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新的征管法政策衔接有规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策论文,征管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新〈税收征管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税收征管法》实施后的政策衔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新《税收征管法》的修订颁布实施,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新《税收征管法》的精神和实质,严格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贯彻实施,依法行政。
《通知》明确,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税收征收管理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即在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税收征纳行为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统一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新《税收征管法》实施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新《税收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通知》将适用新《税收征管法》的一些问题做了明确:一是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按倍数进行税收行政处罚的(新《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68条),其违法行为完全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即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2001年5月1日之后仍然存在的,以2001年5月1日为界,分别按照原征管法和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分别计算其违法税款的数额。对原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新征管法新增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新规定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只对其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二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有违反税收管理等方面的税收违法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4条第一款、第71条、第72条),2001年5月1日以后仍然存在的,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三是滞纳金分两段计征(新《税收征管法》第32条),2001年4月30日前的部分按照千分之二计算,从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万分之五计算,两个阶段的数额合计后征收。四是关于计退利息(新《税收征管法》第51条),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退还时,自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的利率加计利息。新《税收征管法》第51条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不包括预缴税款的退还、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