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中古抑商理论质疑_英国法律论文

西欧中古抑商理论质疑_英国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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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史学界普遍认为,古代中国和古代西方社会经济领域都出现过重农抑商的历史现象,只是西方国家到了中古封建社会后期,其商业政策和社会风尚才发生了由抑商转变为重商的重要变化。笔者认为,大量史实表明,西欧中古社会由抑商转变为重商的说法是不客观的,对教会的舆论宣传应作具体的分析。

一、世俗统治者的作用

人们所指的抑商,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舆论方面的,再就是行动方面的。在西罗马帝国废墟上刚刚建立起来的日耳曼人诸王国,思想文化领域处于原始落后状态,提不出多少理论,而城市衰败、经济陷于低谷的困境,迫使世俗统治者采取扶植商业贸易活动的举措。查理大帝曾写信给英国境内的奥弗国王,承诺保护那些在帝国境内逗留的英国商人;法兰西国王查理三世授予威尼斯人在本国的经商特权。那时,从事东西方贸易,尤其奢侈品贸易的主要是犹太人、叙利亚人、希腊人,优厚的利润刺激着“他们用自己的船或车装着自己的货物,结队出发……而君主们,特别是莱茵河以外的则为他们提供武装的护卫。……他们经常取得财政或司法上的特权,这些特权允许他们逗留和从事营业,保证他们的安全,并使他们缴纳的通行税固定下来,特别是在西哥特人与法兰克人中间”(注: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的生活和劳动》,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10页。)。

十世纪以来,老城复兴,新城涌现是西欧经济发展史上的一个突出现象。不可否认,逃亡农奴在城市复兴之初,是城市居民的主体,他们的新身份能否被合法承认,是一个关系到城市能否成为经济中心的重大问题。当时的农奴已属于一种专门的、永久性的职业,成为一种身份,他逃出庄园以后,仍然无权诉诸任何一家法院以得到合法的身份改变,他所在庄园领主仍是他的裁决人,“城市当局限于权力范围所及,没有可能向逃亡农奴提供任何保护,唯有掌握着更高行政、司法权的封建主才能改变他们的身份使之能够在一定条件下长期居住于城市”(注:金志霖:《英国行会史》,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西欧的国王和众多封建主们,正是通过颁发特许状等手段,承认了逃亡农奴的自由。在法国,路易六世在拉昂宣告一项《和平令》,承认该城市成为一个一切人,不论其为自由人还是非自由人的避难所(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45页。)。而路易六世授予紧邻奥尔良的洛里斯城镇的特权,则被视为一项著名授权,“这项授权确定了房屋和土地租金的最高程度,免除土地税和其他各种税收,将兵役减少到只需在邻近的地方服务一天;免除徭役,除了拥有马匹和马车的人须一年一次将国王的酒送至奥尔良;限定罚金和罚款;限定通行税、关税和其他应付款项。它规定,任何人只要在城里平安生活一年零一天,便可获得自由,以前的主人不得对他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46页。)。这样的情况在法国并不少见,“在随后的几个世纪里洛里斯的习惯极为流行”(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47页。)。这些条款,实际上为逃亡农奴的安身立命开了绿灯。意大利由于其商业力量的强大,13世纪时在维切利、波洛尼亚和佛罗伦萨,竟发生了城市强迫乡村领主解放他们农奴的大量事件(注: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6页。)。

英国的情况也无例外,英王亨利二世授予普雷斯顿的特许状第二条明确指出:“任何本地人若居住于该城,拥有土地,加入该市商人行会,和该市市民一样照章纳税达一年零一天,那么其主人就不得要求其恢复原来的身份,他有权继续自由地居住于该城。”(注:金志霖:《英国行会史》,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页。)第四条则规定,任何人若想取得市民资格,必须前往法庭向市政官员缴纳12便士,再向执行吏的下属缴纳一便士即可(注:金志霖:《英国行会史》,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页。)。有了市民资格,意味着这些昔日的逃亡农奴从此有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城镇的市民资格含有携带武器、免除封建的和庄园的赋税和劳役以及自由继承附带买卖权利的世袭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含有免受神明裁判或决斗裁判而在自治城市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67页。)。这对处于社会最低层的农奴来说,其社会地位的改变无异于一步登天,从此,他可以自由结婚,依法从事商业买卖。这些保护措施,对职业商人队伍的扩大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奢侈品贸易的优厚待遇,也吸引了一批批敢于冒险的人。据估算:“在1050年,西欧商人阶级数量达几千人,截止1200年,它的数量竟达到几十万人。”(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8~409页。)

