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行政伦理的内涵与特征_行政伦理论文

西方国家行政伦理的内涵与特征_行政伦理论文

西方国家行政伦理的内涵及其特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方国家论文,伦理论文,内涵论文,行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面对日益增加的政治丑闻、公共官员的腐败,西方国家一些学者在探讨用法律手段来抑制腐败,惩处腐败官员的同时,也积极在提高公共官员内在的道德素质的方面来寻找一个有效的反腐倡廉的突破口。本文拟对西方国家行政伦理的内涵和特点进行简要论述,从而为我国建立廉政高效的行政体制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行政伦理的内涵

西方学者对行政伦理的界定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看法,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对行政伦理进行界定。

1.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分析行政伦理,把行政伦理看作是公共道德的一部分。沃尔多认为公共道德是为“范围更广泛的‘全体居民’而不是为自我、家庭、小集团或一帮人的利益服务”(注:Terry L.Cooper Handbook of Administrative Ethics[C]Marcel DekkerInc 1994,111,64,199.)。另外,马克斯在论述行政责任时也指出,行政责任就是一些行政官员决心牺牲自己私人利益以便执行立法政策,决心把自己的精力、创造力注入工作中,就是唤起行政官员对民众及其根本利益尊重的良知。我们从他对行政责任的认识可以看出,行政伦理包含职业道德因素的责任,个人利益服从全体公民利益以及公共官员角色的责任等内容。

2.从决策及其过程的角度来分析行政伦理。亚伯拉罕·卡普兰认为“(政治道德)内在于所有政策之中,这些政策的决定明显影响着人们对各种事物的价值观,公共道德是公共政策的道德。”(注:[美]菲利克斯·A·尼格罗;劳埃德·G·尼格罗.公共行政学简明教程[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52,54.)虽然他没有直接论述行政伦理,但我们可以把行政伦理置于公共道德之内来考虑,即行政官员在制定行政政策时,一定要道德地决策,行政伦理涉及道德的行政决策。另外,登哈特认为行政伦理是公共管理者确定涉及诸如在代理的环境、一些决策标准等范围内等问题的道德标准和公共管理者提出的决策负有个人和职业上的责任的一个过程。他说“要想使(行政官员)道德的,就需要行政官员能够独立地从事合理地验证和探究制定行政决策的标准的过程。最低限度,行政决策是根据那个组织的标准而制定的。当更深刻地理解社会价值观或新社会关注点已出现时,决策标准要时时变化。行政官员应该做好把决策标准调适到已经反映我们社会核心价值观的义务和认识到组织目标的这些变化上来的准备。行政官员对组织内制定的决策和决策依据的道德标准负有个人和专业的责任。”(注:Terry L.Cooper Handbook of Administrative Ethics[C]Marcel DekkerInc 1994,111,64,199.)

3.把行政伦理看作是一种方法。文特里斯认为“行政伦理无论是否与内部或外部控制相联系,其目的都是提高改进以委托人为中心的方法。因为行政伦理无法消除(行政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合理性的工具性特征。”(注:Terry L.Cooper Handbook of Administrative Ethics[C]Marcel DekkerInc 1994,111,64,199.)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西方学者大体勾划出了行政伦理内涵。把行政伦理与公共利益联系在一起,这必然涉及行政官员对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关系的价值取向问题,如何克服二者的片面性,进而达到二者的协调发展,一直是西方行政伦理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把行政伦理看作是一种决策,这就涉及到决策的道德标准、决策的目的等等一些道德问题,即决策这种行为所依据的道德规范问题。而道德规范又是行政伦理的重要内容;把行政伦理看作是一种方法,恰是说明了它的应用性和实用性。特别是行政管理是一门科学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应用学科,这一点决定了行政伦理必然在实现行政效率、目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行政伦理具有一定的工具性。同时,从以上论述中,我们看到了西方学者在对行政伦理进行各种界定时所表现出来的明显不足。每个学者的界定过于狭窄,他们的界定只是侧重某一方面,如普卡兰和登哈特侧重决策层面;沃尔多和马克斯侧重公共利益层面;而文特里斯侧重方法层面。这种界定有利于学者在自己所侧重的领域进行深刻的探讨,使行政伦理的研究能够向纵深方向发展。但是由于界定的范围过窄,缺乏对行政伦理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述,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出片面性。我们认为一个概念要表述该概念的基本内涵,要具有全面性和系统性,行政伦理就要把行政管理和伦理学中最基本的涵义、特征表现出来。因此,西方国家的行政伦理就是行政官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的行政道德观念和行政道德活动以及行政道德关系的总和。这一界定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涵义:第一、行政伦理的主体—行政官员。就是指行政伦理研究的主要对象,是行政伦理行为的发出者,行政伦理关系的主要承担者,既包括总统又包括政府的公务员和各类政府雇员即行政官员。行政官员拥有正确的道德观念和道德的行政伦理行为则表现为行政官员的德性。只有拥有优秀道德品质的行政官员才能道德地行使行政权力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也就是说,行政伦理主体即行政官员品德如何是行政伦理行为即行政官员道德活动的关键和前提。行政官员的优秀道德品质如平等、良心、正义、勇气等应是行政伦理主体研究的重要内容。第二、行政伦理行为—行政官员行政道德活动。就是行政官员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过程中所从事的各种道德行为。为了实现对公共事务管理这一职能,行政官员必然要进行各种活动,时时面临道德的判断和道德选择难题。如何进行正确的或者说是道德的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道德行为规范是其指路明灯,它从外部对行政官员和行为进行控制,进而使行政行为道德化。因此,道德行为规范的作用和内容就构成了行政伦理行为研究的重要内容。第三,行政伦理关系—行政官员行政道德关系,就是行政官员通过一定的行政伦理行为形成的上级与下级、行政官员与公民之间特定的道德关系。行政伦理主体即行政官员发出一定行政伦理行为以后必然要形成某些特定的关系。主要包括行政官员上下级之间的道德关系和行政官员与民众之间的道德关系。

