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红军[1]2016年在《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目标与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并且要通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来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建设法治政府,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战略、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一环。本文重点研究了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目标与路径问题。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地方政府法治化概述,主要阐述本文涉及到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包括法治与法治化;政府、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角色;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等,主要是本文在后面的写作和分析要涉及到的一些概念。第二章为中西政府法治化历程与检视,主要是简要回顾和总结中国清末以前、清末至新中国成立前及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政府法制(治)化历程;简要回顾和总结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国的政府法治化历程,并从中汲取值得我们今天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进程可资借鉴的经验。第叁章为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现状、成就、实践困境和原因分析,主要是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政府法治化取得的成就(这成为我们今天继续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现实基础),剖析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仍然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章为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目标:建成法治政府,并将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具体化为建成依法行政的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廉价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第五章为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路径选择,主要是从执政党与中央政府“下压”、社会大众“上推”与地方政府相关的上下左右联动、协同角度分析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动力机制,从地方政府主体自律、社会主体参与、政社互动等叁个方面分析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程序机制,从观念更新(法律至上、以人为本、权利本位和公平正义)、制度创新(党政关系、央、地关系、吏治法治化)、和市民社会建设叁个方面分析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具体实现路径。最后是简短的结论,本文认为,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最终目标是建成法治政府,而这是一个过程,并且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
唐德先[2]2004年在《当代中国政府法制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府法制建设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加强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组成部分之一。论文在回顾新中国55年来政府法制建设历程并总结其基本经验教训和简要分析政治与经济的互动关系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政府法治化进程中政府法制建设的背景、经济与政治的时空条件,从前瞻角度,论析了政府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主要方面及其面临的任务。着重论证了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组织法制建设、国家公务员管理法制化等方面政府法制建设需要进一步切实解决的一系列问题。所有论析的问题,归结到一点是期望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科学地合理地执行现代法治政府的基本职能,进一步实现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论文围绕当代中国政府法制建设这一主题,从回顾与前瞻角度,论析了政府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原则和实际工作应致力的基点。 第一章 简要回顾了新中国政府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略述建国后各个历史阶段,政府法制建设的状况,指出我国政府法制建设由权力从属地位到走向行政法治,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由初级向比较高级、由不完善到比较完善的历史过程和规律。 第二章 着重分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政府法制建设面临的市场经济大背景和历史条件。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继续深化,推动了政府法制建设,阐述了政府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必须与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基本走向是实现现代行政管理的法治化。 第叁章 论述政府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主要是确立政府行为基本规范与行政程序,科学划分行政立法与政府立法权限,对行政执行进行理论结合实际的分析,指出行政执法对于实现依法行政具有关键性和决定性的意义。第四章论述政府自身管理的法制建设的主要方面—行政组织法制建设。从机构设置与活动原则、中央与地方关系、政府系统层级关系几个方面,分析了行政组织结构、层级、管理幅度、职权职责、人员编制等方面管理的法制建设问题。着重指出防范、阻遏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自我扩张和保护主义行为的法制监督的重要性和应采取的法制措施。对国家公务员管理法制化,从实施国家公务员法的重大意义上,分析论证了国家公务员在培训、录用、考核、奖惩、晋升、退休,以及审计、监察、执法监督等方面管理的法制化问题,并界定政府与公务员、政府和公务员与公民和法人、公务员相互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边界,进而论析了国家公务员管理法制化应遵循科学分类管理、行政民主、行政法治、竞争择优等基本原则,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关键词:政府法制依法行政行政立法行政执法
