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农村征地过程中出现的两大“怪象”进行分析,一方面在征地过程中媒体频频曝光的农民为“弱势群体”在征地拆迁中利益受到侵害;另一方面在实际的生活中又有许多的农民因为征地拆迁工程“一夜暴富。”面对 这两大现象,对征地拆迁的公平性展开思考。而其中的公平性也是分开而论的,一是土地征收者对土地拥有者的用地补偿的公平性,二是在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分区控制的约束下被征地拆迁地区与其他未被征地拆迁的地区的公平问题。因此,为了维护土地使用的公平性以及解决农村土地征地拆迁导致的两大怪象,本文就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公平补偿及路径选择进行几点阐述。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公平性;分析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推进,我国对土地的需求量日益增大。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已成为满足这一需求的必要手段。农村土地是农民经济收入的来源,是农民的生产要素,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需要给予农民适当的补偿。而在我国在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了两种“怪象”:一是因征地拆迁补偿而引发的种种矛盾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维护和保障被征地拆迁方的合法权益成为了社会和媒体关注的重点。二是征地拆迁的巨额补偿款又往往使被征地拆迁者“一夜暴富”,部分农民又渴望自己的地被征用。针对这些问题,联系土地的用途规划,制定有效的决策,解决因征地拆迁而导致的农户土地权益不公问题,使全体农民共享城市化、工业化成果,以促进社会的公平。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及其公平性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包括耕地和非耕地)的征地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三部分,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土地征收安置费的标准也是有上限的,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1]。而其他类型的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有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土地征收安置费、补偿费的标准进行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集体土地征收都是以农业用途的土地收益为基准的,而对于非农业用地,则简单的将其处理为农业用地标准的一半。法律规定的农业征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费是对农民被征地的补偿或补助,而不是对土地的买入,因此补偿款不是地价。
在实际的土地征收利用中,土地被征收后大多数变为了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而不是农业用地。因此,就把农业用地转换为了建设用地。从用地的性质来说,这类用地中既有公共利益用地,也有非公共利益用地。但是农业用地与建设用地的价值有巨大差别,所以在农业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过程中因土地的用途的转变而带来的“涨价归属”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也应考虑到。
(二)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的公平性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的公平性应从两方面来考虑,分别为用地方与被征地方之间的补偿公平性和用途管制和分区控制下的不同地区的征地补偿公平性[2]。
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征用过程大致可分为两个环节:首先由地方政府根据征地规划和用地需求向农村集体征收土地,先把农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地方政府再在土地市场上将土地进行出售、竞拍,各大单位购进土地的使用权。可见,我国建阶段的土地征收的出让制度存在明显的“双轨”特征,导致土地的征收和出让价格相差甚远[3]。我们所讨论的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指的是第一环节,而这两个环节出现的巨大差价就是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干部的违规操作,与地方政府相互串通,降低被征地农民的应有补偿,使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进而频繁出现农民对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以及安置方案不满而进行抗争的事件,使征地计划不能顺利进行。
而土地用途管制是《土地管理法》中的一项基本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国家根据土地利用规划而作出的对土地使用权限制和对土地用途转变限制。并且通过法律方式或者行政手段进行强制性管理措施,其内容包括土地用途分区和用途管制规则两方面。土地的用途分区和用途管制是对土地发展权的限制,也就是对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的现有用途,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而谋求巨大的经济效益的限制。比如,一块土地一旦被划分为了生态保护区,那么土地的使用权就被限定再来原有规划上,当地政府不得改变该土地的用途以及使用强度。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城乡结合地区的农业用地被征收为建设用地,其使用价值明显提高。从而农民的到的拆迁征地补偿款数额巨大,征地拆迁补偿成了不少农民致富的捷径。因此,由于政府的分区控制使得不同地区的农民之间产生了巨大的不公,同样是农民的土地,一部分因为政府的规划和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而另一部分也是因为政府的规划必须保持原状,从而无法享受土地增值而带来的利益。所以,在土地的征收补偿中,如何合理的分配增值的利益,让全体农民共享城市化的土地收益成为了阻碍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公平性进程的一大问题。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公平补偿的路径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大多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增加了土地的使用强度,从而使土地涨价,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效益[4]。而这些利益应该如何分配存在较大争议。一部分人认为,土地使用权的转换而带来的经济效益应该归为国家所有,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转换是社会发展进步带来的结果,土地的增值也是因为国家的发展建设,所以增值利益应该有社会共同占有;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土地增值所带来的利益不应该全部归于国家。因为土地使用权转换的前提是有一部分人交出了“土地使用权”,而土地使用者交出自己的使用权利必须得建立在他们收获到相应的,他们认为值得的利益智商,才能顺利进行。因此必须制定一个公平的,较为全面的征地拆迁补偿计划,最大程度的保障国家和农民的利益。
开发商根据国家的规划,通过土地市场的竞拍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所有者的代表,由他们向土地市场供给土地,因此国家应有效制定相关政策,达到对用地方与被征用地方的公平补偿。其具体补偿原则为:
假若某幅被征用土地市场成交价为M,征地过程中有关交易税费为N,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净额为F=M-N。再进行详细的划分,如果被征用土地为耕地,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土地承包户的征地补偿款分为三部分,分别为土地补偿费f,根据当地土地的农业产值折现值估算,每年发放,直至土地承包期满;安置补助费h,以当地城镇养老保险的标准为农户缴纳保险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k。综上所述,耕地被征用农户所获补偿额V=n(f+h+k)。其中,n 为系数,一般来说n>1。但是,实际运用中,系数 n 的大小可结合当地的实际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结语
针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怪象”,对征地拆迁补偿的计划引发思考。并对补偿的公式进行完善,在符合国家用地规划和计划的前提下,实现土地交易收益的公平分配,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黄祖辉,汪晖.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行为与土地发展权补偿[J].经济研究,2002(5):68.
[2]罗罡辉,李贵才,仝德.土地用途管制调整与权益主体行为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13,(4):10.
[3]王良健,陈小文,刘畅,等.基于农户调查的当前农村土地征收易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14,28(11):21.
[4]许坚.论我国两种性质的征地补偿标准[J].中国土地科学,1996,10(增刊1):66.
论文作者:孙磊,赵立玺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0/31
标签:土地论文; 征地拆迁论文; 公平性论文; 农村论文; 农民论文; 集体土地论文; 用途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2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