代表中国驻英国大使馆一等秘书Mr.D.Y.Dao(陶寅)、顾问兼秘书经济部商业司副司长Mr.S.J.Yang(杨树人)、顾问为法币法律顾问Mr.S.H.Hsu(徐士浩)、中国驻布鲁塞尔大使馆二等秘书Mr.S.M.Kao,专员Mr.Jerome Liu、秘书Mr.H.P.King[4]。两份名单比较,相互间有些出入,但是主要成员是相吻合的。

从中国代表团的人员组成情况看,这是一个对国内外形势具有相当了解、经济贸易专业水准相当高的队伍。当然,也可以看出,这是一个临时组成的班子。

伦敦会议除了全体会议外,还设立了执行委员会和五个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召开专业领域不同的分组会议。中国代表团全面参与了所有委员会的工作。中国代表团首席代表金问泗参加了执行委员会,并当选为第一工作委员会主席。[5]由于会议没有提供中文文本资料。中国代表团感到遗憾而由首席代表金问泗向大会委员会表明了中国的严正立场:“提醒大会委员会中文也是联合国官方正式语言”[6]。除此之外,中国代表团在会议中是以积极的、建设性的态度贯彻始终的。

1946年10月20日,金问泗在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阐述了中国对共同建设和发展世界经济的态度。金问泗说:“中国对此次会议极为重视,尤以大会将对工业情形尚滞留于初期发展阶段之国家,以及在战时遭受破坏或脱节以致国家经济呈现不正常状态之国家,均将予以特别之注意,故更令我中国对其重视。中国对美国政府建议成立国际贸易合作之世界宪章极表赞同,中国代表团拟以建议中之宪章作为讨论基础”。“此一会议虽仅属筹备和技术性质,然世界贸易之发展,能否奠定坚强之基础,以及充分就业之能否维持,大部分均视本会议对贸易政策之成就如何而定,是项贸易政策,即可形成一般有关复兴建设及外国投资之合作计划所依据之经济政策。”[7]

在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美国的政治、经济地位是世界各国难望其项背的,伦敦会议的讨论提纲“国际贸易宪章草案”也因此由美国代表团所拟定提交,美国的出发点自然是要向整个世界推销其产品,占领世界市场,其提交的“国际贸易宪章草案”必然以维护美国利益为主要目的,中国代表团在政治上无力向美国发起挑战,但是如果全盘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宪章草案”必然会严重阻碍甚至破坏中国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为了给中国的经济发展争取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同时为中国争取一个有利的国际贸易战略地位,中国代表团在会议期间和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展开了艰苦的谈判工作。

首先,金问泗代表中国代表团在大会的分组会上作了工业发展问题的发言。金问泗在发言中强调“吾人对国际贸易之扩展,积极措施至少与消极措施同等重要,各国尤比较落伍国家之工业发展对维持各地货品暨工作需要所作之贡献,与充分就业及取消贸易壁垒两件事有同等重要性”。[8]中国代表团希望与会各国不要把注意力仅仅放在“充分就业”和“取消贸易壁垒”两个方面,国际社会更应该帮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遭受重大破坏尤其是经济落后国家发展其国内经济,固其根本,国际贸易才有坚实的基础。中国代表团的观点实质上代表了众多的经济落后国家的立场,但是并没有受到大会的重视。

在关于贸易措施及关税调整的讨论中,童季龄代表中国代表团向大会提交了《国际贸易会议中关于进口贸易限额之建议》的提案,此提案从三个主要方面阐述了中国代表团的立场。

1.关于进口数量限制问题。美国、英国等国家认为,任何一个国家包括经济落后国家在国际贸易中通过调整关税税率即可充分地保障其利益,所以应该避免使用数量限制的方法来管理其对外贸易。中国代表团承认关税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也认识到“关税率过高或过低都足以使一个经济落后国家遭受不良的影响”,同时,中国代表团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一个贸易长期入超的国家,像中国,应该借限制非必需进口,而扩大必需品进口的方法,来保留她的外汇资源。所以,在过渡期间内实行许可制度来限制奢侈品与非必需品的进口,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正当的”。因此,中国代表团认为“经济落后国家应该有一定的过渡期间内实行简单的限额,或海关限制制度来管理她的对外贸易”,因而坚持实行进口数量限制原则[8]。

