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刍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论文文献综述)
黄永锋[1](2020)在《审判权的制度经济学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审判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状态不但体现着国家治理能力,而且直接影响国家治理效果。鉴于审判权是一种稀缺的重要社会资源,因而在国家治理实践中最大限度实现审判权的有效使用,对一国良法善治的实现非常重要。为最大限度实现审判权的有效使用,首先要深刻认识审判权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性状,其次要充分理解不同的约束条件必定会导致审判权不同的制度选择,再次要从权、责、利三个方面对审判权的使用者进行强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任何权力都是一把双刃剑。实践中审判权的运行状态既有独立、被动、中立、公开、专业、终局和公正的一面,也有相反的一面。由于存在相反的事实,因而用独立、被动、中立、公开、专业、终局和公正来解说审判权的性质,解释力有限。无论在逻辑还是事实上,追求独立、被动、中立、公开、专业、终局且公正的审判权,都不等于审判权在实践中就一定是独立、被动、中立、公开、专业、终局且公正的。把“应然”追求当作“实然”描述,是语言误用的表现,不利于对客观现实的把握。公力性、界权性、租值性、代理性和裁量性,是审判权在更深层面且更为持久的属性。具体而言,公力性是指,审判权属于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其运行离不开公共财政和公共强制力的支撑;界权性是指,审判权的主要作用在于对争议资源/财富的产权进行界定,从而决定其归属或者分配;租值性是指,审判权本身就属于资源的范畴,具有价值和财富效应;代理性是指,审判权的使用者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审判权的运行质效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代理人所面对的激励和约束;裁量性是指,裁判规则或者案件信息的不完备,使得审判权的运行无可避免地要受权力使用者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这五个方面展开的分析,能够跨越时空解释古今中外审判权的各种运行状态,因而理论解释力更强。只有充分认识和理解审判权的这些深层属性,才能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更好地实现审判权的独立、被动、中立、公开、专业、终局和公正。审判权的有效使用离不开制度载体。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是交易费用决定了制度选择,因此就同一目标的实现而言,交易费用更低的制度才是更优的制度。审判权制度涉及的交易费用主要有信息费用、裁决费用、执行费用、监管费用、量度费用和改制费用等六类。事实表明,审判权的制度选择(制度变迁)从总体上是朝着降低交易费用的方向进行的。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权在宏观层面的制度选择,取决于国家政权架构。人类社会既存在分权式也存在集权式的国家政权,两者分别适应于不同的约束条件。分权式国家政权的确立,源于不同政治团体相互僵持不下,无法形成可集中的政治力量;为避免国家分裂与战乱,各股政治力量只好以分割国家政权(权力分立)的方式相互妥协。如一国之内已形成具有压倒性优势的政治力量,集权式的政权架构就是该国必然的选择。但无论集权还是分权,制度的运行都存在交易费用。集权制的运行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掌权者的明智程度;而分权制则因无休止的党争与掣肘,往往难以成事。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瑕的政权组织形式,何者能够以更低交易费用实现一国的良法善治,何者就是最适合该国的制度安排。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集中制政权,是最符合我国实情、交易费用最小的制度安排;其在实现国家有效治理的同时,最大限度避免了因权力分割而在中国历史上反复出现的党争、内乱、甚至战乱。因此,着眼于制度运行绩效,我国的审判权必然要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绝无可能实行西方的“三权分立”。集权式的国家政权同样存在权力分工与监督。权力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其使用与自然资源一样,首先必须明确使用主体,否则就会因为权属不明而引发争夺,耗费社会财富。因此,明确审判权的行使主体及其职责清单,是提高审判权运行质效的根本前提。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实质,就是将特定纠纷的裁判权力排他性地界定给法官个人使用。这与经济领域中资源产权的界定在本质上是相通的,都是为了减少因权属不明而导致的各种交易费用和租值消散。审判权的运行必须依托法官个人的人力资本/资源(知识、技能和健康等),相应地,对审判权进行激励和约束,实质上就是要对作为权力使用者的法官形成恰当的激励和约束,最大限度实现法官的个人利益与审判权的运行质效相统一。对审判权进行激励与约束的落脚点在于法官的权、责、利三个方面:首先,法官个人权限的清晰界定,是保障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前提;其次,实行司法责任制,追究法官个人错误行使审判权的责任,是最大限度消除法官滥用权力的根本保证;再次,保障法官个人获得与其贡献相匹配的利(包括货币收入与非货币收入),则是激发法官工作积极性,避免法官懒用或者滥用权力的重要基础。当然,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不等于法官职位就是“铁饭碗”。只有分清功过是非,准确量度个人贡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进行奖惩,才会对法官个人产生强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从而最大限度实现审判权的社会价值。总而言之,为在我国治理实践中最大限度实现审判权的有效使用,首先要实事求是地认识和理解审判权在更深层面的公力性、界权性、租值性、代理性和裁量性等属性;其次要坚持党对审判权的绝对领导,降低审判权制度运行的交易费用,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权力分工与监督,旗帜鲜明地反对西方的“三权分立”;再次要将法官个人的权、责、利有机统一起来,明确界定法官的权限和责任,保障法官能够获得与其贡献相匹配的收入,从而给予法官强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张梁[2](2019)在《授权与监督:国家权力配置的中国逻辑与当下拓展》文中研究表明孟德斯鸠所开创的分权制衡理论成为西方世界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归依。我国国家权力配置模式并非源于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学说,而是建立在人民主权理论所构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之上,其核心逻辑是议行合一及民主集中制原则。议行合一所隐含的人民主权不受限制的理论,决定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居于源头地位,从而为具体国家权力的授予性配置和单向性监督奠定根基;民主集中制则隐含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下的国家机关分工制约的理论,进而为国家权力的具体配置确定明确规则,不仅体现出国家权力的横向分工和制约,还体现出最高国家权力对下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授权与监督"模式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但也面临着进一步成熟化、定型化的现实问题。我国国家权力配置"授权与监督"模式的成熟化,需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一是坚持议行合一原则,不断优化人大制度,提升人大监督权威;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横向权力制约,强化国家监督作用;三是重视司法独特价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法治规范权力运行。上述措施有助于促进国家权力配置由"监督"结构向更加优良的"监督制约"结构转型和定型。
