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的合理边界——兼析对微软公司的分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微软公司论文,边界论文,分拆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 972X(2001)02—0044—03
企业的合理边界到底在什么地方,这一直是经济理论没有很好解决的一个问题,沸沸扬扬的微软公司垄断案再次向经济学界提出了这一个问题。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了两个主要理论:一是“看不见的手”,即通过市场自由竞争分配资源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二是“劳动分工受市场规模的限制”。按照这个斯密定理,劳动分工提高生产率是基于专业化能提高生产率的原理,这个原理与规模经济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分工基础上的专业化生产最终会导致一个企业在竞争中胜出而占据市场的绝对份额形成垄断,从而不再有完全竞争的市场。这一内在矛盾迫使经济社会必须在自由竞争与分工专业化生产导致的垄断之间找出一个平衡点。因此企业的合理边界到底应该在什么地方就成为解决这个矛盾的关键所在。
一、企业的性质与边界
自马歇尔以来的新古典经济学,在给定分工水平和生产力(或稀缺性)条件下求解资源分配问题上,通过把资源分配问题数学化而大大提高了思想交流的精确性和效率,因而马歇尔教科书中的资源分配部分(需求供给的边际分析)就变成了今天经济学的主流学派。但未被数学化的分工理论自马歇尔以后则逐步被人遗弃了。这样,虽然新古典经济学成功地描述了斯密的第一个思想(分权市场的作用),但却由于放弃了第二个思想(劳动分工的作用),而丧失了科学界定企业的起源、性质和边界的机会。
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找到了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弱点,把后者假定为不变的企业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在注意到劳动分工是基于比较利益的基础上,引入交易费用概念来解释企业的性质与边界。科斯认为,企业的出现是为了在专业化的交换经济中减少交易费用,企业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出现的。交易成本限定了企业的规模。企业在“内化”市场交易的同时产生额外管理费用。当管理费用的增加与市场交易费用节省的数量相当时,企业的边界趋于平衡(不再增长扩大)。只要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低于市场的交易费用,“内化”就是有利可图之举。
然而,同是新制度学派代表人物的张五常更进一步指出,企业也是一种市场制度,它是用要素市场(劳务市场)代替中间产品市场。也就是说,企业与市场并非如科斯所认为的是对立之物,企业制度的创立是用高效的市场代替低效的市场。那么企业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呢?对此新兴古典经济学代表人物杨小凯有更精辟的见解。
杨小凯认为交易费用学派的缺点是,这个学派认为劳动分工主要是基于比较利益而不是基于专业化经济或规模经济。所以他们的理论不能解释为什么交易效率决定均衡的分工水平(贸易依存度),而企业制度的演进与分工水平和交易效率之间的关系有关。例如企业制度能提高交易效率因而提高均衡分工水平和增加交易费用,只要分工增加的好处超过了交易费用增加的坏处。因此,科斯关于企业制度的起源及性质的定义是不正确的。在此基础上,杨小凯提出企业制度的出现是经营管理中信息生产专业化的产物。也就是说,企业是市场分工的结果,它的基本性质是专业化分工。这里的专业化是就个人来讲的。经理人员在处理信息方面具有较高的效率,如果专业经理人员通过市场与工人交换服务和产品,则每有一个新主意、新信息,就要与所有工人签订交换契约,如此一来,交易费用就太高了。而用较长的雇佣契约关系形成企业,则可大大降低交易费用。事实上,分工的细化,必然伴随着交易费用的提高;但同时,分工导致的专业化生产也必然伴随着技术进步和生产效率的提高。其结果是分工促进竞争,同时分工导致的规模经济一方面使生产每种产品的人数减少,因而限制了竞争,但另一方面分工的演进增加了卷入市场的商品,加剧了不同商品之间的竞争,并且使每个人都有更多的机会选择职业,因而加剧了职业竞争。因此,分工与竞争并不冲突,由分工导致的内生规模经济与竞争并不冲突。只要立法对商业自由(自由进入和财产的自由处置)不限制,其加剧竞争的作用可能大于其限制竞争的作用。