金问泗也在分组会上强调“中国对世界商务问题之政策,即减低关税和撤销贸易壁垒,应根据于平衡而平等之基础,并应对自战时脱节现象中恢复经济之发展,以及造成国际平衡经济之久远政策,予以适当之顾虑”[8]。

2.关于包括中国在内的经济落后国家实行数量限制方法的“过渡期间”范围的认定问题。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要求采取绝对的年限限定,但是中国代表团认为不应该限定一个预定的日期,如果一定要限定具体的年限,则该年限应该符合以下标准:“(一)百分之五十赖工资收入的人口都能在有关生产与分配的现代工商企业中获得工作;(二)百分之五十的国民收入是来之于工业与金融的现代企业。”[8]

3.关于农产品进口的数量限制问题。美国代表团在其提交的贸易宪章“讨论提纲”第十九条第二段附则(五)中的第八款要求:“如会员国为加强其政府所采措施限制其国内农产品的生产与贸易起见,必须实行对任何农产品进口的限制时,这种限制不应该使与国内全部农产品有关的全部进口数量,低于以往某一时期内以上两种物品间的比率。”而中国代表团认为这一条款对于经济落后国家的发展是一个巨大的障碍。因为经济落后的国家,大都缺少大规模的工商事业,而所具有的是一种农业经济,绝大多数人口都依农业经济而生存。在这些国家内,农产品的价格,不仅会影响到其农村人口的生活水平,而且也决定其任何从事工业化设施的成败。因此,这些国家的政府不得不随时采取适当的方法来管理其国内生产与消费的数量与变化,用以稳定其农产品的价格,一方面维持粮食与原料品之间的平衡,一方面维持其工业方面的制造。这种均衡的维持,在保障农村人口生活状况上和商业发达的稳定进步上,是十分重要的。

中国代表团认为“任何农业国家都无法接受某一以往时期内农产品国内生产数量与进口数量的比率,作为今后管理这种进口贸易的标准”,主张“农产品进口的种类和数量,必须以国家本身的供需变化状况来决定”[8]。

所以,中国代表团要求“对第十九条第二段附则(五)加以全部修正,使所有会员国对其农产品进口采取任何数量或品质调整,以巩固其国民经济时,不致在权利上有任何的限制”[8]。

可见,从一开始,中国政府和中国代表团对伦敦会议就抱有很高的期望,希望通过此次会议能得到国际社会的帮助,发展国内的工商业,积极开展对外贸易。在会议期间,中国代表团充分利用了二战刚结束时中国国际政治地位较高的优势,基本上以保护中国国内工商业发展的立场,和与会各国展开了平等的多边会商,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在伦敦会议结束时,美国所提交的国际贸易宪章草案并未受到与会各国的广泛的认同,伦敦会议因而没有形成协议或议定书,但此次“联合国贸易和就业大会筹备会议”作为创立关贸总协定的准备会议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此次会议为“联合国贸易和就业大会筹备会议”第二次会议的召开作了较好的组织上和文件上的准备工作。

二 日内瓦会议

1947年4月10日,“联合国贸易和就业大会筹备会议”第二次会议在日内瓦召开。各国意见分歧较大,因而在会议中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各国代表团在会议中唇枪舌剑,竭尽全力为本国争取最有利的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战略地位。此次会议会期也一再延宕,直到1947年10月30日才正式结束。此次会议产生了《关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on Tariffs and Trade)和《联合国贸易就业宪章草案》两项文件,而《关贸总协定》又附有两份议定书即《最后议定书》和《暂行实施议定书》。

中国政府仍然派出以金问泗为首席代表的代表团出席了在日内瓦召开的这次会议,参加了后来称之为“关贸总协定”的基本条文的起草,并参加了为关贸总协定奠基的第一轮多边减税谈判,与古巴、捷克、印度、新西兰、挪威、南非、英国、美国和法国等九国达成了关税减让表,列为总协定减让表。

