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统一性_社会矛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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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但作为一项全局性的社会建设工程在我国是刚刚起步。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人们认识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提供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一、社会基本矛盾处于对抗状态的社会很难构建和谐社会

所谓和谐社会,是指能够通过自身的制度体系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社会形态。和谐社会与非和谐社会的本质差别不在于社会矛盾的存在,而在于“社会制度体系自身”能否不断化解社会矛盾。党中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1]所谓社会矛盾的“化解”,一是指某些社会矛盾的消失;二是指社会矛盾的“对立”状态被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并且不断地向着“缓解的方向”而不是向着激化的方向发展。如果社会矛盾处于对抗状态而又无法消除,则难以实现社会的和谐。

历史上的许多思想家都有追求和谐社会的理想,但是都难以付诸实践,更没有成为现实,根本原因是没有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那时人们能够实现的理想的社会状态是“社会稳定”。所谓“社会稳定”,是指整个社会基本上保持着统治集团所期望的社会秩序。在现代,社会秩序的要求一般都通过宪法、法律和法规加以规定。从显性状态看,就是不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的对抗行为,特别是不发生危及国家政权的对抗行为。社会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但是“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不是一个层次的社会状态。就国家全局而论,社会状态大体可以分为三大类:社会混乱(包括战乱、内乱、动荡等)、社会稳定、社会和谐。以往社会的基本矛盾的对抗性质决定了它们可能达到社会稳定的状态,但无法达到“和谐社会”这种高层次的社会状态。历史上的所谓“盛世”不过是“稳定度”较高的社会稳定状态而已。

在社会矛盾体系中,基本矛盾居于主导地位。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基本矛盾具有对抗性质。相比较而言,资本主义制度比以往的社会制度更加文明进步。然而,它也无法消除基本矛盾的对抗性。最近150多年来,马克思主义者对此一直进行跟踪研究,结果发现:随着生产力快速发展、社会财富大量集中,社会基本矛盾日益加深。它无力阻止基本矛盾日益激化的趋势,并且不自觉地走向自己的“对立面”——为新的社会诞生创造条件。资本主义社会始终处于混乱与稳定相交织、相交替的状态中运行。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就指出,资本主义的私人占有制度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其对抗性的显性表现之一是经济危机。为了摆脱危机,资本主义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制度改良,但是无法阻止经济危机以突发型或滞涨型周期性发生。其对抗性的显性表现之二是群体之间的对抗性斗争,包括民族之间、阶级之间的斗争,特别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斗争的形式、规模、程度虽然时有变化,但是基于根本利益冲突的对抗性质从未改变,斗争也从未停止。