随着商业活动的活跃,作为批发交易货物中心的集市在12世纪异常迅猛地发展起来,这里面也包含着世俗封建主们的积极努力,因为集市的开设及管辖权并不在城市当局那里,而是由国王和地方诸侯控制着。“13世纪时英格兰和威尔士约有550万人口,却拥有800个以上正规市场,这与贵族们热心于建立市场是分不开的”(注:罗荣渠主编:《各国现代化比较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9页。)。法国的香槟集市作为沟通欧洲两大国际贸易区的枢纽,“吸引了整个欧洲的商人”。这一中世纪最著名的集市是当地伯爵建立起来的,“来交易的商人会得到教会和香槟法庭特殊的保护”。英国的情况也是如此,“如不准侵犯来此地的商人人身、货物,降低税收,安排人手维持集市秩序,设立专门法庭来仲裁有关的纠纷,等等”(注:金志霖:《英国行会史》,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3页。)。有的集市,还规定了有利于商人饮食和住宿的收费表,并禁止在商人赴集市期间没收他的土地。

当本地商业不够繁荣时,允许或吸引保护前来的外国人,是西欧几个主要国家的一致作法。比如哈布斯堡王朝的鲁道夫就认为:“威尼斯人对许多民族提供了有用的和必需的物品,因为他想尽方法要用特权把他们吸引到他的国家来,正象安茹的查理希望把佛罗伦萨人弄到那不勒斯和查理·罗伯特希望把意大利人引往匈牙利一样。”(注: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80页。)法王路易六世、路易七世、腓力·奥古斯都均对博韦城做了规定:若本城人侵犯了前来经商的外国人权利,城市当局应授予该商人索赔权(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43~444页。)。可见,对商人的人身、经营权的保护,不仅仅只在集市期间施行了。意大利是西欧城市经济最早发达的地区,诸城市间至少从12世纪开始,达成了各种双边条约,如规定对方的公民可在己方境内自由定居、自由从事手工业及商业,自由拥有那里的财产及自由诉诸法庭等等,不仅如此,这些条约还常常有设立商人法庭,以迅速裁决有关的商事纠纷的规定(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8页。)。英格兰在《自由大宪章》中表明,凡是为了买卖目的的商人,均可安全地出入、逗留以及由陆路和水路通过英格兰,并免交法律上的捐税。1275年《威斯敏斯特法》则规定:“在任何城市、自治镇、集市或市场,如果一个处于本王国范围内的外国人不是某项债务的债务人或保护人,那么就不得因此项债务而扣押外国人的财产。”(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7~418页。)汉萨同盟商人正是仗着有国王撑腰,数百年内在英国享尽威风。

手工业在封建经济中,仍是一个有益的补充,在这方面给予扶植最多、成效最显著的是英国。11世纪下半叶,英国的羊毛在欧洲大陆已占据重要位置,但英国政府并不甘心做一个羊毛输出大国,因此在提高布匹质量、保护工匠、引进外来工匠方面,颁布了不少法令。尤其在爱德华一世、爱德华二世及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由于羊毛已成为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政府对羊毛比对其他任何农产品更加重视。议会多次立法规定羊毛应在王国内部制成呢布,并极力鼓励外国织工移居,许诺国王会授予大量足以使他们满意的特权;下令不许城市当局、各地织工行会强迫外来移民入会和交纳税金,不许对工匠严重罚款(注:吴于廑主编:《十五十六世纪东西方历史初学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63~164页。)。类似的法令一直没有中断过,都铎王朝仍继续加以扶植保护。荷兰的情况和英国相似,那里的伯爵们在13世纪时就努力把多德雷赫特建设成既是国际贸易中心港口又是纺织制造业的中心,为此他们给予定居在那里的外国纺织工匠十年免税权,并特别为德意志商人准备了可利用的回程商船(注: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87页。)。

