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条约》与清政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约论文,清政府论文,江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朝日《江华条约》的签订,有一种比较流行的看法,认为朝鲜是接受了清政府的劝告,才被迫与日本签约的。如朝鲜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著的《朝鲜通史》中说:“朝鲜政府对于日本强盗的侵略行动,起初只作消极反抗,随后分成主战与主和两派,争论不休。这时清政府又劝告说:与日本作战对朝鲜不利。结果,朝鲜政府未能采取积极的外交方针,竟派申、尹滋承等人去江华府,同日本人开始谈判。”[①a]韩国历史学家姜万吉教授在其所著《韩国近代史》一书中也写道:“挑起云扬号事件的日本,为清除清朝对它进入朝鲜的阻碍,以朝鲜与清朝之间的从属关系为由,首先向清朝追究云扬号事件的责任。受到欧洲各国侵略折磨的清朝,深怕事态扩大,便劝说闵氏政权与日本签订条约。因此,朝鲜政府经过多次的谈判,最后签订了《江华岛条约》。”[②a]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教授认为,劝说者为李鸿章。他说:“总之,派去的军舰起了作用,同时清廷的李鸿章也劝朝鲜议和,所以国王压服了大院君一派的主战论。”[③a]
另外,曾有学者在分析李鸿章给总理衙门所提“为息事宁人之计”的一项建议后指出:“清廷同意李鸿章的建议,遂由礼部将日本要求转咨朝鲜,而听其自行处理。朝鲜以中国之意既在‘息事宁人’,显然不会在日朝谈判中给以积极的支援,在日本武装威胁下,乃于1876年2月26日与日本签订《江华条约》。”[④a]这种看法虽与前述“劝说”有异,但也认为清政府的态度给了朝鲜某种暗示,致使朝鲜被迫与日本订约。
《江华条约》(亦称《朝日修好条规》)是日本逼迫朝鲜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是朝鲜沦为半殖民地、殖民地的起点。通过这一条约,日本取得了开放朝鲜三处通商口岸,在通商口岸派驻领事,享有领事裁判权等一系列特权。更为严重的是,《江华条约》第一款写入了“朝鲜国乃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国平等之权”[①b]的内容。日本通过这一条款,否定中朝之间既有的宗藩关系,为实现其独霸朝鲜的阴谋做了铺垫。对于为祸如此巨大的一个条约的签订,清政府到底负有何等责任,需要认真研究。笔者经过考察,认为对上述各种说法尚需进一步讨论。
一、清廷并未向朝鲜提出劝告或暗示
1875年9月,“云扬舰事件”发生后,日本决定抓住时机强迫朝鲜开国,以实现其多年宿愿,便派出陆军中将黑田清隆为全权办理大臣,元老院议官井上馨为副大臣,率军舰前往朝鲜追究“云扬舰事件”的所谓“责任”,胁迫朝鲜与之订约。同时,任命外务少辅森有礼为驻华特命全权公使,乘履新之机试探清政府对此举的态度。
