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内涵及政策建议_市场经济论文

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内涵及政策建议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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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秩序的内涵

所谓秩序,是指在给定系统的运行中各构成要素相互作用下产生的一种规律性的轨迹,由此可以从宏观上形成和谐稳定的特性。社会秩序则是在社会系统中各微观社会主体自觉和不自觉地遵循一定的规则,在互相联系和影响中形成的一种可以维持社会稳定、整合各方力量、创造集体利益的状态,并且具有一旦形成就难以被其他制度替代的性质。

市场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可以将其定义为“以明晰的产权为基本制度,以价格体系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机制,以有效竞争为结构特点的市场经济体系在配置资源中所呈现出来的一种和谐、有序、稳定的运行状态”[1]。

这里的和谐,包括利益与关系两个层面的涵义。利益上的和谐主要指的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以及各种不同个人利益之间的协调。要使各种利益之间不是彼此冲突,而是可以寻求一致,并且与各利益主体所追求的利益目标的不一致不相矛盾,就需要建立一种能够在个体分散化决策的情况下运用价格机制与道德约束来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均可达到最大化的市场秩序,同时这种协调后得到的利益不是一种仅仅只改变分配方式甚至互相进行掠夺而导致的“你少我多”式的零和博弈下的结果,而是建立在分工合作特别是创造基础上的动态利益,是正和博弈的产物。关系上的和谐主要是指在经济关系与道德关系和政治关系之间以及经济关系内部的协调,也即在完善的市场秩序下一切经济行为必须有相应的社会伦理作为基础,还要有甘愿起到服务作用的政府予以支持,并且市场经济规则对不同参与主体的约束不可差异过大,这样方可使经济活动完全融入社会之中,在正式的制度与非正式的习俗中取得平衡并顺畅地进行。

市场秩序的根本特性是有序性,包括投资行为的有序、交易行为的有序、竞争行为的有序以及纳税行为的有序四个方面。无论是哪一种行为的有序,都表示着经济主体会在遵守市场规则的基础上按照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原则构建自身的行为模式,但这种有序并不是通过完全管制或单一标准来实现的,只要是能够被包括在市场行为边界范围以内并且不侵犯他人行为自由的个体行为,都可以通过市场竞争等机制来达到具有自由性与创造性的有序。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有序”并非是由政府、组织或个人设计出来的状态,而是各行为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从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与市场机制中形成的市场宏观上自然协调的“有序”。

以上是苏格兰学派和奥地利学派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观点,它将“有序”视为由各种在利益上有分歧和冲突且受有局限性的目的所驱动的人类行为的非计划相互作用的产物。

市场秩序的稳定具有三层含义:一是市场微观主体的行为模式具有来自于市场竞争压力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人们不仅可以有效地使用他们的知识,而且还能够极有信心地预见到他们能从其他人那里获得的合作”[2];二是当交易遵守秩序时各参与主体能够尽可能多地获得潜在收益,而一旦有主体偏离秩序,它就会被市场抛弃,因此这种秩序被称为是稳定的,并且可以随着分工和交换的深度与广度的发展而在不同的空间和时间上被借用和强化;三是建立在有秩序的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社会结构具有稳定性,因为秩序下的利益再分配机制会使各社会主体保持相对平衡,从而防止贫富两极分化导致的社会动荡。

这种被称为市场秩序的“和谐、有序、稳定”的状态,并不等同于一般的市场交易规则,而且社会交易的市场化、市场体系的建立也和这一状态的出现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上述的市场秩序是在市场经济下将各参与主体对市场规则的遵守以及道德伦理的约束作用还有政府对相关制度的制定结合在一起才可达成的目标。

二、构建市场秩序的主要模式

(一)新古典自发演进模式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美国财政部对拉美国家爆发的债务危机提出了结构性改革建议,被称为“华盛顿共识”,此建议后来又被用于一些转轨型国家作为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指导。其核心思想是在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上,认为市场秩序是在保证市场经济参与主体交换自由和利益自主前提下的自然产物,只要尽可能实现最大程度的自由化和最快程度的私有化,然后辅以一系列强硬的财政和金融措施来维持宏观稳定即可,政府的治理在理性人和完全信息的假设下完全没有必要存在,反而被认定是使市场混乱的根源。