周成云[3](2019)在《梁启超司法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近代思想史上的巨人,梁启超一生着述甚丰,涉猎盛广,其研究兼涉政治、经济、法律、哲学等诸多方面。在众多的研究中,又以法律思想尤为引人注目,据学者范忠信统计,梁氏的法学着述逾三百万言。在梁氏庞杂的法律思想中,又以宪制思想和司法思想最为重要。关于梁启超的宪制思想,学者们多有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对于梁启超的司法思想,学者们似乎重视得不够。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专门研究梁启超司法思想的学术着作。故笔者不揣冒昧,选择梁启超的司法思想加以研究,以期起到裨补缺漏的作用。梁启超司法思想的产生是从接触西学开始的,其后,通过长期的实践,其司法思想不断深化,最终形成了独特而系统的司法思想。梁启超的司法思想带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本文根据梁启超司法思想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状况,将梁启超的司法思想划分为三个时期,即早期(萌芽期)、中期(发展期)和晚期(成熟期),分别加以研究。早期,即梁启超司法思想的萌芽期,时间大约从1890年起到1906年清政府下诏“预备仿行宪政”时止。据梁启超自己称,其1890年“在沪始见《瀛寰志略》,始知五大洲各国”,由此对西学产生了浓厚兴趣。回广东后,梁启超便师从康有为,就学于万木草堂,认真学习西方知识,研修西方法治。此一时期,在专注学习西方法律的同时,梁启超并未忘记研究中国传统法律。在比较中西法律之后,梁启超认识到,中华法学虽有积极的方面,但在整体上已大大落后于时代。中国要想赶上西方,必须学习西方的法律,必须学习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而不能像英国那样,通过自身缓慢的进步而实现三权分立。梁启超认为,只有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鼎立,才能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才能“防政府之专恣”,“保人民之自由”。同时,梁启超还认识到,要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必须有“立宪政体盾其后”,为此,梁启超还制定了立宪计划。梁启超早期的司法思想散见于《各国宪法异同论》、《古议院考》、《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论译书》、《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等作品之中。梁启超早期的司法思想仍停留在宏大的理论建构与理论宣传上,至于如何具体地实现宪制,如何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梁启超并未过深地涉及。中期是梁启超司法思想的发展期,时间约起于清政府下诏“预备仿行宪政”时,讫于1913年9月梁启超担任司法总长前。在这一时期,梁启超不再局限于为实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鼓吹与呼吁。在迭逢戊戌变法失败、政闻社被解散等诸多变故后,梁启超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了更多的认识。从清政府颁布的《宣示预备立宪谕》中,梁启超看到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希望。在此一时期,梁启超在自己的司法思想中加入了一些中国元素,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一)以善美完备之法律保障公私权;(二)以业专德高之法官扞卫司法神圣;(三)以敬法终身之职务防止他力牵制司法;(四)办学校,培新人,以筑司法之基。梁启超的这些司法思想集中反映在《将来百年》、《宪法之三大精神》、《箴立法家》、《进步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等着作中。与早期司法思想相比,梁启超中期的司法思想显得更加具体,有了一定的实践性。梁启超希冀通过司法变革,使国家变得强大起来。晚期(即成熟期),时间为1913年9月梁启超担任司法总长之后。在此一时期,面对法官人数不够、素质不高、军人干涉司法、司法经费紧张、司法机关少等诸多问题,梁启超实施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提出了诸多司法改革建议,主要包括:慎选法官,裁并审检厅,县知事兼理司法,保育政策,改变审级,明确审限,上诉宜变通限制,编法律,恢复刺配刑,严格律师资格,等等。梁启超的这些改革建议切中世弊,在当时取得了一些积极效果。但其“县知事兼理司法”的想法遭到了人们的诟病,因为其后果是直接导致审检厅裁并,加剧了行政干预司法,致使腐败丛生。这实际上是是梁启超当时的无奈之举。此一时期的的代表性作品有:《政府大政方针宣言书》、《呈总统文》、《辞司法总长职呈文》,等等。在这一时期,由于梁启超有了名义上掌控全国司法的经历,使得他的司法思想变得更加务实,故而其提出的司法主张操作性很强,能很好地解决当时面临的司法问题,但其司法思想又难免带有妥协性的倾向。梁启超的法律思想一直在变,司法思想也在变,学术界称之为“流质易变”。梁启超司法思想的“变”是在形式上的,从宏大理论构架逐渐变得有操作性。而梁启超司法思想的不变是本质,一直都在追求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重视法官的选拔和培养。与同时代严复、康有为、张之洞等相比,梁启超司法思想认识更深刻,论述更系统,对中国影响更大。以至于目前的司法进步还有很大的启示意义,司法改革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始终坚持司法机构独立行使职权。
冀睿[4](2019)在《立宪政治与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生长》文中提出现代意义上的审计制度源自于西方国家,在西方国家立宪政治的发展中,审计制度得到了重要的改造,从传统迈向了现代化的演进道路。晚清至民国时期,国家动荡,政局起伏。随着欧风美雨的影响,立宪救国成为主流话语体系的共识。在近代中国立宪政治的发展进程中,审计制度拉开了改革的帷幕,接受了立宪政治的现代化改造,并受制于国家宪制的整体布局和权力分配。本文旨在立宪政治的视角下,以我国晚清到民国时期的审计制度变迁为研究对象,在近代中国立宪政治的发展中,探讨审计制度的生长和变化的轨迹;分析立宪政治对审计制度的改造,对立宪政治发展进程中的审计制度生长路径进行梳理;同时,将立宪政治作为审计制度创设和成长的框架和动力,解释近代中国各种审计制度从选择、创立到演变的根本原由,探讨各种审计权力配置模式及制度构造与宪制之间的关系;寻求审计制度演变的深刻意涵,揭示审计制度发展的历史启示。为贯彻这一意旨,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展开论述。导言部分,说明了本文的研究缘由,梳理了与本文研究相关的研究成果,提出了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并对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等进行阐释。第一章,立宪政治与审计制度的塑造。本章对审计制度的兴起和改造进行了研究,特别是结合英、法、德三国的宪制发展背景,分析了审计制度的兴起,并就英、法、德三国的立宪政治发展对于审计制度的改造进行了探讨。本章还分析了立宪政治中的审计权型构,对于审计权的立法配置模式、司法配置模式、行政配置模式和独立配置模式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此外,本章从人民主权、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代议制、税收的合法性控制四个方面研究了审计制度对立宪政治的支撑性,审计制度不仅接受了立宪政治的改造,也对立宪政治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支撑作用。对西方国家的立宪政治与审计制度之间关系的揭示,将为近代中国立宪政治发展进程中的审计制度构建及改造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第二章,晚清立宪的筹谋与审计制度之构想。伴随着晚清立宪政治的发展,西方近代审计制度被引入中国。本章探讨了晚清立宪背景下的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发生基础,并从立宪政治之诉求、统一财权的刺激以及治理贪腐之需要三个方面分析了预备立宪对于审计制度的需求。