钱玉英[3]2010年在《制度建设与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文中研究说明当代中国的发展,在过去的叁十多年里曾创造了令世界瞩目的“奇迹”,而在当下,正面临严峻挑战。中国的新一轮发展能否再获“奇迹”,关键在政府。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对于发展来说是极为重要的,但是更重要的是有一个良好的政府。发展需要良好的政府及其治理体系的支持。良好政府治理的前提是良好的决策机制。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地方分权化改革,使地方政府的决策空间逐步扩大,在中国发展中的作用愈益增强。从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在区域发展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一目标出发,必须改革和完善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以促进良好的地方政府及其治理体系的构建和有效运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政治体制和地方政府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地方政府决策机制发生了一系列以科学化民主化为取向的变革,但是,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至今仍然存在着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即使在江苏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决策过程中也存在着决策权力过分集中、决策透明度不高、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的作用发挥不够、监控和防错纠错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存在问题的根源在于制度,在于制度的不健全和既有的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因此,有效的制度建设是实现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的基本路径。江苏是中国发展的一个典型。改革开放以来,江苏探索出了一条具有特色的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科学发展之路。江苏也是中国地方政府治理研究和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研究的一个典型。研究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问题,以江苏为例,可以分析发展与地方政府作用及地方政府治理间的内在联系,分析良好的地方治理与政府决策机制优化间的内在联系,探索地方政府决策机制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和问题。因此,本文首先考察江苏这个典型地区比较成功的地方政府决策实践,揭示其决策机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地方政府决策机制,实现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的必要性和基本路径,转而阐明为实现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需要建设的具体制度,这些制度的意义,以及制度供给状况、既有制度的实际运行及存在问题,由此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对策建议。本文的这些研究是分六章逐步展开的。第1章“导论”,旨在提出问题,阐明研究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背景、意义、基本思路和方法。第2章“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重点对政府决策机制、政府决策体制、政府决策制度和政府决策模式等核心概念进行辨析,并阐明作为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之理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制度变迁的国家理论、治理理论和社会资本理论的基本观点及其应用价值。第3章“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现状与问题——基于江苏实践的考察”,以江苏为个案,考察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现实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为优化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提供实际依据,并进一步提出了需要研究的问题。第4章“制度建设: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的基础”,阐明促进和“强制”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制度很重要,制度建设是政府决策机制优化的前提、基础和核心任务。改革和完善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实现决策机制优化目标,必须设计和建立促进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的制度体系。这些制度主要包括公众参与制度、专家咨询和专家论证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决策责任制度等。第5章“中国地方政府决策制度的现实供给”,系统梳理和考察地方政府决策制度供给的现状与运行绩效。主要从理论、法律和实践叁个层面分析重大决策程序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决策责任制度的供给状况及其运行绩效。第6章“中国地方政府决策制度发展”,探讨在既有制度的基础上持续、渐进地改革和完善决策制度,以推进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不断优化。推进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所需要的制度发展,包括完善政府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专家咨询和论证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有效地发展这些制度,需要克服制度惯性和相互依赖性。经验和理论研究都表明,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优化,制度是基础,制度建设和制度发展是关键。建立制度,并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制度,是实现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事实上,制度是有的,而且在某些时期和某些方面还是比较多的。包括江苏在内的许多地方,为了促进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优化,都在不断地探索建立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但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仍然存在问题的现实表明,.实现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优化,仅有必要的制度安排是不够的,必须在建立健全制度的同时,营造尊重制度、以制度作为最高行动准则的文化氛围,发展制度精神,提高制度执行力。以制度精神的发展,制度执行的强化,而不仅仅是制度的完备,保障民主科学的政府决策机制有效地运行,从而促进地方政府决策质量的提升,促进地方治理走向“善治”,是中国发展再获“奇迹”的必然要求。在让正式的制度安排充分完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之外,究竟如何培育与可以“强制”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的那些制度相适应的、保障这些制度有效运行的制度精神,是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
