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地租的产生与消失_级差地租论文

绝对地租的产生与消失_级差地租论文

绝对地租的产生和消失,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一书中所阐明的地租理论,形成绝对地租的这部分超额利润,源于土地产品(或者就说农产品)的价值大于其生产价格。而农产品的价值之所以大于其生产价格,则是由于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由此可见,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这是绝对地租产生的必要条件。

至于农业生产部门的农产品价值,何以能大于其生产价格,马克思解释道:“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和它的价值的比率,完全是由生产它所用的资本的可变部分和不变部分的比率,即由生产它所用的资本的有机构成决定的。如果一个生产部门中的资本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也就是说,如果该资本中投在工资上的可变部分,和投在物质劳动条件上的不变部分的比率,大于社会平均资本中可变部分和不变部分的比率,那末,它的产品的价值就必然会高于它的生产价格。”〔1〕而农业就正是这样的“一个生产部门”:“农业上一定量的资本,同有社会平均构成的同等数量的资本相比,会生产较多的剩余价值,即推动和支配较多的剩余劳动(因此一般地说,也就是使用较多的活劳动)。”〔2〕这是够清楚的了。

既然绝对地租产生的必要条件是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那么,由此所能得出的结论必然就是,当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不是低于而是等于甚至高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时,绝对地租就不可能存在,它必会随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而消失。

我们无妨也仿照马克思在《资本论》一书中阐释地租理论时所常用的方法,用一些表列数字,来说明绝对地租的产生和消失问题。

在《资本论》第六篇中,有关地租理论的一些数表、在预付资本这一栏,都不分列C、V、M这样的价值构成。原因可能是这一篇除“导论”外,是从级差地租开始的。而级差地租是由于农业发展各个阶段的土地自然肥力的差别而产生的。也就是说,等量资本在等面积的各级土地上使用时所产生的不同结果,即获得不同的产量。这是由于土地的自然肥力,而与资本无关。据此,所以在设例中,就应当避免因资本有机构成不同而产生的影响,掩盖或混淆了土地自然肥力的作用,故不宜列明代表技术构成的资本价值构成。

但是,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级差地租这部分超额利润的形成,要求以劣等地土地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作为各级土地产品的市场价格;绝对地租这部分超额利润的形成,要求以劣等地土地产品的个别价值,作为各级土地产品的市场价格。这样,就又不能不列出各级土地的个别生产价格和个别价值。因此在下面的几个数表中,虽列出了各级土地上所产土地产品的价值构成,但为了排除资本有机构成对土地产量的影响,所以设定各级土地的价值构成都是一样的。

表内(1)-(6)项是关于价值的部分;(7)-(11)项是关于级差地租的部分;(12)-(15)项是关于绝对地租(也含级差地租)的部分。表内有第(11)项和第(15)项这两个“级差地租”,而且这两个级差地租的数额不同。我们知道,既然地租是包含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的,那么,任何土地所有者都不会是只要级差地租而不要绝对地租的。因此,土地产品按第(10)项只能实现级差地租的生产价格出售,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可见土地产品的生产价格,只是在论证级差地租时,仅供理论分析用的一种影子价格。只有第(12)项既能实现级差地租,同时又能实现绝对地租的价值价格,才是真正的市场价格,虽然它与市场上的实际成交价格也仍有别。

在上面表1中,第(7)项的-社会平均利润率”为20%,按《资本论》中剩余价值率为100%的惯例不难推知,此即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为80C:20V,而表1中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为60C:40V,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所以农业能产生绝对地租80单位[见表1“合计”栏的第(14)项。这80单位的绝对地租,也正是农产品价值高于其生产价格的结果,即表1中“合计”栏的(4)-(8)=80。

而在表2中,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提高至80C:20V,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相同。于是农产品的价值也就并不高于其生产价格,即表2“合计”栏的(4)=(8),而不是表1那样的(4)>(8)。这样的结果就是,绝对地租消失,表2第(14)项全为0。

表 1

土不 可 剩 产 产 单 社 产 单 地市 级 地市 超 绝 级

地变 变 余 品 量 位 会 品 位 单场 差 单场 额 对 差

等资 资 价 价 产 平 生 产 位价 地 位价 地 地 地

级本 本 值 值 品 均 产 品 生格 租 价格 租 租 租

(C) (V) (M) 产 利 价 生 产(

值(

值 润 格 产 价按

)按

率 价 格劣劣

)等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优等地

60 40 40 140 10 14 20% 120 12300 180 350 230 20 210

次优地

60 40 40 140 8 17.5 20% 120 15240 120 280 160 20 140

中等地

60 40 40 140 6 23.3 20% 120 20180

60 210

90 20

70

劣等地

60 40 40 140 4 35 20% 120 301200 140

20 200

合计240 160 160 560 28 20 20% 480 17.14 840 360 980 500 80 420

表注:(4)=(1)+(3)(11)=(10)-(8)