本章还深入地阐述了晚清政府对于域外审计制度模式的权衡与选择,探讨了日本审计制度对晚清审计制度改革的重要影响,并分析了晚清政府构建独立型审计制度的原因。此外,本章还对于晚清预备立宪中的审计制度设计思路进行了分析和阐述,研究了预备立宪中审计制度构想的超越与缺憾。晚清审计制度的改革设想虽然未能付诸实践,但对于晚清政府从财政视角认识和理解宪制体系的运行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也为此后民国时期审计制度的创建与发展提供了参照和比较。第三章,共和立宪与审计制度的再造。在西方近代审计制度的影响下,北京政府完成了晚清预备立宪时期未完成的谋划,建立了共和制背景下的新型审计制度。本章对北京政府时期的审计制度创设和变迁进行了研究,结合北京政府时期的时局发展,对北京政府初期审计制度的缺失和再现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地探讨。本章还分析了审计制度的入宪尝试以及在宪制中的初创,共和宪制体系中的审计制度不再是维护君主专制的国家工具,已成为保障人民的财政知情权、财政监督权和财政问责权的利器。此外,本章结合北京政府时期的立宪风潮,分析了宪制的变迁对审计制度的重要影响,探讨了不同宪制下权力的整体布设对于审计制度变化的影响。北京政府时期审计制度的演进历程,为国民政府五权宪制下的审计制度续演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第四章,五权宪法下审计制度的嬗变。本章对五权宪法体系下的审计制度变迁进行了深入考查。结合五权宪法理论体系,本章对孙中山先生的审计制度构想进行了探讨,分析了五权宪法理论体系中监察制度和审计制度之间的关系,五权宪法理论体系中的监察型审计制度凝聚着中西审计制度的不同特色,统合了行政监察和财政监督,弥补了监察机关在财政监督领域的不足。本章深入研究了国民政府时期“监审合一”制度的初创,并对初创后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本章还对初创后的“监审合一”制度和“监审分立”制度之间的往复变化进行了分析;并结合五权宪制的建立,阐述了这一时期有关审计权力配置的论争,研究了“监审合一”制度在宪制体系中的确立和发展。第五章,对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生长的思考。本章对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贡献进行了总结和思索,分析了审计制度在财政监督与制约方面发挥的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并从提升监察效能、预算执行的财经监察以及审计问责方面阐释了审计制度对于推动监察制度发展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对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反思,阐述了不同的政治结构和审计权力配置对于审计制度发展的影响,并对近代中国“监审合一”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变迁进行了回顾和思考。此外,本章还分析了近代中国审计制度对现行审计制度变革的可能性启示,通过对我国现行审计制度发展的检视,分析了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结合对审计制度的历史发展的借鉴,探讨了现行行政型审计制度的未来改革路径,以推动审计制度在我国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覃恩杰[5](2019)在《孙中山五权宪法中的监察权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孙中山先生是近代中国伟大的民族英雄、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其立志救国救民,一生以振兴中华为己任,为近代中国民主革命作出了彪炳史册的贡献。他在探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构建起了一整套民主革命的思想理论体系,不仅指导了民主主义革命,更为我们后人留下了宝贵的思想财富。孙中山在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非常重视法律的地位,其“五权宪法”思想是其法律思想的总结和体现。其中,孙中山的“监察权”思想是其“五权宪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在发现西方国家“三权分立”政体所存在的弊端后,回归到中国传统文化上,批判性地继承和超越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然后“集中外政治法律之精华”并加以创新,所独创出来的产物。孙中山出生于内忧外患的晚清王朝时期,其监察权思想正是在这一特定的时代背景下而产生的,不仅受到国内因素的影响,更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孙中山对当时晚清政府的贪污腐败深恶痛绝,并认为中国之所以国弱民苦和不断受到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欺压,正是清政府的贪污腐败造成的。正是基于此,孙中山在进行民主革命的同时,也在积极寻找治疗腐败的“良方”。因此,他想到了治官利器——监察制度。他先从中国古代出发,考察了中国古代历朝历代君主治政治吏的经验,认真探讨了中国古代的监察思想和监察制度,博采其中的合理因素和优秀成果。与此同时,他又潜心研究西方近代三权分立学说,批判借鉴吸收其监察理论的有益成分。在这基础上,孙中山将二者进行融合并加以创新,从而形成了一种全新的监察权思想。不仅如此,孙中山的监察权思想还有着其清晰、完整的演进历程,经历了萌芽、形成、发展、成熟四个阶段。在这一步步发展的历程中,孙中山的监察权思想也形成了自己较为完善的监察内容体系,并对监察机构的设置提出了自己的构想方案。孙中山的监察权思想首次将中西政治法律思想进行融合,为以后监察事业和监察理论的进步发展提供了基础,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但是,孙中山的监察权思想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如:当时中国落后的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还不具备实施“五权宪法”的基本条件,因此其监察权思想的实现也就没有根基。另外,孙中山依旧没能摆脱资产阶级的局限性,他虽然很希望能够实现民主监督,但其对监察机构设置的构想,依旧属于资产阶级监察理论的范畴,其根本目的也只能是为了建立后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政权服务的,不可能做到真正的民主监督。同时,孙中山先生领导的民主革命不仅受到当时中国封建势力的顽强抵抗,更有帝国主义的打压,加之后来孙中山先生去世后国民党和蒋介石走向了独裁统治的道路,孙中山的监察权思想跟随着其“五权宪法”思想都未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然而,瑕不掩瑜,孙中山的监察权思想虽存在着或大或小的不足,但其形成了自己较为完善的监察权思想体系,并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见解,且其中的许多合理因素对我国现行的监察体制改革仍具有十分现实的借鉴意义。同时,孙中山先生在政治法治思想上所表现出的那种“融贯中西”的探索精神和勇气,在今天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过程中,也很值得我们学习与效仿。正是基于此,本文在前人的基础上,系统地介绍了孙中山的监察权思想。同时,在过去的2016年,是孙中山先生诞辰150周年,2019年又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为表达出对孙中山先生的缅怀之情,笔者特对其监察权思想进行了研究。