因此,企业的边界就可以定义为:只要企业不利用通过分工专业化得来的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其他竞争方、与之交易方的利益谋取垄断,那么企业的规模可以无限大,直到分工专业化生产带来的好处等于企业规模扩大时交易费用的增加。
二、从分工理论看微软公司垄断案
(一)微软公司垄断案概况
目前微软公司的操作系统占有个人用户计算机操作市场的90%,而IE浏览器则占有网络浏览器市场的64%。按照美国的传统判断,60%以上便可视为有垄断力,90%以上绝对构成垄断。微软公司在介入互联网应用软件之前,通过分工专业化生产,占据了个人计算机基础应用软件WINDOWS操作系统市场的绝大份额。但是, 在微软公司取得巨大成功的时候,代表着截然不同的计算机观念的互联网革命又蓬勃兴起。1994年9月, 吉姆·巴克斯代尔领导的网景通讯公司成功地推出名为“导航器”的网络浏览器软件,并获得巨大成功。而微软公司很晚才意识到浏览器是新计算机世界的关键。1995年5月, 微软公司董事长比尔·盖茨在公司内部关于“因特网新浪潮”的电子邮件备忘录中确认,因特网软件是该公司首要关注的重点。6月, 微软公司和网景通讯公司的代表举行秘密会谈。之后微软公司被控对网景通讯公司进行威胁,并且提出由两家公司分占浏览器市场。到1995年11月,微软公司推出了与网景通讯公司的浏览器功能相似的因特网浏览器——“探索者”。为迅速抢占市场,微软公司采取了被认为有损竞争的“捆绑”式销售策略,即将IE浏览器随同WINDOWS操作系统一起安装, 并规定其网络服务商只能使用和向用户提供IE浏览器。另外,微软公司还采取允许在网上免费下载IE浏览器的手段争夺市场。最终网景通讯公司因巨额亏损而被美国在线公司并购。1998年5月,美国司法部和19个州对微软公司提出反托拉斯诉讼, 理由是微软公司滥用它在操作系统市场的支配地位取得了在新兴浏览器市场的控制地位,挤掉网景通讯公司,并对计算机公司施加压力,迫使它们参与这场斗争。2000年4月3日,杰克逊法官作出裁决,认定微软公司违反了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二)微软公司的合理边界
从企业的起源看,企业是分工专业化的产物,其性质是专业化生产。微软公司通过为个人计算机硬件生产操作系统的专业化生产而占据了这一市场90%的份额。这是自由竞争基础上专业化生产产生规模效益的结果,是无可指责的“垄断”地位。但是,当微软公司将浏览器捆绑在其视窗操作系统上时,它就超出了一个企业的边界而造成了事实上的垄断,也就是说:它以一种专业分工的优势来谋求在另一种专业分工上的优势,打击其他竞争对手,这种扩张只能被看成是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垄断地位。
但这是不是说当一个企业在某种分工专业化生产上取得优势地位后,就不能从事其他分工专业化生产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不过,前提是不能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占领新市场。但当一个企业一旦取得在某一分工专业化生产上的优势地位后,它很难保证不利用这种特有优势来为另一种分工所需的信息使用服务,从而产生明显的不公平竞争。从哲学上讲,这是一种异化现象,它几乎是必然发生的。
因此,在微软公司已经取得应用软件市场60%的市场份额并对竞争造成损害时,应考虑对其垄断行为加以限制。
(三)对微软公司的制裁