森有礼于1876年1月5日抵北京,交接礼毕,即于1月10日向总理衙门提交一件节略。该节略首先歪曲云扬舰事件真相,继而陈诉日本派赴朝鲜修交使节屡次被拒情形,然后宣布日本已派军舰前往朝鲜问罪,并声称:“本大臣窃祈朝鲜国以礼接我使臣,不拒我所求,以能永保平和也。若不然,事遂至败,则韩人自取不测之祸必矣。”[②b]这段话就是告诉总理衙门,如果朝鲜不同意签订条约,日本便要开战。
对于日本侵朝的野心,清政府早有认识和防范。1871年李鸿章代表清政府与日本签订《中日修好条规》,于第一条中写入“即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③b]的话,按照李鸿章的说法,就是“实欲预杜此意”[④b]。所以,总理衙门在接到森有礼提交的节略后,自然以《修好条规》作为与森有礼交涉的基本依据,反对日本对朝鲜的武力要挟。1月13日,主持总理衙门的恭亲王奕欣具节略对森有礼做出答复,首先辩明朝鲜的无辜,然后针对日本的恫吓,严肃指出:“中国之于朝鲜,固不强预其政事,不能不切望其安全。”这等于说,日本如果动武,中国不能坐视。复文驳斥了森有礼的强词夺理,最后表示:“唯希贵大臣转致贵国政府,不独兵不必用,即遣使往问一节,亦须自行筹画万全,务期两相情愿,各安疆土,终守此修好条规两国所属邦土不相侵越之言,是则本王大臣所切盼者也。”[⑤b]
1月17日,奕欣等将与日使来往两件节略呈奏。奏折叙述朝日起衅及森有礼来华交涉经过后提出:“臣等查朝鲜虽隶中国藩服,其本处一切政教禁令,向由该国自行专主,中国从不与闻。今日本国欲与朝鲜修好,亦当由朝鲜自行主持。惟使臣森有礼既到臣衙门面递节略,自应转行朝鲜,俾得知有此事。如蒙俞允,即由臣衙门照录往来节略,照案咨送礼部备文转交朝鲜。”[①c]当时朝鲜事务归礼部管理,清政府遇有需同朝鲜交涉的事情,一般都由礼部具咨文,通过盛京礼部转递朝鲜。清廷准总理衙门奏后,礼部即于1月19日将此奏折及两件节略“由五百里飞咨”朝鲜国王[②c]。朝鲜收到此项咨文,是2月5日(正月十一日)[③c]。
此后,根据总理衙门的奏折,礼部又向朝鲜咨转过一次文件。文件包括总理衙门与森有礼往复辩论的照会7件,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森有礼问答节略1件。发出时间是2月27日(二月初三日)[④c]。在此前一天,《江华条约》已经签字。而该项咨文送达朝鲜的时间,则迟至3月16日(二月二十一日)[⑤c]。因而可以肯定,第二次咨文与《江华条约》的签订毫无关系。那么,1月19日礼部发出的咨文,是朝日议约期间清廷行文朝鲜的唯一文件。
清政府这项咨文的内容,已如前述。其中既没有如《朝鲜通史》所说的“与日本作战对朝鲜不利”的“劝告”,也没有如《韩国近代史》所说“劝说闵氏政权与日本签订条约”的内容。
论者所谓“清廷同意李鸿章的建议,遂由礼部将日本要求转咨朝鲜,而听其自行处理”,也是不符合史实的。所谓李鸿章的建议,即李氏1月19日致总署函。总署收到该函是1月22日[⑥c]。李鸿章在此函中提出了由总署劝告朝鲜“以礼接待”日本使节的所谓“息事宁人之计”。且不说清廷自始至终都未同意过李鸿章的这个建议,单从时间上说,总署1月17日即已奏准咨转朝鲜,1月19日咨文已经发出,怎么能说咨文是李鸿章建议的结果呢?