统治者们为何对庄园之外的城市经济持亲善态度?说到底,是因为有利可图。早期的西欧,经济生活非常贫乏、简陋,连查理大帝这样赫赫有名的君主,他的一所庄园大厦大厅内部,只摆着一张大桌子及几条凳子,最舒适的座位,是靠室内周围墙壁的箱子,这些箱子是用作保藏东西的。地板上夏天铺着沙土,或盖着柳条。厨房在冬天还充当卧室之用(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87页。)。国王的住所尚且如此,贵族们的生活设施可想而知。因此,当日益频繁的城内外商品交换带来精致、漂亮、庄园内无法生产的产品,尤其奢侈品时,国王和权贵们不由得贪欲大增,亦是很自然的事情。但实物地租的剥削方式,使他们囊中羞涩,苦无现金。一般说来,从11世纪以后,统治者们愈来愈要求得到货币而非实物,甚至不惜把土地租出去,收取现金地租(注: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69页。)。于是,准许商人、手工业者在所属领地上建立市镇,自然成为一大生财之道,尤其是为现金货币找到一个重要来源。在英国通常是:城市与其领主约定,每年上交一笔固定款项给他,以取代领主到城市征收各种捐税的权利(注: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2页。)。这实际上意味着城市愈发展,封建主的钱财收入愈有保证。所以13世纪中叶,德意志维特尔博地区的统治者约翰认为“把城市治理并保持得太太平平,就能发展起来,变得富饶获得巨大财富”(注: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82页。)。这一看法是很有代表性的。市集的兴旺同样意味着财源滚滚,领主们因此也急忙给予它们以保护、防卫和特权。

二、教会的言行

基督教会在中世纪时期,地位非同一般,不仅掌握有精神上的、道德上的支配权,而且拥有巨大地产,可谓是最富有的财主。以往学者们常常强调教会这一方面的宣传,即被教会和神学家们引用的圣经经文:“贪财是万恶之根”、“不要为自己积攒财宝在地上”、“财主进天国是难的……,骆驼穿过针眼比财主进上帝的国还容易呢”,以诸如此类的话来作为西欧社会抑商的重要依据。笔者认为,这类早期基督教会赞美贫穷、斥责财富的观念在中世纪得以沿袭,是因为财富在当时是非常稀有的“资源”,不能为人人、尤其为下层人民享有,教会作为道德权威于是也不排斥这些能令劳动人民心灵得以慰藉的手段。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教会一方面宣扬这些空洞的理论说教,另一方面却在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地鼓动人们追求财富。历时近200年的十字军东侵,其目的仅仅是为了弘扬基督教信仰、收回圣地吗?非也。教皇乌尔班二世1095年在法国克勒芒召开的有六、七百名主教和修道院长参加的宗教会议上,鼓动基督教徒们参加十字军,他热情洋溢地说,你们“不要因为有财产而拒绝前往,因为更大的财富在等待着你们”(注:马克垚:《世界历史(中古部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6页。)。明明白白地告诉人们去异国他乡追寻财富,无论生前还是死后都能得到好的报应。乌尔班二世一番演说,激发了英、法、德、意多少人心安理得的致富心理,贵族、教士、商人及农民纷纷投身到十字军队中去,以求翻身致富。这一事实和圣经的教义形成多么鲜明的对比!

禁止高利贷,似乎是西欧社会抑商的唯一一项行动措施,但事实上也应做细致的分析。《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都谴责高利贷,教会在11世纪商业大复兴以前,也宣布了许多禁止高利贷的禁令。教会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因为这时人们的生活还很困苦,借钱的目的几乎都是为了吃饱肚子,还谈不上有什么闲钱去扩大生产或投资商业贸易,因此对高利贷深恶痛绝。但这一局面从11世纪晚期起有了变化,城市经济的复兴和发展,使得人们需要筹措资金,以投资生产或贸易,于是,贷款人以借款人在海外所需要的资本总额贷予借款人,而从营业的利润中取得一份(通常是3/4)已不足为奇了(注: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0页。)。同时,许多教会和修道院接受了大量捐款,年金收益也很可观,教廷自己也常常有数额巨大的闲置资金存于银行中,因而承受着为资金寻找适当的投资机会的压力。如何为资金的出路寻找合法的理由呢?教会法学家对以往那模模糊糊的高利贷法律进行梳理,他们认为:“任何借出去的款项,都包含着可能的损失或利得的中止,或本金的危险,因此某种形式的补偿,换言之,即利息是正当的。”(注: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25页。)也就是说,如果借款导致债权人损失,债权人有权收取利息。贷款人可以索要的合法利息还包括:假如借贷人是一个敌手、一个诸侯或一个不正当占有人,均可对其收取利息等。基于对合理利息可以收取这一原则,教会法还承认了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开始大量出现的各种类型商业契约的有效性,并宣布数量众多的旨在获利的各种筹款机制和信贷设置不属于高利贷(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2页。)。