这种被科尔内与斯蒂格利茨讽为“天真的资本主义改革者”和“市场原教旨”主义的观点,已在苏联与东欧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中弊端丛生。因为首先,它没有将所谓的“阿罗—德布罗一般均衡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差异考虑进去,而现实市场中的经济主体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正可以利用这些与理想情形相悖的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以及市场垄断势力甚至政治权力的干预的手段,这种毫无约束的“自由竞争”显然会扰乱市场秩序;其次,新古典自发演进的模式将市场经济与市场秩序之间的概念相混淆,认为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会自然导致市场秩序的出现,但却忽略了即使在理想的“阿罗—德布罗一般均衡世界”中,市场自身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诸如外部性、垄断、公共产品和信息不对称的缺陷依然会存在,因此,“自发性的流通运行机制无法消除流通的无政府状态,难以克服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的内在矛盾。特别是在生产流通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现代商品经济中,其局限性更明显”[3];第三,片面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而将其他所有的非经济因素排除在对市场秩序建设所起的作用之外,比如,忽视了一切正式的制度与规则都是政治的产物,而这又与政府究竟由谁控制有关,当权者和当权者所代表的社会群体根据所制定制度获得的利益最大化和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往往并不一致,这就需要有良好的道德基础和政治体制对具有暴力性的国家机器进行制约。

(二)理性构建模式

理性构建模式认为,市场秩序不是经济主体在利益驱动下产生的,而是在人类理性思考下被刻意设计出来以弥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非理性缺陷的。这种要求对市场交换的各方面进行统一治理的思想以伏尔泰和卢梭等人提出的构建论中的唯理主义为理论根源,即,社会过程只有在个人理性的控制下才能对整体利益的实现最富有效率。20世纪末兰格提出的市场社会主义和其他各种转轨构建论在此思想的影响下,将市场秩序表达为法律和国家管制下的产物。

这种观点非常强调经济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过程当中的能动性,但正因为这样,它将对市场秩序的认识从一个极端推向另一个极端,同样存在着将问题片面化的缺点。首先,它有一个致命的缺点就一直被自发演进模式的拥护者们所诟病:理性的产生也需要人类在实践中不断累积发展,能够完全洞察现今社会一切状态甚至透视未来的完美理性只是一种假想和夸大而已,仍然摆脱不了信息不完全的桎梏而无法成为现实;其次,市场秩序的本质是要能够创建一个对于每个个体都是尽可能相互独立与自由的空间,这样才便利于发挥不同经济主体各自的比较优势,而由政府进行完全管制的理性构建模式则破坏了市场的活力,也不可能得到原本追求的效率。

(三)立宪自发演进模式

继洛克、孟德维尔和伯克等人对市场社会主义和新古典构建观进行批判之后,哈耶克、索维尔以及布坎南等人提出了立宪自发演进的市场秩序构建模式,认为市场秩序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4],是一种与个人行为的规则系统不同的、在社会文化与传统中发展出来的、由累积性知识储存获得的产物。因此,人类构建的制度仅限于法律层次上,也就是通过“立宪”来约束政府,确定市场秩序的外部规则——只适用于特殊情况并服务于统治者,而内部规则——形成于社会文化传统的进化过程中,则无法被人类理性所干预。所以,这种观点认为,市场秩序的建立既需要市场机制的自我完善与演进,又需要人类进行理性的局部构建,要求外部规则(公法)与内部规则(私法)相和谐。

立宪与自发演进相结合的模式比前两种都要高明,试图在市场规律与人类的主观能动性之间寻找一个均衡点,但它依然存在着一些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缺陷。首先,哈耶克与布坎南等人的研究和论述基本上只是针对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以还是片面地强调市场秩序的自发演进,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的今天所面对的外部剧烈的经济冲击与内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其利益冲突要比当初资本主义从西欧起步时所面临的那种几乎完全封闭的经济体系内的利益冲突复杂得多,因此必须要有人类主观能动性下的理性构建,并且这种构建并不一定局限在市场秩序的外部规则上,人类对相关知识的积累与学习,也可以用于对内部规则的一般相机构建;其次,立宪与自发演进究竟在市场秩序的构建中各占多少比例,是被哈耶克们所忽略的问题,而且不同社会结构与不同利益结构必然要有不同的立宪方式和对政府的不同的约束作用,还有,它们在长期过程中是怎样具体发挥作用的,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最后,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社会文化传统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之处颇多,尤其是在外来文化的冲击下这种差异所带来的压力愈发明显,如果单纯强调文化在市场秩序构建中的重要性,反而会造成市场无所适从般的混乱。

这三种模式各自从不同的侧重点回答了应当如何进行市场秩序的构建,但均有其极端与片面之处,所以市场秩序的构建还是应当因时和因地制宜。

三、立足于“转轨”的中国市场秩序构建中的特殊性

在建国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以内,中国一直是在苏联模式的框架下,以优先发展重工业为目标,走着计划经济的道路,不知市场为何物。这固然与当时的国际环境和国内现实有关,并且确实也推动了新中国工业体系的建立及国防事业的发展,但并不能否认彼时对于经济规律认识的模糊和经济理论研究的落后——僵化的体制带来的是贫困的人民和难以再度前进的国家。

