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雪霞[1]2007年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公司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中小股东作为公司投资者中的弱者,时常沦为控股股东滥权的牺牲者,这不仅违反了民事活动的平等原则,还严重挫伤了中小股东投资公司的积极性,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以往在我国,无论是成文法,抑或是司法实践均对此长期漠视,导致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极大损害。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公司法》开始实施,该法虽然对中小股东权益加以重视,也建立了相对全面的法律保护机制,但其在制度构建上仍有缺陷。本文就是在分析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代理关系基础上,介绍了国外公司法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有关制度,通过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我国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制度进行了分析,从而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完善的立法建议。本文具体分成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基本理论问题概述。首先明确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概念,分析二者之间的代理关系以及代理冲突,提出基于代理关系而产生的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其次就国外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公司立法理念进行探讨,并详细论述了各国现行公司立法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公司法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现状。针对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予以规定的立法状况,对中小股东保护的共同条款以及不同类型公司中小股东保护的特别条款分别进行分析评价,并指出其各自存在的制度上的缺失。第叁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上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首先阐述应当在立法上明确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然后分别从公司内部治理的角度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制度提出进一步完善的立法建议;最后对构建更加合理健全的中小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提出相关的建议。
叶彤[2]2016年在《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文中指出公司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公司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公司健康运营不仅关系股东们的利益,更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但我国目前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还存在缺陷,中小股东权益屡受侵害便是其中之一。中小股东是相对大股东而言无法对公司实施实际控制的股东,这类股东数量多分布广,联系与沟通不便捷,处于劣势地位。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运用下,大股东掌握着董事会常常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决定公司的资产配置和命运,这极易造成大股东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实施损害公司利益和少数股股东利益的行为。从法学的角度看,适当倾斜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这是“天赋人权”的政治哲学观在商业领域的发展延伸。从经济学角度出发,中小股东作为利益相关者是公司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而公司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和较高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水平。因此,法律应当建立合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制止这一现象。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改时重点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但从近几年实践来看仍存在诸多不足。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首先对中小股东相关概念进行阐述并论证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其次,通过列举实践中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主要情形,总结我国现阶段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特殊性,并分析其原因。再次,在探究境外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发展与未来趋势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国外经验与教训对我国立法的启示,并结合我国实际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法律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认为,中小股东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适当保护十分必要,但目前我国中小股东受侵害现象频发应当予以改善。同时,对中小股东的保护程度应理性把握不可本末倒置,如若对中小股东保护过度则有违平等保护的法学理念,也不利于公司长久发展。作为公司运行的基本原则,“资本多数决”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并应当被坚持,但此原则又有其自身弊端,因此需要对其适用予以一定限制。同时,在坚持《公司法》的一般原理与机制的前提下微调法律,提高各项制度的可操作性,追求股权平等,努力将形式上的平等转变为实质上的平等,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向红梅[3]2008年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及其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一个国际性问题,20世纪70年代前后,西方国家就已经开始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有关制度和机构建设。中小股东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他们的投资信心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十多年来,我国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出现了大量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事件,障碍了我国资本市场和整体经济的发展。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状为基础,结合微观经济学中的边际成本、边际收益、博弈论和计量经济模型,主要研究了叁个问题:中小股东受侵害现象存在的必然性、中小股东监督行为和控股股东侵害行为分析以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从而提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政策及建议。1、主要内容(1)绪论。(2)中小股东权益研究的理论基础及文献回顾,包括股东地位、委托代理理论、代理成本理论、关系契约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以及国内外学者相关研究的文献回顾,为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现象存在的必然性提供理论基础和分析依据。(3)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实分析,涉及了受侵害的主要表现及危害。(4)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经济行为分析,从实施经济行为的两大主体——中小股东和控股股东,对受侵害现象进行系统的博弈论和数理分析,探讨了影响中小股东监督行为及控股股东侵害行为的因素,揭示了中小股东受侵害的内在原因。