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自治研究的基本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大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大学自治一般被置于高等教育管理的研究领域。就西方高等教育管理的研究而言,20世纪60年代是高等教育组织、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研究逐渐走向繁荣的开始,然而,这一领域里的文献无论在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无法与高等教育的社会研究和心智研究的著作相比,更糟糕的是,存在着很多严重的错误概念。从中英文文献检索情况来看,在现实性上对美国和西欧等国大学自治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不少,对英国、瑞典等国大学自治的历史研究也有著作出版,而以美国大学自治为主题的专门历史研究著作尚未发现,关于大学自治的相关性研究较多。国内对西方大学自治问题的相关研究集中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散见于教育史或高等教育理论文献中,多停留在对大学自治概念和作用的简略分析和介绍一些人物的有关论述的状况上。就前述的研究现状来看,有关大学自治在现代大学制度中的地位、大学自治的涵义以及大学自治的研究思路等基本问题亟需加以明确。
一、大学自治是西方大学制度的核心问题
人类的活动需要适当的秩序和制度来保障,人类从事高深学问的智力活动需要适当的秩序和制度来保障。大学的自身逻辑根植于高深学问的持续活动之中。大学自治制度是大学这种高深学问的组织自身逻辑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它依赖于法律、传统和理念等多方面的保障。
在西方,大学是中世纪生活的自发产物。作为西方现代大学的源头,中世纪大学吸引了许多历史学家去探索大学与生俱来的本真特性。这些历史的探索者在考察最早的大学时遇到了一个关键的问题:最早的大学为何偏偏就在那个时间、那个地方产生了,为什么意大利北部的波伦亚大学及其模仿者幸存下来了,而之前在萨莱诺同样创办大学的努力却未获成功。英国历史学家科班出色地分析了这一问题,他指出:“萨莱诺的主要弱点在于它没有发展一个保护性的和有凝聚力的组织以维持它的智力活动的发展”。“中世纪大学的历史加强了这样的观点,如果要使智力活动的契机不被消散,那么在取得学术成就之后,必须迅速做出制度上的反应。缺乏固定的组织,在开始时也许为自由探索提供了机会,但是经久不息和有组织的发展只有通过制度上的架构才能得到。”(注:Cobban,A.B.The Medieval Universities:Their Development and Organization [M].London:Methuen & Co.Ltd.,1975.47,38.) 这段分析呈现出从事高深学问探究的“智力活动”与特定的“制度上的架构”之间紧密的天然联系。这种特定的“制度上的架构”所具有的本质特征就是“自治”,看似偶然的现象,实则是高深知识的学术活动这粒种子恰在当时当地找到了适合自身生长的时机和土壤——那就是欧洲自治城市的兴起和自治行会的出现。正是这一点恰好及时提供了符合探究和传播知识的理智活动之本性的制度形式——学者自治行会。也正是在这种制度的意义上,约翰·布鲁贝克才能断言“自治是高深学问的最悠久的传统之一”(注:布鲁贝克著.郑继伟译.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8.30.)。研究大学自治制度,正是探索这种“制度上的架构”的核心问题。
大学自治在制度和理念上的变迁是高等教育史研究关注的重点。从大学史的角度看,自治的制度架构是高等教育机构得以生存延续的保证条件。大学自治这一主题也是高等教育理论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由于自治是高深知识所要求的最基本的组织特征,它构成大学制度中的基本要素。“正因为它那令人眼花缭乱的高深学科及其自身生殖和自治的倾向,高等教育才变得独一无二——不从它本身的规律去探索就无法了解它。”(注:伯顿·R·克拉克著.王承绪等译.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313.) 对大学自治的历史研究和理论研究都有助于探寻高等教育机构不同于其它社会组织的特有规律。
大学自治不仅是理论问题和历史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从二战结束至今,大学自治问题在美国高教界不断被提出并引起多方关注。同时它也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大学自治的原则在国际上也普遍受到尊重或认识。美国的大学和学院从总体上被公认具有高度自治(注:德里克·博克著.乔佳义编译.美国高等教育[M].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3.),高度自治本身不仅成为美国高等教育制度最具特色的方面之一,它也是美国高等教育之所以能在建国后一百多年的时间内得以迅速发展,并创造了诸多世界之最,使美国成为世界上高等教育最发达国家的重要因素之一。20世纪60年代以来法国三次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旨在调整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扩大高校本身的自主权。英国从80年代末开始要求地方政府减少对多科技术院校的控制,转向市场寻求力量。1998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世界高等教育会议,发表《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世界宣言》,提出应将院校自治作为应对在迅速变革的世界中高等教育所面临的主要挑战的原则之一,指出在院校自治原则基础上建立与国家和社会的良好关系,是高等教育的运作和管理获得成功的前提之一,并且坚信坚持院校自治原则是学校正常运转和改革成功的先决条件。
