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制度与产权制度的相互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相互关系论文,产权制度论文,税收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认为,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产权制度的有效性是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而税收制度对产权制度的有效性有着重要影响,并进而影响到资源配置和经济的长期增长。另一方面,产权制度的有效性为税收制度的优化奠定了基础。故正确处理二者的相互关系需遵循:“税制优化必须与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相适应”的原则。
一、产权制度的有效性与经济增长
产权是产权理论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它是指当事人对财产或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各项权利的总和。其含义远比通常所谓的所有权概念要广泛得多,不仅包括所有权,还包括所有权以外的其他各项权利。产权制度可以理解为关于产权界定、实施、保护和变更的一整套规则体系,这套规则体系可以是伦理道德或社会习俗形式、但主要是法律方式加以确定。它的产生和形成有极深刻的经济根源。
产权理论认为,现代社会由于专业化和分工的迅速发展,交易规模极其庞大,交易过程十分复杂,交易的成本很高,信息不完全、欺诈、违约、偷窃等行为不可避免,导致个人收益偏离社会收益(个人收益与个人投入不对称),从而失去了从事生产性活动的动力,社会效率达不到最优,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能自动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命题无从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起来了。它的基本功能在于规制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减少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使经济交易和创新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为市场机制高效率配置资源提供制度保障。
研究产权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产权理论的一个重要领域。自斯密以来,经济学家一直把专业化和劳动分工的发展、生产技术的提高和由此产生的市场规模的扩大视为经济增长的原因。新古典学派认为经济增长取决于资本、劳动、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增加和技术进步。道格拉斯·c·诺斯等人在应用现代产权理论研究世界经济增长的长期历史后认为,只有产权制度的有效性才是决定经济长期增长的关键因素;生产要素投入的增加和技术进步本身就代表着经济增长而非经济增长的原因,并且同样是由有效的产权制度所造成的结果。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诺斯等人通过对西欧各国经济权利历史演变的考察,认为政府创立、实施和保护一套有效的产权制度,使经济活动的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从而为私人提供适当的激励,乃是近代西方世界兴起的根本原因[①a]
按照产权理论的观点,一套有效的产权制度必须具备如下几个要点。一是产权的明确界定。即经济权利归属于或不归属于谁(权利主体),须有清楚规定。一笔经济交易所以能进行,是因为交易双方都拥有或假设拥有被交易物品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否则便不可能发生。故产权界定是交易能够进行的必要前提。不仅如此,产权越是能清楚界定,交易双方对交易物品的有用特征以及由此带来的收入流量就越容易确定,由于有用特征的不确定带来的收入流量的损失部分越小,故越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二是产权的排他性。即如果未经当事人授权,任何局外人都不能妨碍或损害当事人行使产权,也不能从中免费受益。当然,排他性并不意味着产权不受任何限制,而是指对产权所施加的限制仅仅来自法律制度的约束,除此之外不受任何约束。这种来自法律形式的约束通常被叫作对产权的“缩减”。产权受到缩减越多,产权的排他性程度越低,激励功能越弱,所以产权缩减代表着产权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一概念是从产权私有的角度提出来的。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私有是最优的制度安排,能对私人经济活动加以引导,使个人收益(成本)接近于社会收益(成本)。三是产权可以自由转让(或自由交换)。在产权理论看来,交换不仅仅是物品的交换,首先是权利的交换,而且正是权利的价值决定着交换品的价值。“例如,就一座房屋而言,如果一个人获得的那组产权中包括不许在房屋附近设置加油站和化工厂的权利,那么,该房屋对他的价值相对来说就会更大一些”。[②a]产权的自由转让是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条件。如果不允许这种自愿基础上的自由转让,资源就会长期滞留在低效益使用者手中,而理想的情况是让资源由那些最有效使用这些资源的人使用,这需要通过权利的自由交换才能实现。四是交易成本低廉。这是衡量产权制度有效性的最重要标志。关于交易成本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交易成本指运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包括搜寻成本(搜寻合适的买主和卖主)、谈判成本和履约成本(保证合同实施和违约处罚的成本);广义的交易成本通常也称为社会(交易)成本,指产权制度的创立、实施、保护的费用,或者说是产权制度的运作成本,它与传统经济理论中所谓的生产成本相对应。产权理论认为,假设交易成本为零时,传统的微观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关于竞争经济中市场机制能最优配置资源的命题才可能成立,并且不受特定的产权结构(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形成)影响。但实际生活中总是存在着正值的交易成本,此时产权结构改变着资源配置[①b]。资源的高效率配置要求尽量降低交易成本,使权利从低效率使用者手中转入高效率使用者手中不致于花费太大的代价,否则将会阻滞交换的顺利进行。