(5)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实证分析,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将股权集中度、公司价值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纳入同一个体系,以我国沪深两市2004年~2006年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为基础,通过多元线性回归进行实证分析,反映出我国中小股东所处的市场环境,揭示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影响因素。(6)完善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对策。(7)研究的缺陷与展望。2、基本结论(1)在我国,由于特殊的制度背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严重受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已经由公司管理层转为控股股东,侵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并给中小股东、上市公司及全社会带来巨大影响。(2)本文从中小股东及控股股东两个行为主体对中小股东受侵害现象进行分析。一方面,由于股东监督“智猪博弈”的支付矩阵及监督成本的存在,存在唯一的纳什均衡,即(监督,不监督),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常常出现“搭便车”行为。另一方面,控股股东在实施经济行为时,如果控股股东侵害收益大于成本、中小股东监督成本大于收益时,存在纯战略纳什均衡,即(侵害,不监督),同时由于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相分离,控股股东倾向于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获取私有收益,有力解释了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害行为。(3)本文选取沪深两市2004年~2006年3535家上市公司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第一,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保护程度的不同会导致公司价值的显着差异,中小股东保护越好,代理成本越低,公司价值越高,并且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远远高于其它因素;第二,股权集中度可以增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高公司价值;第叁,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中小股东保护及公司价值存在区间效应,是一种U型关系,而第一大股东对其他股东制衡度的作用并不显着;第四,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对公司价值的提升及中小股东的保护有一定的影响,独立董事的比例对中小股东保护起着积极影响,对公司价值的提升作用不明显。3、政策建议(1)完善公司治理机制。首先,寻求适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股权结构,尽可能缩小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差距,才能减少控股股东侵占行为带来的额外收益;培育有监督作用的大股东,并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其次,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包括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运作规则,发挥“叁会”应有职责。(2)建立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主要通过加强中小股东、中介机构、财经媒体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约束,减少中小股东受侵害的可能性。(3)完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制度。根据国际证券立法的发展趋势及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通过健全中小股东保护的法律体系、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强化和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加大对控股股东侵占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对中小股东的赔偿数额,从而减少上市公司声誉损失给中小股东带来的损失。(4)强化中小股东的维权意识。中小股东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身素质,才能降低中小股东的监督成本,提高对公司管理者及控股股东监督的质量和积极性,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汪劼[4]2007年在《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文中认为股东权保护问题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一个极富现实意义的话语,特别是在《公司法》与《证券法》修改之后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它不仅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股东本身利益的保障,而且关系到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与社会的安定团结,本文以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为切入点,通过比较、引用、分析和推理的方法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首先将本文中所提到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作了概念上的定位,其次分别从法理基础、经济学基础、诉讼理论救济基础叁个角度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作了分析,从理论上分析和阐述了该问题的内涵、重要性及其必要性。第二章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之检讨,首先笔者归纳总结了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叁种表现,其次针对这些表现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为之后对于该问题解决方案的阐述埋下了伏笔。第叁章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修订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影响,笔者在对比修改前后的《公司法》与《证券法》之后,梳理出有关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上的新亮点并用列举的方式逐个进行了分析阐述。尽管《公司法》与《证券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许多规定都具有旧法无法比拟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但是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难免百密一疏。笔者将新法中有关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一些规定与国外先进的制度进行了一些对比。从制度的设计上和可操作性上进行了理性的思考。第四章与第五章就分别从公司组织机构的完善与诉讼救济制度的完善两个方面入手,论述了现行法律对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缺陷,并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笔者认为合理的解决方法。以期为今后股东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尽微薄之力。
杨雪英[5]2006年在《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文中研究说明现代公司制度一个很大的特点就在于其权利设计和制度安排是以资本为中心展开的,这就要求贯彻资本多数决原则。该原则对平衡股东间的利益决策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原则在公司的实际运行中又不可避免地造成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反而为大股东谋求个人利益、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合法”的手段。当前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因此我们有必要考察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现状及受侵害的原因,并探析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及其现实意义。在借鉴国外成熟的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新《公司法》的精神,探讨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途径,提高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水平。