当时的中国政府对日内瓦会议形成的《关贸总协定》尤其是对《联合国贸易就业宪章草案》存有较大的疑虑,因此中国国民政府外交部指示中国代表团在《关贸总协定》之《最后议定书》上签字认可,但是,中国国民政府行政院指示金问泗“对暂行实施议定书不声明签字”,中国代表团因而没有举行对“暂行实施议定书”的签字手续,同时也没有在《联合国贸易就业宪章草案》上签字。[9](P1-2)

国民政府对《联合国贸易就业宪章草案》“不能同意而提出保留者”有五项:(1)关于政府协助经济发展问题。《联合国贸易就业宪章草案》第十三条规定“若国内经济发展而采取保护措施,必须预先征得国际贸易组织同意”,而国民政府代表团认为“我国为落后之工业国家,主张不必预邀贸易组织之同意”。(2)内地税国民待遇问题。《联合国贸易就业宪章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会员国对由其他会员国进口而在本国所无,或产量微小之物品,不得开征或增加内地税,借以此种物品之国产竞争品或代替品”。中国国民政府代表团认为“货物税为我国之主要税收,若接受而之范围扩大至适当范围,将影响我国税收”,因而全部拒绝该条款。(3)关于政府购买外来货是否享受国民待遇问题。《联合国贸易就业宪章草案》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会员国政府如购买外来货料,用以制造物品后出售,则此项外来之货料,得享受国民待遇”,中国国民政府代表团提出保留案,主张将“用以生产货物出售”字样删除。(4)关于取消数量限制问题。《联合国贸易就业宪章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会员国如限制农产品之进口,则应以限制国内生产及维持限制进口前原有输入量与国内生产之比率为条件”,中国代表团认为“为保护落后产业及农产而使用数量限制,不必预邀贸易组织之同意”。(5)关于反倾销和反津贴问题。《联合国贸易就业宪章草案》规定“会员国为抵制倾销税及津贴,只可以反倾销税及反津贴税为手段,不得使用其他办法”,中国代表团反对将此项列入《宪章》。[9](P3-5)

无疑,中国代表团在日内瓦会议上遭遇了很大的困难,使得代表团处于一种两难的困境,突出表现为中国代表团在《关贸总协定》之《最后议定书》上签字认可同时却拒绝在“暂行实施议定书”和《联合国贸易就业宪章草案》上签字的问题上。

三 哈瓦那会议

1947年11月21日,59个成员国(其中49个联合国成员国)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了世界贸易与就业正式会议,也称ITO(即InternationalTrade Organization,国际贸易组织)总结大会。[10](P828)会议在日内瓦会议形成的《关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宪章草案》两个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讨论。

由于更多的经济较落后国家如拉丁美洲国家参加了此次会议,美国的权威受到更大的挑战。据美国代表团的统计分析,各成员国共提出602个不同的提案,其中拉丁美洲提出了341个,超过一半。其中,墨西哥提交了85个,为提交提案最多的国家。处于第二位的是阿根廷,提交了73个。而参加过筹备会议的国家共提交提案166个,其中53个是智利和古巴提交的。在602个提案中有432个是从总体上或者根本上反对和驳回日内瓦宪章草案的。[10](P816)可见,此次会议上斗争激烈的程度,同时也反映了经济较落后国家在国际贸易会议中的发言权得到提高。

1947年11月4日,国民政府行政院例会决定派由22人组成的代表团参加哈瓦那会议。首席代表仍然是金问泗,其他代表有:“副首席代表经济部政务次长张子桂、财政部关务署署长张福运,代表为经济部顾问凌冰、经济部驻美商务参事刘大钧、财政部国定税则委员会会员马绍良、财政部参事周德伟、驻英大使馆一等秘书陶寅,顾问有刘鹏九、王学理、钱守起、张志群,还有专员谢志耘、余文豪、唐润英、陈振洸,秘书陆文煊,另有秘书四人。”[11]