二、税收制度对产权制度有效性的影响
税收制度影响到产权创新的收益,产权的保障程度、产权交换和交易成本,从而在很多方面影响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
首先,税收影响到有效产权制度的创立和实施。如前所述,为了促进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经济的长期增长,一套经济上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必不可少的,这样的产权制度需具备四个要点。在实际生活中,创立这样一套有效的产权制度一方面有很高的经济收益,另一方面也需要一定的成本。一般来说,如果新的产权制度带来的经济收益远大于现行产权制度的收益,而其交易成本又远低于现行产权制度的交易成本,故产权创新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并且这种创新活动应由政府进行,因为政府为确立、规定和实施所有权的制度安排而发生的费用,低于私人自愿安排的费用。尽管如此,经济上一套有效的产权制度未必会由政府创立和实施。其原因在于,政府的产权创新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依其财政倾向而定。根据诺斯等人的观点,决定产权创新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这种创新活动是否符合政府的现期财政利益极大化目标。“发展新所有权的最重要因素是,只有当所有权符合政府的财政利益时,政府才会建立这种所有权。”[②b]根据这一观点,政府有可能创立或维持一套无效率的产权制度,只要它能带来大量的财政利益;同时政府也有可能放弃那种经济上有效的产权制度,因为这种产权制度不能使现期财政利益极大化,即使政府预计到今后长时期内可以大量增加财政收入,但由于使现期财政利益遭受损失,故政府也不会从事这种创新活动,结果仍会创立或维持一套低效率的产权制度。
为征取(高额)税收而采取某些损害产权制度有效性的办法,在中国传统经济体制下表现得相当明显。一个典型例子就是政府直接控制所有权或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权利施加大量来自法律以外的缩减,而财政收入的征集正是以此为基础。在这种体制下,政府的财政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国有企业,而且利润、税收的区分并无实质意义,因为税收实际上也是以所有权为基础加以征集的,并非依据政治权力征集(在这里完全没有必要依据这一权力);各级政府之间的收入划分(包括税源的划分)也主要以所有权的归属为依据。政府对所有权的垄断不仅为收入征集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也提供了一幅“不见夺之理”的温柔面纱,从而使政府能获得几乎接近100%的财政收益率(综合税率)。此外,政府为谋取财政收益还对价格制定这一重要的经济权利予以高度控制。通过压低农产品价格,抬高工业品价格,政府将农业剩余源源不断地转入工业,并通过对工业的高税利而将其转入财政体系,形成以财政积累为主体的传统高积累模式。在这个模式中,扭曲价格本身是作为半个征集收入的工具(隐含的税收工具)加以使用的。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政府下放经济权利(给企业)一直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但与此同时各地却出现了普遍的权利层层截留的现象,使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难以到位。这种情况的背后有着复杂的原因,但其中隐含着一个重要的财政利益因素。由于以政府对所有权控制为基础的财政收入制度完全不适合于分权的经济,因而下放权利的经济改革必然造成各级政府严重的财政饥渴。麦金农教授在一次访华演讲中曾把社会主义国家在改革中普遍出现的这种现象称为“新的经济法则”。[①c]为缓解财政饥渴,地方政府往往会采取截留权利、地方保护等等损害有效产权创新活动的措施。因此,如何在分权的经济中确立起一个良好的税收制度,使之一方面适用建立有效产权制度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能为政府征集到足够的收入,就成了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
税收收入水平不仅影响到产权创新活动的条件和性质,还会直接影响到交易成本的高低。一笔交易所以会发生,如果排除欺诈等特别原因,则无非是因为这笔交易对交易双方都有利可图,即双方均可从中获利。很明显,这种获利是按税后获利计算的,因为税款乃是纳税人的一种无偿缴纳。若一笔交易的获利率为10%,则仅仅征收10%的销售税就足以将这笔交易取消。税收水平越高,交易的剩余就越少。当税收水平高到足以使交易双方或一方的交易剩余完全消失时,这笔交易就会完全因为税收原因而被取消。故从经济当事人来说,税收同交易成本没有实质的区别(都是对交易剩余的一种扣除),或者说税收本身就是交易成本的一部分,它在买者与卖者的价格(生产者价格与消费者价格)之间打入了一个楔子。从广义上来讲,不仅销售税如此,所得税和其它所有的税收也是如此。它们都吸纳掉了交易双方的一部分交易剩余,从而减弱了权利交换的经济动因,以致出现促使经济权利滞留于低效益者手中的倾向,这实际上降低了产权制度的有效性和经济效率。