13世纪天主教会的重要理论家托马斯·阿奎那对财产、商业、贸易的问题做了理论上的总结。他的看法已和《圣经》的说教有很大的不同,他首先承认人具有对有形的东西的自然支配权(注: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41页。),所谓有形的东西即是指财产或财富。其次,他把商业贸易行为进行了分类,声称为了使家庭或国家获得生活必需品,为了帮助穷人、公共福利事业而获得的利润是正当的。反之,并非为着生活的必需品而进行的交换即是牟利,牟利势必会助长利欲,这种贸易理应受到谴责(注: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44页。)。阿奎那这一说法深得教会法学家和神学家的赞赏(注:阿什利:《英国经济史及学说》,台北,民国63年版,第572页。)。可见,天主教会对待商业利润本身的态度,并不是一棍子打死,它支持目的正当的商业利润,事实上是为商业的发展开了一道大门,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要分清牟利与正当利润的区别谈何容易。于是,“在很多情况下,以低价买进,再以高价卖出被认为是正当的”(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1页。)。更有趣的是,当教会的弥撒礼和市集中的交易发生冲突时,教会索性如此行事:“神甫就在阳台上做弥撒,商人和顾客在望弥撒时不至耽误交易”(注:布罗代尔:《15-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二卷,第68页。)。可见,教会在灵魂的拯救与尘世的物质利益面前,是很好地照顾了两方面的需求的,并不厚此薄彼,甚至可以说,对商人和顾客多了点偏心。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阿什利承认:“教会法学家的详细讨论,只是‘头脑中的蜘蛛网’,与真正生活无关系,事实屡常讽刺这宗事。”(注:阿什利:《英国经济史及学说》,台北,民国63年版,第562页。)他举了英国的例子,14世纪英国伦敦市长,一面时常下令禁止高利贷,一面又保护那些将资金出借给商人的投资者,保证他们每年能按每磅四先令的利润提成。伦敦市长的作法得到下院赞赏,1376年下院曾请求,伦敦所享有的类似权力,其它城市也应该享有(注:阿什利:《英国经济史及学说》,台北,民国63年版,第599~600页。)。

事实上,教会不仅仅是农业经营的佼佼者,它还亲自经商,尤其在城市兴起以前的喀罗林时代,“寺院由于它们的财富和所享有的豁免权是最活跃的贸易因素。它们的船舶往来于每一条通航的河流,它们的商队在各重要公路上都可遇到”(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78页。)。如圣登尼斯寺院在符腾堡的埃斯令根,在亚琛和芒斯特,在塞纳河盆地的德勒和爱丹普斯等地,都设立了仓库和市场(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78页。),可见规模不小。在城市涌现和市集建立的过程中,教会并没有站在反对的立场,“在西方许多地区,许多新的市镇是在主教权力的庇护下成长起来的,因而城市的名称与教区的名称都是同一个词”(注: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的生活和劳动》,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13页。)。当市集开张时,教会并没有躲在幕后,“教会祝福他们,保护他们,以宗教仪式为它们开幕”(注: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的生活和劳动》,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73页。)。不仅如此,教会还积极参加商业竞争,科隆的大主教们在12世纪中叶,采取禁止外来船舶驶往科隆以上的莱茵河上游的办法,来扶植本地商人,力图让本地人独占德意志南部和西北欧之间的中介贸易(注: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85~286页。)。阿尔卑斯山路是10~12世纪时东方货物及大量黄金交易的必经之路,沿途的寺院和主教区主动担负起了保护道路、桥梁、征收通行税等等的职责,其中巴塞尔城的柏嘉特主教,为获得这条商路的控制权,成为皇帝亨利四世的忠心支持者(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67~377页。)。当货币需求量增多时,“修道院又发展了抵押和放款事业,成为中世纪最早的银行”(注:杨真:《基督教史纲》(上册),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187页。)。