19世纪末,恩格斯注意到资本主义制度的某些进步,包括“某些道德准则”的确立以及对抗方式的改变等。他在1845年《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曾经记述了“资本主义剥削的青年时期”的工人阶级的悲惨处境。将近半个世纪后,1892年他在为该书写的“德文第二版序言”中指出,“大工业看起来也有了某些道德准则”。然而,这些“道德准则”的出发点是维护工厂主(特别是大工厂主)的利益。恩格斯指出,“工厂主靠着对工人进行琐细偷窃的办法来互相竞争已经不合算了。事业的发展已经不允许再使用这些低劣的谋取金钱的手段;拥资百万的工厂主有比在这些小算盘上浪费时间更为重要的事情要做”;另一方面,“企业规模愈大,雇用的工人愈多,每次同工人发生冲突时所遭受的损失和困难也就愈多……过去带头同工人阶级作斗争的最大的工厂主们,现在却首先起来鼓吹和平和协调了。”恩格斯的结论是,“所有这些对正义和仁爱的让步,事实上只是使资本加速积聚于少数人手中和消灭那些没有这种额外收入就不能维持下去的小竞争者的一种手段。”工人阶级在早年受到的“小的欺压”虽然被免除,但是他们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占有“这件重大的基本事实就愈来愈明显了:工人阶级处境悲惨的原因不应当到这些小的欺压中去寻找,而应当到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中去寻找。”[2]由此可见,社会基本矛盾的对抗性是资本主义制度本身造成的,由它来消除这种对抗性是不可能的。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社会基本矛盾的对抗性质不但没有发生根本变化,而且有不断加剧的趋势。列宁指出,“竞争变为垄断。结果,生产的社会化有了巨大的进展。特别是技术发明和改良的过程,也社会化。”“生产社会化了,但是占有仍然是私人的。社会化的生产资料仍旧是少数人的私有财产。表面上大家公认的自由竞争的一般架子仍然存在,但是少数垄断者对其余居民的压迫更加百倍地沉重、显著和令人难以忍受了。”[3]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垄断化的趋势,既不能消除人们根本利益的对立,也不能消除经济危机的爆发。列宁特别指出,“所谓用卡特尔消除危机,这是拼命替资本主义粉饰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谎话。相反,在几个工业部门中形成的垄断,使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所特有的混乱现象更加厉害,更加剧烈。”[4]列宁还指出,“帝国主义在政治上的特点,是由金融寡头的压迫和自由竞争的消除引起的全面的反动和民族压迫的加强。”[5]他认为,资本主义垄断制度的后果,无论对内还是对外都会引起更大的矛盾,甚至战争。事实上,整个20世纪前半叶,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经济和政治的动荡时有发生,对外战争频繁爆发,虽然也有间隙的安宁与和平,但是根本谈不上社会的和谐。

20世纪下半叶,随着科技进步、生产力发展、全球化推进,西方发达国家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方式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其中包括“西方国家也在采取一些措施和手段来限制过高收入和过度垄断”。然而,正如江泽民指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行的自我改良和改善,并没有触动资本主义统治的根基,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制度的性质,也没有改变马克思主义关于资本主义的基本原理的真理性。西方国家大力发展新经济,加速推动经济全球化,造成了西方国家的财富不断增加,但这些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里,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加剧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6]就是说,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向着“加剧”的方向发展,而不是向着“缓解”的方向发展。这就决定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无法实现社会和谐。

当然,社会基本矛盾具有对抗性质,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矛盾都具有对抗性质;也不是说,对抗性质的矛盾随时都会以激烈对抗的方式爆发。资本主义社会和其它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也会出现或长或短的稳定时期。资本主义国家的执政党,为维护社会稳定所采取某些具体制度和政策,对于我国实现社会稳定也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是,他们所实现的社会稳定具有表面性、妥协性、暂时性的特点。对抗性矛盾的积累终究要以对抗的形式爆发。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制度下,期望构建和谐社会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

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主要标志应当是:实现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以人民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的政治制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文化制度。

胡锦涛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为我国实现社会和谐提供了根本前提。”[7]正因为有了这个前提,我国才可能走近和谐社会之门。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进一步消除了旧社会基本矛盾对抗性质的经济根源,开辟了通向和谐社会的道路。毛泽东曾经非常精辟地指出,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性质”是非对抗性矛盾;其矛盾运动的“情况”是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相适应是基本的方面。他认为,今后必须按照具体的情况,继续解决好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在解决这些矛盾之后,又会出现新的问题,新的矛盾,又需要人们去解决。”[8]对社会主义矛盾性质和情况的分析以及“不断解决”社会矛盾的思路,是指导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根据,也是我国探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初设想。

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的一段时间内,社会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道路虽然打通,但是条件并不充分。

第一,化解“对抗性社会矛盾”有一个逐渐缓解的过渡期。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社会基本矛盾虽然属于非对抗性质,但是对抗性社会矛盾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仍然相当激烈。它虽然降到非主导地位,不是主要矛盾,但是缓解对抗程度需要有一个过程。新制度刚刚建立时,对抗性社会矛盾仍然是危及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少数敌对势力、敌对分子企图颠覆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对抗行为时有发生。他们甚至同外国的敌对力量互相勾结、制造混乱。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必然现象。经过半个世纪的“缓解”,国内敌对力量渐趋式微(但也不可掉以轻心),而在半个世纪前他们确有一定力量。当时,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现实的任务。

