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视角下的仓单质押风险控制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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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仓单质押的概述

(一)仓单质押的定义

所谓仓单,是指物流企业在收到仓储物时向货主企业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有价证券。仓单质押是指货主企业把库动产(包括原材料、产成品等)储存在物流企业指定的仓库中,然后凭物流企业开具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仓单名下货物的价值向货主企业提供贷款,由物流企业监管货物[1]。它是一项以仓储监管为基础的物流延伸服务,是同时服务于货主企业和银行的一种增值服务。

(二)仓单质押的性质

仓单质押的性质在于判断仓单质押为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理论界上有不同的看法。日本学家认为,占有仓单就意味着占有货物所有权,因此仓单质押属于动产质权。

但是,我国法律上规定仓单质押的性质应为权利质押。首先,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看,仓单质押的性质是属于权利质押的。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及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2]。”其次,仓单是一种代表仓储物所有权的有价证券。仓单质押的标的物为仓单,仓单是物权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合法占有仓单即意味着占有仓储物的所有权。同时,仓单也是一种文义证券,本身只不过为一张纸而已,无论对谁来讲都无任何意义,有意义的是记载其上的财产权利,所以仓单质押在性质上不能认定为动产质押。再次,仓单质押是一种质押担保方式,它的性质是权利质押,最关键的是因为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作为标的物,本身隐含着这样一项权利即仓单持有人对于仓储物的返还请求权。由此可知,仓单质押的性质应为权利质押。

(三)物流企业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意义

作为一种新型物流金融模式,仓单质押业务能实现“一举三得”的效益。它不仅可缓解货主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困境,达到扩大经营规模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同时还能增加银行的业务机会,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保证银行的安全放贷。

物流企业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中扮演中间人的角色,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即:(1)物流企业利用能为货主企业办理仓单质押业务的优势吸引更多的货主企业客户,保证了稳定的货物储存量,提高仓库的利用率,实现利润点平稳增长;(2)促进物流企业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完善各种配套服务来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增强自身的综合竞争力;(3)物流企业在仓单质押业务中起着桥梁的作用,它可以更好地融入到仓单质押整个运作链中,有利于企业的业务整合,同时加强了三个参与方的合作关系。

二、仓单质押业务的模式

自我国物流金融业务发展以来,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的需求变化及整个经济环境的发展,仓单质押业务从静态质押到动态质押,从同地质押到异地质押,从单一环节的质押到供应链整体的质押,从只追求自身利益到寻求多方合作,并在原有的基本模式上进行了多样化的业务模式拓展,以达到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有效结合。

(一)仓单质押的基本模式

仓单质押的基本模式,是指货主企业把质押的货物存储在物流企业指定的仓库中,然后凭物流企业开具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货物的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向客户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同时,银行委托物流企业代理监管货物[3],其流程如图1所示。其运作流程如下:

图1 仓单质押基本模式流程图

1.货主企业与物流企业签署《仓储协议》,并以此将所要质押的货物运进物流企业指定的堆放仓库。物流企业对质押货物进行审核验收(货物和货权的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进库,并开具符合要求的专用仓单。货主企业同时向指定的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物的保险,保险单中指定第一受益人为银行。

2.货主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仓储协议》和出质仓单及保险单证。银行审核质押物的品种、数量、规格、金额、期限等重要项。

3.银行接受仓单出质后,三方签订《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在协议中重点约定:(1)质押物的品种、数量,认定质押物的价值和质押率;(2)价格下限;(3)违约质押物的处置方法;(4)三方的权利义务等。银行与物流企业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

4.货主企业在仓单的背书“转让方”栏内签章,银行在仓单的背书“受让方”栏签章,物流企业在仓单的背书“保管方”栏内签章并注明“质押”字样。仓单为银行持有,货主企业双方质押关系成立,质押手续完成。

5.货主企业与银行签署《账户监管协议》,银行按约定比例发放贷款到货主企业在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6.贷款到期时,在货主企业归还贷款后,银行出具相关凭证并向货主企业发出相应释放质押物指令,货主企业凭借银行出具的凭证向第三方物流企业申请提取对应的货物。

(二)仓单质押的拓展模式

仓单质押业务在基本模式发展的基础上进行了拓展,如保兑仓、融通仓、统一授信模式、动态质押监管、异地仓库质押监管等模式,表1是对上述几种仓单质押业务模式的特点、各方的优势和适用范围的比较。

三、物流企业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风险

仓单质押业务的开展给物流企业带来了诸多效益,但任何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会面临着双刃剑的挑战。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经过多年的发展,有着较为完整的业务操作流程,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有许多因素制约着这一融资方式的发展,不可避免地给物流企业仓单质押业务的开展带来风险。