(6)=(4)÷(5)(12)=(5)×劣等地(6)

(8)=[(1)+(2)][1+(7)](13)=(12)-(8)

(9)=(8)÷(5)(14)=劣等地(12)-劣等地(8)

(10)=劣等地(9)(15)=(13)-(14)

表 2

土不 可 剩 产 产 单 社 产 单 地市 级 地市 超 绝 级

地变 变 余 品 量 位 会 品 位 单场 差 单场 额 对 差

等资 资 价 价 产 平 生 产 位价 地 位价 地 地 地

级本 本 值 值 品 均 产 品 生格 租 价格 租 租 租

(C) (V) (M) 产 利 价 生 产(

值(

值 润 格 产 价按

)按

率 价 格劣劣

)等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优等地

80 20 20 120 10 12

20% 120 12300 180 300 180

0 180

次优地

80 20 20 120 8 15

20% 120 15240 120 240 120

0 120

中等地

80 20 20 120 6 20

20% 120 20180

60 180

60

0

60

劣等地

80 20 20 120 4 30

20% 120 301200 1200

00

合计320 80 80 480 28 17.14 20% 480 17.14 840 360 840 360

0 360

不过仔细看来,以上结果只是就农业整体而言的;各级土地的资本有机构成,也都只是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与农业整体相同。比如在表1,“合计”栏所代表的农业整体,其资本有机构成为60C:40V=[(240÷4):(160÷(4)],各级土地的资本有机构成也都是60C:40V,实即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并非各级土地本身的有机构成。同样的,在表2,农业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为80C:20V,各级土地的资本有机构成也都是80C:20V。这种各级土地都一样的资本有机构成,很难说是各级土地本身的资本有机构成,而不过是农业生产部门平均的资本有机构成。这固然如前所述,能避免资本有机构成不同对土地产量的影响,便于显示土地自然肥力的作用以研究级差地租。但对绝对地租而言,这样的论证条件是不完全的。因为按照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绝对地租这部分超额利润的形成,除了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从而也就是农产品的价值大于其生产价格这个条件之外,还有另一个更直接的条件,则绝对地租这部分超额利润的形成,必须以劣等地农产品的个别价值大于其个别生产价格为前提。

这样,就有了两个“价值大于生产价格”。一个是就农业部门整体而言的,它直接源于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另一个是农业部门内部劣等地农产品的个别价值大于其个别生产价格,它不管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是低于、高于或等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因为劣等地总是存在着的,并且劣等地的个别生产价格或个别价值的变动,并不总是与整个农业部门的价值、价格的变动一致,这也是不难想见的。那么,作为绝对地租这部分超额利润形成条件的所谓“价值大于生产价格”,这究竟是指整个农业部门的价值大于其生产价格?或是指农业部门内部各级上地中的劣等地,它的产品的个别价值大于其个别生产价格?马克思在论证绝对地租时,这两种答案可以说是都有。在本文开头的第一部分中,所引《资本论〉中关于绝对地租的那些论述,都是就整个农业而言的。而在《资本论》的别处,也有些是就劣等地而言的。比如:“如果我们把一般的调节市场的生产价格叫作P,那末,P是和最坏土地A的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相一致的。”〔3〕在绝对地租条件下,“A级土地产品的价格,不是山它的生产价格来调节,而包含着一个超过它的生产价格的余额,即=P+r。”〔4〕这个余额r,就是租地农场主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绝对地租。“这样,各级土地在市场上的全部产品的起调节作用的市扬价格,就不是资本在一切生产部门一般都会提供的那个生产价格(等于费用加上平均利润),而是生产价格加上地租了,不是P,而是P+r了。因为A级土地产品的价格,一般来说代表起调节作用的一般市场价格的界限,即代表使总产品能够得到供给的那种价格的界限,并且就这一点来说,调节着这个总产品的价格。”〔5〕作为市场价格的这个P+r,就是劣等地A的土地产品的个别价值。