因此,改革是不可避免的。党中央在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明确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目标。此后的14年里,中国一直处于构造市场体系、形成市场价格的准备阶段,预备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以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初的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中国的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并且在1993年11月14日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表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已经正式开始。

经过10年的时间,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了起来,人民生活水平与综合国力都在社会生产力有极大进步的情况下得到了提高,但是,仍然存在着“经济结构不合理、分配关系尚未理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就业矛盾突出、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经济整体竞争力不强”[5]等诸多问题。究其根源,依然与体制性的障碍有直接关系,所以党中央在2003年10月14日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并将“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作为12条主要决定之一。

从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到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表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不断发展的,也表明在发展的过程中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而其中至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市场秩序的构建。正如前文所述,市场体系的建立与市场秩序的确立并不是可以等同的概念,市场经济只是市场秩序出现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更何况中国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还充满了很多由历史与环境因素造成的独有的问题,由此导致了市场秩序的构建虽然是以“转轨”为基点,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第一,中国的经济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封闭状态直接进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从自然经济、半商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三位一体的混合经济形式转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产力的低下与社会需求的高涨难以协调,“摸着石头过河”是对中国市场化进程的最好比喻。也可以将其称之为在无轨中转轨,在无型中转型,即要在无论是资本的原始积累还是商品价值规律的运用都没有能够以被整个社会认同的方式出现的情况下,来完成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小农经济沿续了千余年,又经历了30年计划经济,经济运行中不适应市场体系建设的各种矛盾与冲突一时还无法解决,在与新的市场经济运行方式的碰撞中,市场的失序与混乱在所难免。

第二,市场秩序包含有三个层面的内容,即市场内在的竞争秩序,市场外在的社会环境秩序和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要求相一致的人的道德秩序,三者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但无论内在竞争秩序还是外在的环境秩序,都是将道德秩序作为精神文化基础而赖以成立的,前提是该道德秩序的核心为机会平等基础之上的相互尊重和信任,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人格精神力量。与传统计划经济并存的道德秩序带有浓厚的小农文化印记:恬于安静的封闭意识、因循守旧的无风险意识、自给自足的离散性意识。固定职业造成隔离,强化了社会的封闭和离散,过于庞杂的社会福利制度又滋长了城市居民的无风险意识和对政府的依赖意识。由此看来,打破传统的道德秩序、建立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任重道远。而这又是与改造社会传统文化习俗,使之适应于市场经济下以“信任”为核心的交换制度紧密联系的。

第三,从佛罗伦萨、热那亚以及威尼斯这些地中海沿岸城市出现资本主义萌芽开始,数百年来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与演变是一个自然与历史的过程。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就集中、突出地体现了这样的思想,追求没有政府干预和人为控制的、完全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而高效率运行的自由市场。至于政府在经济中管制与规划的力量逐渐增强,那是在步入20世纪以后的事情,此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并且发现了仅靠市场来调节资源的缺陷。无论是以考茨基思想为蓝本的北欧“福利国家”,还是凯恩斯的信徒们进行的对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救治,在国家控制与市场配置之间均会出现一些相抵触之处,但都没能动摇市场经济存在的根本,而只是在对客观规律不断进行认识以及对客观事物不断进行改造。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是“自觉”的产物而非“自然”的产物。中国市场化的特殊之处就在于从未在社会的进化中经过“商业的专门化”这个“新世界的起点”[6],并且典型的顺序是先有市场后有政府的计划,但中国的顺序是先有政府的计划然后才有市场,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也是政府主观指导和有计划控制的结果。所以说市场经济在中国属于人工产品,对自然规律的扭曲使得市场秩序的建立更加困难。

综上所述,“转轨”期中国构建市场秩序的特殊性可以概括如下:历史上存在缺失,文化上存在碰撞,政策上存在摇摆。

四、对中国市场秩序建设的政策建议

由于历史、文化及政策上的原因,中国的市场化进程有着相当的特殊性,要想在此贫乏的基础上建设起“和谐、有序、稳定”的市场秩序,其困难程度可以想象。但是,有问题存在就应加以解决,虽然客观环境不容乐观,但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却尚有余地。没有历史经验的深厚积累,也没有历史阴影的沉重负累,一样可以在参考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的学习中寻找出适合中国的市场秩序构建模式。现在的关键是,应在从“建立”向“完善”的转变中认清和抓住主要障碍并加以解决。

