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与艾滋病防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同性恋论文,艾滋病防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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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性行为是一种存在于多种动物,特别是哺乳动物的自然现象。对男子在性方面偏爱同性的现象,中国史籍中的最早记载可以上溯至春秋时代的《周书》,以后在各朝代均有记述。然而,欧洲在19世纪60年代创造的专用词homosexuality于20世纪20年代才被译作中文“同性爱”(即后来的同性恋一词)。
当代中国的主流性文化,渊源于小农经济产生的文化,它与至今仍产生重大影响的家长制和儒家思想联系密切。它强调子女应服从尊长,“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一文化背景,导致了没有生育后果的同性性行为受到反对。在20世纪50~70年代,国家大力提倡禁欲主义,只有一男一女婚内的性行为得到认可;公共权力强行介入个人私领域,对性的讨论被禁止;各种自愿的非婚性行为都受到严厉指责,性被意识形态化。这使得只有很少同性恋者被发现,以致当时大多数国人不知道有同性恋者存在。
最近20年间,中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个人和家庭的非政治生活领域,国家干预大为减少;对私人行为和个人权力,国家的容忍度显著扩大。同性恋者作为群体出现并形成有着独特亚文化的社区,正是得益于这种发展中的宽容。多种历史条件促成了同性恋社区的出现。首先,经济改革和开放政策削弱了严格控制个人性活动的社会机制,提高了对个人性权力的认识。其次,长期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打破了性和生育的固有联系。第三,市场经济引发了新思想和新价值观的输入,进而导致社会对多元成分的接纳。第四,20世纪末近十年的人口自由迁移。最后,全球化进程的影响,更多有关同性恋的信息可以通过因特网获取。而在同性恋者引起社会较多关注,特别是学界引领大众重新认识同性恋现象的诸多因素中,一个极重要的因素就是艾滋病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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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对同性恋人群的认识存在众多错误。例如:认为改革开放后西方文化的影响造成了中国同性恋者的增多,认为凡同性性行为都易导致艾滋病感染。实际上,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和社会各阶层中,同性恋者所占比例是恒定的。当社会主流观念严厉反对同性恋时,同性恋者转入“地下”或处于秘密的基本分离状态,从而造成同性恋者罕见的印象;而在对同性恋者采取积极理解态度的文化中,同性恋者形成自己的社区且权力和文化诉求得以表达,从而造成同性恋者人数众多的印象。近年,许多中国人误以为同性恋者数量大大增多了,不过是越来越多同性恋者由“地下”走出的结果。所谓“同性恋=艾滋病”的说法也是完全错误的。艾滋病的性传播与内含艾滋病病毒的精液及血液“交换”有关。女女性行为因不涉及精液进入,所以女同性恋者感染艾滋病的情况相当少见。而且,关系固定和专一的男同性恋伴侣也不会感染艾滋病。
同性恋研究始于19世纪80年代的欧洲,最初同性恋被看作与道德堕落有关的心理或精神疾病,但不久即被认定与道德无关。在其后的一百多年中,研究涉及了同性恋者的大脑性中枢研究、基因研究、家族史研究、幼少年被抚养等个人经历研究、心理和精神卫生研究等诸多方面。国际科学界自20世纪70年代起开始把同性恋视作与异性恋平行、对等的现象。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全面接受了这一认识。2001年中国心理卫生和精神病学界出版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也基本采纳了这一认识。研究证明,同性恋现象是属于少数人的正常现象,它与异性恋的区别类似于“左撇子”与“右撇子”的区别。首先是先天生理基础的存在,其次是幼儿期的被抚养方式以及个人的心理发育经历,确定了一部分人成为同性恋者。大众社会对其采取态度的不同,只能使这一部分人或是以“地下身份”或是“以公开性身份”的方式生活。社会若采用坚决反对同性恋者的态度,只会引发种种问题,相反则会消除因性爱取向不同导致的深层次社会矛盾和冲突。
研究发现,除同性恋者把同性性行为作为满足性心理需求的基本方式外,还有很多人(称双性爱或双性恋者)能同样地感受到来自男女两性的性吸引力,他们和少数自认为错生性别的人(称变性欲或易性症者)也以同性性行为为重要或主要的性行为方式。估测我国这三种男性的人口数量约2000万(张北川等,2002年)。此外,还有大量只被或主要被异性吸引的人因所处环境(如生活在单一性别环境中或因种种原因无法结婚的男人)把同性性行为作为性宣泄的偶尔或长期的渠道。他们和男同性恋者等被医学界笼统地称作“男男性接触者”。学界估计我国男男性接触者占成年男性的10%~15%。比较而言,在男男性接触中最“活跃”的是男同性恋者,他们是艾滋病性传播的高危行为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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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病毒早自20世纪30年代就在非洲进入人类,20世纪50~70年代艾滋病在非洲出现了通过男女间性行为传播的规模越来越大的流行。艾滋病在20世纪70年代进入被美国同性恋者视作旅游胜地的海地,而后传播到美国的男同性恋社区。1981年,美国首先发现两组同性恋者分别患有罕见的感染性疾病和恶性肿瘤,进一步的调查发现该病已在美国数个大城市的同性恋社区流行。这一情况使得医学界在命名艾滋病前,曾将其命名为“男同性恋癌症”、“男同性恋免疫缺陷综合征”。但后来发现艾滋病也可以发生在其他人群。