王敬[6]2017年在《上市公司协议收购语境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文中指出协议收购是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重要方式。在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中,通过公开要约方式成功完成上市公司收购的案例还未出现。实践中发生的大量上市公司收购,几乎都是以协议收购的方式进行。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法律特征决定了协议收购先天存在着与上市公司的某些法定运作原则相悖的弊端,容易导致信息垄断和内幕交易,损害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立法和实践考察,指出我国《公司法》在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明显缺位,《证券法》的规定又过于简单,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协议收购中信息披露不全面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国外经验,提出应当完善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在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建立对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完善反收购立法规定,细化信息披露内容,强化控股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相关义务等方面更好地对上市公司协议收购过程中中小股东权益进行保护。
潘春丽[7]2007年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文中提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前提,是证券监管的宗旨。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是剩余风险的最后承担者,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其利益不能像债权人那样通过签订契约得到保障。因此,如何确保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的利益,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致力研究的课题。十多年来,我国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深层次问题日益凸显,出现了大量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件,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和整体经济发展的重大障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具体表现为基础,对控股股东的侵害过程进行研究,通过实证分析揭示了控股股东的侵害原理,反映出我国中小股东所处的市场环境;通过博弈分析,探讨了影响侵害行为及监督行为的因素,结合实证分析结果找出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本文共分为六部分,各部分主要研究内容如下:(1)引言。对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做一回顾综述,提出现存研究的不足之处,借此说明本文研究的目的及意义,并指出了本文研究的方法、主要思路和创新之处。(2)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分析。首先,以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内涵为切入点,从概念、原则、范畴入手构建了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然后分别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分析了我国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状况,并借鉴LLSV指标中的股东权指标对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保护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与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得出我国法律规定比较健全,但是执法效率低下。(3)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本章对上市公司的整个资金流转过程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害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研究。配股过程中的实证分析显示制度的缺陷使得控股股东可以合理的利用各种手段通过增加配股收益、降低配股成本来侵害中小股东;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分析显示股权分置、股权结构不合理等为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提供了可能,但法律的不完善促使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利润分配过程的分析发现,上市公司高派现背后隐藏着更深层次的原因。(4)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博弈分析。本章通过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博弈分析、控股股东与监管部门的博弈分析,找出影响监督控股股东侵害行为的因素。(5)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通过第叁部分和第四部分的实证分析及博弈分析,找出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6)建立完善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针对第五部分分析的原因,对症下药,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有关部门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理论依据和决策参考。
吴启贤[8]2007年在《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文中研究指明小股东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公司治理中的难题,在我国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可以说是中国股市的顽疾,如何平衡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如何让大股东坚守诚信以及让小股东充分行使话语权已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笔者认为,应当建立起有效的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一方面完善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另一方面让外部的约束适度介入公司运作体系,通过制度约束修正“大股东规则”的弊端。文章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大股东对小股东的掠夺情况入手,指出构建小股东保护机制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从股东平等原则的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异化、大股东忠实义务的缺失等四个方面揭示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第叁部分通过对国内外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比较法研究,总结我国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成就和不足。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系统论述我国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改进与完善,提出将事先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救济等保护机制的有机结合,全面构建适合我国公司制度发展的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张海[9]2015年在《上市公司退市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发展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投资者权益保护则是关于证券市场的永恒话题。公司退市制度是证券投资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在我们国家,自2001年首批公司退市至今,包括被动退市和主动退市,沪深交易所累计已有78家公司退市。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市制度,对于促进实现证券投资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培养更加理性的投资者,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2年度,曾经因阻碍力过大而差点搁浅的公司退市制度改革,在万众期盼下终于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那一步。