总之,对于西方国家行政伦理的这一界定的内在逻辑关系是:行政伦理主体(行政官员)既是行政伦理行为发出者,同时,主体的优秀品质又是行政伦理行为道德化的前提,很难想象一个品质恶劣的行政官员能够道德地管理公共事务(即道德的行政伦理行为),即便有行政道德规范的外在控制,也会因行政官员因没有充分的道德品质而产生的内在抵触力使行政伦理行为的道德性大打折扣;主体的行政伦理行为又必然产生一定的行政伦理关系;而恰当的行政伦理关系又反过来影响行政伦理主体的优秀品质和行政伦理行为的道德性。

二、西方国家行政伦理的特点

西方国家行政官员从事的职业与其它社会职业相比,最大特点就是行政官员运用法定权力对社会公共事物进行管理,法定权力的能量之大是其它社会组织权力是无法比拟的,而公共事物范围之广、复杂程度之大也是其它社会组织无法比拟的。因此,对行政官员的道德水准的要求也是比其它社会组织成员高得多。这就使西方国家行政伦理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1.政治性。就是指行政伦理在西方国家统治阶段进行统治时所表现出的工具性。我们知道西方国家的行政官员是统治阶级的一部分,因此,他们必然反映统治阶级和意志;另一方面,行政权力是公共权力(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所以,关于行政官员、行政权力的道德本质上体现国家统治阶级的要求,服从统治阶级的政治目的。行政官员具备什么样的优秀道德品质(德性)和发出怎样的伦理行为以及与公民建立什么样的伦理关系等一切的标准就是是否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统治。因此,在西方国家的道德行为规范中把一些明确的政治要求如忠于国家、忠于政府都确定为行政官员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

2.自律性。就是指行政官员因具有优秀道德品质(德性),而在管理公共事物过程中表现出来自我约束力。从本质上讲,行政伦理主要来源于行政官员对公共事物管理的价值和信仰之中,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习惯、良心、信仰来维持和保障实施。行政伦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对行政官员进行道德教育使之成为有德性的公共官员,具有正义、平等、良心等优秀品质。这种优秀品质(德性)不是外在力强加于行政官员的结果,而是行政官员自觉地把行政价值、信仰内化于心中的结果。这种“自觉性”、“内化性”形成的优秀道德品质,使行政官员在进行公共事物管理时,强烈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在遭到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本部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冲突的道德窘境选择时,表现出高度的自律性,即自觉抛弃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尼格罗指出“如果资深官员能够对其良心进行反省,而不屈从于‘作一名好的小组队员’的压力,象越南战争和水门事件等美国生活中的悲剧或许是可以避免的”(注:[美]菲利克斯·A·尼格罗;劳埃德·G·尼格罗.公共行政学简明教程[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52,54.)这就是说,对美国政治生活产生了深刻影响的越南战争和水门事件这样的重大事件,如果一些行政官员具有行政良知,具有一定的自律性,都不是不可避免的,这充分说明了行政伦理自律性的重要性。

3.他律性。就是指行政官员在管理公共事物过程中其行政道德行为受道德规范的约束。“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注:[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D],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64.),行政伦理不仅从内在培养行政官员的优秀道德品质(德性)来约束行政官员,而且,从外在的行政道德规范的运用来约束行政官员。这种外在的约束性源于行政伦理的法律性。西方国家和政府一般都将行政道德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行政道德规范明确规定国家行政人员从事公共活动的一整套道德行为标准,提出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确认行政道德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并且,对违反道德规范的行政官员的处罚也做了明确规定。行政官员遵守行政道德规范,也是其是否真正做到道德地管理公共事物的条件之一。

4.动态性。就是指行政伦理由于深深受到具体行政伦理环境的影响,而呈现出不断发展变化的特点。弗来切尔认为“对我们来说,什么是善是恶、正当或不正当,不与行动联系着,而只与行动的环境联系着。”(注:石毓彬,杨远。二十世纪西方伦理学[D],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6,593.)卡普兰也强调说道德依赖于选定情况下的环境和事实,“原则只有在它包含的某个决定的正确性证明有正当理由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从二者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行政伦理行为无论是善或恶的,不在于行政伦理行为本身,而在于影响行政伦理行为的环境,环境发生变化,行政伦理行为的性质也会发生变化,原来是善的行为,现在可能是恶的行为。我们从动态的角度从具体的境况来理解西方行政伦理对于反对道德教条主义,提高行政官员道德参与积极性和道德修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果任意夸大环境的作用,过分强调行政伦理的动态性,就会象罗伊斯特所说的那样:“使我们失去了犯罪感,“并且”不再认为有邪恶存在。”换句话说,行政伦理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了。因此,我们把握西方国家行政伦理的动态性时,必须把它置于环境只是相对地发生作用这一前提来考虑。西方国家行政伦理的动态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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