中国代表团在此次会议上急需寻求解决的问题首先是日内瓦会议遗留下来的五个问题,经过力争,中国代表团在下列问题上取得了成功:(1)对国内经济发展采取保护措施是否需要预先征得国际贸易组织的同意的问题,美国等工业发达国家坚决坚持,而中国、墨西哥等工业落后国家坚决反对,经过谈判,条款中增加了“自动的事先许可”、“直接交涉”、“临时紧急措施影响输入之限度的规定”等条款。这对中国而言,情况有所改善;(2)关于“内地国民待遇”条款,则由正文移作注解,并且把范围缩小到“有竞争时适用”,而且有无竞争“乃为事实问题,须待证明”,不像日内瓦会议期间的条文,明确规定“内地国民待遇”是“会员国的义务”;(3)关于反倾销反津贴问题,日内瓦会议的原条文明确规定了“除了使用反倾销税反津贴税手段外不得使用其他办法”的条款,中国等国家坚决要求予以删除,会议予以接受。然而,在“政府购买外货国民待遇问题”和“进出口数量限制”等两个问题上,中国代表团提出的保留案被全部否决了。[12](P1-6)

在这次大会的第二次会议上,墨西哥代表团向大会提交了要求设立一个“经济发展委员会”的提案,具体包括:“1、委员会是一个由15个国家政府组成的、和关税委员会同等地位的、永久性的组织;2、该委员会应该帮助其任何成员国得到急需的援助,不管是从国际银行(International Bank)还是从ITO的其他成员国,或者从ITO自身;3、该委员会是不发达国家在ITO执委会、全会、关税委员会中的利益代表者”。[10](P810)

墨西哥的这个提案得到了中国、埃及、古巴、巴基斯坦等国的大力支持,而希腊、土耳其、法国、意大利等国则强调战后重建与发展同等重要,澳大利亚、英国、瑞典、比利时、加拿大、卢森堡和南美诸国则以设立“经济发展委员会”可能会“使发展中国家忽视他们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应负的主要责任”等为由,坚决反对这个提案。[10](P810)到1948年3月中旬,在美国、英国等经济发达国家的反对下,为发展经济而建立一个ITO的计划被搁置下来,而仅仅达成了在ITO成立之前的一揽子协议。[10](P896-897)

中国代表团参加哈瓦那会议的第二个主要任务就是“争得执行理事会一席尤其要争得连任席”[12](P8)。

因为国际贸易机构成立后其主要组织是全体大会、执行理事会、各种委员会,而执行理事会在事实上必然是主脑机关,具有很大的决策、执行、监督的权利。而美国首先主张对外贸易额最高国为经济主要国而有连任资格,并在小组非正式会议中指明中国就贸易额言无此当选资格,从而使得中国代表团的处境十分尴尬和困难。随后,中国代表团提出“人口应与贸易额同定为当选标准”的主张,并获得各国代表团的支持,成功当选第一届理事。但不是连任席,三年任期届满后能否连任尚需依据选举情况而定。[12](P1-6)

中国政府对哈瓦那会议的期望与会议所取得的成果之间显然存在较大的距离,由于未能达到预期目标,中国代表团对哈瓦那会议所取得的成果并不满意。直到1948年1月1日,由于哈瓦那谈判前景扑朔迷离,中国对《联合国贸易宪章》和GATT的态度依然在首鼠两端间,美国、英国等代表团称“中国仍然是一个谜”,同样参加了世界贸易及就业筹备会议而且态度不确定的国家只有智利、印度、缅甸、巴基斯坦等少数国家。[10](P827-828)

但是,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在哈瓦那会议期间扬言“会议如果失败,则日内瓦所议定之关税暨贸易总协定业经签字之八国(即澳大利、比利时、卢森堡、加拿大、法国、荷兰、英国和美国),将自行成立集团”[1](P2)。

由于担心会被美国等西方国家排除在西方阵营之外,从而在世界上处于孤立地位,中国政府还是指示中国代表团签署文件。因此,1948年3月24日,参加哈瓦那会议的中国代表团才得以补签《关税贸易总协定暂行实施议定书》,并成为国际贸易组织临时委员会执委会成员;同年4月21日,中国代表团签署了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并于5月21日起实施减税,正式成为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12](P1)

四 阿南栖(安纳西)会议

1949年4月8日,关税及贸易协定缔约国在法国阿南栖(ANNECY)举行第三次会议,同时举行阿南栖减税谈判多边会议。[13]参加此次会议的除了原有23个缔约国(包括1949年3月16日才成为缔约国的智利)外,另有新增加的11个国家参加。大会议程共有20项,除了第10项“最惠国待遇实施于占领区”外,其他各项都在“未经讨论”的情况下在第一次会议中即宣布通过。[13]

