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国犯罪学研究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年中论文,犯罪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概况
(一)成果盘点
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中国犯罪学恢复、发展的30年。国家处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快速转型的阶段,犯罪学研究刚刚起步,带有明显的过渡性、阶段性的特点,现在需要认真清理和反思。因此,2008年是中国犯罪学的回顾年。这一年,犯罪学研究进步较大,成果丰硕。一是成果多于往年,《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收入论文231篇;《“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高峰论坛”实录》收入35篇;《犯罪学论丛》第一辑收入36篇,这样,集中发表的论文共336篇。再加上学者们在各地期刊上零星发表的约300篇文章,全年共计发表600多篇。①二是发表了一批总结性、综述型的大文章,如李锡海的《建国初期犯罪研究》(《法学杂志》第4期)、《早期现代化与犯罪研究》(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第9期);姚建龙的《远离辉煌的繁荣:青少年犯罪研究30年》(《青年研究》第6期)、《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的融合:少年司法研究30年》(《社会科学》第6期);周强智的《青少年团伙犯罪研究30年》(《中国监狱学刊》第6期);皮艺军的《犯罪学研究在中国刑事学科构建中的功能与贡献》(《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陈晓东的《中国犯罪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靳高风的《思考与展望:犯罪学发展路径的选择》(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2卷);王燕飞的《犯罪学对象研究的批判性梳理》(《刑事法评论》第22卷);严励的《再论犯罪学研究的路径选择——以中国犯罪学研究为视角》(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六卷);司法部课题组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中国监狱学刊》第3期);于爱荣的《三十年监狱制度建构的历史语境与策略选择》(《犯罪与改造研究》第8期)。其中不少作者的作品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写作过程历时1-2年,因而内容厚重,材料翔实,极具资料性、史料性和收藏性。
(二)价值取向
用犯罪学学科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和一般规律来观照,我国犯罪学还处在发展初期和幼稚阶段。2008年学者们的价值取向和资源投入与往年基本一样,大多投入犯罪学的实务研究,尤其是犯罪防控研究和热点犯罪研究,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相对薄弱,成果很少,作者还是固定的那几个人。但经过数年的学习和训练,作者的整体研究水平在提高。相同的选题下,材料、方法、论证都有了更多的新颖性。主要是增强了问题意识,研究内容更加符合现实需要;关注现实和人心,对社会问题的认识得到了深化。有了较多的现场调查和实证研究。过去普遍存在的以点为主的“结构研究”开始松动,有了一些以线为主的“过程研究”,有的人甚至开始尝试“犯罪生涯”的研究。跨学科研究的文章也有明显增加,用犯罪学的概念、理论、方法研究刑事法学的成果大量涌现。另外,研究者们掌握和遵守学术规范、科学方法,也有了明显的进步,发表的文章中,没有注释和参考文献的,已经很难看见,“文章气”和“学术气”重于往年。
(三)研究热点