在我国,自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到14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享有法人资格,表明了在高等学校自治这个问题上的认识和实践的逐步深化,同时也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变革政府治道和高等学校自治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从美国高等教育史来看,从开始在殖民地时期已经获得特许状而具有法人资格的学院,并非一劳永逸、一成不变地享有了自治权,在思想上、制度上、法律上一次次的冲突、调整、建构都说明,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如何保证大学自治原则,对于社会、政府和大学本身都是一个常新的问题。批判地借鉴西方大学自治制度的历史经验和精神内涵,而不是照搬其现成的一招一式,对于我们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动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意义是不言自明的。
二、基于大学整体而言的自我管理是大学自治的基本含义
在对大学自治的研究中,有关概念的使用存在着不确定性和随意性,这种混乱状况影响了对大学自治问题的深入研究,必须先给予梳理和辩明。
与大学自治直接相关的首先是“自治”这个概念,对应的英文词是“autonomy”,中文对其理解和使用有两种取向:一种取向是偏向于强调独立、自我管理、自我决定之意义上的自治和自主;另一取向是偏向于强调自我监督、自我反省之意义上的自律。在西方社会,认同自治、自主更甚于自律。《罗勒杰哲学百科全书》指出:“Autonomy一词的核心涵义是自己拥有对自己的主权,自我管理或者自我决定;如果一个机构或政治实体是自我管理或自我决定的,那么它就是自治的。”(注:Craig,Edward.Poutledge Encyelopedia of Philosophy [M].Poutledge.1998.586.) 本文就是在前一种自我管理、自我决定的意义上使用“自治”的。
大学自治最简洁的一个定义:大学自己决定和管理自己的事情。在有关的高等教育中文文献中,对此概念不仅表述名称不一,如“学术自治”、“高校自主权”、“院校自治”、“学术自主”等,而且内涵也有差异,一种是基于高等教育机构而言的,指相对于外部权威,大学作为一个整体的自我管理;另一种是基于高等教育机构内部从事教学和研究的教师而言的,指教师作为一个群体对学术事务的自我管理甚至对整个大学的管理。这两种含义是有关联的,教师对学术事务拥有自我管理权是大学自治内在合理性的基础。但是这两种含义是有明显差异的。考察西方大学自治历史的演变过程,本文认为前一种涵义符合大学自治这一概念所指的社团组织上的本来意义。在英文中常使用“university autonomy”、“academic autonomy”和“institutional autonomy”(其中使用最为频繁的是“institutional autonomy”)等表述来指称这一概念,1992年美国学者伯顿·R·克拉克主编的《国际高等教育百科全书》使用的是“institutional autonomy”,其意在强调大学作为一个整体机构的自我管理,解释的内涵包括机构管理、资金控制、教职员聘任、招生、课程和评价六个方面,其内涵显然超出中文中“学术”的含义。沿袭对中世纪大学自治的传统称呼,本文认为,应该在大学作为一个整体的意义上使用“大学自治”概念,亦即所谓大学自治是指大学作为一个团体享有不受政府、教会以及其它官方或非官方任何团体和任何个人干预的自由和权力,是大学成员以大学这个团体的代表资格而非以个人的资格来决定大学自身的管理。这一理解是我们研究大学自治问题的前提。
在建立了上述前提之后,还需要对大学自治的内涵作进一步的解释。泰特认为:“大学自治是指这样一种信念,如果高等教育机构旨在最好地服务于社会整体,那么它们就应该独立地决定它们自己的目标和优先顺序,并将之付诸实施……如果要使高等教育机构持续地成功实现其探索、拓展、应用和传递知识和理解的基本功能,大学自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注:Tight.M.,Institutional Autonomy,in Clark,Burton R.and Neave.[A] Guy.(ed.) The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Higher Education [C].New York,Pergamon Press,1992.1384.) 当然,大学自治不仅可以体现在理念上,也可以体现在制度上。对大学自治的内涵的划分有这样几种:
1.罗伯特·伯达尔把大学自治划分为实质性自治和程序性自治,实质性自治是指大学或学院以团体的形式自主决定自身的目标和各种计划的权力——学术机构是什么,而程序性自治是指大学或学院以团体的形式自主决定实现这些目标和计划的手段的权力——学术机构如何做。(注:Berdahl,Robert.,Co-ordinating Structures:The UGC and US State Co-ordinating Agencies.in Shattock [A],Michael.,The Structure and Governance of Higher Education.Society for Research into Higher Education [C],1983.69.)
2.艾瑞克·阿什比认为大学自治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在大学的管理上免于非学术的干预;以大学看来合适的方式自由分配资金;自由招收教职员并决定其工作条件;自由选择学生;自由设计和传授课程;自由设置标准和决定评价方式。(注:Ashby,E.and Anderson,M.Universities:British,Indian,African.A Study in the Ecolgy of Higher Education [M].London,Weidenfeld & Nicolson,1966.296.)
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费利克斯·法兰克福特和哈兰法官在1957年史威兹诉新罕布什尔州案判决的协同意见书中,提出了“大学的四大基本自由”。“在一个大学中,知识就是它自身的目的,而不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如果它变成教会、国家或人和局部利益之工具,一个大学将不再对它自己的本质忠实。大学为自由研究的精神所塑造……大学的任务即在于提供一个最有益于思维、试验和创造的环境。那是一个可以达成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在学术的基础上自己决定‘谁来教?’、‘教什么?’、‘如何教’以及‘谁来学?’——的环境。”(注: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M].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96.) 而且法兰克福特断言:“为了社会的利益,除了处于紧急的原因和有明确的令人信服的理由,政治力量必须避免介入此类自由活动”。(注:德里克·博克著.徐小洲,陈军译.走出象牙塔[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41.)
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是两个关系密切而又容易混淆的概念。一项对二战后美国高等教育的分析认为,“学术自由不能被大学自治所担保,最近对大学自治的限制并没有太多影响到学术自由。”如果被法律或公共观点支持,学术自由可以在大学自治缺失的情况下存在。但是又有情况显示,“有些外部干预会或明或暗地侵蚀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有助于维护学术自由的精神和保护这种自由免于外部的攻击。(注:Altbach,Philip G.etc.(ed.) Higher Education in American Society,Prometheus Books,1994.p.57,70.) 事实上,学术自由并不必然产生于大学自治,大学自治也不必然以学术自由为最终目的。历史上大学自治的理念和制度先于学术自由而产生,在不同的时代和国家,不乏有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分别存在的例子。例如19世纪的柏林大学就是享有一定范围的学术自由却未拥有充分的大学自治权的典型事例。在现时代,这两个概念往往联系在一起并相互支持,但不能因此就忽略二者的重要差别。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有必然的联系,二者都是建立在“传播和创造高深学问”这一大学内在逻辑的基础上的,不同的是大学自治不包含学者个人的学术自由等权力诉求的意义,而是指大学作为一个学术组织为避免外界干扰而提出的属于大学整体需要的自我决策、自我管理的权力诉求。
几乎所有的研究都同意大学自治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自治不是绝对的。”(注:Altbach,Philip G.etc.(ed.) America Higher Education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M].Prometheus Books,1981.39.) “大学自治的问题没有答案,因为自治概念本身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注:尤斯廷·P·托伦斯.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J].教育展望,1999,(3):47-48.) 还有学者认为,大学自治不是一个“全无全有”的概念,即大学既不是一个完全自治也不是一个完全受控制的组织。(注:眭依凡.大学校长的教育理念与治校[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323.)