退市制度的改革响应并且符合政府所做的2012年工作报告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具体要求,也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高度关注。2014年6月5日*ST长油结束了长达17年的上市之路,正式摘牌退市,这是2012年新退市制度正式实施后,沪深两市首家强制退市的公司,也是央企首家退市股。新出台的公司退市制度,无论你是民营企业,抑或是国营企业,只要这个公司不能符合继续上市条件就要退市。退市最主观最直接的目标是要把那些相比之下最具投资意义的上市公司留在证券投资市场上,把那些已经没有了投资价值的“病残”公司扫地出门,也就是“扶正劣汰”。退市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给广大投资者提供一个更加健康、高效、纯净的金融证券投资市场,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但是,与拥有绝对控制力和支配力的公司大股东相比较,公司中小股东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一旦公司退市,这些投资者往往会亏得血本无存。投资者才是证券投资市场的基础和根基,只有尊重和保护弱势的投资大众,尤其是中小股民,才让股民们始终对证券市场保持信心。否则,整个金融证券市场这座大厦的根基将会受到震动,建立公司退市制度的原始目的将难以实现。因此,必须构建完善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本文将以公司退市过程中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为出发点,从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性和我国公司在退市过程中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存在的不足作分析,以相关的基础性理论为辅,结合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的有效制度和经验,提出对我国公司退市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进行完善的可行性建议。本文正文部分拟从以下四个部分来进行论述:文章第一部分对公司退市以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一般性理论进行概述,通过分析公司被动退市的情形和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法理基础以及公司退市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问题,引出文章要研究的问题:如何保护公司退市过程中的中小股东权益。文章第二章对我国公司退市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立法现状和现行具体制度进行了概述,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目前对中小股东在退市过程中的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有投资者权益保护立法缺失、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诉讼机制不完善和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文章第叁章通过研究美国、德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公司退市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和具体措施,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具体经验:实体上要重视并加强立法,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建立场外交易市场;程序上要引进群体诉讼制度;配套制度上要重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文章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这一部分针对我国公司退市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讨论如何将其完善,并提出具体举措:在立法层面,要转变立法观念,加快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各个责任主体应该对中小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在具体制度层面,要逐步取消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构建我国的集体诉讼模式,建立退市处罚听证和复议程序,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孙海运[10]2017年在《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了配合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保证证券市场的有进有退,以实现证券市场上的资源优化配置。上市公司退市特别是因重大违法行为而导致的强制退市,将会影响股票的流通性,加之中小股东在信息获取、专业知识以及投资理念上的不足。因而,这就导致了在上市公司退市背景下,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屡屡发生,这也严重影响着广大中小股东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中小股东作为证券市场上主要的资金提供者,其合法权益能否能够很好地保障,直接影响着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大力推进退市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研究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则是十分必要的。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大多是因重大违法行为而导致的强制退市,因此本文主要是分四个部分研究了在强制退市下如何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一部分,从理论上阐述了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概念、理论依据、意义以及在上市公司强制退市背景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分析了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指出了目前我国存在以下缺陷和不足:缺乏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完善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缺乏常态化的中介机构先行赔付机制、缺乏有效的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第叁部分,重点研究了美国、德国、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这一问题的相关立法,得出了域外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确立完善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构建常态化的中介机构预先赔付机制以及确立有效的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四个方面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参考文献:
[1].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公司法律制度研究[D]. 郝雪霞. 山西大学. 2007
[2].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D]. 叶彤. 上海师范大学. 2016
[3].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及其保护研究[D]. 向红梅. 西南大学. 2008
[4]. 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D]. 汪劼. 四川大学. 2007
[5]. 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D]. 杨雪英. 黑龙江大学. 2006
[6].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语境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D]. 王敬. 南昌大学. 2017
[7]. 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D]. 潘春丽. 山东农业大学. 2007
[8]. 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D]. 吴启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9]. 上市公司退市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研究[D]. 张海. 江西财经大学. 2015
[10].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孙海运. 辽宁大学. 2017
标签:经济法论文; 投资论文; 股东权益论文; 上市公司收购论文; 公司价值论文; 协议收购论文; 股东论文; 公司法论文; 证券法论文; 控股股东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