王籍慧[6](2018)在《论司法的限度》文中研究表明司法的限度是指作为一项具体制度安排的司法为了维护其制度整体性与自主性而应保有的适当边界。探讨司法限度问题的目的不仅仅是在司法能动主义理论和司法克制主义理论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更重要的是,基于制度理论,从国家整体制度安排或制度结构的视角来探寻“司法应为之相”,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司法的确切边界或限度。新制度理论不仅为制度分化的正当性基础、制度分化的程序以及各项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提供了多维论证,它同时也为构建一个规范性的司法概念提供了理论基础,即它为司法的性质、功能等基础性问题提供了一种回答。基于此,司法的制度性需要被重申,即司法可以被视为整个国家制度安排中的一项具体制度。司法制度的正当性与独特性在于它主要为个人自决、而非集体自决提供保障。司法是有限的,但司法有限性的根源不仅仅在于“法律制定”与“法律适用”二元对立下法律规范的局限性对司法适用法律的限制,也不仅仅在于法律权利本身的复杂性,更重要的是:司法具有制度性局限,司法的制度正当性和司法的制度整体性要求司法内在地保持某种审慎的自我克制。基于司法的制度性,司法限度问题的实质是:明确司法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司法的边界或范围,以保障其制度整体性与制度自主性。回答司法限度问题的关键在于,根据一种适当性逻辑,而非后果论逻辑来探析司法的制度正当性以及制度整体性对司法限度的内在要求,以明确司法应该在整体制度安排中的适当角色及其制度独特性。可司法性或可诉性是司法限度问题的重要维度。可司法性一般指特定事项可以或能够由司法机关裁决的属性。可司法性问题的本质是基于司法的制度正当性,预设某种审慎的制度自我克制的例证,即基于司法的制度正当性及其制度性局限,明确司法制度不应该或不适合对哪些问题或社会任务进行裁决。例如,司法应该在“多中心任务”和“社会、经济权利”的可诉性问题上保持审慎。就“多中心任务”而言,司法不适于解决富勒意义上的“多中心任务”,并缺乏解决多中心任务的能力。就社会、经济权利的可司法性问题而言,司法应该采取一种“开放救济模式”,即虽然承认部分社会、经济权利具有可司法性,但通过实施“消极美德”在这些问题上保持审慎,为其他制度保障社会、经济权利留下足够的空间和可能性。司法裁判标准选择上的限度也是司法限度的重要体现。学界对司法裁判的标准问题从来就不乏争议,难以达成共识。不同版本的“依法裁判理论”和“越法裁判理论”的核心争议关涉“法官是否有依法裁判的司法义务”这一规范性问题。一般意义上,法官具有依法裁判的义务,这一义务不仅仅源自程序性规定这一法定义务,也不仅仅来源于法官个人的审慎理由和其他道德理由,而是建立在对司法的制度正当性及其制度局限性的尊重之上。但是,法官的司法义务并不意味着法官不能在特定情形下偏离法律,而是意味着法律偏离必须接受严格的限制,即偏离需要正当的理由:法律偏离发生在次优规则适用情形中;偏离必须经法律授权;且法官必须对偏离进行证成。如果法律适用是司法裁判过程的主要任务,那么司法解释中的限度问题也是司法限度问题的重要面向。形式主义解释方法和德沃金意义上的“整全法”式法律解释方法都具有某种缺陷,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进路是可行的。但是,基于司法的制度正当性,这一中间进路的司法解释方法也必须接受一系列制约。中间性司法解释进路必须契合于富勒意义上的“结构整全性”,对特定外在价值进行考量,但应尽量减少对“策略”因素的考量。司法限度问题也必须考量司法限度的限度问题。为有限司法理论设置最低限度保障具有必要性,因为过度强调司法的限度可能造成负面消极影响,而设置最低保障不仅能够弱化“司法无能”这一认知,也是司法制度正当性和制度整体性的内在要求。司法限度的底线包括法官不得基于司法的制度性局限拒绝审判,司法在特定情形下要在制度互动中保持最低限度的积极性,即当个人自决与集体自决之间的转化路径受到阻碍时,司法应充分发挥制度间互动的作用,以对立法中的个人自决进行补救。就中国法治语境中的司法限度问题而言,我们必须同时考量规范性视角和实然性视角,并在两者之间实现某种平衡。司法限度问题的中国语境不仅仅包括中国传统制度结构中司法处于弱势地位,如司法权往往附属于皇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司法的制度边界不清晰,也包括革命根据地时期形成的“人民司法”理念对我国司法制度发展的持续影响,以及由此造成的司法制度化不充分、司法被赋予了过多的“非司法性任务”、司法功能上的积极能动性以及司法与其他制度间关系不稳定等问题。基于此,中国语境中研究司法限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强调司法的限度给司法解压,为司法的制度化运行提供条件。对“人民司法”理论进行重构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可行选择,具体路径包括:追寻司法的制度正当性,实现从强制型司法向权威型司法的转向,建构和完善司法制度的自主性,重申司法形式或程序的重要性,以及尊重司法的制度性局限,坚持司法审慎、克制的立场。
徐伟红[7](2018)在《五权宪法理论的当代价值》文中认为我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在行政权运行层面,行政权力交叉、程序繁琐、责权不分等现象使得政府效能低下,行政机构设置过多、过细。同时,制约、监督行政权的制度还不完善,造成行政权力滥用的现象层出不穷,政府解决纠纷的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制约。在立法权运行层面,行使立法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主体、程序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在立法时出现了重数量、轻质量等不良现象。在司法权运行层面,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不良现象,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执法力量有待进一步的科学配置。在公务员考录层面,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立法缺位、各地公务员考录条件不统一,并且主管机关多头管理,权责范围不清,法律责任不强。在监察权运行层面,监察权主体权力过大,监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失衡。行政权过于膨胀使得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四权较为薄弱,这种失衡的状态最终使得各权之间的分工、制约机制失衡。当前我国如何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迫在眉睫,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为解决当前我国存在的这些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作用。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的核心内容是五权分立理论,它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是否可以移植和借鉴,论文就此问题从制度环境的可比性、指向问题的相似性以及借鉴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从法治的角度通过对五权宪法进行借鉴来探讨如何解决当前中国行政、立法、司法、公务员考录和监察等各权运行领域存在的问题。这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孙中山所处的社会时期是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他提出五权宪法理论是根源于当时的社会需求,要救国救民。转型期的中国要实现复兴,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研究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既能够把历史经验教训和当今的国情有机结合起来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有利于传承中国的传统文化。二是从法治层面来看,孙中山当年创造出五权宪法理论是要实现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来解决当时社会的弊端,建立一个“万能政府”。当今中国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由传统体制强化国家利益、弱化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倾向等以国家利益为代表的单一利益主体的格局向集体利益、个体利益不断强化等多层次利益主体的新格局转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矛盾日益增加,分配领域失衡,而相应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领域存在的问题是权力分立和制约失衡的结果。这些都是当前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对这些问题的解释不应忽视从法治视角借鉴孙中山五权分立理论的价值来进行分析。三是当今出现的上述问题很少有学者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从法治的角度来进行综合的分析。