2008年我国犯罪学研究发展的基本态势没有变化,但在研究质量上有所提高。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以下8个领域:1.刑事政策制定研究;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专项研究;3.刑事司法制度建设研究;4.少年司法制度专项研究;5.热点犯罪的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解析;6.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7.恢复性司法在我国运用的研究;8.社区矫正效果和进路的研究。
热点的确立表明,我国犯罪学人经过30年的锤炼,给学科、给自己的研究方向的定位逐步趋于科学,牢记犯罪学的历史使命和学科任务,紧紧围绕国家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为国家的刑事司法实践活动,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必将越来越多地得到来自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欢迎和支持,获得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
2008年在热点问题的研究中加入了更多的反思和讨论,有了更多的务实精神。“高峰论坛”在讨论时,打破了过去“一边倒”的沉闷气氛,一些学者设问,犯罪学到底有没有地位,哪些人觉得有地位,哪些人觉得没地位?要做细致的分析。在讨论犯罪学要介入刑事立法、指导刑事司法时,有的学者提出,在中国目前的社会背景下,犯罪学要有用,还得广泛地介入政治。在中国,对犯罪的评价不是个自然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如果我们不和政治紧密结合,犯罪学的出路是非常令人担忧的。为此,犯罪学研究要保持相对的价值中立,而不能片面强调绝对的价值中立。这些带有强烈的解放思想色彩的设问和创新性的新观点,使我们对热点问题的认识更加理性和成熟,对事物的理解更加全面和深刻,从一个方面促进了犯罪学学科的成熟。
(四)学术活动
1.“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高峰论坛”实录。在我国犯罪学的发展史上,举行如此高规格的专家论坛,还是第一次。参加论坛的有全国顶尖的犯罪学专家30多人,他们的发言在会后经过整理、编辑,形成35篇文稿,共11.3万字,在全国刑事科学领域最有影响的《刑事法评论》第21卷上全文发表,在学术界产生了广泛而强烈的影响。因为是即席发言,现场讨论,碰撞出大量的思想火花,许多新观点、新观念、新学问的展现,极大开阔了读者的眼界,对于提高学者们的研究水平,推动犯罪学事业的发展,将产生极大的推动和深远的影响。
2.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此次会议无论是参会人数,入选论文篇数都是历届年会最多的之一。在借鉴以前历次会议经验的基础上,此次会议开得紧凑、务实,代表们普遍反映是收获最大的一次。此次会议在成果推广的形式上也作了创新性的变革,论文集只编发论文的摘要,而将全文收入数据库,制成光盘发给代表,极大地方便了学者们的互相学习和借鉴。
3.《犯罪防控论丛》(第一辑)。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的成立及《犯罪防控论丛》(第一辑)的出版,是我国犯罪学界的一件大事。这个中心和中国犯罪学会、北京市法学会是长期合作单位,虽然地处四川,却是一个开放度极高的全国犯罪学的研究基地和成果发表园地。《犯罪防控论丛》(第一辑)上发表的36篇学术论文中,全国各地作者的文章26篇,占72%,其中不乏全国著名学者的文章;而四川本地作者的文章只收入10篇,占28%。这一基地如能健康发展,将形成偏重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犯罪学论丛》和偏重犯罪防控实务的《犯罪防控论丛》的南北对应局面,北有基础理论,南有犯罪防控。两大基地、园地的发展壮大,对我国犯罪学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增强推力,必将产生巨大影响。
二、撷要②
(一)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王牧认为,犯罪学和刑法学所研究的犯罪不是一个概念,也不是一个对象,也不是一个事实,犯罪学研究的犯罪概念是多元的,可以有道德上的犯罪、宗教上的犯罪、社会上的犯罪、法律上的犯罪。而刑法学只研究法律规定的犯罪,而且这种研究是为量刑服务的。刑法学主要是研究刑罚的。针对我国许多学者将犯罪原因作为犯罪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或全部内容的状况,王牧指出犯罪原因属于犯罪现象中的内容,但仅仅是犯罪现象中的一小部分,同其他部分相比,又不是最重要的部分。我们应当把犯罪学的概念、本质、存在、表现、发展变化规律,作为学科研究的核心。皮艺军也持相同的观点,他认为犯罪学和刑法学应当有各种的概念体系,这样,我们才能形成犯罪学的专业槽。刑事一体化的前提是分清各自的概念,然后是知识和功用的融合互助。明智的选择是先分后合,以分为合。严励指出,目前我国的犯罪学只是回答了“犯罪学研究什么”,而缺少“为什么研究”和“怎样研究”的理论,缺失本体犯罪学的概念。③
