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研究与探讨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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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是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一些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为推进机构改革提出改组为行业性控股公司的方案,如照此方案改组,将使行业内主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成为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对此,企业界和经济理论界表示了极大的忧虑,担心企业权利上收,担心行政管理以产权形式复归,并希望进行赋予大型企业集团以国有资产经营权的试点。控股公司应如何设立,特别是应否设立行业性控股公司,成了目前争论的焦点。

一、设立“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改革

国有控股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一种具体形式。“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是《公司法》所定义的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企业,由政府授权其行使国有资产的出资者职能,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这种国有资产经营实体的具体实现形式,包括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家投资公司、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等。

设立“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属于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范畴。当前,推进这项改革有助于解决我国改革和发展中面临的一些体制矛盾:其一,通过确立国有资产的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有助于解决国有经济内部产权责任不清的问题,使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落到实处;其二,在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建立经营国有资产的中间经营组织,可以把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转化为出资者的资产管理,为“政企分开”提供体制保证;其三,确立国有资产经营主体,将开辟通过产权市场进行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的规范化途径,从而为调整国有资产的分布结构、提高国有资产的配置和运营效益创造体制条件。

因此,设立“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一个重要步骤。这项改革推进得好,将大大改善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体制环境。而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在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居于一种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其设立是否得当,定位是否准确,将对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总体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二、组建行业性控股公司弊端甚多

从目前一些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的组建方案看,拟议中的行业性控股公司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具有“全行业”的特征。行业内主要大型企业都将作为子公司进入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所属企业将在国内市场上占有很大的份额;二是具有混合型控股公司、直接介入生产经营的特征。控股公司对子公司除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人事任免权外,还有统一投资计划和信贷规模、统一对外经营和对外融资等功能。

组建具有上述特征的行业性控股公司易造成一些问题,主要有:

第一,不利于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由于行业性控股公司将集中所属企业的投融资决策权,子公司将只有生产经营权。而国有企业要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投融资决策权是不能缺少的,否则就不是真正的企业,也不可能成为市场主体。问题还在于,将要被上收投融资决策权,变为行业性控股公司的子公司的,都是我国实力最强、素质最好的国有大企业、大集团。

第二,将会造成垄断的局面。由于控股公司有可能在子公司之间对投资、价格等重大决策进行内部协调,如果一个行业的主要企业都纳入到一个控股公司之内,必然会出现对产品或服务的行业性垄断,妨碍竞争机制发挥作用。此外,控股公司本身也应是竞争性的,都是政府可以选择的委托对象,它们之间也要凭借其资产经营效果相互竞争,优胜劣汰。如果一个行业的资产经营高度集中,政府就没有选择的余地,事实上形成对国有资产经营权的垄断。这些都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相违背。

第三,不利于加强宏观经济调控。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将通过财政、金融等经济杠杆来进行。这种间接调控的基础是市场和竞争性的市场主体,市场竞争越充分、越规范,调控效果越好。如果调控对象是行业性控股公司,其实力足以影响某一类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供求,左右价格等市场参数,不是被市场调控而是能够调控市场,国家的各种宏观调控手段就很难发挥作用。

由于上述问题,组建行业性控股公司的工作很难与目前所推进的各项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衔接起来,有可能造成改革方向上和具体政策上的混乱。对此需要慎重决策。

三、应优先安排赋予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本经营权的试点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是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最基本的要求是具有企业化的运营机制和资本经营能力。目前我国有可能进行改组的生长点是行业管理部门、行业总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性质要求,三者中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具备更好的条件:其企业性质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要求相一致,改革的工作量不大,行政化风险小;企业集团试点中已包括了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的要求,资本经营有了一定基础;企业集团已具有相当的资本和组织规模,并有产品、技术、管理和人才优势,有进行结构调整、资本重组的能力和实力;有利于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同样重要的是,为在“九五”及下个世纪初发展新一代资金、技术密集型支柱产业,我国将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使一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尽快成长起来,实现规模经济,提高竞争力,能够在国内外市场上与国外大企业相抗衡。而要落实大企业、大集团战略,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给优势企业集团以资产经营权,使其能够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 通过规范化的产权运作扩大实力。 正如中央在关于“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所指出的:“重点抓好一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资本为纽带,连接和带动一批企业的改组和发展,形成规模经济,充分发挥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骨干作用。”

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是我国改革过程中一项重要的、难度很大的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也是一项牵涉面很广的改革。对于资本经营和产权运作,我们的实践还不充分,研究还不深入,一些规律性的东西还没有完全掌握。在这种情况下,这项工作近期拟应以试点取得经验为主,不宜在面上铺开。在试点的选择上,率先安排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进行试点的风险是最小的,有利于与其他领域的改革相互协调和衔接,对于壮大国有经济、落实大公司、大集团战略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议选择5、6家具有一定资本规模、经营状况良好、管理素质较高的大型集团公司,先行开展改组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试点工作。同时,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守备的授权程序,落实有效的监督考核手段,确保试点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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