文章主要是从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各权行使的相关法律法规、主体、程序和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孙中山五权分立理论各权进行研究来探讨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并对当今中国在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各权行使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对这些问题分别提出了解决的方式方法。五权宪法自创建以来就存在很多争议,国民党败退中国台湾地区后,由考试院和监察院的存废扩大到五院制存废问题,大陆也有很多专家认为五权宪法理论太过理想,与现实相差太远,且理论自身也有很大局限性,没有很大价值。但事实并不是如此,笔者认为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对当今我国法治建设仍有很大的价值。第一,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不但要根据传统文化和国情,还要结合海外建设经验来加强自身的建设。第二,要加强法治建设,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局面,加强与各权相关的程序法律法规建设,并完善程序的执行。第三,孙中山五权宪法注重权力分工、监督及权限的明确,我国应也加强权力分工和制约。第四,要提高各权行使的效率,提高各权运行的质量。根据对五权宪法理论进行的研究提出了五权宪法理论应为“两权”宪法理论以及为了加强对监察权力的监督提出要建立专门的人大监督委员等新观点;在研究内容和体系上也有所创新;在当前我国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公务员考录以及监察权等领域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就如何借鉴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也进行了研究。
周宇佳[8](2018)在《简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文中指出孟德斯鸠是近代西方分权与制衡思想的系统阐发的人,研究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不可忽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学说。本文简要的介绍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的主要内容和其贡献和局限性,最后发掘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意义。
王禹[9](2018)在《港澳政治体制中行政、立法与司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原则的探讨》文中认为应当怎样看待港澳政治体制中行政、立法与司法的关系,在港澳基本法研究者之间素有争议。绝大多数学者将港澳政制概括为行政主导、行政与立法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司法独立。这一概括并不准确。应当将港澳政制中的行政、立法与司法的关系概括为行政、立法与司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这一概括既突出了行政主导的主要特征,又包含着立法监督的内涵,也不否定司法独立原则。港澳基本法的起草者对"一国两制"政治体制下的行政、立法与司法关系,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入认识和成熟的过程。行政、立法与司法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不仅构成了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制政治体制的核心要素和重要特征,也是对我国宪法有关规定及其精神的运用。这一原则还与西方宪法体制的发展逻辑和发展趋势相一致。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运作和进一步完善过程中,应当深入认识和正确处理行政、立法与司法的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关系。
史富敬[10](2018)在《孟德斯鸠宪政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宪政既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意识形态。作为政治制度的宪政存在于各历史发展阶段各国权力分布相对平衡的政治实践之中,作为意识形态的宪政则存在于各国追求这种权力平衡的文化表达之中。作为现代文明的宪政既脱胎于始自古希腊的政治制度的实践和以思想家为主体的文化表达,又以一种新的制度和意识形态嵌入了现代文明的进程。孟德斯鸠正是处于古代宪政文明和现代宪政文明交汇点的政治哲学家,他的宪政思想体系深刻影响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同时也带有古老传统的烙印。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是孟德斯鸠语境中的主要政体形式,孟德斯鸠也正是以这三种不同类型的政体为基础阐述了他的政体理论。这三种政体都是古代政体,而作为君主政体现代形式的君主立宪政体则是一种承载着现代文明的政体,也是孟德斯鸠心目中的理想政体。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政体与法律之间的必然关系是孟德斯鸠世界中法的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孟德斯鸠还探索了法律与风尚、贸易、宗教、人口、气候和国家物质条件等自然和社会因素之间的普遍关系,这些关系共同组成了法的精神。分权与制衡理论则是孟德斯鸠宪政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他的宪政思想体系的核心。孟德斯鸠的分权与制衡理论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权力分立理论(洛克没有制衡理论)。政治自由是孟德斯鸠政体思想、法治思想和分权与制衡思想的目的,根据孟德斯鸠的阐述,只有实现权力制约与平衡的君主立宪政体才能实现政治自由,因为君主立宪政体的目标就是政治自由,其他政体虽然也可能带来自由精神,但这种精神却不是这些政体的主要精神。英国虽然是孟德斯鸠构建其宪政思想体系的灵感,但美国却是其宪政思想的实践者。英国与美国之间共享着传统宪政文化,这使孟德斯鸠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两国政治原则和精神—政治自由—实现同构的使者,即使两国的具体政治制度有很大差异。孟德斯鸠的宪政思想虽然对中国的政治发展产生过影响,但这种影响是相对有限的。他的宪政思想虽然存有瑕疵,但这并没有阻碍其走向伟大。
二、刍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刍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论文提纲范文)
(1)审判权的制度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选题意义 |
三、理论脉络 |
(一) 资源、产权与交易费用 |
(二) 作为资源的权力及其产权安排 |
(三) 权力的产权安排与激励约束作用 |
四、研究方法 |
(一) 事实检验 |
(二) 语义分析 |
(三) 制度经济分析 |
五、结构内容 |
第二章 实践中的审判权 |
一、问题与视角 |
二、事实检验的进路 |
三、揭开审判权的面纱 |
(一) 独立与不独立 |
(二) 被动与主动 |
(三)中立与偏向 |
(四) 公开与不公开 |
(五) 专业与非专业 |
(六) 终局与非终局 |
(七) 公正与不公正 |
(八) 小结 |
四、透视审判权的实质 |
(一) 公力性 |
(二) 界权性 |
(三) 租值性 |
(四) 代理性 |
(五) 裁量性 |
五、结语 |
第三章 审判权的制度选择 |
一、问题与视角 |
二、基于交易费用的分析框架 |
(一) 交易费用的范式 |
(二) 专业分工与司法审判 |
(二) 审判权力的权属界定 |
三、历史变迁中的审判权 |
(一) 古希腊:迎合民主的审判权 |
(二) 古罗马:不同势力分割的审判权 |
(三) 古代英国:努力挣脱王权的审判权 |
(四) 古代中国:依附中央集权的审判权 |
四、把审判权放在恰当的位置 |
五、结语 |
第四章 审判权的激励约束 |
一、问题与视角 |
二、人力资本与行为激励 |
(一) 人力资本 |
(二) 行为激励 |
三、激励约束审判权的实践考察 |
(一) 美国的精英模式 |
(二) 法国的科层模式 |
(三) 中国的混合模式 |