微软公司最终被分割为两家独立的公司。支持法院判决的人认为分拆微软公司更有利于竞争。分拆后,一方面应用软件公司可以为与视窗竞争的操作系统改写应用程序,使那些想使用微软公司WORD的人,不一定非得购买它的操作系统,从而可以摆脱对操作系统公司的完全依赖并为自己开辟新的市场;另一方面,促进操作系统公司开发更先进的可替代应用程序。这种理想状况完全类似于今天的微软公司和英特尔公司的情况:微软公司致力于使视窗不仅在英特尔处理器上运行,而芯片巨头方面也支持其他操作系统。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因此而可以自由选择安装视窗或者LINUX(由程序设计人员免费设计的操作系统)的电脑。 应用软件将变得更便宜,视窗也将变得不再那么臃肿。
然而,有些经济学家为微软公司作如下辩护。他们认为技术进步与市场变化是如此之快,以致微软公司正失去它的垄断地位。在短短几年内,已经出现了摆脱WINDOWS操作系统的趋势,如JAVA 等跨平台语言工具的出现,还有服务PC机和操作系统的上网工具的蓬勃发展等,都预示着说不定还不等微软公司垄断案尘埃落定,WINDOWS 操作系统已成“明日黄花”了。正如1969年美国司法部曾对IBM公司垄断PC 市场大动干戈,结果是十多年的诉讼期过去了,还未等判决下来,IBM 公司已经由于APPLE、COMMODORE等公司的兴起而失去了垄断地位,最后案子不了了之。
诚然,在近一年来的时间里,许多分析家都在谈论后个人电脑时代,在网上本身,控制数据流量的台式电脑和管理数据的体积更小的掌上型电脑都采用其他软件,这意味着微软公司并不具备支配市场的力量,意味着后微软时代的到来。微软公司要生存就必须不断创新、再创新,不断争取和亲近用户。但这并不足以作为反对分拆微软公司的充足理由。这就好像一个人犯了罪,我们却说那人早晚会死的,等他死了就再不会犯罪了,因而不予制裁。同样,我们不能等待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和竞争的加剧,使垄断企业自行放弃垄断而转向另一种分工专业化生产。事实上,将微软公司一分为二并不等于消灭了微软公司,分开的两个公司仍然规模庞大,占据着各自市场的巨大份额,仍然处于垄断地位,只是不敢再妄用非法手段进行竞争而已。再者,促使微软公司失去垄断地位的,正是由于“因特网”革命保持了自由竞争因而充分展现了分工专业化带来的好处。这一点也足以支持分拆微软公司是正确的。
三、从微软公司垄断案看影响企业边界的其他因素
关于微软公司垄断案的最终裁决结果并非本文关注的焦点,但影响判决的因素也是影响企业边界的因素,所以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首先,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有其深厚的文化背景。早在1890年《谢尔曼法案》诞生100年前,开国者们便梦想建立一个没有强权的、 由外国绅士组成的国家,鉴于民主制度的基础是权力的分散,在反托拉斯法案出现时,尤其是19世纪90年代,人们认为经济权力的集中对民主不利。因此必须要解决这个问题,即使那时人们对事情本身的性质还并不很了解。今天美国的反垄断法已经十分成熟,但对于处理像微软公司这种高科技企业案件却没有什么经验,尤其是分割微软公司对电脑业意味着什么?对消费者意味着什么?并不十分清楚。美国高等法院现在的处境与100年前制定《谢尔曼法案》时具有相似之处。可以肯定, 美国社会的自由与民主信念对该案的判决将起到很大的作用。微软公司的竞争对手之一奥拉克尔公司首席执行官劳伦斯·埃利森就声称,刺探微软公司的情报几乎就是为祖国服务。显然,微软公司的竞争对手们正高高祭起民主与自由的法宝。
其次,政治捐助对判决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在美国历史上,有些垄断案件因得到政府中的某些要人的支持而不了了之。微软公司也企图将案子拖到美国大选之后判决。届时,新的领导人可能会因为微软公司对大选的捐助而作出有利于微软公司的决定。
再次,舆论宣传。无论是微软公司还是其反对者都在进行大张旗鼓的舆论宣传,甚至建立专门的网站,试图影响法院的判决。
至此,我们可以说,企业的合理边界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个文化问题,并受政治的影响。
收稿日期:200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