康宗基[4]2004年在《当代中国法治政府论》文中认为所谓“法治政府”,是指整个政府机构的设立、变更、运作包括行政立法和决策在内的政府整体行为和个体行为都是合法化、合理化、规范化而且对政府整体行为和个体行为的监督都是法治化的政府,法治政府要求政府行政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都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状态。 在当代中国建设法治政府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紧迫性。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历史考察和现状分析,指出了当前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一条思路:应该从培养行政人员法治观念、加强和完善行政立法、完善监督体制和机制叁方面考虑。在培养行政人员法治观念方面,可以采取加强法治教育、建立干部学法制度等方法。在立法方面,首要的是政府组织法定,包括行政机构的设置、职权等法制化和行政人员的管理、编制法定,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其次是要严格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尽快建立健全政府责任体系;最后要使政府机构工作程序法定化,要从对程序法的理论及价值的研究和加强对程序法的制定两方面来完善。“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古今中外的无数实践证明,任何失去监督的权力都必然走向专制和腐败。可以说行政法治监督,既是政府管理法治化的重要环节,又是我国行政法治目标达成的重要推动力和最切实的保障。因此,在我们构建法治政府体制时,必须高度重视行政法制监督问题,下大力建立和完善及时有效、有制约力的法律监督体系。根据我国国情,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应形成主要由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监督、群众监督或社会监督五个部分组成的行政监督网络。
阎锐[5]2013年在《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代立法过程一般都是在诸多主体的合力作用下运行的,是议会、政府、政党、社会公众等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机关,以立法机关为中心围绕立法进行运动和产生作用的总过程。在我国,从实际情况看,除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下简称地方人大),诸多主体参与并影响地方性法规的形成过程。作为法定的立法机关,地方人大应当在立法过程中发挥主要的、导向性的功能,行使实际权力,成为事实上的立法机关,而不应当仅仅成为法律上的立法机关,甚至“橡皮图章”。为此,本文试图围绕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这个命题,以上海市30多年来地方立法实践为例,以地方立法过程中各种参与主体的角色互动为场域,以地方立法连续的、动态的过程为观察点,从现实立法活动的经验事实和实证材料中考察、总结和归纳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现有功能的实际图景;在此基础上,对地方人大作为法定立法主体,面对现实与应然的差距,应当采取何种现实而又有效的措施强化其主导功能,提出若干建议。论文除导论、结语外,共分六章:第一章对地方人大立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嬗变进行研究。以国内外现有理论研究、历史资料以及法律规定为依据,对中西方立法权配置的思想基础、西方立法权配置的基本模式以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立法权配置的模式进行回顾,进而对我国地方人大获得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力的流变进行梳理。同时,本章还对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下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权力特点进行归纳,在此基础上对地方人大主导地方立法过程进行“应然”分析,指出地方人大主导地方立法过程不仅由当代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所决定,也是中国立法体制长期探索发展的结果,且为宪法所确认。第二章对参与地方立法过程的主体及其组织结构作了分析。从实际情况看,参与地方立法过程的主体,既包括作为法定立法主体的地方人大,也包括现阶段对地方立法有不同程度影响的地方党委、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公众。本章首先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作为它的常设机构的常务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作了分析,以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尤其是承担统一审议职能的法制委员会、立法综合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领导机构的主任会议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为对象,研究了这些主体的设立背景以及各自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其次,本章对参与地方立法过程的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司法机关、上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社会公众各自在地方立法过程的法定角色作了分析。第叁章对当代中国地方立法准备阶段地方人大的功能表现现状进行分析。以上海市地方立法过程为例,详细分析了地方立法规划编制、立法计划编制、法规草案起草各个环节中地方人大的主导功能。从现状看,虽然地方立法立项本身是地方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入口关”的载体,地方人大在实践中主导着立项的启动、建议项目的筛选等工作,但最终进入立项的项目八成为政府提议立法的项目,且进入立项的项目内容上大多与同时期地方党委的工作重点存在“暗合”现象,反映出政府在政策议题形成上占据优势,而地方立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现阶段地方立法工具主义的理念。关于地方立法起草,实证统计表明,大多数法案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当前立法“部门利益化”的根源所在;而地方人大有关委员会等起草的法规多局限于地方人大权力行使规范(如议事规则、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以及人大代表履职规范,对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较少独立起草或者牵头组织,反映出地方政府由于实际管理社会生活,且对社会公共资源有较大的控制权,因此在政策方案形成上占据强势地位。第四章分析了当代中国地方立法法案到法阶段地方人大的主导功能现状。法案到法阶段,是立法过程中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最为集中的阶段,实践中地方人大以及其他参与主体对这一阶段最为重视。本章分提案、审议、表决、公布四个环节对地方人大以及其他参与主体的角色表现及其功能体现作了分析。