(二)犯罪学的学科特性
在诸多的犯罪学与刑法学区别的论述中,卫磊运用“价值与事实的分野”的理论论证同一问题,是为材料和方法的原创。他指出,价值与事实的分野是哲学、社会学的一个基本观点。价值是人的评价活动,事实是独立于人们的意志,客观存在的事物和过程。以此为观照,犯罪学的研究面向犯罪的社会事实层面,主要分析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刑法学面向犯罪的价值层面,主要以规范方式对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逻辑分析。犯罪学以整体实证的方法来审视犯罪的社会事实,刑法学以罪刑法定的方法来分析法律之内的犯罪。犯罪学将犯罪人的人格纳入事实考察,刑法学从价值角度将部分犯罪人因素予以规范认定。因而,犯罪学应当是与传统刑法学互补并行的知识体系,既不是其分支亦不是其辅助,同属于广义的刑事法学。④干朝端指出,刑法学家对法律是信仰和崇拜的,他们不主张对法律进行批判、怀疑,这是该学科的主要功能。而犯罪学家作为自然人而言,同样尊重法律,但作为学者来说就不可能像刑法学家一样崇拜、信仰法律,而应该是对法律进行怀疑和批评,这是由犯罪学的学科功能决定的。
(三)犯罪学的研究目的
严励在如何构建犯罪学的理论体系时指出,体系的构建必须首先明确犯罪学研究的终极目的。现在学界将为预防和控制犯罪提供依据作为犯罪学的目的和任务,但犯罪学的终极目的并不止于此,犯罪学的终极目的应当是为人们提供更多的犯罪学知识,丰富人们对犯罪规律的体认和把握,并最终通过知识的积累创造新的思想和观念。换言之,犯罪学的终极目的就在于为犯罪的研究提供研究的工具。也就是一系列能够准确解释犯罪现象的概念和理论范畴,并使其构成一个能够解释各种犯罪现象和问题的理论体系。⑤
(四)犯罪学的功用
陈兴良、皮艺军认为,犯罪学不只具有法律上的功用,它还可以扩散到整个社会。因为犯罪现象是我们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因此对于犯罪现象的认识实际上是对我们社会自身认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犯罪现象的认识在我们整个社会的思想当中应占有一席之地。为什么犯罪学的研究中要有人文内涵?因为它对于改善我们所处的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具有深层次的理论意义。
(五)刑事一体化
学者们都赞同储槐植的“刑事一体化”理论,但在内涵的理解上和名词的表述上存在差异。皮艺军指出,犯罪学属于“上位学科”和“前犯罪学科”,刑事一体化应称为“刑事学科一体化”而不应称为“刑事法学一体化”,犯罪学不是法学的分支学科。王平赞同他的观点,并补充说:犯罪学、监狱学不完全是法学,侦查学、法医学已经向自然科学迈进,“刑事司法”实际上是由刑事法学、犯罪学、刑事科学综合而成的。国外的英文图书目录一个是法学,一个是犯罪学,犯罪学不仅与刑事法学,而且是与整个法学并列在一个大项里。陈兴良指出,犯罪人在犯罪的时候,他并不是根据法律规定去犯罪,他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去犯罪的。因此,不是法律决定犯罪现象,而是犯罪现象决定法律现象。就此而言,规范上的犯罪和事实上的犯罪是互动的,犯罪学在对犯罪事实的研究上处于前沿地位,是站在刑事学科的最前沿的。许多学者提出,犯罪学要介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才能保持其生命力。但介入是有规律可循的,关于“何时介入”、“怎样介入”的探讨很少。王平的发言较好地回答了这一问题。他说,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犯罪学介入刑事司法是非常活跃的,包括审前、审后的广泛介入。但我国不能简单地与之比附。我国正处在犯罪学研究的初期,重要的是犯罪研究的启蒙和观念的更新,只有学科成熟到一定程度后,犯罪学具有了操作性,才能顺利介入司法实践。
(六)犯罪控制