汤普逊认为,中世纪早期“工业大部在寺院护翼之下繁荣起来”(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33页。)。联系当时日耳曼人的技术水平、教会的经济管理能力来看,此话不能说没有道理。布瓦松纳亦持同样立场,尤其是9世纪以前,“只是在教会的土地上,在教区权力统治的市镇上,才出现有劳动的职业分工,最初的完善的工业技术,第一批艺术及手艺学校;……教导一代又一代的人懂得各种较高形式的工业,生产出奢侈的织物、绣帷、绣花、法琅制造品、金匠制造品、瓷器、玻璃以及建筑、雕刻、印刷等”(注: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的生活和劳动》,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0页。)。有些寺院自己就收留了大批手工工匠,如圣日奎尔寺院,有马具匠、面包匠、皮货匠、鞋匠、葡萄酒商、漂布工人等11个行业(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34页。)。有些寺院还成了手工业中心聚集地。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11世纪末兴起的息斯特西安派修道院,以其严密的组织管理和财务制度,发展多项企业。它大量种植葡萄,酿造葡萄酒,开设酒店,仅德意志的一个普福特修道院一年就出售了200吨葡萄酒。另外,还经营了苹果园,酿制苹果酒,开发盐井,从事食盐贸易,获得非常可观的利润(注:杨真:《基督教史纲》(上册),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186~187页。)。

三、结语

以上分析表明,对商业给予热心的、程度不同的扶植,是中世纪西欧从城市兴起之前、城市兴起之后到15、16世纪重商主义出现一直不曾改变的基本作法,如古代中国那样将商人等同于罪犯,施尽各种人身侮辱,或加重其赋税负担,不准其购置田产等等的抑商措施,西欧是很难找到的。如日本封建晚期将全社会成员划分为士、农、工、商四个等级,商人居于末等的事,西欧也是不存在的。基督教会只把人划分为僧侣、贵族、民众三等级,僧侣是眼睛,负责给人们指示道路,贵族是手臂,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并保卫王国,民众则从事生产劳动。也就是说,工匠、农民、商人属于同一个等级。从教会给社会成员划分的不同职责这一角度来看,13世纪末一些教会法规不许教士从事漂布工、织工、染工、鞋匠等行业的规定(注:吴于廑主编:《十五十六世纪东西方历史初学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5页。),其用意并不是歧视手工业及工匠,而是要明确教士的任务。

应当指出,基督教会并不谴责利润本身,十字军东侵以来的教会,已实实在在地鼓励追求金钱和财富,这一行为由13世纪的神学家阿奎那在理论上进行了总结:追求财富并不可恶,只要是为了国家、家庭、穷人及公共福利的目的,就可以追求利润。所以布瓦松纳说,自十字军东侵以来,“已成为财富巨大来源之一的商业,吸引了西方各族人民中的精力最强和最聪明的分子”(注: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的生活和劳动》,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78页。)。阿奎那的这一追求正当商业的理论,笔者认为应是西欧中世纪的主流思想,因为教会始终谴责的是追逐无耻的利润,至于现实中的利润如何裁决,教会是不想管也管不了。所以,商人只要按照目的正当原则追求财富,就可以心安理得地经商做买卖,他的灵魂仍连着天堂一方。商人并不需要自轻自贱,商人行会本身就是宗教团体。商人行会成员都是基督教徒,从事慈善活动,捐钱作大教堂基金,承办节日宴席及数不清的宗教庆典等,都成为商人行会义不容辞的份内事。如奇波拉对城市兴起以后的商人评价那样:“不再是黑暗时代顽强的冒险者了。他已渐渐地成为一个相当有教养的人,他自豪地捐献款项,建设美丽的公共建筑物,开办学校或医院,为他的城市的普遍繁荣和伟大作出贡献。看到他和他的自由民同胞正在完成的事业,他会由衰地感到他们是‘佼佼者’。”(注: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3页。)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历史发展是有规律可寻的,但历史发展的具体过程中呈现多样性的特征亦是不可忽视的。不能因为古代中国有抑商的突出表现,就把古代西方也纳入这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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