比如在表1中,决定第(11)项级差地租的,是第(9)项劣等地的个别生产价格30;而并非在同一个第(9)项内由“合计”栏所表示的农业部门的平均生产价格17.14。同样的,决定第(14)项绝对地租的,是第(6)项劣等地的个别价值35;而并非同一个第(6)项内由“合计”栏所表示的农业部门的平均价值20。如果按农业平均的生产价格17.14和农业平均的价值20,分别去决定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那就不会有地租了。比如在表1,若以第(9)项“合计”栏所表示的部门平均生产价格17.14为市场价格,那么,价格乘产量,17.14×28=480。这与同表第(8)项的生产价格总额480是一样的。这里就只能有租地农场主的平均利润,并无超额利润可供交纳级差地租。同样的,若以第(6)项由“合计”栏所表示的农业部门的平均价值20为市场价格,那么,20×28=560。这里只有560一480=80的超额利润。它或者用以交纳对地租1,那就全无级差地租:或者用以交一部分级差地租,那就既无级差地租,又全无绝对地租。表1表明,只有按第(6)项劣等地的个别价值35实现,取得了第(12)项市场价格总收益980。这样才能既有级整地租,又有绝对地租。这是符合马克思关于地租的论断的。

表 3

土不 可 剩 产 产 单 社 产 单 地市 级 地市 超 绝 级

地变 变 余 品 量 位 会 品 位 单场 差 单场 额 对 差

等资 资 价 价 产 平 生 产 位价 地 位价 地 地 地

级本 本 值 值 品 均 产 品 生格 租 价格 租 租 租

(C) (V) (M) 产 利 价 生 产(

值(

值 润 格 产 价按

)按

率 价 格劣劣

)等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优等地

90 10 10 110 10 11

20% 120 12300 180 325 205 10 195

次优地

85 15 15 115 8 14.4 20% 120 15240 120 260 140 10 130

中等地

75 25 25 125 6 20.8 20% 120 20180

60 195

75 10

65

劣等地

70 30 30 130 4 32.5 20% 120 301200 130

10 100

合计320 80 80 480 28 17.14 20% 480 17.14 840 360 910 430 40 390

这就很清楚地表明,在绝对地租的形成上,起决定作用的是劣等地的个别价值大于其个别生产价格:而不是整个农业部门(或部门平均)的价值大于生产价格。这也就是在前面所说的两个“价值大于生产价格”中的第二个,它才是真正起作用的。

现在就按这个认识,把表2略加改造成为表;,用以考察当这两个“价值大于生产价格”并非一致时,其对绝对地租的影响如何。

比较表2和表3。从表示整个农业部门的“合计”栏看,从第(1)项至第(11)项,两表都是一样的。这就是说,就整个农业的有机构成而言,两表完全一样。但从第(12)项全第(15)项的绝对地租部分,两表就不一样了。原因就在于,在表2,第(6)项劣等地的个别价值30,这不是大于而是等于其第(9)项的个别生产价格30。因此不能产生绝对地租,表2第(14)项全为0。而在表3,虽然就整个农业部门而言,其资本有机构成与表2完全一样,都是:20C:80V,亦即80C:20V。但因表3第(6)项劣等地的个别价值32.5,大于其第(9)项劣等地的个别生产价格30,故能产生第(14)项的绝对地租40单位。虽然此时从整个农业部门看,既然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并不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这是不会产生绝对地租的。

这就进一步地证明了,作为产生绝对地租必要条件的,是劣等地的“价值大于生产价格”;而并非整个农业部门的“价值大于生产价格”。在上面的三个表中,第(4)项“合计”栏所代表的农业部门的总价值,分别为560、480、480:第(8)项农业部门的总生产价格分别为480、480、480。这两列数字间的对应差额(即“价值大于生产价格”)是得不出地租的,而能得出地租的“市场价格”,这无论是第(10)项形成级差地租的“市场价格”,或是第(12)项形成绝对地租(也含级差地租)的“市场价格”,它们统统都是通过劣第地的个别生产价格或个别价值才能形成的。

可以再归结一次。一种是农产品总体的价值大于生产价格,它来自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第二种是劣等地农产品的个别价值大于其个别生产价格,它来自劣等地较低的劳动生产率。不管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是低于、高于或等于社会资本的有机构成,生产率最低的劣等地,其地位总是一样的。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中,与地租直接相关的,正是第二种这个“价值大于生产价格”。地租中的虚假的社会价值”就是由此而来的。因为劣等地的劳动生产率最低,所以其个别生产价格和个别价值都最高。当以这样的高生产价格或高价值作为调节市场的市场价格时,其余各级土地的农产品的价值、价格都因此而膨胀起来,这就必然要产生“虚假的社会价值”,即地租。

第一种,农产品总体的价值大于生产价格,也就是由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这个条件所形成的那种“价值大于生产价格”。它只能保证绝对地租不是“虚假的社会价值”。有如表1第(14)项的80个单位的绝对地租那样。当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这个条件不再存在时,如上而已经证明过的那样,倒不是绝对地租就因此而不存在了,只不过绝对地租也就全是“虚假的社会价值”了。

