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党内监督_党内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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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是我们党的一个突出的政治优势,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近年来,中央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出发,努力健全党内监督机制,不断加大反腐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历史和时代的重大课题

中央几代领导人都高度重视党内监督。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同志曾深刻地指出,腐败现象轻则会引起群众的不满,重则会引起“第二次革命”,造成干部“霸王别姬”,反腐败要从源头抓起,首先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与管理。

1962年,邓小平同志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讲话中谈到,“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来自党委会本身”;1980年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他又提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邓小平的论述对于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1996年1月26日,江泽民同志提出:“我们党执政以后,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不能成功地解决党内监督问题,尤其是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审时度势,果断地将《条例》列入工作日程,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艰苦努力,《条例》颁布实施。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紧紧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综合运用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条例》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近些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虽然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不可否认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集中地体现在:监督流于形式。在一些单位,通常是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缺乏监督,事后基本不能监督,对主要领导干部,同级党委不敢监督、同级纪委也不敢监督;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党内监督相关的制度不健全,出现了诸如监督软弱和不力的现象;监督意识淡漠。一些党员干部对党内监督的认识模糊,有的甚至不愿接受或根本不接受监督,出现了一些人对党规党法置若罔闻,无视监督或者应付监督;监督渠道不畅通。

《条例》的出台,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组织严密、体系健全的政策和措施,这将大大拓展党内监督的空间,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提供了坚实保障。

《条例》具有鲜明的特色。《条例》规定的10项监督制度,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督体系,系统地回答了监督者的地位、权力,以及监督的重点、路径、办法等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是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按照《条例》规定,纪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专司党内监督的权力。从领导关系而言,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从职责划分而言,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乃至查处违纪案件上有相对独立性。二是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开始,监督也就开始;权力到达哪里,监督就到哪里,中央政治局委员及各级党政一把手都在被监督之列。三是首次规定了党代表的监督责任,从而为推行党代会常任制找到了好的切入点,对发展党内民主有重大的意义。四是将监督办法上升为制度。只有制度才能保证和维护监督,《条例》中规定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巡视、询问和质询等制度,是监督制度的创新和特点。五是正式确认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重视来自群众和媒体的监督。

组织和人事部门的重大责任

《条例》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文化生活的深刻变化给干部监督工作带来的新课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把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好。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带头学习领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条例》的要求落实到组织工作,特别是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为建设忠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把《条例》作为培训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模范执行是《条例》得以落实的关键。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措施,纳入干部培训计划。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把学习《条例》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及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解决自身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与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结合起来,真正明确权力的来源,认清权力的本质,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

加大监督力度,严厉惩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国以人兴,政以才治。《条例》把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作为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规定选好人用好人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政治责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一年多来,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学习和贯彻,推动了条例的落实,促进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健康开展。但也有少数领导干部不按党的规矩办事,甚至把手中掌握的用人权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任人唯亲,受贿卖官,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条例》的出台,为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又一重要法规依据。下一步,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继续不折不扣地执行好干部任用条例。要加大对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进一步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环境。

加大创新力度,健全和完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条例》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完善了党内监督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条例》,从自身职责和工作特点出发,坚持以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积极探索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的途径和办法,尽快建立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形成科学的干部监督机制。要以保障选贤任能为目标,建立健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的制度体系,重点是建立干部推荐责任制、干部考察责任制、干部任免责任制、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内容、责任主体和追究方式,以切实解决在用人上责任不清和用人失察失误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的问题。组织部门内部各工作机构要从提高监督工作的整体效能出发,加强合作,逐步形成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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