第二,人们对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需要有一个适应过程,政府对新社会的管理也需要有一个学习过程。

社会转型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人类历史上最深刻的社会革命。新旧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反差很大,必然产生碰撞,引发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另一方面,政府管理人员对于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既缺乏思想准备又缺少正确方法。由于方法不当,往往激化矛盾。1956年前后,毛泽东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提出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提高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等。这些真知灼见是探索促进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宝贵成果。可惜的是,在国内外复杂的社会矛盾面前,我们不习惯运用民主法制的方法解决社会矛盾,因此轻易地回到了我们习惯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

第三,新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有一个完善过程。

刚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只是一个“框架”。在中国,这个“框架”主要内容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文化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宗教信仰自由制度等。这些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擎天之柱”。但是,要将这些基本的制度“精细化”,即通过具体制度的建设,使之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并且把国家机关的施政行为和人们生活的社会行为纳入制度化轨道,需要有一个很长的过程。制度不完善,主要是指具体制度不完善、处理重大社会矛盾缺少法定的规范和程序,为领导者个人决策留下极大空间。这是造成政策不够稳定、社会不够稳定的重要根源。

另一方面,执政党对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理论准备不足、实践经验不足。此外,传统文化包括传统的政治文化,也影响我国的制度建设。这些因素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需要有一个探索过程。

总之,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开创了人类构建和谐社会的道路。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刚刚建立之时,构建和谐社会的条件还不够充分。社会稳定仍然是那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比较完善之际,才能实现从社会稳定向社会和谐的飞跃。

三、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构建和谐社会是持续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化解矛盾的社会力量和具体途径具有多样性。然而,几乎所有的社会矛盾的化解,都离不开国家制度的运作或者国家制度的支持。有人提出,非政府组织(NGO)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社会力量。但是非政府组织并不是无政府主义的组织。只有在国家制度(包括法律、法规等)直接或间接支持之下,非政府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的行为和结果才是有效的。

社会主义制度,是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的统一。所谓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是指在坚持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从社会主义“特定发展阶段”的实际出发,使“具体制度体系”趋于完备的过程。“完善”到一定程度往往会形成在“特定发展阶段”上的具体制度的“模式”。当然,任何“模式”的生命活力总是有限的,到一定的时候具体制度体系必须“发展”。这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制度保证。

制度的完善程度与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的程度休戚相关。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只有走向制度化(包括民主化、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社会才能有持久的稳定与和谐。在以“人治为主”的社会治理结构的框架下,很难实现社会的和谐。

我们党对制度建设的地位和作用有一个认识过程。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制度建设被提到相当突出的地位。首先,邓小平通过对“文革”内乱的思考后提出,在国家治理中“制度是决定因素”。[9]他的基本思想是,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大力推进“体制改革”。他说,“党和国家的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着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如不认真改革,就很难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我们就要严重脱离广大群众。”[10]在他的思想指导下,我国在各个领域深入持久地推进体制改革。体制改革的实质是在维护根本制度的前提下,对具体制度体系的重构与完善。其次,“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创新”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被提到突出地位。胡锦涛强调指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完善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是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我们既要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在制度建设和创新上多下工夫。”[11]再次,“党的制度建设”被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胡锦涛强调指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权威性,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12]自觉地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关键是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根据历史经验,在制度建设和创新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科学原则,才能少走弯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第一,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发展规律。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依据。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是人们自觉地实现客观规律向制度体系的转化过程。探索社会主义发展规律是制度完善的必要前提。寻求客观规律与理论创新是同义语。根据历史经验教训,理论创新要避免单一思维,应当采取多种途径,将其结果综合分析,这样获得的认识更具有真理性。诸如,通过“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现“继承—发展”式理论创新;通过实践经验的升华,实现“原创”式理论创新;通过吸收人类文明的成果,包括批判吸收发达国家的制度文化,实现“扬弃”式理论创新。最近 20多年来,我们党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科学发展的理论、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等,都是多向度、综合性探索的成果。这些“发展着的社会主义理论”,对于自觉地推进改革、完善制度、化解矛盾、构建和谐起着理论指导作用。