从上海的情况看,虽然向地方人大提出法案的法定主体较多,但政府提出的立法议案比例占到绝大多数,出现“行政垄断提案”的现象,而其他主体的立法提案权长期虚置;地方人大对政府提出的法案多顺利将其列入会议议程,相比之下,30多年来,市人大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6000多件议案,其中不乏立法议案,却无一进入立法程序。实证研究还表明,地方人大对法规草案约70%条文提出审议意见,对约35%条文作出修改,虽然最终进入地方人大表决议程的法规案,均顺利表决通过,但地方人大对法案的实质性修改呈逐渐加强的趋势。在法案到法阶段,地方党委几乎很少介入、支配这一阶段的立法过程,但人大党组实际上起到了对关键性问题“把关”的作用。此外,地方人大近年来在民主立法上不断创新形式,社会公众在这一阶段的参与最为活跃,但其对立法的实质性影响较小,这与地方人大对其参与的重视程度呈正相关关系。第五章分析当代中国地方立法完善阶段地方人大主导功能的表现。催生当代中国地方立法解释、评估、修改、废止、清理的根本动因是社会本身的需求,但从实际表现看,地方人大在这样一个“政治反馈”过程的各个环节,其功能表现不尽相同。地方人大对法规是否修改或废止、何时对其修改或者废止、对哪些问题进行修改方面的反应并不及时,启动法规修改或废止的主动权实际上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但对于法规清理,地方人大多根据中央的部署,既主导法规清理的启动,也主导法规清理的标准和工作步骤。法规解释是使法规条文更好适用于社会实际的立法完善手段,实证统计表明,地方人大极少运用正式的立法解释权,常委会法工委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所做的答复往往成为立法解释的替代形式,而对实践中时有发生的政府主管部门对法规的扩张解释,地方人大尚未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此外,本研究发现,在地方性法规出台后,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往往出台多件法规配套实施性文件,这种细化性实施规范虽然起到了使法规更易于操作的作用,但其将地方性法规在法律适用中“化解于无形”的负面影响值得关注。第六章重点阐述强化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功能的建议。经过之前章节的分析,尤其是立法过程叁个阶段的实证分析,本章提出,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过程既是其法定职责,也是我国人民当家做主国家性质的体现,因此,应当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完善地方人大组织结构、议事方式等,不断强化地方人大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本文据此提出建立公众参与的开放式的立项机制、地方人大组织牵头的多元化立法起草机制、人大代表议案转化推动机制、激活立法程序中的“过滤”机制、建立立法审议辩论机制以及公开机制、建立立法听证常态化机制、建立法规实施与立法完善互动机制、建立配套文件备案监督机制、建立人大组成人员专职化机制、建立立法参谋班子职业化机制等多项建议。
江澎涛[6]2011年在《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中,由于相关监控机制的缺漏,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这也成为社会各界持续关注的焦点之一。严峻的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对其监控机制进行重新审视。针对有关违法、不当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滥的种种质疑与批评,行政法学界应深入思考的是,我们现有的监控手段都存在哪些问题?哪种监控手段更适合我们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特点?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诸多监控机制中,备案审查制度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现象进行监控,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其他监控机制无法比拟的独特优势。笔者通过收集到的第一手相关资料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注重实证分析而非逻辑推理。在对我国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全面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试图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可行对策。本文共由七部分组成。导论。在这一部分主要介绍研究背景,分析本选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对国内已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概念、性质以及监控机制等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并对研究思路和范围进行简要说明。本选题的突出特点是其实践价值,主要目的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际运作机制予以重新设计。认为通过备案审查制度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控是适合中国现实国情的制度选择,对其加以研究有利于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监控机制的有效性;有利于行政机关自我监督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并为抽象行政行为监控机制的理论研究提供更广阔的视野。第一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概览。本章首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然后通过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形成的主要理论基础和社会成因,认为该制度所得以生成的主要理论基础是行政自我控制的有效性,其形成的主要社会成因在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随后笔者对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进行了整体梳理,对备案审查制度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定位进行了系统分析。最后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作了分析展望。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比较及域外经验。本章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监督制约效果和实施机制的角度,对现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监督制约机制进行综合比较,具体展示每个监督机制的法律依据、特点及其存在的不足等,对监督过程中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与备案审查监督之间的异同进行了初步分析。其次,通过对域外抽象性行政行为行政监督机制的介绍,重点分析其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借鉴价值。第叁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证分析及思考(一):备案。第叁章和第四章以各地制定的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为研究样本,通过对各地规定的具体制度和实践情况的实证分析,意图为在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提供实证依据。