20世纪90年代的大量调查发现,全球艾滋病感染者中75%~85%因男女间性行为传播,5%~10%为男男间性行为传播。在发达国家,艾滋病流行早期的感染者绝大多数是男同性恋者,目前这些国家的这一数字大多已降至50%以下。而在发展中国家,被发现因男男性行为感染者很少,尽管有限的研究表明这些国家的同性恋者有大量高危性行为。
已确认我国男同性恋者中的艾滋病流行至迟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姚均等,2002年)。卫生部1997年公布的报告指出,估测大城市艾滋病感染者中10%~20%是男同性恋者。估测至2010年全国的艾滋病感染者中男男性接触者可能占30%的比例(刘康迈等,2002年)。目前一些大城市中男男性接触者感染率已达1%~5%,我国北方和南方都有大城市确认男男性接触者的感染率超过3%。多项研究并发现,我国绝大多数男同性恋者由于主流文化的压力,已经或最终将结婚。这一现象使得艾滋病流行将通过男同性恋者的男女间性行为进入妇女人群,从而影响不同群体的艾滋病流行状况。调查还发现,在自报已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的男男性接触者中,感染率有明显逐年上升趋势。至2001年几乎各省市都有男男性接触者知道所在地有同性恋者感染了艾滋病。调查表明,绝大多数男同性恋者拒绝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即使患一般性病就医时也仅有1/4的人告知医生自己是男男性接触者。这主要与大众对艾滋病感染者和同性恋者的双重歧视有关。此外,因为在艾滋病干预中严重忽视男男性接触者人群导致的该人群相关信息严重匮乏,也是人们不去检测的重要原因。
艾滋病的性传播主要是多性伴和有阴茎插入的无保护性(即不正确使用安全套)性交的结果。影响男男性接触者感染艾滋病的最重要因素有两种,一是多性伴,特别是与陌生同性间的性行为;二是无保护性肛交行为。虽然许多异性恋者以多性伴方式生活且有男女间肛交,但这两种行为方式在男同性恋者中远为普遍,从而使男同性恋者成为与女性工作者和性消费者并列的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之一。
男同性恋者的多性伴与多种因素有关。与男女结合形成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出现之前男异性恋者普遍的多性伴相似,男同性恋者的同性结合关系因得不到社会道德与法律的支持和制约,难以选择和固定单一伴侣。社会上充斥着对稳定的同性伴侣关系的破坏性力量,造成大量男同性恋者适应了多性伴生活。另外,社会传统主流文化对男性多性伴(包括有数个女性性伴)的相对宽纵,以及生物学方面男性的性驱力(sexual drive)更强,也对选择多性伴起到一定作用(女同性恋间的伴侣结合关系远较男同性恋者间的性结合稳固)。所以,因所谓“乱交”而指责同性恋者极不公正。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首先必须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而后才可能建立相关的价值观念、法的观念等等。在现代著名心理学大师马斯洛提出人的五个需求层次中,最基本的是生理需求,在生理需求得以满足后出现安全需求,而后才有爱的需求等等。因此,要控制艾滋病在男同性恋人群中的流行,必须在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的同时,推动社会积极接纳同性恋人群并使其安全和爱的权力得到充分保障。换而言之,即尊重和保障同性恋者的人权。
中国对男男性接触者的艾滋病干预工作始于1991年的北京,由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专家陈秉中、万延海等开创。因为他们明确提出对同性恋者的人权保障,这项工作被严重误解并于1993年被迫基本中止。1998年,这项工作由性病医生张北川和近10个专业的专家学者、同性恋者联合重新启动,并演变成同时面向全国同性恋者、媒体和学界人士的多方面教育促进的“朋友”项目。这个工作组提出了“弘扬科学,促进健康,倡导爱心,共建文明”的工作宗旨。2000年和2003年,“朋友”项目组两次在京举办研讨会,并提出“共识和建议”,呼吁社会各界以科学和人本理念为指导,积极接纳同性恋人群并开展艾滋病控制工作。2000年以来,中国疾病防控中心、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艾协)、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和计生部门等开展了有关工作。这类工作以三种形式开展:一是以专家为主导,同性恋者以志愿者身份参与;二是以同性恋志愿者为指导,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三是完全由同性恋者独立开展。其中,北京完全由同性恋者组成的小组从1997年开展工作,于2002年注册成立了小型健康教育研究所,由中国艾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国际艾滋病民间机构提供资助;重庆、成都等地的工作,均在当地获得各界支持并产生了重大影响。至2004年初,全国已有南京、西安、上海等十几个城市开展了此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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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看,在与科学界认识“接轨”方面,发达国家中的欧洲国家最为进步,从20世纪80年代末即有国家立法保护同性恋者权益。2000年开始,陆续有一些国家立法承认同性婚姻。而美国因宗教的巨大影响,在此方面表现明显落后。发展中国家中,以南非等国最为进步,如南非明确地将对同性恋的歧视与对种族、肤色、性别等的歧视相提并论,宣告反对这些歧视并写入宪法。在中国,虽然没有激烈反对同性恋者的极端主义社团,但社会存在对同性恋者的严重歧视。例如,2001年国内出现家长雇凶杀害青年女同性恋者的案件,国家警方(公安部)和民政部分别于2003年和2004年批准服刑罪犯结婚同时禁止同性结婚,有关同性恋的科学著作难以出版,相关艾滋病干预面对的腐败阻力难以突破等,都是典型例证。