四、认真对待法官的权责利 |
五、结语 |
第五章 结论 |
一、实践中审判权的深层属性 |
二、审判权之制度选择的逻辑 |
三、激励和约束审判权的关键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授权与监督:国家权力配置的中国逻辑与当下拓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之提出 |
二、西方分权制衡理论与国家权力配置的“分权与制衡”模式 |
(一)“三权分立”学说与“分权制衡”理论 |
(二)西方国家权力配置的“分权与制衡”模式 |
三、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授权与监督”模式及其内在逻辑 |
(一)国家权力配置“授权与监督”模式的规范依据 |
(二)国家权力配置“授权与监督”模式的制度内核 |
(三)国家权力配置“授权与监督”模式的政治意蕴 |
四、授权与监督VS分权与制衡:我国国家权力配置模式的范式超越 |
(一)中国模式植根于“议行合一”与“民主集中制”的理论统合 |
(二)我国国家权力配置模式的比较优势 |
五、我国国家权力配置模式的时代拓展与当下完善 |
(一)坚定我国国家权力配置模式的制度自信 |
(二)推动我国国家权力配置模式走向成熟 |
(三)促使我国国家权力配置模式趋于定型 |
六、结语 |
(3)梁启超司法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2 梁启超司法思想的分期 |
3 梁启超早期司法思想 |
3.1 司法权必须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 |
3.2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必以立宪政体盾其后 |
3.3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去有助于拿回领事裁判权 |
3.4 从传统到现代:梁启超早期司法思想之特点 |
4 梁启超中期司法思想 |
4.1 以善美完备之法律保障公私权 |
4.2 以业专德高之法官扞卫司法神圣 |
4.3 以敬法终身之职务防止他力牵制司法 |
4.4 办学校,培新人,筑司法之基 |
4.5 从宏观到微观:梁启超中期司法思想之变化 |
5 晚期梁启超司法思想 |
5.1 明准则,重学历,慎选法官 |
5.2 缺经费,裁撤审检厅 |
5.3 县知事兼理司法 |
5.3.1 梁启超与县知事兼理司法 |
5.3.2 县知事兼理司法出现原因 |
5.3.3 对县知事兼理司法评价 |
5.4 行保育政策而使民受其赐 |
5.5 改审级,明审限,上诉宜变通 |
5.6 编法律,复刺配,严限律师资格 |
5.7 民国初期的复杂环境 |
5.7.1 司法思潮兴起 |
5.7.2 冲突为常态的政治环境 |
5.7.3 糜烂的经济现状 |
5.7.4 军政人员干预司法 |
6 结语 |
6.1 梁启超司法思想的“变”与“不变” |
6.2 站在同时代顶端的梁启超司法思想 |
6.3 梁启超司法思想对现代司法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C 阅读型参考文献 |
致谢 |
(4)立宪政治与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生长(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
第一章 立宪政治下审计制度的塑造 |
一、立宪政治与审计制度的历史演变 |
(一)审计制度的发端 |
(二)审计制度的兴起 |
(三)立宪政治对审计制度的改造 |
二、立宪政治中的审计权型构 |
(一)审计权的立法配置模式 |
(二)审计权的司法配置模式 |
(三)审计权的行政配置模式 |
(四)审计权的独立配置模式 |
三、审计制度对立宪政治的支撑 |
(一)审计制度对人民主权原则的践行 |
(二)审计制度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
(三)审计制度与代议制的关联 |
(四)审计制度对税收的合法性控制 |
第二章 晚清立宪的筹谋与审计制度之构想 |
一、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发生基础 |
(一)君主立宪的时代背景 |
(二)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传统资源 |
二、预备立宪对于审计的制度需求 |
(一)立宪政治对审计的诉求 |
(二)统一财权的刺激 |
(三)治理贪腐的迫切需求 |
三、晚清政府对域外审计制度模式的权衡与选择 |
(一)晚清政府对域外审计制度模式的权衡 |
(二)晚清政府对域外审计制度模式的选择 |
四、预备立宪中的审计制度设计思路 |
(一)预备立宪中审计制度的总体设计思路 |
(二)预备立宪中审计制度的具体设计 |
五、预备立宪中审计制度构想的超越与缺憾 |
(一)预备立宪中审计制度构想的超越 |
(二)预备立宪中审计制度构想的缺憾 |
第三章 共和立宪与审计制度的再造 |
一、共和政治的初定 |
二、审计制度设立之曲折 |
(一)审计制度缺失的缘由 |
(二)审计制度重置的起因 |
(三)审计制度的再现 |
(四)审计制度入宪的尝试 |
三、宪制中审计制度的引入 |
(一)宪制的变化 |
(二)审计制度的宪法初创 |
四、立宪风潮下审计制度的起伏 |
(一)“曹锟宪法”中审计制度的变化 |
(二)审计制度的演进 |
第四章 五权宪法下审计制度的嬗变 |
一、五权宪法体系的构思 |
(一)五权宪法体系的架构 |
(二)五权宪法体系中的审计制度构想 |
二、从“监审合一”到“监审分立” |
(一)“监审合一”制度的初现 |
(二)“监审分立”制度的重置 |
三、“监审合一”制度的续演 |
(一)“监审合一”制度的重现 |
(二)“监审合一”制度的延续 |
(三)“监审合一”制度的确定 |
第五章 对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生长的思考 |
一、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贡献与反思 |
(一)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贡献 |
(二)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反思 |
二、近代中国审计制度对我国现行审计制度的可能性启示 |
(一)我国现行宪制中的审计制度现状检视 |
(二)我国现行宪制中的监察制度重塑对审计制度的影响 |
(三)近代中国审计制度对我国现行审计制度变革之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孙中山五权宪法中的监察权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孙中山监察权思想的时代背景和理论来源 |
(一)时代背景 |
(二)理论来源 |
二、孙中山监察权思想的创立历程 |
(一)监察权思想的萌芽 |
(二)监察权思想的形成 |
(三)监察权思想的发展 |
(四)监察权思想的成熟 |
三、孙中山监察权思想的主要内容 |
(一)“监察权”概念的提出 |
(二)监察权即“弹劾权”的思想 |
(三)监察权属于治权的思想 |
(四)监察权独立的思想 |
(五)监察权权威的思想 |
(六)监察权自身受监督的思想 |
四、孙中山关于监察机构的设置 |
(一)监察机构的组织设置 |
(二)监察机构的职权及与其他机关的关系 |
(三)监察体系的特点 |
五、孙中山监察权思想的历史地位和启示 |
(一)时代价值 |
(二)历史局限性 |
(三)深刻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司法的限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对现有研究成果的评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应为之相 |
一、司法是否具有独特性 |
(一)来自现实个案的追问 |
(二)美国法律现实主义对司法独特性的质疑 |
(三)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对司法独特性的质疑 |
(四)对质疑的回应:重申司法的制度独特性 |
二、西方传统分权理论下的司法 |
(一)传统分权理论概述 |
(二)传统分权理论中的司法 |
(三)传统分权理论的局限性 |
三、重申司法的制度性:基于新制度理论的考察 |
(一)新制度理论概述 |
(二)新制度理论视角下的司法 |
(三)司法制度整体性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为什么司法是有限的 |
一、法律规范具有局限性 |
(一)法律规范具有不完全涵盖性 |
(二)存在立法沉默现象 |
(三)法律规则具有模糊性 |
二、权利问题具有复杂性 |
(一)权利同时具有法律性和政治性 |
(二)权利实施方式具有多元性 |
(三)司法无法单独承担权利保护责任 |
三、司法具有制度性局限 |
(一)司法制度性局限的根源 |
(二)司法制度性局限的具体体现 |