本文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分为两部分内容进行研究,即备案(备案管理)和审查(备案审查)。本章的研究对象是“备案”。在具体讨论中,按照备案工作的实施顺序依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目的和性质、备案审查启动权、备案登记管理、形式审查要素等问题进行了详细探讨,尤其对于备案审查启动权进行了重点论述,分析了现行制度中的不足和具体完善思路,论证了“公开、透明”原则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活动的价值和必要性。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证分析及思考(二):审查。本章承接第叁章的研究思路,主要研究对象是“审查”。主要讨论了审查范围、审查结果处理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等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体制度方面的问题。其中,重点对审查范围和审查结果处理在实践中的表现出来的不足进行分析,对如何使这两个环节的规定更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提出了相关对策。第五章: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几点建议。在综合上述制度实证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本章从整体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体制、机制和主要制度作了全景式的思考,并提出构建国家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构想。主要论证了四部分内容:一是建议在国家层面上制定统一的行政法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进行规范。二是建议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建设,逐步赋予备案审查执行机构独立地位。叁是建立统一的备案审查监督协调机制。四是建议完善备案审查责任追究机制。结语:总结本论文的主要观点和研究未及之处以及对未来进一步开展相关研究的展望。
周帆[7]2003年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府际关系:一种法律的途径》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从法律的途径探讨了 1978 年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府际关系的法律规则,系统地分析了中国府际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则 一般法律规则和具体法律规则 在府际关系法律体系现状分析的基础上 对中国府际关系法制化的发展进行了思考本文认为府际关系法律规则应该建立在现代法治理论之上 才能体现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府际关系法律规则是在建国后确立的府际关系基本法律规则和一般法律规则基础上的继承和发展 籍此解决政策调控府际关系的困境 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诉求 开放的需要和依法治国 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中国府际关系基本法律规则有国家统一性规则 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规则和民主集中制规则 这叁个纲要性的法律规则具有极强的稳定性 是中国处理府际关系基本原则在法律上的表述中国府际关系一般法律规则主要是地方行政单位双重从属性规则和政府层级划分规则 直接指导了府际关系具体法律规则 而政府层级划分规则实际上就是行政区域划分规则 它们也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府际关系具体法律规则表现为行政立法权 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司法权上的不同法律规则 其中行政立法权上的府际关系法律规则比较完备 而行政执法权上的府际关系法律规则则比较欠缺 行政司法权上的府际关系则比较简单中国府际关系法律制度在法律文本和实际施行上存在着法律规则匮乏 法律体系失衡 法治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 应该形成解决的共识 中国府际关系法制化的总体目标是法律规则健全 法律体系和谐 府际行为规范府际协调有序 国际化程度高 为此必须健全行政组织法体系 制定府际关系法和府际纷争处理法 组建府际关系委员会
王珂[8]2011年在《当代中国专区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中国疆域辽阔,省县远隔,如何突破省县之间的空间界限、实现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管理,是历代统治阶级进行行政区划探索的关键问题之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吸取已有行政区划经验的基础上,创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专区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实行。在全国建立的众多专区中,许昌专区是其中之一。许昌专区在建立和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齐全的政治组织系统和较为稳定的运行方式。文章以史为线,运用历史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等学科相结合的方法,对之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对其地位、作用和局限性作出评价和总结,以达到了解专区发展历程,从而为分析和设置地方层级建制架构服务的目的。在中国古代史上,治所位于许昌的省县之间层级设置历时长久,因此,在当地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固的,并且在人们心中打下了深深历史印记的区域归属感、层级认同感和心理满足感,这为许昌专区的设立奠定了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历史依据。在历史上,河南省就是全国地域面积广大的省区之一,为克服省辖县的管理困难、加强省县之间的联系,国民政府时期,统治阶级就在河南许昌实行了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到了建国前夕,中国共产党根据战时管理的需要,也在此设置了行政督察区;建国后,许昌专区作为省县之间的一个层级被保留下来,并一直延续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建国后,随着政治经济建设的发展,许昌专区的地位经历了虚实之间的曲折转换。“文化大革命”之前,许昌专区一直作为虚设层级存在;1975年宪法颁布后,地区(此时专区已改称地区)在法律上拥有了正式地方层级建制的地位,实现了由虚级向实级的转变;“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按照1978年宪法的规定,专区仍称为地区,而且其地位又由一级地方政府转变为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实级变回到虚级。直到20世纪80年代,许昌地区撤销,许昌地区辖区许昌市升格为省县间的实设层级——地级市,许昌省县间行政层级才实现了由虚级向实级的彻底转变。在许昌专区的发展过程中,其政治组织系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变得日益庞大。许昌专区设置了几乎上下对口、门类组织齐全、各项功能完备的职能部门,其职权范围也随着职能部门的扩展而不断扩大。