(一)转变政府职能

虽然从19世纪末期开始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将政府视作是市场的合理调节者与干预者的思想便逐渐成了主流,但实践中的局部纠偏从20世纪50年代起在整体市场化的改革中进行。以新古典经济学名义复苏的自由主义经济提出:“只要市场发挥作用,就不再需要政府。市场能使人们在有自由和秩序的社会制度中相互作用,政府只要提供法律保护伞就行了。”[6]按此观点,为了配合市场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市场秩序的建立,中国政府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从传统的万能政府的角色中脱离出来,去顺应和利用规律,而不是改变规律。并不是说在市场经济中就一定不能有计划,市场体系再完备再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会有计划控制,美国就是国家管制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代表。但如果计划部分巨细无遗到覆盖了甚至是每一笔交易的达成时,就会有以主观想象来代替客观规律的嫌疑。关于这一点的危害性,任何一个曾经以是否实行计划经济来区分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有付出过沉重代价的深刻记忆。

对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修建和维护以及公共服务的提供,制订符合国情及现阶段发展状况的法律条文并坚持依法治国,在遵循世界和平与发展大趋势的同时保持国防与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这些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有限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这是因为,由政府计划主导的社会是政治社会,人民无法从客观的经济规律中做出理性预期,也就难以获得权利的保障;由市场调节主导的社会才是经济社会,作为理性人的人民可以在对客观规律的运用中互惠互利,进而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

(二)肃清中间利益集团

改革意味着对旧格局的调整、改变甚至是打破,这也可以理解为是既得利益集团与新生利益集团之间的一个博弈过程,但究竟是双赢的合作博弈还是成王败寇的非合作博弈,主要看博弈双方的利益冲突到达什么样的程度。其实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在讨价还价后达到一个双方互相做出让步和妥协的均衡,但无论如何,只要可以在此均衡的基础之上使社会福利有所改进,就不能不认为改革是成功的。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所推行的渐进式改革不会象俄罗斯那样使广大的工人和农民阶层有在一夕间被洗劫之感,也就是说可以维持住民众对政府的信心和社会的稳定,不至于使新旧势力矛盾过于尖锐,或者在短时间内造成社会底层与上层之间差别的急剧扩大。

但是,一种特殊的“中间利益集团”就在渐进式改革没有对旧有体制一次性彻底整顿而造成的疏漏中产生了,它们“不喜欢传统计划体制,因为计划体制不能赋予它们寻租的机会;它们也不喜欢真正的市场体制,因为市场体制剥夺了它们寻租赖以存在的权力;同时它们还不喜欢透明度,因为在光天化日之下,任何腐败都无法进行。因此,它们喜欢中间状态,喜欢长时间的转轨,喜欢所谓‘中国特色’。”[7]“休克”疗法的改革会使社会在短时间的“剧痛”后难以恢复元气,渐进式改革则会使社会在漫长的“阵痛”中熬不到成功的那一天。如果说“中间利益集团”的形成是在“转轨”期以求稳为主的政策下所付出的必要的改革代价,是市场秩序没有建立的结果,那么,它现在已经成为市场秩序之所以迟迟无法建立的原因,这样的改革代价,会有超过改革所获得成果的危险。印度与巴西就是中国的前车之鉴,“中间利益集团”以私法代替了公法,对客观经济规律的运行已经构成严重的威胁。要在理论上坚持对于市场配置资源的信赖,在实践中依靠法律和道德监督来打击腐败,对于“中间利益集团”的肃清刻不容缓。

(三)构建道德体系

市场秩序不是单纯依靠对客观经济规律的认识和法律制度的强制约束就可以构建起来的,它还包括有文化体系价值观对其的支持,具体到个体的行为而言,就是需要建立起一种适应于市场经济和市场秩序的构建并与之相呼应的道德体系。

在封建社会中,道德体系的集中表现体现在“忠诚”二字上,再配合上中央集权控制的需要和森严的等级制度,“忠诚”实质上等同于“服从”。这一点在经历了两千余年封建时期的中国尤其明显,这是自然经济状态下政治社会的道德要求。建立起社会主义国家以后,中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非常强调集体主义与爱国主义,此时的道德体系可以用“奉献”来概括,即为了他人或者集体的利益可以做出自我牺牲。这固然是美德的体现,可更多的是一种难以维持的理想中道德社会的体现,也许能适应计划经济的需要。但在市场化的现阶段,为了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和“和谐、有序、稳定”的市场秩序,中国需要的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新的道德体系。

“信用”是维持市场交易关系的最基本纽带,可以将个人的权利与责任紧密地相结合,在获得由他人提供利益的同时也为他人提供利益,真正作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式的理性选择下的互惠互利,使得理性人的自利原则不同于简单的自私,而是有着道德的制约,使个体与社会一起在公平合理的交易中得到帕累托改进。

从自然经济下集权政治社会的“服从”到计划经济下理想道德社会的“奉献”,是道德体系的一次转换。如果要在符合现实状况的前提下建立起既能推动社会进步又能最大限度满足个人需求的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中国必须要以教育改革为主要手段,来尽早结束“转轨”期由于各种价值观念碰撞带来的道德混乱,将“信用”道德体系确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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