第三章 司法限度的表现维度 |
一、可司法性难题 |
(一)可司法性问题概述 |
(二)“多中心”任务的可司法性 |
(三)社会、经济权利的可司法性 |
二、司法裁判标准的限度问题 |
(一)司法裁判的标准是什么 |
(二)法官是否具有依法裁判的司法义务 |
(三)法官偏离法律裁判的限度 |
三、司法解释的限度问题 |
(一)形式主义解释方法 |
(二)“整全法”式解释方法 |
(三)司法解释中的制约因素 |
第四章 有限司法的最低保障 |
一、为有限司法设置最低保障的必要性 |
(一)过度强调司法限度的消极影响 |
(二)弱化“司法无能”认知之要求 |
(三)司法制度正当性的内在要求 |
二、司法限度的底线 |
(一)法官不得无故拒绝审判 |
(二)司法在制度间互动中的最低保障 |
第五章 中国语境下司法的限度 |
一、中国传统制度结构中的司法 |
(一)传统中国权力结构中的司法 |
(二)传统司法裁判中的法律与道德 |
(三)传统司法裁判中的实体与程序 |
二、“人民司法”理念下的司法及其限度 |
(一)“人民司法”理念概述 |
(二)“人民司法”理念下司法的制度性角色 |
三、“人民司法”理念的重构与司法的限度 |
(一)当前司法制度性建构的缺陷和障碍 |
(二)“人民司法”理念与制度理论之间的张力 |
(三)理论契合与对接:我国司法制度的当代转向及其发展空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五权宪法理论的当代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概念界定 |
1.3 文献综述 |
1.3.1 中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对象和研究思路 |
1.4.1 研究对象 |
1.4.2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6 可能的创新点与难点 |
1.6.1 可能的创新点 |
1.6.2 难点 |
第2章 五权宪法理论的思想渊源及其内容体系 |
2.1 五权宪法理论的思想渊源 |
2.1.1 五权宪法理论的西学渊源 |
2.1.2 五权分立理论的“中学”渊源 |
2.2 五权宪法理论的发展过程 |
2.2.1 五权宪法理论的初步形成 |
2.2.2 五权宪法理论的确立和发展 |
2.3 五权宪法理论体系 |
2.3.1 三民主义 |
2.3.2 “主权在民”思想 |
2.3.3 “权能分立”思想 |
2.3.4 五权分立理论 |
2.3.5 “政权”与“治权”理论 |
2.3.6 革命三阶段论 |
2.4 五权宪法理论的实践 |
2.4.1 南京国民政府的实践 |
2.4.2 中国台湾地区的实践 |
2.5 五权宪法理论的特征 |
2.5.1 五权宪法理论与三权宪法理论的比较 |
2.5.2 五权宪法理论实为“二权”宪法理论 |
2.6 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的反思与借鉴的可行性 |
2.6.1 关于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的反思 |
2.6.2 关于当前我国制度改革借鉴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的可行性 |
第3章 五权宪法理论中行政权理论的当代价值 |
3.1 五权宪法理论中关于行政权的主要观点 |
3.1.1 行政权独立的内涵和外延 |
3.1.2 依法行政观和效能行政观 |
3.1.3 行政权依法运行且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3.1.4 建立行政分权与院长负责制的制度 |
3.1.5 行政权运行要依程序规范化 |
3.1.6 行政权运行要受外部监督和制约 |
3.2 五权宪法理论中行政权理论的特征 |
3.3 当前我国行政权运行体制存在的弊端 |
3.3.1 行政权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
3.3.2 行政权主体独立性不足且运行效能较低 |
3.3.3 对行政权运行的具体程序缺乏明确性和严密性 |
3.3.4 行政权运行中外部制约和监督力度不足 |
3.4 五权宪法理论中行政权理论对当前我国行政权运行的借鉴意义 |
3.4.1 树立法治行政观和效能行政观 |
3.4.2 完善行政权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构筑严谨的法制屏障 |
3.4.3 完善分权式的的行政主体制度 |
3.4.4 细化行政程序规定 |
3.4.5 变革创新行政权运行中的外部制约和监督机制 |
第4章 五权宪法理论中立法权理论的当代价值 |
4.1 五权宪法理论中关于立法权的主要观点 |
4.1.1 立法权独立的内涵和外延 |
4.1.2 民主立法观与民本立法观 |
4.1.3 立法权依宪运行且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4.1.4 建立立法院为主与人民复决立法的立法机制 |
4.1.5 立法权运行的程序要规范化 |
4.1.6 立法权运行要受监督和制约 |
4.2 五权宪法理论中立法权理论的特征 |
4.3 当前我国立法权运行体制存在的弊端 |
4.3.1 立法权运行法制化程度不高 |
4.3.2 立法权运行主体独立性不足且立法质量不高 |
4.3.3 立法权运行的具体程序缺乏明确性和严密性 |
4.3.4 立法权运行中权力制约和监督失衡严重 |
4.4 五权宪法理论中立法权理论对当前我国立法权运行的借鉴意义 |
4.4.1 树立民主立法观与民本立法观 |
4.4.2 依宪完善立法权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
4.4.3 完善“人大主导立法”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
4.4.4 完善立法权运行程序 |
4.4.5 改进立法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 |
第5章 五权宪法理论中司法权理论的当代价值 |
5.1 五权宪法理论中关于司法权的主要观点 |
5.1.1 司法权独立的内涵和外延 |
5.1.2 司法公正观及司法效能观 |
5.1.3 司法权依法运行且要不断相关完善法律法规 |
5.1.4 建立司法审判独立与院长负责制的司法主体制度 |
5.1.5 司法权运行要依程序规范化 |
5.1.6 司法权运行要受监督和制约 |
5.2 五权宪法理论中司法权理论的特征 |
5.3 当前我国司法权运行体制存在的弊端 |
5.3.1 司法权运行法制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
5.3.2 司法权主体独立性不足且效能不高 |
5.3.3 司法权运行程序缺乏明确性和严密性 |
5.3.4 司法权运行中权力制约和监督失衡 |
5.4 五权宪法理论中司法权理论对当前我国司法权运行的借鉴意义 |
5.4.1 树立司法审判独立观和司法公正观 |
5.4.2 依宪完善司法权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
5.4.3 扩大司法权主体的相对独立性与提高司法效能 |
5.4.4 细化司法权运行的程序 |
5.4.5 改进司法权监督和制约机制 |
第6章 五权宪法理论中考试权理论的的当代价值 |
6.1 五权宪法理论中关于考试权的主要观点 |
6.1.1 考试权独立的内涵和外延 |
6.1.2 考试权独立观和公正观 |
6.1.3 考试权依法运行且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6.1.4 实行考试权独立以及建立院长负责制 |
6.1.5 考试权运行时要依程序“最严密”地选拔人才 |
6.1.6 考试权运行要受监督和制约 |
6.2 五权宪法理论中考试权理论的特征 |
6.3 当前我国公务员考录机制存在的弊端 |
6.3.1 公务员考录法制化程度不高 |
6.3.2 公务员考录主体独立性不足 |
6.3.3 公务员考录程序缺乏明确性和严密性 |
6.3.4 公务员考录缺乏完善的权力外部监督和制约制度 |
6.4 五权宪法理论中考试权理论对当前我国公务员考录的借鉴意义 |
6.4.1 重构公务员考录观 |
6.4.2 依法完善相关公务员考录法律法规 |
6.4.3 扩大公务员考录主体范围且增强考录效能 |
6.4.4 细化公务员考录程序 |
6.4.5 改进公务员考录监督和权力制约机制 |
第7章 五权宪法理论中监察权理论的当代价值 |
7.1 五权宪法理论中关于监察权的主要观点 |
7.1.1 五权宪法理论中监察权的内涵和外延 |
7.1.2 监察独立观 |
7.1.3 监察权依法运行且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7.1.4 建立监察权独立与院长负责制的监察主体制度 |
7.1.5 监察权运行要依程序规范化且公开化 |
7.1.6 监察权运行要受监督和制约 |
7.2 五权宪法理论中监察权理论的特征 |
7.3 当前我国监察权运行存在的弊端 |
7.3.1 监察权运行相关立法不够完善 |
7.3.2 监察权主体范围过窄且独立性不足 |