在长期的运行过程中,许昌专区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序的运行程序和运行制度。许昌专区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决策、执行、监督、信息反馈等各个重要环节和干部人事制度、财政制度等各项制度,这些运行环节和运行制度相辅相成、互为共生,共同构筑了专区的运行。从经济地位、辖区范围、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等级归类等方面来衡量,许昌专区在河南省的专区中处于较为突出的地位。许昌专区虽名义上为“虚”设层级,但它曾作为对县级行政建制进行管理的主要方式,在维护地方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协调省县关系、加强中央领导和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不亚于正式层级的贡献。因此,许昌专区的地位可以用名“虚”质“实”来概括。许昌专区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机构设置逐渐膨胀、政治文明程度相对较低、客观上增加了行政层级等弊端。从客观上来讲,在整个行政区划的发展过程中,专区出现一定的行政缺陷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抹杀它的地位和作用,更不能使之成为在短期内强行撤销目前尚存少数专区及其“发展成果”——地级市的理由。总之,行政区划的设置和改革,应从实际出发,适时进行。
叶日桂[9]2018年在《内蒙古法治政府建设研究》文中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需要,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内蒙古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内一般省份相比,内蒙古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其特殊性。本文以内蒙古为例,以民族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为主题,研究内蒙古法治政府建设的现状、问题和路径。“引言”部分论述了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分析了国内外研究现状,介绍了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指出了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第一部分界定了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地区和法治政府的概念,阐述了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权力制约监督理论和公共治理理论,分析了民族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特殊性;第二部分考察了内蒙古法治政府建设的发展过程,阐述了内蒙古法治政府建设的政策措施,论述了内蒙古法治政府建设取得的成效;第叁部分分析了内蒙古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探讨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阐述了国内外法治政府建设的做法和经验,指出了其对内蒙古法治政府建设的借鉴意义;第五部分基于问题和原因分析,提出了推进内蒙古法治政府建设的对策建议;“结论”在简要总结全文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研究结论和创新意义。
曾思齐[10]2015年在《网络环境下的政府法制教育机制研究》文中指出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广泛运用,极大地影响着人们的生产方式、交往方式、信息传播方式、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近年来,网络已经成为了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新途径、社会思潮汇集的新平台、公众诉求的新渠道和意识形态斗争的新阵地。在这种形势下,进行网络法制教育,建立网络环境下的政府法制教育机制,既是政府法制教育发展的需要,也是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使然。对政府法制教育形式的丰富与影响力的增加具有重要意义。从传统的政府法制教育到网络时代的政府法制教育,是政府法制教育形式的巨大进步。开展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是增强政府法制教育实效性的重要抓手,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重要举措。笔者认为,在当前开展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机制建设,有许多有利条件:首先,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为网络政府法制教育机制建设奠定了物质基础;其次,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立,为网络政府法制教育机制建设提供了制度依据;当然,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的经年发展,为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机制建设提供了实践基础。本文在仔细梳理当前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机制构建现状、特征的基础上,探讨了当前网络政府法制教育机制建设中存在的形式运动化、资源整合利用率低下以及保障体系不够健全等主要问题;初步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认为主要原因是法制教育机制建设的观念和认识落后、缺乏法律法规的规范指导、法制教育的组织和指导力量薄弱等。最后,从思想认识、机制构建、方法内容、保障体系等方面就如何加强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机制建设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和思考。
参考文献:
[1]. 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目标与路径研究[D]. 孙红军. 苏州大学. 2016
[2]. 当代中国政府法制建设研究[D]. 唐德先. 东北师范大学. 2004
[3]. 制度建设与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D]. 钱玉英. 苏州大学. 2010
[4].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论[D]. 康宗基. 华侨大学. 2004
[5]. 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研究[D]. 阎锐.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6].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D]. 江澎涛.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7].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府际关系:一种法律的途径[D]. 周帆. 复旦大学. 2003
[8]. 当代中国专区制度研究[D]. 王珂. 中共中央党校. 2011
[9]. 内蒙古法治政府建设研究[D]. 叶日桂. 内蒙古大学. 2018
[10]. 网络环境下的政府法制教育机制研究[D]. 曾思齐. 武汉工程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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