4月,国民政府派出以金问泗为首席代表、薛毓麒为副代表、高士铭为副代表兼秘书长、叶遇春为副代表兼顾问、黄廷德为顾问、汤理胜为秘书的6人代表团参加了此次会议。[13]

1949年4月,中国参加了总协定第二轮多边减税谈判,与丹麦、芬兰、希腊、瑞典、意大利和乌拉圭达成减让协议。当时中国的关税共有1067项,经过两轮多边减让谈判,其中的245项成了约束关税。

只是,在此次大会中,中国的地位进一步下降,在大会设立的12个工作小组中,美、英、法三国全数参加,而同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仅仅参加其中的1个工作小组的讨论工作,与其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身份极不相称,甚至不如巴西(参加了其中6个工作组)、印度(参加了其中3个工作组)乃至巴基斯坦(参加了其中2个工作组)。[13]

无疑,这是当时中国经济正面临崩溃的现实反应。

五 宣布退出

中国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和当时世界上的大国,为稳定世界经济秩序,发展世界经济和贸易,和世界其他国家谋求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积极参加了伦敦会议、日内瓦会议、哈瓦那会议等创建关贸总协定的重要会议。从1948年5月21日起,正式成为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由此可见,中国确实是和美国、英国等国家一起共同创立了关贸总协定,中国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缔约国。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台湾当局已无权在国际上代表中国,它在关贸中已无法履行其对缔约方主要是英、美等国的减税义务,因为减税产品均出自大陆。在美国的建议下,1950年3月3日,“中华民国”驻联合国首席代表蒋廷黻发表声明“退出一九四七年签定的哈瓦那《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事”[14]。台湾国民党当局就此发表谈话说:“我国宣布退出这个国际性的协定,目的在使现在在军事上控制大陆的‘共匪’丧失国际贸易上的关税减让互惠权利。这件事无疑对‘共匪’的国际贸易是一打击;而对‘自由中国’区域则无影响。”[14]

1950年3月6日,台湾当局照会联合国秘书长,决定按临时适用议定书第五款退出总协定。次日,联合国秘书长将此函告总协定执行秘书(1965年3月改为“总干事”),并用电报向其他33个缔约方政府作了通报。

当时一些缔约方如捷克和英国对台湾以中国名义退出关贸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捷克代表提出这一退出决定是那些无权代表中国的人做出的。

而事实上,早在1949年1月,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苏联和捷克斯洛伐克派代表在莫斯科举行会议,并于1月25日发表成立经济互助委员会的公报,代表社会主义阵营的另一个贸易体系出现。在毛泽东宣布“一边倒”的外交政策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成为经济互助委员会的一员在国际社会看来是自然而必然的事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国民党当局代表中国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一事,也没有发表任何声明。

六 余论

在退出关贸总协定的30年后,中国在改革开放政策的引导下,越来越重视融入世界贸易体系的重要性,关贸总协定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出来。

1982年9月,中国申请并于同年11月获得在GATT中的观察员地位。1986年7月11日,中国正式照会GATT秘书长,要求恢复中国GATT成员国席位,从此开始了“复关”的漫漫征程。1994年4月中国签署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签署这两个文件是中国复关的必备条件之一。同年11月,中国提出在年底完成复关的实质性谈判,并成为定于1995年1月1日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的要求。但由于种种原因,在12月份召开的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19次会议上,未能就中国成为世贸组织创始成员问题达成协议。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并在一年的过渡期后完全取代关贸总协定。11月,中国政府照会世贸组织总干事鲁杰罗,把中国复关工作组更名为中国“入世”工作组。中国“复关”谈判变成“入世”谈判。

2001年9月17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第18次正式会议在日内瓦通过了中国入世议定书及附件和中国工作组报告书。这标志着中国工作组正式完成了历史使命,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至此全部结束。11月1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代表中国政府在入世文件上签字。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

中国投入到世贸组织的怀抱,终于重新、全面融入世界贸易体系。

【收稿日期】200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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