刘三广在吸收30年我国诸学者犯罪控制科学思想的基础上,构建了自己的“犯罪控制”概念和机制。他指出,“犯罪控制”应当定义为使犯罪不超出一定的范围,或者是犯罪处于自己的影响之下,简言之,就是将犯罪状况限制在正常度以内。犯罪正常度是指在具体时空背景下,国家和社会对犯罪状况可以容忍的限度。犯罪控制的首要选择是社会控制,即通过对影响犯罪生成的各种社会因素的控制,把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组织尽可能带进持续发展的有序状态。犯罪控制的次级方案是法律控制,包括刑事立法控制和刑事司法控制两个方面。司法控制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犯罪控制的策略重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控制作为一个完整的控制系统,其组成要素中的施控者、受控者和控制作用的传递者都是具有特定的功能,同时犯罪控制是一个处于始终不断的信息变换和反馈状态中的动态过程。⑥
李尔特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中西控制犯罪文化的得失。中国的传统思想认为犯罪控制的途径依赖于个人内在的自我调适,且个人的道德修养在控制犯罪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犯罪的文化冲突性决定,当人们的利益冲突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以一种更激烈与极端的行为释放出来,犯罪失控在所难免,因此,这种内化理论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而西方思想家认为,犯罪不是自由意志的问题,环境条件决定着犯罪不可能被完全控制,于是一种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相结合的外在控制途径被采用,以避免利益冲突,进而控制犯罪。这种思想一方面可以保证人们各自占有的利益对象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稳定性,又可保证人们的利益可以在彼此之间有序转移,更可以在肯定人们追求各自利益的合理性的同时,实现犯罪控制的目的。⑦
(七)学科建设
靳高风提出了新时期我国犯罪学学科建设的新思路,认为学科建设包括外在与内在两个方面。外在建设主要是争取外部社会资源,争取社会舆论的重视,政府的重视,投资者的和慈善家的重视等,争取到硕士点和博士点,争取到很多的研究经费和出版经费。内在建设主要是指各种各样学术标准和学术规则的建立,并内化为每个学者内心的共识。学科建设应以内在建设为主,以“内”定“外”,外在制度创设应该大体符合学科的内在制度建设水平。要通过内在的规范建设来推动外在的建设,完善学科制度化建设。具体而言,学科建设应通过以下4个方面来完成:第一,加强犯罪学元研究;第二,推进学科群研究;第三,鼓励犯罪学应用研究;第四,推进犯罪学职业化建设。⑧
(八)现代化与犯罪的关系
近十几年来,我国关于现代化与犯罪关系的研究成果较多,李锡海在他人研究的基础上,引入了大量的史料,又进行了纵深研究。在现代化与犯罪关联的社会根源方面,李锡海认为,要从考察各种社会形态的变化,产生的社会矛盾入手,认识犯罪增长的原因。犯罪产生和增长的社会根源,都在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在叙述了“社会发展有助于犯罪”这一命题后,进一步描述了现代化与犯罪关联的作用机制:1.引发多种矛盾和冲突;2.导致异质性因素侵入;3.造成控制机制弱化。⑨
(九)青少年犯罪
就刑罚的青少年社会心理效应问题,张宝义参加了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对在押的1335名犯罪人的调查,发现了一些“通说”的谬误。传统上,青少年犯罪常被认为是一种“不计后果”的犯罪,其实,犯罪青少年对刑罚风险的感知、判断并不弱于其他犯罪人。刑罚对青少年犯罪仍有重要的预防作用,只不过其作用的大小因犯罪青少年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不同而存在差异,在刑罚价值在主体身上发挥作用上:男性高于女性;年龄大的高于年龄小的;受教育程度高的高于受教育程度低的;有前科的犯罪人高于初次犯罪的人。
刑罚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价值缺失的原因是:第一,青少年对刑罚风险预期的失真,他们对刑罚风险缺失真正的了解,自以为其犯罪行为不会受到严惩;第二,相信自己具有规避犯罪风险的能力;第三,情绪冲动抑制了对刑罚风险的预见,主要是受激惹后在情绪失控下丧失理智,在见利忘义、“机会难得”情绪支配下的丧失理智;第四,少数人对刑罚风险采取了“不计代价”的态度。主要是那些有前科的青少年,因为多次受过惩罚,对刑罚风险有较强的承受力,刑罚在他们的身上基本起不到预防犯罪的作用。⑩