既然以上说明了作为产生绝对地租的必要条件,是劣等地的个别价值大于其个别生产价格,而不是农业部门整体的价值大于其生产价格。而农业整体的价值大于生产价格,又是源于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因此这当然也就是说,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这并非产业绝对地租的必要条件。虽然这个传统的必要条件,全今仍不被人怀疑。

资本有机构成主要反映的是资本在生产上的技术构成,价值构成不过是技术构成的价值表现。现在证明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并不是产生绝对地租的必要条件,那么,这也无非就是表明,绝对地租的存在,并非出于技术原因,而是由社会原因造成的,比如土地所有权、劣等地土地产品的个别价值决定市场价格,等等。这就好像表面看来级差地租是由于各级土地的自然肥力不同而产生的,实际上级差地租这部分超额利润的形成,关键并不在于土地的自然肥力不同,而在于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要由劣等地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决定。这也不是自然的原因,而是社会原因。总之,由社会原因,而不是由自然原因或技术原因来说明地租或其他社会问题,这与马克思原来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并不是违背的。

现在可以肯定的是,绝对地租这部分超额利润的形成,只要劣等地的个别价值大于其个别生产价格就是够了,并不管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是低于、高于或等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

既然以上证明了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并非产生绝对地租的必要条件,因此它也就不能成为绝对地租消失的条件。这就是说,即令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等于或甚至高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绝对地租也不会因此而消失。只要劣等地的个别价值大于其个别生产价格,绝对地租就仍然存在。

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有材料表明,也有些经济发达的国家里,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已超过工业,若按绝对地租产生和消失的传统的必要条件:——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低于工业,就该没有绝对地租了。但那里却仍有地租,有地租就必有绝对地租。因为按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劣等地虽无级差地租,可是绝对地租却是绝对会有的,否则那土地就不会被使用。而在任何时候,劣等地又总是存在着的。

相反,若仍然坚持那个传统的必要条件一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那么,面对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日见提高的现实,绝对地租的消失就是必然的结果。而现实又是,在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日见提高的同时,地租又并未消失。这个理论与现实的矛盾,在理论上怎样才能解决?既不放弃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这个条件,又不否认地租(含绝对地租)仍然存在这个现实。那么,对绝对地租的继续存在,就只有另找出路了。

就是在《资本论》的写作时代,农业技术进步,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就已经是可以预见的了。事实是,农业本身的进步,总是表现在不变资本部分对可变资本部分的相对增加上。在一个实行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家,例如英国,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是否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这是一个只能用统计来判断的问题。可见当时对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这一点,已有怀疑。那么,当产生绝对地租的这个传统的必要条件若不存在时,绝对地租还存不存在呢?大家都承认,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尤其是绝对地租,更直接是土地所有权的产物。比如说:“因为有了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市场价格必须上涨到一定的程度,使土地除了生产价格外,还能支付一个余额,也就是说,还能支付地租。”〔6〕这里指的就是绝对地租。可见,除非没有土地所有权,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极,绝对地租就是绝对会存在的。那么,农业部门有机构成的提高,和土地所有权的继续存在,达二者就成了矛盾的对立面。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会使绝对地租不能存在,而土地所有权的存在,又肯定绝对地租必定存在。这矛盾如何解决呢?一个出路就是,使原来的绝对地租,转变性质为垄断地租。这样,虽然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已经等于或甚至高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原来意义上的绝对地租因此而不存在了,但它可转变为垄断地租而继续存在下去。原来绝对地租这部分超额利润,是农产品的价值大于其生产价格的余额,现在已变为垄断地租的绝对地租,这部分超额利润则“只能来自市场价格超过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简单地说,只能来自产品的垄断价格”〔7〕。达就是稍后所说的:“绝对地租的先决条件或者是产品价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以上的已经实现了的余额,或者是超过产品价值的垄断价格。”〔8〕前一个“或者”说的是农业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构成时,正常的绝对地租;后一个“或者”说的就是农业有机构成并不低于社会平均构成时,已变为垄断地租的绝对地租。至此,绝对地租的性质已经完全变了,或者说,原来意义上的绝对地租实质上已经消失了。

表面看来,使绝对地租改变性质而继续存在下去,这样便能与继续存在的土地所有权协调一致,以免因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而显得与绝对地租相矛盾。但这仍然存在如下的问题:原来的绝对地租,其定义域为生产价格以上,价值以下,而现在变性为垄断地租的绝对地租,其定义域为价值以上。这显然不是一回事。垄断地租老早就与原来意义上的绝对地租同时存在着,那时能把它们都算作绝对地租吗?若能,那就只会有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而不该有垄断地租了。并且,绝对地租的定义也该改变了。

注释:

〔1〕〔2〕〔3〕〔4〕〔5〕〔6〕〔7〕〔8〕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855、857、843、844、844、859、863、9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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