7.3.3 监察权运行程序明确性和严密性有待进一步增强 |
7.3.4 监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失衡严重 |
7.4 五权宪法理论中监察权理论对当前我国监察权运行的借鉴意义 |
7.4.1 树立监察权相对独立观 |
7.4.2 依宪完善相关监察法规 |
7.4.3 扩大监察权主体范围且要增强监察效能 |
7.4.4 细化监察权运行程序 |
7.4.5 建立专门的人大监督委员会以监督监察机关的工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简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论文提纲范文)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主要内容 |
(一) 三种权力的划分 |
(二) 三种权力的制衡 |
二、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评析 |
(一) 三权分立学说的局限性 |
1.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中缺少外部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
2.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给贵族保留了一定的特权 |
3.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本质上维护的是少数人的利益 |
4.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具体运用中可能导致效率低下的问题 |
(二)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贡献 |
1. 首次提出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
2. 系统的论述了权力制衡的原理 |
3. 提出了分权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
4. 蕴含着法治原则 |
5. 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 对后世的宪政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
(9)港澳政治体制中行政、立法与司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原则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立法与司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原则的提出过程 |
(一) 1986年11月4日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政治体制专题小组的报告 |
(二) 1989年2月15日《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有关文件的报告》和1990年3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草案) 〉及其有关文件的说明》 |
(三) 1992年3月14日《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 〉及其有关文件的报告》和1993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草案和有关文件及起草工作的说明》 |
二、行政、立法与司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主要机制 |
(一) 行政与立法的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 |
(二) 行政与司法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 |
(三) 立法与司法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 |
三、行政、立法与司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原则的宪法意义 |
四、深入认识和正确处理行政、立法和司法互相配合与行政、立法和司法互相制约的关系 |
五、结论 |
(10)孟德斯鸠宪政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三)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四) 研究重难点与创新点 |
1、研究重难点 |
2、研究创新点 |
一、孟德斯鸩宪政思想的历史制度基础 |
(一) 古希腊时期斯巴达和雅典政治制度中的宪政因素: 权力平衡、共和与民主、政治多元主义 |
(二) 罗马政治制度中的宪政因素: 共和政治、分权与制衡、法治 |
(三) 中世纪西方世界中的宪政因素: 封建制、宗教与城市 |
(四) 英国政治制度中的宪政因素: 君主政治与议会政治、惯例法与大宪章 |
(五) 法国历史中的宪政因素与近代专制主义对盂德斯鸠宪政思想的影响:封建法与封建关系、专制主义 |
二、孟德斯鸠宪政思想的思想渊源 |
(一) 亚里士多德:政体理论、法治理论 |
(二) 波里比阿: 政体循环理论、混合政体理论、分权与制衡理论 |
(三) 西塞罗: 混合政体理论、自然法理论 |
(四) 洛克: 自然法理论、分权理论、政治自由理论 |
三、孟德斯鸠宪政思想的基本内容 |
(一) 政体思想 |
1、孟德斯鸠划分政体类型的逻辑 |
2、孟德斯鸠宪政思想中君主政体和君主立宪政体之间的关系 |
3、政体原则与政体的关系 |
4、法律对维护政体和政体原则的重要意义 |
5、政体的保全与衰败 |
(二) 法治思想 |
1、孟德斯鸠对法的一般认识 |
2、立法者的精神 |
3、法与政体的辩证关系 |
(三) 分权与制衡思想 |
1、分权与制衡思想在孟德斯鸠宪政思想体系中的地位 |
2、孟德斯鸠对政治权力的划分方式 |
3、孟德斯鸠分权与制衡思想的内容 |
(1) 权力分立 |
(2) 权力制衡 |
四、孟德斯鸠宪政思想的目的:政治自由 |
(一) 何为政治自由? |
(二) 政体思想与政治自由 |
(三) 法治思想与政治自由 |
(四) 分权与制衡思想与政治自由 |
五、孟德斯鸠宪政思想的实践影响和理论得失 |
(一) 孟德斯鸠宪政思想的实践影响 |
1、孟德斯鸠的宪政思想对美国政治发展与实践的影响 |
(1) 汉密尔顿的宪政思想 |
(2) 杰斐逊的宪政思想 |
(3) 孟德斯鸠的宪政思想与美国政治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 |
2、孟德斯鸠的宪政思想对中国政治发展和实践的影响 |
3、孟德斯鸠宪政思想的政治实践在世界的扩展 |
(二) 孟德斯鸠宪政思想的理论得失 |
1、政体思想 |
2、法治思想 |
3、分权与制衡思想 |
4、政治自由思想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平凡的世界 |
四、刍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论文参考文献)
- [1]审判权的制度经济学分析[D]. 黄永锋. 吉林大学, 2020(01)
- [2]授权与监督:国家权力配置的中国逻辑与当下拓展[J]. 张梁. 理论月刊, 2019(10)
- [3]梁启超司法思想研究[D]. 周成云. 重庆大学, 2019(11)
- [4]立宪政治与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生长[D]. 冀睿.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孙中山五权宪法中的监察权思想研究[D]. 覃恩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论司法的限度[D]. 王籍慧. 吉林大学, 2018(04)
- [7]五权宪法理论的当代价值[D]. 徐伟红. 湖南大学, 2018(06)
- [8]简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J]. 周宇佳. 山西青年, 2018(17)
- [9]港澳政治体制中行政、立法与司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原则的探讨[J]. 王禹. 政治与法律, 2018(08)
- [10]孟德斯鸠宪政思想研究[D]. 史富敬. 武汉大学, 2018(06)
标签:三权分立论文; 五权宪法论文;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司法确认制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