三、评价
(一)应淡化科际界限
白建军认为,刑事一体化,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想说清事实学和规范学的界限,说清A不是B,B不是C,这个太容易了;难的是从A中发现B,从B中发现C;从刑法学中发现犯罪学,犯罪学中也有刑法学。要淡化学科界限,不要总是各吃各的饭。要在犯罪学视野下去审视刑法现象,用事实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规范问题。白建军的研究突破了“法律应该如何被解释”——那是注释法学的窠臼,而研究“法官实际上是如何解释法律”这一很有价值的题目。这中间就运用了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因为有自己独立的理论体系,选题和方法又很新颖,学术价值较大,他的文章有多篇被我国学术界影响最大的《中国社会科学》和法学界影响最大的《法学研究》所采用。看来,在解决了“你我不同”的问题后,学者就应当尽快将注意力转向研究“你中的我”和“我中的你”,为我所用,加快发展。
(二)要观照他人的立场
学科地位从来都是不同领域学者争论的焦点。大多数学者都在千方百计论证自己的学科是主学科,别人的学科是辅助学科,甚至提出自己的学科可以包含别人的学科。每个学者都有学科意识,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时,都要“以我为主”,这是很正常的现象。问题是不应过分强调这一点,不能把主要精力花在类似“鸡与蛋”这类无谓的争辩上。陈兴良说:“我曾经提出过犯罪学是刑法学的辅助学科的看法,但是我必须强调的是,我的这种看法是站在刑法学研究者的立场上来提出这个命题的。如果站在犯罪学的立场上,是不可能认为研究犯罪学是为了向刑法学提供某种辅导的。”
(三)旁征博引是学问的真谛
笔者提倡犯罪学家要有讨论,有争论地研究问题,以利自圆其说,同时给人教益。以自然犯和法定犯演变顺序的争论看,储槐植认为,古代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的道德情感趋同性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自然犯。而市场化了后,社会关系变得多元复杂,风险增大,国家对法定犯的规定大量增加,于是出现了自然犯时代向法定犯时代的演变。而姚建龙认为,古代帝王总揽立法,极端偏私,立法根本不受公众情感的影响,因此是为法定犯时期。而现代各国主权在民,法律是民众意志的体现,因而由法定犯过渡到了自然犯阶段。加罗法洛说过:“自然犯罪概念据以建立的基础……是对情感的侵犯”,争议的缘起,是学者们对“人类情感”这一标准的理解不同。在论证的过程中,学者旁征博引,使读者学到了知识,增长了智慧。这种高水平的争论有益于犯罪学事业的发展。
(四)我们要搞怎样的犯罪对策学
犯罪学的产生是为了弥补刑罚治理犯罪的不足,从它产生的第一天开始,就承担着为社会提供治理犯罪对策的任务,这容易使人产生一种误解,似乎犯罪学的主要任务就是为实际部门提供有用的犯罪对策。不少学者认为“犯罪学的生命力在于它的研究能否为社会提供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对策。研究出可操作的成果是犯罪学发展的生命力”,不知不觉中,将自己当成了犯罪对策学家。其实犯罪学家大多不提供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对策,他们研究犯罪对策不如实际部门,他们不掌握第一手资料,又没有处理具体犯罪的经验。可操作的措施全部由实际工作部门拿出,这是他们的工作。犯罪学家只为综合治理工程提供犯罪学知识,提供解决问题的智力支持,深层次地影响治理犯罪的决策。所以,对策研究要搞,但要给自己正确定位,不要扬短避长、事倍功半。这是在今后的研究中要澄清的方向性问题。
(五)犯罪学家要有人文修养
法学和犯罪学是性质不同的两个学科。最近30年,我国法学界内部发表了大量的文章,争议法学是不是社会科学。国外法学界也有同样的争议。美国法学界认为法学不是社会科学,而只是一种技艺的传授,师傅带徒弟,是办案子,解决问题的。耶鲁法学院费斯教授说,法律压根儿是一门技能或社会经验,跟走街串巷修伞补锅一样,不算学问。所以在美国的法学院中,没有本科教育,只有职业性的教育。但在犯罪学领域,无论国外还是国内,都没有这种争论,都认为犯罪学是社会科学,而且是人文科学。这种角色定位能给我们以什么启示呢?就是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不一样,要有更多的社会关心和人文关怀。犯罪学家也是社会工作者,只有常怀慈悲,乐于奉献,才能保持热情,从事经年累月的研究工作。