论者把清廷“由朝鲜自行主持”的态度概括为“听其自行处理”,如果单就是否同意与日本建交而言,倒是庶几近之。但接着便断言“朝鲜以中国之意既在息事宁人,显然不会在日朝谈判中给以积极的支援,乃……与日本签订《江华条约》”,这就把清廷的态度说成暗示朝鲜向日本妥协或推脱对朝鲜的责任了。这也是与事实不符的。清政府的“由朝鲜自行主持”的态度,是为其传统的宗藩观念所决定的。清代中国与周边国家所结成的宗藩关系,是亚洲所特有的一种国家关系体制。在这一体制中,清朝自称并被称作“天朝”、“上国”;藩属国要接受清朝皇帝对其国王的册封,奉清朝的“正朔”,向清朝纳贡(清朝通常给以价值远高于贡物的“回赐”);清朝则承担保护属国安全的义务。藩属国依靠中国的威势,可以免遭别国的侵犯,并巩固其国内的统治秩序;清政府的主要利益所在,则是所谓“守在四夷”,即以周边属国的稳定来保障边疆的安全。正因为如此,清政府对属国采取怀柔政策,不侵占属国的土地,不贪图属国的财物,对属国的内政外交也一般不予干涉。正是受这样的宗藩观念的支配,清政府不仅不干涉朝鲜的内政,而且,朝鲜通过对马藩的臣服一直与日本发生关系,清政府在二百余年中也从不过问。传统宗藩观念与近代国际法观念是抵牾的,按照国际法,宗主国有权干预附属国的内政,并主持其外交。但这时的清政府,还没有接受国际法的宗主国观念,仍在按照传统的宗藩观念行事,所以,对于日本要求与朝鲜订约的问题,只能由朝鲜自行主持。这不是推脱责任,不是不给以“积极的支援”,也不是暗示朝鲜与日本妥协。从咨转文件的内容来看,总理衙门答复森有礼节略中对日本无理要求的批驳,重申《中日修好条规》中“即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让,不可稍有侵越”的规定,反对以武力胁迫朝鲜订约,宣布中国有保护朝鲜的义务,都是态度明朗,毫不含糊的。至于谈到“积极的支援”,如果说这是指给朝鲜以军事援助的话,当时还没有看到这种必要。而且,即使已经很有必要,如果没有朝鲜的求援(如明代中朝联合抗倭之役),清政府也是不能主动提出的,这是宗藩关系的惯例。
二、李鸿章“函劝”真相
比较起来,朝鲜经李鸿章劝告乃与日本签约的说法,还是多少有些“根据”的。李鸿章于1882年为朝美议约一事对美国海军司令薛斐尔(Schufeldt,Robert W.)说:“朝鲜自古以来为中国属邦,其内政外交事宜向来得以自主,从前尚不愿与日本立约,何况泰西?彼时曾经本大臣函劝,方肯与日本立约。惟朝鲜虽奉中国意指,未经来华请教,只在本国仓猝议成,议成之后,始知会中国。”[①d]如果李鸿章此言不虚,那么,尽管清朝并未以朝廷名义对朝鲜进行劝告,也完全能够认为清政府“劝说”之说可以成立。但是,李鸿章的说法,是否果真不虚呢?且看事实。
早在1875年12月初,李鸿章就已得知森有礼来华的消息,并从美国驻天津副领事毕德格(Pethick,William N.)处得知森有礼“专为高丽事而来,欲请中国居间调停”。李鸿章当即表示:“高丽虽我属邦,向不干预其国政,且条约载明彼此所属邦土不可侵越,中国只有劝日本不可违约兴兵,不便令高丽必与议和。”[②d]李鸿章并将此意函告总署。显然,总理衙门采纳了他的建议,与森有礼的交涉,正是以此为基调。
当时,朝鲜是以对外实行锁国政策、敢于对抗西方强国而闻名的。1866、1871年法国、美国几次派军舰攻打朝鲜,不仅没有使朝鲜屈服,自身反而遭受打击,败逃而归。但是,李鸿章早就认为,“朝鲜能拒西洋,国小而完”,只是一种特殊的现象,是因为“法美皆志不在此”[①e]。而日本则是蓄谋已久,志在必得。就国力和军力来说,朝鲜根本不是日本的对手。所以,李鸿章一面主张拒绝日本的无理要求,一面又担心朝鲜依然采取深闭固拒的态度而招致战争。
就在得知森有礼来华的消息后不久,李鸿章恰巧收到朝鲜前领议政李裕元的一封信。李裕元是朝鲜国王李熙的叔父,在朝廷地位显要,秋间奉使来华,返国时途次永平府,将书信一封和礼品数件交知府游智开,请其转寄李鸿章。信的内容仅为表达仰慕之情,显然意在结纳这位清朝权臣。李鸿章立即复函说:“东方为中华屏蔽,方今海滨多故,尚冀努力加饭,益摅忠谟,宏济时艰,实所厚望。日本与贵国疆宇相望,迩来交际如何?中土幅员过广,三面环海,揆厥形势,既未能闭关自治,不得不时加防备。”[②e]复函措词虽然婉转,但意思还是很清楚的,就是认为在目前“海滨多故”的形势下,已经不可能再闭关自治了,应该因时制宜,适应形势的变化,既要跟日本建立正常的邦交,又必须时刻对其加以提防。应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建议,绝无劝朝鲜不顾权益苟且订约的意思。
李鸿章所谓朝鲜经其“函劝”方肯与日本立约,显然是指这一复函而言。那么,复函是否真的对《江华条约》的签订产生了影响呢?