(一)物流企业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内部风险

物流企业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内部风险主要包括企业内部管理风险、业务操作风险以及内部信息技术风险等几大方面。

1.质押物的监管与内部操作不当。质押物一般都是大宗货物,且是市场需求量大且稳定的货物,所以需要对质押物进行全方位的实时监管。但是由于一些物流企业的安全检查制度或安全设施不够完善,不能时时掌握货物的情况,造成质押物的灭失、损坏或遭盗等风险,货主企业因此向物流企业进行索赔,使物流企业承受巨大的监管风险。国内物流企业大多采用人工作业,再加上缺少对员工进行系统的业务知识与职业道德培训,导致人为造成的操作失误风险大大增加。

2.物流企业信息化水平落后。目前很多物流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物流企业信息化水平较低,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企业内部信息化作业水平低,企业大多是采用人工作业,对质押物的选择和监管以及操作程序上的失误大大增加。二是物流企业在与货主企业、银行的信息交换和开展业务监控方面不能跟上要求。尤其在开展异地质押监管业务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会导致货物重复抵押、质押物被非法挪用的情况产生,使物流企业蒙受风险。

3.缺乏规范的仓单管理系统。仓单是物权凭证,是仓单质押业务开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4]。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不规范仓单、不合法仓单以及涉及仓单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带来的风险。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使用的仓单还是自行设计的,形式无法统一,如有的仓库会凭入库单作为质押凭证,以提货单作为提货凭证,这就大大增加了风险。有时企业内部人员在对仓单操作时没有执行严格的程序,遇到不法分子利用物流企业存在的监管漏洞制造虚假仓单,导致质押物所有权的法律纠纷,给物流企业带来损失。

(二)物流企业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外部风险

物流企业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过程中面临的外部风险主要有货主企业的资信风险、质押物的选择风险、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带来的风险等。

1.货主企业的资信风险。货主企业的资信风险是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风险。就资金方面来说,如果货主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太高,货主企业存在破产的可能。而且个别企业也有可能做出一些不合法的行为,如在滚动提取货物时提好补坏,或者将质押物以次充好重复抵押,甚至是以同一质押物先后向不同的银行抵押分别取得贷款,形成重复质押[5]。这些都会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和银行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与损失。

2.质押物的选择风险。质押物的风险主要来自几个方面。一是质押物的来源,货主企业进行货物质押时,第三方物流企业要严格考察货物来源是否合法,避免有争议的、无法行使质权的或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物品成为质押物。二是质押物本身的品质,一般来说仓单质押在开展业务的时候对质押的商品种类有一定的限制。并非所有商品都适合做质押,特别是有些商品易腐烂、易损坏、易受潮的货物是无法被选择为质押物的。三是质押物的市场风险,货物市场价格和汇率的波动会造成商品的价格发生变化,从而降低质押物的变现能力。因此一些性质不稳、易变质、损耗大、市价波动大、无经常性市场需求的货物不能被选为质押物。

3.仓单质押业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对于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例如对仓单内容、分割、背书转让和签发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法律中只能参照民法、合同法、担保法等[6],而没有专门的具体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目前关于仓单法律效力的问题也存在很大争议,在仓储协议和仓单的关系上,有一种观点认为仓单是要式合同,没有签发仓单,则仓储协议不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仓单只是仓储协议的一种证明。还有就是在法律上对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明确,如,合同法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的仓储物进行验收”,这一规定并没有强制要求物流企业验收质押物,特别是当货主企业与物流企业没有明确约定验货时,银行就要承担巨大的风险,也给物流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防范仓单质押业务风险的对策

(一)严格审核质押物

并不是所有的物品都能成为质押物,我们必须有条件的选择质押货物。首先,应认真审查质押物的合法性,通过查验和审核购货合同、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资料确定质押物的来源是否合法;采取多人检查核实质押合同清单中质押货物的品名、规格等内容。其次,为避免质押物本身的风险,应有条件地选择质押物。质押物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不与他人产生货物所有权的纠纷;(2)不易变质,质量稳定,易于长期储藏保管;(3)市场价格稳定,不易过时,有较好的市场流动性;(4)用途广泛,有较好的变现性;(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等大众化物品。例如钢材、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产品等大宗货物[7]。通过对质押物的权属、合法性、变现能力、自然属性等条件的审核,形成一套规范的审核方法,这样才能使物流企业避免质押物本身带来的风险。