四、期望
(一)选择新的路径
综合“高峰论坛”诸学者的发言,我们可以梳理出中国犯罪学的发展脉络,即从总体趋势看,中国犯罪学的研究始终是循着:1.理论犯罪学;2.移植犯罪学;3.对策犯罪学的研究路径前行的,像许多处于幼稚时期的犯罪学研究的国家一样,我们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但是随着科学的进步,犯罪的变化,这种路径已经明显不适应形势的需要,主要是理论犯罪学缺乏自给自足需要的理论体系,不利于犯罪学的展开和多学科交叉的需要;移植的学说中,许多难以在中国找到根基,本土化遇到很大困难;对策研究缺乏信息资源和实证研究,少有建树,难以影响决策。对各方面的分析表明,犯罪学的研究和发展,已经陷入其历史上最为严重的困境,明显地出现了理论危机,其突出表现在本体理论的缺失,各自为政,混乱无序;功能危机,对策研究的贡献不足,其学术影响力远不如上世纪的鼎盛时期;地位危机,刑法学承担着本应由犯罪学承担的犯罪研究任务,犯罪学学科地位归属争议颇多。中国犯罪学要走出困境,必须寻找新的路径。要重新思考犯罪学的根基问题;第一,我们应当怎样研究犯罪学?第二,现在的犯罪学应当研究什么。对于第一个问题的解决,许多学者认为要回归本体犯罪学,探讨犯罪学的一般原理,形成统一的犯罪学基础理论,在这些原理和理论的指导下,科学地认识和解决犯罪问题。对于第二个问题的解决,多数学者认为,除了对原有犯罪学研究范畴,即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的研究外,还要研究犯罪人,即研究“哪些人可能犯罪”、“这些人为什么会犯罪”、“怎样防止这些人犯罪”,围绕人、人性、人的需要、人面临的各种关系研究犯罪现象,才能恢复学科的本性和自然,为人类、为社会所需要。
期望广大的犯罪学研究工作者更多地借鉴上述学术智慧,在新的一年里,反思和调整自己的研究思路,实现科学定位,追求质的突破。要努力解放思想,摈弃简单阐释和迎合赞扬,培养问题意识和批判精神,求真务实,努力走入实证研究,运用多学科知识研究犯罪学。日积月累,坚持不懈,用优异的成果获得社会承认,找回我们的自信和地位。
(二)提倡多元思维
传统犯罪学将犯罪作为认识论的对象来研究,将犯罪学研究定位于现象、原因、对策等几块有限内容。单元思维严重局限了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展开。学科要发展,就必须多元思维。本体犯罪学能够开阔我们的视野,因为它是将犯罪作为一种本体的存在来研究的。2005年,白建军出版了《关系犯罪学》一书,是为本体犯罪学研究的初步尝试。它提出的关系犯罪观认为,犯罪不是一个独立的存在,它是在关系中发展变化的一种社会现象。他在犯罪与秩序的关系、犯罪与被害的关系、犯罪与惩戒的关系、犯罪与环境的关系中,把握犯罪学的四个核心范畴,构建了自己的犯罪学理论体系。2006年,周长康出版了《发展犯罪学》一书,同样将犯罪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的事物来研究,在探讨犯罪自身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中,构建了自己的犯罪学理论体系。新的一年中,期望有更多的学者进入本体犯罪学的研究,大家共同努力,尽早建成中国犯罪学自己的理论大厦。
(三)学者要努力贡献
关于犯罪学的学科特性,已经讨论了十几年了,主要方面已经形成了共识:第一,在研究对象层面,犯罪学是事实科学,刑法学是规范科学;第二,在方法论层面,犯罪学研究采用实证、描述的方法,刑法学采用注释、思辨的方法;第三,在学科视野层面上,犯罪学强调综合,刑法学比较单一。该说的话差不多全说完了,下一步的研究就应当撤出资源,避免重复,要在此基础上探讨更高层次的问题:犯罪学独立的社会价值在哪里?为什么它是不可替代的?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它能为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做出什么贡献,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犯罪学应当发挥什么作用?等等。
讨论区别不是目的,是为了表明犯罪学的独一无二,是为了更好的贡献社会。犯罪学研究的价值有多大,不能全由犯罪学家自说自话,还要听听社会的评价。有贡献的学科,才是可能存在的学科。犯罪学的成果在社会上不看好,源于研究方法单一,实证研究薄弱。解决的根本方法,是参与实践,包括学者参加司法实践和警官、法官参加理论研究两个方面,应当努力付诸行动。