李鸿章收到李裕元函,时间是1876年1月9日(光绪元年十二月十三日)。复函作于1月10日[③e]。至少在1月11日,李裕元就已经回到朝鲜汉城,因为据记载,他在1月12日(十二月十六日)受到了朝鲜国王的接见[④e]。如此看来,李裕元离华前根本没有得到李鸿章的回音,李鸿章的复函是李裕元回国后以某种途径送达的。既然如此,为确定复函与《江华条约》的关系,首先应该考察复函送交李裕元的时间。
李裕元在收到李鸿章复函后,曾于1876年6月6日(光绪二年五月十五日)再次致函李鸿章[⑤e]。根据习惯,此函会记载收到李鸿章复函的时间。假使如李鸿章所说,复函促成了朝日订约,则此函必然对此事有所叙述。但不知为什么,李裕元此函并未像其他一些函件一样被附录于《李文忠公全集》中,现已无从寻觅。
然而我们对复函送达朝鲜的途径,却得到了一条线索。1879年8月,因总署奏请,清政府谕令李鸿章利用其与李裕元曾有通信联系,函劝朝鲜向西方国家开放,借以牵制日本。在李鸿章向总署报告其劝告情况的函中曾提及:“敝处与李裕元复信,向交永平府游守,俟其贡使携去。兹因关系紧要,已加封递至盛京,请岐子惠将军妥速转递矣。”[①f]由此可知,李鸿章的复函,是通过贡使捎往朝鲜的。他没有通过盛京的驿递,因为当时驿递只传送北京礼部和盛京礼部咨行朝鲜的公文。李鸿章的复函完全出以己意,属私函性质,多少还有点怕犯“轻与藩服使臣往来通问”[②f]之忌,不可能由驿递代送。1879年这次给李裕元的信是奉上谕而作,所以才送给盛京将军岐元,交驿递专送。
对于朝鲜贡使的往来,《李朝实录》中均有记录。据载,李裕元回国后,最近的一起贡使是朝鲜陈慰使(正使李秉文、副使赵寅熙、书状官郑元和)。回到朝鲜的时间是3月31日前的一两天,因为31日(三月初六日)这天他们受到国王的接见[③f]。很清楚,李鸿章的复函是由这起贡使捎交的,也就是说,直到3月底才到达李裕元的手中。这时,《江华条约》签字已经一月有余。
李鸿章的复函,内容无可指摘,如果提前送到,也不应该成为签订《江华条约》屈辱条款的理由,而由于其姗姗来迟,就更无法归咎于它了。
既然复函并未在《江华条约》的签订中产生作用,作为北洋大臣兼直隶总督的清朝重臣李鸿章,何以竟至向薛斐尔吹嘘朝日订约是他函劝的结果呢?其中确有原因。当时李鸿章正与薛斐尔谈判朝鲜与美国签订通商条约问题。《江华条约》是朝鲜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也是当时唯一的一个条约。朝美订约,必然要参考《江华条约》。李鸿章为使朝美条约避免《江华条约》的弊端,在谈判中坚持了两项原则:其一,坚持要在朝美条约中写入“朝鲜为中国属邦”;其二,反对以《江华条约》为蓝本草拟朝美条约。为了说明朝鲜为中国属邦,他故意说《江华条约》的签订是他函劝的结果,是“奉中国意指”;为了说明《江华条约》有诸多弊端,不能作为蓝本,他接着说朝鲜“只在本国仓猝议成,议成之后始知会中国,朝鲜今日乃大悔从前日本立约受亏,现在万不能以朝日原约为依据也”。他这番话说得很狡黠,既申明了中国对朝鲜拥有宗主权,又不把《江华条约》的责任兜揽过来,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三、清政府对朝鲜对日态度的错误判断
总理衙门与李鸿章对朝鲜局势的看法,存在一定差异。总理衙门在1月17日的奏片中有意回顾了近十年来西方国家要求进入朝鲜,纷纷求清政府为之关说之事,并称“嗣闻法、美两国兵船往攻朝鲜均未得志,近数年间西洋各国使臣亦未以前往朝鲜之说来臣衙门饶舌。”回顾这一段历史,用意是很明显的,即认为朝鲜能够顶得住西方国家的打击,便也能顶得住日本的要挟。奏片还提到日本“近日一切改从西法,人心不齐,莠民乱兵时思窃发,朝廷不能驾驭”[①g]。这是暗示日本未必有发动战争的条件和决心。李鸿章的意见则相反。他认为,如果不加过问,朝日之间肯定打仗,且朝鲜必败无疑。奕欣等人与李鸿章的分歧,主要是在对朝鲜实力的估计上。但他们有着一项共识,即均认为朝鲜对日本会坚持深闭固拒的强硬态度。