然而,对大学自治仅作逻辑上的阐述和界定,无助于我们更多了解大学自治的历史多样性和复杂性,例如,对于“教授治校是不是就是大学自治的表现形式”、“大学自治都是法人自治吗”等一些重要问题的正确答案,应该存在于对西方大学自治的起源和变迁的历史研究之中。
三、历史多样性是西方大学自治问题研究的基础
大学总是它自身逻辑与其所处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综合产物。从中世纪开始,大学这一独特机构经过长期的传播、模仿和流变,在不同时代、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形成了千差万别的高等教育组织形式,大学自治的传统信念也在不同程度上被保存和延续。
1.中世纪大学经历了从学者行会自治到法人自治的演变
人们普遍认为,大学自治起源于中世纪大学,而更准确地说,中世纪大学自治实际上是行会自治,而且是学者行会自治。如爱弥尔·涂尔干指出,中世纪大学“这些复杂的机构,归根结底是建立在行会概念基础上的,也是从这个概念导出它们的一致性的”。(注:涂尔干著.李康译.教育思想的演进[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27.) 涂尔干对大学的一致性的分析指出了大学与行会之间的关系。拉什达尔也指出:“无论是先生大学还是学生大学,都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行会,大学的兴起只是11世纪和12世纪开始横扫欧洲城市的更大的社团运动的一个波浪而已。”(注:Rashdall,Hastings.The Universities of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 [M].Vol.I Oxford:The Clarendon press,1895.153.) 这些学者的研究印证人们的习惯认识——大学自治起源于中世纪大学的行会自治。我们习惯上认为的“学者共和国”、“教授治校”等信念都可以溯源到中世纪大学的行会自治——学者组成了行会,学者行会又组成了大学,大学是学者的大学。
中世纪学者行会自治的大学自治形式在英国出现了新的变化。到了16世纪,英国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形成了以行会为基础的现代法人自治制度。(注:法人只存在于法律的思考当中。最早在罗马法当中出现了法人的概念,中世纪的教会法中引进了罗马法中法人的概念,用于教皇管理众多的教会,也应用于管理中世纪的大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1819年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判决中对法人所作的定义在西方被奉为经典:“法人是一个人造的存在物,不可见的、无形的、只存在于法律的思考当中。作为纯粹法律的创造物,法人只拥有创造它的特许状所赋予它的那些特性,或有明文规定,或是自其存在之日起附带而来的。此外,它还有能够最好地实现其目标的那些特性。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它的永久性,也可以说是它的个体性。”见Hofstadter,Richard.and Smith,Wilson.(ed.)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A Documentary History [M],Vol.1.Chicago:The Univerity of Chicago Press,1961.216.) 现代意义上的法人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16世纪的普通法中,英国王室使用法人制度来管理商业团体、慈善团体以及大学。英国的现代法人制度随着移民进入北美大陆,在美国得到了更为成熟和广泛的应用,哈佛大学就是美国迄今依然存在的最古老的法人。西欧中世纪大学自治的制度形式实质上就是学者行会的自治,但基于行会的法人自治形式已经出现。