(四)期望中国的格鲁克夫妇
这里说的是搞研究的一种态度和价值追求。
上世纪50年代,美国的犯罪学家格鲁克夫妇对1000名青少年进行了不间断的跟踪调查和研究,从这些青少年的童年跟踪到成年,用了30年的时间,积累了60箱资料,放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地下室里。他们虽然去世了,但他们用毕生心血积累的资料却保存了下来。后来,美国学者罗伯特等人,在分析、运用格鲁克夫妇资料的基础上,写成了《犯罪之形成》一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被认为是优秀之作。此外,在欧美国家,穷一生经历,调查二三十年,最后写出一篇二三千字研究报告的,也不乏其人。
我国犯罪学界,个人难出大部头、有影响的学术著作,更深层次上,缘于我们的民族性。著名学术评价专家刘明在他的书中说:“许多学者在比较民族性时指出,宗教信仰不甚普遍的许多汉族中国人的实用理性倾向是比较突出的,在学术上亦然。”(11)
可引以为安慰的是,经过30年的培养,在我国犯罪学学者的队伍中,对于学术具有宗教般崇敬和热忱的人正在逐渐增多。我国学者赵军单枪匹马搞实证,经过连续几年毫不停歇的奔忙,不顾一切地精力、资金投入,终于完成了极具学术价值、可读性又很高的著作《惩罚的边界》。最近一年多,在全国各地他的书一直是畅销书。不仅有学者,更有许多普通百姓都是他的读者。让犯罪学走进民众,他走过的路可称是个经典。
学者白建军专注收集案例六七年,做成了目前中国最大的案例库,收集案例20万个,全是真实的法院判决。学者刘强留学美国3年,千方百计收集美国的社区矫正资料,回国后已经陆续出版相关专著5本,发表相关文章十余篇,并在杂志上发表极具资料价值的连载介绍文章,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被称为公开出版的“美国社区矫正资料库”。他的贡献大大方便了社区矫正领域同行的研究。
清代学者阮元云:“学术盛衰,当于百年前后论升降焉。”只有甘于寂寞,才有久远影响。实证研究的重要在我们的圈子里早已达成共识,难的是行动,是坚持。这是支撑犯罪学研究事业走向繁荣的坚实基础和动力资源。
我们期待着。
注释:
①信息来源:中国期刊网,三所政法院校图书馆的资料。
②以下引用学者的观点,除标明出处的外,均出自《“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高峰论坛”实录》。
③参见严励:《再论犯罪学研究的路径选择——以中国犯罪学研究为视角》,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六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8月版,第6页。
④参见卫磊:《价值与事实的双重追问——犯罪学的本体重构与范式转换》,载谬斌主编《犯罪防控论丛》第一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222页。
⑤参见严励:《再论犯罪学研究的路径选择——以中国犯罪学研究为视角》,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六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8月版,第4页。
⑥参见刘广三:《犯罪控制宏论》,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5期,第27-37页。
⑦参见李尔特:《中西文化中的犯罪异同论——我国犯罪相关理论研究的出路》,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第94页。
⑧参见靳高风:《思考与展望:犯罪学发展路径的选择》,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7月出版,第225页。
⑨参见李锡海:《现代化与犯罪的特性及内在关联》,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1期,第10-12页。
⑩参见张宝义:《刑罚对青少年犯罪预防价值的调查与分析——以天津市为背景的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7期,第95-98页。
(11)参见刘明著:《学术评价制度批判》,长江文艺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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