第二,必须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和世界情势。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根据。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充分说明:具体制度的建设和创新是否切合国情、世情,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与社会稳定和谐有直接关系。

1949年我国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社会制度体系。它是新民主主义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的统一。我们党在建国前就充分研究了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纲领,即基本制度;另一方面,在具体制度上又传承了根据地制度建设的部分经验,并且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建言献策,因此在具体制度创建中“中国特色”的成分相当突出,符合中国实际。当时,具体制度体系虽然还不够完善,但它极大地调动了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对于维护新生政权、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1956年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这次制度变革,坚持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原则,继承发展了新民主主义制度体系中“中国特色”的重要成果。此外,对社会主义具体制度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新的探索。例如,党的“八大”提出工作重心转移的战略决策;毛泽东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等方针,对我国的具体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另一方面,在具体制度建立过程中,又受到“苏联模式”的影响,带有高度集中、高度集权的缺陷;某些具体制度还带有脱离国情的空想色彩。由于具体制度的缺陷,出现了一些脱离国情和世情的错误决策,其中最严重的是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结果导致社会矛盾增多,发生10年“文革”动乱,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1978年之后我国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体系。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们党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时坚持从“和平与发展”的世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对一些具体制度进行深入持久地改革,初步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体系。我国现行的这套具体制度体系,是经历半个世纪、几代人艰辛探索的成果,是促使我国走向繁荣和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当然,它还有待于在深化改革中继续完善,更加适应不断变化着的中国国情和世界情势。

第三,必须体现社会主义价值取向。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任何国家的制度安排都内涵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制度也不例外。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核心价值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走“共同富裕”道路。富裕的社会靠人民共同建设,富裕的成果由人民共同享受。这与我们党所追求的“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的目标并行不悖。从这个意义上讲,“共同富裕”的社会就是和谐的社会。

邓小平特别强调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坚持“共同富裕”的价值目标。他多次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13]“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14]1992年春南巡时邓小平再次强调指出,“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15]邓小平最担忧的前景是“两极分化”。他说,“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16]所谓“改革失败”,就是指改革后的制度体系背离了社会主义原则和社会主义价值,与改革的初衷南辕北辙。他还指出,“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就会发展起来,相应的,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17]就是说,“两极分化”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根源。

事实上,“共同富裕”具有相对性和阶段性的特点。现阶段,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兼顾各类群体的利益需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特别要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当然,强调共同富裕绝对不是搞平均主义、劫富济贫,而是基于特定发展阶段的经济基础和制度基础上的“共同富裕”。

总之,遵循科学的原则、通过渐进改革的途径,持续地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发挥制度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四、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是构建高层次和谐社会的内在保证

从横向上看,社会状态有混乱、稳定、和谐之分,和谐为最佳状态。从纵向上看,和谐社会也有诸如“低”、“中”、“高”层次之分,“高度和谐”为理想的和谐状态。胡锦涛指出,“国内外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都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社会开辟了通往高度和谐的未来社会的现实道路,但要实现理想的和谐社会,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需要进行很长时期的艰苦努力。”[18]“高度和谐”是理想的社会状态,它属于未来。和谐社会层次性的提高,必须建立在经济发展和制度发展的基础之上。