(二)加强对质押货物的监管和处置

物流企业是质押物的监管者,首先物流企业应严格建立出入库程序和仓单管理的操作流程,要对质押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进行有效实时地监管,做好各种安全保障,严防货损货差,严格出入库的盘点,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完善制度建设,防止因监管不善而给各方造成损失。其次,物流企业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应尽量使各项手续完备,严格按合同行事。与货主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时,明确对质押物的验收和养护要求,与银行签订协议,保证仓单与货物存储情况相符,手续完备。严格提货手续,质押期间在没有银行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向货主企业或任意他人发货,客户提货要在银行的监管下凭据仓单提货。再次,应加强动态管理,尤其是要防止货物在质押期间的价格波动风险,当仓单项下的货物的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度下跌时,设定警戒和平仓线,保障仓单的变现价值始终等同或超过债权数额。

(三)积极投保物流保险,转移企业风险

对于现代物流企业而言,投保物流保险是重要的规避风险手段之一。物流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物流企业。其保障范围综合传统货运保险和财产保险的责任,承保质押货物在运输、储存、流通加工、包装、配送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物流企业对货主企业的质押物承担着安全仓储、流通加工及运输的责任风险。物流企业在质押物的监管期间如果有投保物流保险,遇到投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质押物的灭失和损坏,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就能有效的转移物流企业自身的风险,从而更好的完善服务功能,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四)加快物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

加强物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对于提升物流企业的服务水平、扩大企业的服务范围意义重大。对物流企业来说,信息化分成内外两部分,一是加快企业内部信息化建设,可以完善物流运作流程,降低内部工作人员管理和操作的失误,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利于建立灵活快速的商品信息收集和反馈系统,了解质押物的市场价值和变动趋势,有利于对质押物做出正确评估和选择。二是加强与外部的信息化建设,尤其是物流企业与合作伙伴、业务关联企业的信息化建设[8],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能为货主企业和银行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畅通的信息能降低各参与方的经营风险。

(五)加强对物流企业内部操作人员的管理

员工的素质对于企业是非常重要的,物流企业应该着重加强对仓库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的培训。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日常工作,如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认真填写质押物的清单、工作日志、货物价格走势图等相关资料,保证数据的准确及时,并把资料数据备份,方便日后查询。同时应加强仓库质押部门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提高业务办理能力,增强风险的防范意识。

(六)加强对货主企业的资信审核

物流企业必须重视对货主企业的资信审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货主企业的经营能力。反映企业经营能力的指标主要包括主营业务增长率、资产负债率等。主营业务增长率是反映企业经营能力是否正常的最直接指标,因此选择的客户应该是主营业务增长率大于零,最好是大于该行业的平均增长率[9]。资产负债率是反映企业偿还债务能力强弱的重要指标,按照以往经验,资产负债率控制在30%左右是企业财务状况平稳的表现,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普遍提高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因此为了降低企业的破产倒闭风险,物流企业可以考虑选择资产负债率小于50%的货主企业[10]。

2.财务和盈利能力。反映这一能力的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流动性比率、资本结构比率、和盈利能力比率三方面。资产的流动性越高,则企业的资信能力越好;资本结构比率越合理,表示企业的偿债能力越强;盈利能力越高,则企业的资信度也越高[4]。物流企业应根据这些条件,选择适当的货主企业作为合作的对象,从而规避自身的风险。

3.企业信用。物流企业在考察货主企业的相关财务指标的同时,应更深入的评估货主企业的信用情况,可以调查其偿还债务的历史情况、分析货主企业以往的履约能力、了解货主企业偿还贷款的主动性如何。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慎重或杜绝与其合作。

(七)规范仓单的使用与管理

物流企业应该使用统一规范格式的仓单,同时派专人进行仓单管理;其次认真审核仓单提货、换单以及解除质押的仓单;还要明确规定质押仓单的签发、确认程序。如,仓单管理员要得到银行相关人员确认后方可办理提货出库,严格监管发货限度。对同一仓单项下的货物在不同时间提取的情况,依据货主和银行共同签署的“专用仓单分提单”释放,同时按照仓单编号、日期、金额等要素登记明细台账,每释放一笔,在相应仓单下做销账记录,直至销售完成为止[5]。

五、小结

仓单质押业务作为新兴的融资模式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未形成统一的操作规范和流程,物流业作为我国的一个新兴产业,自身也存在不规范的地方,我国涉及仓单质押业务的法律法规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因此,物流企业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风险的防范,在三方签署业务协议时应明确规定权利和义务。展望未来,相信仓单质押业务通过多方的共同努力,一定会健康、快速发展,从而达到“多方共赢”的局面,以促进物流金融服务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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