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未来——全国审计系统问卷调查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问卷调查论文,体制论文,未来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我国学者对政府审计体制选择归纳起来主要有六种——“立法论”、“审计院论”、“垂直论”、“合并论”、“升格论”和“双轨制论”。但是就采用何种改革模式尚未达成一致。2006年底,杨素昌等人做了有关中国国家审计体制与预算执行审计问题的社会调研,此次调研是学术界就国家审计体制改革问题在人大、财政与审计监督息息相关的部门首次开展的、全国性的调查研究。该调查数据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本文在此次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应用综合评价方法体系中层次分析方法评价各种国家审计体制改革模式。试图从多方面多角度剖析各种审计体制改革观点,评判各种审计体制改革观点的优劣。
二、调查基本情况
为了确保调查数据的全面、公正和准确,该调查确定了审计机关以及与审计工作存在较强联系的几大系统和领域——人大系统、政府和财政系统、审计系统、专家系统和其他作为调查范围。问卷共分为六大部分,其中,第五、六部分为审计体制改革应考虑的原则性因素和各种审计体制改革观点的比较与选择,各为25个调查项目(命题)。第五部分重点调查影响或制约改革的政治经济发展、审计独立性和现实可能性等方面因素的影响程度。第六部分要求答卷者分别从25个影响因素给各种审计体制改革观点打分,以便考察出答卷者对不同体制观点的选择倾向。
三、调查数据的层次分析及其结果
1.建立层次结构模型
结合文章研究目的与内容结构等方面的情况,将整个评价系统分为四个层次:
最高层(A)是目标层,即最佳的审计体制改革方案。第二层为准则层(B),包括三个因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独立性和实现性。第三层为指标层(C),包括25个具体因素,是指调查问卷中的25个问题,由于文章并未涉及,在此不做过多的赘述。第四层为方案层(D),包含六个方案——合并论、垂直论、升格论、立法论、审计院论和双轨制论。
从而确立了上下层之间的隶属关系,建立了如下的层次结构(见图)。
图 审计体制改革方式层次结构图
2.构造判断矩阵(略)
3.判断矩阵的一致性检验与权重的确定(略)
4.计算各种审计体制观点的综合评价值
经过计算,可得最终评价结果(见表)
综合评价结果表
四、总结
1.过分强调审计体制改革应实现国家审计的独立性,而忽略了改革的可行性
此次调查评价各种审计体制改革观点的依据体现在三个方面——能否充分反映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能否增强审计的独立性和改革的可实现性。由表1可以看出,被调查者认为审计体制改革应该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是审计体制的独立性,其相对重要性程度为59.7%,分别是审计环境(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改革可实现性的2.4倍和3.8倍。显然被调查者过于强调国家审计的独立性,而忽视了审计环境的重要性和审计体制改革的可实现性。有怎样的审计环境(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必然有怎样的审计体制与之相适应,审计环境决定了审计体制的模式;当审计体制与审计环境不相适应时,就需要对当前的审计体制进行改革,解决审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缺乏独立性;当然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多样的,但作为一项体制改革,首先考虑的应是改革的可行性,缺乏可实现性的改革模式是不可取得。
2.改良派观点与改革派观点各有优势,但改革派观点占上风
一般而言,“合并论”、“垂直论”和“升格论”属于改良派的观点,“立法型”、“审计院论”和“双轨制论”属于改革派的观点。由表可以看出,仅从新体制是否具有可实现性的角度看,属于改良派的三种观点的相对重要程度的秩和为6,改革派观点的为15,改良派明显优于改革派。但是,无论从整体角度,还是从新的审计体制能否增强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和充分反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角度,属于改良派的三种观点的相对重要程度的秩和都为11,而改革派观点的秩和都为10,改革派略优于改良派。改革是对目前不好因素的一种彻底否定,尽管预期效果非常理想,但是相对于改良难度大,所受到的阻力也很大;而改良针对具体问题作进一步的完善,仅是局部变动,更具可操作性。到底施行哪种方式应从效果和可操作性两方面做权衡。
3.各种审计体制改革观点的优劣比较
从表可以看出,在能否充分反映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能否增强审计的独立性两方面,“立法论”“垂直论”和“审计院论”的相对重要程度依次位居前三位。在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方面,排在前三位的依次是:“垂直论”、“升格论”和“合并论”。其中,“垂直论”在三个方面都得到较高的评价,其相对重要程度排名均很靠前,分别是2、2、1。其次是立法论,在能否充分反映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能否增强审计的独立性两方面,都领先于其他观点,排在第一位;但其可实现性较差,排在第四。相对而言,被调查者对“合并论”与“双轨制论”的评价较差,在三类指标上的排名都很靠后,特别是双轨制论在三个指标上的排名都是最后一位。对于其他两种观点,被调查者的评价均处于中等水平。
4.“立法论”审计体制得到普遍的认同,但可实现性差
由表可知,从整体的角度讲,“立法论”审计体制的相对重要程度为21.3%,位居第一位,尤其是,这种审计体制能增强审计的独立性和充分反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这两方面的相对重要程度分别为22.5%和22%,并且有关这两方面的25个具体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都位居第一。但在该体制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方面表现一般,其相对重要程度为16.6%,仅名列第4,从10个具体因素看,该改革模式除在“是否与人大主导和组织审计工作的能力和经验相适应”与“是否便于人大和政府对审计工作领导责任的协调和划分”两方面存在优势外;不能适应其他8个方面的要求。尤其在“是否需过多修改现行宪法”和“是否脱离政府工作的轨道”两方面。因而,这种改革模式应在可实现性方面做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