第一,正确认识我国建设现实的和谐社会的历史方位,不断提高和谐社会的“和谐度”。社会建设如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党的建设一样,只有准确把握其历史方位,才能采取正确的方针政策,保证其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中央指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19]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已经跨入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门槛。但是,它仅仅是“入门”,它仅仅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联系的和谐社会。从长远的历史发展的进程看,它属于较低层次的和谐社会。

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和谐社会的“和谐程度”(即“和谐度”)也不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二是和谐社会各要素实现程度不高。诸如,“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要素,其现存状态都处于较低水平。

我国社会和谐程度的现状,与经济文化发展的质态、人的素质等多种因素相关,其中关键性的因素是制度体系不完善。当然,对我国现行制度体系也应当正确评价。一方面,它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十分显著。它是我国实现“低层次”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另一方面,它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仍然存在着不少不相适应的方面。社会上的相当一部分“不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与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密切相关。最近,党中央提出,为了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当前特别需要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这是巩固和谐社会建设成果、提高社会和谐程度的关键环节。

加强制度体系建设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当前我国必须紧紧围绕解决“三类社会矛盾”进行体制改革,完善我国的制度体系。其一,化解全局性矛盾。主要是消除或者缓解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不相适应”的部分和环节,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提高“和谐度”的重要基础。其二,化解阶段性矛盾。在改革发展的不同阶段总会出现“局部性”突出矛盾。当前,人们对有些社会问题反映强烈,诸如,收入分配的差距过大、公共资源配置不合理、环境污染严重、部分干部腐败问题严重,看病难、上学贵、房价高等。要通过制度建设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其三,化解特殊性矛盾。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权利保障、特发事件中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等问题。这也需要有相应的制度保障。

制度体系的完善不仅仅是法律、法规的完善,同时包括组织结构的完善、制度运作过程的规范以及机制体制的创新等。制度不断完善,现实的和谐社会的“和谐度”就能够不断提高。

第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把我国和谐社会向高层次推进。所谓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是指社会主义从一个发展阶段向新的发展阶段推进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制度发生的“阶段性质变”,这是具体制度体系的飞跃。从广义上讲,量变、质变都是发展,从这个角度看,“完善”也是发展。为区别起见,我们把“完善”定位于在特定阶段上的制度体系的“阶段性量变”。当“完善”到一定程度时即成熟状态之时,必须推进具体制度实现“阶段性质变”,即向新的具体制度体系的飞跃。这种“飞跃”必须自觉、及时。这样才能保证社会和谐状态的持续发展,否则将会引发稳定状态或和谐状态的暂时中断甚至长期中断。

任何一种“完善”的具体制度体系,由于认识的历史局限和客观条件的制约,肯定存在某些“先天”缺陷,同时它对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性“能量”的释放也有生命周期,往往会出现渐进衰退甚至衰竭的现象。如果不能及时以新的具体制度体系取代旧的制度体系,诸多新的社会矛盾就会萌芽。而旧的制度体系难以解决新的社会矛盾,于是新生的社会矛盾就会膨胀、爆发,从而导致社会混乱。苏联模式,作为社会主义制度最初探索的成果,曾经显示了它的优越性和生命力,其失败的命运不能完全归咎于它的“先天”缺陷,主要原因还是后来的执政群体没有推进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即改革原来具体制度体系中同社会进步“不相适应”的部分和环节,从而造成历史悲剧。我国成功的经验恰恰在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通过改革这场新的“革命”,坚持了社会主义根本制度,推进了具体制度体系的变革,从而摆脱了社会动荡,走向稳定和谐,新的制度体系在继承创新中逐渐形成。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逐渐完善发展起来的新的制度体系将有一个长久的生命周期。毫无疑问,在我国未来的经济、科技的发展有了新的重大跨越、我国社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之时,具体的制度体系肯定会发生新的阶段性质变,和谐社会的发展也将进入一个新的层次,现在不断提高社会的和谐度也是为将来实现更高层次的和谐社会进行量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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