2.中世纪大学自治传统的断裂与延续
欧洲中世纪大学提供一个学者行会自治的范例。但是,当沿着这个思路考察美国殖民地时期最早的学院时,却遇到了障碍。美国早期的学院在成立时并没有学者行会存在,它们是由教派为主体的社会力量创办的,而非自发形成的,美国学院从未像西欧的大学那样由学者控制,由牧师或世俗人士组成的外行董事会是美国学院和大学的最高权威,即使是到了19世纪末以后教师团体参与大学的管理,也仍未改变这种局面。中世纪大学的那种学者行会自治的传统在美国早期的学院那里发生了断裂。
如果美国的大学自治不是以学者行会为制度上的架构的话,那么它又何以形成自治特征鲜明的大学自治制度呢?它的自治制度是什么样子的?这种制度的基础又是什么?上述问题使本文必须首先关注创办美国早期学院的英国殖民者移植来了什么,又创造了什么。这些殖民者确实没有移植来西欧大学学者行会自治的制度实体,但是英国牛津和剑桥大学学者治校的理念或多或少保存在英国殖民者的记忆里,更重要的是,他们移植来了英国的法人制度、加尔文教义中的外行管理教会和大学的观念以及英国的信托与董事会制度。欧洲中世纪大学作为教会法意义上的法人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法人,现代意义上的法人和大学法人形成于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之上,并在16世纪广泛使用于经济和慈善领域。(注:Duryea,Edwin D.The Academic Corporation:A History of College and University Governing Boards [M].New York:Falmer Press,2000.31.) 几乎与此同时,欧洲大陆那些古老大学的自治传统却开始遭到破坏。如果说早期中世纪大学是以行会为基础的自治的话,那么,16世纪以后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就体现了古老的学者行会和现代法人的结合,形成了以学者行会为基础的学术法人的自治制度。在英国大学那里,笔者找到了大学自治传统从中世纪大学到美国殖民地时期学院的断裂与延续。
美国学院直接移植来了英国大学的学术法人制度,几乎同时采用外行董事会为学术法人的最高权威的代表,形成了以学术法人为基础的外行董事会的自治模式。所以,移植的同时有创新,延续的同时有新生。因此有必要用一个新的词汇来描述它,为此,本文提出一个概念“法人—董事会制度结构”。在这种制度结构中,法人制度确立了学院独立于外部权威的法律地位,外行董事会制沟通了学术法人与外部的联系,确立了学院的信托性质,法人与外行董事会的结合,形成了学院与外部各种权威之间既独立又联系的关系,构成了美国大学自治制度的核心结构。与欧洲大学的传统不同,美国的学院和大学从一开始就不是学者行会的自治,不是教授治校,而是法人自治,而且是基于法人制度的外行董事会管理模式。
因此基于上述史实,大学自治在美国表现出其独有的特征,“法人—董事会制度结构”的形成和演变成为美国大学自治制度历史演进的基本线索。如果离开历史研究的基础,就很难发现这一线索贯穿美国学院和大学的整个历史过程及其核心作用。至今的美国依然保持这种格局,只是其中的某些外部干预因素(如联邦政府)的影响力有所消长而已。尽管外部压力增加,大学自治的程度有所变化,但是大学自治的核心结构——“法人—董事会制度结构”——没有根本改变,与外部权威之间相互关系的自治格局也没有大的变化。这一美国大学自治制度为世人提供了一个解决大学自身发展逻辑和外部社会要求、学术自治与外部干预尤其是政府干预之间矛盾关系的富有魅力的实践模式。
“循着历史发展的本来顺序”介入研究对象,按照历史发展的逻辑安排表述逻辑。人们在习惯上认为大学自治就是学者行会自治或者教授治校,本文所揭示的从行会自治到法人自治的转变,再到“法人—董事会制度结构”的形成,就与先入为主的习惯观念相悖。因此,大学自治的概念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