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制改革的几个问题和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几个问题论文,建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了配合国内的经济体制改革,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依照国际惯例,逐步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中国内地从1994年开始,对税制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经过三年来的努力,从中央到地方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新的税制体系。与原有的税制体系比较,新税制的特点是税种较为简化,亦较为规范。
从过去三年的情况看,新税制实施以后,国家的财政税收保持增长,在1994至1996年的三年中,国家的税收收入平均每年增长超过20%,每年增收约八、九百亿元,表明税制的改革收到了初步的成效,基本达到了中央适度集中财力的设定目标。但是,从“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这一更大的目标,以及从要执行的“扩大税源,增加税收,加强征管,减少流失”等原则看,国内的税制改革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并有很多环节需要继续调整和完善”。
一、在减少税收优惠的同时,如何继续吸引外资?
七十年代末期,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吸引外来投资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外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以所得税而言,国内征收的税率为33%,在经济特区,外资企业可享受税率为15%的优惠,在一些开发区内,外资企业亦可享受税率为24%的优惠。但是,在税制改革以後,上述给予经济特区和外资企业的较低的税率优惠将会逐步取消,另一方面,从税制改革实行统一税率的趋势看,外资企业享有的另一项优惠措施即“两年免税,三年减收”的优惠亦将会逐步取消。上述的税收优惠取消以后,对外资投入中国的影响,对国内吸引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的影响需作充分的考虑。
二、应给予适当的“缓冲期”
1993年底,国内宣布实施“土地增值税”,并宣布该项增值税将于1994年1月执行,由于新税制从公布到实施之间的期间甚短, 不少在国内从事房地产投资的港澳商人,都普遍感觉事出突然,同时,又因为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执行细则迟迟未能明确,使房地产投资者和经营者无法估计经营成果,致使一些投资项目处于停顿状态。
1996年4月,国内对关税作大幅调整,平均关税从35.9%, 下调至23%,但同时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的关税减免优惠,实限期分为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到1996年底,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到1997年底。虽然宽限期较诸实施“土地增值税”时长了许多,但是对于很多外资企业来说仍然造成了困扰,例如对在1995年底至1996年4 月前才批准设立的企业来说,在上述的宽限期内,仍然未能办妥所需设备的进口,为此,中国海关总署在1996年底又发出了一份紧急通知,将投资额三千万美元以下的设备进口宽限期再延长至1997年6月底, 而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则延长至1998年6月底。
以上两项事例表明,在税制实行调整、变更时,应考虑到对投资者产生的影响,并给予适当的“缓冲期”和“宽限期”,以避免人为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扰。
三、统一税制仍需分别处理灵活执行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在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确实起到大量吸引外来投资的重要作用。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外商在国内东部沿海的十个省市的投资,占外商在国内投资总额的87%,而在西北五省,外商投资的比例则只占总额的1 %左右。
国内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东部地区的多个省市已经先富起来,为了使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能够在同一市场环境下进行公平竞争,逐步取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是合理和可行的。但是由于东西部地区一直存在差别,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仍然处于落后状态,如果东西部地区都实行无差别的统一税率,将会不利于贫困落后地区的发展。因此,在税制改革之中,在统一税法、统一税制的前提下,在西部地区仍然应该实行相对优惠的税率,以吸引外资企业对西部地区的投资,尤其是一些长线的能源和基础工业的投资,应以较低的税收并附加其他优惠条件,鼓励外资企业进行投资。
四、必须禁止税收外的其他不合理收费
过去十多年来,在中国内地投资的外资企业;虽然可以享受较低的税收优惠,但同时面对的另一个问题是经常遇到税制规定以外的多种收费,例如在一些地区,由当地政府自动取消对外资企业的收费就达一百多项。这些税收以外的不合理收费,使企业负上了沉重的额外负担;既影响了外商的投资意愿,又影响了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正确实施。
因此,在税制改革的过程中,无论政府机关,税管部门和内外资企业,都必须共同明确一个概念,就是依照国家和地方订立的税法、税制,依法照章纳税,不能漏税也不能多收,同时,废除和取消所有的摊派及不合理收费,以此作为完善税制的一项重要改进。
五、加强征管,防止瞒税、漏税
在国内实行改革开放近二十年来,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其他地区,确实有一批人先富起来。在流转税和所得税改革方面,如何通过合理的税制和加强徵管,使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力增加的同时,又合理地增加转移支付,便不同地区、不同个人存在的收入差别得以适当平衡,使大家都分享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目前,国内的很多地区,如广东的珠江三角洲的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的发展相当迅速,也发展得很好,政府应该及时向这些企业和个人,灌输主动报税的概念。在发出营业执照的时候,就明确地告知他们应如何报税和如何缴税,切实改变以往由税务人员上门催税,收税的做法,在这个过程中,可以采取代扣、代交与纳税人自核、自报、自缴的并行办法,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税务徵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