然而奕欣等总署大臣和李鸿章的这项共识却是错误的,过时的。坚持对外强硬政策的朝鲜摄政者大院君,早在1873年12月就已经被反对势力以国王亲政为名赶下了台。代之而掌握政权的闵氏戚族一派,反其道而行之,正在寻求向日本妥协的途径,以减轻来自日本的压力,从而腾出手来集中力量对付大院君的势力,巩固自己的统治。只是由于大院君势力的强大,他们有所顾忌,才没有马上与日本妥协。清政府一向对朝鲜的内政不闻不问,所以对这些情况一无所知。
史实表明,在这样一种国内背景下,朝鲜当政者根本不希望从中国取得支持以对付日本,甚至根本不愿中国与闻朝日关系之事。
云扬舰炮击事件发生之后,朝鲜政府一直未将此事告知中国。清政府是从日本驻华代理公使郑永宁的函[②g]中得知此事的。近代以来,凡发生西洋舰船侵入朝鲜海域的情况,朝鲜无一例外地要向中国通报——“洋匪滋扰,移咨中国,即近例然”[③g]。日本人虽不被视为“洋匪”,但云扬舰事件的严重程度却不下于“洋匪滋扰”。连日本都已向中国通报了情况,而奉清朝为“上国”的朝鲜却对此秘而不宣,这是很耐人寻味的。
1875年12月中旬,日本派出的先报使广津弘信到达釜山草梁馆,向朝鲜政府通报日本将派特使前来追究“责任”。接着,在釜山又发生了倭馆日本人杀伤朝鲜军民12人的事件。这时的形势已经是“山雨欲来风满楼”,但朝鲜政府直到收到清政府咨文,一直无意于向中国通报情况。
清政府1867年即曾向朝鲜咨转过外国报纸所载日本欲攻打朝鲜的消息[④g]。1874年日本侵台期间,传说日军退出台湾后将进攻朝鲜。总理衙门为此曾奏准将洋员日意格(Giquel,Prosper Marie)的一项对策咨转朝鲜[⑤g]。清政府对日本侵朝严密防范的态度,朝鲜政府是非常清楚的。闵氏政权显然担心清政府阻止其向日本妥协,所以不向清政府通报朝日起衅的情况。
日本派黑田清隆到朝鲜“问罪”,虽做出了准备开战的姿态,但实际上是一次军事讹诈。日本政府给黑田清隆的训令说:“应以与彼结约为主旨,如彼能允我修交、通商之要求,即可视为对于云扬舰事件之赔偿,不必再行苛求。”[①h]日本把目标放在订立条约上,而不是立意发动战争或进行报复。当时日本国内政局不稳,不久就发生了严重的内乱——士族叛乱和农民起义。同时,森有礼使华试探的结果表明,清政府坚持其对朝鲜的宗主国义务。尽管清政府总的方针是“力保和局”,但如果紧接其“龙兴之地”的朝鲜真的受到侵略,清政府决不肯袖手旁观。假使朝鲜政府坚持平等建交的原则,不在主权问题上让步,并主动劝取得清政府的支持,日本到底会不会发动战争,战争能不能打下去,都是值得怀疑的。但是,朝鲜戚族当权派同意了日本提出的条款。
更加耐人寻味的是,《江华条约》签订之后,朝鲜并未将条约全文或主要内容咨报清朝。《江华条约》的具体内容,清政府是由德国公使巴兰德、日本公使森有礼先后提交的条约文本中得知的。直到1876年4月19日前后,清政府才收到朝鲜国王陈述条约签订过程的咨文。其中有关条约的内容,只有如下含混数语:“条约有具,以其称号之有所嫌碍,故大事小事只用两国臣僚平等通信;以其互市交易非今创行,故许其港口通商,划有界限,以安主客;以其混淆无别,易致滋事,故不许携带他国客商及奇技淫巧物事。纲领节目,大略如是。”[②h]从这几句话中,实在看不出原约的面目。朝鲜政府深知,条约第一款订明朝鲜为“自主之邦”,以及条约签署时间不用清朝年号,有失藩属之道,是难以面对清政府的。所以不敢呈递原文,只好以寥寥数语略作敷衍。如果清政府事前真有要其与日本订约的劝告,咨文肯定会以故作赞扬的语气大加征引,以为卸责地步。咨文中没有任何这种痕迹,更可证明所谓“劝告”是子虚乌有的。
1882年11月,李鸿章在一件奏折中称:“今朝鲜与日本立约已越七年,当时约款竟认朝鲜为自主之国。在朝鲜,昧于公例,无足深责,而咨报礼部转奏,并未一加驳斥。”[③h]此处李鸿章有误。当时总理衙门奏折说:“(朝鲜)虽未据将条款抄送,而所称办理条约现在弭兵修好等情,大致亦属相同。”[④h]可证朝鲜确未将条约文本抄送中国。但当时清政府已经收到了日本提交的文本,何以未据以驳斥呢?很清楚,清政府既然已经表示由朝鲜自行主持,生米已成熟饭,这时已无法再予驳斥了。
注释:
①a 朝鲜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著、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译《朝鲜通史》下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5页。
②a 姜万吉著、贺剑城等译《韩国近代史》,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183—184页。
③a 井上清:《日本军国主义》第2册,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3页。
④a 陈伟芳:《朝鲜问题与甲午战争》,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30页。
①b 《李朝高宗实录》,十三年丙子二月二日。
②b⑤b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第2、3页。
③b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17页。
④b 《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一,第49页。
①c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第1页。
②c③c④c⑤c 《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第280、307、299、321页。
⑥c 《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四,第30页;《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第276页。
①d 《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十三,第8—9页。
②d 《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四,第30页。
①e 《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一,第45页。
②e 《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四,第32页。
③e 《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第277—278页。
④e 《李朝高宗实录》,十二年乙亥十二月十六日。
⑤e 薛福成:《代李伯相答朝鲜国相李裕元书》,载《庸庵外编》卷三,第38页。
①f 《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第363页。
②f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第32页。
③f 《李朝高宗实录》,十三年丙子三月初六日。
①g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第1—2页。
②g 载《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第264页。
③g 《李朝高宗实录》,八年辛未五月十七日。
④g 《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第50—53页。
⑤g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九四,第37页。
①h 《日本外交文书》第8卷,第146页。
②h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第10页。
③h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四,第32页。
④h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