许多税收优惠措施也具有类似的倾向。如果没有这些优惠措施,一些经济权利可能会从低效率使用者手中顺利地转入高效益使用者手中。但是,由于税收优惠措施,低效益使用者继续持有一组资源的产权仍可获得较高的税后收益率,而无须转让给那些更具效益的使用者手中。这种现象实际上经常可以见到(例如,政府常常给那些效益很差的企业提供大量税收优惠),它妨碍了产权的交换,降低了产权制度的有效性。
税收不仅影响到产权制度的创立、产权的交换和交易成本,还对产权的保障程度有重要影响。产权的保障程度越高,意味着法律以外的对产权的缩减程度越低,产权的排他性特征越明显,越有利于排斥局外人的免费受益,故也就越能增加经济权利的价值和产权的激励效用。世界银行对菲律宾的一项研究表明,政府提供对住房使用权的保障使住房价值增加18%,因为这直接减少了财产权规定不明确带来的住房买卖的风险,使住户处于较好的境况[②c]在这方面,税收的影响表现得十分明显。由于财产的市场价值是以税后价值来测度的,故税收水平越高,财产的税后价值越低,产权越是缺乏保障。不仅如此,税收制度的稳定性和有关税法条款的明确性,对产权的保障程度更大。多变的实际税率、朝令夕改的税收制度以及含义不明的税法条款,不仅会增加经济当事人为搜寻准确的价格信号所花费的交易成本,还会使产权的保障程度被削弱而降低财产的价值,增加交易的风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制度和税法方面都大量存在这些问题,尽管这种情况在经济体制转换时期有其必然性的一面,但对产权制度有效性造成的妨碍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会相当严重。这在税收理论中一直未引起重视。此外,多年来我国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乱摊派、乱罚款和乱收费现象,造成的类似后果更严重,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引起了更多的关注。
三、税制优化应与有效的产权制度相适应
税收制度与产权制度是相互影响的。前面已分析过一套有效产权制度如何依赖于一套好的税收制度,这是相互影响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一套好的税收制度同样依赖于一套有效的产权制度。因为人们的经济行为和资源的配置状态主要受制于产权制度的特征和性质,尽管税收在这里也发挥着作用,但相对于产权制度来说,税收的这种作用是相对次要的和从属的。当特定的产权制度产生出特定的经济行为和资源配置状况时,税收的作用在相当程度上也就由此被决定了。很明显,当经济人的产权因受到来自大量不适当的行政干预而缺乏保障时,当产权未加以明确界定时,当产权不允许自由转让时,无论税收制度怎样设计和实施,都难以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因产权缺乏保障),难以避免“搭便车”和争夺不明产权的额外资源耗费,也难以刺激资源从低效益用途转入高效益用途。不仅如此,在实际生活中,税收制度的影响往往是通过影响产权制度的有效性这一中介机制而传递到经济中的。换句话说,税收以通过改变产权创新的条件、影响产权的保障程度,影响产权的交换动因和交易成本,从而影响到人们的经济行为和资源配置。
税收制度与产权制度的相互影响说明,税制优化与建立有效产权制度的努力必须协调起来,产权改革与税制改革是相互依赖、互为条件和不可分割的。对于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来说,税制优化是必不可少的;对于税制优化来说,有效的产权制度同样是必不少的。但这里也有个主次之分。由于相对于税收制度而言,产权制度更具根本性意义,故正确处理二者的相互关系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税制优化必须与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相适应。
适应有效产权制度的优化税制具有以下一些重要特征。①广税基、低税率、少减免。具有这一特征的税收制度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产权的排他性,促进产权的自由交换。②具有较高程度的稳定性。税收制度一旦确立,应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稳定,不可朝令夕改。复杂而多变的税收制度将增加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使产权缺乏保障。③税法条款必须明确并得到切实执行。税收制度实际上就是由大量的税法条款所构成的一套税务规则体系。税法条款所明确陈述的那些约束条件,如什么人负有特定的纳税义务,什么样的经济活动或财产价值需要或不需要纳税,按什么标准、何时、何地纳税,违反税法将受到何种处罚,等等,实际上从税收方面清楚地规制着经济人的产权边界,从而影响着经济人的经济行为并调节着资源配置。如果这些税法条款含糊其词,或者在实际执行中由讨价还价而定,经济人的产权边界必定会模糊不清,产权制度的有效性便会受到损害,经济人的经济行为和资源配置也将产生偏离税法初衷的扭曲。
注释:
①a 道格拉斯·C·诺斯等:《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
②a E·富鲁布顿等:“产权与经济理论”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1年第1期。
①b 科思(Coase):“社会成本问题”,《企业、市场和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②b 道格拉斯C·诺斯等:《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77页。
①c R·I·麦金农:“社会主义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的宏观经济稳定:财税体制改革”,《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2年第6期。
②c 世界银行:《1988年世界发展报告》,第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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