从历史发展和生命伦理学角度认识,所谓“同性恋问题”的核心是“恋爱自由”问题。中国是一个正处于向市场经济全面“转型”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艾滋病的传播,主要取决于个人或群体的行为。恩格斯指出:“难道两个将要结合的青年人没有权利自由地处理他们自己、他们的身体以及身体的器官吗?”“难道相爱者的这种权利不是高于父母、亲属以及其他传统的婚姻中介人和媒妁的权利吗?既然自由的、个人选择的权利已经无礼地侵入教会和宗教的领域,它怎么能在老一代支配下一代的身体、精神、财产、幸福和不幸这种难以容忍的要求面前停步呢?”根据这一理念,要控制艾滋病在同性恋人群的流行,必须积极和大力推动保障同性恋者的各种合理权益。而且,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已经证明,积极保护同性恋者的权益会有效地遏制艾滋病在同性恋人群中的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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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认真深入地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讨论同性恋/艾滋病问题。
首先,必须确认积极解决同性恋/艾滋病问题,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由性爱取向不同产生的矛盾,可以通过弘扬科学和充分交流消弭。男同性恋者和其他因特殊环境参与男男性活动的人群连同其亲属的人数,提示中国有相当高比例的人口生活在直接或间接受到因艾滋病所造成心理冲击、社会歧视和经济损失的影响中。虽然其中只有一部分男同性恋者真正生活在艾滋病高危环境中,而且随着艾滋病干预工作的深入,只有相对少数男同性恋者感染艾滋病,但他们的命运与和他们有密切社会关系的大量人口的利益息息相关。艾滋病对他们的影响将波及整个社会。因此,大力积极保护好作为人民一部分的男同性恋者的权益,就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其二,积极解决同性恋/艾滋病问题,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对古今中外有关同性恋人群态度发展状况的对比研究发现,人类文明随着越来越多地摆脱封建主义小农经济基础派生的崇尚生育的文化(包括相关宗教文化)进入相对富裕工业化时代,同性恋/艾滋病问题的解决就越是相对顺利;特别是产生于工业化社会早期的同性恋概念的意义,越是相对淡化,以性爱取向差异分割社会人群的现象越不明显。
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当社会把同性恋/艾滋病“污名化”,对男男性接触者进行侮辱、歧视、伤害时,同性恋/艾滋病会成为社会政治问题。它不仅对艾滋病流行推波助澜,还会直接引发社会冲突。如果积极反对这类“污名化”,以平等态度对待同性恋者,则不仅有助于遏制艾滋病流行,而且在各方面有助于国家、社会和个人发展,从而代表了先进的文化。
其三,积极解决同性恋/艾滋病问题,有助于解放生产力,进而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人是生产力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人的解放,是解放生产力的关键。中国的发展方向是“人的彻底解放和全面发展”。1988年,丹麦在通过世界上第一个类似异性恋婚姻法的“家庭伴侣法”时指出:“大部分同性恋者被埋葬在异性婚姻中,假装成异性恋者,因为社会、友人和子女缘故压抑自己的情感和欲望”,通过相关立法,有助于巩固同性恋者间的人际关系,提高其“为社会服务的积极性”。这即表明积极解决同性恋问题有利于解放生产力。
近年,国际上的有识之士一再指出,艾滋病和性别比例严重失调是中国至2020年间社会发展的三大障碍中的两种。如果认真积极推进同性恋者人权保障,将大大减少男同性恋者与女性的婚姻,进而有利于减缓性别比例失调引发的社会问题。
在中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由政治理念进入宪法这部根本大法。对处于弱势的男同性恋人群的艾滋病干预,仅通过医学技术手段无法改变其高危行为,只有采取“信任、尊重和认可”的原则,才有可能成功。这种认可,可以增强同性恋者的自尊心和增加对改变行为所承担的义务,进而有助于遏制艾滋病流行。与此相反,人权建设落后所导致的歧视,会损害同性恋者实施安全性行为的自尊心和增加其遭遇性暴力的脆弱性,进而促进艾滋病的流行。
中国学界已公开正式呼吁,维护同性恋者的“恋爱自由”和通过立法承认“同性婚姻”,“开创一条有中国特色的解决同性爱人群艾滋病干预的道路”。估测随着艾滋病干预和性教育的深入开展,中国有可能较好和相对较快地解决自身存在的因性爱取向不一存在的艾滋病流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